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的分类及其在教育研究中的应用分析_逻辑分析法论文

个案研究的分类及其在教育研究中的应用现状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案论文,现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个案研究(case study)指采用各种方法,搜集有效、完整的资料,对单一对象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过程。[1]p189个案研究方法是国内社会科学领域最常用的研究方法之一,但同时又是对其反思得最少的方法之一。对个案研究方法反思的缺乏,导致一些学者混淆了个案研究方法与问卷调查法的不同逻辑,常常不适当地生搬硬套调查法的抽样逻辑和评价标准来评价个案研究。例如,一些学者常常不切实际地扩大其研究个案的代表性,还有一些学者则常常照搬抽样逻辑来批判个案研究结论的代表性(普适性)。[2]简言之,个案研究的结论能不能外推,或者说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外推,是个案研究最为核心的问题,也是最容易混淆的问题。为回答这一问题,本文将首先对个案研究做更细致的分类,明确每一种个案研究类型的样本代表性及其外推问题;然后,以CSSCI教育学类Top10刊物中所刊载的个案研究论文为样本,分析教育学界有关个案研究方法的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案研究的分类及其外推逻辑

      一项以样本为基础的研究,往往涉及研究结论的外推问题,因此,也就必定涉及样本的代表性问题。个案研究中的代表性问题,是个案研究中最易引起非议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在于,个案研究结论是在什么基础上形成的,外推范围究竟有多大,外推的范围究竟应该如何确定?也就是说,个案研究中的外推逻辑是什么?它与调查研究中的推理逻辑有何不同?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一种学术活动的个案研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往往出现分化,因研究目的不同而呈现多样性。从研究目的角度看,至少可以将个案研究分为三种类型(见图1),探索性个案、证伪性个案和外推性个案研究。三种个案研究在个案代表性和外推逻辑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定性,不可一概而论。

      探究性个案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揭示样本本身,通过对这一特定对象的深入研究而获得比较深刻的理解,或者获得新的知识,只不过这种理解和知识还处于初步、不确定、试探性状态。探究性个案研究是整个认识过程的初级阶段,而且是必要的阶段,因为人的认识总要不断经历从不确定到确定,从试探到确证的过程。其功能至少有二:其一,以个案的具体实例来解释和说明某种抽象的理论和观点,为后继确认性研究(进一步证实理论或假设)做准备工作,包括澄清研究问题,熟悉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了解主要变量,形成有待定量研究来检验的初步假设等;其二,通过个案描述和分析,揭示某种鲜为人知的现象、新生事物或事物发展的某种趋势的苗头,供其他研究者参考。[3]从逻辑基础看,探索性个案研究主要采用了假设逻辑。根据美国学者皮尔斯的观点,主要有三种逻辑推理类型:演绎、归纳和假设。其中,演绎逻辑是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推理方法,也常被称之为一种必然性推理,或保真性推理;而归纳逻辑是从特殊到一般的逻辑推理,也常被称之为一种或然性(概然性、盖然性)推理,或扩展性推理。与前两种逻辑不同,假设逻辑是为解决异常和谜团而引入可能性假说的一个推理过程,是形成解释性假说的过程。皮尔斯指出,演绎逻辑证明出(prove)某物一定是(must be)什么,归纳逻辑显示出(show)某物事实上是(actually is)可操作的,假设逻辑仅仅建议(suggest)某物可能是(may be)什么。[4]p152正因为探索性个案研究采用假设逻辑,使得个案研究的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显得并不重要,因为其研究结论是不需要进行外推的,或者说还没有到需要外推的研究阶段,也就无所谓外推问题。

