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历史上收养儿子制度及其文化特征_文化论文

日本历史上的养子制及其文化特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养子论文,日本论文,特征论文,历史上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养子,即非亲生的、人为地将他人之子收做自家之子,与养家夫妇构成模拟亲子关系。收养养子,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家无子,收养他家之子作为自家家族的继承人,即以“继家”为目的(一般说来,“继家”有三种含意:一是“继嗣”,或曰继承宗祧,也就是继承、传递祖上的血统和家族世系;二是家族内家长、族长地位的继承;三是家业、家产的继承);另一种是出于仁义和道义,收养或曰抚养因某种原因被遗弃的无依无靠之子。(注:在中国为了区别两种不同意义的养子,民间习惯上把前者称为“继子”或“嗣子”。口语中也常用“过继(子)”或“过房(子)”,称其养父母为“嗣父母”、“继父母”。把收养养子的行为称做“立继”、“立嗣”,把抚养为目的的养子、养父母叫做“义子”、“义父母”。)本文以“继家”为目的的养子作为研究对象。

日本历史上的养子,就养父子间血缘和辈分关系、收养的目的以及收养的手续和过程而言,从平安时代后期律令制的解体到12世纪镰仓幕府武士政权创立后,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期以平安贵族收养血缘亲族为主且以不论辈分为其特征;后期以非血缘的异姓养子为主,武士阶层以“养子愿书”、庶民家则以“养子证文”来确立养父子关系为其特征。本文上篇以前期即平安时代公家(贵族)(注:“公家”最初是指天皇和朝廷,把服务于天皇和朝廷的廷臣称为“公家众”,后统称做“公家”。因此日本古代历史上的“公家”即是指皇家以及服务于天皇和朝廷的贵族。相对于“公家(众)”,中世纪的武士被称做“武家(众)”。)血缘亲属中不论辈分的收养关系及其文化特征为讨论的中心;下篇则讨论后期即从镰仓幕府时期直到德川幕府时期的养子及其文化特征。

上篇:平安时代的养子制及其文化特征

笔者首先通过对日本平安时期养子律令条文及养子实态的分析,讨论日本这一时期养子在氏姓集团向“家”集团(注:日本的“家”不是以夫妇为中心、以生儿育女、家庭的生产和消费为功能的最基础的社会生活单位。它是一个具有经济能力的、以家产的永续相继为目的的经营体,是一种超越一般以夫妇为中心、生儿育女、生产和消费为家族功能的、拟血缘的、经济的、社会的功能性集团。这种“家”集团结构的特征在于它的直系性,即1.家长、族长地位的直系继承;2.家产的单独(一子,一般为长子)继承(这一继承制在14世纪中期确立);3.家族的直系居住形态。正如有的学者所说,这三种直系特征在世界其他地区如欧洲的不少地区也分别可见,但是这三种直系特征统一于一体却十分罕见。(参见笠谷和比古《“家”の概念とその比较史的考察》,笠谷和比古编《公家と武家——“家”の比较文明史的考察》Ⅱ,序论,思文阁,1999年,第11—13页。))演变过程中的历史作用。总体说来,收养养子既是一种习俗,也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不仅深刻地反映了当时社会集团内部结构的变化乃至社会集团性质的质变,而且还深刻地反映了一个民族的价值观、伦理观等文化特征。

一 《养老律令·户令》中的“听养条”和《法曹至要抄》中的“养子承分事”

完成于718年的《养老令·户令》“听养条”规定:“凡无子者,听养四等以上亲于昭穆合者”。众所周知,日本这一时期的律令几乎原封不动地照搬了中国当时的唐律令。但是唐户令中关于收养养子是这样规定的:“诸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注:仅据仁井田陞复原的48条唐户令中就有37条被原封不动地搬进了日本的《养老令》。(参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户令”“听养条,东京大学出版会,1933年初版))对比之下唐户令中的“同宗”被改成“四等以上亲”了。再参照《养老令·仪制令》“亲等条”,除去父祖上辈和女性之外,属二等亲的有:兄弟、侄、孙;三等亲为堂兄弟、异父兄弟、同居的前妻妾之子;四等亲为同曾祖父之堂兄弟、兄弟之孙、堂兄弟之子、外甥、曾孙、妻妾前夫子。其中“合昭穆者”有:侄、同居的前妻妾之子、堂兄弟之子、外甥、妻妾前夫子。根据上述令制,他们都符合收养条件。但是实际上日本自古就有收养弟弟、女婿、妹婿为养子而不受昭穆序列限制的习俗。(注:花田雄吉:《日本古代における家长权の相続》,《历史地理》,日本历史地理学会,第87卷,第3、4期合并号,1955年。)对此《令义解》(注:《养老令》的官撰注释,共10卷,完成于833年。《养老令》中的原文亦由此而保存流传下来。)做了这样的解释:谓昭者为父,故曰明也。穆者,敬也。子宜敬父也。凡取养子者,年齿须相适。何者,下条云,男年15听婚,既定夫妇,理当有子。然则年15者,则于30者,有为子之道。年40者,则于25者,有为父之端。举其一隅,余从可知也。《令集解》(注:汇集9世纪中叶以前的明法家对《养老令》的解说,共30卷。日本贞观(859—877)年间完成。《令集解》为《养老令》的私家解释。)在做同样解释之后,对养父子间只明确了年龄差,即“凡养子者,取少十五年为定”(注:根据社会现实对以中国唐律令为蓝本的养老律令做新的解释,这是当时的研究方法。佐藤进一在讨论类似情况时,对这种做法称做“准用和折中”(《日本の中世国家》,岩波书店,2001年,第50—62页)。由此可见,日本的律令制时期虽然极力模仿中国,但毕竟它的基层社会结构与中国不同,而且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一旦积淀为一个民族的风俗,不是法令所能轻易改变的。),而无上下辈分之规定。因此,《养老律令》757年开始实施后的一个世纪出现《令集解》里所说的“今时人多以己亲弟、从父(伯、叔父,笔者注)弟等为养子”现象也就不奇怪了。

综上所述,虽然日本古代模仿当时中国的唐律令编制了《养老令》,但从当时除了同父同母兄妹的婚姻有禁忌外,血缘集团内普遍的内婚包括同父异母、异父同母的兄妹婚和异世代的叔侄婚、姨甥婚(注:对此笔者已在《古代社会の婚姻形态と亲族集团构造について》一文中进行了讨论,见笠谷和比古编《公家と武家——“家”の比较文明史的考察》(Ⅱ)第85—111页。),以及上述“户令·听养条”及其解释和当时养子的实态看,日本古代血缘集团结构中不存在父系一系的血缘亲属系统,也不存在中国宗族内部的上下、长幼尊卑的血缘秩序。也可以看出日本古代母系社会影响的残存,因此,收养养子的目的不可能在于传递父祖之血统,继承父祖之宗祧。在祭祖中也可以看出中日两国的差别。中国自古以来“为人后者,为之子。故为所后服斩衰三年、而为其父母齐衰期。为所后者之亲皆如子、而为己之亲皆降一等。盖以承重于大宗、则宜降于小宗。”(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8,中华书局,1985年,第4805页。)相反,日本《养老令·仪制令》“五等亲条”虽然规定养父母与生父母同为一等亲,但《养老令·丧葬令》“服纪条”则规定为生父母服丧一年,而为养父母服丧则为五个月。读平安时期天元五年(982)到宽弘八年(1011)任右少将、藏人头、位阶为四位上的藤原实资的个人日记,可以知道几乎每年二月十四日实资在其生父藤原齐敏忌日这一天为其生父“亲斋食,修讽诵于法性寺,早朝沐”。而五月十八日其养父实赖忌日时则大多“以身代令参入”或“以内供定兴身代令斋食”(注:《小右记》第1、2卷。),即找他人替代为其养父做祭祀。可见不仅律令条文,就是现实生活中,养子对其养父的祭祀也是轻于生父的。因此可以说在日本收养养子的目的不在于祭祖。所以我们对日本血缘家族集团“继家”的讨论只能从家长、族长地位和家业、家产的继承入手。

关于家长、族长位的继承,由于这一时期关于一般庶民阶层的家长、族长位继承史料缺乏,这里只能以天皇家皇位和氏姓集团内“氏上(8世纪末9世纪以后称做氏长者)”的继承为例进行讨论。

