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村落景观发展的主体_旅游扶贫论文

论民族村落景观发展的主体_旅游扶贫论文

论民族村落景区化发展的主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景区论文,村落论文,主体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如何实现贫困民族群体的发展,如何使他们分享到社会进步的成果,这是新时期民族地区基层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基于民族文化旅游在国内外的迅速升温及民族文化资本化转化的经济支配逻辑[1],以行政或自然村落为基本单位的村落生态景观、民俗文化和民俗生活被视为实现产业化开发的特色优势资源纳入到西部开发计划中。在各级政府和部分体制外精英的倡导下,民族村落旅游开发作为解决民族群体经济发展困境的有效路径在各民族地区相继发展起来,“民族文化的资本化”[2]成为这一时期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主题之一。随着民族地区发展工作的推进,国家又相继推出了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等系列建设运动,并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历史文化名村(镇)”的命名和认定活动,全面铺开了民族村落新一轮的经济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既是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成员的中国政府履行尊重“文化多样性价值、对民族民间的文化和艺术遗产加以保护”的责任与义务的体现,更是国家通过文化旅游扶贫实现民族群体脱贫致富的核心。

      “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历史文化名村(镇)”的认定和命名活动侧重村落遗产的整体保护和功能性传承。但是,在民族村落旅游场域中,村落遗产保护与村落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相辅相成、相互制约。伴随国家的系列建设和保护项目,全国各地逐渐形成了一股融经济发展与民族遗产保护为一体的村落旅游开发热潮。在特定村落中,各种扶贫和遗产保护项目往往先后被整合进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项目中,用于集中打造具备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典型景区村落。这种景区化的村落发展模式,既为民族群体带来了一定的发展机遇,又在民族村落内部引发了诸多问题。本论文尝试将以“民族村落”开发为旅游景区的村落发展模式称为“民族村落景区化”,通过对政府主导型民族村落景区化模式的主体话语、受益主体及社区影响的分析,反思该模式扶贫与遗产保护的效度,以期为缓解民族村落景区化引发民族群体陷入新困境、民族村落遗产全面毁坏的潜在困境探讨可行的解决思路。

      二、民族村落景区化的内涵及其发展逻辑

      民族村落是特定民族群体在长期共同的聚群或聚族生活中形成的特定空间单元,具有相对清晰的自然地理边界和独特的族群文化体系。作为一个特定人群历史和现实生活的展演空间,民族村落集多元民族文化为一体,在兼具中国乡土社会一般历史和特质的同时,也有自己独特的村落发展史。她包含四个基本要素:即特定的空间、长期居住的人群、流动的历史和特殊的族群关系。民族村落的发展变迁与景区化过程,正是以这些要素为其主要内核。

      在实践中,各民族村落的景区化呈现为一个复杂而多元的动态过程,其基本的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主导、企业主导和民族群体自主开发三种类型。民族群体自主开发型一般以村落居民为主体,通过个体家庭、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制等方式,参与对村落景区化的规划、决策、实施、管理、监督等过程,并从中获益。自主开发型一般能以民族群体作为资源主体、参与主体和受益主体。这种模式对民族群体的资本、能力和意识都要求很高,从一开始就选择此模式并能持续坚持的比较少。企业主导型是以地方政府为初级资源主体代表,通过出让开发经营权的方式,引入相关企业对村落进行投资开发。在企业主导下,村落资源整合、资金投入、管理专业性和资源转化为资本的效率等方面都能得到更好的提升。企业成为资源主体、参与主体和受益主体,民族群体参与程度比较低、受益不多,发展到一定阶段往往会面临企业和民族群体之间难以调和的利益纠纷问题。政府主导型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通过项目申报、资金筹集、景区规划实施等途径实现村落的景区化发展。在该模式下,地方政府作为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拥有村落开发初期必须的资金基础、话语权力和管理能力。由于旅游活动的复杂性和开发过程的不确定性,从长时段考察来看,以上三种类型在实际开发中也并非一成不变,三种模式之间在同一村落可能会以并存或相继转换的关系出现。

