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尚书台监察职能探析论文

东汉尚书台监察职能探析论文

法史集萃

东汉尚书台监察职能探析

王 娟

[摘 要] 东汉时期,尚书台兼具监察百僚的权力。与御史等监察机关不同,尚书台行使监察权具有自身的特征,包括监察主体广泛、监察权限较大以及监察权运作较为独立等方面。彼时尚书台能获得监察权,不仅与丞相司直被罢省密切相关,更离不开其自身“通章奏”且与皇帝亲近的特殊性质,这也反映了当时监察多元化的发展需要。研究东汉尚书台的监察职能,有助于全面认识和把握汉代的政治和监察制度,对于当下的监察体制改革也有所裨益。

[关键词] 东汉 尚书台 监察 动因

引 言

秦汉时期是中国传统官僚政治的形成时期,而东汉又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朝代。在这一朝,国家的行政和监察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不仅丞相(司徒)司直被废除,以御史中丞为首的御史台成为专门监察机关,起自文书小吏的尚书台也晋升为国家的行政中枢。与此同时,尚书台也被赋予了相当大的监察职能。

关于两汉时期的监察制度,学界的研究已较为深入。但是,大部分学者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御史台、司隶校尉或丞相司直上,(1) 目前,学界关于汉代御史台、司隶校尉或丞相司直等监察权的研究著作主要有:李小树:《秦汉魏晋南北朝监察史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张晋藩主编:《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王晓天:《中国监察制度简史》,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熊伟:《秦汉监察制度史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论文主要有:陈仲安:“汉唐间中央行政监察权力的分合”,载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 唐长儒先生百年诞辰纪念专辑》第11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南玉泉:“两汉御史中丞的设立及其与司直、司隶校尉的关系”,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第78~89页;朱绍侯关于司隶校尉的三篇文章:“浅议司隶校尉初设之谜”,载《学术研究》1994年第1期, 第81~85页,“西汉司隶校尉职务与地位的变化”,载《史学月刊》1994年第4期,第22~27页,“浅议司隶校尉在东汉的特赦地位”,载《南都学坛》1997年第1期,第1~4页;张立鹏:“汉代丞相司直论考”,载《西安文理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第26~30页等。关于尚书制度的研究也比较多,如杨鸿年的《汉魏制度丛考》。祝总斌的《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安作璋、熊铁基合著的《秦汉官制史稿》等都对两汉尚书制度进行了深入考察。但涉及尚书台监察职能的专题研究却付之阙如,仅在各类职官制度的研究专著中有所涉及,但没有专论。如祝总斌的《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对东汉尚书的监察职能有所提及。 而东汉时期尚书台这一颇为特殊的监察主体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其一,针对东汉时期尚书台是否具有监察职能这一问题,学界仍存在分歧,而这是研究东汉尚书和监察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其二,即使一部分学者主张东汉尚书台有监察职能,也语焉不详,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研究。(2) 大部分学者在论述东汉时期监察体系时,并未将尚书台的监察职能纳入其中。如李小树:《秦汉魏晋南北朝监察史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王晓天:《中国监察制度简史》,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等。仅有少数学者注意到了东汉尚书台的监察职能,但并未进行专题研究,仅在各类职官制度的研究专著中有所涉及,如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等。 其三,就目前来看,以东汉尚书台的监察职能作为对象进行的研究还付之阙如。基于此,本文拟通过梳理和分析史料,考证出东汉尚书台具有监察职能,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其行使监察职能的特征,并探究其获得监察职能背后的原因及经验教训。本文的研究,不仅可深化对东汉政治和监察的认知以弥补学术空白,而且能对当前的监察改革有所启发。

一、东汉尚书台监察职能考略

“尚书”作为官署机构,始见于秦。《唐六典》载:“秦置尚书禁中,有令丞,掌通章奏而已,事皆决于丞相。”(3) (唐)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卷一《职官部·尚书都省》。 汉承秦制,其初期的尚书是负责章奏文书上奏、下达工作的低级文吏,隶属少府,秩禄仅六百石,地位甚低。汉武帝以后,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加强皇权、削弱相权,汉武帝开始重用尚书这个办事机构,尚书的地位日隆。成帝时设置三公官,将统一的丞相职权一分为三,这样中央政府的权力实际由皇帝掌握。但皇帝一人精力有限,不得不借助身边的近侍尚书来处理政务,尚书的权力由此进一步扩张。其机构也逐步完善,属员人数增至5人,并分曹理事。尽管如此,但终西汉之世,尚书机构基本上仍属皇帝身边具体办事的机构。(4) 祝总斌先生从西汉尚书并未参与中朝官集议;尚书石显专权之事属于特殊情况,不具有普遍性;以及尚书机构属员有限,无法全面代替二府处理全国政务等三点予以论证,说明西汉尚书基本上仍属在皇帝左右办理具体事务的机构。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82页。