据《日本书纪》(注:日本最早的史料是《古事纪》和《日本书纪》,其中包含有不少神话和作伪,特别是《古事纪》。但史学界一般认为《日本书纪》中从应神天皇开始的皇位继承是可信的,因此本文从应神天皇的继位开始进行讨论。)的记载,从应神天皇(第十五代天皇)到律令制定前夕的天武、持统天皇,子继父位的有仁德、履中、安康、清宁、武烈、安闲、敏达,仅7位。而以兄弟(包括女性即姐妹,即同辈相继)继皇位的有反正、允恭、雄略、仁贤、宣化、钦明、用明、崇峻、推古(女)、孝德、齐明(女)、天武(注:天武天皇为天智天皇的同父同母弟,天智天皇在位时曾立同父母弟大海人为皇太子继承皇位,后又改变主意,想以长子大友皇子为皇嗣。天智死后,大海人皇子以武力相争,夺取了皇位(672年“壬申之乱”),是为天武天皇。但之后没有发生异议和反抗,可以认为这也是一次兄弟相继。),共计12位。之外清宁天皇无子,传位于远房堂兄弟显宗。继武烈皇位的继体与武烈同为应神5世代以上孙。推古(女)传位于兄弟之孙舒明。舒明的后继者是侄女皇极天皇。总之皇位在天皇家族内不规则地传递。不少日本学者力图在这些不规则的皇位继承中找出规律(注:小林茂文:《周と性、子ども·境界》,有精堂,1994年;河内祥辅:《王位继承法试论》,佐伯有清编《日本古代史论考》,吉川弘文堂,1980年;南部昇:《女帝と直系王位继承》,《日本历史》第282号,1971年。),更有学者把诸多的兄弟继位与皇族内普遍的叔侄婚联系在一起,认为作为家长的兄长把自己的女儿嫁给弟弟,这样继承者即是自己的弟弟又是以婿养子的身份继承皇位。因此这似乎也是所谓“父死子继”(注:花田雄吉:《日本古代における家长の相続》,《历史地理》第539—544号,1955年。)皇位直系继承。

但是,当时皇位在皇族内(包括女性)不规则地传递的原因,是以皇族内出生的后嗣都具有皇族成员权为前提的(注:参见拙文《古代社会の婚姻形态と亲族集团构造について》。)。正是由于女性具有皇族成员权,所以《养老令·继嗣令》规定皇族女子必须嫁于皇族内男性,以“防止皇族血统经女性外流”(注:西野悠纪子:《律令制下の氏族と近亲婚》,《日本女性史》第1卷,东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根据文化人类学理论,这种婚姻结构下父母双方血统处于未分化状态,这种血缘集团为无系结构。因此作为兄长的天皇把女儿嫁给弟弟,并非要将弟弟作为婿养子使其成为直系继承人。

在皇位继承上开始主张直系继承的是持统在位期间(690—697)。持统是天智天皇的女儿、天武天皇(天智天皇的同父同母弟)的皇后(叔侄婚)。天武686年逝去,持统作为皇后称制,由于草壁皇太子27岁(689)未及即位就死去,持统690年正式继皇位,并于在位期间第一次让未成年的15岁的孙子文武继承皇位(注:日本历史上自奈良时代以前就有天皇继位年龄须在30岁以上的不成文法规定(参见村井康彦《王の继受——不改常典あめぐつて》,《日本研究》,国际日本文化研究セソタ一纪要,第1集,1989年5月)。),自己退位。文武天皇之后皇位经持统的妹妹、文武天皇之母元明和文武天皇的姐姐元正两代女皇之后,天武、持统的曾孙、文武之子圣武继第四十五代天皇。从持统的安排看是有直系相继的意向。但我们知道持统、文武时期正是朝廷模仿中国唐律令制订、编修《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的时期。因此以持统为代表的皇位直系相继的意向应看做是中国“父死子继”直系相继的一时影响。父子直系继承的意义在于保护自己个体家庭在大家族中的地位和个体家庭的自家利益,其前提是个体家庭必须从大家族中分离和独立出来,而且实行外婚制的单系血缘集团的存在则是其前提条件,否则其直系相继既没有意义,也不可能。由于日本当时个体家族仍融于大家族中尚未分离,再加上普遍的内婚以致所谓直系继承没有意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所谓直系继承几经周折,皇位又复归在皇族中不规则地传递。

皇族以外,氏姓集团里称做“氏上”(后来称为“氏长者”)的一族的首领在律令官制形成之初,荫袭氏姓集团旧制即为了保持各氏姓集团间的平衡,由氏姓集团中的嫡子(注:嫡子可由父、祖在一族内随意立替。)一人继承,后改为由氏姓集团内最高官位者出任,主持氏神的祭祀,管理寺庙和推举氏爵。当时同一氏姓集团内的庶子虽可以荫袭位阶却不能得到官职,终以散位者而告终(注:泷浪贞子:《散位と散位寮——古代官僚制の构造》,参见村井康彦编《公家と武家——その比较史的の考察》,思文阁,1995年。)。也就是说,一个氏姓集团只有一个“氏上”的首领存在,庶子既不能任官也不可能成为一家之长。其原因除了上述旧氏姓集团的遗制即一个氏姓集团只能有一个首领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当时社会还实行初期“招婿婚”(婿入婚),夫妇关系刚刚从“妻访婚”时期的别居形态向“招婿婚”的同居形态过渡,夫妻别居和同居形态同时并存,以固定的一夫一妻为中心的“家”尚未形成,“家”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单位,没有从氏姓集团中分立出来。

上述分析表明,无论是把弟弟收做养子,还是把女儿嫁于弟弟或兄弟之子使其成为婿养子,其意义都不在于继家长位。那么收养养子的目的是什么呢?

查阅修于平安末期到镰仓初期为律令作注释的《法曹至要抄》,其中的“养子承分事”条记有:养子之法,无子之人为继家业所收养也(注:確保己一编《群书类从》第6辑,続群书类从完成会,1960年第3版。)。这里告诉我们日本这一时期收养养子的目的似乎在于继承家业。但是,如上分析“家”还未从氏姓集团中分立出来,这里所说的“家业”是什么意义上的“家业”?

下面我们以藤原氏姓集团的养子为中心,考察养子与养亲间的血缘关系,进而探讨养子制度在氏姓集团向“家”集团演变中的历史作用以及日本“家”、家职和家业的特征、养子继家业、家职的实质及其意义。

二 养子与养亲间的血缘关系——以藤原氏姓集团为中心

正史中有关养子的史料记载最早见于奈良朝。721年(养老五年)从三位的邑治收弟弟小邑治之子关麻吕为养子(注:《続日本纪》天平宝字五年四月条。);792年(延历十一年)大和国的朝野宿祢鹿取言为叔父朝野宿祢道长的养子(注:《日本后纪》弘仁三年六月十五日条。)。仅奈良朝的这两例养父子的血缘关系而言可谓“同宗于昭穆相当者”。进入平安时代养父子虽然仍以同血缘为主,但不论辈分的养子却大大增加。笔者仅就《尊卑分脉》第一篇藤原不比等次子房前的主要支系中的不完全统计,各类养子共有110余例。其中为祖父辈养子的占30例(含5例为外祖父养子,其中1例为外姓,1例是孙女即女性养子)。具体情况可参阅第49页图示(注:图中有少部分养父子关系涉及《尊卑分脉》第2篇。图中p和后面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其养父子关系见于《尊卑分脉》第1篇的页数,如p后面有中文数字“二”和后面的阿拉伯数字则表示其养父子关系见于《尊卑分脉》第2篇的页数。)。

从图1中我们看到的是实信和满季父子俩同为公定的养子,即父子俩在公定家成了兄弟。而这父子二人的上辈即实信的生父、满季的生祖父忠季又是忠季自己祖父的养子。这样从辈分上看公定实际上是将自己上辈的实信和同辈的满季收做养子。图2中的赖长做了兄长的养子,赖长的儿子师长又被忠实收做养子(实际上为祖父忠实的曾孙)。而忠实本人又因父亲师通早逝被祖父师实收做养子。图3a里我们看到的是,赖亲做了祖父资赖的养子,资赖本人又做了祖父宗赖的养子,宗赖又是父亲的兄弟成赖的养子,但是这里成赖又做了兄弟的儿子光雅的养子,也就是说光雅收养了上辈即叔叔做养子。《尊卑分脉》在记载这一关系的同时,注解说据《公卿补任》记载成赖是同父兄光赖的养子。如果这样的话,光赖收养养子后,又让儿子做养子的养子(见图3b)。图4中实资做了祖父实赖的养子,而实资自己又同时收养了同父兄弟怀平的三个儿子和两个孙子共五个养子。如此等等,无视辈分的收养关系可见一斑。

