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石在中国传统的“正义”观上,“正义”一词是支持世界底层的从历史上看,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斯大林模式不可避免的失败_公平正义论文

公平正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石在中国传统的“正义”观上,“正义”一词是支持世界底层的从历史上看,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斯大林模式不可避免的失败_公平正义论文

公平正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石——1.“公正”二字是撑持世界底——论中国传统的“公正”观——2.历史地看待效率与公平的关系——3.从公平正义看斯大林模式的必然失败——4.公平正义与干部的政绩观——5.贫富悬殊的制度根源及根本应对——6.公平正义与合法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正义论文,斯大林论文,公正论文,贫富悬殊论文,基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刚刚召开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又一次强调要“促进公平正义”。那么,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居于怎样的地位?我们如何更好地践行公平正义?近日,华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理论创新基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公平正义”课题组与本刊编辑部联合举办了关于“公平正义与核心价值”的研讨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重要价值目标,并分别从中国传统公平正义观、回溯“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公平正义与斯大林模式、领导干部的政绩观、贫富悬殊的制度根源及化解、公平正义与合法性等角度提出见解。现选发相关专题发言,以飨读者。

——主持人 李梅/叶祝弟

“公正”二字是撑持世界底

——论中国传统的“公正”观

朱贻庭

本文标题系古人原话,出自明朝嘉靖、万历年间宁陵人吕坤所著《呻吟语·治道》:“‘公正’二字是撑持世界底。没了这二字,便塌了天。”[1]100多年后,英国经济学家、道德哲学家亚当·斯密说了几乎同样的话:“正义犹如支撑大厦的重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2]两者虽有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学说谱系,其概念内涵也各具特点,但都肯定了“公正”作为社会价值对于维系社会秩序的重大意义。

然而,自近代以来,西文“justice”一词被译为“公正”或“正义”,并大量引入西方关于“公正”(“正义”)的理论学说,却很少有人去深入发掘和研究自己先人的“公正”或“正义”的思想及其现实意义,似乎讲“公正”就应从西方人那里去寻找理论依据和学术滋养。于是,几乎所有关于研究“公正”的学术论著,都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中国传统“公正”思想的研究。我们不反对研究西方的“公正”理论和学说,但不可也不应忽视中国传统的“公正”思想。事实上,自先秦开始,我们的先人早就提出了“公正”、“正义”一词,并对其内涵作了明确的阐述,后儒又作了发挥。这是一笔十分宝贵的思想遗产,很值得研究和总结。

关于中国古人所崇尚的“公正”,宋代理学家朱熹曾有过明确的阐述。在《朱子语类》中,学生问,《论语章句集注》在《里仁》“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的注中引程子所谓“得其公正是也”是为何意?朱熹回答说:“只是好恶当理,便是公正。”“程子只着个‘公正’二字解,某恐人不理会得,故以‘无私心’解‘公’字,‘好恶当于理’解‘正’字。”“今人多连看‘公正’二字,其实公自是公,正自是正,这两个字相少不得。公是心里公,正是好恶得来当理。苟公而不正,则其好恶必不能皆当乎理,正而不公,则切切然于事物之间求其是,而心却不公。此两字不可少一。”“惟公然后能正,公是个广大无私意,正是个无所偏主处。”朱熹最后说:“程子之言约而尽。公者,心之平也;正者,理之得也。一言之中,体用备矣。”这里,朱熹虽是就“好恶”论“公正”,但却蕴含着丰富的思想史内容,就是说,朱熹的这段话可以视为对自先秦以来各家关于“公正”思想的总结和概括。对此,我们解读如下:

1.中国古人所讲的“公正”、“公平”一词,是“公”与“正”或“公”与“平”的复合。只有通过对“公”和“正”及其关系的解读,才能把握传统“公正”一词的内涵及其特点。

何为“公”?首先应该指出,在传统的“公正”思想中,“公”主要是对统治者或执政者的要求。是人君的执政理念、为政之要。《吕氏春秋·贵公》说:“昔先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有得天下者众矣,其得之以公,其失之必以偏。”其中引述《尚书·洪范》以明“公”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偏无颇,遵王之义。”“偏”,高诱注:“偏私不正也。”又韩非释“公正”——“公心不偏党也”(《韩非子·解老》)。因而古人讲“公正”,往往与“无私”连用,如《荀子·赋》称“公正无私”,《管子·五辅》作“中正而无私”,《韩诗外传》言“公平无私”(卷七)。因为“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统治者或执政者就应该如“阴阳之和,不长一类;甘雨时露,不私一物”那样“不阿一人”(《吕氏春秋·贵公》)。据此,汉初贾谊给“公”下的定义是:“兼复无私之谓公,反公为私”(《新书·道术》)。“私”即偏私。所以朱熹要用“无私心”解“公”:“公是个广大无私意。”这就要求“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泰誓中》),做到顺应民心,“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这是“必先公”的精义所在。“公”还要求“通天下之志”。晋人傅玄说:“夫能通天下之志,莫大乎至公”(《傅子·通志篇》),也就是使天下之言路通、民情达。

关于“必先公”,《吕氏春秋·去私》有一个恰当的比喻:“庖人调和,而勿敢食,故可以为庖。若使庖人调和而食之,则不可以为庖也。”如果统治者想的、得的只是自己的一己私利,那就没有资格为统治者了。《吕氏春秋》的这一思想在明末清初的黄宗羲那里得到了发展和升华。黄宗羲明确肯定天下万民的利益是“公利”,而损害天下万民之利则是“公害”,并认为“天下为主,君为客”,君是为天下万民的“公利”服务的,“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明夷待访录·原君》)。如果颠倒了主客关系,就会使君者“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视天下为我之“莫大之产业”,并“传之子孙,受享无穷”。这样的君主,理所当然地要受到天下人的“怨恶”,“视之如寇仇,名之为独夫”(《明夷待访录·原君》)。