至于东汉,尚书机构才正式成为总理国家政务的中枢。东汉的尚书机构称为尚书台,其已侵夺三公宰相的大部分权力。诚如仲长统所说:“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5) 章怀注:“台阁,谓尚书也。”《后汉书》卷四九《仲长统传》。 东汉的三公虽名分极崇,但已无实权。《唐六典》也称:“及光武总吏职,天下事皆上尚书,与人主参决,乃下三府。”(6) (唐)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卷一《职官部·尚书都省》。 《通典》亦云:“后汉众务,悉归尚书,三公但受成事而已。”(7) (唐)杜佑撰:《通典》卷二二《职官四》。 可见,尚书获得了“与人主参决”之权,而三公沦为“备员”,只受其成事。国家权力已完全集中于尚书台,故尚书的权力极为广泛,几乎无所不揽。关于其职权,清人陈树镛的《汉官答问》总结得较为全面:“大臣有罪,则尚书劾之(《王章传》),天子责问大臣,则尚书受辞(黄霸、王嘉传),选第中二千石,则使尚书定其高下(《冯野王传》),吏追捕有功,则上名尚书,因录用之(《张敞传》),刺史奏事京师,则见尚书(《陈遵传》)。”(8) (清)陈树镛:《汉官答问》卷一,收入(清)汪康年:《振绮堂丛书初集》,清宣统三年(1911)铅印本。 在他的笔下,东汉尚书台的权力几乎渗透到朝廷所有的政务活动中,不仅掌管文书章奏、参与国家机密,还享有选任、诛赏等行政司法大权。更重要的是,尚书台还获得了一部分本属监察机关的监察权,即“大臣有罪,尚书劾之”的劾奏权,以弹劾上奏来监临百官。

清代学者的归纳并非空穴来风,尚书行使劾奏权早在西汉就已初露端倪。西汉后期的史料中,就出现了尚书劾奏外朝官员的情形。如《汉书·元后传》载,王章上书奏成帝舅大将军王凤专权,“上使尚书劾奏(京兆尹王)章‘……非所宜言’。遂下章吏。廷尉致其大逆罪。”(9) 《汉书》卷九八《元后传》。 又如《董贤传》,太后对大司马董贤不满,便“使尚书劾(大司马董)贤(哀)帝病不亲医药,禁止贤不得入出宫殿司马门”(10) 《汉书》卷九三《董贤传》。 。而《王莽传》记载,司命孔仁之妻有罪自杀,孔仁见到王莽后便摘帽谢罪,“莽使尚书劾(司命孔)仁……擅免天文冠,大不敬”(11) 《汉书》卷九九《王莽传》。 。这三则材料均反映出尚书对外朝官员的劾奏,而且弹劾对象(京兆尹、大司马、司命)的品秩不低,均是朝内高官。尚书行使监察权,也都是在当时的实际当权者(成帝、太后、王莽)的授意下进行,恐怕与当时复杂的朝局密切相关。此外,三则材料的叙事中均未展现尚书的具体人名,可见史料阐释之义在于强调当时的权力博弈重心在于后宫、外戚、权臣,而尚书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只不过是最高权力行使弹劾权的执行者而已。

这种弹劾不仅具有极强的依附性,还显示出临时性的特点。以《汉书·元后传》中记载的成帝指使尚书弹劾王章“非所宜言”一事为例,尚书只是受皇帝指使而攻击大臣的工具而已。成帝为何要越过具有法定监察权力的主体,如御史大夫、司隶校尉或丞相司直等来发动弹劾呢?这与尚书只听命于皇帝而不拘泥于程序有关。像御史大夫等具有监察职能的官员发动弹劾,须有事实依据。而王章只因弹劾大将军王凤擅权跋扈而令成帝不满,并无任何违法行为。(12) 参见《汉书》卷九八《元后传》。 显然,通过正常的弹劾程序,成帝难以达到惩治王章的目的。因此,成帝会绕开制度性规定,挑中尚书临时性地进行弹劾。但这种由非法定主体发动的弹劾毕竟不是定制,长期使用难免会遭到朝臣的非议乃至抵抗。因此,类似的事件在西汉并不多见。