另外其他史料里还记有藤原赖长嫡妻无子,将庶妻的长子菖蒲丸作为嫡妻的养子,后又将菖蒲丸给伯父忠通(赖长的养父)做养子(但如图2所示,据《尊卑分脉》赖长本人就是兄长忠通的养子,这样赖长又与自己的儿子成了兄弟)。而后又把庶子今丸做嫡妻的养子。(注:《台记》康治三年(1144)正月一日,久安二年(1146)三月十九日、十二月十九日,久安六年(1150)七月九日条。)

到了平安后期异姓养子并不罕见。当时的政治家、汉学家大江匡房(注:大江与菅原同是平安时期著名的文章道家,即以汉诗和历史为家业的专家。)收养橘氏广房为养子,广房与其女儿结婚,是为异姓婿养子(注:《尊卑分脉》橘氏、大江氏。)。广房的儿子以实(改名有经)又是大江公仲的养子(注:嘉保元年(1094)大江公仲因强盗、放火、杀人罪被判流放隐岐国,承德元年返回。大治五年其女仲子因父亲遗产与公仲的养子有经发生纷争。(参见《平安遗文》1338号、2177号)),大江公仲本人又是叔父广经的养子。前两例是异姓(橘氏父子)养子,而且广房和有经父子分别是大江家同世代的匡房和公仲的养子。(注:参见《群书类从》第5辑“大江氏系图”。)大江匡房的孙子维光收养藤原家的光能为养子(注:《尊卑分脉》大江氏。)。这也是一例异姓养子。

以汉诗和历史研究为家业的专家也这样无视血统和辈分地收养养子似乎不可理解,但实际上到平安中后期,这种无视血统、辈分的复杂收养关系不胜枚举。有学者认为,当时的贵族之家嫡长子之外的次子、三子不到他人家当养子或出家入佛就别无生路(注:参见田端泰子《日本中世女性史论》,塙书房,1994年,第244页。)。

根据上述平安时期收养养子的实际情况,养子与养亲间的血缘关系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1.收养兄弟或堂兄弟之子;2.收养亲兄弟或堂兄弟;3.把孙辈、曾孙辈收做养子,即有把自己的孙子和曾孙同时收做养子的,又有收养兄弟和堂兄弟之孙为养子的;4.将庶妻之子作为嫡妻的养子;5.收养异姓养子等等。从辈分上看,除了收养下一辈者外,有收养同辈的、孙辈的,也有收养上一辈的,即将叔叔等父辈收做养子的,更有父子被同一个人收养而成为兄弟的。从血缘上看,养子有同血缘的,也有非血缘的。

为什么这些氏姓集团、特别是藤原氏如此频繁地收养养子,而且几乎都是无视辈分地收养养子?如果收养养子真如同《法曹至要抄》所说:养子之法,无子之人为继家业所收养也,那么这里的问题首先是:“家”和家业是否形成?如果已经形成,收养养子是为了使其家业不致因无子相继而失传,为什么养父大都有亲生子还收养子,而且同时收几个养子?

三养子与“家”和家业、家产的形成

(一)“家”的萌芽及其特征

大化改新以后的7世纪下半叶,历经天智、天武天皇时期的两次(664、685)冠位制改革(位阶大幅度增加)(注:《日本书纪》天智三年、天武十四年。)和天智天皇时期(664)按氏姓集团的大小赐于氏上以大刀、小刀(注:《日本书纪》天智三年:其大氏之氏上赐大刀,小氏之氏上赐小刀,其伴造等之氏上赐干楯、弓矢,亦定其民部、家部。)、天武天皇十年(681)、十一年(682)分别命各氏姓集团申报氏上和命大氏分为小氏(小氏分立策)(注:《日本书纪》天武十年:诏曰、凡诸氏有氏上未定者,各定氏上,而申送于理官。天武十一年:诏曰、诸氏人等,各定可氏上者而申送。亦其眷族多在者,则分各定氏上。并申于官司。然后斟酌其状,而处分之。因承官判,唯因小故,而非己族者,辄莫附。)以及天皇赐姓(注:关于天皇赐姓,《日本书纪》各处可见。另可参考直木孝次郎《日本古代国家の构造》第Ⅱ部第三节《复姓の研究》,青木书店,1958年。)等一系列的政策,一面将分散自立的氏姓集团纳入国家统治机构,一面促成氏姓集团内部分化。藤原氏就是因天皇赐姓从大化前代掌管祭神的中臣氏姓集团中分出来的新兴贵族官人集团。天智八年(669)中臣镰足因内政改革有功,临终前天皇依其出生地名赐予其藤原姓。文武天皇时期因藤原中臣的次子不比等继承镰足的政治事业编撰律令有功,天皇诏令藤原姓只由不比等及其子孙继承,镰足的其他支系后代又返回中臣姓,继续掌管祭祀。

分化出来的以藤原不比等为首的四个儿子率先打破旧氏姓集团一个氏姓集团只能一人出任国家高位高官的遗制。不比等的长子武智麻吕历任近江守、式部卿等官职,734年任右大臣,死前位阶升至一位、官至左大臣,并设有家政机关(注:日本律令时期有品亲王和三位以上的职事官设有家政机关,律令国家对各家政机关都配有职员。《养老令》“家令职员令”对此有详细规定。养老三年(719)“家政机关”的设置又扩大到五位以上的贵族。不比等的四子都为三位之上的高位高官,因此都设有家政机关。)。由于其邸宅在平城宫之南,史称“南家”。次子房前为其父不比等的政治继承人,717年为朝政参议,之后出任中卫府第一代长官,握有宫廷军权,相对于南家,邸宅在平城宫之北,即称为“北家”。三子宇合长期任式部卿,其家政机关称做“式家”。不比等的第四子麻吕任京职大夫,其家政机关是为“京家”,731年任兵部卿兼任朝廷参议。

通过上述“氏上”的选定、“小氏分立”、“天皇赐姓”和规定“家政机关”设置条件等政策和法令,氏姓集团急速分化。上述藤原四家虽然都继承藤原之姓,但各“家”有自家的“家长”(在自家内仍称“氏长者”),并与其他氏姓集团的首长处于同等地位,握有同等权力。同时四家首长之间没有上下从属关系,原则上互不干涉他家事务。(注:村井康彦:《氏上から氏长者へ》,笠谷和比古编《公家と武家——“家”の比较文明史的考察》Ⅱ。)而且各家后代均以不比等的四子为始祖,分别设有寺庙和墓地(注:村井康彦先生认为,“家”形成的一个最大标志就是实行夫妇合墓制,墓地以家为单位而不是以氏族为单位。也就是说人死后的归宿是家,而不是氏族。(见村井康彦《公家の家意识——氏と家とのはざまご》,《历史公论》,雄山阁,创刊50号纪念增刊,第103页))。由此可以说日本的“家”由此萌芽,氏姓集团开始向“家”集团转变。但是当时的婚姻形态还处在“招婿婚”阶段,即男方到女方家居住,所生子女随女方住在外祖父家,而且夫妇的婚姻、居住形态还不十分稳定,“妻访婚”时期的夫妇别居形态一定程度上继续存在。因此这里所说的“家”与现代人们所了解和熟知的以一对夫妇为中心的“私”意义上的“家”不同,它虽然也是从血缘氏族中分化出来,并以血缘为纽带,但它从一开始就是以冠位、官职及其运营为其主要功能的“公”的机构。尽管如此,这种意义的“家”的最终确立也必须伴随着“家业”、“家产”即“家”的经济基础的形成和稳定。

从上述日本“家”的形成及其特质看,它的诞生不是因为氏姓血缘集团内以夫妇为中心的个体家庭经济的发展,导致大家族内的分裂而促成个体家庭独立的。这里所谓的“家”是直接由天皇和朝廷一系列政策即由外力强力推动的结果。与此同时,“家”的实质也只能是以天皇和朝廷的公务为中心的公的机构。因此其家业、家产也就同样具有“公”的特质。

(二)律令官人制与贵族“家”的家业与家产

由于日本平安时期实行“官位相当制”(注:即“职掌所事,谓之官。朝堂所居,谓之位也。凡臣事君,尽忠绩功。然后得爵位。得爵位然后授官”(参见《养老令·官位令》)。因此世袭父祖的位阶的同时也世袭相应的官职。),所以当时的有品亲王、内亲王以及三位以上的贵族之“家”的经济来源是在得到相应的位田、位封、季禄、资人的同时,还从朝廷得到与官职相当的职田、职封、资人(勤杂等公务人员),各有所差参看表1。

