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办案严厉惩治腐败分子_组织处理论文

切实加强办案严厉惩治腐败分子_组织处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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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办案工作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1.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办案工作的认识

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腐败分子,是惩治腐败的重要环节,是一项长期尖锐复杂的斗争;是从严治党,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保证;是推进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促进改革深化,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巩固社会主义政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战略任务。当前党内和国家机关中的腐败现象仍然严重,有些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还相当突出,这是对我们党执政地位的一个严重危害。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我们党是任何敌人都压不倒、摧不垮的。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绝不能自己毁掉自己。”通过查办案件,严肃纪律,清除腐败分子,使腐败分子在党内无藏身之地,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通过查办案件,才能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政治保证。大局的稳定,核心问题是维护群众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打击腐败分子,就能够增强干部群众反腐败的信心和斗志,密切党和群众的关系;就能够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化解矛盾,消除可能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必须从加强党和政权建设,从维护党的工作大局,从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查办案件的工作。

查办案件是我们党同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突破口,也是衡量斗争是否深入、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当前全党正在为实现十五大提出的反腐败五年目标的艰巨任务而努力奋斗。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于实现这个目标关系重大。从十五大召开到现在时间已过去两年了,摆在我们面前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任务相当艰巨。今后三年,各级党委、政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执纪执法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深入反对腐败,进一步抓紧抓实办案工作,努力突破一批大案要案,打击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要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到查办案件的斗争中来,形成强大的社会氛围,使反腐败斗争保持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有效遏制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中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实现十五大确定的跨世纪反腐败目标。

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办案工作的认识。当前仍有少数同志不能正确认识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意义,有的把办案工作同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发展和安定团结对立起来;有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有的甚至丧失党的原则,袒护、包庇违纪违法分子。这些认识和做法都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2.要把查办案件放在反腐败全局中来把握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们党在反腐败斗争中逐步形成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反腐败三项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

在三项工作格局中,办案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当前违纪违法行为多发的情况下,办案工作必须大大加强,要多办案,多办大案要案,而不能有丝毫松懈。查办案件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纠风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查办案件揭露出来的腐败分子,有些典型是发人深省的反面教材。运用这些反面教材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其作用往往比一般的教育方式更能引起警觉和震慑。通过反面典型教育,使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训,懂得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问题上、在哪些环节中容易犯错误,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办案工作还具有建设性作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通过剖析案件,总结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特点、规律,找出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发现在体制、机制、法制、政策、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就能够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纠风工作对办案工作的开展同样具有重要作用。领导干部增强廉洁从政的意识和责任感,有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纠风工作中揭露出来的违纪违法行为,为查办案件提供线索,促进办案工作的开展。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能够把相当多的消极腐败现象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发展成为违纪违法案件。我们加强办案工作的最终落脚点,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于教育广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觉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由此说明,反腐败三项工作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的进程中,在决策、指导和力量安排等方面,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考虑,通盘部署,使反腐败三项工作同步展开,不断深入,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二、加强办案工作需要强调几个问题

1.查办案件必须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

在我们国家,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够坚定地领导开展反腐败斗争,才有能力解决腐败问题。查办案件必须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这一点要坚定不移。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有力的领导,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特别是突破大案要案的强大动力,是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

只有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办案工作才能保持正确的方向,保证工作的健康发展。查办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全局。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办案工作,才能使办案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才能从大局出发作出正确的决策和部署,妥善处理各种问题,使办案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既惩处腐败分子,又维护全党工作大局,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查办案件往往涉及许多地方和部门,只有在党委的领导下才能统一安排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形成优势互补,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突破复杂的大案要案。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志到下级办案,要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对重大、复杂案件的调查方案、关键情节、重要措施,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等,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报告,沟通情况,共同研究问题,统一认识。个人不能擅自发表未经组织决定的关于案件定性和对涉案人员处理的意见。这是一条纪律。如果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同地方党委的意见不一致,要虚心听取意见并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2.既要敢于办案,又要严格掌握政策和斗争策略

