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冲突中的信息道德与信息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论文,冲突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社会经济的变革中,信息产业的生存和发展不仅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去改造旧有生产关系,提高信息经济的生产力而得以体现,而且还遵循着它自身设定的规则,这就是信息道德与信息法。信息道德作为处于一种弱势的社会调控工具,通过人的内心自觉和社会舆论,自发调整信息经济秩序。而信息法律则作为一种强势的社会调控工具,人为地强制调整信息经济秩序。同作为信息经济调控工具,信息道德与信息法有着功能的一致性。但是,由于性质的不同,信息道德与信息法律一旦同时存在,就经常处于冲突之中。
1 信息道德与信息法社会调控的功能
所谓信息道德,即是建立在信息经济基础之上一种特殊的上层建筑,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调整信息社会中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自身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信息道德的基本内容大致包括人们的信息信念、信息态度、信息行为义务、信息技能、信息纪律、信息良心和信息意识等。
据悉,鉴于在使用国际互联网时遵守道德准则的重要性和尊重文化多元化原则,在印尼召开第11届15国集团首脑会议上以伊朗第一副总统为首的伊朗代表团在本届会议上提出了“信息道德”提案,受到了与会国代表的一致欢迎,并作为会后文件得以通过。
在如今的信息技术急速发展与信息犯罪直线上升这样一个多事之秋,培育全社会良好的信息道德修养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目前我国网络立法方面尚存许多空白、网络伦理弱化的情况下,信息道德素质教育尤显重要。要教育网民自觉维护网络文明,树立网络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网络道德氛围。同时要综合运用传统的大众媒体强化舆论的道德评价,引导教育全体社会成员自觉遵循信息道德准则,对网络信息传播中的不道德现象进行谴责,形成舆论压力。
在世界各国及各大陆向信息社会过渡时期,信息社会的法律保障问题同样有着巨大意义。信息环境其中包括信息网络中的关系必须要有可靠的、高质量的调节。这样,信息法作为调节信息环境关系的一个新的综合法律部门而产生。信息法的主要内容:信息网络的规划与建设、信息网络的管理与经营、信息网络的安全、信息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个人数据保护、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计算机犯罪、计算机证据与诉讼。总的说来,信息法被看成是法律的一个综合部门,其法律调节的专门对象是信息关系,其对信息关系的法律调节原则以信息的特点及法律属性为依据,其利用的是公法和私法法律调节的全部传统方法。
信息法在21世纪信息社会中的作用是难以估量的。实质上信息法是信息社会的法律基础。既然在信息社会实际上并无地理界线和地缘政治界线,甚至没有时间界线和时区,通常各国的立法也不起作用,那么作为这种法律体现的信息法就应该主要建立在调节国际层面上主要类别的信息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基础上。
2 信息道德和信息法律冲突的必要性
一定社会的道德取决于一定社会的现实物质生活条件,不同社会生活条件的不同,人们的精神追求往往会有差异。伴随信息经济而出现的信息道德,是人类在信息技术演化中形成的一种本能上的自我要求和自我限制。信息法是信息生产、转换和消费环境中产生并受国家力量保护的社会规范和关系的体系,信息法法律调节的主要对象是信息关系,即实现信息过程——信息生产、收集、处理、积累、储存、检索、传递、传播和消费过程时产生的关系。信息法律和信息道德冲突的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只有冲突才能造成信息道德和信息法律的双向对话,形成信息道德和信息法双方的共同演进。由于信息道德的多样性、灵活性,它随信息的调整而不断地变化。因为它的发展渠道是畅通的,信息道德创新随时都在不间断地、不知不觉地进行。而信息法纯理性化的特点及对其稳定性的要求使信息法的变更总是缓慢的、相对稳定的,信息法和信息道德因时间差而发生的冲突不可避免。这样信息法在更新时,总是可以吸纳信息道德中先进的东西,促成信息法的创新。而信息道德因信息法的确认而更加巩固,并在有利的环境中进一步更新。这样信息道德和信息法律之间的良性互动,促成信息道德和信息法律的共同演进。
其次,只有冲突才能造成信息经济秩序的稳定,形成信息产业的动态有序化。信息道德和信息法的冲突是现实的必然,人为地克服冲突,只能造成一时的稳定,但最终的爆发可能是震撼性的。只有在冲突小的时候,及时解决双方的矛盾,才能避免大的动荡。所以信息产业的和谐发展,并非来自信息道德和信息法律的无冲突,而恰恰是适度的冲突。
3 信息道德和信息法律的适度之度与和谐发展
信息道德和信息法律的适度冲突是必要的,但我们也不应该过分夸大两者冲突。因为冲突是信息道德和信息法律双方发展的动力,而统一却是双方存在的基础;统一不是要取消冲突,而冲突也不是要取消统一。片面强调冲突或者片面强调统一都是对矛盾双方统一体的破坏。因此,信息道德和信息法律冲突只能是适度的,这样才能保证发展信息道德和信息法律的渐进式进步。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信息道德与信息法之间的关系。
(1)从信息道德与信息法的地位和作用来看,特别是结合当今现实来分析,信息道德更为根本、更为关键。信息道德与信息法二者地位和功能都非常重要,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否则就不能构成完整、系统、科学的信息规约。然而,应当明确的是,在认定信息道德与信息法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中,信息法更为根本、更为关键。强调这一点,决不是贬低信息道德的重要性,事实上,在我国现阶段重建信息经济思想道德体系的任务十分艰巨、十分繁重,对此必须清醒,切切不可掉以轻心。但如果离开更为根本的信息法,信息道德势必失去基础和保障,不可能有持久的生命力。
(2)要努力实现信息道德与信息法的正确结合,特别要做好以下三点:一是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信息道德与信息法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当前,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信息犯罪逐年上升。对此,我们首先要加紧信息立法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健全信息法体系与框架;同时,我们也要有意识地培养全社会的信息道德素养,构筑坚固的信息道德大坝。最重要的是,牢固确立我们当前面临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循信息道德和加强信息法调控的“双重任务”,并且双重任务都非常艰巨的观念和意识。二是从完整的治国方略上摆正信息道德与信息法的位置,把握二者正确结合的方式,巩固实现二者正确结合的基础。在这方面尤其要注意恰如其分地把握信息道德的地位和作用,既不能削弱和贬低,也不能人为地“拔高”。三是要正确处理信息道德与信息法冲突的度,积极探索两者相克相生的规律,真正做到信息道德与信息法的和谐有机发展,使信息法的约束力与信息道德的感召力在治国实践中形成“同向合力”,刚柔相济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信息道德和信息法律之间的和谐发展并非是完全合一的,这种静态和谐是没有生机的和谐,非真正的和谐。真正的和谐发展来源于一种动态的、冲突中的和谐发展。这种和谐是冲突和统一的完美结合,这样才能导致真正的信息经济与信息产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