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论文_段钰

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论文_段钰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货物运输合同是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由于其主体与适用法律的特殊性,其特征与一般民事合同又有所区别。本文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货物运输合同独特性规范出发,阐述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关键词: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

1.前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2.合同的法律特征

传统民法依据当事人地位、合同行为、合意的目的和结果等,认为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第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且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意思表示的内容来确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合同的成立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次,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须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再次,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达成一致,即达成合意或协议,且这种合意或协议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因而,合同是一种双方、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首先,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因而合同的内容为当事人之间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其次,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或保证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其中包括: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须合法,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合法等等。

第五,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如果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货物运输合同与其它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其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其二,货物运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其三,货物运输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货物运输合同特有的法律特征

货物运输活动中发生的货物运输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基本上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决定的。笔者认为货物运输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4.1双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双务合同。

托运方的权利是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托运方的义务则是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承运方的权利是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承运方的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综上所述,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互负权利义务,典型的双务合同。

4.2有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法律上主要是通过确立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注意的程度以及其违约责任的大小以此来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

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而上文提到,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利义务,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将货物准确送达指定地点,托运人的义务则是支付运费。所以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

4.3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明确承运人和托运人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使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往往是通过书面的形式来签订合同,且国家有统一的货物运输合同文本。

4.4合同格式的标准性:格式合同

又称定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

货物运输合同大部分采用标准格式合同,以达到高效便捷的目的。其中的格式条款需要不断完善,规定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非制定方的条款无效,并且条款制定方需要尽到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规范格式合同、保护条款非制定方利益。货物运输合同要求运输单证应根据有关货物运输法的规定制定,并且在合同中应表明法律规定的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重要的格式合同条款应当经国家货物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5合同主体的复杂性

所谓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就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主体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

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生产活动。承运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运输专业户,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托运人是指提供货物运输的人。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的保管人。

收货人是托运人指定的领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收货人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也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承运人在目的地点有通知收货人并向其交付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有权请求提取货物,同时也负有及时提货的义务。

4.6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合同即告成立。但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也可以依法进行修改。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当事人不能协商。选择性的条款和提示性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当事人协商的补充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

货物运输合同里面的条款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包装要求;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到期限;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4.7合同标的特殊性: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和货物。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完成货物的位移,承运人的运输劳务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因此,只有运输劳务的行为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货物运输合同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为运输劳务。货物运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承运人为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劳务,运输劳务本身虽然不会产生具体、有形的“劳动成果”,但却可以使托运人获得服务并从中受益。

5.结论

综上所述, 由于货物运输合同仍然是民事合同, 但却是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由于其主体与适用法律的特殊性,其特征与一般民事合同又有所区别。以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货物运输合同独特性规范出发,本文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的七种法律特征,即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劳务合同,并且其具有合同主体的复杂性、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参考文献

[1]赵军,周荆,孙之斌,刘斌.货物运输合同若干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07(05):65-69.

[2]王德玲.海运货物实际承运人制度探究[J].法学论坛,2006(04):109-113.

[3]邢海宝.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关系人[J].法学家,2002(03):52-56.

作者简介:段钰(1994.10—),女,陕西省延安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段钰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11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29

标签:;  ;  ;  ;  ;  ;  ;  ;  

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论文_段钰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