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个人主义存在的条件_个人主义论文

当前中国个人主义存在的条件_个人主义论文

当前我国个人主义现象存在的条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人主义论文,当前我国论文,现象论文,条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社会道德生活出现了严重的滑坡,以致国内有的人因此而认为个人主义应该成为支配当前我国社会生活的道德原则,有的日本学者甚至由此得出了中国人在本性上不是集体主义者而是个人主义者的结论。的确,当前个人主义现象的存在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不过,个人主义不但不是当前中国社会道德生活的主流,反而由于它违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背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将最终退出社会生活的舞台,成为历史的陈迹。这就要求我们分析孳生个人主义现象的条件,以便有效地抵制、清除个人主义的影响,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小农意识的狭隘性是个人主义得以存在的心理基础

中国社会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转变有不同于西欧国家的独特性。在西欧,原始社会的解体与血缘关系的崩解是同时的。而在中国,虽然原始社会解体了,但血缘关系却保留着,一直存续到现在。尽管它经历了不断的变化和发展,然而,它却是中国社会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血缘关系的自然性、生物性还存在,但它是作为社会关系而对社会起影响作用的)。血缘关系是通过家庭形式存在的。不同的血缘关系就是不同的家庭,而各个家庭都是彼此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大家知道,在中国古代社会里,由于它的经济形态是自然经济,因而,家族就是小农业与小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而家庭内小农业是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方面。于是,人们在长期的小农业生产活动中就形成了独特的小农意识。这种小农意识在中国古代社会里主要表现为家族主义或家族本位主义。毫无疑问,既然小农意识是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出来的,那它就必然具有存在的理由和发挥过积极的作用。我们在这里撇开它的积极性不谈,专门分析这种小农意识即家族主义的消极性、狭隘性。

家族主义的消极性、狭隘性,表现在家庭与国家的关系上,家庭成员一般是以家庭利益为中心,为首要的。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家庭成员施展才华、大显身手的场所,除了个人身居其中的家庭和扩大的家庭(即家族)外,就是政治领域了。一个人之所以要在政治舞台上认真而又顽强地表演,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个人出人头地,赢得个人荣誉,满足权力欲望,而是为了光宗耀祖,维护家庭的地位、尊严,提高家庭的声望,以防止家庭利益在倾轧的社会中受到损失。因此,他忠于君主、服从上级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服务于家庭利益。《孝经》对此毫不掩饰,认为“以孝事君则忠,以敬事长则顺,忠顺不失,以事其上,然后能保其禄位,而守其祭祀。”甚至当家庭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矛盾时,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利益也要让位于家庭利益,家庭成员有可能会偏离社会道德,违背国家法律。对于这一点,孟子早就指出:“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1〕孔子也谈到,如果父亲偷了别人的羊,为了逃避法律惩罚, 可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为了家族利益,父子可以彼此隐瞒对方的违法行为。而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实践,如一人得势鸡犬升天,一人犯法株连九族的政治赏罚机制,更使家庭成员重视家庭利益。对于家族主义这种小农意识的狭隘性、消极性, 前人是有所认识的。 熊十力在1951年5月22 日给梁漱溟的信中就痛斥过家族主义的弊端:“家庭为万恶之源,衰微之本,……无国家观念,无民族观念,无公共观念,皆由此。”林语堂对小农意识的狭隘性、消极性的揭露则既形象又深刻:“家庭与朋友一起组成了一座有围墙的城堡。城内是最大限度的共产主义大协作,相互帮助;对城外的世界则采取一种冷漠无情,一致对抗的态度。……家庭成了有围墙的城堡,城墙之外的任何东西都可以是合法的掠夺物。”〔2〕因此,“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家庭而不关心社会, 而这种家庭意识又不过是较大范围内的自私自利。”〔3〕由此可见, 尽管家族主义与西方个人主义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然而在其实质(即利己主义价值取向)上却是相通的,这就提供了部分中国人认同、服膺西方个人主义的心理条件。