何为“正”?贾谊也给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方直不曲谓之正,反正为邪”(《新书·道术》)。也就是“无偏无党”,“无偏无颇”,处事“当于理”。古人所谓的“理”也就是应当遵守之“义”,所以“当于理”也就是“当于义”或“正义”。

2.既然“公正”是“公”与“正”的复合词,因而只有明确“公”与“正”的关系,才能把握传统“公正”的内涵及其特点。

朱熹明确指出:“惟公然后能正。”“公”是“体”,“正”是“公”之“用”。惟持“公心”,处事才能“无偏无党”,“无偏无颇”,才能当于理、得之理。如果“正而不公”,那么所谓“正”就会是技术性的操作而已,不可能真心实意地去实现“正”。因此,“公”是实现“正”的前提,“正”是“公”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傅玄说:“夫有公心必有公道,有公道必有公制”(《傅子·通志篇》)。傅玄认为,统治者如以一己之好恶待人,则有所好之流独进,而所不好之流退矣,就会使“通者一而塞者万,则公道废而私道行矣,于是天下之志塞而不通”,谏言充耳不闻,民情不能上达,这是统治者“自闭之道”。为杜绝“私道”而行“公道”,就要以“公心”立“公制”:“设诽谤之木,容狂狷之士,任公而去私,内恕而无忌,是谓公制也。”傅玄认为,公道是否行、公制能否立,这正是秦所以不二世而灭,而汉所以历400年的原因所在。这里的“公道”也就是“公正”。为了实现“公正”就必须设立“公制”,即体现公正的制度安排。这是很有见地的思想。

讲“公正”要在于“公”;要实现“公正”或“公平正义”,其前提在于统治者或执政者是否存有“公心”,这是中国传统“公正”观的特点,也是优点。或可说是中国人讲“公平正义”的特点。“立党为公”,“实现公平正义,是政府的良心”,正体现了传统“公正”观的这一特点和优点,是对传统“公正”观的继承和弘扬。

3.实现“公正”是天下人的向往,是人君执政合法性的根据。

《荀子·王霸》说:“国者,天下之(制)利用也;人主者,天下之利势也。得道以持之则大安也,大荣也,积美之源也。不得道以持之,则大危也,大累也……故人主,天下之利势也,然而不能自安也。安之者,必将道也。故用国者,义立而王,信立而霸,权谋立而亡。三者明主之所谨择也。”儒家所理想的当然是“义立而王”。他们认为“义”、“道义”的力量是统治者得以王天下的根本之道。这个“义”或“道义”,在儒家心目中就是“公正无私”。儒家认为“惟公然后能正”。统治者、执政者当然也有好恶,但不应以自己的私利为好恶,而应“必先公”,以天下人之“公利”为好恶;好天下人之所好,恶天下人之所恶。这样才能做到“好恶当理”,实现“公正”,而“公则悦”(《论语·尧曰》),才能得到天下人的拥戴——“义立而王”。贾谊说:“人主公而境内服矣,故其士民莫弗戴也。”(《新书·道术》)傅玄也说:“惟至公,故近者安焉,远者归焉”,而“秦任私而有忌心,法峻而恶闻其失。任私则远者怨,有忌心而天下疑,法峻则民不顺之,恶闻其失则过不上闻。此秦之所以不二世而灭者也”(《傅子·通志篇》)。吕坤言,“‘公正’二字是撑持世界底。没了这二字,便塌了天”,不仅是据“天人合一”思维模式的学理推论,也是对王朝更替史实的历史总结。

诚然,中国古代的“公正”观或“正义”观具有历史具体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去发现其中所存在的“古今通理”。“公正无私”、“兼复无私之谓公”、“正者,理之得也”、“惟公然后能正”、“义立为王”以及“‘公正’二字是撑持世界底。没了这二字,便塌了天”等,都含有“古今通理”,都具有“现代价值对象性”,生活在今天的现代中国人在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中应该对之进行现代价值的再创造,实现传统“公正”观的现代转化。

参考文献:

[1]吕坤、王国轩、王秀美.呻吟语.北京:学苑出版社,1994.

[2]亚当·斯密,胡企林、蒋自强、钦北愚译.道德情操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06.

历史地看待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夏禹龙

公平要历史地去看,从来没有万古不变的公平概念。我们要讨论中国目前处在什么样的国际国内的环境里面,在这样的环境里面,我们能够达到的公平是什么。离开了这个前提,就没法谈了。刚才看了邓伟志的发言,他批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个分配原则。这个分配原则我也不赞成,但我比他退了一步。我承认它一开始提出来时,还是有价值的,有其合理性的。因为当时的情况是平均主义盛行,没有效率,导致社会普遍贫穷。针对这样的情况,提出我们要优先讲究效率,同时也不要忘记公平。这个提法尽管不一定很科学,但为了打破平均主义,推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劳动致富,合法经营致富,就是要靠提高效率!