其次,尚书台获得监察权与尚书本身的性质密切相关。秦汉时期,尚书隶属少府,而少府是皇帝的私府,因而尚书与皇帝关系十分亲近,深受皇帝信任。“自秦王朝始,中央就权力而言就有两套班子,一套是以丞相为首的中央政府机构,一套是以少府为首的皇帝私人办事机构。中央政府的班子直接听命于丞相而间接听命于皇帝;少府的班子却不受中央政府的干涉,直接听命于皇帝。”(54) 陈青荣、赵缊:“从御史大夫到尚书司职的变化看皇权集中的特点和规律”,载《历史教学》1993年第12期,第3~6页。 因而,具有雄才大略的君王想要加强皇权,往往会从少府中挑选亲信近臣参与朝政,与以丞相为首的中央政府争夺权力。作为控制百官的监察权,必然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而尚书秩佚不高,与外朝官员无利益纠葛,恰好满足统治者纠察百官的需要。东汉建立初期,光武帝“躬好吏事”、“政不任下”,绝不会坐视由隶属丞相的司直监控百官,因而其执政后便把原属司直的监察权赋予亲信机构尚书台,以便大权独揽。此外,尚书主要活动在殿中——未央宫前殿,离皇帝近。据杨鸿年先生考证,尚书处在宫内省外,因而比宫外官为近为内。(55) 参见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6页。 由于尚书的办公地点近,便于皇帝差遣,因而尚书便自然成为天子耳目的极佳人选。如前所述,西汉末期,就常常出现皇帝、太后等掌权者指使尚书弹劾官员的事例。但由于政局不稳,直到东汉建立稳固的政权后才将尚书弹劾用制度固定下来。

不仅如此,三者都可独立行使监察权,直接向皇帝汇报,对皇帝负责。如《后汉书·朱晖传》载:章帝时,尚书仆射朱晖坚决反对施行均输法,令章帝大怒。诸尚书担心祸及自身,“乃共劾奏(尚书仆射)晖”(36) 《后汉书》卷四三《朱晖传》。 。诸尚书为了自保,不惜弹劾其长官尚书仆射。而这一过程,完全没有经过尚书令或尚书左丞等长官。

同时,祝总斌先生也推测汉光武帝时期的“三独坐”制度可以作为尚书令享有监察权的佐证。(19) 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8页。 所谓“三独坐”,即“(尚书令)与司隶校尉、御史中丞朝会皆专席而坐,京师号曰‘三独坐’”(20) (唐)杜佑撰:《通典》卷二二《职官四·尚书》。 。关于“三独坐”的用意,应劭只说“言其尊重如此”(21) 《太平御览》卷二一〇《职官八·尚书令》引。 ,杜佑也认为“言其尊也”(22) (唐)杜佑撰:《通典》卷二二《职官六·御史台》。 ,但他们都没有进一步解释“三独坐”的根本原因。就秩禄而言,御史中丞和尚书令皆秩千石(23) 《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后汉书》卷一一六《百官志三》。 ;司隶校尉比二千石(24) 《后汉书》卷一一七《百官志四》。 ,他们都在中二千石的“九卿”之下。为何秩禄更高的九卿无此殊荣,而独此三者享有呢?究其原因,这很可能与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尚书令三者的职能性质有关。如所周知,在三独坐里,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都具有明确的监察职能(25) 参见《后汉书》卷一一六《百官志三》;《后汉书》卷一一七《百官志四》。 ,而尚书令虽然是行政长官,但也有权劾奏其他官员,因此,“三独坐”的出发点很有可能就是他们都具有劾奏和察举非法的权力,通过专席而坐提升他们的地位,促使他们更好地行使监察权。

根据以上材料,尚书令具有监察职能应无疑问。但祝总斌先生认为,无论是尚书令还是左丞,其“总典纲纪,无所不统”,都只是指“台中”(26) 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8页。 。如果其监察权限仅限于台中,那就大致相当于现在的行政监察。不过值得商榷的是,就史籍所载来看,东汉时期尚书令奏劾外朝官员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后汉书·陈忠传》就记载,外戚大将军邓骘等兵败后,尚书令陈忠“数上疏陷成其恶”。后来大司农京兆朱宠上书替邓骘申辩,陈忠又“诋劾大司农朱宠”。同传还记载,太仆来历等人反对汉安帝废太子,安帝大怒,“时忠为尚书令,与诸尚书复共劾奏之”(27) 《后汉书》卷四六《陈忠传》。 。作为尚书令,陈忠曾先后三次劾奏大将军、大司农、太仆等外朝官员,这应当是其法定职权。不难设想,如果没有制度性规定,监察官员越权弹劾,不仅会引发被劾奏者的反抗,还会被其他官员弹劾。如西晋时期,司隶校尉的监察权限仅限于“纠皇太子、三公以下”(28) 《太平御览》卷二五〇《职官部四六·司隶校尉》引应劭《汉官仪》。 ,而时任司隶校尉的傅咸却弹劾尚书左仆射王戎与尚书郎李重,御史中丞解结便“以咸劾戎为违典制,越局侵官,干其非分”(29) 参见(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四七《傅咸传》。 为由上奏罢免傅咸的官职。而陈忠接连三次劾奏外朝官员,既没有遭到被劾者的反抗,也没有被其他官员弹劾,这绝不是偶然,应当是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因此,至少尚书令的监察权限不仅限于台内,而是整个外朝。

