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极竞争”的规则认定与社会学规避方法_羽毛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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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90(2013)05-0090-05

在第30届奥运会上中国、韩国和印尼的8名羽毛球选手因被裁判判定为“消极比赛”而被世界羽联剥夺了继续比赛的资格,至今社会多方依然还在热议。那么究竟什么是“消极比赛”?它会产生什么影响?是什么原因引发“消极比赛”?怎样认定“消极比赛”?怎样规避“消极比赛”?是我们试图探讨的重点。

1 消极比赛的界定及影响

1.1 涉嫌消极比赛案例及界定

从客观的角度和体育比赛历史过程看,消极比赛其实并不是孤立的或偶然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项目和不同规模的体育赛事中不时在发生(如下表1)。

关于涉嫌消极比赛的案例还有许多,在这里我们不一一列举,我们只不过通过这些事件,来探讨消极比赛的认知和影响。

关于什么是“消极比赛”?从现有的资料查阅的情况看,相关论述极少,个别研究者认为消极比赛与假赛紧密相关。认为消极比赛是指在体育竞赛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体育竞赛,这种假赛又区别于使用兴奋剂、虚报年龄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特指竞赛参与者在竞赛过程中,利用参加竞赛的便利,使用竞赛规则中无法规定到的竞赛情形,人为地对竞赛过程和竞赛结果进行控制,使竞赛过程和竞赛结果按其个人预期方向进行的竞赛行为。[1]有人认为消极比赛指为了暂时避开强队,延迟与强队比拼的时间,增加比赛的场次。有人认为是避免与本方队友在淘汰赛中过早相遇,比赛中故意输给第三方,为比赛夺取更多、更高胜利或利益最大化创造条件。所以,我们认为消极比赛是指参赛选手由于某种原因在循环淘汰赛中隐藏实力或故意输掉比赛从而达到控制比赛最终结果的行为。

1.2 消极比赛产生的影响

消极比赛发生后往往多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体育比赛观众的影响。首先,从比赛的现场观众看,消极比赛引发观众不满,发出嘘声或者其他维权及过激行为。伦敦奥运会羽毛球女双比赛中双方在场上失误较为频繁,有时击球出界,有时击球到网下,似乎失误的错误都是低级错误,引起现场观众的强烈不满,不但没有赢得观众的热烈掌声,相反比赛时温布利体育馆内嘘声四起。其次,对于网络观看直播或转播的观众,消极比赛可能引发观众的网络大讨论。最后,消极比赛对观众体育欣赏的某种利益的损害或某种需要得不到满足,导致观众参与度降低,最后导致观众的减少。(2)对运动员及教练员的影响。首先是对运动员的影响。一是被当场取消继续比赛资格,如伦敦奥运会羽毛球女双消极比赛的8名选手被剥夺了继续比赛的资格;二是被当场驱出奥运会;三是被警告、被罚款、被扣分等;四是赛后被国内体育组织制裁,有的被处分、被禁赛等,如韩国运动员河贞恩、金敏贞、金荷娜、郑景银被判定两年内不得参与任何国内、国际比赛。其次是对主教练员的影响。消极比赛发生后,有的主教练被处分,有的主教练被辞职,如韩国羽毛球队总教练成汉国和女双教练金文秀被剥夺教练资格。最后是运动员所在的球队或运动队被扣分等牵连。(3)引起社会多方关注和评论。其一,行业专家的评论。曾经担任过世界羽联主席的IOC副总裁克雷格-雷迪对因消极比赛而取消继续比赛的决定表示欢迎,他认为体育就是竞争,失去了求胜心的体育比赛就失去了体育的意义。其二,涉事国家行业部门的评价。中国奥委会声明:中国奥委会历来反对任何人、任何队伍、任何形式的违反体育精神和体育道德的做法。韩国和印尼代表队认为本次取消资格的决定有些冤枉,因此向BWF提出异议,并认为是中国代表队选手开创消极比赛的先河;不过该说法没有得到本国网民的一致认同,许多网友认为即便中国羽毛球代表队有过失,可韩国印尼方面明明知道这种做法欠妥,为什么还要战略性地跟随呢?其三,国内网友谴责与理解同在。网络媒体的观众对此事的看法是:依据腾讯网发起的“您对涉嫌消极比赛的羽毛球运动员被取消奥运资格怎么看?”的网上调查结果,截止到统计日期共有725,408人参加调查,其中有45.6%的人表示支持,奥运精神不容玷污;26.6%的人表示反对,没有违反羽毛球规则;14.9%的人表示同情,运动员也是被动的;6.9%的人表示理解,不然无法向观众交代;6.1%的人表示感觉很复杂,说不清。其四,国内外关注着一个共同的、争议的话题。放弃比赛和选择对手谁更恶劣?哈佛法学教授费德曼就撰文力挺羽球女双,他认为马克洛非为了1500米的决赛而完全放弃了800米整个项目的比赛,他根本目的是保存体能实力而能在1500米项目中夺得金牌;而羽毛球女双只不过放弃了整个比赛中多场比赛的一场,她们没有放弃掉整个项目,也许今日的放弃是为了明日的比赛更精彩,不过他们被取消继续比赛的资格,而且申诉都失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马克洛非的行为比羽毛球女双选手们的行为更加恶劣,但是他却因为一份医生证明申诉成功了。

