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则与经济人格_经济人论文

市场规则与经济人格_经济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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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提出经济人格的概念,认为它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则在经济主体的道德心灵境界内化和升华的结果,市场经济的稳定、繁荣和发展有赖于市场经济内在秩序的确立,而这种秩序本身的确立又依赖于外在的市场规则和内在的经济人格的双重完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人格主要是要求经济人的行为合乎社会主义的伦理规范、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和社会主义的制度规范。

关键词 经济人 经济人格 市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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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人”的概念原出自西方经济学,本意是指在利己的欲望驱动下不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单位或个人。虽然经济人这一概念是由法国经济学家帕累托(Pareto)在本世纪初才明确提出来,然而关于经济人的基本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典大师亚当·斯密(Adam Smith)那里。在斯密看来,人天生具有利己心,即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动机,这种自利的动机并不是单纯地导致个人利益的最大满足,由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又会促使整个经济运行的协调有序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实现。斯密的思想启迪人们应该把改善生活条件和获得物质福利看得比空洞的拯救灵魂的说教更为重要,在当时封建君权和神权统治下起到了在经济领域解放思想的作用。新古典主义者认为经济人即经济活动中的一般当事人或行为主体,不但具有功利主义本性,而且还具备完全理性,即掌握足够的信息,通过理性行为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各个领域关于人的行为分析的视角逐渐拓宽,很多学者对传统的经济人理论进行了重新思考。譬如,著名的“霍桑实验”表明,人的行为不仅决定于物质利益,而且受制于各种社会的、心理的、文化的等非物质的因素的影响,马斯洛(A.H.Maslow)的“需要层次理论”主张把人作为一个整体从经济、心理、社会等多重角度来综合考察;莱宾斯坦(H.Leibenstein)等人提出的“X效率理论”还充分注意了人的惰性同理性之间的矛盾,认为人在处于无外部压力或压力不足时,往往由惰性、习惯、嗜好等支配;以布坎南(J.M.Buchanen)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则对政府干预经济人行为的方式、限度和道德上的合理性作出了分析,等等。这些关于经济人理论的拓展和深化,一个很有意义的方面就是经济学家们越来越多地将有关人格的设计和人与人之间的价值观念等问题引入经济人理论之中,如亚当·斯密最早所注意到的与正义相联系的“同情心”;“帕累托佳境”所描绘的由市场制度自动地促使资源优化配置的完美境界,同时在道德上也是一个守信、公平交易、讲究平等的世界;还有当代伦理学关于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和共同体主义(Communitavianism)的争论也反映了伦理道德问题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然而,这些学说都存在着一个严重的缺陷,就是他们对经济人的考察都基本上抽象掉了人在特定社会生产关系中的地位或其阶级属性,而单纯从技术的角度研究经济人的心理和行为,尽管如此,他们对经济人人格和道德价值问题的关注在当今时代是有重要启迪意义的。

从现代经济学意义上讲,经济人通常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的一切行为主体,包括生产者、交换者、消费者以及政府管理者等。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也是商品经济”这一理论的普遍确认,理论界也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人”的概念,在这一理论中除了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外,还提出了一系列对经济人行为的规范要求,当前关于市场经济中道德建设问题的讨论突出地反映了这一点。

本文也立足于从规范意义上对市场经济中各行为主体的活动提出一些基本的要求,并进而确证市场经济内在秩序确立和高效率运行的伦理原则、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为此,在经济人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经济人格”的概念,认为它的主要内涵是:经济人格是经济人人格的构成和体现,它综合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规范和原则对人的素质的内在要求,是市场规则在人的道德心灵境界的内化和升华,是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价值观念、道德信念、心理特征和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的、持久的配合形式。

人格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在不同的学科中对人格概念的理解和规定各有不同,心理学侧重于个人之间的差异,把人格看成是人的心理特征;文化学则偏重于文化和习俗的角度,认为人格是内在化和个体化的文化精神;法学则从社会等级和财产隶属关系上表达人格,认为人格是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社会学将人格视为人在社会或某个团体中的角色特征,是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价值的反映;伦理学则将人格理解为人的品质,是反映一个人道德水平的内在和外在的精神特质。一般而言,身处不同的社会环境,从事不同的职业,都要有相应的人格,譬如,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就有相应的社会人格,从事政治活动的人要有政治人格,从事各种不同职业的人,都要有相应的职业道德人格。理所当然,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也应该要有经济人格。凡此种种,人格就是人的品格的多方面的展现,说到底是人的素质。

经济人格是经济人素质和品质的综合体现,它是一种社会化了的人格,是经济人个体人格在经济活动中逐渐社会化的结果,是个人与社会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渐达到的社会规范和人格自身的一种平衡,是一种二者合一的精神境界。每个社会所拥有的各种行为规范为其维护自身秩序和保持平衡提供了保证,介入市场的经济人将这些规范由所属的社会经济团体和周围环境的潜移默化作用反射到他的人格要求中,经过内化形成他自身的人格素质,从而在经济活动中体现出与社会规范相一致的人格特征。企业法人也有其法人人格,它更呈现出社会化的特征,它体现在商业团体和生产单位以合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并符合伦理规范和制度规范的要求。