二、尚书台行使监察职能的特征阐释

如上所述,东汉时期,尚书台已掌有较大的监察权。尽管尚书台不是专门的监察机关,但其行使监察权仍呈现出一些特征。首先,尚书台内监察权行使主体多元。东汉尚书台机构设置已较为完善,据《后汉书·百官志》记载,尚书台设尚书令、尚书仆射各一人,为尚书台长贰,由尚书左、右丞辅佐。分三公曹、吏曹、民曹、客曹、二千石曹、中都曹,每曹设尚书一人,下辖侍郎六人、令史三人。除尚书令外,尚书也具有劾奏之权。《汉官解祜》“御史”条云:“建武以来,省御史大夫官属,入侍兰台。兰台有十五人,特置中丞一人以总之。此官得举非官,案:北堂书钞引作‘举法’,皆误。当作‘举非法’。其权次尚书。”(30) (汉)王隆撰:《汉官解祜》,收于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 该条是为了阐释御史一职,其前半部分指出御史具有“举非法”的监察职能,后半部分将御史与尚书的权力进行比较,进而提出“其权次尚书”。值得注意的是,御史属于监察系统,而尚书属于行政系统,两者并非一个系统,如果不是就两者所共有监察权的意义上进行比较,(31) 御史中丞“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侍御史“察举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有违失举劾之”,他们均具有监察权,参见(唐)杜佑撰:《通典》卷二二《职官六·御史台》。 则显得不合理。因此,这则材料虽旨在阐明御史的职权,但从侧面反映出尚书享有监察权。这种监察权并不是皇帝临时赋予,而是一项制度。《后汉书·宦者列传》载:“尚书举劾,请下廷尉,覆案虚实,行其诛罚。”(32) 《后汉书》卷七八《吕强传》。 这里明确指出了尚书和廷尉的分工,即尚书负责举劾,廷尉负责案验。此外,《后汉纪》也有“顷闻拜爵过多,每被尚书劾”(33) (东晋)袁宏撰:《后汉纪》卷二四《孝灵皇帝纪》。 的记载。正是因为举劾是尚书的法定职权,所以尚书常常劾奏外朝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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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汉时期尚书左丞是否具备监察职权,目前学术界观点并不统一。一种说法认为当时尚书左丞尚不能行使监察权,如邱永明先生认为,东汉时,尚书左丞“总典台中纲纪,无所不统”,但没有监察权。(34) 邱永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页。 另一种说法认为当时尚书左丞已经具有一定范围的监察权,以祝总斌先生为代表,指出尚书左丞可以对台中官吏的任何违法行为进行劾奏。(35) 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8页。 笔者认为,在这两种说法中,后一种说法更为合理,原因在于“(尚书)令及左丞,总领纲纪,无所不统”,其下辖的尚书也有监察职权,左丞作为尚书令的主要佐官,协助尚书令处理台内事务,若唯独不具有类似的监察职权,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因此,尚书令、尚书左丞以及诸尚书都获得了举劾违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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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尚书台的监察权限很大。就监察对象而言,其不仅可以监督台内官员,还可以弹劾台外官员的不法行为。如前文所述《后汉书·朱晖传》中,诸尚书弹劾其长官尚书仆射,但实践中,尚书更多地是行使对外朝官员的弹劾权。如《后汉书·虞诩传》载,顺帝时,宁阳主簿因诣阙未得到回复,便上书发泄愤懑。皇帝大怒,“持章示尚书,尚书遂劾(宁阳主簿诣阙)以大逆”(37) 《后汉书》卷五八《虞诩传》。 。又如《后汉书·刘恺传》:太尉马英、司空李郃为迎合邓骘,擅自解除罪臣征西校尉任尚的监禁,“后尚书案其事,二府并受谴咎”。(38) 《后汉书》卷三九 《刘恺传》。 因尚书案其事后进行劾奏,丞相府和御史府才受到谴责。由此可见,无论是台内官员,还是台外官员,都在尚书台的监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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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法行为性质而言,从史籍的记载来看,其主要是纠举一般政治性犯罪,如《后汉书·乐恢传》载,帝初,因河南尹王调、洛阳令李阜与外戚窦宪勾结,图谋不轨,“(尚书)恢劾奏(河南尹王)调、(洛阳令李)阜,并及司隶校尉……”(39) 《后汉书》卷四三《乐恢传》。 。又如《后汉孝献皇帝纪》载,书郎吴硕谄媚上级,懈怠公事,被“尚书梁绍劾奏”为“不思先公而务私家,背奥媚灶苟谄大臣”(40) (东晋)袁宏撰:《后汉纪》卷二七《孝献皇帝纪》。 。此外,尚书台还可以就违反礼制的行为进行弹劾,如前文所述,尚书张陵因大将军梁冀带剑进入朝堂违反朝仪为由弹劾梁冀。(41) 参见《后汉书》卷三六《张陵传》。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尚书台享有监察权,能无所不纠,但与御史监察权相比,仍有很大差异。首先,御史台属于专门监察机关,其主要任务就是监察百官;而尚书台毕竟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仍是其主要职责,因而其监察作用有限。其次,御史台自权力扩大后,逐渐走向独立;而尚书台却是皇帝的近侍机构,深受皇帝信任,因而常常作为皇帝打击官员的工具。如《后汉书·刘恺传》,桓帝时,刘茂担任司空。因与太尉陈蕃、司徒刘矩一起上书为有罪的司隶校尉李膺等上书解释,令皇帝不悦,于是“有司承旨劾奏三公,茂遂坐免”。祝总斌先生认为,这里的有司,按东汉制度,当即尚书。(42) 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6页。 也就是说,尚书是在皇帝的授意下劾奏三公。

