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制改革_税制改革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制改革_税制改革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中国税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1978年到1991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和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工商税制改革从建立涉外税收制度入手,进而推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全面进行,初步适应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阶段的经济状况,税收的职能作用得以全面加强,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对于促进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从1984年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以后,就开始酝酿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此都很重视,财税部门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9月2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1986年3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同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7年10月2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88年3月25日国务院代总理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了改革、完善税制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上述要求,经过几年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国家税务局于1990年初提出了《关于今后十年间工商税制改革的总体设想》。

1990年12月3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其中关于税制改革方面的建议分别为1991年3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和同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所采纳。根据上述文件的精神,1992年2月25日,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税收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时期计划纲要》,纲要中提出了今后十年中国税制改革的任务。

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视察中国南方发表重要谈话,中共中央政治局为此召开全体会议以后,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决定,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税制改革的重要性也日益受到各方面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视。1992年3月20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同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力争经济更快更好地上一个新台阶的意见》,都提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的要求。同年3月至7月间,国家税务局多次召开会议,学习邓小平谈话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研究深化税制改革等问题,以便更好地服从于、服务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1992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大上所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而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给税制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务,并带来了新的机遇。

1992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全国财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财税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为市场发育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改进和加强宏观调控。因此,改革要加快进行。

1993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要以加快价格改革为契机,大力发展和培育各类市场,配套改革计划、税收、财政、金融、外贸体制。

同年3月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八五”计划若干指标的建议》,其中提出:在第八个五年计划实施的后三年,要加快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同年3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积极改革和健全税制,改革财税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的方向是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和国有企业“税利分流”。

江泽民、李鹏、朱镕基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还多次在其他许多重要会议上反复强调,要加快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通过税制改革和其他改革解决当前经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为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提高税收的地位,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1993年4月19日,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将国家税务局改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并升格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经过几年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以后提出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重新对于税制改革问题作了认真的研究,并广泛地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逐步形成了关于全面深化税制改革的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案。

1993年4月下旬,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先后三次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制改革等问题的汇报,研究税制改革工作。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在听取了上述汇报以后,充分肯定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取得的明显进展和税收工作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指出,现行税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以及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难以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因此,必须加快税制改革。会后,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抓紧了全面税制改革的研究准备工作。

1993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些宏观调节失控,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危及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同年6月24日发出了《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了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重要措施,其中包括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同年7月22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为了保持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加快实施财税体制改革的步伐,将原定分步实施的改革设想改为一步到位,并于1994年1月起施行。次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在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财税改革问题作了明确的部署。

根据朱镕基副总理的部署,从同年7月下旬到8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关于税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要点)》并上报国务院。从8月下旬到9月上旬,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先后听取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制改革问题的汇报,审议并通过了上述方案(要点)。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至此,统一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顺利完成。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主要采用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财政运用预算和税收手段,着重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要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近期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对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对大部分非商品经营继续征收营业税。在降低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取消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基础上,企业依法纳税,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范税率,扩大税基。开征和调整某些税种,清理税收减免,严格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近期改革的另一个重点是将现行的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列为共享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通过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扩大税源,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中共中央这一决定的发布,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新税制和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同年11月25日和26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先后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草拟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六个税收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国务院在为此发出的通知中指出;这次工商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次改革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工商税制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同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上六个税收暂行条例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施行的产品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草案)、营业税条例(草案)、资源税条例(草案)、盐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收特别消费税的有关规定。

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燃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燃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废止在此之前施行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关于征收燃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并将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

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至此,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体工程完成,新税制初步建立。这时,中国的税收制度一共设25种税收,它们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从2000年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屠宰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逐步取消;从2001年起,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重新纳入预算管理;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和后来增设的燃油税和社会保障税至今没有立法开征)。

根据税制改革和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后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税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1993年12月22日,国务院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升格为正部级机构。

1994年税制改革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十几年来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的,推行九年来从总体上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对此都予以充分肯定,国内外各界也普遍予以较高评价。。

2001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95333.3亿元,比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的34634.4亿元增长了175.3%,年平均增长率为13.5%(均按照现价计算,下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37213.5亿元,比1993年的13072.3亿元增长了184.7%,年平均增长率为14.0%;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37595.2亿元,比1993年的12462.1亿元增长了2倍多,年平均增长率为14.8%;进出口贸易总额为5097.6亿美元,比1993年的1957.0亿美元增长了160.5%,年平均增长率为12.7%;年末国家外汇储备额为2121.7亿美元,比1993年年末的212.0亿美元增长了9倍:外商直接投资468.8亿美元,比1993年的275.1亿美元增长了70.4%,连续8年成为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59.6元,比1993年的2577.4元增长了166.1%,年平均增长率为13.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2366.4元,比1993年的921.6元增长了156.8%,年平均增长率为12.5%;年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73762.4亿元,比1993年年末的15203.5亿元增长了385.2%,年平均增长率为21.8%;税收收入为15301.4亿元,比1993年的4255.3亿元增长了259.6%,年平均增长率为17.3%;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6.0%,比1993年的12.3%上升了3.7个百分点;中央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54.5%,比1993年20.8%上升了33.7个百分点。此外,经过“八五”后期的宏观调控和治理整顿,“九五”期间中国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呈明显下降趋势,其中1998年和1999年两者均比上年下降,从2000年开始后者略有起伏。这些都是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表现,其中也反映了完善税制和税收政策调整的成果。

2002年,中国的经济、财政、税收继续保持着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好势头,预计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消费品零售总额均超过4万亿元,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6200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超过500亿美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7500元,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470元左右,比上年实际增长4%以上;税收收入达到17000亿元左右,比上年增加1700亿元左右,增长11%左右;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上升到16.7%左右,比上年上升约0.7个百分点。

根据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九年的实践检验和理性思考,我认为,1994年中国税制改革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第一,初步统一了税法,包括实行了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度,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了个人所得税制度,从而构成了新税制的主体。第二,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初步实现了公平税负,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以流转税而言,增值税的普遍推行减少了重复征税;以所得税而言,基本实现了各类内资企业平等纳税。第三,通过统一税法,简并税种,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规范化,税制要素的设计更为科学、合理、规范,适应了经济发展和税制建设的需要。第四,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五,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了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从而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没有引起经济、社会的动荡。第六,通过适当集中税权和税收收入,调整税收政策,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加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第七,新税制的设计积极地借鉴了国外税制建设的有益经验,从而使中国税制进一步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有利于促进对外开放的扩大和中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同时,保持了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对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第八,在经济增长、理顺分配关系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逐步扭转了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逐年下降的局面,同时总体上没有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第九,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新税制,依法治税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从而使税收的社会环境有所改善,税收工作日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得到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越权减免税、偷税、抗税、欠税等现象受到了一定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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