在实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律令制还规定贵族家的这些收入可以根据荫位制而世袭相传。《养老令·选叙令》“五位以上子条”规定:“凡五位以上子出身者,一位嫡子从五位下,庶子正六位上。二位嫡子正六位下,庶子及三位嫡子从六位上,庶子从六位下。正四位嫡子正七位下,庶子及从四位嫡子从七位上,庶子从七位下。正五位嫡子正八位下,庶子及从五位嫡子从八位上,庶子从八位下。三位以上荫及孙,降子一等”。

根据上述规定,四位、五位以上子有荫位资格,三位以上可荫及孙辈(注:因此史称三位以上贵族为公卿,四位和五位贵族为通贵。特殊的荫位资格使他们与一般贵族间有天壤之别。),但荫位时孙要比子降一级位阶。同令的“两应出身条”又规定:凡两应出身者(注:《令集解》对“两应”有如下解释:谓籍父或祖荫及秀才明经兼有父祖荫之类也。)从高叙。据《选叙令》“迁代条”,凡初位以上(一品以下)长上官迁代,皆以六考为限。“秀才出身条”也规定:其秀才明经得上中以上有荫。当时五位以上贵族子孙有入大学和入考的特权,而且在平安初期五位以上的荫子孙入大学是其义务。但是实际上大学对于这些荫子孙只是培养儒学教养的场所。(注:古濑奈津子:《官人出身法からみた日唐官僚制の特质》,池田温编《日中律令制の诸相》,株式会社东方书店,2002年。)因此条文中的“两应”主要指的是应父和祖父的位阶出仕叙位。野村忠夫在《律令官人制的研究》里列举了13例叙位实例,其中9例都是应位阶比父亲高的祖父的位阶得荫叙的位阶。如果按上述“五位以上子条”,把庶孙收做庶子的话,其出身即初叙时也要比为孙者高出一级位阶,收做嫡子就可高出两级位阶。正如野村指出的:荫子孙中荫位资格为最大的特权,这是一般人绝对没有的特权,一位嫡子的荫阶为五位下,这是位子(六位—八位的嫡子)、白丁(承担庸调正丁、老丁)出生的人经历30年乃至50年的官人生活也不可能得到的(注:野村忠夫:《律令官人制の研究》,吉川弘文馆,1978年第3版,第279页。)。

随着世代的推移,特定的贵族之“家”世袭独占特定的官职、世袭并独掌特定的官厅,即官职和“家”结合,官职和官厅由特定的贵族家世袭独占承包运营,由此出现了普遍的“官职家业化”现象。如近江国的小槻氏自贞观十五年小槻山公今雄为正六位上行左少史兼算博士后,今雄的子孙几乎代代为左少史以算道任官。又如清原、中原两氏家几乎独占了大外记局(秘书局)的官职(注:佐藤进一:《日本の中世国家》,第28—32页。)。这样,律令国家的高位、高官、高职在成为贵族家的家业的同时,所获得的国家俸禄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他们的家产。因此在这些贵族之家,继家业、家产实质上就是继承父祖的位阶与官职。

(三)养子与养父、生父的位阶与官职

众所周知,藤原北家房前的后代基经做了叔父良房的养子后仕途飞黄腾达。平安初期南家、式家、京家纷纷衰落,而北家的势力急速上升,其子孙主宰朝廷政务达两三个世纪之久。北家房前曾孙冬嗣深受嵯峨天皇的信任,立朝廷之首席。基经原本是冬嗣嫡长子长良的第三子,因叔父良房(长良的弟弟)无子被其收养(注:据史籍记载,藤原基经为藤原良房的犹子。进入平安时代藤原基经的一个上表中写道:“先臣临终诚臣曰,(中略)吾即无男,汝即犹子。宜述吾志,莫忘吾言”。清和天皇也有言:“卿感其犹子之爱,甚于丧父之伤”。见《三代实录》卷22。“犹子”一语在中国其本意是兄弟之子。在日本即为拟制的父子关系,虽说犹子不是以继承为目的,但实际上相继的情况也很多。因此犹子与养子没有明确的区别,常常作为同义语使用。)。据《公卿补任》记载基经仁寿二年(852)17岁任藏人(荫孙无位),仁寿四年(854)19岁为左兵卫少尉,同年十月叙位阶从五位下任侍从。天安一年(857)22岁任少纳言,天安二年(858)也就是养父良房升任左大臣、太政大臣并以天皇外祖父的身份登上摄政宝座的这一年,基经的位阶虽仍是从五位下,但官任左少将、藏人头。之后,贞观二年(860)25岁位阶至正五位下,贞观三年(861)26岁位阶从四位下,贞观六年(864)任参议职,贞观八年(866)31岁的基经冠位直升,从从四位上升到正四位下再升到从三位,官至中纳言。而基经的同父兄、长良的长子国经天安二年(858)才任藏人(比基经年长8岁,但任该职却比基经晚6年);长良的第六子清经也是32岁时才任藏人。从荫子孙看三人都是冬嗣的孙子,又同是长良之子,可荫位的差距如此之大,只能解释为基经在16岁成人式时(或此前?)就过继给叔父良房。(注:参见栗原弘《藤原良房·基経の养子关系の成立时期について》,《古代文化》古代学协会,第43卷第12号,1991年。)在基经任藏人的这一年,生父长良位阶达正三位、官任参议,而养父良房这一年位阶达正二位官至右大臣。不仅冠位和官职上有别,良房与天皇的关系也非同一般。良房与嵯峨天皇的皇女所生的明子又入文德天皇的后宫,因此良房成为清和天皇的外祖父。与此同时良房官职也从右大臣骤升任左大臣、太政大臣,858年开摄政之先河。因此作为其养子的基经的位阶、官职的晋升也较同父兄弟及同辈的堂兄弟顺利(注:基经的堂兄弟、叔父良相之子的常行年龄与他相仿,18岁任藏人,比基经晚一年,贞观二年(860)位阶也达正五位下、官任右少将,同年升到从四位下、任内藏头。此后虽也在29岁与基经同年任参议,但贞观八年(866)基经31岁位阶从从四位上、正四位下升到从三位,官至中纳言。同年的常行位阶止于正四位下,官职也只到备前权守和右大将。相比之下858年之后基经无论是叙位还是任官都较能力相仿的常行发展得更顺利,究其原因也只能是基经的养父良房不仅冠位官职居高,而且与天皇有极特殊的关系。),青云直上。

受史料限制,我们对上述《尊卑分脉》第一篇中北家的110余例养子无法如同上述良房的养子基经那样一一查明其位阶和官职的晋升情况,现仅就《公卿补任》一条天皇(986—1011)到土御门天皇(1198—1210)时期藤原家的养子与养父间的血缘关系以及被收养时生父和养父的位阶和官职为例列表如下(见表2)。

注释:

②此表参照高桥秀树《日本中世の家と亲族》(吉川弘文馆,1996年)的表4作成。表中收养养子的年代暂以此为据。

归纳表2中26例养子,收养孙辈者9例,与养父同辈即将弟弟收为养子者7例,收养下一辈即“合昭穆”者为7例,另外3例辈分不明。表2中养父有亲生子的占18例,其中1例为有子而无才能。从表2看,除哥哥收养弟弟其位阶在律令荫位制下都理所当然地低于其生父,这种情况下大都是在生父死亡或出家的情况下收养的。这时哥哥是作为“后见人”的身份即为养子(弟弟)长大成人的责任者做弟弟养父的。除了有扶养意义外,9例收养孙子的养父(祖父)在收养孙子为养子时,无一例外都是三位以上的公卿,其位阶、官职都高于生父。

现在再来看看上面列举的四张藤原氏养子图。受史料限制我们虽然无法如表2一样一一查明四张图中所有养父收养养子的年代,也无法一一查出其收养时养父与生父的位阶与官职,但据《尊卑分脉》的记载如图所示,养父的位阶、官职都高于生父,这一点是无疑的。

从做叔父养子的基经与同胞兄弟的位阶、官职晋升经历看,在律令荫子孙条令下,父、祖的位阶和官职直接决定了子孙的出仕、任官以及未来的仕途。而且律令的其他条文如《养老令·继嗣令》“继嗣条”规定:“凡三位以上继嗣者皆嫡相承。若无嫡子及有罪疾者,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四位以下惟立嫡子(谓庶人以上,其八位以上嫡子未叙身亡及有罪疾者,更听立替)。其氏宗听敕”。又如《令集解》中对《养老令·选叙令》“五位以上子条”解释说:“凡以孙列为嫡者降嫡子一等;以子列为嫡者,子与嫡之位”。这些都说明不仅父祖的位阶官职决定子孙的仕途,而且在初叙位阶和官位晋升时,子优于孙,嫡优于庶。

