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转型的目标模式_农业论文

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转型的目标模式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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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新问题

(一)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农产品大市场的矛盾日趋突出。目前已形成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在绝大多数地区是以平均分配农地经营权为基本前提的,由此形成了数以亿计超小规模的均质的农业家庭经营单位。问题还不只是农户生产经营规模的狭小,更主要的是在农户与市场之间的中介组织一直未能得到很好地发育。这样,超小规模农户在相当大程度上只能是相对封闭的、带有严重自然经济色彩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农户市场谈判地位低、谈判能力弱。农户生产经营单位众多、生产规模狭小、商品交易量小,以及分散经营、组织化程度低的特点,也使得农户在与农业生产产前、产后的交易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只能是价格上的被动接受者,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此外,各方面坑农、害农、伤农、卡农事件不断发生,屡禁不止,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农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农民投入行为长期预期不足。我国农业长期发展的隐患,是农民对农地和其它农业基础设施缺少长远投入。农民缺乏长远投入积极性的原因,除了农业生产预期收益较低外,农地承包不稳定仍是重要因素。由于在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不明晰,行使权力的规则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致使一些地方频繁地调地、强行收地、撕毁承包合同、随意提高承包费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四)不利于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难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由于农户生产经营规模狭小和投资能力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越来越多的单个农户不愿干、干不了和干不好的领域,尤其是水利建设、防灾抗灾(病虫害防治)、大型农机具使用以及电力的发展和农村道路的建设等都不可能靠一家一户的力量来完成,而这些又都是转变农业生产增长方式所必须解决的日益突出问题。小规模农户经营一方面造成户有农业固定资产的重复购置和低效率使用,另一方面又在客观上阻碍了大中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小规模农户负担不起大机械所需的较大投资,而且高度分散的小规模农地也不利于开展机械化作业。

(五)不利于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对农地这一最稀缺的资源要素采取福利式的平均分配方式,虽然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农民占有农地的要求,但却越来越难以满足经济增长对农地制度的需求。小规模农地经营格局的凝固化,使得现代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在绝大多数地方不得不让位于非市场经济的传统村社的公平原则。

(六)农村收益分配关系混乱,突出反映在税收、地租和利润三者关系上,农民负担日趋沉重。国家税收既包括产品税,又包括含价格差价的交换税,后者严重侵蚀了集体的地租和农户的利润,进而集体作为地权主体享有的地租被模糊于所谓的“三提五统”中,农户的生产经营利润也被限制在低于正常利润的水平上,导致农户失去经营农地的积极性,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利润积累投资良性循环难以形成。

二、家庭农场制: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转变的目标模式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需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稳定与完善,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转变的基调。转变的目标模式的确定,是稳定与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关键。根据国际经验与我国未来工业化进程的走势及我国农业向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实践,我们认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转变的目标模式应该确定为:家庭农场制。具体说就是,以邓小平同志“两个飞跃”思想为指导,坚持农地集体所有不变,以家庭农场为主体,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以企业化管理为手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一)以邓小平同志“两个飞跃”思想为指导。邓小平同志关于农业改革和发展“两个飞跃”的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深刻地揭示了我国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准确地概括了我国农业改革的基本历程,指明了我国农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方向。在深化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上,首先必须全面深刻地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农业的“两个飞跃”思想,对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既要坚持长期稳定,又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提高。

(二)坚持农地集体所有不变。从我国的历史和总的制度环境看,建立农地产权制度的现实出发点既不可能是私有制,也不可能是国有制,而只能是集体所有制,但必须改变现有法律对集体产权主体定义模糊而又相互矛盾的状况。从所有权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出发,我们认为,农地的产权主体应当是生产队(即村民小组),而不是大队(即行政村),更不是公社(即乡、镇)。

(三)以家庭农场为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主体。现代农业中的微观经济组织一般包括农场、农业合作社和一体化企业,其中农场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农业的基本微观组织形式。人类社会发展至今,还没有找到比家庭农场更能适应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这是因为家庭农场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构成的经济组织,其成员间具有天然的亲合性,家庭成员利益的高度一致,劳动不需要监督,不存在道德风险。家庭的随机决策由家长作出,不存在与其家庭成员之间的讨价还价,具有迅速、快捷、应变能力强的特点。这种特点最能有效抵御自然界的不确定因素对农业生产的干扰。可以肯定,家庭生产经营将是我国未来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主体形式。邓小平同志之所以强调家庭承包制“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很长的过程”,其意义就是需要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让农户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自主决策,独立经营,发展商品生产。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民家庭经营,使农户逐步成为现代化的家庭农场和真正的市场主体。在这一过程中,并不排斥其它形式的农业市场主体的出现和发展。