综上所述,尚书台虽是总理国家政务的中枢,但却享有监察权。其中,尚书令、尚书左丞以及诸尚书都获得了此项权力。而且三者行使监察权时相互独立,直接对皇帝负责。此外,尚书台的监察对象,不仅包括台内官员,还扩大到了台外官员。其不仅可以劾奏官员的政治犯罪,还可以就违反礼制的行为进行纠举。由此可见,尚书台的监察权是东汉多元监察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与西汉时期尚书仅依附于皇权、临时性地弹劾官员相比,无疑是一大突破。但其与御史监察权仍存在很大差异,一方面,由于监察百官不是其主要职责,故其监察作用有限;另一方面,因其与皇帝较为亲近,常常为皇帝所用。由于其后尚书台势力不断膨胀,统治者有意削弱其权力,至唐朝三省制形成,尚书台已演变为政务执行机构,丧失了独立的监察权。

三、尚书台获得监察职能的成因分析

从秦时“掌通章奏”的文书官,至东汉时蜕变为总理国家政务的中枢,尚书制度发生了巨大的演变。在这一过程中,尚书的权力不断膨胀,甚至还获得了一部分本属监察机关的监察职权。这固然是皇权与相权斗争的结果,但也有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它是汉代中央政治制度演变的必然结果。

罢省丞相司直,虽极大地削弱了三公之权,但却引发了愈益严重官员腐败问题。究其原因,这与监察权的运作方式密切相关。东汉前期,除丞相司直之外,虽有御史和司隶校尉掌监察,但因二者均非行政系统内职官,不甚熟悉行政系统的具体运作情况,对行政官员的监察效果有限。尤其在地方,当主管地方监察的刺史与太守上下其手,身处中央的御史台很难发现其不法行为。《后汉书·马严传》就记载:“臣伏见方今刺史太守专州典郡,不务奉事尽心为国,而司察偏阿,取与自己,同则举为尤异,异则中以刑法,不即垂头塞耳,采求财赂。”(51) 《后汉书》卷二四《马严传》。 马严虽上书明帝请求复置丞相司直,但未获准。在这种背景下,为了有效抑制官员腐败,又不至于威胁皇权,作为行政机关的尚书台便接替丞相司直行使监察百官的职权。对这一进程,陈仲安先生直言“建武十八年省司直,由尚书令取代其职”(52) 陈仲安:“汉唐间中央行政监察权力的分合”,载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 唐长儒先生百年诞辰纪念专辑》第11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页。 。熊伟先生也认为:“在皇帝的支持下,尚书台开始逐渐分割宰相之权。尚书台也在逐渐取代丞相司直在行政监察中的地位。”(53) 熊伟:《秦汉监察制度史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12页。 综上所论,东汉时期丞相改为司徒,丞相司直被废,是尚书台获得监察职能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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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4片电阻应变片在静态平衡时,阻值完全相等, 所构成的电桥处于平衡状态,信号正负线间电位相等;当圆筒受压时,4个电阻应变片两两变化相同,根据ΔR/R∝F,惠斯通电桥产生不平衡, 输出1个电压信号,经过信号放大、A/D模数转换、滤波、数字化处理后,将称重结果输出到显示面板,并以4~20 mA信号远传[8] ,电阻应变式称重传感器电路如图2所示。