      证伪性个案研究是在方法论上最具有坚实逻辑基础的个案研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不但绕开了代表性问题,而且其结论外推的方向是逆向的。一般来说,正向的外推涉及样本的代表性问题,而逆向的外推(即反驳)则不涉及样本的代表性问题。证伪性个案研究通常需要与以往学术文献或以往的理论进行“对话”。之所以需要对话,是因为以往的文献或理论难以解释现实中的某些现象或个案,或者说,这些现象或个案与以往的文献或理论产生了矛盾,构成这些文献或理论的反例。这种矛盾或反例,就成为个案研究与以往文献或理论的“对话点”。从这个“对话点”出发,研究者通过个案研究,或者修正原有的理论,或者限定原有理论的适用性范围,或者推翻原有理论,提出一个更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新理论作为替代。证伪性个案研究的逻辑基础是卡尔·波普尔的证伪逻辑。[3]根据这个逻辑,不论有多少只白天鹅都难以完全证实“天鹅皆为白”这个普遍命题,因为它没有办法在逻辑上保证第N+1只天鹅不为白的可能性。但是,只要出现一只黑天鹅,就足以推翻“天鹅皆为白”命题的普遍性。在这里,黑天鹅就充当了反例或反证。这一反例的出现,意味着“天鹅皆为白”命题的适用性范围必须缩小(即“部分天鹅都是白的”),同时,它也意味着在天鹅这一飞禽类型中出现了新的亚类型(即与白天鹅不同的黑天鹅)。与“黑天鹅”一样,证伪性个案研究中的个案样本也充当了过往文献或理论的反例或反证。在这里,样本的力量不在于其样本规模大小,而在于其反证性,即成为反驳或修正原有理论普遍性的有力证据。事实上,学术的发展总是在创新与反驳之中不断演进的。由于证伪性个案研究采用了证伪逻辑,同样无所谓外推的问题。

      

      图1 个案研究的分类

      外推性个案研究与上述两种个案研究不同,其研究结论具有明显的外推意图。外推性个案研究是通过对某个个案资料进行分析,然后采用归纳逻辑总结出一般结论或理论。当然,这种研究通常需要有相应理论的指导,通过个案研究发展、扩充或细化理论的内容和适用范围。那么,外推性个案研究的样本是否应具有代表性呢?对此,首先需要了解两种不同的样本代表性。在社会调查研究中,研究人员根据研究目的的不同,分别采取概率抽样和非概率抽样,前者具有一定的总体代表性,后者则不具备总体代表性。具备总体代表性的样本,其研究结论就可以外推到总体,这种推论可以称之为“统计性外推”。而不具备总体代表性的样本,其研究结论就难以外推到总体。无论何种类型的个案研究,其样本都很小,抽样时遵循的不是概率抽样,而是“目的性抽样”原则,[5]自然不具有总体代表性。个案样本没有总体代表性,常常是因为总体大多是异质性的。如果有某种办法找到同质总体,那么,即使是单一个案样本也具有代表性了。例如,从一池同质的水随意抽取一杯水作为样本进行检验,其所得到的结论可以外推到整池水。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就可以按照某种分类标准对总体进行分类,从而使得每一个类型具有某种程度的同质性。这样的个案样本尽管不可以代表整体(经验整体),但却可以代表类型(抽象类型)。由于类型是按照某种分类标准而划分出来的某一类别的现象,它包含多少个体,或者其边界是什么,是不清楚的,因此就无从制定抽样框,概率抽样也难以进行。所以,要使个案样本能够代表类型,就必须使它具有典型性,即是说,个案样本集中了某一类型现象的共同本质、特征、属性或变量。有人认为,“只有具有与众不同的典型特征的个体、事件或团体才能作为个案研究的对象”,[6]p83实际上是对典型性的误解。简言之,外推性个案研究样本要能够成为某一类型现象的典型。[7]具有这种典型性的个案样本,就具备了“类型代表性”。“类型代表性”不同于“总体代表性”的一个根本之处在于,从具有“总体代表性”的概率样本所得到的结论进行外推时所依据的是统计规律,从具有“类型代表性”(典型性)的个案样本所得到的结论进行外推时所依据的不是统计规律,而是比较规则。即是说,当某一个案研究的一般结论外推到同一类型的其他个案时,必须对该个案的情境与所要外推的其他个案的情境进行比较,以便确认该个案研究的一般结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外推到同一类型的其他个案,从而避免把某个个案研究的结论生搬硬套到其他个案上。对于读者而言,当阅读研究结论时得到了思想上的共鸣,那自然就获得了一种认同性外推(有别于基于概率统计的统计性外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定量研究中从样本所得结论的外推范围是由研究者确定的,而在外推性个案研究中,从个案样本所得结论的外推范围大多是由读者确定的。[3]

      当然,上面的讨论并没有明确区分个案研究的个案数量。事实上,单一个案样本的研究与多重(多个)个案样本的研究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外推性个案研究。在外推性多重个案研究中,多个个案样本的抽取要遵循个案样本“最大化变异”的原则,进行分层抽样,以使这些个案样本的组合能最大程度地穷尽某个现象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和层面,从而可以实现更大范围的外推。[3]否则,多个个案的组合依然可能重复单个个案的局限,降低研究效能,浪费人力物力,甚至误导读者。