      大部分民族地区,由于少数民族群体长期的地理边缘、经济边缘和文化边缘特征,及长期的制度性隔离与习惯性的弱势思维,使得靠民族群体自己的力量来实现规模化、持续性的村落景区化发展面临重重阻碍。于是,地方政府以“代理型”和“谋利型”的双重身份[3]进入到村落旅游开发中,成为民族村落、尤其是贫困民族村落景区化的主导性力量。在发展和保护这一政治和社会性目标下,民族村落景区化成为地方政府完成扶贫与遗产保护任务的可行方式与重要平台,政府主导型开发模式相应地成为民族村落景区化的主要模式。在该发展模式下,景区化的民族村落除了具备一般旅游景区“固定的地域范围、特定的游览内容、综合的旅游服务、统一的管理机构”[4]等特征外,还形成了一套超越村落又嵌合在村落景区化过程中的复杂的权力利益体系。

      结合当前民族村落景区化的运作过程、发展特征与实际效应,“民族村落景区化”可以理解为:民族村落因其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文化事象及生活于其中的民族群体而被某种或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纳入民族旅游开发进程中,逐渐被建设成为一个以村落空间为基本地域单位的旅游景区的过程。在现实中,民族村落景区化被作为实现民族发展与民族遗产保护的有效途径。其运行逻辑体现为:在资源主体的号召和指令下,地方政府以相对独立、资源禀赋高、便于管理和易于体现绩效的典型民族村落为基本单位,通过整合各种渠道的项目、资金和资源,相继投入到所选定的民族村落,力图在完成扶贫和遗产保护目标的同时,实现其不同层面的政治和社会目标。当前的民族村落景区化发展模式,不仅包容了学界所关注的“环境空间”、“旅游活动要素”及“旅游空间效应”等内涵,体现了国家话语下的各种命名和项目对民族村落景区化的推动,更体现了政府、企业和民族群体等相关利益主体博弈关系的“在场”及其博弈结果对民族村落扶贫与遗产保护效应的影响。

      三、民族村落景区化的主体

      谁是民族村落景区化的主体?在认识民族村落旅游景区化影响时,这是试图通过景区化发展实现民族村落经济增长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话语需要考虑的基本问题。民族村落景区化的主体,主要是指村落景区化发展中居于核心的权力话语,是旅游景区化过程中各种旅游开发、村落命名与文化保护项目的主导、执行和参与者。由以政府为主导的民族村落景区化实践过程及其特征来看,民族村落景区化发展的主体主要包括资源主体、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三个层次[5]。

      由于民族村落景区资源要素的特殊性,民族村落景区化主体的构成相对复杂。民族村落景区化中的资源主体基本可以分为体制内项目资源主体、非营利型资源主体和村落景观资源主体三类。村落景观资源主体指的是社区民族群体,他们是村落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的初始缔造者和使用者,是旅游景区化的主体之一。非营利型资源主体主要指的是国内外各种非营利性组织,出于人类整体发展和文化保护的目的,这些机构会在符合其资助条件的民族村落中作为项目主体的形式参与进来。体制内项目资源主体主要指的是掌控各类国家旅游扶贫资源和遗产保护资源的部门和组织,是民族村落旅游景区化发展所整合的各类旅游扶贫及遗产保护项目的制定者与“发包”方。在目前的民族村落景区化实践中,村落资源主体,即民族群体参与程度较低甚至基本没有参与;非营利型资源主体参与程度相对较高,但是对目标对象有选择性,因此也不具备普遍性;体制内资源主体,则是三种主体中最重要最有效的话语力量。

