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废除工匠书的历史意义_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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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定于明初的匠籍制度,严重影响了民间手工业的商品生产,也导致了官营生产的日益衰落。自成化到嘉靖年间,明廷数次规定以银代役,减轻了轮班匠的实际负担,对民间手工业生产有一定积极意义。但班匠银的实行并不意味着工匠从封建徭役义务中解脱出来,工匠制度的本质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工匠股役的形式,而且工匠因有匠籍,既需交纳匠班银,仍须为官府从事低偿或无偿的强制性劳动。

清代顺治二年宣布废除匠籍,免征匠班银,工匠在法律上获得了一般民户的地位,标志着徭役时代的结束。但由于财政拮据,清廷仍以各种改头换面的形式无偿役使和利用着工匠,而且又于顺治十五年恢复征收匠班银,匠户不但要与普通民户一样纳丁银,还要交纳匠班银,一身两役,不堪重负,严重地影响了官民营生产。康熙二十年代开始,各省将匠班银摊入地亩,工匠才最终摆脱了匠籍制度的束缚,彻底结束了无端服徭役的时代,官营生产正式实行雇募生产,民间手工业从此才较少干预走向正常发展的道路。

作者范金民,男,1955年12月生,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邮编:210008。

有关清代废除匠籍问题,对其制度本身,学界已经有过较为翔实的叙述和论证①,需要进一步探讨者不多,而对于废除匠籍对官民营生产所起之作用以及在中国手工业生产发展史上所具有的地位,似乎还未曾涉及。今结合当时的手工业,特别是官营生产情况,再略作申论,希望有利于深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顺治二年(1645),清廷宣布废除匠籍。匠籍制度是明代继承于元代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一种工匠制度。在明代,工匠因有某种手艺,著为匠籍,役皆永充,世业罔替。所有工匠,分为住坐和轮班两种。住坐匠起于永乐时,有军匠、民匠两种,住坐京师,每月上工十日。轮班匠,洪武十九年(1386)定为三年一班,“更番赴京,输作三月”,“量地远近,以为班次”②。洪武二十六年根据工役繁简,更定班次为五班,自一年一轮至五年一轮。景泰五年(1454)大体上规定为四年一班。

在这种制度下,工匠地位虽较元代略有提高,但定期到官府应值,仍然完全是封建徭役性质。服役期间没有人身自由,没有任何报酬。工匠上工只能领取一定的月粮和直米,月粮大体上每月军匠五斗,民匠三斗,高手人匠一石,个别部门个别匠种在特定时候也有高达七斗乃至一石者。轮班“正班虽止三月,然路程遥远者,往返动经三四月,则是每应一班,须六七月方得宁家……奔走道路,盘费罄竭”④。应一班而耗半年之功,扰民害民,严重影响了民间手工业的商品生产。工匠唯一从官府那里获得的补偿仅是可以免除其它徭役。

在这种制度下,官营工业统治方法野蛮落后,内部管理混乱不堪。成化年间,南京内府各监局工匠“常日进内上工,天未大明,俱到西安等门伺候开放,点验牌面,进至该管衙门,占卯已毕,随即赴工。直至申未酉初,歇作散匠,搜检放出。派定工程,日逐比较,不敢迟延”⑤。工匠为应值,起早摸黑,风雨无阻,苦不堪言。在工所附近有家的住坐匠尚且如此,对那些没有固定住址的轮班匠就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督调官员则不择手段,毫无顾忌役占工匠至令人吃惊的程度。嘉靖时,御史司马泰清查出南京各官营机构无籍人户达2300余户,多系内监役占。南京内织染局嘉靖时军民人匠为2785名,分作两班上工,支米3593石,但户科官员巡查发现,实际上班的只有530人,支米仅为1600余石,其余人匠皆被内使役占,钱粮被侵吞,各内监最少的役占3人,最多者浦智占用达36人⑥。又如南京神帛堂,洪武时原定人匠400户,后内监安宁奏增40户,因“俱免杂差”,为逃避沉重的徭役负担,富户“多投内监神帛堂以避”⑦。主管内监也不断奏增食粮人户以作弊弄奸,至正德末年陆续增至1114户⑧。如此京工部织染所,成化八年内监多至9员,共役占人匠200余名,达该所全部人匠的一半⑨。由此内监各局出现了一种极为奇怪的现象,工匠逃亡越来越严重,实际工作人匠越来越少,而食粮人匠却越来越多。在江西景德镇的瓷器御厂中,隆庆五年(1571)有人揭露,上工夫367名,被主管官员役占了107名⑩。凡此种种,充分显示出这种匠籍制度的落后本质。