      二、教育学领域个案研究的现状与不足

      (一)论文样本的选取

      本研究试图找到教育学领域有关个案研究方法应用的代表性论文,从而整体评估本领域对个案研究方法的应用情况。为此,笔者以CSSCI(2012-2013)收录的教育学类引用率排名前10的刊物为检索范围,以“个案研究”为关键词在中国期刊网上检索到了论文样本共计85篇,样本分布见表1所示。尽管如此取样,并不能确保将所有个案研究的实例都收纳在内,但毕竟将明确打出“个案研究”旗号的论文作为分析对象,本身就是一种合理的指向。

      从获取的样本看,《中国电化教育》所刊登的论文数量最多,远多于其他杂志;而刊文数量排名前4的刊物中,教育技术学领域的期刊占据3/4,基本体现了该学科侧重经验研究与归纳逻辑的特点。个案研究常常失之理论色彩并饱受“普适性”质疑,不受一些刊物青睐亦情有可原。

      从时间上看,教育学领域关于个案研究方法的应用至少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已有初步的积淀。发文数量虽有起伏,但整体呈上升趋势(见图2所示)。

      

      

      图2 十大刊物所刊个案研究论文的数量变化趋势

      (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应该说,整体而言,十大刊物所刊发的个案研究论文各具特色,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和学术价值,但本文的宗旨不是为了从正面去肯定各自的研究工作,而是试图从问题和不足中探寻进一步改进的方法和方向。通过逐一翻阅85篇论文样本,我们认为在运用个案研究方法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案例描述与总结不是个案研究。本文区分了三种类型的个案研究,但是在85个研究样本中,有10例论文无法归为上述任何一种个案研究,见表2。通过仔细研读发现,这几篇论文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某个或某几个个案的描述性介绍,另一类是作者的工作总结,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缺少必要的解释性分析,而只是材料的堆积或归纳整理,侧重说明“是什么”,缺少“为什么”的分析,“研究”的意味甚是淡薄,本文姑且称之为非学术性个案研究。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研究”有特定的含义,专指根据选题的需要合理选择并合理运用质的或量的方法所进行的研究。作为一个规范化和系统化的学术过程,“研究”是为了发现、解释或校正事实、行为、理论等,或是把事实、法则、理论或方法拿来运用,解决或解释实际问题。或者说,必须通过选择并恰当运用科学或规范的研究方法,在相应的理论指导下,经过严谨的逻辑过程,得到一个与研究目标高度相关的解释。可见,“研究”系科学研究或学术研究,理论的指导和方法的规范是基本要求。有时,学习者会受到生活语言的误导而走入误区:针对某一成熟知识展开的系统学习或运用,有时也被称为“研究”,如“研究一下C语言中的链表技术”,这实际上是“学习”;日常生活中所说“研究研究”,只是拍拍脑袋拿出些想法,和科学方法的应用并不相关,因此不是特定意义上的“研究”;同理,对实践当中的某项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结介绍,尽管可以称之为“个案”,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案研究”。此外,个案研究是一种学术性研究,与作为教学方法的案例研究或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诊断性研究不同,也不能混为一谈。

      2.个案研究不是“遮羞布”和“挡箭牌”。我们还注意到,表2中还有8篇论文尽管属于学术性研究,但也不能称之为个案研究。究其原因,这些论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其主体的研究方法或者是调查研究,或者是实验研究,所谓个案研究仅仅是一个标签,在行文当中并没有体现个案研究的基本规范。之所以要冠之以“个案研究”,要么是因为样本量过小,要么是因为非概率抽样,为遮蔽研究样本失误造成的不足,用“个案研究”做标识自然“看上去很美”。

      同样需要说明的是,人们常常困惑于个案研究的属性定位,它到底是一种质性研究还是一种量化研究?其实,个案研究并不是以定性和量化来划分的,而是以研究对象的单一性来界定的。[1]p189个案研究方法的应用,尽管很多时候需要通过实践观察和文本分析,但并不排斥定量方法的使用,实际上,部分个案研究材料和信息的获取常常需要使用定量方法,如问卷调查、教学实验等,只不过运用这种定量方法所获取的仅仅是在个案样本范围内的定量数据。这种定量方法的使用与面向整体样本进行抽样的调查研究具有本质区别,前者的目的是通过定量的方式收集关于单一个案的数据(如果是多重个案研究,则需要分别收集和统计每个个案的定量数据),后者则是通过定量的方式获取抽样样本的数据(抽样样本的定量数据无需分个案统计),也正是这种差别,使得我们可以分辨出那些实际上是调查研究或实验研究而非个案研究的论文。例如,《语音识别支持写作困难学生的个案研究》[8]选择了六名学困生做教学实验,在数据分析时将六名学生视作一组样本展开统计分析(求平均值、标准差等),并没有分析每个学生个案的具体情况。