      民族村落旅游景区化项目中,直接的体制内资源主体主要是县以上各级职能部门,这些资源主体拥有雄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资本。因此,他们是旅游发展和传统遗产保护项目的“发包”者,在整个景区化过程中有制定、管理、监督和验收的责任与权力。体制内资源主体代表促进社会整体发展的国家利益,他们向下“发包”的主要目标是通过项目配套奖励和项目竞争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激励地方政府积极整合各种有助于村落旅游开发和保护的项目,达到促进民族村落实现经济增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进而实现民族地区稳定和安全的国家意图。但体制内资源主体基于强化通过项目实现发展的预期及对民族村落具体发展现状的缺乏了解,无形中会给予了基层政府借助景区化旅游发展过程制造形象工程以达到经济或政治目的的机会。正是由于体制内资源主体一方面掌控着制定、提供、审核和分配各项旅游扶贫及遗产保护项目的主动权,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引导地方政府、借助其配套资金与人力实现旅游扶贫及遗产保护目标,从而使得体制内资源主体与下级行政部门、基层组织之间,因为行政上的上下属关系和民族发展的政治任务,建立起了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和利益关系。由于资源主体扶持民族群体的初衷及其所推动的村落景区化建设,其和民族群体之间也产生了间接的联动关系。

      执行主体主要分为体制内执行主体和非营利型执行主体。体制内执行主体是指负责具体村落各类开发和保护项目申报的部门,同时也是村落旅游发展与遗产保护项目实施的责任人、组织者与管理者。在项目的运作过程中,体制内执行主体可以对“抓包”来的项目进行整合、优化或改变项目分配对象与方向。非营利型执行主体是为保护特定民族村落的自然或历史文化遗产而向非营利型资源主体申请进入各种保护名录或给予资金支持的各种研究机构或专家团体。在景区化过程中,旅游项目的执行主体是县级政府及其职责部门。它们在申请到国家和社会各类发展项目及资金后,通过对项目及资金的优化整合与配套,将项目及配套资金分配到符合条件的民族乡镇和村落。由于掌控着项目和资金整合与再分配的权力及对相应村落的景区化进程进行管理与监督的权力,执行主体经常将自身的主体性意志贯穿至经济发展与遗产保护的景区化进程中。因此,民族村落的景区化发展和遗产保护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村落经济发展与文化传承的同时,也往往成为体制内执行主体获取经济利益的要钱工程及炫耀政绩的政治资本。

      民族村落景区化项目的参与主体主要是乡镇政府、村两委及外来投资者。从目前的村落实践来看,民族群体参与景区化的程度和比例都比较低,很多村落仅有部分具备经济资本或稀缺资源的村民参与,乡镇政府、村两委及外来投资者构成了景区化项目的主要参与主体。在申请和获得景区化相关项目与命名后,乡镇政府和村两委便积极行动起来,设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景区管理委员会,针对入选村落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细则并组织实施。这些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如旅游发展项目如何运作,重点扶持哪几户人家参与到住宿、餐饮接待中来,雇用哪些施工队来开展村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参与主体有很大的决定权。

      作为项目执行主体和民族群体的中介人,乡镇政府和村两委的角色和责任常常是多元而复杂的,即既要符合项目执行主体的意志,又要考虑民族群体的发展需求。若村落景区化后没有达到上级领导的预期,在项目验收和评估中很难通过,也很难申请后续资金或申报下一次的项目,甚至参与主体的政治生涯、经济收入都会受影响。同样,在景区开发中,若过度干预村民出租民居、在景区摆摊等商业活动、对个别农户的扶持过于明显的不公正、或过于为自己家庭或家族谋取利益,都会引起村内其他民众的不满和抗争,这不仅会影响参与主体在村落中的声望,也会影响其政治业绩。因此,在景区化作为民族村落中心工作的背景下,景区化发展所需资源、既得利益分配和景区秩序维护成了县级政府、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与民族群体之间关系的主要联结者和决定因素,也重构了各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通过景区化发展和遗产保护工作,村落景区化的资源主体、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之间逐渐形成一张相互联动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6],一种新的权力—利益关系在民族村落景区化的特定场景中形成。为应对资源主体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之间会在“共同利益”基础上形成一种“共谋”[7]行为。但是,由于执行主体掌控着“发包”对象选择和景区化实施方式的权力,因此,两者之间的“共谋”行为又体现为一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参与主体会优先考虑执行主体领导意志和政绩的体现并将此视为景区化是否成功的标准,景区化中村落的参与程度及是否真正有助于贫困群体的脱贫及民族遗产的保护并不是最重要的。正是基于相互关联的权力压力及对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使景区化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于要钱及表现政绩的典型形象村落工程,这些村落的景区化发展不仅没有实现体制内资源主体及非营利型资源主体“发包”的初衷,反而增加了部分没有资本参与景区化发展并从中获益的村民的生活成本。民族村落景区化一旦被科层制的权力关系所绑架,便会偏离民族村落旅游景区化发展的初衷,成为制造要钱机会、表现政治业绩及实现领导意志的手段,村落贫困民族群体的主体诉求、民族遗产的保护传承宗旨则被各种行政压力肢解了。

