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义悖论分析_语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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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论问题是两千多年来哲学界和逻辑学界致力于解决的大难题。但是一直众说纷纭,没有多大进展。笔者试图对悖论进行具体的语言逻辑分析,并自以为自己的方法已经大大推进了悖论的研究。限于篇幅,下面只作简要介绍。

广义地说,悖论即荒谬的、违背常理的言论。但是逻辑中所说的悖论即逻辑悖论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况:从表面上正确的前提出发,经过似乎合乎逻辑的推理,却得到了自相矛盾的结论。

皮亚诺和兰姆塞把悖论分为集合论悖论(亦称逻辑—数学悖论)和语义悖论(亦称认识论悖论)两类。罗素没有作这样的分类,他认为所有悖论都产生于同样的错误。他们的观点各有其道理。这里不讨论这个问题。从语言逻辑的角度出发,我们只分析语义悖论。

笔者的方法的基本点,是要认识到语言中包含三个层次(注意这与罗素的类型论和塔斯基的语言层次论都不相同),并有相应的三种用法:即形式(符号)、内涵(意义)和外延(所指)。如“晨星”这个语词,其形式是两个汉字;其内涵是“早晨的星”,其外延即所指天上的那个以“晨星”为名称的天体,它实际上是语言所达不到的、语言之外的东西,但也表现为思维在把握语言时的一种状态,即直观地、透明地把语词等同于其所指对象的思维状态。

认识到语言中包含这三个东西并不新鲜,古希腊人就已经知道这一点了。但是直到今天,人们还总是弄不清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笔者的新发现,是把这三者看作是三个可以重合、透明、转换的三个层次,从而揭示了语言的机制和奥秘。以下就根据这个基本思路来分析语义悖论。

一、说谎者悖论

这是最古老的悖论。它可以简化为:“本句话是假说”,这句话是真的还是假的?说它真,它即为假话,说它假,它即为真话。

我们用前面所讲的语言层次的理论,从名称与所指的角度去分析:

说谎者悖论有这样的一般形式:P:P是假的。

前一个P是后面的语句的名称或标号,它与后面语句中的P没有形式上的区别,于是“P:P是假的”可以被理解为P 这个语句或命题说自己是假的。这里的问题在于,P 在这里有两重含义:一是作为整个语句的名称,指称整个对象语句;二是作为对象语句的一个部分,被包含在被指称的语句是:正是P这种双重身份引起了矛盾。

名称与其所指不能混淆,它们是处在不同语言层次上。在一个名称的所指是实体对象的时候,这不会成为多大的问题,因为实体事物不可能出现在语言中与其名称并列。我们不会把“桌子”这个名称当做桌子这个实物的一部分。但是当一个名称的所指是命题(它只能表现为语句)或语句这样的抽象对象的时候,发生层次混淆就十分容易了,我们可能把这个名称当作是它所指称的命题或语句的一部分。

以说谎者悖论而言,“本语句是假的”,“本语句”并不是一个语句,只是一个词组,只能看作是一个语句的名称,但它同时又被当作是它所指的语句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就混淆了层次。

如果我们用一定的符号把名称与其所指的语句,亦即不同的语言层次区别开,悖论当然就不存在了。

如设P':P是假的就不是悖论。

其实,困难不在于解释为什么不能允许“P:P是假的”,而在于为什么允许“P:P是真的”。说“本语句是真的”也是混淆层次的,但为什么又不被看作悖论呢?

罗素的类型论和塔斯基的语言层次论,都没有将“真”和“假”加以区别处理。他们认为,断定一个语句的真或假都必须在高一层次或类型的语句中进行。这样必然导致语言的类型或层次的无限后退或升高。他们的理论就成了逃避而不是解决矛盾的方法。罗素指出“恶性循环原则”,禁止“自我涉及”,也被指出禁止得过多,因为它禁止了象“本语句为真”这类“良性循环”,从而使得逻辑和数学都不可能了。

简单地解释,这是因为:

形式逻辑,特别是符号化了的形式逻辑具有平面性,它把思维和语言的立体层次结构展现在形式这一个层面上,把真假表现为形式上的区别,表现为肯定与否定。断定一个语句为真,并不产生形式变化, 故P为真表现为P,而断定一个语句为假,则要产生形式变化,故P为假表现为~P。亦即:由于P与“P真”无形式区别,所以允许“P:P真”; 但P与“P假”有形式区别,所以不允许“P:P假”。

断言语句的真假是在语言的外延层次和内涵层次之间的往复运动,当然就不存在语言层次或类型无限升高的问题。

说谎者悖论主要涉及的是语句的外延与内涵(事实与命题)两个层次的关系以及“真”、“假”等有争议的哲学概念,分析起来比较复杂。

以下的语义悖论主要涉及语言的内涵与形式两个层次的关系,分析起来比较简单。有不少人认为它们不是真正的悖论,而是“佯悖”。其实,它们在本质上和说谎者悖论并没有多大区别。

二、理查德悖论

这是法国人理查德在1905年提出的,大意是:对所有的自然数的性质加以编号,编号数本身也是自然数,所以可以考虑编号数本身是否具有它所代表的性质。如果编号数并不具有它所代表的性质,就称之为“理查德数”,如果编号数具有它所代表的性质,则称为“非理查德数”。

理查德悖论的特点,是对“代表”这个语言逻辑概念的误解。什么是“代表”?就语言来说,语言符号都是用来代表一定的概念或客观对象的,它也可以代表其他符号。“代表”实即书面的指称关系。

显然,代表某个对象的符号(亦即名称),与它所代表的对象不在一个语言层次上。不是同一的东西。符号可以显示它自身,但是不能代表它自身。如果我们认为一个符号可以代表它自身,我们就已经混淆了语言层次:我们把“代表”与“被代表”混为一谈了。

理查德悖论假定,编号数可以具有它所代表的性质。这是不正确的。如果编号数代表一定的性质,那么这种性质是被代表的对象,和作为其代表的编号数不是处于同一语言层次上,编号数本身所具有的性质也就不是编号数所代表的性质,它们至多具有形式上的相似,而实质是不同的性质。

由于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理查德性”,那么关于所谓“理查德数”的悖论,也就根本不能成立了。“理查德性”根本不是自然数的性质,也就不属于可以进行编号的自然数性质之列。对它给予编号,本来就违反了只对自然数性质加以编号的初始规定。

三、贝利悖论

贝利悖论是理查德悖论的简化。用“少于一百个汉字所不能描述的正整数中最小的一个”来描述一个数,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它只用了22个汉字就描述了这个数,而它却断言这个数不能用少于一百个汉字来描述。

这个所谓“悖论”当然也是混淆了不同的语言层次。它的特点是把对所描述对象本身的描述与对这个描述的描述混为一谈。

“十以内最大的素数”或“五以后最小的素数”,是对7 这个数的描述,根据这些描述,我们或许可以说7 是“用少于八个汉字不能描述的素数”,这也是对7的一个描述,似乎这里不存在什么矛盾。然而,这两类描述却是不应当混淆的:它们一个是对数7本身性质的描述, 另一个却是对前一个描述的语言形式的描述。后者根本不涉及数本身的性质,而只是涉及我们谈到那个数时的语言形式,这个语言形式与它所谈到的对象的性质没有必然联系。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把后一个描述改成“用少于七个(或少于六个、五个等等)汉字不能描述的素数”等等。

我们可以把桌子描述为:

“桌子是由四条腿和一个面构成的家具”,

“……是可以用十六个汉字构成的句子(即上面这个句子)来描述的家具”

“……用‘桌子’这个名词指称的家具”,

“……用‘桌’和‘子’这两个汉字构成的词来指称的家具”,

等等。

只有第一个句子是对桌子本身的描述,其内容要受客观对象本身特性的制约,如果桌子不是由四条腿和一个面组成,它就成了一个假语句。后面的句子都是对指称或描述客观对象的语词或语句的描述,它们与客观对象本身的特性无关(或者说只是通过那种语言与客观对象的联系而间接相关),而只与作为对象的语言的特点相关,它们的真假也不决定于客观对象,而决定于所使用的语言的特点。显然,这种描述越间接,它与所描述或指称的终极对象的联系就越不确定。