另外,“继嗣令”中的“定嫡子条”又规定:“凡定五位以上嫡子者,陈牒治部,验实申官。其嫡子有罪疾不任承重者,申牒所司验实听更立”。依此条文,五位以上嫡子变更立替时,只要陈牒治部验实后即可成立。而六位以下、庶人以上的嫡子的选定立替不必行任何申请手续,完全由父祖任意所为。(注:中田薰:《法制史论集》第1卷,岩波书店,1970年,第98页。)而且所有的律令条文中都没有限制荫位人数和嫡子人数,因此身居高位高官者即使在有亲生子的情况下,也不顾血统辈分,频繁地将亲属收做养子,出现一人收几个养子的现象。甚至在嫡妻无子时如上文所举例子还出现了嫡妻将庶妻之子收做养子的所谓女性收养子的奇怪现象。由于律令条文规定三位以上虽可荫及孙辈,但要比子辈降一等,所以上述藤原氏家祖父收养孙子的全都是三位以上的公卿。其原因就是为了避免孙辈荫位时被降一等。而且如果将庶孙收做嫡子,其初叙时的位阶就比其为孙辈时高出两级位阶。再加上这些公卿与天皇朝廷的关系又非同一般,对养子今后的晋升也十分有利。前述藤原基经的晋升经历就是很好的例子。又依前述《养老令·选叙令》,四位和五位者只能荫及子,孙辈没有荫位资格,因此四位和五位贵族将其孙辈收做养子即可使之得到荫位资格。这就是当时身居高位者的公卿、四位和五位以上的贵族纷纷收孙子做养子的原因。因此,《养老令》实施后的两三个世纪里,高官高位就在藤原氏一族中延续,不为他人所控。

尽管如此,笔者并不认为上述“选叙令”和“继嗣令”中的有关规定是产生平安时代养子种种特征的惟一原因。《养老令》是在唐令的基础上制定的。《唐令·选叙令》第26条规定:“诸一品子正七品上叙,从三品子递降一等。四品五品有正从之差,亦递降一等。从五品子从八品下叙。国公子亦从八品下。三品已(以)上荫曾孙。孙降子一等,曾孙降孙一等。散官同职事,若三等带勋官者,即依勋官品同职事荫。四品降一等,五品降二等。郡县公子准从五品孙,县男已上子降一等。勋官二品子又降一等。二王后子孙准三品荫。自外降入九品者并不得成荫”(注:仁井田陞:《唐令拾遗》“选举令”第26条。)。唐令中没有《继嗣令》,类似的条文是《封爵令》,其中第2条规定:“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若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无后者国除”(注: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封爵令”第2条。)。可见《唐令》里也有三品以上可荫及孙、曾孙,孙降子一等,曾孙又降孙一等的规定。但是中国宗族内血缘秩序严密,尊卑长幼、排行辈分谨严有序不容混淆,一旦人为地改变它就会被视为乱伦和不孝。因此在袭爵时,即使有孙降子一等的法令,也没有人因此将孙辈收做养子。中国养子法的关键在于“同宗于昭穆合者”。即使在官僚贵族家或以谋求功利为目的的大商家无子承续祖祧不得不收养养子时,也不可能出现日本这样为了子孙荫袭父祖官位并获取更高的官位而纷纷将兄弟、孙辈收做养子这样普遍的收养关系。

四 平安时期养子制的历史意义及其文化特征

日本平安时期据《法曹至要抄》中的“养子承分事”,收养养子原本为继承家业和家产,但由于这一时期的“家”不是以夫妇为中心、以生儿育女为功能的血缘集团,它是以冠位、官职及其运营为其主要功能的“公”的机构。因此公卿、贵族之“家”是以位阶和相应的官职为家业、以其相应的俸禄为家产的。平安时期公卿贵族利用《养老律令》中的规定无视血缘辈分大收养子,在继承家业名义下,既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迅速将氏人纳入律令国家官僚体系,又得以在巩固其经济实力的同时促成氏姓集团的彻底解体和“家”的确立,有其深远的历史意义。从文化上看,平安公卿贵族集团“活用”中国唐代养子法令,人为地调整、改变先天的、自然的血缘秩序使之附会法令的规定,以获得世代实利为目的,这是平安时代养子制的实质。

从对日本平安时代“公家”的养子的讨论中,我们看到的是与中国源于宗法家族“重义轻利”、“以义制利”相反的“利大于义”的价值观,是典型的功利主义的、法的文化。也就是说,中国的宗族是以父系血统、尊卑长幼、辈分排行即自然的血缘秩序为最高原则,与其互为表里的是儒家“礼”的文化和“重义轻利”、“以义制利”的价值观。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族内尊崇的父系血统、尊卑长幼、辈分排行即自然的血缘秩序,其身份乃至社会地位在出生时就已决定,不容改变。一旦人为地改变它而得不到宗族成员的认可就会被指为“乱伦”。这一伦理观胜于法律对人的约束,无形地限制着人们的行为,固定着人们的身份,它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共同成为否定或摧毁商业企业发展的因素。因此“虽然中国一直不缺乏商人和财富,但私人企业却始终为家族的自我限制规模所阻挠,而很少能够茁壮到足以撼动整个社会体系”。(注:转引自陈其南《家族与社会》第6章“明清徽州商人的职业观与家族主义”(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79年)第296页。)

日本的血缘家族结构为我们提供了相反的伦理观和价值体系。笔者认为,在这个意义上对日本平安时期养子的研究,不仅在于论证日本律令制时代公家(公卿贵族家)异世代的收养养子加速古代氏姓集团的分化、促进“家”的诞生的历史作用,而更在于它在无视自然的、先天的血缘秩序的身份制中,孕育、积淀而成的功利主义文化因子对当时以及后世的历史发展所具有的深远意义。

下篇:日本前近代社会的养子与社会变迁

日本古代公家(贵族)社会一个血缘亲族集团中不论辈分地收养养子成为一种社会的、民族的风俗。在进入中世、近世以后这种风俗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异姓养子更为风行。在武士阶层出现了诸如通例养子、婿养子、顺养子、急养子、临时养子等等名目繁多的养子。18世纪初叶一般庶民社会又流行养子从生家带着钱财或代替钱财的家产到养家做养子,即所谓的“持参金”养子。尽管幕府禁令再三但这种“持参金养子”还是渗透到武家,在武士阶层盛行起来。

研究资料表明,养子在当时社会中占相当大比例。据统计,宽永元年到庆安四年(1624—1651)大名家(有势力的武士家)平均每年全部男子的8.2%为养子。宽保元年到宽政六年(1741—1794)平均每年全部男子的31.3%为养子,也就是说一个多世纪后,养子的比例从8.2%增加到31.3%。(注:竹内利美:《农村家族の动态》,东北大学教育学部编《研究年报》第2集(1953年)。)到江户中期奉仕于大名的各藩武士之家的养子也十分盛行。宝永五年(1708)冈山藩约1/3以上为养子相继(注:从谷口澄夫收集的宝永五年冈山藩37件相继材料看,其中12件是养子相继。(参见《冈山藩政史の研究》,山阳新闻社,1981年,第444—446页))。更有学者指出,宽政到天保年间(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金泽藩养子相继竟达到1/2(注:服藤弘司:《相続法の特质——幕藩体制国家の法と力》,创文社,1982年,第342页。)。据日本家族问题研究专家汤泽雍彦的研究,江户时代到明治初年日本全部男子中四人里就有一人是婿养子,也就是说仅婿养子就占25%,加上其他各类养子,其比例将超过这个数字。汤泽本人的父亲出身于明治初年,兄弟四人,一人在家继承祖上所传家业及家产,一人分家出去自立门户,另外两人(包括他的父亲)到妻家成为妻家的婿养子。(注:汤沢雍彦:《日本における养子缘组の统计的大势》,《新しい家族》3,1983年。)

如此众多的养子早已成为社会学特别是家族问题研究的重要对象,成果累累。本文仅就日本中世、近世养子相继的历史背景、养父子关系缔结的手续、证书,讨论基于自然血统秩序的身份制及其互为表里的伦理文化与人为的身份制以及与此相应的关于“人”自身的契约文化间的差异,进而探讨日本前近代特殊的养子制度在向近代社会转型中的历史意义。

