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中国儒法文化研究学会第三届年会综述_儒家论文

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中国儒法文化研究学会第三届年会综述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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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1991年无锡会议和1993年南京会议之后,1995年8月14日至16日,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在风光秀丽、景色宜人的黄山举行了第三届年会。这次会议的主题是“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来自中国大陆和台湾以及日本的40多位学者围绕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一、对儒家义利观的内容剖析

很少有一种学说,能经历两千多年岁月风雨的洗刷,接受各种各样新奇理论的挑战而历久常新,依然不失其魅力的。当不少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发达国家和正在向现代化迈进的中国都不约而同地将视线聚焦于儒学,探寻其在现代社会的价值时,我们不能不感叹中国传统文化的强大生命力。今天,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物欲横流、世风日下的弊端一时显露,使人们茫然焦虑之时,儒家关于义利关系的分析和论述又重新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在会上,学者们很自然地从儒家义利观的内容打开了话题。

首先是“义”、“利”二字的涵义。有的学者从这两个字的来源解释说,“义”字内含有“我持有此‘给膳’之举,施予众人”之意象,此行为为善为美,亦即是“义”;“利”字是由以刀取禾而有获取意;故“利”字的物质内容和经济含义自不待言。同时,在财利予人即利人、利天下这一义项上,“义”与“利”是相同的,这是因为:人之所欲“利”正是“义”之所给予。

有的学者指出,义与利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对范畴。义,《说文》释为“己之威仪也,从我举”。后来,逐渐将外在的容貌行止的“仪”发展为内在的人的行为原则和规范。义为善,为宜,是为正道,是裁制事物使各得其宜。“利”就是物质财富,它生于百物,成于天地,为自然所生成。人人都需要获取它,因而尤忌被个人所垄断。后来,利引申为利益、功利。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义”、“利”这两个概念内涵的不确定性及多义性是造成古代义利之争不止的原因之一。“义”、“利”的歧义使不同学派都按照自己的需要去加以界定,而概念的变迁常常反映时代的转换,这说明即使在古代,对一些命题不断进行新的阐释也是学术进步的必要前提。

由于对义、利二字的理解不同,学者们对义利关系的认识也有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儒家义利观是一个内容丰富的结构,它是一种关于处理人际关系的伦理哲学和行为原则,分而析之,又包含五对关系:一是君与民的关系,也就是君利与民利关系,其总的思路是先富民而后富国、富君,重民利而轻君利、轻官利。二是群与己的关系,也就是群利与己利的关系,儒家不否认人的一己私利,但当群利与己利发生冲突时,则主张群利优先,己利应为群利让路,甚至为群利而牺牲己利。三是人与我的关系,也就是他人之利与己利的关系,其基本原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利而利人”。四是尊与卑的关系,卑者之利应无条件地维护,服从尊者(家庭、家族)之利。五是人与天的关系,亦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儒家认为只顾个人眼前利益竭泽而渔式的野蛮掠夺自然资源是不义,而捕猎有度、斩伐以时的做法是义。

在讨论时,对儒家“重义”,大家没有什么异议,但对儒家是否“轻利”以及如何“轻利”,却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把儒家的传统义利观概括为“贵义贱利”和“先义后利”。也有人认为不能否定儒家义利观中重义轻利的基本精神,带有功利性的义利观不是儒学的主流。但更多的学者注重挖掘的还是儒家在重义的前提下讲求功利的思想。如有人指出,孔子虽然反对“言利”,但不是说不要任何的利,而只是反对不“义”之利。至于符合“义”的利,则不仅不反对,还积极提倡,并提出了“义以生利”论,认为只要遵循“义”的原则,按照礼的规范,自然就可以生出利来。另外,孔子也不一般地反对追求私利,而是有个条件,那就是“义”。“义然后取”,只要合于义,“以其道”,君子也可求取私利。另有学者的分析说,不能笼统说儒家轻利,更不能说儒家“崇义贬利”,把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西汉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和宋代理学家“存天理,灭人欲”的说法,并不能代表儒家义利观的基本态度和精神实质。先秦儒家对义利关系的基本态度和精神实质是主张“见利思义”、“以义节利”,反对“见利忘义”。显然,后一种观点在今天更容易获得认同。

二、对儒家义利观的历史作用之评价

由于义利之辩在儒家中的重要位置和儒学在古代中国的独特地位,儒家义利观对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和古代中国人观念上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这种影响和历史作用也很自然地表现为正负两个方面。

比如,在中国古代自然经济的夹缝中,顽强地生存着早期不成熟的商品经济,其本身独立性较差,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封建传统经济模式,并深深根植于儒家义利观之中。受儒家义利观的影响,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注重调整义与利的关系,制定了许多规范民事流转行为的法律,使“义”成为衡量“利”之合法性的一把标尺,力求做到“义然后取”,坚决惩处“不义得利”行为的发生,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已朦胧地表现出了商品经济的共同规律,即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等规则。另外,中国历代法典中有关调整家族人际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的规定,也到处反映出儒家“仁义”、“孝义”精神的影响。