市场经济秩序包含着一系列适应其规则的内在信条,它是高效率的经济秩序所内含的基本要求,这些内在信条通常通过三个层次反映出来:(1)通过外在的,由生产工具、劳动对象、社会产品等的分配组成的反映在生产力水平的物质层次;(2)通过经营机制、生产组织、管理措施等组成的体现管理水平的制度层次;(3)通过内在的,作为生产主体的人在客观经济活动中反映出来的由思想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构成的以经济伦理为主的观念层次。这三个层次是同一社会经济有机体的表层结构、中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的分别展示,经济人格是市场运作规则和行为规范在深层结构上即观念层次上的表现。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经济的内在秩序要求经济人的人格特征同经济制度所内在地包含的信条是统一的、协调的,而不是不相容或矛盾的,如果二者不能协调或低效结合会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和高昂的潜在交易费用。在我国,要建立高效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但要制订现实经济秩序所要求的各种行为规则,而且要找到一种途径使外在化的市场规则同内在化的经济人格在制度基础上达到内在统一和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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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过程中,人们有一种普遍的担忧就是人格失范的问题,如人们所说的信仰危机、道德危机以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及其种种表现。人们关心如何在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形成有高度凝聚力的一元化价值导向,以避免市场社会变成一个充满人格分裂的社会。对经济人的行为加以规范和正确引导,单从伦理的角度加强道德教化显然是不够的,社会主义经济人的行为不仅要合乎伦理规范,而且要符合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只有这三个方面的规范系统地、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时,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这三个方面规范的基本原则同市场经济的内在信条是一致的,只有将这些规则内化于人的心灵境界才能形成完善的经济人格。所以,社会主义经济人的人格要求也就是要求经济人的思想和行为符合社会主义的伦理规范、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

(一)伦理规范 道德构成经济秩序的伦理基础,内在地支撑现行秩序。但是由于在体制变革时期,经济秩序的内在规则不可能很快统一和协调起来,道德信条,政策法规的动态性质不能相互配合,使得伦理信仰陷入某种程度的混乱失序状态,如经济行为中一度出现的片面性、短期化、庸俗化的急功近利倾向的蔓延;还有,由于集中于放权让利的企业改革领先,而权利平等、公平竞争、理性精神等商品伦理基础和政府职能的重塑再建的步伐跟不上,所导致的政府职能界定混乱,政府干预不规则,非国有企业逃税漏税,国有企业短期行为严重等弊端,都部分地可归结于道德观和价值观的混乱所致。

市场经济是信誉经济。对主体而言,信誉是人格状况的体现。它也是一种资本,可以带来效益。市场经济必须要有信誉,否则就不可能建立正常的交换关系。社会主义更应该讲信誉,社会主义经济是信誉经济,社会主义市场也是信誉市场。讲求信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伦理要求。中华民族自古就有讲信用、讲仁爱、讲礼让的传统美德。儒家思想所宣扬的“重义轻利”、“存理弃欲”虽不足取,但也绝不能见利忘义,纵情肆欲,只有“遵义兴利”、“循理节欲”,才是符合今天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建设的要求的。道德对于市场秩序是必不可少的,西方一位学者曾深刻地指出:市场经济秩序中如果排除了个人的创业精神、深远的目光以及责任心,甚至在个人还无法表达这类优良品德时,就会矛盾百出。

克服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道德滑坡等危险,必须重视道德人格的建设,道德人格是道德规范在更深层次上和本质意义上的素养。培养健全的道德人格,要同锻炼正确地进行道德选择的能力结合起来,因为现实的道德规范不仅是多元的,而且是多层次、多样化的,有了高尚的道德人格,就可以获得独立自觉的判断能力,其选择和追求就能达到一个“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行为和伦理合一的境界。

(二)法律规范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法律的完备程度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是否具有自觉的法律意识也是经济人格是否完善的一个标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有法律,而且应该有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的活动受制于竞争机制,竞争渗透在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目的在维护竞争秩序,反对垄断、自由放任和不正当竞争,这就要靠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全面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并规范政府的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司法保障,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育和正常运行。

经济立法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使经济行为规范化。经济人的活动均是以获取利润为直接目的,利润的驱使、诱惑会使某些市场竞争者不顾法律,抛开职业道德,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因此必须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经济人的行为。其次,经济立法是为了使政策制定和实施规范化。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的要求,把现有的改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且新的改革措施也以法律的形式推出,可以使国家与地方的关系,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法制化,也可以使企业、个人经济活动规范化。