(四)以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市场经济与家庭经营将是我国农业未来制度变迁的最基本规定。国内外的实践一再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家庭经营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和服务。股份合作经济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发展较快,很有可能成为今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突破口。

(五)以企业化管理为手段。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户生产经营将突破自然经济条件下的自给自足,越来越集中指向市场,进行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除了具有明晰而完整的产权外,家庭农场与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家庭农场是以企业化管理为手段。

三、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转变的条件、步骤和途径

(一)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转变的条件。

1.经济发展战略。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实践看,农业经济体制的确立决定于采取何种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实现上述家庭农场制式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必须在国家工业化发展战略上有所保证,要真正实行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战略。

2.经济发展水平。近些年来,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转变的实践主要发生于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经济发展水平已较高的东部沿海地区。要实现家庭农场制式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至少要满足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当地农民的农外就业比例较高,二是当地农户的收入结构非农化。

3.农村产权制度安排。产权制度是最根本的经济制度,明晰而完整的农村产权制度安排是转变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前提和条件。根据目前农村产权状况,必须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农地所有权的模糊性,二是农地所有权的不完整性,三是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权的模糊性。

4.农业关联产业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现代化,离不开农业相关产业的高度发展。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看,发展农业相关产业,重点是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包括农民的自我性合作服务)和农产品加工业。

5.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农民心态。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成功转变,离不开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要实现上述家庭农场制式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就必须使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农业产业外就业,土地就不可能永远是这些农民生活的天然保障,因而农民就必须转变永远占有土地的心态。这就需要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通过发展农村保险(包括农民的自我性合作保险)来转换土地对农民生活的保障功能。

6.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民素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现代化,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农业科技和农民素质的提高。

7.政府的支持与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转变,从本质上说是农民群众的创造过程,但是离开了政府的支持与引导,农民群众的这种创造只能是一种自发行为,而不可能成为一种自主行为。政府的支持与引导,其基本原则就是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创造精神,使农民的创造合法化,并使农业体制变革沿着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避免进入某种被锁定的无效率状态中。

(二)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转变的步骤。第一阶段为本世纪末下世纪初的试验示范阶段。这期间主要是继续搞好土地制度、规模经营、股份合作制度等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项目,大胆地进行各种试验,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基础。第二阶段为下个世纪前期的示范推广阶段。主要是扩大农业微观体制改革试验的地域范围和项目内容,为下一阶段的到来进行必要的思想准备、制度准备和组织准备。在目前2万多个有一定集体经济实力且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队(社),进行家庭农场式的企业化改造,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包括股份合作经济)。第三阶段为下个世纪中期的全面推广阶段。主要是在较为成熟的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力量的推动下,充分利用各种改革经验和范式,使家庭农场制经营在全国农村成为占主导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形成全国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三)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转变的途径。第一,从生产领域着手,实行农地规模化、生产专业化改造,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必要的内在条件。这方面最重要的工作有:一是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明晰农地产权,在规模、公平与效益的均衡点上建立起合理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形成有利于土地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以及使土地的经营与农民的就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机制。二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市场或中介组织的带动在一定区域内开发一种或几种主要产品,形成专业化生产和区域经济优势。第二,从服务领域着手,实行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改造,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环境条件。这方面最重要的工作有:一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解决农民一家一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经济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现在农业服务组织主要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和各种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值得注意的是,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已显露出较强的生命力,其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二是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信息灵通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特别是要发育一批具有现代市场经济行为特征的专业市场。三是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规范要求的农村流通主体。在改造农村国合商业的同时,积极培育新的市场主体,促进农村竞争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四、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转变的对策建议

(一)端正对农业合作的认识,搞好发展农业合作的试验示范。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农业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需要联合与合作的历史新时期,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成功转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业合作事业的发展。当前,影响农业合作事业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就是人们对农业合作认识上的偏差。因此,需要澄清对农业合作的模糊认识,使人们认清再搞农业合作既不是要完全恢复原有的集体经济,也不是要对家庭联产承包制进行否定,而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国际通行做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必然选择。各级政府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方进行农业合作试验,积累经验,一方面指导农业合作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农民做出示范。