一 财产“单独继承制”和“家督制”的确立及其意义

与中国家产的诸子“均分继承制”不同,日本自律令时代起实行的是诸子(包括嫡母、继母)“不等份分产继承”(注:《养老令·户令》“凡应分条”:凡应分者,家人奴婢、田宅、资财,总计作法,嫡母、继母及嫡子各二份。庶子一份。)。这种继承关系虽然持续到中世纪前期即镰仓幕府时代,但幕府为了维持与各藩上、下级武士主从关系间的道义和主从秩序,规定从主君得到的“恩给地”(军功土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传给子孙,但不得自由处理。同时禁止通过公家(贵族)的女婿把土地转到公家手里(与此禁令相应是禁止武家的女儿与贵族通婚),也不准将所领卖给庶民。总之在保护与幕府将军结成主从关系的各级武士(御家人)威严的同时,确保幕府的势力和权威。在财产继承上虽然继续实行诸子“不等份分产继承”制,但平安末期特别在镰仓时期长子的地位大大提高,权威也日增,长子以“一族”、“一门”、“一流”之责任者,总领各庶子对主君和幕府负责。如幕府等上级主君课税时,作为“一族”、“一门”、“一流”之长的“总领”不仅交纳自己的份额,还必须征集诸庶子的份额一起交纳;如有军事行动时,其“总领”不仅自己出征,还必须率领庶子一起随主君征战;从主君得到的所领和“恩给地”也是由长子统领后分给诸庶子;庶子违令时,长子有权没收其土地。这样长子实际上成了“一族”、“一门”、“一流”的主君,具有族长的性质。因此在财产继承上,庶子的分产继承权实际上已经有名无实,长子单独继承只是时间问题。

从诸多大名的“所领让状”(所领转让证书)中可知,14世纪中叶单独相继开始在各藩盛行(注:如沙弥朝念让状(所领转让证书)就记有,家传的私领让与嫡子继承,嫡子则扶养诸兄弟。)。伴随着“总领”权限、特别是“总领”家产权的扩大和强化,集长子统率庶子以及总揽家产权于一身的“家督”(注:《世镜抄》里有“家德”一语之用法,有学者认为“德”与“得”通,有财富,财产的意思。而日语的“督”与“德”“得”同音,因此“家督”除含家长之意以外也视作与家产同义。(见福尾猛市郎《日本家族制度史概说》,吉川弘文馆,1972年,第135页))逐渐取代了原来的“总领”。战国时代征战频仍,社会动乱不安,为确保家臣土地不致因细分而流失,也为了避免一族内因分产而引起纷争,家产的长子单独继承及其统率庶子的家长权终于合为一体,“家督”制最终于14世纪中后期在各地确立。

财产单独继承以及家督制确立的意义首先在于作为家督的长子承担了父祖对主君奉公的一切责任,成为从属于主君的“一族”、“一门”、“一流”的责任者。与此同时作为对主君忠诚奉公代赏的俸禄就有了新的意义。也就是说从这时起,俸禄是以每个家臣(家督)的奉公能力为前提的个人契约的、一身专属的支给。(注:俸禄制的这一转变其意义在于迫使各家臣(武士)团不得不优选继承人,这种优选继承人成为日本继承史上的一个传统,有学者甚至认为这是日本近代成功原因之一。(参见栗田勇、木村尚三郎著(《ヨ一ロツバの家、日本の家》,《历史公论》创刊50号纪念增刊,雄山阁))到江户时代初期,家臣或因长期患病、或因死亡不能服务于主君,大多数情况下俸禄必须返还主君。如果有效劳主君能力的亲生子则由主君再重新授予。如果其子未成年不能效劳于主君时,虽以其子的名义可以继续领有俸禄,但一直到其成年为止必须减禄,或者交纳“幼少役金”。因此,为了避免减禄和交纳“幼少役金”,各级家臣作为权宜之计,在其子未成年时收弟弟为养子(顺养子),有女儿的情况下物色一个有才能的人使之与女儿成婚,随即再把女婿收做养子(婿养子),使之成为亲生子未成年期间的中间继承人。在没有弟弟又无女儿的情况下,只得另选养子(通例养子)。江户时代大名因“参觐交代”或到较远的地方赴任,幕府将军为保证家臣不致因路途意外死亡或战亡而减员,要求其远行前有提交“临时养子”愿书(养子申请书)的义务。于是就有17—18岁、20多岁就收养养子的风俗。类似的还有叫做“心当养子”(危急养子)的,即40岁以上的家臣为了在危急或突然死亡时不致无继承人,必须向自己的主君递交“心当养子”愿书。另外还有“急养子”(注:“急养子”,有地方称为“末期养子”,有地方称为“急病养子”(仙台藩)或“危急养子”(久留米藩)。),即临死前或病危时收养的养子。收养养子必须由养父向其主君提交亲自签署的养子申请书,而死后由他人替代提交的愿书将不被认可,因此大名和各级家臣在病重时必须提交“急养子”愿书。一旦病好复原,解除养父子关系时,只需要求退回提交的愿书即可。

此外,财产单独继承以及家督制确立的意义还在于它迫使长子以外的诸子不得不寻找新的求生之路。这样长子以外的诸子就成了上述种种养子的后备军。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中世纪以来的养子制度成了家庭“儿子再分配”的战略手段,也是整个社会“人的资源的再分配”的战略手段(注:黑须里美、落合惠美子:《人口学的制约と养子——幕末维新期多摩农村における继承战略》,速水融编《近代移行期の家族と历史》,ミネルウア书房,2002年,第129页。)。

二 幕藩养子法和“武家”养子的特征

与平安时期公卿家(中央贵族家)普遍的、不论辈分的收养关系相比,中世和近世武家社会则是以盛行收养非血缘的养子为其特征的。受《养老令·继嗣令》的影响,中世纪前期即镰仓时期仍把家的继承人称做嫡子,到宽永九年(1632)武家诸法度里还有不能收养无血缘者为养子的条文(注:“御用ひ有へからす、勿论筋目なきもの御许容有ましき也”。见高柳真三、石井良助编《御触书宽保集成》,武家诸法度之部·九,岩波书店,1976年第3版,第9页。)。但是实际上没有亲生子、嫡子,或嫡子没有奉公才能,或嫡子与被继承人不和时,据武家法度可以由父祖选定立替嫡子。选立的顺序是先在同姓近亲中按弟、甥、堂弟、从甥、远房堂弟的顺序定立。如果同姓中没有合适人选,也可以立替外姓人,如将女婿作为养子,或收养外孙、姐妹的儿子以及同母异父的弟弟,但这是以“其父的人品不错”(注:高柳真三、石井良助编《御触书宽保集成》,武家诸法度之部·十一,第17页;中田薰:《法制史论集》第1卷,第290—292页。)为前提的。在上述血缘关系者全无的情况下,还可以在亲族以外寻找人选,但必须得到町“奉行所”的审查和批准(注:高柳真三、石井良助编《御触书宽保集成》,武家诸法度之部·十一,第17页;中田薰:《法制史论集》第1卷,第290—292页。)。到18—19世纪非血缘养子已经十分普遍,众多的统计报告表明,藩士的1/3为异姓养子(注:参见矶部道史《藩士社会の养子と阶层移动》,《日本研究》,国际日本文化研究センタ-纪要,第19集,第237页注8。)。如果说平安时期公家的养子是以祖父收养孙子和兄长收养弟弟即以不论辈分为其特征的话,中世纪以来武家的养子则是以异姓养子(主要是婿养子)为其主要特征。

幕藩养子法的重要特征还在于对其身份的限制。由于幕府政权是在与天皇朝廷的对立中建立的,幕府和各藩首先禁止收养公家子弟为养子做家臣,包括禁止武家女子与公家(贵族)子弟的婚姻,以防一旦女婿被收做婿养子继承家督后离心叛走。镰仓幕府在建治二年(1276)还有条文规定,禁止收养医家、阴阳道家的子弟为养子(注:镰仓幕府式目追加法第四七六条:“医阴道辈、弃本道、为御家人养子、知行御领事,道陵迟之基也、自今以后、可令停止也”。)。总之严禁与幕府将军结成主从关系的武士(御家人)收养非御家人子弟为养子(注:1460年(长禄四年)周防大内家有此法令。参见石井良助《日本法制史概说》,创文社,1976年第2版,第351页注4。)。其结果武家的养子就在武士阶层内产生。