小农意识的狭隘性、消极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过程中也是存在着的。毛泽东在《整顿党的作风》中就曾指出过:党内“一部分同志,只看见局部利益,不看见全体利益”,这“常常跟他们的个人第一主义分不开,……他们在口头上虽然也说尊重党,但他们在实际上却把个人放在第一位,把党放在第二位。刘少奇曾经说过,有一种人的手特别长,很会替自己个人打算,至于别人的利益和全党的利益,那是不大关心的。‘我的就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 4〕并进一步指出,“党内种种不正确思想的来源,自然是由于党的组织基础的最大部分是由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出身的成分所构成的”。〔5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内有一部分同志“闹地位,闹名誉,讲究吃,讲究穿,比薪水高低,争名夺利,这些东西多起来了。听说去年评级的时候,就有些人闹得不像样子,痛哭流涕。……一触动他个人的利益,就双泪长流。听说还有三天不吃饭的事情。”〔6〕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以后, 小农意识的狭隘性、消极性表现得更为突出。有些农民以金钱财富作为个人的追求和生活目标,表现出较强烈的急功近利心态。据统计,“六五”期间,全国耕地减少3688万亩,造成耕地锐减的直接原因,在于有的农民只顾眼前利益,以“搞活经济”为借口,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有的农民无视农业生态系统和农业生产体系的建设,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损失;对土地进行掠夺性耕作,为得到尽可能高的土地收益,滥用化肥、农药,造成土壤肥力下降,地力衰退。由此可见,小农意识的狭隘性使一些农民往往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之上,以个人利益为中心,患得患失,这就很容易使小生产者认同西方的个人主义。

二、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是个人主义得以存在的经济前提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内在需要。由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小心翼翼地打开了计划经济的缺口,在十二大报告中则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十三大报告又确定了“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市场在中国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有了明显提高,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终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谨慎而稳妥的转轨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是为了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避免或克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存在的那样的弊端或缺陷,另一方面是为了紧握宏观调控(即国家调控)这根“操纵杆”,当然,这种宏观调控已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指令性计划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这两个方面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侧面,是相辅相成的。说明白一点,那就是国家还要规范、影响市场,尽量避免市场的自发性、负效应。不容置疑,国家干预这种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国家干预的对象主要是市场而不是企业,目的是为了让市场走向规范化、有序化。在此情况下,国家就不会过多地对企业经济行为加以干预,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法人有时也不会理会这种干预。国家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主要的是把市场推动、运转起来,企业则是通过市场的运转来感受国家的干预。同时,企业主要是凭借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牵引,而在市场中搏击。在魔术般地变换的市场中,如果企业能够紧紧地握住这只“看不见的手”,企业就能占领市场,就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就能生存、发展;如果它抓不住这只无形的“看不见的手”,企业的生存就会面临绝境,企业的利益就无法实现。在此意义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或干预,虽然通过经济手段(计划、货币金融、财政)、法律手段、行政手段能够扼制、克服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但这种扼制、克服是有限的,它无法替代或取消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如果国家宏观调控取代或取消市场的自发调节,那么,这种经济就不是市场经济了,就回归到了计划经济。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是难以逃避的事实。

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具有利益多元、决策分散、微观启动、自发作用、横向传导、目标直接、宏观、事后调节等特点。这些特点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可以说,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就是自由放任的经济。造成市场调节这些特点的深刻原因则在于三个方面:市场主体的个体性、市场机制的自由竞争性和市场取向的功利性。这三个方面同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客观存在着的事实。下面分别从这三个方面来说明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与个人主义的千丝万缕的联系。

从市场主体的个体性来看,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社会主义企业虽然与资本主义企业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和经济活动目的上存在根本区别,但在市场对企业主体提出的要求上又是基本一致的。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的独立主体,是具有自身独特利益的主体。每个企业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与商品生产者地位相适应的各种权利,国家不得对企业的各种活动随意进行干预,由于企业是一个责、权、利三者统一,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每一个企业都是自己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选择灵活多样的生产经营方式,自行任免、聘用企业的工作人员,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企业这种独立自主活动形成了企业在市场中的独特“人格”,使它往往从自己利益的角度来思考与决策,不愿意从别的企业、社会角度来规定企业行为,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往往过多地考虑自己企业的生存、发展,很少地考虑其他企业和社会的存在、发展,这就势必形成狭隘的企业本位主义,一切都以企业为中心。