工匠不堪疲于奔命,更不甘被役占,便只得以失班或逃亡来对付这种野蛮的统治。早在宣德初,就有“近年在京工作匠人多有逃者”的记载(11)。工匠逃亡极为普遍,数量日多。宣德六年(1431)工部奏报,“浙江并直隶苏松等府州轮班工匠,近以营缮起取,多托故失班”(12)。湖广、江西、安徽等地轮班匠类皆如此。正统三年(1438),各处逮捕逃匠4255人。景泰元年(1450),逃匠总数达34800余人。根据天顺元年(1457)的诏书,当时工匠失班和逃亡的现象相当严重。天顺四年,征到的全国逋逃工匠多达38400余名。到成化八年(1472),永乐年间额设军民匠役758名的北京工部织染所,因为不断逃亡,工匠“仅存其半”(13)。正统年间还有军民人匠5787人的军器局,到成化二十年,因“人匠逃亡、事故,止余二千余名”(14)。北京内织染局,充其量工匠为2000人左右,弘治七年(1494)“以匠役逃亡者多”,督局内监要求在京卫拣选壮丁1000名以补(15),可见逃亡比例之高。专造漕船的清江船厂,原有征调自苏州、淮安和扬州等府的轮班人匠2000余名,连同卫河船厂共有人匠4000余名,因为不断逃亡,到成化十八年按时上工的只有179名,加上纳银工匠,才不过800余名。龙江船厂原有工匠400余户,到嘉靖二十年(1542)只剩下245户,十年后,“不及二百矣”(16)。工匠处境的恶劣是可想而知的。约而言之,洪武末年定班时的23万余名在籍轮班匠,到嘉靖四十一年只剩下14万余名,减少了近9万名。可以估计,到嘉靖四十一年全面实行匠班银时,全国住坐、轮班工匠逃亡失班已占三分之一以上。

匠籍制度世袭罔替的性质,根本没有考虑匠户的实际执业情况。历年久远,匠户或死或徙,子孙执业也会异于初定之时,勉强应值的工匠,其素质就难以保证。成化五年工部奏报,“南京轮班各色人匠,虽皆取以供应朝廷造作之用,中间谙晓本艺者十无二三”,因而当局遇有工程,还得“雇觅在京高手造作供应。经今三十余年,彼此两得其便”(17)。应役不但对工匠来说成为一种极大的负担,而且对官局来说,即增加了经费上的支出,又造成管理上的负担。这种“虚应故事”的现象30余年未有变化,说明官局生产的实际与工匠制度的规定已相去甚远。

定于明初,有着固定人数、严格班次和相应生产规模的轮班匠制度,是根本无法适应多寡不定、随时变化的实际生产任务的。工匠赴班,或无工可做,所谓“轮班至京受役,至有无工可役者,亦不敢失期不至”(18);或工役倍增,不胜其扰,如前所述,官局还得临时雇觅工匠以应差。可见,这种一成不变的工匠制度,严重背离了生产的实际需要,是难以长久维持下去的。