异姓养子的大量增加打破了自然血缘的身份制,为社会流动提供了机会。但是,幕藩体制下的层层主从关系又将社会流动限制在同一阶层范围内。对18世纪后半叶长门国清末藩77例异姓养子的生父和养父的俸禄进行调查,养父俸禄是生父俸禄1.5倍的只有4例,占5%,养父俸禄是生父俸禄两倍的只有1例,这说明几乎没有异姓子弟能进入俸禄超过生父两倍以上的人家做养子的。70%的异姓养子的生父和养父的俸禄差在1.5倍左右。另一项对43例养子的调查表明,生父和养父的俸禄几乎在同一水平的有26例,占60%。(注:1460年(长禄四年)周防大内家有此法令。参见石井良助《日本法制史概说》,创文社,1976年第2版,第351页注4。)可见武士阶层内大都是上级武士家的次子、三子到下级武士家当养子,而下级武士家的次子和三子到上级武家当养子的可能性不大。

研究还表明,如果将大名家的家臣分为A(士)、B(徒士)、C(有姓氏的武士)、D(无姓氏的下层奉公人)四等,服务于同一个大名家但处于最底层特别是连姓氏也没有的奉公人即D等大都在20—30岁就隐退。松代藩真田家1780—1805年的文书统计表明,A、B、C、D四个等级中,40岁以前隐退的比例分别为:12.3%、28.0%、22.2%、57.4%(注:矶部道史:《近世大名家臣団の相続と阶层——松代藩真田家の场合》,《地方史研究》288号(2000年12月)。)。也就是说大名家最底层的武士——无姓氏的下层奉公人一半以上还在壮年时代就由继承人继承其职,自己则隐居起来。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的下一代一般还未成年,“职役未熟”,只能由养子继其职役。因此这一阶层大都以“堂弟”的身份、但实际上大都是无血缘关系者以拟制“堂弟”的身份继其职的。一般来说下级武士都从事有一定职能的具体工作,因此其继承人必须经过“勤务能力”的考核,证明其具备奉公能力,才被大名家认可为奉公人的养子。对养子能力的要求使得养子的人选不得不突破奉公人阶层。同一研究报告表明:1787—1795年38件徒士(B等)相继文书中9件为养子相继,其中7件是收养武士以外一般百姓家的子弟,为38件相继中的1/5。(注:矶部道史:《近世大名家臣団の相続と阶层——松代藩真田家の场合》,《地方史研究》288号(2000年12月)。)

另外,享保十八年(1733)幕府有条文允许收养陪臣或浪人做养子,但其陪臣或浪人必须是自家亲戚或是妻家亲戚(注:高柳真三、石井良助编《御触书宽保集成》,养子迹目缘组等之部·一○○一,第531页。)。之后虽时有条文禁止武家收养陪臣或浪人做养子,但已经开了先例,伪造亲戚身份被武家收养的现象已经禁压不住了。18世纪初叶以来,又流行从生父家带钱到养父家做养子的所谓“持参金养子”。幕府虽于享保十二年(1727)、安永三年(1774)、天保七年(1836)、嘉永六年(1853)屡次颁布禁令,禁止“持参金养子”(注:石井良助编《德川禁令考》前集第四,武家幕府,卷三十七,旗本家人令条之二,养子并迹职,2281号、2316号,创文社,1981年,第4版,第255、267页。),但是随着商人经济的发展和武家经济的衰弱,武士向商家借钱的事经常发生,其结果就是商家的次子、三子纷纷从生父家带钱到武家做养子,成为武士阶层的一员。幕府虽屡屡颁布禁令,“持参金养子”却仍风行全日本(注:鎌田浩:《武士社会の养子——幕藩比较养子法》,第82页。)。不仅百姓通过下级武士—奉公人的养子进入武士社会,商人也突破了武士身份的禁戒,成了武家的继承人。

中世纪的日本社会是典型的身份制社会,但是这种身份制已经不完全由先天的自然血缘秩序来决定了。江户中后期即18—19世纪风行日本的“持参金养子”表明,武家的这种不完全身份制最终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被彻底突破。大批被抛出家庭的次子、三子成为独立于家庭的个体单位,以非血缘的养子身份走入新的家庭。

三 武家的“养子愿书”和庶民家的“养子证文”

这里笔者将进一步讨论大批被抛出生父母家庭的诸子在走入新的家庭、在一个个家庭“儿子的再分配”和在整个社会“人的资源的再分配”中,是如何进行新的组合的。

在日本,养父子关系的结成叫做“养子缘组”,养父子关系的解除叫做“养子离缘”。进入中世纪以来由于非血缘养子的大量增加,这种养子缘组关系就不可能依靠血缘关系来缔结和维持。而且中世纪以来武家大多是因亲生子年幼,或在养父患病、或较长时期外出临时结成的养父子关系。养子进入养家后即取得亲生长子的身份与地位继承家督职。于是就面临着养父的亲生子长大成人和养子自己的儿子谁为下一代继承人的问题,或者是养父病愈康复、或外出平安返回,都可能面临着谁为继承人的纷争。一般庶民家的养子也同样面临着类似的问题,特别是“持参金养子”。“持参金养子”从生家带到养家的“持参金”一般都并于养家财产,这往往成为养子与养家“离缘”时纷争的焦点。因此中世纪以来武家“养子缘组”缔结时作为手续,养父必须向其上司提交“养子愿书”,而且还要附上有关养父家亲戚关系的书面材料。庶民家收养养子时,必须向町“奉行所”提交由养父和代表养子生父签订的“养子证文”(有的称之为“养子一札”、“名迹证文”、“遗迹证文”等)。

收录于《公用杂纂》第1卷和第2卷中的第18号和第26号两份武家“养子愿书”提供了客观、翔实的研究证据。第18号“愿书”是一份佐渡守神保提交给幕府老中对马守安藤的“婿养子愿书”。“愿书”首先记有养父的身份(文中以俸禄即石高表示)、职务、姓名、年龄和养子姓名以及养子生父姓名和身份。从“愿书”中我们知道养父神保(佐渡守)此次是第三次申请收养婿养子。文中记载了前两次收养的情况:第一次是安永八年(1779)六月申请收养天野(近江守)的次子与八郎为养子,同年十月与其女儿成婚。后因养父子关系不和,天明元年(1781)与其女儿离婚,与八郎返回生家。同年又将远江守牧野的三子左近收做婿养子,但因女儿天明五年病逝,其后养父子关系又不和,双方经“熟谈”(再三商量)后,左近又返回其生家。其间养父生有一子,因为是在收养与八郎之后出生的,所以“愿书”中记为次子。因其年幼而不能继承家督职,养父又在宽政五年(1793)让家中奉公人朝比奈弥太郎的次子朝比奈安之丞(20岁)与次女结婚并收做婿养子。“愿书”的最后是养父和老中对马守安藤以及另外三位老中的签名。(注:这些“愿书”为手抄本,收集了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上半叶(宽政到文政年间)的各类申请书式,收藏于内阁、九州大学、京都大学等,据目前所知,以京都大学为多,共有20卷12册,其中各类“养子愿书”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另一份是“急养子愿书”。它同样在一开头就记明提交“愿书”人的身份(俸禄)、职务、姓名、年龄和被收养人生父身份、姓名以及养子本人的姓名。之后说明收养人宇贺之助因病多方医治无效生命垂危,“御代官”(幕藩年贡、税收官)大冈久之丞次子大冈米五郎与其养女(文书中没有其他关于养女的记载)年龄相合,即收其做婿养子。一天后宇贺之助病故,米五郎即作为婿养子为其服忌。(注:这些“愿书”为手抄本,收集了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上半叶(宽政到文政年间)的各类申请书式,收藏于内阁、九州大学、京都大学等,据目前所知,以京都大学为多,共有20卷12册,其中各类“养子愿书”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从佐渡守神保提交的“愿书”可以看到,同一养父三次收养子,前两次都因与养子关系不和而“离缘”。第二次“离缘”是双方几经“熟谈”之后解除养父子关系的。“熟谈”之后解除养父子关系是武家“养子离缘”的惯用方式。“养子离缘”几乎与收养养子一样普遍。作为手续一般只需将递交的“养子愿书”取回即可解除养父子关系。养父的前两次收养都没成功,第三次则收养了比自己身份低下的自家奉公人的儿子。

“急养子”也是一种常见的养子类型。宇贺之助提交的“愿书”,表明“急养子”的目的十分明了。幕府曾担心“急养子”不能忠诚奉公,一度禁止。这样因大名突然死亡而被幕府“除封”,其结果不仅导致幕府的大名减员和势力缩小,而且还导致其妻儿老小陷入饥馑,并且服务于这一大名的所有下级武士、奉公人都将被迫沦为浪人。1651年由井正雪(1605—1651)就是趁第三代德川将军家光之死聚集大批浪人企图倒幕,之后幕府不得不废除“急养子”禁令,以保障社会平安和稳定(注:穗积陈重:《由井正雪事件と德川幕府の养子法》,《日本社会学院年报》第10年第1和第2合册。)。