2 消极比赛产生的原因及规则性制裁认定的要素

2.1 消极比赛产生的原因

消极比赛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比赛中,比赛双方由于实力悬殊较大导致消极比赛。如当一方领先另一方很大比分或距离的时候,落后一方因为没有可能追平赶超便不全力比赛,领先一方因为赢得比赛已成定局而不认真比赛。(2)比赛中,因为外界原因导致运动员的消极比赛。如运动员对裁判员、教练、俱乐部管理人员、现场观众不满而不认真打比赛,甚至可能是运动员或运动员亲属受到某种胁迫不敢认真比赛等。(3)比赛中,因为运动员自身原因导致消极比赛。如因为运动员比赛经验不足或过分看重比赛胜负而出现的赛前淡漠和赛中过度焦虑,而引发消极情绪以致延续到比赛中,导致消极比赛;又如由于运动员在同时参赛多个项目中为了确保优势项目夺奖,而采取消极比赛放弃夺奖几率小的项目。(4)在小组赛中,为了选择比赛对手或比赛场地而消极比赛。如在小组比赛中,在确保小组出线的情况下,为了避开下一轮强劲对手或者避免提前遭遇本国对手等因素,选择性消极比赛,以此来选择下一轮的对手;又如为了主客场的优劣势的掌控或者为了摆脱客场比赛场地来回异地奔波的困难而消极比赛获得有利于本方的比赛。(5)在小组赛中,某代表队已经提前出线,为保存实力或散布虚假信息迷惑对手而消极比赛。(6)在比赛中,为了奖牌几率最大化和利益主体利益最大化而采用的战略与战术。(7)在比赛中,因为比赛规则赛制的变化产生规则漏洞,诱发消极比赛。

2.2 消极比赛制裁的依据

关于消极比赛制裁依据,在伦敦第30届奥运会上公布的依据就是认为羽毛球4组参赛选手违反了世界羽联的运动员行为条例第4.5和4.16款,即“未尽全力去赢得比赛”和“做出了明显有辱于或有害于羽毛球运动的行为”。这次判罚不是现场裁决,而是世界羽联纪律委员会经过调查和听证,根据听证结果最终决定取消4队选手继续参加奥运会的资格。这次被称为奥运会史上最重的罚单,因为消极比赛直接取消比赛资格,在奥运会上尚属首次;从奥运会以往取消比赛资格的事例看除了触犯各项比赛的比赛规则如抢跑、抢跳等被取消比赛资格之外,也只有服用了兴奋剂而被取消比赛资格。为此,被判罚的中国、韩国和印尼三个国家中韩国和印尼都向奥委会相关机构提出申诉,不过申诉均以失败告终。