可是,后来情况变化了,尽管平均主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分配领域的主要问题已经是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并达到了悬殊的程度。在这样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沿用这个提法,不思改变,那就错了。这个提法被一部分经济学家夸大了、绝对化了,脱离了时间、空间,不是历史地而是抽象地去肯定它,这势必妨碍社会公平的应有的推进。

从历史维度来看,在改革开放进程中,特别是在其初期,公平方面出现一些问题有其必然性。我们搞改革开放,就是要利用我国的人口红利,拿我们的廉价劳动力来换取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和技术。这才有我国30多年的经济快捷发展。既然你是靠廉价劳动力去引进资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劳动报酬所占的比重必然较低,而资本占的比重必然较高。这是不可避免的,是我国为了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从市场供求关系来考察,我国有大量农村过剩劳动力需要源源不断地向城镇转移,有一个时期几乎存在一般劳动力的无限供给,而资本则是稀缺资源,特别在改革开放初期更是如此。这样的市场供求关系,在价格上出现劳低资高的状况,也是有其历史的必然性的。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我认为,问题主要出在政府层面。

怎样看待国家?在建国的前30年,我们一味强调阶级斗争,认为国家只能是阶级压迫的机器。其实这是不顾历史条件、不问国家性质的错误认识,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明确指出,国家的一般功能就是缓和经济利益不同的阶级之间的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因此,我们只有在需要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夺取国家政权后一个较短的时期内镇压旧统治阶级的反抗时,才应该以阶级斗争为纲,而在此之后,国家的功能就应该回到“缓和冲突”上来。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分化出不同的阶层和利益集团。怎样对待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呢?难道可以采取支持一个去压迫另一个的阶级斗争方法吗?显然不行。正确的做法是,要站在客观公正的价值立场上,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当社会各阶层、各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博弈的裁判员和它们之间冲突的调解人,用一句通俗的不太恰切的话来说,就是做好“老娘舅”。可以说,政府“老娘舅”做得好,社会的公平正义就能得到伸张。

上面所说,是政府应该做到的一种理想状态。但是,理想状态不等于现实状态,它们难以做到统一;从“应是”到“实是”,还要克服种种阻力,排除诸多干扰,有一段较长的艰难的路程要走。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我们强调发展是硬道理,这当然是对的。但实际上,在许多地方强调发展就蜕变成GDP挂帅。为了GDP的快速增长,就要不惜血本引进资本,留住资本,这样,政府在对待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上,势必偏向资本;在资本违背法律和政策、不公平地剥夺劳动应得的利益时,如压低和拖欠工资、任意加班加点甚至侵犯人权等,往往采取漠视的态度,制止不力甚至纵容包庇。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对上述倾向有所遏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要真正在实际工作中使它得到根本的纠正,尚有待时日。

其所以难以纠正,因为它不仅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而且与既得利益攸关。目前,在一部分政府官员包括一些执政党的领导干部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一部分国家权力,进行权钱交易的寻租活动。他们在对待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上偏向资本,实际上是为了维护和增进自身的既得利益。因此,要端正政府的客观公正的价值立场,就必须克服由此产生的来自内部的种种阻力,这就大大增加了纠正的难度。

要使政府的价值立场坐正,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实行民主政治。记得1945年7月,当黄炎培到延安访问,对毛泽东提出中国共产党如何能跳出历史兴亡周期律时,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段话从现在看来,还是十分精辟的。没有人民强有力的监督,政府是做不到价值立场上的客观公正的。如何发展政治民主、加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这是一个大题目,几句话也说不清。但是有一点还可以着重指出:既然说是要让人民来监督政府,那就要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如果对人民政府在做什么都不知情,那又怎样来实施监督呢?当前,已规定官员的财产要向中央申报,这当然很好,但如果能效法世界上大多数民主国家所实行的那样,同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监督,岂不更好!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本来是世界各国都要碰到的一个难题。从原则上来说,效率与公平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但又会在一定具体条件下出现负相关关系。我们的任务是要大力增进它们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尽量消减它们之间的负相关关系,而其关键在于根据当时当地的现实条件,历史地掌握好适当的度。正如前面所说,在实行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内,为了增进发展的效率,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公平的需求。但是,即使在那段时间内,效率与公平的正相关关系仍然是主要的,因为当时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倾向,劳动好和劳动差一个样,这实际上是一种劳动报酬上的不公平。因此,克服这种倾向而仅提高了效率,而且也增进了公平。当前,随着贫富、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公平问题就凸显出来,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正相关效应就更加明显。例如,垄断产业部门的存在既造成分配不公,也由于缺乏竞争而影响了效率。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对于公平与效率都能起积极推进作用。又如,通过权钱交易、非法牟利而产生的暴富,并不是由提高效率而来,相反,压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从而大大影响效率。而加强民主与法制,打击非法暴利行为,防止和惩治腐败,就能既增进公平,也提高效率。因此,通过发展政治民主,使政府在人民的有力监督下,摆正客观公正的价值立场,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兼顾社会各阶层、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它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以达到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历史的辩证的统一,就是我们建设富有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不可或缺的要务。

从公平正义看斯大林模式的必然失败

武克全

作为人类文明的价值传承,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既是社会主义制度、思想、理念到实践的价值基础,同时,也是我们总结社会主义实践历史经验教训的一个重要视角。关于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的评价问题,理论界多年来一直争议不断,如果从公平正义来审视这一模式,其道义性至少有以下三点应当受到置疑。