查办案件首先要敢于办案,严肃执纪。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处领导干部的案件,必然涉及有的当权者和相关人员的利害关系。他们会极力抗拒,采取转移赃款赃物,提供伪证,订立攻守同盟等办法,给办案工作设置种种障碍,有的甚至行凶报复,威胁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这就要求办案的同志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立场坚定,刚直不阿,不怕压力,敢于揭露问题,敢于坚持原则查处案件,坚决同违纪违法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斗争,以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保护办案人员的安全,并为他们查办案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查办案件要讲究工作方法和斗争策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办案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案工作更加复杂,难度更大。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敢于办案,还要注意斗争策略,讲究工作方法,以减少办案的阻力,提高办案效率。讲究斗争策略和方法,内容很多,当前尤其要抓好以下几点:一是善于利用矛盾,区别对待,分化瓦解违纪违法分子。违纪违法分子之间虽然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但也有勾心斗角的一面。我们要善于利用矛盾,给予涉案人员立功的机会和条件。对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分或不予处分,以此孤立和狠狠打击极少数顽固不化、不思悔改的分子。二是要善于抓住要害,捕捉战机。查办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调查取证稍一耽误,就可能贻误战机,给违纪违法者以可乘之机,销毁证据、串供和外逃。这样,会给办案工作造成重大困难,甚至是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查办大案要案要善于捕捉战机,集中力量,迅速果断采取有力措施,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连续作战,以快制胜。调查取证要紧紧抓住要害,抓住案件的决定性环节,不要在细枝末节上纠缠,以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三是执行纪律要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对在民主生活会上交待问题,或问题被揭露后能主动谈清自己的问题并协助组织查清案情的,可以从轻处分甚至不给处分;对狡诈抵赖的,要从严从重惩处。定性处理首先要依纪依法,同时又要从全局出发考虑将会产生的政治影响和社会效果,当严则严,当宽则宽,不能简单照搬照套有关规定。当前要注意克服一些地方、部门在查处案件中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倾向。四是要善于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有的干部确有错误行为,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一时又构不成纪律处分,对这样的干部可以采取组织手段进行处理,比如调动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使用等。实践证明,这样做效果是好的。

3.纪委要集中力量查办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党章明确规定,各级纪委要“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群众信访举报很多,需要处理的问题很多,纪委必须集中力量查办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这么做,符合党章规定,符合当前办案形势的需要,有利于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如果我们事无巨细,不加区别地办理所有案件,结果是办不了也办不好。对一般性案件和群众反映的涉及领导干部的一般问题,有一些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有关地方、部门办理。各级党组织和各个部门都要认真查办案件,这是履行各自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那种认为查办案件全是执纪执法机关的事,把案件都推给这些机关办理的认识和做法是不正确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握好办案重点,要继续坚持着重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加大对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批租转租、建筑工程等领域案件的查处力度,注意查处当前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在查办经济案件的同时,还要十分注意查办违反政治纪律的重大案件。要通过开展执法监察、专项检查等方法,揭露问题,发现案件线索,拓宽办案渠道。

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对人的处理要持慎重态度。我们要善于运用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去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发生的问题,不要把什么问题都采取办案的方式去处理。对有轻微错误而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同志,可以由组织或主管领导与他谈心,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对有些举报信,经过研究,可以通过摘要等方式转给本人,让他就这些问题向组织说清楚。这些做法往往效果比较好。对经查实确属被错告、诬告的干部,要予以澄清,加以保护。对蓄意诬告者,要严肃处理。

4.要坚持运用“两规”“两指”措施

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大家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两规”“两指”的运用问题。党内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行政监察法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两规”“两指”是党内和行政机关在确实必要的情况下,对一些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所涉及的有重大嫌疑的党员、干部和有关人员进行内部审查的一种措施。正确运用“两规”“两指”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现有条件下突破大案要案的重要方法,对查清重要情况,打击腐败分子,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继续坚持使用这个措施并使之更加规范。运用“两规”“两指”措施于法有据。“两规”“两指”措施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其目的是查明真相,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两规”“两指”措施也符合我们现在所处的历史条件。在党内和政府内运用“两规”“两指”措施,有助于查清一些有严重违反纪律嫌疑的党员、干部的问题。采取这种内部审查方式,相对于用其他审查手段来说,被审查的党员、干部本人也比较容易接受。把纪检监察机关的这种审查一些有重大违纪违法嫌疑的党员、干部的措施,同司法机关的法律强制手段混为一谈的认识,是不符合实际的。