2.3 消极比赛认定的主体

消极比赛一般由谁认定?就是要弄清消极比赛的认定主体。伦敦奥运会羽毛球消极比赛发生及认定都是在奥运会比赛期间,认定主体也只涉及现场裁判和世界羽联仲裁机构,认定依据也只依据《世界羽联的运动员行为条例》,因此看似消极比赛的认定较为简单。其实不然,从消极比赛认定的时间来看主要分为三个时间段,即比赛中现场裁判对消极比赛的认定、本场比赛后但在本次体育比赛结束之前体育仲裁组织机构对消极比赛的认定、本次体育比赛结束后某权威机构对消极比赛的认定;从消极比赛认定的主体来看,通常体育比赛的现场裁判和体育比赛仲裁组织对消极比赛具有最终认定权,但是如果消极比赛的认定时间超出了比赛的时间很久,此时的认定就可能不是由体育比赛仲裁一方认定就可盖棺定论了。例如被称为中国足坛“消极比赛”第一案——广西足球俱乐部诉广东宏远俱乐部的案件就异常复杂。案情源于在2000年6月24日宏远队以0∶1负于太阳神队之后,广西足球俱乐部以“消极比赛”为由于2001年3月20日向法院提出了诉讼,双方辩论的焦点是对“消极比赛”的认证。那么法院对消极比赛具有认定决定权吗?请看法院判决的部分表述:法院认为,2000年全国足球联赛是中国足协组织的全国足球体育竞赛运动。根据《体育法》,在中国足协组织、管理的甲级联赛中“消极比赛”应属违反体育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中国足协对2000年甲B联赛享有行政管理权。由此,2000年甲B联赛第13轮中广东宏远俱乐部是否“消极比赛”,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未作具体规定,体育仲裁机构依法享有最终认定权,中国足协享有行政处罚权,而法院没有最终认定权,法院因为体育仲裁机构机构没有直接的、生效的“消极比赛”裁定驳回了广西足球俱乐部的诉讼请求。广西足球俱乐部不服以上裁决,上诉至南宁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1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此案的诉讼、上诉及维持原判的复杂过程也充分说明消极比赛认定主体的复杂性,从终审判决看,司法部门倾向于消极比赛源于体育的专业技术性,其纠纷多在体育部门内部进行,充分尊重了体育行业的自治,尊重了体育组织的纪律处罚与纠纷解决权;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司法权是一切诉讼争端解决的底线,其中《体育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要求体育纠纷中需要行业内部的调节和行业外部司法相结合,也就是说发生消极比赛纠纷后,必要的时候可以司法介入,这样司法部门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消极比赛的认定主体之一了。又如1999年中国足球甲级联赛最后一轮比赛中,重庆隆鑫队与沈阳海狮队比赛中,隆鑫队上半时1球领先,下半时失误频频,反而以1∶2负于海狮队,让沈阳海狮队保组成功,于是引起观众不满和打假问责之声,此案被称之为“渝沈疑案”;渝沈疑案历时103天的调查取证,通过对两个俱乐部的负责人、球员、教练员、执法裁判员、比赛监督和其他工作人员40人次的调查,认为次场比赛消极比赛的证据尚不充分。这说明比赛结束后,尤其结束时间较长后,在认定消极比赛难度很大,远远高于现场认证的难度,而且几乎不能推翻现场消极比赛认定的结果。

所以,判定消极比赛的最佳时机就是比赛现场,争议要在最快的时间内复核;最有效的判定主体是现场裁判员,最权威的判定主体是体育行业仲裁机构,最具效力底限的主体是司法机构。

2.4 消极比赛认定的条件

伴随中国足坛“消极比赛”第一案的终审落定,中国足协制定了《中国足球协会比赛违规违纪处罚条例》,其中第21条对于消极比赛的认定和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违反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参赛球队的比赛表现与社会及行业对实力评价差距明显的,比赛结果损害第三方利益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应认定为消极比赛;对认定为消极比赛的俱乐部给予警告、罚款和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第27条进一步规定:“违规违纪情况应由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或赛区委员会在事后24小时内,向违纪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另附相关录像资料,纪律委员会应在60小时内做出决定。如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在没有书面报告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也可以依据事实做出决定”。[3]结合本次奥运会对8名羽毛球认定的依据“未尽全力去赢得比赛,做出了明显有辱于或有害于羽毛球的运动行为”,我们认为认定消极比赛的具体条件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2.4.1 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

