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征地行为中的困境与对策论文_韦雪梅

浅谈农村征地行为中的困境与对策论文_韦雪梅

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 广西百色 533000

摘要: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大量失地农民,同时出现了严峻的失地农民问题。在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下的中国需要严肃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今天,对这一庞大群体予以关注,系统研究其利益诉求,探寻其利益诉求表达不畅的成因,寻求畅通失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有效途径,推动对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及时有效回应,无疑是紧迫和必要的。本文主要论述农村征地行为中所面临的困境,并结合困境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征地行为;治理困境;对策建议

一、农村征地行为中所面临的问题

十九大会议全会提出“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改革传统农村征地冲突治理模式,并将之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但就目前我国农村征地管理现状来看,许多矛盾和纠纷仍然依赖于非法治路径予以解决,使征地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十分缓慢。

地方政府在征地冲突治理中执法行为不够理性。“官本位”的行政理念在许多政府官员心理上较为根深蒂固,加之分税制影响下的“土地财政依赖症”的驱使,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与征地纠纷治理中不够理性,执法时要么“过于强硬”,简单粗暴地采取冷漠、压制、动用警力甚至借助黑社会势力解决问题;要么“过于温和”,用政治性思维解决冲突,通过没有原则的妥协和退让换取问题的最终解决。过于刚性和强制的手段容易引起失地农民的不满甚至仇恨情绪,进一步激化和扩大矛盾;而维稳方式的手段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部分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却又助长了机会主义心理,还导致失地农民的“套路式”抗争行为,造成“天价维稳”,增加了征地冲突治理的成本,给社会秩序造成更大的不稳定。

失地农民因法治观念不强导致法律信念不坚定。其主要表现有:一是确实不知法。虽然我国农村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有许多农民不懂法律,更不知怎么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权。二是选择性知法。对法律规范一知半解或片面强调法律规范中有利于自身的方面,而对于不利于自身的内容只字不提。三是知法犯法。部分失地农民为追求征地补偿利益最大化,不惜违反法律和政策,选择“闹大”这一捷径来解决问题。总之,失地农民既不相信法律能切实维护自身利益,也不信任法律能真正惩处自身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在“法不责众”思想下,部分失地农民在发起非理性维权行为中对法不理不顾,造成严重后果后却声称不知有法,失地农民的这种“弱者的生存智慧”是我国社会公众法治意识整体缺失的现实缩影。

二、农村征地治理对策

我们需要用“复合治理”替代“单一治理”,改变单一的行政管控模式,建构复合治理的层次结构,综合运用经济工具、沟通工具、程序工具和管制工具等全方位复合治理工具,改变村民行为,实现征地目标。

(一)以治理思维替代行政管控思维

如果基层政府与村委会面对村民的合理诉求沉默以对或置之不理,激发村民实施对抗策略后,又习惯性地以“维稳”作为冲突的处理逻辑,将村民抗争定性为“寻衅滋事”“少数人的阴谋”等,体现的是传统政府管理社会的线性行政管控思维,凭借既定合法性权威、依靠自上而下科层体系的行政命令对社会实施控制和管理,其反映的是传统“官本位”思想,认为村民、民众都应当无条件服从政府命令和决策,否则就是“刁民”,这种思维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管理需求,更与服务型政府理念背道而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社会发展新形势下,村民的维权意识与法治观念都有了极大提升,传统的线性行政管控思维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的治理需求,应当合理替代,不仅注意多个利益相关主体角色与目标的复合性,还要关注多个利益相关主体的博弈策略选择,以“共赢”的策略替代“零和”博弈思维主导的“激化策略”或“对抗策略”,以化解矛盾。

(二)强化依法治理理念

一方面要强化地方政府的法治理念。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牢固树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法治意识;建立惩罚机制,对于政府官员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行为严惩不贷。通过建立法制培训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让政府工作人员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做到坚持合法性底线、坚持规则至上、坚持程序正义,做到有法必依。

另一方面要提升失地农民的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强农村普法工作,建立覆盖面广泛的“点线面”多维度普法格局,教育和引导农民主动学法、自觉守法、正确用法;依法严惩征地冲突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运用征地冲突治理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以做效尤,打破失地农民“闹大”的思维惯性;通过增强法律权威,尤其是司法权威让失地农民信任法律,自愿、主动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增强失地农民依法维权的信心。

(三)平衡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权力,增强民主监督的力度

当前,改变一些村委会成员以村官自居的习惯,杜绝一些村委会成员采用一些非常的手段维持“村官自治”的局面,笔者认为,以下四个方面值得重点加以探讨。其一,加强教育引导,使一些地区农村的村委会主任纠正把村民自治理解成“村委会主任自治”的观念,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把自己视为服务者而不是“父母官”。其二,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使村民自治落到实处。落实好村务公开、集体决策的制度,坚决纠正个人说了算的情况出现,切实保证村民会议、村民小组在民主决策方面作用的发挥,增强村民对村委会工作的了解与参与。其三,探寻杜绝少数“村官”权力独揽的有效途径,实现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权力平衡。杜绝村委会干部利用制度存在的不足实现权力独揽情况的出现,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其四,探寻切实保证村民拥有依法罢免村委会成员权利的有效途径,减少乡镇政府对依法罢免村委会成员的干预,保证村民权利的落实。

三、结语

农村征地是现行法律和土地所有权制度框架下为城镇化供给土地的最有效方式,但却成为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点,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行政机构征地行为的指导理念与原则出现了偏差。长久以来,对农村征地一直奉行单一治理主体和治理工具构成的传统管控模式,正是农村征地过程中多元利益主体互动博弈的复合性与传统治理模式的单一性之间的矛盾在农村征地冲突治理中造成了困境。我们需要用“复合治理”替代“单一治理”,改变单一的行政管控模式,建构复合治理的层次结构,综合运用经济工具、沟通工具、程序工具和管制工具等全方位复合治理工具,改变村民行为,实现征地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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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韦雪梅(1977-02),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助理工程师

论文作者:韦雪梅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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