第一,从斯大林模式的形成来看,它并不是苏联社会主义实践主体——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选择,而是斯大林强国追求所导致的结果。社会主义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它的价值追求必须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的利益为标准。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苏共为在俄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进行了艰难的探索,其结论是放弃“直接过渡”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通过新经济政策走向社会主义。列宁特别强调指出:要“认真地、长期地(当然,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并不是永远)执行这个政策”。但当1924年列宁逝世后,斯大林在同反对派的斗争中,确立了他的以发展重工业为中心的高速国家工业化方针。斯大林的这一工业化方针,蕴涵了俄国有史以来一贯的强国追求传统。斯大林指出:“延缓发展速度就是落后。而落后者是要挨打的。”因而,斯大林要求:“我们比先进国家落后了五十年至一百年。我们应当在十年内跑完这一段距离。或者我们做到这一点,或者我们被打倒。”历史事实表明,20世纪30年代苏联形成的斯大林模式,是同斯大林的这种强国追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通过苏联的工业化实现社会主义”,即苏联党和政府向全国人民提出的目标口号。当时,苏联集中主要资源,创造了世界上“最大最集中的工业”,并成为“计划领导”的“统一工业经济”。此外根据斯大林的要求,苏联以一切可能的和不可能的方法,加快军事工业建设。与此同时,为给高速工业化积累资金,斯大林强调必须采取“非常措施”,向农民征收一种“额外税”;为解决粮食收购的危机,斯大林于1929年公开宣布“抛开”新经济政策,接着便在全国开展农业全盘集体化运动,改变农村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为了扫除工业化、农业集体运动的障碍,斯大林严厉镇压“阶级敌人”,不断开展“大清洗”运动,使自己掌握了无限的权力。

毋庸讳言,斯大林的以上政策,是列宁逝世后苏联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发生的悲剧性转折,是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回归,是对苏联人民社会主义建设方法和形式选择权的粗暴践踏,苏联人民为此付出了高昂代价。

第二,从斯大林模式的内容和特点来看,苏联社会建成的是一种“兵营式的社会主义”,它严重扭曲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社会主义是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顾名思义,它给人们最大的承诺应是在尊重和保障自由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平等,推进整个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前一时期,有人以苏联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了工业化,增强了军事实力等理由,为斯大林模式辩护。其实,这是以现象代替本质,模糊了社会主义价值原则界线的错误观点。从表面上看,斯大林模式的确使苏联的工业特别是军事实力有了很大的增强,后来成为与美国争霸世界的超级大国。但必须看到,苏联因此也成为一个经济社会发展极为畸形的国家。虽然苏联重工业取得了高速度的发展,但轻工业特别是农业生产,则长期处于落后和停滞的状态,一般工人、农民只能过着极为贫穷的生活。苏联轻工业、农业的这种落后状况,直到斯大林之后多少年,也未能从根本上得以改变。

由此可见,斯大林模式可以不惜代价,甚至损害广大苏联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国家强大起来,但由于它违背了社会经济必须协调发展的规律,因而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强大国家的目的。最终貌似强大的苏联一朝解体,便是明证。以往人们把苏联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其建成社会主义的重要依据,因为这是消灭阶级、消灭剥削的社会经济基础。事实告诉我们,当时苏联这种建立在低下社会生产力水平基础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质上的国有制,不仅不可能使广大城乡劳动者真正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他们对生产资料的拥有权、支配权、管理权,都是由上级委派的行政官员行使的),相反,它成了少数人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迫使广大城乡劳动者服从自己意志的经济基础。就在斯大林于1936年宣布苏联社会已建成社会主义不久,苏联设立了限制工人自由的《工人手册》,发布了禁止领薪者调换工种的指令。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加入集体农庄后,虽然在法律上被称作公民,但他们丧失了生产工具,没有土地的经营权、对劳动成果的支配权,他们的义务就是完成国家规定的劳动日,完成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交售指标。没有民主,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而在斯大林模式体制下的苏联政治生活,通行的是个人专权制、领导职务终身制、个人迷信、官僚主义,以及根据政治需要的大规模镇压,造成了数以百万计的冤假错案。

此外,在国内民族问题上苏联推行大俄罗斯主义,把联邦制变形为实际上的单一制,民族自决权流于形式;在对外关系方面,奉行大国沙文主义和民族利己主义,热衷于追求地区乃至世界霸权。显然,这一切也都同社会主义的价值原则是格格不入的。因而,苏联学者在改革浪潮中重评斯大林模式时,把它视之为“兵营式的社会主义”或“封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观点并不是毫无根据的。

第三,从斯大林模式的后果来看,它导致了苏联社会严重的两极分化,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价值追求的全面失落,以致存在了74年的苏联社会制度完全解体。斯大林模式形成之后,苏共一直保持着对权力的完全垄断和社会的全面控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基本方法依然是强制,长期困扰苏联社会的停滞现象没有解除,各种矛盾不断积聚和激化起来。例如,国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集中管理社会生活的办法,除了行政命令外还加上了恐怖手段。1936年苏联宪法刚刚通过,斯大林就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历时三年之久的大规模肃反运动,牵连无辜者数百万,如布哈林、图哈切夫斯基等一批有威望的党、国家和军队领导人,被从肉体上消灭,这对苏联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产生了严重影响。斯大林这种肆无忌惮的镇压政策,一直延续到他的晚年。

再如,斯大林模式使苏联明目张胆地走上了穷兵黩武的对外扩张之路。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苏联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军事强国。战后,斯大林的后继者们变本加厉地与美国进行核军备竞赛,推行对外扩张政策,为了加强对东欧的控制,不惜出兵入侵东欧盟国捷克斯洛伐克;为了向第三世界的广大地区渗透,直接派军入侵阿富汗。自古以来,穷兵黩武总是短命的,苏联也因此为自己的解体“创造”了条件。