体育道德是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在体育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体育道德中体现出奥林匹克精神,在奥林匹克精神中也包含了体育道德的内涵和理念,同时表现出它的教育作用、公平竞争、进取性和美好性等方面的教育意义。《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奥林匹克格言是“更快、更高、更强”;口号是“重要的是参与,不是胜利”;奥林匹克精神的基石是“公开、公平、公正”;罗格上任伊始提出了“更干净、更人性、更团结”观点。此条作为消极比赛的判断依据必不可少,但是此条较为抽象,并且难以认定,这就是为什么1999年《中国足球协会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对消极比赛认定的四个条件于2002年将消极比赛修改为非正常比赛,2004年把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作为综述,而消极比赛具体条件变成3个。

2.4.2 与行业评价差距巨大

通常行业评价主要包括体育行业评价,运动项目行业评价,行为评论行业评价,体育观赏行业评价、网络网民的评价等。评价的主体主要包括裁判员、比赛监督员、比赛仲裁委员会、现场观众、新闻媒体记者、体育解说员或评论员、网络网民等。关于运动员或运动队竞技能力的行业评价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类[4]:第一类是在体育测量评价教材中用离差法针对正态分布原理将评价等级分为上等、中上、中等、中下、下等5个等级进行评价,临界点分别设定为10%、15%、50%、15%、10%,在百分位数法为例进行评价时也采用了相同的等级评价标准。第二类是将运动员综合素质设定了“优秀、良好、一般”3个等级,将临界点分别设定为25%、50%、25%,并进行了评价;不过也有人认为,综合身体素质水平应该分为“优秀、一般、较差”3级的主观定性评定,套用20%、60%、20%的标准(或其他),就会使内外线队员使用相同的等级评价标准。第三类是利用往届不同体育比赛的金牌、银牌和铜牌的排名或者是从第一名、第二名至第N名的排名位置进行运动员或运动队的行业评价。无论我们选择什么样的评价,一旦认为运动员的表现与行业评价差异较大时,总会有消极比赛的质疑。

不过,由于体育比赛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多面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判定是否是消极比赛,不能仅仅凭借行业评价的差异,还需要综合考虑。从体育竞赛本身看,影响竞赛过程的因素极其复杂多变,运动员竞技能力及临场表现、教练员的指挥、裁判员的判罚、竞赛对手的表现以及器材、气候、地理、观众、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是随机的,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必然导致竞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了体育竞赛魅力。

2.4.3 结果损害了第三方利益

体育比赛第三方主要包括观众、赞助商、广告商、俱乐部、经纪人等,这些主体最大的、最核心的主体就是体育观众。那么体育比赛观众有哪些权利?根据观众到现场观看比赛的动机,将观众分为7个类型:1)为自己喜爱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助威的支持型观众;2)到体育比赛现场通过体育观赏获得精神享受的消遣娱乐型观众;3)对某个体育项目比赛具有浓厚的热爱的兴趣型观众;4)为了学习高水平运动员的技战术的学习型观众;5)为了个人崇拜到现场近距离接触偶像的粉丝型观众;6)为了体验体育赛场的特殊氛围的感受型观众;7)为了参与体育比赛赛场休息时组织的各种体育相关活动的参与型观众。各种不同类型的观众在观看比赛时,有自己关注的热点。而且从统计数据来看,其中支持型和兴趣型是观众群中最稳定的一部分,占有很大的比例。通常观众与体育赛事的举办者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判断一项体育赛事组织工作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观众是否满意,而观众满意的标准是看自身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和实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体育比赛时体育观众可以享有以下权利:人身安全保障权、观看真实比赛的权利、赛况知情权、选择权、求偿权、受尊重权等;另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体育赛事中,观众依法享有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享有对赛事服务以及保护自身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还有权检举、控告侵害观众权益的行为及对保护观众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权利。[5]有人说奥运是一盘大生意,从这个角度来说,观众支付的门票钱和赞助商赞助的重要性已经超越了奥林匹克的神圣性。运动员不只是运动员,他们还是表演者,负有取悦观众的义务,否则就损害了观众的利益。