而至东汉,随着尚书权势益重,这种临时性的劾奏权被典制化、常态化,尚书台职官因而获得独立劾奏的权力。如桓帝时,正值朝贺,“大将军梁冀带剑入省。……(尚书张陵)即劾奏(大将军梁)冀,请廷尉论罪……”(13) 《后汉书》卷三六《张陵传》。 。由于大将军带剑进入朝堂之举,已然违反朝仪,故尚书张陵便对其发动弹劾。从《后汉书·张陵传》的记载来看,尚书张陵并未受人指使。张陵敢于当场对大将军梁冀进行弹劾,而非出自他人指使,正表明尚书已经具有法定的独立弹劾权,这样类似的情况在史籍中也是屡有出现,在此不一一列举。关于赋予尚书法定的监察职能,多处较为明确记载可以印证。据蔡质《汉官典职仪》载,尚书令“总典纲纪,无所不统”(14) (汉)蔡质撰:《汉官典职仪》,收于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 ;《唐六典》卷一引《汉官仪》亦云:“尚书令、左丞,总领纲纪,无所不统”(15) (唐)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卷一《职官部·尚书都省》。 ;《后汉书·百官志三》引蔡质《汉仪》载:左丞“总典台中纲纪,无所不统”(16) 《后汉书》卷一一六《百官志三》。 ;《通典》也云:后汉,“尚书令主赞奏事,总领纪纲,无所不统。”(17) (唐)杜佑撰《通典》卷二二《职官四》。 祝总斌先生认为,所谓纲纪,指的是法度。为了使台中官吏守法,尚书令和尚书左丞可以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劾奏,这就是“无所不统”。(18) 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8页。

除了在地理位置上与皇帝近,具备取得信任的内官属性之外,尚书的文书职能也是其能获得监察权的重要因素。如前所述,东汉时期,尚书台已成为行政中枢所在。就尚书的文书职能而言,地位的上升带来了两个显著变化。其一,尚书台取代御史府成为公文转呈的关键。秦及汉初,丞相和御史府起着公文上呈下发的核心作用,特别是御史大夫更处于转呈、起草诏书的关键地位,(56) 参见卜宪群:“秦汉公文文书与官僚行政管理”,载《历史研究》1997年第4期,第18~35页。 而尚书只是“皇帝与丞相之间的一个传达吏”(57) 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2007年版,第261页。 。随着对御史台权力的削弱,到了东汉,上行文书的正本径直送尚书台,副本上三公府。正如《后汉书·李云传》所言:“乃露布上书,移副三府。”(58) 《后汉书》卷五七《李云传》。 同样,皇帝批复的下行文书也经由尚书下发,《无极山碑》载光和四年八月丁丑诏书,则由尚书令下太常,太常耽、丞下常山相。(59) 参见《无极山碑》,收入(清)严可均辑:《全后汉文》。 其二,尚书台取代三府,成为审查、检阅文书的实权机构,而三府则沦为公文下达的转呈机关。即所谓“天下事皆上尚书,与人主参决,乃下三府”(60) (唐)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卷一《职官部·尚书都省》。 。当全国文书的上呈下达都必须经过尚书台,而尚书又有权审查百官上奏的各种文书,赋予尚书纠举检阅文书过程中发现的不法行为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首先,尚书台的监察权与丞相司直的罢省密切相关。西汉时期丞相作为百官之首,“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有监管百官的职能,并在岁末“课其殿最,奏行赏罚”(43) 《汉书》卷七四《丙吉传》。 。但“宰相不亲小事”,丞相通常不会管理具体的监察事务,其监察职权主要是通过丞相司直来行使的。丞相司直是丞相属官,最早出现于西汉武帝一朝,《汉书·百官公卿表》:“武帝元狩五年初置司直,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举不法。”(44) 《汉书》卷一七《百官公卿表》。 司直的工作场所主要固定在丞相府,祝总斌先生指出,司直“似乎主要是通过审阅经过丞相府的各类文书,发现不法行为,进行纠察”(45) 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6页。 。在丞相位高权重之时,地方上报文件都交到相府,司直自然能发挥重要的监察作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丞相司直翟方进一年内先后劾奏司隶校尉陈庆、涓勋,导致两任司隶校尉一免一贬。(46) 参见《汉书》卷八四《翟方进传》。 然而,当丞相地位下降,司直的监察作用也会随之减弱。自成帝设置三公官:大司空、大司马、丞相,将统一相权一分为三,丞相虽官名仍旧,权力却大为削弱。至哀帝元寿二年,改丞相为大司徒,丞相虽位高,但已趋向虚置化。到了东汉,鉴于王莽篡汉的教训,光武帝刘秀极力揽权。建武二十七年,诏令将大司徒之“大”去掉,(47) 参见《后汉书》卷一一四《百官志一》。 只称司徒,丞相(司徒)地位进一步下降。与此同时,司直的命运也急转直下。汉光武帝为了大权独揽,将实际权力集中于尚书台。在皇帝的支持下,尚书台不断发展,全国不少文书不再经过丞相府,而是直接由尚书领受,由尚书直达至皇帝。(48) 参见熊伟:《秦汉监察制度史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12页。 这样一来,原来主要是通过审阅日常经过丞相府的各类文书,发现不法行为,进行纠举的丞相司直,监察作用就大为减弱。(49) 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940页。 故《后汉书·百官一》载:“世祖即位,以武帝故事,置司直,居丞相府,助督录诸州,建武十八年省也。”(50) 《后汉书》卷一一四《百官志一》。 光武帝即位后,司直仍居丞相府,但其职责只是“助督录诸州”,由主管监察变为辅助监督。此外,司直虽掌监察,但其直接对丞相负责,不利于皇帝集权。因此,一方面,由于司直在行政监察中的实际作用已十分微弱;另一方面,出于集权的需要,丞相司直于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八年被罢省。