僵滞的工匠制度,野蛮落后的管理方法,主管官员的营私舞弊,工匠逃亡失班或被私家役占,勉强应役者技能得不到保证,又没有任何生产积极性,注定了匠籍制度在严重影响民间手工业商品生产的同时,也导致了官营生产的日益不景气的逐渐衰落的局面。南京内监原有食粮军民人匠1900名,到嘉靖七年时,只需“拣选艺精者四百名送监应用”(19)。不消说,内监各局所属企业衰落相当快。最为突出的是造船业。龙江船厂是明初全国最大的船厂之一,承造各类船只,而到嘉靖年间,用于生产宝船的厂库早已“鞠为茂草”,以至只需“取拨匠丁赴厂看守”即可,永乐年间营造漕粮海船的厂房也“厂地空间数多”。当是每年修造船只不过20只,而如此低额的生产任务,完成既慢,质量又差,以致提举官抱怨道:“何其成之难者若此耶?盖迟速无期,勤怠莫别,于是愒日避劳者乃行其私,而一船之工,至有经岁未报者。”修造的船只,“如闷头之内,堂之下,查看所不及,虚梢等处,波涛所不至者,皆艌其外而遗其中”,“一经振动,灰皆脱落,水即入之”(20)。生产效率低下,质量更得不到保证。清江船厂同样是“匠作视船为官物,无诚心体国之义”(21)。即使军器工业,也是粗制滥造。如北京盔甲厂、王恭厂所制盔甲、弓箭,“给散各军,直为弃物”(22),“徒费钱粮,无益实用”(23)。景德镇窑器,“官作趋办塞责,私家竭作保佣”(24),官窑比民窑效率低得多。如此低下的生产效率,如此萧条的官营工业,同样说明定于明初的工匠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成化二十一年,也即匠籍制实行100余年后,明廷宣布轮班匠可以以银代役:“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赍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意,仍旧当班。”宗旨是:“有力征银,无力上工”,工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弘治十八年再作规定:“南北两京班匠,自弘治十六年编填勘合为始,有力者每班征银一两八钱,遇闰征银二两四钱,止解勘合到部批工,领回给散。无力者每季连人匠勘合,解部投当上工,满日批放。”宗旨同以前一样,只是取消了南北的界限,而且银额较前低得多。嘉靖四十一年进一步规定:“自本年春季为始,将该年班匠通行征价类解,不许私自赴部投当。仍备将各司府人匠总数,查出某州县额设若干名,以旧规四年一班,每班征银一两八钱,分为四年,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25)明确了所有工匠必须上交代役银两,而取消了征银与上工的区别。

明廷在轮班匠制度方面的这几个规定,是针对当时工匠大批失班,征匠无着,官营企业生产效率低下而钱粮开支反而增加的现状作出的,顺应了民间手工业生产发展的要求,对民间手工业生产是有着积极意义的,这意味着只要工匠交纳一定数量的代役银,就可以全部时间来从事商品性生产。但是,它并不意味着工匠从封建徭役义务中解脱出来,而摆脱了强烈的封建人身隶属关系。工匠因为著籍为匠,还得尽封建义务,只是这种义务由力役变为了银差。因此,匠籍制度的本质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工匠服役的形式。

此外,代役银两的实施,并不包括住坐匠和以存留形式的当地地方官局应役的轮班匠。按规定,存留匠虽在实行之列,但随着统治者的日趋奢糜,缎匹、瓷器等加派倍于往昔,工匠不但没有以代役银从当工应值中解脱出来,反而成天被拘役在局。如景德镇的瓷器烧造,“正班各匠,服役二十余年未得停止”,反而是“身服庸役,又纳班银,亡所控诉,实不胜困”(26)。苏松杭嘉湖等地江南各织染局,局匠仍须进局服役,所以实际上是不纳匠班银的,地方官府在解交匠班银时,通常扣“除织染局弓张本府当役”者(27)。可见,在匠籍制度下的代役银制,不但是不完全不彻底的,而且仍然是套在广大匠户头上的沉重枷锁,严重地束缚了广大生产者的手脚。