四、格雷林悖论

由英国人格雷林1908年提出,大意是:一个形容词,如果不具有自身所代表的性质,就称为“非自状的”或“非自谓的”,如果具有它所代表的性质,则称为“自状的”或“自谓的”。如“英文的”,“红色的”在这里就是非自状的,因为“英文的”是以中文形式表达的,而“红色的”是以黑色油墨印刷的;反之,“中文的”和“黑色的”,则是自状的。现在要问,“非自状的”这一形容词自身是不是“非自状的”呢?显然,如果它是“非自状的”,那么它就是“自状的”,而如果它是“自状的”,那么它就应当是“非自状的”矛盾。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自状”这个概念。实际上,语言都不是自状的,而是用来表达对象的,所谓“自状”,其实是由于思维的透明性而引起的错觉。

仍然用前面所讲的语言层次的观点来分析这个问题。

语言有不同层次,所谓“自状”,也就可以分析成不同情况:

如:“‘中文的’是中文的。”可以分析成:

(1)“中文的”的所指是中文的。

(2)“中文的”的意义是“中文的”。

(3)中文的”的形式是中文的。

这三种情况都不是什么“自状”。

(1)这种情况并不是对“‘中文的’是中文的”的通常的理解。这里只是为了全面才把它列出来。“中文的”是一个形容词,本来没有所指,只有理解成名词性词组“中文的东西”才有所指。同样,后面一个“中文的”也要理解成“中文的东西”。但说“中文的东西”指称中文的东西,当然不是对“中文的东西”这个词组或概念的“自状”。

(2)是解释‘中文的’这个词组的意义是“中文的”。 这也不是什么“自状”。是否懂得“中文的”这个词组的意义,取决于人们的知识状况。不认识中文的人不可能看出它的意义是“中文的”。

(3)是语言意义对语言形式的摹状。 作为主词的“中文的”是无意义的符号,它并不述说它自己的形式。不懂得“中文的”这个词的意义,但是知道中文的一般形式的人也能够认出它的形式是中文的。作为谓词的“是中文的”则表达一定的意义,它不必是中文的。

“‘中文的’is in Chinese”。

却不能翻译成

“‘Chinese’is in Chinese”。

一般地,所谓“自状”或“自谓”都是一个语词的意义对于某种形式的描述或摹状,恰好与该语词自身的形式相符合。但是语词的意义与它的形式并没有必然的、固定的联系,因此也就不能说语词的意义是对它“自身的”形式的描述或摹状。什么是它们“自身的”形式呢?语言的意义没有固定的形式,它们才可以翻译成不同的语言。语言的意义即人们的观念是一般的,而它的表达形式在特定的场合是特殊的,没有固定于观念的一般的语言形式,亦即,没有观念“自身的”语言形式。

反省到语言表达式的意义与该表达式自身的形式相符合,是人们的思维的结果。思维具有自身反思的能力,但是作为思维对象的语言表达式自身并没有这样的能力。一个形容词不可能“自状”或“自谓”。只有通过思维的反省,我们才把它的意义和形式联系起来,以为它是“自状的”或“非自状的”。一个不能把语言形式与语言意义联系起来的文盲,就不可能看出“中文的”、“黑色的”等等是“自状”的。思维、观念是透明的中介,它看不见摸不着,但是漠视它在头脑中的存在,就会产生种种逻辑错误和“悖论”。

归根结底,语义悖论都是由于对思维和存在、主观和客观、映象和对象的混淆引起的。观念和语言形式等对于物质存在来说是“主观”的,但是它们作为思维的对象,却又成为客观的,它们的性质不应当与主体思维的性质相混淆。正是由于把作为主体的思维与作为客体的思维对象即观念、语言形式等相混淆,把思维主体的性质和能力误认为是思维对象本身的性质和能力,才形成了语义悖论。

以上虽然是对语义悖论的分析,但其基本思路也适用于分析其他悖论,因为无论什么悖论都必须通过思维和语言才能思考和表达,也只有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的角度去考察,才能找到解决悖论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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