2.4.4 造成恶劣影响

体育比赛引发的消极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件主体的恶劣程度;二是客体的反应反响程度。目前,被体育仲裁组织认为影响恶劣的体育事件主要有以下实例:2011-2012CBA第14轮北京金隅主场对阵山东黄金的比赛中,北京首钢体育馆的部分观众多次指名辱骂当值裁判员以及做客的山东黄金队,中国篮协认为主队俱乐部和安保制止不力,给联赛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篮协对“京骂”开罚单;CBA联赛第19轮辽宁与北京的比赛,在第四节快结束时部分观众因不满裁判员的判罚,向场内投掷了多个矿泉水瓶和饮料杯,导致比赛中断8分钟,以上不文明的行为给联赛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篮协今日就为此开出了罚单。还有2001年中国拳击协会开出了九运会开幕以来对裁判的第一张罚单,针对11月7日晚63.5公斤级决赛中解放军队提出的申诉,仲裁委员审议结果为台下5名裁判员明显反判,给大会造成恶劣的影响被重罚。而伦敦奥运会所谓的恶劣影响就是观众没有掌声反而是嘘声。

因此,我们认为在体育比赛中做出明显扰乱现场秩序、严重违规、严重违反职业操守、违反社会道德底线、夸大不文明行为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就会给体育造成恶劣影响。

3 消极比赛的社会学规避方法

3.1 完善赛制:从源头上规避消极比赛

伦敦奥运会组委会羽毛球赛制的改革初衷是为了让球员打更多的比赛和表演,但事与愿违。世界羽联对外联络负责人席尔瓦姆指出:“羽联确实应该效仿汤尤杯和苏杯,在小组之后重新抽签。”世界羽联秘书长托马斯·伦丁认为小组赛的新赛制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小组赛是为了让弱队有更多展示自己的机会,但由于在小组赛结束后没有重新进行抽签,还是给选手留下了选择对手的机会,未来将对奥运新赛制进行全面评估。美国《纽约时报》撰文质疑对让球羽毛球运动员的处罚。认为运动员参加比赛首要目的是拿到奖牌,为了奖牌可以采用必要的合乎规定的战略与战术。美国女足的老将、前锋瓦姆巴赫认为每一个运动员在奥运会上的目标未必时时处处都要争得第一,关键是最后如何获得第一;如果制度允许选择对手,作为运动员当然是选择在最晚的时间遇见最强的对手,而不是最早的时间。国内而言,身为中国羽毛球领军人物的林丹、前世界冠军鲍春来认为新赛制让“消极比赛”有了滋生的漏洞;知名节目主持人白岩松认为:伦敦奥运会羽毛球赛制容易出现小组出线后同一国队员提早火拼,不利于多队员国家球队整体实力的发挥;中国羽毛球队认为,世界羽联采用先小组赛、后淘汰赛的新赛制在客观上给参赛选手提供了选择比赛结果、进而选择淘汰赛对手的机会;中国羽毛球队总教练李永波在伦敦奥运会结束1个月后的央视一套《看见》节目中解读伦敦奥运中国羽毛球女双消极比赛事件,依然认为比赛规则是对此次消极比赛有着重要影响,可见我们确实需要反思比赛制度的本身了,需要逐步完善比赛赛制,让赛制有利于运动员全力比赛。