不仅武士阶层盛行养子,庶民阶层同样如此,保留下来的庶民间的养父子证书证明了这一点。据宝永七年(1710)的一份由养家逸见百助写给养子生父的典型的养子继家证书记载,因逸见家无子而收养饭塚家的善之丞义为养子,并要求养子从生家带金(持参金)百两(注:据高木侃的《婿养子缘组证文考》,《ぐんま史料研究》,群马县立文书馆,1995年,第5号。“持参金”通例是2两到15两,一般为3两到5两。上述百两“持参金”养子可算是逸见百助家收养了一个“富养子”。),可继承养父家土地房屋共计五町五亩二十八步(约5公顷)以及所有其他家产。其中八反(步)(0.79公顷)加之原属于养母从娘家带过来的近二反五亩(步)(0.25公顷)地作为养父母退让家督后的隐居生活费用,待养父母亡后这些土地将回归并入养子财产。文中还写有收养养子后如果养父母生有儿子也不能将财产分家,但须让出一个成人份额的财产给养父的亲生子以供生计。另外文中还记有养父子不和“离缘”时,养子从生家所带来的百两金将全额返回。文中最后写道:以此相互约束,此为后日证文。

这一文书清楚地记载了对养子“持参金”的要求、养子以此可继承养家财产的数量、以及养父母隐居后具体的生活费用,甚至包括如养父母在收养养子后生有儿子谁为继承人以及财产的具体处理,此外还有关于养父子关系发生不和“离缘”时的财产处理。因此可以认为这是一份养家和生家关于养子权利和义务的契约。

正德元年(1711)甘乐郡秋畑村的一份婿养子证文则反映了婿养子的状况。因宫本夫妇无子,藤左卫门家的次子市三郎带收入仅为“永高七文”的田地、草场到宫本家做婿养子,继承宫本家所有的土地、竹林、家财。文中约定:此后如市三郎与养家不合提出“离缘”时,所带收入将并入养家,不得返回,婿养子市三郎只能只身返回其生家;如是养父之女、即市三郎之妻与之不合,要求“离缘”时,女方即养父家所有土地、房屋等财产都将让与市三郎。文末有双方当事人、中间人和证人的签字及盖章。可见这是基于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包括各自利益的自由合意下的约定。

类似的养子证文在高木侃的《婿养子缘组证文考》一文中共列举了近20件。本文介绍的几件文书可以说是庶民社会“养子缘组”证书的一般样式。养父子关系的缔结及解除,其具体条件虽不尽相同,有养子放弃全部“持参金”只身返回生家的;若女方要求“离缘”时将失去所有不动产的,也有的是失去一半土地的,还有的是按养子到养家与养父之女成婚的年数算出利息的,等等。在《民事惯例类集》(注:参见长森敬斐等编《民事惯例类集》,司法省,1878年。)和《明治前期家族法资料》(注:参见外冈茂十郎编《明治前期家族法资料》(第2卷第2册上),早稻田大学,1969年。)中都收集了大量类似资料,这里不再一一例举。从表面看,有对养子不利的,如养子要求“离缘”时,从生家带到养家的“持参金”都将并入养家,养子只身返回生家;有对养家女儿不利的,如宫本家愿书中对养家之女苛刻的条件,其意在于避免家产因分割而缩小。应该说这里所谓对养家和养子有利或不利只是我们现代人的评价,实际上这都是当时各家各户的利益所使然。比如说当时做养子的一般在其生家都是次子、三子、四子,自从家产单独相继和家督制确立之后,长子以外的诸子到他人家做养子在当时是一条主要的生路。对于养家,因自家无子或子幼不能继家时,找一养子或婿养子继家也是权宜之计,既解决了继承人的问题,又较其他继承方式稳妥。这样养父子双方利益互补互惠。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纷争,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根据自由合意定约,并有第三者为条约实现和执行担保。因此笔者认为这类签约是日本前近代社会典型的关于“人”自身的契约。

如果将上文引用的武家社会“养子愿书”与庶民社会“养子证文”做一比较的话,其特征一目了然。从“愿书”和“证文”两类文书看,中世纪以来武家和庶民家养父子关系都可以因养父子关系不和而解除,身份是人为的、活动的,不是先天的、固定不变的。但不同的是,武家养父子关系的解除不是事前约定的,而是在不和之后双方在“熟谈”基础上解除其养父子关系的。在武家社会严格的主从制之下,这就有可能在不公平的基础上解除其关系。一般来说,武家养子受主从关系限制,再加上养子生家的地位低于养家时,养子在养家就更处于弱势,要求“离缘”也是常事。有不少藩为了社会安定,规定没有充分的理由、有过三次养子离缘经历的人第四次再提出“养子愿书”时将不被认可,即第四次养父子关系不能成立。同时限定被“离缘”的养子在7年之内不能再被收做养子(如高田藩)(注:上越市立图书馆藏《旧藩制觉》。转引自鎌田浩《武士社会の养子——幕藩比较养子法》,第67页。)、也有10年、后又改为终身不能再被收做养子的(如久留米藩)(注:藩法研究会编《藩法集·11·久留米藩》,创文社,1973年,第1118页。)规定。各藩对养父子离缘的禁令也说明了养父子离缘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可见尽管武家社会对养子身份有所限制,但其社会人员的流动量还是很大的。

与此相对,庶民社会则没有对养父子离缘的限制。对比武家“养子愿书”和庶民家的“养子证书”,我们还可以看到武家“养子愿书”一开头首先是交代养家和生家的身份(以俸禄的高低来表示),而庶民家的“养子证书”则无此条文。因此从庶民家“养子证书”中几乎看不到庶民社会的人身束缚。而且庶民家“养子证书”关于“离缘”的条约十分具体,对养方(婿养子时即为女方)和被养方各有不同的条文规定其权利和义务。而武家“养子愿书”则看不到这样的条文,“离缘”只是双方在“熟谈”基础上解除收养关系。因此可以认为武家收养养子虽然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落后的源于先天的、自然的血缘秩序的身份制,但是从武家“养子愿书”首先交代养父和养子生父身份这一通例格式看,收养仍受一定程度的身份限制,以“熟谈”方式的“离缘”也反映了武士阶层中武士道精神和中国儒家重信誉与道义的伦理文化的影响。这与庶民间的收养契约形成鲜明的对照。特别是江户末期的“持参金养子”,已经是一种关于“人”自身的赤裸裸交易。从上面所举庶民间的“养子证书”看,这种关于人身的交易已经是基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自由合意的契约下进行的。

四 异姓养子与人身契约

以祭祀为目的、以先天的自然血缘秩序为纽带的“同宗于昭穆合相当者”的中国养子制度和日本以继承家业为宗旨的、拟血缘、超辈分的异姓养子、孙、弟养子、婿养子、特别是“持参金”养子蕴涵了两种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和伦理观。

在中国父系继嗣结构下,家业、家产、家传秘方传儿不传女、传媳不传婿,与此相应的以祭祀为目的、以先天的自然血缘秩序为纽带的“同宗于昭穆合相当者”的中国养子制度说明,“中国的家庭既是生命的构成,同样也是一种伦理道德的构造”。“收继是有关伦理道德与社会的问题,而并非法律的问题。一个简洁的法律虚拟不能包容这些问题”。(注:安·沃特纳:《烟火接续——明清的收继与亲族关系》,曹南来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14页。)

日本的养子制度揭示了另一种价值观和伦理观。日本中世纪以来养子的最大特征是非血缘养子突破了基于自然血缘的身份制。日本历史上各家长子以外的诸子为保存家业的奉献,促成了日本特色的直系家族、即具有家长地位的直系相继,家产、家业的直系单独继承和家族的直系(一子)居住形态的形成。再加上日本自古代公卿家“官职家业化”的文化特征在中世、近世武士骑马射箭“家业化”和在地领主的土地开发及经营与家督制互为表里的“家”的历史演变中,家业、家名都已神圣化。“家”已经不是一般以夫妇为中心的生儿育女的血缘家庭,而是“拟血缘的、经济的、永续的经营体”(注:参见笠谷和比古编《公家と武家——“家”の比较文明史的考察》Ⅱ,序论。)。特别是14世纪中叶以来各家长子以外的诸子毫无怨言地以契约方式走入新的家庭,使1/4的男子成为养子,再加上1/4的养父,即全部男子的1/2被卷入关于养子的契约关系中。中世纪以来的养父子制度孕育了一种新的人与人的契约关系。在非血缘的收养关系中诞生了新的契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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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历史上收养儿子制度及其文化特征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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