从市场机制的自由竞争性来看,市场竞争是遵照价值规律来展开的。竞争对于企业来说,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企业生产出来的商品要实现其价值,完成从商品到货币(或资本)的“惊险的跳跃”,必须要经过市场竞争。既然竞争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企业就会想方设法去适应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有利于市场竞争的手段,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超经济手段,都可能被采用。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体系不完备,经济法规不健全,超经济性的竞争手段就有了运用的机会。有些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就采取偷税漏税、高额回扣、弄虚作假、仿冒名牌商品等损害国家利益、其他企业的利益、消费者利益的手段;有些地方政府则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手段让当地企业进行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这些不规范的竞争手段,摧生了损公肥私、损人利己、不择手段、唯利是图的个人主义思想。

从市场取向的功利性来看,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市场经济的运行主要是以物质功利为驱动力的。由于市场经济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生产经营者的物质功利、个人利益,就容易诱发或助长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发展,本来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正当利益的要求,然而,它客观上又为人们的私欲膨胀提供了条件,一些利欲熏心的人为牟取暴利,采取了种种不道德的甚至违法的手段,使得利己主义这一腐朽的价值观念沉渣泛起,短斤少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以次充好、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高额回扣等损人利己行为随处可见;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贿受贿、巧取豪夺、抢劫银行等“金钱至上”、“金钱万能”的拜金主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也严重存在。

三、利益实体的独立性是个人主义得以存在的主体条件

在社会生产力不太发达,物质财富不够丰富的条件下,人们的社会历史活动总是直接间接、或多或少地与利益有关,每一个社会共同体、个人总是作为利益实体而存在的。对于社会共同体、个人来说,他们的社会历史活动就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活动。而主体的自身利益、“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7 〕这就势必与其他社会共同体、个人发生相互关系,与他们实现利益的活动有关。众所周知,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社会物质财富的总量总是有限的。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想最大限度地实现利益要求,但由于自身条件和其他社会条件的限制,这一要求很难如愿,这就迫使他们想方设法来获取利益。在他们所采用的手段中,有些是正当的、合法的,有些可能是不正当的、不合法的。正当的、合法的手段,如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严格内部管理等企业行为,由于没有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增加了社会物质财富,社会是允许和肯定的。但有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则以自身利益为中心,把小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之上,采取种种不正当的、不合法的手法来增进自己的利益。有的企业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公然侵吞国有资产,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有的企业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有的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他人的生命,如1994年湖南省岳阳市发生了一起九名婴儿因食用劣质“多维淮山米粉”而死亡的恶性事件,其中有一名婴儿仅仅在人世间生活了三天就被无辜地夺走了生命。而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不正当的、不合法的手段,那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干部在位时不为国家、人民着想,一心扑在“私”字上,解决的重大问题就是“妻子、儿子、车子、房子”问题,搞权钱交易,索贿受贿;有的人拐卖妇女儿童;有的人偷盗抢劫;车匪路霸则在交通大动脉上大动干戈;有的人倒卖假币、诈骗他人;有的女性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认为“腰带一松,胜过一月工”,钱来得容易,放肆而无耻地进行卖淫活动;有的人以介绍工作、进行培训为名捞取昧心钱。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这些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私欲膨胀、利己主义思想抬头的表现。值得一提的是,利益主体的利己主义思想和不择手段、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的不道德行为,不一定都是由市场经济产生的,更不与市场经济存在着必然联系,有的甚至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背道而驰。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客观上存在着利己主义的思想和行为,就因噎废食,否定市场经济,如果这样的话,就会使中国社会发展问题处于迷雾之中,就会给中华民族造成又一次灾难。

四、调控体系的不健全性是个人主义得以存在的社会土壤

充分发展社会生产力,让社会物质财富丰裕起来,是根除个人主义思想和行为的物质基础和根本前提。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发达、社会物质财富还不太丰裕的情况下,怎样才能更有效地控制、缩小乃至消除个人主义的影响呢?现实可行而较有效的办法就是利用社会调控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的社会调控体系还很不理想,存在着某些不健全的方面。前几年,个人主义由羞羞答答变为理直气壮,就与我国的社会调控体系的不健全有着某种直接的关系。