要规范市场行为,必须要加强立法,立法就是为市场主体定位,为市场行为定格,为市场后果定责,从而对经济人形成系统的规范约束。然而,进一步讲,要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克服法律的事后性缺陷,必须要树立起正确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并进而使法律意识上升到自觉的人格精神的层次,使其对经济人的行为起到自觉的调整和约束作用。法律意识是法律规范在人的思想境界中的反映,自觉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信条相结合的人格素质,在调整人的行为方面更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功能,从而能够更为准确地也更有效地矫正人的行为。

(三)制度规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它相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两个特殊的属性:(1)经济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组成;(2)经济运行目标是为了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主义经济人的人格特征必须要体现出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相一致的内容。这是因为人格塑造是一项精神领域的建设工程,它是同社会意识形态相联系的,而社会意识形态又决定于社会制度,因而人格塑造在本质上要求与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相一致。

社会主义制度对人格塑造所产生的根本要求具体体现在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上。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道德价值和利益价值共构的基础是社会的共同利益,因而社会主义经济人人格价值的基本取向,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统一的集体主义。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归结到经济发展目标上,也就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这是因为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所体现出的人与人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的联合劳动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运行机制和分配方式等都是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只有坚持集体主义和共同富裕,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

用集体主义的精神塑造人,需要正确处理三个方面的关系:(1)正确地对待人和物的关系,反对拜金主义价值观;(2)正确对待个人和集体的关系,坚持个人和集体和谐一致的价值观,反对极端利己主义的价值观;(3)正确处理创造和索取的关系,坚持为人民服务和艰苦奋斗的价值观,反对享乐主义价值观。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强调社会利益,强调大多数人的利益,主张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目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对于社会利益矛盾,政府从政策、立法上进行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但必须有道德的参与、价值观的调适,因为无论是政府的经济行为、立法行为,还是经济人的个人活动,只有建立在共同的道德和价值认同的基础上,调整才是自觉的和有效的。而要达到这一点,不仅需要共同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而且这种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还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的内在本质和制度规范。

另外,经济人的行为必须要符合党和政府的政策要求,经济人必须自觉地根据政策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自觉服从经济政策、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要维护大局,注重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保证国家政令畅通,“全国一盘棋”,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自打自己的小算盘。

总之,市场经济的稳定、繁荣和发展有赖于市场经济内在的伦理秩序的确立,而这种秩序本身的确立又依赖于外在的市场规则和内在的经济人格的双重完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只有对经济人进行道德教化、法律约束,并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从而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道义力量,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有序化并逐步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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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但由于在初始阶段,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此情况下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负效应,即人们非常关注社会经济增长同道德进步不同步的问题。本文的经济人格概念,正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来的。现实要求我们,必须把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起来,同时也要大力倡导经济人的人格规范,尽快确立高效率的市场秩序的伦理基础。人格本质上是一个伦理范畴,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内化于人的道德心灵构成人格要素之后,也就具有了伦理属性。因而这些范畴都可以纳入经济伦理的体系,来建立一门新的学科——经济伦理学。

经济伦理学的任务是从经济人的素质要求出发,研究和制定一系列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原则。如果脱离经济发展,强调道德价值和规范绝对优先,对市场行为进行评价和约束,往往导致对经济行为硬性修正的弊端,因而不可取。可取的路径是将经济的原则和伦理的原则相融合,从中确立相得益彰的经济伦理,也就是立足于市场经济本身的特点来论证人格规范和伦理原则。这就开辟了一条将市场规则提升为道德规范,并进而将其内化为人格要素的路径,这种经济人格所蕴涵的精神气质和精神向度就包含了市场的内在信条和伦理的道德价值。

经济人格的塑造是在新的经济秩序下对经济伦理精神的重建与整合。这种重新整合,不在于不加区别地遏制社会成员的自利愿望,而是使其得到理性的发挥,并纳入经济运行的动因体系之中。社会主义经济人格不排斥个人利益,但是承认个人利益必须要区分个人的权益意识与利己主义的差别,以及作为市场行为的利益追求和作为社会行为的利己主义的差别。

塑造企业法人人格是社会主义企业伦理建设的任务之一。企业伦理对内应确立企业产权所有者与代理人、代理人与职工之间处理彼此关系所应持有的各种伦理标准。对外应确立对社会整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判断的伦理标准。一般而言,企业对内伦理的一致和共识,可以保证企业内部运行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企业对外伦理则是较难准确规定的,按一般原则,企业外界不应使企业受到强制或胁迫而去承担一些非自愿的社会负担,但对企业自身而言,就应自觉遵守外界政策、法规、伦理等方面的要求,主动承担与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的社会责任,如扶贫救灾,赞助社会公益活动,加强环境保护等。

总之,如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使经济人格也逐渐完善,进而形成社会道义力量,这是经济伦理学应该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这一基本问题包含着人们在经济生活和经济行为中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和法制观念的确立,也包括经济人对这些观念的认知和评价方式,以及人们选择经济行为的伦理意义,这三个方面构成了经济伦理学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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