尚书的这些性质与御史有着类似之处。御史也属少府,其最初“掌赞书”(61) 《周礼·春官》。 ,仅是皇帝近前记事、传达文书的小官。其工作的地点,即御史大夫寺位于傍宫城,在司马门内,御史中丞更是在殿内值班。(62) 参见南玉泉:“两汉御史中丞的设立及其与司直、司隶校尉的关系”,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第78~89页。 由于离皇帝近,深厚皇帝信任,其地位逐渐提高。从秦时起,御史便获得了监察权。实际上,正是由于这些相似之处,尚书才得以不断分割御史之权。正如大庭修所说:“尚书出现后,御史的秘书职能逐渐转移给尚书。”(63) [日]大庭修:《汉简研究》,徐世虹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页。 随后,尚书又一步一步由秘书职能发展出监察权。这一制度演变,也符合皇权专制下官制运作的一般性规律。

最后,赋予尚书台监察权也是监察多元化的需要。秦汉以后,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为了管理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必须依靠一支庞大的官僚队伍。然而,为皇权服务仅是官僚集团的一个侧面,其更有为自身攫取私利的诉求。一旦其选择自利,就会与皇帝争夺各种政治资源,威胁专制皇权。为了抑制官僚集团的自利冲动,必须对百官进行监察。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天子耳目”的御史机构应运而生。然而,物极必反。由于御史代表皇权对百官进行监察,仅对皇帝负责,难以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这样御史的权力迅速膨胀,从而对专制皇权构成了新的威胁。如西汉刺史之设,本是代表皇帝监察地方官,后来发展成为集行政、经济、军事等权力为一身的地方大员。为此,有必要构筑多元化的监察体系,既有效监督百官,又不至于监察机构权力坐大,威胁皇权。