另一方面,通过对消极比赛事件不完全统计,发现在体能主导类中快速力量性项群(跳跃、投掷和举重等项目)、技能主导类中表现准确性项群(射箭、射击和弓弩等项目)和技能主导类中有表现难美性项群(跳水、体操、艺术体操、花样滑冰、花样游泳和技巧、武术套路套路等项目)中还没有发现消极比赛案例;在体能主导类中速度性项群(短跑、跨栏跑、短距离游泳、短程速度滑冰、短程速度滑雪、短程自行车和短程划船等项目)中因决赛成绩高于预赛或测试赛15%的涉嫌保存实力的消极比赛案例;在体能主导类中耐力性项群(竞走、中长距离跑、中长距离游泳、中长距离自行车、赛艇、皮划艇、越野滑雪,以及中长距离速度滑冰等项目)中存在由于未全力比赛被判罚消极比赛的案例;在技能主导类中隔网对抗性项群(乒乓球、羽毛球、网球、软式网球、排球、沙滩排球、藤球和毽球等项目)、技能主导类中同场对抗性项群(足球、篮球、手球、曲棍球、冰球和水球等项目)、技能主导类中格斗对抗性项群(包括摔跤、拳击、击剑、柔道、跆拳道等项目)中涉嫌消极比赛的案例较多。可见,消极比赛出现与项目、赛制有关及比赛计分计成绩方式的有关。所以,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比赛赛制,从源头堵住消极比赛的滋生漏洞。

3.2 及时判罚:从过程中规避消极比赛

前面我们探讨过,对消极比赛的判定从时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比赛现场的判定,要对消极比赛及时判定,不然随着时间拖延越久,消极比赛的判罚的难度就越大。这就需要我们在第一时间对消极比赛现象进行提示、警告等,将运动员引到全力比赛的正常轨道上来,避免暂停比赛或取消比赛资格等严重影响体育比赛的后果,对消极比赛的运动进行惩罚固然重要,但惩罚不是目的,它仅仅只是手段,其根本目的是让观众可以看到运动员全力比赛的精彩场面。这就需要现场的裁判员和裁判机构及时针对比赛的现场情况做出必要的反应,不同比赛全程督促,让运动员没有足够时间实施消极比赛。另外,裁判机构也要制定不同等级和程度的消极比赛行为标准,制定不同等级的处罚。为了对观众负责,同时也对运动员负责,倡议裁判员对运动员消极比赛的判罚程度分为:提示、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比赛、重赛、取消本场比赛资格、取消本项目比赛资格、取消本次奥运会比赛资格、取消所有奥运会参赛资格等9个等级;与此同时,在消极比赛事件发生之后还可以结合扣除当场比赛的积分、取消消极比赛场次的成绩或者是给予消极比赛运动队罚款等等,使得处罚更加具可操作性和时效性。一旦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消极比赛判罚标准体系,我们裁判员就可以以此为据及时判罚体育比赛中的消极比赛现象,在比赛过程中有效规避消极比赛。

3.3 守住底线:从战术上规避消极比赛

体育比赛比的是体力、比的是技术、比的是智慧,要想赢得比赛必须采用必要的技战术。因此,从体育比赛战术需要看,战术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体力安排上,保存优势体力是比赛战术的基本要素;二是从主场、客场的优劣势,选择比赛场地是战术的需要;三是从选择对手时,选择有利己方比赛取胜的对手选择、时间先后选择有战术的长远安排需要;四是多轮比赛过程中如何有利最终比赛结果需要战术组织。中国人自古推崇谋略,为了取得最终的胜利,可以不计较一城一地的得失。田忌赛马的故事也广为流传,而韩国、印尼选手的“战略跟随”,也说明这种功利的竞赛观有着广泛的“国际群众基础”。如何合理安排自己的体力,是尽全力赢得比赛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环节,也是体育运动的丰富多彩的魅力所在。比如,马拉松比赛发令枪响后,运动员需要合理分配不同阶段的体力,刚开始跑得慢的而往往最后却赢得了冠军;足球比赛已经出线后一般主力不再上场;NBA的比赛中一方大比分领先时,在最后几分钟比赛中通常是替补上场等等,还有许多看似是运动员未尽全力比赛或运动队未尽全力比赛,但是许多情况它就是被观众所接受。这是因为人们对规则允许下的某些不尽全力比赛的行为有时是可以接受的,但有时又进行批判,至于何时接受或何时批评这主要取决于观众接受的底线和比赛的底线,其根本就是道德的底线。国际足球专家骆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道德是宽泛的,没有固定的标准,有的人认为可以接受,有的人则认为不行。道德虽然没有固定标准,但有底线。足球比赛中,合理利用规则和消极比赛有时会有重叠和交叉,但并非没有界线。不是说所有利用规则的行为都是可以接受的,你合理利用规则可以,但不能触犯体育道德的底线。”而正如资深体育媒体人张路平所说:“体育比赛的底线,就是不能把争胜变成争败。”所以,运动员在利用规则运用战术时不能逾越体育比赛的底线,观众要坚守体育比赛的底线。