      四、民族村落景区化发展的受益主体

      谁是民族村落景区化发展的实际受益主体,景区化发展实践是否真正有助于民族群体的脱贫?这是直接关涉到民族村落景区化发展宗旨、目标和结果的核心问题。尽管参与特定民族村落景区化的群体和组织包括资源主体、执行主体、参与主体及民族群体,但从项目设计的宗旨和目标看,其主要受益主体应该是景区化村落中的贫困民族群体。然而,由于资源主体、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之间超越民族群体利益的复杂的权力和利益关系,在当下的实践中,景区化成为了这些不对等权力话语之间相互博弈的产物。解读景区化发展项目中的受益主体这一根本性问题,实际就是回答资源主体、执行主体、参与主体与民族村落居民之间的权力、资本和利益关系的较量过程。

      对资源主体而言,它们想通过景区化旅游开发项目来调动执行主体落实国家关于民族发展与遗产保护政策的工作积极性,借助基层申报上级专项资金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共同形成开发所需资金和力量的整合,达到各民族群体早日脱贫致富、实现国家之发展目标。从此意义上看,资源主体和各民族贫困群体具有共同的利益目标。那么,通过景区化发展实践,民族村落及其贫困人群是否获得了实际的利益?资源主体的发展初衷又是否真正得到了落实?

      从某种程度上说,资源主体的发展目标在景区化实施进程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落实。民族村落在村容村貌、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了明显的变化,部分民族群体的经济生活水平提高了,但这仅仅村落形象层面的营造及部分有资源基础的人群生活条件的改善。由于资源主体发出的各类项目是通过执行主体自上而下的实施的,从而,当项目到达地方时,往往会在“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的表述下被地方权力利益关系所绑架,无法为贫困民族群体带来真正的实际利益。各种项目及资金通过地方政府的二次“整合”与“包装”,基本脱离了其预期的社会意义,蜕变为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实现领导人意志和政治仕途的工具。在民族村落景区化实践中,很多项目开发的目的和过程都背离了扶贫和遗产保护的初衷,得不到民族群体的长期认可和支持,很多村落的景区化项目不得不以失败的结局草率收场,或转为企业主导或冠之以进入旅游周期的衰落期而放任不管。从而,一旦民族村落景区化项目被置于各级权力话语的利益关系网络中而沦为各方攫取政治功绩与经济利益的工具,就会为贫困民族群体带来更消极的严重后果。

      在现有的实践模式下,项目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往往会成为景区化旅游发展项目中最大的受益方。一般而言,执行主体在得到旅游发展项目后,会优先考虑如何从中实现自身政治或经济利益好处,在此基础上,将可支配和利用的各类资源与项目进行规划,引导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部门整合其配套的人力物力,形成较强的专项资金和领导团队,然后通过参与主体的配合,将资金投入到契合以执行主体为主的各方利益的民族村落,从村落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接待环境构建、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开发与宣传、旅游核心区划定、招商引资等方面,将所选定的民族村落打造成区域民族扶贫和文化传承的定点示范村,作为向资源主体展示其职能和业绩的形象工程和争取后续支持的资本。因此,资源主体设计并发出的一个旅游开发项目,往往能激发或整合执行主体所掌控的多个相关项目,甚至以此作为基础,引导参与主体以不同的名目继续向资源主体申请资助项目,而在实际建设中,不同项目所指向的资助对象其实是重复的。通过这种项目集群示范效应及各县市、乡镇官员之间的项目竞争结果,表面成功的景区化典型村落模式在民族地区蔓延开来,旅游景区化项目进一步成为地方官员获取经济、社会和政治资本的手段,民族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则被有意或无意的忽略了。