(二)深化农地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业基本制度。深化农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转变的基础,其基本思路为:明确集体农地所有权,稳定农户农地承包权,搞活农地使用权,加强农地管理权。当前,重点是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明确界定农村农地集体所有权及其主体。从产权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出发,要在法律上明确界定生产队(即村民小组)是农地的唯一产权主体,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并颁发统一的农地集体产权证,以改变目前集体农地所有权及其主体虚置的现状。二是做好延长农地承包期的工作。要教育和说服基层干部,使其真正认识到中央关于延长农地承包期政策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切实落实延长承包期30年的政策。为此,要认真研究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配套政策,最大限度地抑制承包期内因人口变动等原因引发的农地调整。三是完善农地承包关系。首先应明确界定农户对农地承包权的具体内涵,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应使农民享有更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转让等各项权利。其次应完善农地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农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任何一方违反承包合同的行政处置和法律处罚办法。再次为提高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向承包农户发放由政府统一监制的农地使用权证,作为农户拥有农地承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四是促进农地使用权流转。各地应根据当地的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有关农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规定,允许农户对农地使用权以有偿转让、入股、兑换等方式流转;依据农地使用权证,经双方当事人签约、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农地使用权流转即行生效。同时,还应通过开展农地使用权抵押和引入保险业机制的试点,探索在更大范围内促进农地流转和规模化开发的途径。

(三)将发展农业合作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紧密地结合起来。发展农业合作和推进农业产业化,两者在内容和目标上都是完全一致的。实施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把农民组织联合起来,解决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农产品大市场的矛盾。只有农民的广泛合作,才会有产业化的不断发展,才会使产业化运行机制更加完善。同样,如果农业合作不以产业化发展大局来考虑,这种合作是没有生命力的,就合作抓合作,很可能形成走过场。只有就产业化抓合作,就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抓合作,才会发挥合作应有的作用。当前,在农业产业化推进过程中,公司与农户之间利益协调经常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农户由于市场价格变化而单方毁约。农民的契约意识淡薄,因此公司不愿意与一个个单个农户签约,而希望与农村中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组织能力的经济法人合作。这就要求在农村中充分发育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一批代表农民利益的经济法人,以组织的力量与公司进行产业合作。

(四)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全农业合作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要改造完善农村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从明确财产关系及理顺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入手,完成职能转变。二要扶持完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和完善其财产、分配和积累制度,使之尽快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三要开拓完善新的合作形式,特别是建立规范化的股份合作经济运行机制。此外,还要全国范围内由下而上组建包括社区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组织等各类合作组织在内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在现代农业服务体系中,应以内部合作服务为主,外部服务为辅。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农业合作服务组织建设的重点是:(1)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大力支持和发展各类专业技术服务组织;(2)加快农村供销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步伐,尽快恢复其“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使之真正为农业、农民和农村服务;(3)按照合作社原则,引导和规范农村合作基金会等民间组织的发展;(4)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合作组织。

(五)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大力培育现代农业企业。一是引导。农户是一个没有法人地位的经营主体,这是我国农村体制改革以来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一个有影响的问题。通过多种形式,积极鼓励、引导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种田大户”和“养殖大户”尽快向农业企业转换身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确立家庭农场的法人地位。二是管理。随着农业法人主体地位的确立,就必须使家庭农场由“家长式”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农业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三是服务。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家庭农场的发展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将日益强烈,政府有关部门对农业的服务要向农业企业倾斜。四是扶持。家庭农场等农业企业在与工商企业的市场竞争中,天然地处于不利地位。国家要在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投资政策等方面给予家庭农场等农业企业必要的扶持,同时做好减轻企业和农户负担的工作,切实保护农业企业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农业法制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法律保障体系。当前最急迫的是加紧制定农地法和农村合作社法。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19年,但迄今对农地承包关系和农村农地制度还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农业经济体制的成功转变,离不开农业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健全。

(七)深化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培养现代家庭农场主。现在,许多地方农村农业发展都面临着“农无传人”的威胁,素质较好的农村劳动力纷纷转向农村非农产业和城市就业,农业经营者的素质普遍不高。这种趋势不改变,农业经营者的素质得不到有效提高,就根本不可能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培养经营者是人力资本投资的主要领域,不能仅限于农业职业高中与绿色证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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