代役银两实施后,官方不但仍然尽情役使局厂内工匠,而且在官营局厂日渐衰落的困境下,又千方百计利用局厂外工匠的劳动。如在地方官营企业地位最重要的缎匹织造和瓷器烧造两大行业中,官方分别采用领织和官搭民烧的形式,控制和廉价利用工匠的劳动。丝织业中的民间领织,优先和必须承织的是在官织户,其次才是民间织户。明后期,织造钱粮通常没有着落,又经“奸胥黠吏扣除需索”,机户实际上往往“仅得其半”。松江织染局因为“料价拖阁经年,充是役者只得捐产揭债,赊料织完”(28),最后资本无着。天启年间,苏杭等地领织机户控诉,因为织造钱粮“解给衍期,解户赍段上纳”,赔累甚多(29)。在这种工价“每发后期,且多扣克,以脧削之余,市腾涌之料”的情形下,机户横遭掠夺,从而影响了其生产的维护和发展。特别是在贪得无厌的内监督织下,“司房奸蠹,任意扣除,领银者十无二三。到手复有本监衙门下役皂快门子舍人军牢班头轿夫所官跟随人役,蜂屯蚁聚,打骂婪诈,不遂不已,乃致罄声而归,宦债不能偿,商丝不能了,东逃西窜,涕泣相视而已”(30)。领织户日益陷入困顿破产的境地。瓷器搭烧则或者在钦限瓷器数量过大、官窑难于造解时,强制性地分派民窑烧造,致使“民窑户告称贫苦,难以赔造”(31);或者由御器厂制坯,令民窑包烧,“有苦窳不青器,则另偿”(32),以各种名目减卸御器厂的责任,加重民窑的负担。

综上所述,明后期之所以能在江南丝织业中实行领织和在景德镇瓷业中采用官搭民烧,都是因为基于匠籍制度,工匠因有匠籍,才必须为官府从事低偿甚至无偿的强制性劳动。换言之,即使在局厂内生产难以进行下去之时,官方仍可依据匠有专籍的规定,在局厂外以低于市价的标准低偿或者干脆无偿地利用工匠。匠班银制实行后,官方没有利用征收到的匠班银,整顿或改善官营生产,而仍然依据匠籍制度,使民间生产成为官营厂局的补充和延续,继续阻碍或限制民间手工业的商品生产。

顺治二年,清廷宣布,“除豁直省匠籍,免征京班匠价”,“照民一例当差”(33)。根据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三个半世纪的匠籍制度正式终结,匠户与其他户籍的界限也被取消。同时,随着匠籍制的废除,植根于上的匠班银也就取消。工匠因为没有专籍,也就不必再尽无偿的封建徭役义务。因此,清廷的这一规定,在手工业生产发展史上是有着重大意义的,它标志着手工业生产徭役时代的结束。然而,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还有反复,这一规定的真正实行还要经历一个较为漫长复杂的过程。

匠籍制度废除后,匠班银一度也确曾免征。从理论上说,凡有工程,应该雇募,而非应值。顺治二年,“令顺天府属州县,各派匠役一百名应役。时以营建太和殿,需用工匠,行令各州县派解赴工,按工给值。至十二年,工部以匠役缺少,工程稽迟,复奏令顺天等八府派解赴工。又令山东、山西二省,查各匠有愿应役者,解部供用”(34)。既云“按工给值”,又据是否自愿,当系付以劳动报酬的雇佣工作。但实际起来,却是大打折扣的。