      作为村落旅游资源主体及旅游发展主要受益对象的民族群体,在实际的景区化发展中被逐渐客体化和边缘化。在自上而下的旅游开发模式中,民族群体作为一个缺乏资本的弱势群体,其对于参与村落景区化开发与管理的权力要求、迷茫和无助的表达根本没有进入到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的规划视野中。在各种应对资源主体评估检查的总结报告中,各种支持项目和命名、游客人数和景区经济收入、民居客栈数量、基础设施建设、上级部门的考察和表彰次数等往往被作为景区化的主要成效加以强化,这些数据满足了部分追求现代化的资源主体的目标。在长期的地方权力话语主导下,原本出于良好用意的旅游发展项目,往往会因为被部分地方官员所操控而逐渐偏离民族扶贫的发展初衷,发展成一个使民族群体因承担旅游景区化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生活消费成本提高等负面影响的扰民工程,通过景区化扶贫实现民族群体的脱贫致富与现代化成为一种发展的“幻象”[8]。

      因此,一旦民族群体由于发展资本和话语权的缺失而被排斥在景区化项目资源和受益主体之外,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就会成为景区化最大的受益主体。这充分表明,当前的景区化旅游扶贫模式还存在较多的缺陷,其实际运作的模式并没有真正将民族地区和贫困民族群体作为帮扶的主要对象,贫困民族群体也尚未真正获得发展的条件与支持。

      五、民族村落景区化对民族村落社会发展的影响

      民族村落景区化发展是一个通过对民族村落自然及历史文化遗址的修复重建并使之旅游资源化的空间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多重力量共同推动,通过对村落名称、历史、传说故事、建筑、宗教、节日活动、民族日常生活等的挖掘和符号化来构建地方历史文化特色并使之内化为社区认同、外化为景观符号的过程。因此,一般而言,政府主导型开发模式在理论上有其积极的意义,尤其在民族村落景区化初期,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和经济力量的动员,为缺乏自我发展条件和能力的民族群体创造后续发展的良好基础,这也是以资源主体为代表的国家意志的主要出发点。然而,在现实发展中,由于各主体之间复杂的权力和利益关系,作为这些话语及其力量博弈的产物,民族村落景区化带给民族社区的,除了村落成为游客眼中的景区、村落少部分有资本的村民获得利益之外,更多可见的则是村落民居和传统宗教空间的商业化、村落农耕地的骤减和生活消费成本的高涨、村落居民之间基于经济利益的紧张关系的加剧、村落公共休闲空间逐渐被挤压侵占等消极影响。在民族村落景区化过程中,理论中的受惠者并没有真正成为实际运作中的主体。[9]

      民居商业化是目前民族村落景区化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在民族村落景区化发展中,随着旅游活动的扩张,民族群体参与开发获得利益的动机也被激发出来。然而,由于资源主体所设计及提供的项目资金、民族村落的景区规划、村内公共空间、民族文化、自然和建筑历史遗址等的开发都基本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大部分村民自身又缺乏自主参与旅游发展的社会、文化和经济资本。于是,出租老民居以在景区化中获利成为民族村落迅速商业化的直接动因。因此,村落民居功能的商业化,开启了民族村落的全面商业化。由于将民居出租获得的经济收益远远高于传统的农耕经济收入,随着村落景区化的发展,民居商业化也会继续扩张。同时,出租民居或将民居改造成客栈、咖啡屋和酒吧的村民,不断在农耕地上重建新民居,这必然会导致村落耕地面积急剧减少,村落自然景观受到破坏,民族村落景区化赖以存在的自然生态景观将逐渐失去其旅游吸引力。此外,随着出租民居带来的经济效益,村落邻里之间或家庭成员之间因为土地利益开始出现纠纷和矛盾,传统调解模式在现实的经济利益面前逐渐丧失其功能,最终引发村民之间传统交往模式的破坏或重构。