3.4 弱化政治:从目标上规避消极比赛

“作为职业运动员,我们很无奈。”赛后于洋的这句话,道出了一个运动员比赛命运不由自己掌握的苦痛。为什么无奈?因为体育也超出了体育的本身,体育超出了个体的范畴,形成了体育工具化连锁反应。竞技体育的本质是为发展人的生命体能、智慧和精神,不断向人类生命的极限挑战和超越。然而现实社会中,竞技体育中渗透了“国家主义”的政治力量,各种国际竞技体育大赛在某种角度上成了一些国家弘扬国威的绝好场所;竞技体育处处彰显了“金牌战略主义”的奖牌力量,获取金牌成为竞技体育事实上的终极目标,运动员为了金牌目标,疲于奔命,有的甚至走上绝路;竞技体育抵挡不住“拜金主义”商业力量的诱惑,商品化的体育活动都被降格为受市场支配的劳动;竞技体育得罪不起满足大众求乐需要的消费顾客上帝,比赛的市场化危及了体育的价值,使运动员的快乐从属于观众的快乐。[6]所以,我们必须在国家的层面、集体利益组织层面和个人的层面合理制定体育比赛目标,让体育的政治化、经济化和工具化趋向弱化,让体育精神绽放光彩,让体育比赛“更真、更善、更美、更纯”。

3.5 尊重观众:从市场上规避消极比赛

从竞技体育的角度来看,体育比赛竞技性、表演性、欣赏性总是在一定比赛规则的规范下、在体育裁判员的主持下、在不同平台的宣传运作下实施运动员个体或团体之间的较量;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体育比赛中的运动员、教练员等竞赛活动主体总是要通过体育竞赛的表现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体育竞赛是一种特殊的市场行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产品。所以,一场体育比赛往往会超出体育比赛的本身,它几乎会承载所有社会文化现象,它需要一个传承的,欣赏的观众主体,观众的需求是其存在的市场基础。

当然,体育比赛的运动员不是一定要满足观众的任何需要,这还要看观众的需要是否具有合理性。观众欣赏主体的需要是否具有合理性,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判断:1)这种需要是否有利于竞技体育价值主体的生存和发展。2)这种需要是否代表绝大多数价值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否与实践的基本要求相一致。3)价值评价是否坚持以客体自身的本质和规律作为评价的重要尺度之一,因为,主体进行价值评价并非以主体的需要作为唯一尺度,其评价的结果,还得看是否符合客体的本质和规律性。所以,针对消极比赛体育观众和运动员往往会通过市场博弈。同时,观众需要理性看待未尽全力,如个体因身体疾病或心理障碍而未尽全力、个人与团体的未尽全力、不同参赛项目的未尽全力、相同项目不同阶段的未尽全力、不同对手的未尽全力、不同场地的未尽全力、不同比赛层次的未尽全力等,如果未尽全力的消极比赛超过了体育比赛和道德的底线,观众大可远离体育比赛,用市场的利剑斩杀消极比赛的生存条件。

总而言之,消极比赛过去存在,现在和未来存在,不管是何种理由,不管时何种项目都有其存在的现实空间,作为体育比赛的组织主体、管理主体、参与主体、执法主体、欣赏主体都应该对消极比赛予以制约,规范赛制的规则漏洞,减轻消极比赛的利益动因,将消极比赛圈定于赛制规则之内,不能让战术的因素逾越道德和体育比赛争取胜利的底线。

收稿日期: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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