此外,也是最为重要的,斯大林模式体制下形成的苏共干部特权制,使严重的两极分化成为苏联社会的一种常态,即一极是“人民公仆”名义下过着“共产主义生活”的高级干部阶层,另一极是过着贫穷生活的广大工人、农民。从《文史参考》不久前刊登的有关资料中,我们可窥见当时苏共干部特权制度的情况:1923年11月8日,俄共(布)中央规定了三类官职等级名录的资格,第1号名录中,大约有3 500个最重要的领导职位;第2号名录,包括各部、局的副职以及其他相当职务;第3号名录,是地方上的领导干部。到1924年初,由中央委员会确定的领导干部总数为13 163人。地方各级也规定了自己的官职等级名录。这个官职等级名录,后来变成了一个拥有种种特权的特殊社会集团。斯大林时代,苏共高级干部阶层的一项重要特权,就是特定工资制。1945年4月,苏联政府规定,对在机关、企业、团体中担任重要职务,具有高深学识和经验丰富的人,实行特定工资制,其数额一般为2 200~3 000旧卢布,最高额可达4 000~5 000旧卢布。这个特定工资额后来又有增加。这个增加额部分是用封着口的小纸袋同工资一起发放的。这就是苏共历史上所谓的“钱袋”制度。每月金额一般根据职务从几百卢布到几万卢布之间(1960年币制改革前的旧卢布与新卢布比价为10:1)。这些钱不上税,甚至交纳党费也不包括它。领取“信封”的人必须严守秘密,透露消息者要遭到严厉处罚。为了替上层社会服务,莫斯科设立了为数众多的诸如“小白桦”商店,上层人士可以在这里购买苏联国内稀缺食品,以及“资产阶级的”享乐用品。这种苏共干部特权制,无疑是对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极大讽刺。斯大林模式的悲剧在于它不能自我调节、不能自我否定,因而当1953年斯大林逝世时,苏联的政治危机、经济危机、社会危机和民族危机等都已显现出来。从赫鲁晓夫开始的一些领导人,都曾试图通过改革来解决苏联体制存在的问题,但终因斯大林模式的积重难返,无力改变苏联解体的命运。

总之,社会主义应当追求怎样的价值目标,这既是深化社会主义认识,也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实践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斯大林模式的警示意义是绝对不能轻视的。如今,改革开放的大业千头万绪,但千万不能忘记,公平正义才是我们最重要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与干部的政绩观

余源培

为官要做出一定的政绩,这个道理大家都懂,但是对于“什么是政绩、怎样才能做出政绩”的问题就大有文章需要深究。现实生活中有为老百姓利益而为的政绩,也有为个人升迁树碑立传的“政绩”;有办实事务实效的政绩,也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政绩,也有断今后子孙发展之路的“政绩”;有努力通过勤政廉政取得的政绩,也有以“干部倒下”为代价的所谓“政绩”。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是“唯GDP”的政绩观。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落实,需要干部确立正确的政绩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说:“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1]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之政绩,必然内在地包涵着公平正义的内容。

公平和正义含义相近并相互包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公平即是和谐,正义就是国家和个人的“善德”。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从公正的角度出发,平等地对待每个人,使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正义是对社会生活领域中是与非、善与恶的价值评价,倡导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亚里斯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2]西塞罗认为,正义就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3]。中国古代的《荀子·正名》主张:“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公平和正义都是历史的产物,尽管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历史和阶级内容,但却一直为人们在经济和政治生活中所努力追求。公平和正义不仅仅是一种理念,而且也是一种制度设计。因为公平和正义意味着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国家的基本职能就是缓和社会矛盾,使其保持适度,这也是为官的基本职责。为此,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宗明义地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4]

建立一种比资本主义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制度体现。《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2007年3月16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记者招待会上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2009年2月1日,在伦敦接受英国《金融时报》专访时,温家宝总理再一次强调了这一观点,并且将其具体阐述为:“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以人民为对象,不仅包括形式的而且包括实质的公平正义。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断深化的,特别是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对其更加高度重视。在这种情势下干部的政绩观也应当与时俱进,契合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这主要可以从经济和政治两方面着手:

1.在经济领域突出的是分配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5]。我国在实行市场经济改革以后,破除了“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告别了“贫穷社会主义”,但是由于受到传统经济发展观的制约,致使在一段时期里,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片面理解为以GDP为中心,只顾追求效率(实际上是追求经济在量上的增长),将公平置于“兼顾”位置,导致分配领域的两极分化和不断扩大趋势。今天,社会财富如何分配的问题,尖锐地考问着干部的政绩观。

首先就国家与国民的分配而言,存在“民富”与“国强”的关系。管仲说过:“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荀子批评“国富民弱”现象是,“田野荒而仓廪实,百姓虚而府库满,夫是之谓国蹶”,必定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分配正义要求保持政府财政收入增长与国民收入增长的同步,财政收入应当更多地用于改善民生。如果政府财政收入增速过快、比例过大,就会影响到民众的收入增加。政府应当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提高在教育、医疗、社保、住房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开支,使其转化为人民的福利。其次就各种财富创造的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而言,存在着正确处理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关系。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虽然提出了劳动价值论,却得出价值却是由工资、利润和土地三种收入因素构成的片面结论。萨伊更是用生产要素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认为资本家的利润(或利息)、地主的地租和劳动者的工资,它们分别是由资本、土地和劳动分别生产出来的,是由供需的比例决定的。马克思对这种“三位一体”公式进行了批判,强调劳动的主体性作用。我国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在允许并倡导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多种生产要素积极参与分配的时候,一定要防止萨伊主张的生产要素价值论的复活和盛行。特别要警惕否定“按劳分配为主体”,致使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过小,劳动者的收入过低的不公正行为。