      宗教信仰活动和空间的商业化,是村落景区化对民族村落传统仪式生活最具破坏力的因素之一。民族村落文化中最具吸引力的资源之一,就是其古老而独特的民族宗教信仰。在传统村落生活中,民族宗教信仰包括村落宗教组织、仪式活动及其特定的仪式空间,三者在民族群体生活中都具有其历史性、神圣性和特定的社区功能,组织成员对社区的责任和贡献是自愿与无偿的。在景区化开发以后,被纳入遗产保护的村落宗教空间成为地方政府重点开发的展演性宗教文化旅游资源。资源的开发和使用权都在政府,地方政府在寺庙等宗教空间设置门票收费点,部分宗教空间成了与民族群体日常生活相隔离的景点,宗教仪式活动空间被缩小。同时,地方政府在接待上级或社会考察团时,为展示村落传统文化特色,也会让村落宗教组织参与表演并给予一定的报酬或补贴,虽然报酬不高,但由于仪式活动的性质变了,对象不再是村落居民,于是,组织成员会慢慢习惯有利益的展演,最终使仪式意义商业化而失去信仰根基,其传统上所宣扬的惩恶扬善、家庭邻里和谐等教义及其在村落日常生活中的调解作用也最终淡化。因此,从社会权力关系上说,“展演不只是‘谁在展演’,还在于‘谁创造的场域舞台’;不只是‘谁是观众’,更重要的是‘谁招引观众’。”[10]民族村落的宗教文化资本化过程,其关键性的问题就在于其选择展演资源、发动展演、主持展演、诠释展演和接受展演利益的都不是普通民族群体。民族村落景区化的发展和遗产保护的目标蜕变为商业资本和政治权力的联姻。

      民族村落景区化导致社区多重利益关系的构建,引发新的治理危机。传统上,民族村落直接的主管机构是村两委,由于民族村落景区化一般是多个项目和资金的整合,随着地方旅游局、文化局、民宗局等机构从不同层面参与进来,村落同时成为多个部门保护和开发的对象,形成多头管理的局面。景区管理委员会即是这种复杂关系的产物。景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按前期开发规划和管理规则对投资建设项目和景区日常旅游活动运作的进行监督及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往往基于各种利益关系,对入选民族村落的调查不周密,项目规划笼统而模糊,对景区化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和问题也缺乏充分的预见性及相应的惩处机制。于是,当管委会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遭遇具体问题时,却没有相应的执法标准和权力。面对背景各异的外来投资者的违规行为,也只能进行引导劝说而不能有效强制管理。这种管理困境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对违规开发和建设行为的纵容。随着这种违规行为扩大到直接影响资源主体发展和遗产保护预期的验收效果或遭受客源市场的消极评价时,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就开始被迫强制管理了,最终结果就是直接引发投资者和村两委、镇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出现“资源消解自治”[11]的乡村社会治理新困境。

      在日常生活方面,随着景区化的发展,村落空间逐渐被外来投资者、商业性消费场所和游客所充满,村落共同的文化休闲空间被征用或侵占,村落老人的休闲活动和年轻人的休闲消费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老年人话家常、锻炼身体、领孩子等传统休闲活动因村落广场的旅游空间化而逐渐减少;村落年轻人则在耳濡目染中加入了为游客而设的酒吧、咖啡屋等消费活动中,夜间相互请客喝酒等攀比性消费活动增多。大量游客的涌进,在促进村落消费项目和活动丰富化的同时,也无形中刺激了村民追求现代科技产物消费的欲望。由于在旅游景区化中受益的群体比较小,对于村落中人数较多的没有资本或民居不在核心区的居民而言,无论是生活消费压力、还是建盖必须的住房,其成本都因景区化有了较多的提高,长此以往,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现实心理压力下,为了生存而违规的事件就难以避免了。因此,在缺乏对民族村落全面的实地调查就基于各种利益考量而匆忙实施的景区化发展策略,在实施其社会关怀的实践时,可能会造成部分民族群体更快的落入边缘化和贫困化中。