有些学者还注意到了儒家义利观决定和影响中国古代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农抑商传统的事实,指出,综观整个封建社会,绝大多数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政策都是以儒家义利观为原则,重农而抑商的具体化、政策化和法律化,而且都是围绕着“强本节田”、“务本禁末”这一中心而展开的。因为在中国古代社会,农为国家之大利,为国家之最适宜者,故亦为国家之太利。重农即国家“重义”也。商为私人之利,为国家之害。抑商乃国家之“轻利”也。农、商的这种利、害属性是中国特殊的社会性质、文明模式所决定的。于是,“义利之辩”表现为:“利害之辩”。而“利害之辩”,实际上是专制王朝之利益与民营工商业之利益的斗争:商贾之大利(擅山泽、聚徒附、私铸钱、屯积居奇、逃漏税)即国家之害,即非大义;国家之大利(壹山泽或官营禁榷、平准均输、更钱造币、重征商税)即为商贾之害,正合乎封建专制之大义。封建专制主义之大义是:一切财富应尽归君主统有,民富国强、民贫国富、民弱国强都可以,千万不可民富国贫、民强国弱。这种抑商和“辱”商的政策还可以从精神或伦理方面进行解释,其目的是维护礼义的堤防,巩固作为国家基础的小农经济。

当然,历代统治者的做法与先秦儒家的义利观已有一定距离,而且各个时期儒家和统治者的观点与政策也是有变化的。比如就有学者具体分析了宋代义利观的转变与传统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指出宋代传统“重义贱利”思想向“利义均重、利义相辅”思想的转变,“吏商”、“士商”的出现,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对两宋320 年间为维持其庞大而虚弱的官僚机构和集权统治,适应客观经济变化,自觉不自觉地制定较前代更多更详的民事法律规范,有着直接和根本的原因。

相比较而言,儒家义利观对东邻日本及亚洲四小龙经济发展的影响得到了人们更高的评价。有些学者指出,日本等东亚企业的价值取向、企业管理的策略、家族企业的风格等等,都与儒家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继受关系,是对儒家文化的一种更新。比如在企业经营价值观方面,日本企业已从传统儒家义利观的观念中走出来,他们认为人们追求社会财富和遵守社会道德准则是一致的。“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就是“义”,商人经营的目的固然是求利,但不能以利去义。通过贸易,互通有无,利人利己,即要有“利人”之心。一个好商人应该以义求利,力求义利结合。日本工商业者已普遍认识到见利忘义会损害得利的长久性,只有讲“义”才能获得更多的“利”,这表现了日本儒商义利结合的辩证的价值观,构成了现代日本儒商的形象。

在义利观的理论方面,日本也有新发展。被称作日本近代企业之父的涩泽荣一,一生创办了500多家公司,他把儒家思想运用于经济管理,在儒家传统义利观的基础上,提出了“道德经济合一说”和“义利两全说”,主张《论语》中有算盘,算盘中有《论语》,提倡《论语》加算盘,即道德和经济的一致性,强调义利兼行。这种理论充分体现了日本对中国儒家义利观的更新与发展。这种文化不仅在日本,而且在亚洲四小龙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都起过很大作用。这种特点不能不说对我们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对历史问题的讨论最终仍不得不回到现实来,会议的主题促使与会者要面对这些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儒家的义利观有无存活的可能?现实生活中(或更直接更具体地讲当代中国的现实生活中),人们的义利观组成结构到底有哪些?儒家义利观对当代中国人的义利观到底有哪些影响,以及有多大影响?诚然,现实是历史的延续。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包括义利观,是从传统(包括儒家传统)中不断延伸过来的,受传统的影响很大,但传统的影响只是构成现实中人们义利观的一部分。在从古到今来自各方面的义利观的影响下,当代中国人的义利观结构实在是一个多元化的、多层面的、多内容的混合体。

在影响当代中国人的各种道德当中,儒家义利观显然是不可回避的传统道德之一。一种比较乐观的观点认为,儒家义利观在传统文化中是属于积极面大于消极面的一个层面,经过现代诠释和整体性转化创新,它对于我国民法文化的现代化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契合点:第一是在原则层面上,儒家义利观的社会优先、互尊互利等道德原则与现代民法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以及相邻关系、保护消费者、产品责任等制度是相契合的。第二是在文化层面上,中国伦理可充当中国人法律生活的价值本体,来满足中国人在实现权利和遵循形式法律之后超越功利的形而上关怀的需要。第三是在人的素质层面上。法律最终得由法律人来操作,法律人的知识固然影响法律的运作,而其素质更能决定法律的效益。在历史上,儒家的义利关系准则大大提升了中华民族的道德情操,提升了法律人的人格素质,这种在执行公务和法律时必须“重义轻利”的精神至今仍应保持和提倡。