试以江南织造业为例。清廷定鼎江南后,立即在辽宁、苏州和杭州三大城市恢复建立了织染局,并且宣布“额设钱粮收丝招匠”(35),结束明末地方领织,改为集中织局生产。但是在织局恢复前后,由于织造钱粮没有完全落实,主管官员为解交急如星火的上贡缎匹,在苏松常镇四府范围内,沿用明末佥派的老办法,拘集和役使机户。顺治八年,刑科给事中袁懋功揭露佥派是“皆巧立机户名色,率访富家,坐名报官。始派之时,如拏重犯,科敛多端。如拜见分例,恭随节礼,先索不赀,继而又逞样使用,溪欲未足,虽良不收。及关领工价,半为胥役侵肥,得不偿失。甚至机户而下更有帮户,虽中产之家,亦所不免,是以民多破产求脱。此家贿免,又报别家,蔓延不已,祸可倾家,人怀重足。其实机户既非出丝之家,又非能织之匠,不过奸胥贪吏,借此逞其饕餮”(36)。顺治十年,刑科右给事中刘余谟又告发道:“昔年姑苏织造,佥点机户,苏松常镇四府波累甚惨……今年八九月间,复闻佥派,有一县至数十名者……祸起于一二奸吏投身入拘,自谓情愿,阴竹诈害,拘拿良民勒写情愿投状。又巧立机户名色为堂长、管事,和知堂长、管事非他,即机户中殷实之尤者耳,非机户外别有堂长、管事也,拿堂长、管事即拿机户也。夫机户之害,一人充当,赔累数百金以至数千金,不至赤贫不止;四郡佥报扳扯数十名以至数千人,不致蠹食不休”(37)。由两人的话,我们可知所谓佥派,实际上是在织造钱粮工价极其匮乏的情形下,官局通过佥派人户招募匠役,由其包织赔补,既解决织造人手,又克服钱粮不足而利用和坑害佥派人户的恶劣行径。名义上,佥派人户领取工价,然后发给雇募工匠,但“大抵给发官价,仅及其半,机户赔补其半……凡任机一只,每年约价百二十金,而进局诸费及节序供馈在外”(38)。这种佥派,不但刻剥了机户,而且因为机户不敷,还延及到了一般的殷实之家。

此外,苏州织局还“凡有特用袍服,拣选殷实机匠造办,贫匠概不轮值”(39),无偿占用富裕机户的劳动。江宁织局则在神帛、官诰机房中,不但采有佥派,而且“除丝颜等料照时采办外,其一应工价,比因开织之初,惟期撙节,所定工价甚寡,较之段匹、倭段,仅十之二三”(40)。杭州织局则“工价载有额定经制,即匠役纷纷告苦,总无增减”(41)。在这种情形下,机户虽然去除了匠籍,但实际上仍受匠有专籍的困扰而深受抑勒之苦。

江南各织局实际操作的事例说明,清初废除匠籍后,匠籍的祸害却并没有随着一纸法典而烟消云散,而仍然以各种改头换面的形式役使和利用着工匠。

清廷宣布废除匠籍、免征匠班银后,由于财政入不敷出,同田赋上的宣称废除明末加派无法落实一样,匠班银在顺治十五年又恢复征收。是年工部奏请,“按经制所载,遇有大工,直隶各省征诸匠役解赴京师,每年春秋更换。后匠役屡解屡逃,因而折工解部……今臣部工程尚繁,需用不赀,应将匠价仍照经制征解”,获准照征(42)。

如前所述,匠班银的征收依据是匠籍,而清初废除了匠籍,定于明初的匠籍,历年近三个世纪,中经以银代役、明末农民起义和明末清初的战乱,原属匠户的人数和执业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匠班银的征收不但极不合理,而且牵扯面相当广。如陕西省,“额征匠价,历来按名征收,其中有子孙改业仍输祖课者,有丁倒户绝里甲代赔者,未免偏累”(43)。如浙江省,“代隔年远,或子孙徙业,匠籍仍在,或人户逃亡,鬼名空寄,以致征解无从,累波宗党,怨咨之声日闻”(44)。如江苏、安徽等地,“缘历年久远,原匠子孙逃故无追,是以各州县有于现业匠户派征者,有着族属亲邻里递赔补者”(45)。如湖广,因“年代久远,匠户子孙或改图别业,迁徙逃亡,或久已故绝,仅存户籍,缺额无征”,“历年俱属官民赔垫”(46)。如江南嘉定县,因“明季原匠子孙逃故无追,悬额如故,有司每权宜那解”(47)。如山西永济县,原来177名工匠公同办纳的匠班银,由于“历世已远,昔之工匠丁亡籍换,间有一二子孙,未必世传其业,而额故在,不得不于其名下追赔。无子孙可追者,即辗转指攀,甚至着催办之匠头代纳”(48)。很明显,匠班银的征收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着同样的问题,由于匠户世代变迁,匠班银“或派民户代完,或有司自行赔补”(49)。具体而言,大体有四种情形:一是于现业匠户名下征收;二是由匠户子孙承担;三是由匠户的亲属邻里代赔;四是直接由官府垫赔。这四种情形,即使按照匠籍制,也都是极不合理的。表明到这时,匠班银的征收已完全名不符实了。