      六、促进民族村落景区化良性发展的思考

      民族村落景区化主要集中在旅游资源丰富但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的民族地区,这些地区往往同时也是农村地区和西部贫困地区的重合体,贫困问题更加突出。因此,以村落特色资源为依托,通过旅游景区化发展,帮助弱势地位叠加的民族群体构建基于自身资源禀赋的内生性发展道路[12],已经成为国家解决广大民族地区民族群体贫困问题的重要路径,也成为贫困民族群体脱贫致富的希望。然而,在景区化实践中,由于发展项目被各类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的权力与利益关系所制约,使受益主体在理论上和实际上相互矛盾,背离了资源主体发展的预期目标,并对民族村落社会造成了众多消极影响。如何打破景区化项目中被各种权力关系所控制的利益链条,使民族群体成为景区化实践的受益主体,成为旅游景区化模式下推进我国民族地区旅游发展和遗产保护工作必须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首先,必须转变体制内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在景区化过程中的主导性角色。在民族村落景区化实践中,由于民族群体在资金、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不足,体制内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依托项目对景区化进行引导和扶持是非常必要的。比如,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可以从村落景区化的可操作性、景区开发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信息系统建设、旅游产品及形象的宣传营销、制度规范、安全保障、旅游从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等方面为村落居民提供实实在在的扶持和帮助。但是,如果其角色定位为整个景区化过程中的完全主导,并基于各种权力—利益关系而独断专行,则作为村落资源初级生产者的民族群体的参与及利益是无从体现的。“如果法律对各自权力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出现真空,天生偏好膨胀的权力就会在这一真空地带肆意妄为。其结果就是权利被权力剥夺并服从于权力。”[13]必须重新定位体制内执行主体和参与主体在村落景区化中的角色,强化其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从完全主导一切转变为以监督和服务为主的有限主导。

      其次,应当赋权民族群体,重建其主体性地位。民族群体既是景区旅游吸引物最主要的资源主体,同时也应当是村落景区化主要的参与和受益主体,然而,在现有的旅游发展项目背景下,景区化过程被各种权力—利益关系所绑架,处于权力和资本边缘的民族群体一开始就被排斥在这场利益博弈的主体之外,其参与权力与受益权利也自然就无从保障了。因此,要从根本上突破现存的受益主体悖论,必须在对村落资源产权和旅游资源价值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肯定民族群体的生活方式、村落文化景观作为旅游吸引物的重要价值,通过为旅游吸引物权立法[14]和赋权[15],重建民族群体的资源主体、参与主体和受益主体地位,彻底改变目前民族村落景区化中民族群体的失语和弱势地位,进而避免民族群体成为景区化负面影响的承担者并陷入更大的贫困处境之中。

      最后,动员和修复民族村落的非正式组织,推动民族村落内部秩序的自我构建和自觉维护。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赋权民族群体的主体性地位,是促进民族村落实现社区参与景区化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但如果村落内部没有构建起自觉维护村落旅游可持续发展和遗产保护的意识和组织,基于谋求个人或个体家庭利益的目的,村落景区化过程还是难以避免混乱和不公正的困境。民族村落传统非正式组织的动员则可以消除这些潜在的隐患。民族村落的非正式组织一般包括老年协会、老年宗教组织、中青年文艺队、专业合作社等。老年人协会、老年宗教组织和中青年文艺队,作为村落精神和休闲生活的主要组织,在村落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尤其是这些组织的带头人和组织者一般都是村落内部各行业的精英,其德行、见识、威望,甚至能力都是村内公认较为突出的,而且对村落文化传统有更深的理解和感情。如果将这些组织纳入村落旅游发展的规划、决策和管理中,不仅可以发挥其传统节日文化展演的功能,传承和保护村落历史遗产,而且可以通过老年组织的社会伦理影响功能规范和形塑个体家庭的行为,对整个社区内部秩序的稳定和旅游者的安全保障都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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