另外一些学者则着重谈了儒家义利观这一文化范畴的传统内容的缺陷,指出其根本问题在于缺乏动力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动力欠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以个人道德修养而不是依靠法律作为社会的基础,无法使多元化社会中各种力量之间趋于平衡态,也就不可能形成有序的社会结构;二是由于其财富观缺乏资本的概念,因而追求财富的行为仅仅被视为自私自利,而不是将其看成为一种劳动式的创造行为或是一种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三是儒家的微言大义,单纯倡导“克己复礼为仁”和“君子求诸己”的态度,无法造就出市场经济所需的具有海纳百川的胸襟和高瞻远瞩般眼界的人才,无法培育出市场经济竞争所需的那种不懈的奋斗精神和顽强不屈的意志。有人还进一步分析,饱蕴宗法小农经济下的传统义利观且仍以农业立国的中国,要进入市场经济,其艰难程度要远远大于西欧诸国,这种艰难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公权力及全民所有财产集体所有化甚至私有化,严重阻碍了我们走上市场经济的正轨;二是农业的主体仍在市场之外,且极难进入市场。但即使是这部分学者,大多也不否认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嫁接的可能性。不过,要使这一嫁接取得成功,唯有改变抱残守缺或依旧守成的做法,大胆地进行创新。因为我们是以现代工业化文明的标准来提升生活的质量,而不是返朴归真,回到农业文明的国度中,所以,对儒家义利观的改造、创新,就是要将儒家重义轻利的倾向转化过来,明确追求个人权益的正当性,并置于优先保障的地位;另一方面,要树立以法律为主、道德辅之的观念(并可以统摄于义的范畴),由法律确立的原则和体现出道德的价值准则来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理性选择的依据。

至于怎样把握现实社会中的“义”? 又怎样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和法律调适问题?有些学者对这一我国目前发展经济和净化社会环境过程中面临的重大理论课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概言之有三点,一是要建立科学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道德观;二是要实现“利己”与“利人”的高度统一;三是要提倡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研究儒家义利观的目的和方法

在20世纪90年代的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再兴“义利之辩”决非偶然。回顾中国学术发展史,义利之辩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命题,当社会处在急遽变动或全面转型的时期,义利关系便会成为社会各阶层注目的热点。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都会按照自己的面貌来塑造、重构不同的义利理论。先秦至汉及宋明时期的那两个回合的争论是当时伦理道德与物质利益关系大调整的反映,今日围绕“义利之辩”和“儒商”问题的讨论,也是历史转型时期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形态相互冲撞的集中显现。

既然如此,我们讨论儒家的义利观就决不是为了发思古之幽情,而是为了改造与创新。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儒家思想源远流长,绵延两千多年之久,这一方面说明它的博大精深,同时也说明它不是僵化静止的,而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对儒家的认识,历来也是异议难化,众口莫衷一是。另外,从孔孟到董仲舒,从魏晋玄学到程朱理学,即使我们从儒家代表人物学说自身来说,儒家思想也是色彩斑谰、光怪陆离。所以,现代人对于传统儒学的研究,其实践意义仅仅在于揭示和转化传统文化中那些能够继续制约和支配现代人现实生活的内容。缘于此,我们在检讨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和作用时,首先应该以现代人的眼光审视之,并对儒家义利观作出现代意义的诠释,以沟通传统与现代。

儒家义利观与一些部门法的联系可能更要密切些,有的学者在研究了儒家义利观与中国民法文化的关系以后指出,作为一种经济伦理,儒家义利观仍有着转化创新、“理性地适应现世”的前景。它的一些原则和观念,与我国当前的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并不矛盾,甚至具有某种暗合。另外,在实现我国以继受为主的现代民法的文化整合,使之获得价值源泉,以及在提升法律人的人格素质上,也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人已看到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再次出现的“士魂商才”的现象并着手研究这一课题。有些学者在提交给会议的论文中写道,一个既拥有丰厚物质财富,又具有儒家大丈夫精神的人,应当是杰出的人;一个既有着一流经济实力又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民族应当也是一个出色优秀而有希望的民族。一个健康的儒者,不会无端反对人们富裕和发展经济,只是要求人们在谋福利的同时不可抛弃人文传统。而这种发掘中国传统的精神资源、重建人文传统的工作,需要潜移默化之功和坚持不懈的努力。“人能弘道”,而弘道的使命便责无旁贷地落到了“士”的身上。读着这些文字,我们完全可以感到沉甸甸的份量。

这次充满学术气息的讨论会虽然只有短短几天时间,但它的议题却具有深远的意义,令人回味良久。同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前两届年会一样,这次会议的论文也将结集出版,作为法文化研究的一个集体成果,也作为当代文化人留给后人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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