只有确立“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克服“以物为本”的经济增长观,才能真正达到分配的公平正义要求,才能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效率从根本上说表述的是劳动生产率,实质是如何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平说到底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是否合理,即如何规范一定主体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如何防止个人利益追求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侵害、如何确定一种政治制度和政府合理地配置权利与义务、如何达到公平财富获得“义”与“利”的统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有两位一体的任务:既提高经济效率,又保证社会公平,努力做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将公平等同于平均主义是认识上的误区,为了效率而牺牲公平同样是不可取的。不仅二次、三次分配要讲公平,一次分配也要讲公平,因为一次分配是结构性的、基础性的。温家宝总理在剑桥大学的演讲中,就曾引用斯密《道德情操论》中如下一段话:“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要威胁社会稳定。”[6]

2.在政治领域突出的是政治民主问题

公平正义只有通过民主才能体现和得到保证。邓小平强调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7]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改革开放的实践说明,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这是不行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基本内涵包括: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不是被统治者;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保持与人民的血肉联系;人民是目的和服务对象,不是手段或工具,更不是“对手”。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宗旨是为民,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保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得到满足,促进人民各方面素质和能力的全面发展;将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视作评价政绩的最高标准,以法治国,以法行政;维护司法正义;确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杜绝任何特权,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民的政治权利;不断扩大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空间和渠道;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必须通过人民民主的方式求得解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更不能随便使用暴力和压制手段。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深刻转型,社会上的各种突发和暴力事件频发,社会维稳的成本和代价越来越大。这些事件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往往都与权力资本、贫富悬殊和司法不公有关,与某些干部追求所谓“政绩”而不顾公平正义有关。信息不透明公开,权力不是在阳光下运作,民常常感到是“一头雾水”;老百姓口中的诸如“被增长”、“被就业”、“被自愿”、“被代表”、“被和谐”,这些调侃话语的流行,警示了政府的信任危机;更有甚者是滥用权力,与资本结成腐败联盟,导致“前腐后继”。针对这些问题,温总理在今年的“两会”记者招待会上说:“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我们要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方面的改革,根本目的是要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干部的政绩观一定要高度重视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850.

[2]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48.

[3]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16.

[4][5]罗尔斯,何怀宏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2-3.

[6]温家宝.用发展的眼光看中国——在剑桥大学的演讲.光明日报,2009.2.4.

[7]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8.

  贫富悬殊的制度根源及根本应对

袁恩桢

公平正义当前之所以众所关注,主要问题是出在经济上。收入差距,贫富悬殊,现在已相当严重。据2010年5月的《经济参考报》的资料,我国的基尼系数从改革开放初的0.28上升到2007年的0.48,近几年估计已超0.5。按联合国标准,基尼系数在0.4~0.5域内为收入差距较大,超过0.5为收入差距悬殊。这是贫富悬殊的一个重要标志。也就是说,从国际一般标准来衡量,当前我国的贫富差距已经相当引人注目了。

那么,贫富悬殊、基尼系数不断上升这个问题究竟是怎么形成的?可以说,它是30年来改革开放政策的伴随物。

第一,容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必然会导致收入差距。上世纪80年代初,面对发展起来的一批个体户特别是一些刚刚出土的私营企业,社会上存在着一种嫉富的“红眼病”,“万元户”一度成为社会议论甚至攻击的目标,这反映了既遭长期贫困煎熬又受平均主义流毒侵蚀的相当一批人的心态。当时的社会舆情是,在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早的那些地区,如广东、福建等地,社会已经能够比较认同收入差异,“红眼病”的影响较少,而开放较迟、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滞后的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红眼病”的影响较多。后来的情况不一样了。贫富差距的矛盾还不只是表现在地区之间,更是表现在同城之内。特别是在京、沪、深等城市,伴随着经济的急剧发展,出现了新的城市二元结构,即一方面是富豪的集聚,另一方面是数百万的外来农民工聚集,后者拿的是低工资,住的是简陋租屋,与前者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房地产领域是最能显现贫富差异的一个领域,在一些大城市,一套高档别墅价动辄在亿元以上,而贫困者仍蜗居于简陋小屋。房地产不仅成为贫富差异的一个重要标志,房地产业本身更是不断产生富豪的主要场所。据胡润中国富豪榜披露,在富豪榜中名列榜前的,几乎有一半是房地产开发商。

第二,是市场经济的改革导向。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条件不相同、个体能力特别是抓机遇的能力不一样,也必然导致收入的巨大差别。此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竞争经济,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市场化发育程度的不同,推进速度的差异,特别是行政垄断在某些部门与地区的存在,必然会造成不同部门人群间收入的巨大差异。当前,金融、房地产等行业从业人员收入大大高于加工业从业人员收入的情况由此产生。现在特别醒目的一个现象是,凡是越接近市场,特别是接近现代市场经济的那些单位,其所有者、参与者的收入越高,比如金融从业人员的收入一般较高,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的收入上百万并不罕见。

第三,基本经济制度创新,所有制结构变革,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与外资经济的高速发展,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共存格局,在按资分配的财富积累的马太效应下,成为收入分配拉大与贫富悬殊的基本制度原因。从单一的公有制到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共存的多元所有制结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这一调整,不能说不是收入分配差距拉开的一个基本原因。公有制范围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原则,而在非公经济领域,特别是在私营经济与外资经济领域,主导的是按资分配。所谓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原则相结合,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是补偿劳动已消费的消费资料V,按资分配的分配对象是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剩余价值M或者说利润P。劳动获得工资,资本占有利润,两条不同路径上的收益构成,再加上利润转化为积累,在扩大再生产与虚拟资本领域翻滚;其所产生的收入马太效应,使得收入与财富在不同人群间急速拉开差别并走向贫富悬殊。