清廷这样无视现实,一味征收匠班银,与明代后期可以说毫无二致。对明代的征收匠班银,明人李诩就颇多微词:“夫银以匠名,为其有匠利而课之也。中间有绝户,有逃户,则里甲赔补,出于无辜,有零丁,有乞丐,遇每岁追并,必至于尽命。何无一人以变通之法闻于为司牧者乎?……近年以一户之银而连三四人为沟中瘠者,盖闻且见之矣”(50)。对照李诩所说,清廷既废除了匠籍制,而又恢复征收匠班银,这就清楚地表明它决不甘心轻易放弃对工匠的控制,而从根本上减轻工匠的负担。

更为不合理的是,匠户既除匠籍,编为民籍,与民一体当差,就必须缴纳丁银,丁银而外复征匠班银,一身两役,负担不独比一般民户重,而且比明代匠户还重要。这对于民间手工业来说,显然是一种极大的倒退。这种双重负担根本不是个别匠户所能承受的。所以有人论其实质:“且工匠亦民丁也,既征其丁,又征匠价,是力役之征,人供其一,而匠供其二”(51)。有人论其祸害:既“纳丁赋,班银不豁,匠户日有逃亡,不数十年且尽,而里甲之赔补无穷”(52)。有人干脆主张:“窃惟今无匠籍、民籍之分,要之皆民籍,既征丁银,宜豁除匠班”(53)。这些言论很明确,匠户既为一般民户,交纳了丁银,就必须免交匠班银。匠籍既已废除,再征收匠班银,无论是从令典规定,还是从匠户的实际负担,都是不应该的。匠班银的征收看来不得不改变了。

对沿自明代的匠班银,清廷既不情愿放弃征收,又因为废除了匠籍,无由再对工匠征收,就得采取一种既不影响国家收入,又能对匠户的处境有所改善的办法。这就是将匠班银摊入地亩。

匠班银之摊入地亩,《清文献通考》卷十九记为浙江省最早。郭松义和史志宏二位先生都根据方志记载,认为江西才是最先将匠班银摊入地亩的省份,纠正了当时史臣之误。因为浙江将匠班银摊入地亩始于康熙三十六年(1697),所以郭将江西将匠班银摊入地亩的时间推断为“至少不会迟于康熙三十九年”,史则估计“不会早于康熙三十年代”。笔者仍然无法断定江西将匠班银摊入地亩的确切年代,但雍正《抚州府志》在记载各县的田赋数时,都有于“康熙二十七年……又丁地下增匠班正脚银”若干,每两带征银若干的记载(54)。是则至迟在当年江西的匠班银已摊入地亩了。因此,江西摊入匠班银的时间应为不迟于康熙二十年代。以后各省均照江西、浙江事例实行。

各省匠班银的数量及其摊入地亩的时间大多已经清楚,今依时间先后排列如下:

江西,7908两,遇闺加银659两,至迟于康熙二十七年摊入地亩。浙江,7490两,康熙三十六年于地丁项下带征。山东,4000余两,康熙四十一年均入地丁项下征解。直隶,匠班银与民、屯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安徽,3870两,江苏7608两,雍正七年摊入地亩征收。广东,4087两,雍正八年均入正赋。山西,5441两,雍正九年开始归入地粮征收。福建,雍正十三年匠班银均入田粮内征解。陕西,乾隆二年匠班银摊入各州县民粮。甘肃,760余两,乾隆二年于民粮内摊派。河南,1495两,乾隆三年摊入地粮之内。