当然,运用“两规”“两指”措施需要特别慎重。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办案工作,必须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两规”“两指”措施,不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任何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采取的措施,只有在确实必要的情况下,查办一些重要或是复杂的案件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之后才能使用。近几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有效地突破了一些大案要案,效果明显。个别地方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过程中出现过一些问题,都得到及时纠正。为正确使用好这个措施,保障被审查人员的合法权利,再重申和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必须在掌握了一定违纪违法行为的可靠证据的前提下才能使用;第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对“两规”“两指”对象要从生活上关心,保护其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严格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第四,不准使用司法手段,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场所。严禁搞逼供、诱供,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严禁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总之,对“两规”“两指”措施,既要坚持使用,又要慎用,更要用好。

5.大力协同突破大案要案

按照十五大规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的要求,各级纪委在反腐败斗争中包括查办案件,要承担起组织协调的责任,尤其对那些重要和复杂的案件,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近几年来,各地成立了在党委领导下,有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反腐败协调小组,在办案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组织协调作用。许多重大案件都是在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一指挥、部署下突破的。今后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这一做法。各级党委要健全查处大案要案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工作。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好组织协调的职责,善于与司法机关、经济管理等部门搞好配合,团结共事,做好工作。要建立健全联系制度,交流、沟通有关信息。要尊重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和权限。中央纪委对跨省区市案件要加大协调力度,主动帮助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重大问题。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审计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发挥整体优势,突破一些难度大的、复杂的大案要案,是这几年贯彻执行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的具体体现,是办案工作的经验总结。坚持这个做法,有利于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强大合力,有效地查处大案要案。查办一些大案要案采取协同运作的方法,是由我们当前所处的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一方面,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在开始实施,大量的法制工作正在展开;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执纪执法机关的工作机制还不健全,如调查取证手段不配套,高科技手段尤为短缺;一些党员、干部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不强等。另一方面,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领域处于多发状态;违纪违法分子成员复杂,作案手段诡秘狡诈,反调查意识增强;不少腐败行为,既违反党纪政纪,又违反法律法规等。这就要求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审计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强大的攻势,才能突破重大复杂的案件。近几年,有的大案要案的查处花费了很大力量,但效果不理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执纪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不够好。

执纪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协同办案,是符合法制要求的。我们讲协同,主要是在调查取证中加强协调配合,以利于加快工作进度,保证办案的质量,推动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案件定性和对有关人员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及法律处置时,各执纪执法机关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办理,并不互相代替和包办、超越职权,并不打乱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所以,协同办案是符合依纪依法办案规定的,是符合法制要求的,应当进一步加强。

6.要努力提高办案队伍的整体素质,严格办案纪律

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纪办案队伍,是加强办案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业务能力还不能很好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我们对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不善于把反腐败工作放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中来把握,自觉地从政治上考虑和处理问题;对市场经济的知识和发展情况了解还不多,反腐败工作还不能更好地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开展。反映到查办案件上,我们对一些新的经济领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很难揭露,揭露出来也很难查处。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必须紧密联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认真学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思想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要不断学习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好办案工作遇到的问题。要刻苦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尤其要学习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前沿领域的有关知识。还要努力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正确地加以运用,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增强办案工作的预见性和有效性,提高办案本领和工作水平。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基本功,是对纪检监察干部党性和业务的很好锻炼。要注意培养年轻同志,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把机关综合部门的同志放到办案第一线去锻炼,增长才干,使他们全面成长。

作案与查案是腐败与反腐败的尖锐斗争的一种表现。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处在斗争第一线的办案同志,时刻都在经受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纪检监察机关绝大多数办案同志经受住了考验,有一批同志工作很出色,立功受到表彰,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但也有极个别同志没有经受住考验,犯有这样那样错误,教训是深刻的、沉重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办案纪律,对办案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办案人员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廉洁自律,经受住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在办案工作中作出新的贡献。各级党委、政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关心并注意解决办案人员实际存在的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

世纪之交,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给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许多有利条件。同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又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案工作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查办案件的复杂性、艰巨性更加突出。希望同志们以勇于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思考新形势下反腐败办案工作的新问题、新矛盾,努力探索有效突破大案要案的新思路、新方法。

(本文系尉健行同志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发表时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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