从现有史料记载来看,两汉监察体系设计上的多元化主要遵循两种的思路,一是监察职官的多样化,例如在中央有御史台、丞相司直、司隶校尉等职官掌监察,地方则出现刺史监察郡县。自秦以来,就设置专门的监察机构御史府,以监察百官。汉武帝以后,不断设置各种专门的监察职官。如元狩五年,设置丞相司直,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察官员。征和四年,因巫蛊之祸设置司隶校尉,专掌特种监察。(64) 参见熊伟:《秦汉监察制度史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35~136页。 如此多样化的监察职官,使得朝廷百官无所不在监察网络之中,最终实现皇帝对百官的全盘掌控。二是监察职权的分散化,即赋予一些非监察部门一定的监察权。汉代皇帝也意识到,如果将监控大权全部置于御史台,很可能导致御史独大,最终威胁到皇权,故有必要分散御史的监察职权。西汉时期,尝设丞相司直承担部分监察权,但随着东汉以后司直废置,则有必要在中央行政机关中另觅合适的接替者。在这些非监察机关中,尚书台作为皇帝身边的中枢机关,又掌管文书运作,恰好符合这样的需要,因而也反映了监察多元化的制度特征。其不仅可以监察行政官员,还可以制约御史府和司隶校尉。如延熹中,顺帝陵墓被盗,主管官员捕盗不得,尚书令周景“以尺一诏召司隶校尉左雄诣台对诘”。虽然是奉皇帝之命,但至少可以说明尚书台有权督办司隶校尉。再如前文所述河南尹王调、洛阳令李阜与外戚窦宪勾结一事,尚书仆射乐恢除“劾奏(河南尹王)调、(洛阳令李)阜”外,还“并及司隶校尉”,对司隶校尉进行弹劾。可见,尚书台对其他监察机关具有极大的制约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设置多元化的监察组织,不仅能有效监督百官,而且使监察官也在互监之中,便于皇帝对监察机关的操纵,以维护国家机器平稳运行。正如张晋藩教授所言:“通过精心设计的互相制衡的权力关系,使之既分体运行,又互相交叉,以维护专制主义的国家统治。”(65)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3页。 但三者互不隶属,权限不明,容易导致监察官之间互相攻讦的弊端,并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日本社会凸显少子高龄的金字塔式人口结构现象已持续一段时间了,市场规模难以得到扩大,年轻人被揶揄为“厌消费一代”。这种现象对年轻人无可厚非,主要与日本社会终身雇佣制度的逐渐崩溃、不稳定的雇佣关系等有关系,与以往相比,年轻人出人头地的机会越来越少,在银行存款也几乎没有利息,整个社会对未来的不安等引起市场消费的停滞。

结 语

秦汉时期,中央政府的权力结构发生了重大变迁。秦至汉初,丞相府和御史府并称二府,共同行使相权,其权力显赫,对皇权构成了潜在的离心力。于是,具有雄才大略的汉武帝即位后,便开始重用亲信尚书,以削弱二府权力。为了进一步加强皇权,成帝时设立三公官,将统一的相权一分为三,这样一来,中央政府的权力实际集中于皇帝手中。到了东汉,为了独揽大权,光武帝虽继续沿用西汉以来的三公制度,却已将三公虚置化,政府的权力中枢已转向尚书台。至此,尚书台拥有了监察权以及一切行政大权。

然而,物极必反,与御史一样,在尚书机构权力急剧膨胀之后,必然对皇权构成新的威胁。因而,统治者定会启用另一批亲信近臣取而代之。曹魏时期,中书被赋予执掌制诏之权,尚书机构的权力已呈现被侵夺的趋势。史载:“中书掌内事,密诏下州郡及边将,不由尚书署也。”(66) 《太平御览》卷二二〇《职官部十八·中书令》引《环济要略》。 两晋南北朝时期,尚书机构权力虽一度膨胀,但经过隋唐时期中央权力的整合,至唐朝三省制形成,尚书台已由东汉时期的权力中枢演变为政务执行机构。此时,尚书台已没有独立的监察权。尚书左右仆射虽仍可举劾,但只能在御史失职的情况下行使。据《新唐书·百官一》记载,尚书左右仆射之职为,“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67) 《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 。换句话说,只要御史适当行使监察权,尚书左右仆射就无权插手。此外,其权限也只限于省内,这种“纠正”毋宁说是尚书机构内的自我管理。

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视角来看,尚书权力的演变颇可视为中央权力变迁的缩影。东汉属于封建专制主义官僚制度的奠基和探索期,也是三公制走向崩溃、三省制不断发展的转折期,尚书行使监察权正是这个时代的产物。为了加强皇权,汉代统治者致力于构建多元化的监察体系,而尚书因其“通章奏”且与皇帝亲近的特殊性获得了监察权。然而,当尚书台权力极度膨胀,足以威胁专制皇权时,统治者必会对其作出调整。经过魏晋南北朝的不断调适发展之后,尚书的定位逐渐被历史摆正,至唐朝成为纯粹的政务执行机构。这一过程不仅反映出专制皇权体制下的不断探索,也反映出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实质,即监察权来源于皇权,在专制体制下,监察机关在本质上是皇帝的御用工具。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最后统属于皇帝,这是皇权专制的核心要求。如唐朝的三省六部制,中书省负责草拟,门下省负责审核,尚书省负责执行。其核心就是将行政权一分为三,使三省相互牵制,这样中央政府实际的权力最终归于皇权,以实现皇帝独揽大权的目的。

王娟,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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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尚书台监察职能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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