上述凡有匠班银的12个省份,除了直隶、福建、陕西三省域的匠班银尚不得而知外,匠班银数为43300余两,估计全国的匠班银,不过5万两左右。以此区区5万两,均匀摊入地亩,确实增加不了多少有田人户的负担,却真正减除了日见减少的匠户的偏重负担。诚如江南地方官所言:“在有田之户所增无几,而手艺贫民受益良多”(55)。

匠班银早于其它丁银并推动了其它丁银的摊入地亩,开了人丁摊入地亩的先河,不但对清代的赋役改革有着重要影响,而且对工匠有着至为重要的意义。清初废除匠籍,工匠在法律上获得了一般民户的地位,却没有同时免除原有的徭役负担,在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一般民户应有的地位。匠班银的摊入地亩,工匠才最终摆脱了匠籍制度的束缚,彻底结束了无端服徭役的时代。可以说,废除匠籍为匠班银的摊入地亩奠定了基础,而匠班银摊入地亩,废除匠籍才有了实际意义,其历史地位才真正显示出来。

至于匠班银摊入地亩的具体做法及其特点,郭松义和史志宏二位先生的文章已较多论述,不复赘述。

正是同废除匠籍后匠班银摊入地亩大体同时,在官营手工业生产中,才真正废弃了徭役劳动,而实行雇募劳动。如在江南三大织造局中,至迟从康熙初年开始,正式实行领机给帖式的买丝招匠制。织局选定领机机户,发给机张执照(又称机单、机帖、执照),作为领机凭据。同时织局备好丝料,责令领机机户雇募工匠进局织造,缎匹织成后由机户负责缴还织局。应募工匠经领机机户之手,从官局那里领取工银和口粮。按规定:“织、挽各匠,每名日给工银五分,月给食米四斗”(56)。这样的工价食米,待遇远高于同时期的民间丝织业雇佣工匠。江南三局的生产规模也根本不像人们所说是大大缩小,而实际上远比明代为大,三局大体上每年设置了2000张左右织机,6000名左右工匠。更为突出的是,由于工匠待遇较丰,工匠有着一定的劳动积极性,官局生产相当稳定,直到咸丰三年(1853),200余年中无大的起落,显示出江南官营丝织业生产从未有过的盛况。无疑,这是废除匠籍改行雇募生产的结果。

废除匠籍、匠班银摊入地亩后,清代官营生产同明代根本不同,也同清初不同的是,生产是在备足必要的钱粮基础上进行的,生产费用都在正项钱粮内报销。在江南三织局中,康熙后期,江宁和苏州每年可“在两淮盐课羡余银内动支银二十一万两给两处织造”,而实际生产费用却远低此数,苏州一地只有一年用完此数,其余每年“支用五万两有余六万两以内”(57)。自雍正元年起,苏州每年可支用地丁正项64500两专门织造,对照实际费用没有一年用完,而每年余剩2万余两,缴还藩库。宁杭两地每年各用于织造上用官用缎匹的43333两银,只有少数几年用完,绝大部分年份不超过3万两,余银缴库。即使在缎匹大增的道光、咸丰时,“内动用料工外,按平均有剩银一万余两解交藩库”(58)。景德镇的瓷器烧造业,岁用淮闸关钱粮8000两,“凡工匠物料动支正项钱粮,按项给发,至于运费等项,毫不遗累地方,官民称便”,“一应工价饭食泥土釉料,俱照民间时价公平采买,毫无当官科派之累”(59)。虽然也象明代一样,动用民间力量官搭民烧,但宗旨和做法与明代完全两样。明代在于刻剥民间工匠,以低偿或无偿役使工匠,清代则出于费用和技术考虑,以市价支付工值。官营局厂备足工银,就既不会加派地方,又不必晚发或少发或不发工匠工价(吏胥作弊克扣另当别论)。在这些行业中,我们很少见到工匠在劳动报酬方面与官局形成冲突的现象,更没有出现明代那种工匠大规模逃亡的局面。