社会调控体系主要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社会观念体系三个方面,前两个方面是“硬手段”,后一个方面是“软手段”,它们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个人主义的制约机制。在此意义上,“硬手段”就是“硬约束”,“软手段”就是“软约束”。“软”“硬”兼施,内外夹击,个人主义就很难有孳生的场所、存在的余地。

下面分别从社会调控体系三个方面的不健全性来分析它们是怎样提供个人主义繁殖、生存的土壤的。

从经济手段来看,它指的是社会调控的经济制度规范,主要包括工商、税收、审计、金融等管理制度和职业规范。这些制度和规范的约束对象是市场和企业(包括独资、合资、私营企业)。这些职能部门,一方面由于人员奇缺,不可能经常而又及时地实施对生产者、经营者的管理,这就使有的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企业有条件和时间来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从而中饱私囊;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管理,而采取以少罚代多罚、以罚代刑等方法,有的生产者、经营者违反管理条例、偷税漏税、损公肥私的胆量越来越大,这就使利己主义现象像瘟疫一样日益扩散和蔓延开来,被更多的生产者、经营者所仿效,偷税漏税、损公肥私就成了生产者、经营者中公开的秘密和致富的诀窍。并且,这些职能部门有的管理人员由于素质太低,私欲膨胀,不能遵守有关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使那些偷税漏税、损公肥私的生产者、经营者更加无所顾忌,放纵自己的私欲。

从法律手段来看,我国近十几年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但总的说来,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备,本来应该有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这样就出现了法律管不着的“法律空场”,在这样的“法律空场”中,有人违法了,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即使是已经出台的法律,也并不是无懈可击的,那些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人长于钻法律的空子,善于在法律的缝隙处寻找生存的空间。不但如此,执法中的不健全性表现得还要严重。一是执法中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具有较大的弹性,这种弹性助长胆大的人的冒险行为;二是执法不及时、打击面太窄、量刑过轻,不仅会使犯法的人可能再违法,而且还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使法律的威慑力弱化;三是以纪代刑、以罚代刑,惩治不严,它们使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损公肥私、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迅速蔓延开来。

从社会观念体系来看,思想教育、道德建设、舆论导向并不是始终如一的,存在着某些使个人主义思想孳生和蔓延的因素。思想教育、思想斗争是我们党所一贯重视的纯洁组织的重要手段,是用无产阶级思想武装人们的头脑,消除非无产阶级思想思想的有效方式。但前几年,思想政治教育被忽视,思想政治工作者地位陡然降低,其作用被否定,似乎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者成了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的阻力因素。有的企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是针对人们的思想问题和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具体表现来进行,而是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有的企业单位由于过分强调经济效益,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是多余的。这样做,当然不可能增强人们认识和抵制错误思想的能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不但不能控制个别人的个人主义思想和利己主义行为,反而还在某种意义上怂恿了这样的思想和行为。道德建设也出现了复杂的甚至反常的情况。有的人不敢理直气壮地坚持集体主义,生怕别人把自己称之为“马列主义老太婆”,看作保守主义者;有的人不敢旗帜鲜明的反对个人主义,对个人主义及其表现抱着较为宽容的态度;有的人则公然要为个人主义“正名”,要引进个人主义,论证个人主义与商品经济的必然联系。于是,道德价值观念处于混乱状态,个人主义思想趁机就扩散、蔓延开来。新闻等舆论导向也存在不如人意的地方,有些舆论宣传个人英雄主义,有些新闻过分强调某些改革家、企业家的业绩,而对其私生活不检点、非法行为持宽容态度,有的舆论认为只要企业领导者不是为了个人私利就不应该去追究他的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等等,这就为个人主义的孳生、蔓延提供了有利的舆论环境。

注释:

〔1〕《孟子·滕文公上》〔2〕林语堂著《中国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5页。〔3〕林语堂著《中国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7页。〔4〕《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卷第821页。〔5〕《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 卷第85页。〔6〕《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5卷第419 —420页。〔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6卷上册,第102—103页。

标签:;  ;  ;  ;  ;  ;  ;  ;  

当前中国个人主义存在的条件_个人主义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