第四,以经济特区与财政大包干等为内容的非均衡发展战略,也是造成区域间收入差距拉开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五,出口导向的政策。我们的出口导向政策是造就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并成长为世界“制造中心”的主要原因,然而,这也是以维持劳动力的低成本为代价的。东南沿海大批出口导向型企业、大量低附加值的代工企业,赚的主要是低工资者提供的劳动红利,这也是构成贫富悬殊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富士康等事件的出现,政府与企业都在做改善低工资标准的努力,于是,有关廉价劳动力时代已经过去、刘易斯拐点在中国出现的说法就不胫而走。其实,对此我们不应做过于乐观的判断。当前的中国,仍有一半多人口生活在农村,意味着仍有大量劳动力需要向城市转移,城市化的任务远未完成。从而,无论是出口导向型政策,还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或者是劳动红利,在短时期内都不可能消失。

在市场经济改革导向、基本经济制度创新与经济调整增长下,收入差距、贫富悬殊问题就是这么走过来的。它的积极意义是对传统体制下绝对平均主义的否定,但如今确实成了中国经济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那么下一步,我们到底应该怎样对待呢?

在上世纪80年代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六五”规划中,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曾经承担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课题,并以《社会必要产品论》之名出了专著,书中的一个重要观点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转核心不是单纯的M或者说剩余价值,而应该是M+V,即剩余价值加上工人的工资。职工的收入和企业的剩余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转核心。看来,这一观点到现在还有存在的意义,因为我们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与国有经济仍在发挥主导作用。这些年来,问题的关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讲得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讲得少了。这不能不说是造成政策上的某些缺失并导致收入差距的一个理论原因。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使市场机制与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机制相互取长补短,为推进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创造更好的条件。

公平和效率,可以说是经济学研究中一对永恒的主题。当前,多元的所有制结构是一个客观存在,我们一方面提倡公有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也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按资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范,在这方面切不可做“劫富济贫”的傻事,否则,只会不利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为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尽管经济总量在世界已名列第二,但按人均GDP或者说按实际的生活水平来说,还远远落在西方众多发达国家之后,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与此相关,对当前中国来说,发展仍是硬道理,财富仍是支持发展的重要资源。我们今天的任务,还是要保护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包括财富资源。改革开放以来,之所以不断有致富者将财富转移国外,或者不肯将私营企业做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怕“割韭菜”或“枪打出头鸟”,这实际上是对改革政策的一种不必要的担心与误解。

从比较可行的方面而言,今后应该在政府财政的再分配上做文章。最近几年政府税收不断增长,大大超过国民收入增长幅度,意味着有向低收入者倾斜的物质条件。在西方,政府支出的大量经费用于公共开支,这一点应该借鉴。市场经济情况下最大的公平是机会的公平,但这需要给每个人提供公平发展的能力,这就涉及到教育与社会福利问题,政府的支出应该更多地花费在这些方面。像希望工程,当然是反映了社会各界的巨大爱心,但问题是类似的不少事情本应该是国家财政做的事情,现在常常是财力没有花在该花的解决民生的点子上。与之相关,我们的税收制度要改革,但财政支出配置机制更要改革。

公平正义与合法性

黄力之

政治权力是社会的中枢神经,欲取消之而获得充分自由——此为无政府主义之论调,在现代文明背景之下,已无人再幻想之。但是,这并不表明政治权力可以高枕无忧,天下欲稳固,还是要做好一些事的。

按照唯物史观,经济是社会存在之基础,恰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1]

用今天的话说,这就是“做蛋糕”的问题,没有蛋糕,人人饥寒交迫,社会就不可能有基本的稳定感。而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的绝对规律,事实上蛋糕(其质量处于递进过程中)总还是被制作出来了,但是,失天下之事不断在历史上发生着,这说明政治权力的稳固,或者说政权的合法性,并不完全取决于经济的发展。

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在谈到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问题时,引用了M·S·李普塞的一个说法:“效率主要是一种手段,而合法性却提供价值判断。社会群体鉴别一个政治制度是否合法的依据,是看它的价值取向如何和它们的相吻合。”[2]

那么,在动荡的20世纪中后期,西方社会如何呢?贝尔列出了七大合法性问题:失业的存在,议会妨碍政府的有效运行,私人暴力增长,工业与农业的二元对立,民族矛盾与部落矛盾,知识分子异化,战争失败带来屈辱,等等。由是观之,这里的“吻合”不是话语上的吻合,而是指国家行为与国家价值观之间的吻合。如果国家行为缺乏公平正义必然导致国家基本道义的丧失,就会发生合法性危机。关于这一点,丹尼尔·贝尔还引用了詹姆斯·奥康纳的论断:“我们的首要前提是,资本主义国家必须竭力完成两个基本的,常常是相互矛盾的任务——积累和合法化。它意味着:国家必须竭力维持或创造条件,使有利可图的资本积累成为可能。但是,国家也必须竭力维持和创造社会和谐的条件。一个资本主义国家若公开地使用强制性力量去协助一个阶级积累资本,而不惜牺牲其它阶级,那它就会失去合法地位,因而削弱了对它表示忠诚和支持的基本力量。”[3]

贝尔认为,尽管为资本家积累资本只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事,但实际上社会主义国家也有资本积累的问题,因此也会产生一些阶层、阶级的利益遭受国家发展模式损害的现象,导致合法性问题的出现。应该说,这一预见正在被证实。