      3.个案研究结论的外推不能主观泛化。就实际而言,在教育研究中要完全避开“外推”问题是十分困难的。一方面,大部分研究者不愿意承认自己的研究对本样本之外没有任何借鉴意义;另一方面,一些从事实证研究的人们认为,如果研究的结果不能推论到总体,那么这种研究便没有实际意义,不可能对社会实践提供“普遍的”指导作用。因此,在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双重压力下,很多个案研究者或积极地或被迫地强化了个案研究结论的普适性。正如上文所言,如果仅仅是一种探究性的研究或者证伪性的研究,本身并不存在结论外推的问题,而对于那些外推性个案研究,则必须注意个案选择应具有“类型代表性”,在结论外推时采用比较原则,声明结论适用的类型特点。以此为评价标准,再来考察53个外推性个案研究样本,可知绝大部分的外推性个案研究样本在结论外推时显得非常随意,缺少个案特征及其“类型代表性”的分析,常常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直接总结出若干具有全局指导意义的结论或者规律,将来自个案的结论推及到整体和一般(见表3)。这种现象的产生,与研究者对个案研究方法的理解偏差有关,更与其价值判断有关。研究者常常有一种预设的观念,认为自己选择的个案具有代表性,或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继而认为个案所展现出来的诸种特点是值得大家参考和借鉴的。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也确有与个案契合的例子,但反面教材也不鲜见,典型的如不考虑文化背景直接将国外的个案经验嫁接到国内教育领域。所以,我们依然需要强调,学术研究不是主观经验主导下的生活逻辑,而需要严谨的学理推论。

      

      4.多重个案研究的个案选择不应同质重复。在85篇个案研究论文中,尽管单一个案研究占据了大部分,依然有20例论文采用了多重个案研究,而且全部是外推性个案研究。这符合大多数研究者心理预期,“个案越多更有说服力”。然而,仔细考察这些论文样本,仅有45%论文在个案选择时遵循了“差异最大化”原则,其他论文在个案选择上则较随意,看不出个案之间的主要差异。例如,《虚拟学习社区中的师生行为分析——一个面向信息化教师专业发展的个案研究》[9]选择了三位教师作为个案研究对象,三位教师在虚拟学习社区使用经验方面,分别代表了有丰富经验的熟练型教师、有过使用经验的新手、没有使用经验的新手三种类型,覆盖了虚拟学习社区教学应用中的三种比较典型的状况。相反,其他一些研究论文在个案选择上缺少这种考虑,例如,《网络教育课程论坛的社会性存在个案研究》[10]抽取了某大学网络学院三门课程:“现代教育思想”“现代教育技术”和“现代教学论”的网络论坛作为研究个案,未对三个个案的选择理由作必要说明,也看不出三门课程及其论坛在内容类型和运作方式上的差异,没有体现“差异最大化”;又如《信息技术教师专业发展—— 一项质的个案研究》,[11]该文共对9名信息技术教师进行了近200次访谈,进行了60余天的跟踪观察,共听课40余节,看起来工作量非常饱满,但是,对于9名信息技术教师的个人特点及其所代表的教师专业发展类型、发展阶段等信息未做任何说明,个案的类型代表性无从考察。

      

      本文调查表明,国内教育学领域的个案研究者具有一种“普适性”的情结,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对本研究范围以外的人和事具有借鉴意义,都试图扩大研究结论的适用范围,而事实上,诚如王宁先生所言,这是一种堂吉诃德式的企图(即难以实现的目标)。[7]对于个案研究者而言,更多的是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在涉及外推的时候,不可主观臆断,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完成:其一,通过作者的比较性研究和读者的反思性阅读实现对研究结果的认同(读者在思想和情感上获得共鸣,在研究结论上获得启发或启示);其二,通过探索性研究来建立有关理论达到推及一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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