可见,废除匠籍、班银摊入地亩,对当时的官营生产是有利的,官营生产采用雇佣劳动,从一个方面显示了清政府这种手工业政策的积极意义。清代各地的民间手工业生产较之明代有所发展,则又从另一个方面显示了这种政策对民间手工业商品生产的积极意义,在中国手工业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进步作用。可以说,民间的手工业生产从此才较少官方干预,走上一条比较正常发展的道路。

注释:

①郭松义:《论摊丁入地》,《清史论丛》第3辑;萧国亮:《清代匠籍制度废除述略》,《社会科学辑刊》1982年第3期;史志宏:《清代废除匠籍制度概述》,《清史研究通讯》1984年第2期。

②(25)万历《明会典》卷189《工部九》。

③散见万历《明会典》卷189《工部九》、卷42《南京户部》;《明孝宗实录》卷109、卷115;《明宪宗实录》卷118。

④《明英宗实录》卷153。

⑤王恕:《王端毅奏议》卷4《覆奏南京六科陈言弥灾事奏状》。

⑥邓球:《皇明詠化类编》财用卷89。

⑦康熙《江宁府志》卷18《宦绩传上》。

⑧《明世宗实录》卷22。

⑨(13)《明宪宗实录》卷101。

⑩(24)(26)(59)乾隆《浮梁县志》卷5《食货志·陶政》。

(11)《明宣宗实录》卷63。

(12)《明宣宗实录》卷77。

(14)《明孝宗实录》卷261。

(15)《明孝宗实录》卷87。

(16)李昭祥:《龙江船厂志》卷3《官司志》。

(17)《明宪宗实录》卷64。

(18)《明太祖实录》卷230。

(19)万历《明会典》卷208《南京工部》。

(20)《龙江船厂志》卷3《官司志》、卷5《敛财志》、卷6《孚革志》。

(21)席书:《漕船志》卷6《法例》。

(22)《明神宗实录》卷45。

(23)《明神宗实录》卷110。

(27)(52)乾隆《海盐县续图经》卷2《食货篇》。

(28)(30)崇祯《松江府志》卷15《织造》。

(29)《明熹宗实录》卷73。

(31)万历《江西省大志》卷7《陶书》。

(32)蓝浦:《景德镇陶录》卷4《陶务方略》。又据乾隆《浮梁县志》卷5《食货志·陶政》所载,官方派给民窑烧造的大样和二样瓷缸每口估价银分别为58.8两和50两,而给值只有23两和20两,不及原估值一半。

(33)《清朝文献通考》卷21《职役一》;参见《清世祖实录》卷16;顺治《江西赋役经制全书·更订凡例》。

(34)(42)《清朝文献通考》卷21《职役一》。

(35)(36)顺治八年四月二十日,户部尚书噶洪达题《为请敕免派机户以苏江浙民困事》。

(37)顺治十年刘余谟《特陈江南蠹民之害疏》,琴川居士辑《皇清奏议》卷6。

(38)叶绍袁:《启桢记闻录》卷7戊子年。

(39)孙佩:《苏州织造局志》卷7《缎匹》。

(40)李煦:《与曹寅会陈织造事宜六款折》,《李煦奏折》第58页。

(41)顺治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右副都御史佟国器揭《为销算织造钱粮事》。

(43)清代钞档:乾隆六年七月初六日,吏部尚书讷亲等奏,转引自萧国亮文。

(44)乾隆《平湖县志》卷5。

(45)(55)乾隆《江南通志》卷68《食货志》。

(46)雍正《湖广通志》卷93《艺文志》。

(47)乾隆《震泽县志》卷10《赋役一》。

(48)(51)陈仪:《陈学士文集》卷4《赠水济令潘苍企叙》。

(49)《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一》。

(50)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卷7《匠班银》。

(53)吴柽:《牧济尝试录·杂税论》,转引自郭松义文。

(54)雍正《抚州府志》卷9《赋役考》。

(56)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38《户部·库藏》。

(57)嘉庆《两淮盐法志》卷20《课程四》。

(58)道光二十年五月五日,户部题《为报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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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废除工匠书的历史意义_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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