中国经济的连年高速增长已经成为中国的骄傲,但是,相伴而行的是什么呢?是维稳问题的尖锐性存在,连续多年都是提出“稳定是压倒一切的任务”。有媒体称:2009年以来,我国地方政府的工作重心发生了质的变化,由“发展是第一要务”变成了“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把维稳当做第一责任,已成为地方政府和领导工作的重中之重。权威数据显示,2009年维稳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令人震惊:全国内保费用达到5 140亿元,已接近军费的数额,中央公共安全支出增幅达47.5%。[4]

为什么会不稳定?这要追溯社会公平正义之现实性程度。2002年底的一次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者在判断“谁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群体”时,大多数人认为是党政干部。统计结果表明,在十个群体类别中,只有两个群体被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群体,一是党政干部,二是私营企业主。其中,有59.2%的被调查者认为党政干部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群体,排名第一;有55.4%的被调查者认为私营企业主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益最多群体。[5]

实事求是地说,这样的调查并无严格的科学标准,一切都是着眼于个体的感觉,只是,当公务员考试出现千军万马闯独木桥的景象时,人们才会相信感觉的真实性。当社会一方面是资本大量积累——出现合法与非法的少数超级富人,另一方面是社会底层为教育、医疗、住房、养老所困时,政治权力的道义基础也就自然流失,产生合法性问题,表现社会冲突的屡屡发生。

没有人希望发生更多的社会冲突,中国老百姓尚有“宁为太平犬,不作乱世人”的观念,但历史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面对社会冲突,必须注意到正确认识两个流行的重要概念,一是“心理承受能力”,一是“危机管理”,前者强调客体心理承受能力,其客观效果是:只要能够承受,怎么改革——改革中怎么缺乏公平正义都行。有媒体报道:“一些基层干部认为,中国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是强的,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还是处在可承受的范围,不应该有什么大惊小怪。”[6]后者关注主体技术解决能力,就是说,出现冲突不可避免,只要能够迅速地在技术上加以解决就可以了。不让改革措施超出心理承受范围,迅速处理出现的问题,不让其泛滥成灾,一般地说也没有什么不对,但是,对于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共产党来说,则太不够了,因为这忽视了为政者的道义立场,甚至完全解构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美籍历史学家黄仁宇在其回忆录《黄河青山》中,特别关注了国共冲突中的公平正义问题,他重点提到了另一个美国人韩丁(威廉·辛顿)写的《翻身》(北京出版社1980年版,主要记述了山西张庄的土地改革运动)一书,他说:“书中的一些段落也让我惊觉自己的无动于衷,这也是国民党的毛病,甚至孙中山也不例外。问题在于,贫富严重不均时,例如在许多已开发国家,其实并不是太严重的问题,前提是穷人的生存不致受威胁。但如果贫富的差距就是生死之别,即使是贫富差距不那么明显,也会构成最严重的问题,亟需立即改革。我们国民党这边的人大可以说:长弓(即张庄)的一切不是我们的错,千百年来向来就是如此,完全是共产党小题大作,以利他们掌权。事实上,他们持续战争行为时,我们的国家经济被破坏,全国永远没有重建的机会,而他们竟然还把全部责任推到我们身上!村民不曾听过我们上述的辩白,即使有,也绝不会同情我们。只要我们象征‘法治’,就是支持现状,因此就是站在剥削者和压迫者的这一边。我们所提出的现代西方生活水准,对他们毫无意义,这里毕竟是中国的山西。‘快淹死的人有暴力倾向’,辛顿警告。他证实‘人们提到过去,没有不哭泣的’。”[7]

农民不是政治家,也不是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他们不相信太长远而玄虚的分析,他们看到的是:国民党为少数人办事,共产党为多数人办事。这里的“办事”就是财产和权力的再分配,即便是罗尔斯的正义观,也主张“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8]可见,在20世纪的国共冲突中,共产党占据了道义的制高点,通过对少数剥削者的“不平等分配”,来“有利于最不利者”——压在底层的农民,共产党不仅在想象中而且在事实上给了社会底层以人格尊严和实际物质利益。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即使由于种种原因,民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没有预想的高,但是,对普通劳动者人格的尊重一以贯之,劳动光荣的理念不曾动摇,因此也没有出现所谓“成功学”压抑之下的广大失意人群,其对于稳定的意义不可不研究。

其实,金钱本身不是罪恶,罪恶在于:当它成为唯一性存在时,必然会抛弃社会主义价值观之公平正义要求,会排斥道义追求。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在分析法国大革命时注意到,专制制度以发家致富为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是一个错误的判断,因为它无法真正满足所有人的这个愿望,结果必然是,专制制度成为失望和痛苦的发泄对象,即革命的最终目标,托克维尔感叹道:“一场浩劫怎能避免呢?一方面是一个民族,其中发财欲望每日每时都在膨胀,另一方面是一个政府,它不断刺激这种新热情,又不断从中作梗,点燃了它又把它扑灭,就这样从两方面推促自己的毁灭。”[9]

看来,毛泽东的一句话还是有道理的: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今天,历史又一次提示:公平正义的诉求不仅反映了当下分配不公、正义阙如之剧烈性,而且唤醒人们以此定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与合法性之所在,GDP压迫人的这一异化现象终将渐行渐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6.

[2][3]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北京:三联书店,1989:232、288.

[4]社会科学报,2010.5.27.

[5]李培林.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研究.社会,2005(1).

[6]瞭望,2010.5.24.

[7]黄仁宇.黄河青山——黄仁宇回忆录.北京:三联书店,2007:317-318.

[8]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92.

[9]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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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石在中国传统的“正义”观上,“正义”一词是支持世界底层的从历史上看,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斯大林模式不可避免的失败_公平正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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