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五四”时期的省议会_五四运动论文

论“五四”时期的省议会_五四运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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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历程中,五四运动以其政治参与和文化重构的双重性格居于独特的地位。到目前为止,仅就政治运动方面而言,举凡运动中的学、工、商、农、军各界,已均有论列,唯对那时作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介、并在运动中发挥了特殊作用的各省议会,尚未见有所论及。鉴此,本文拟对各省议会在这一运动中的态度、表现及作用,作一综论,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教正。

命运多舛的民意机关

民国成立后,作为民主共和制在各地的一个重要体现的省议会的际遇,却同民国象征之一的国会一样,横遭践踏,命运多舛。

各省在辛亥革命过程中设立的临时立法机关颇不一致。1912年9 月起,北洋政府陆续颁布了选举、组织省议会的法规。1913年初,各省新的省议会先后依法成立。然而仅过1年, 袁世凯在镇压了“二次革命”和非法解散国会后,于1914年2月, 把此前还称之为“地方人民代表机关”的省议会,亦“一律解散”。(注: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载荣孟源、章伯峰主编《近代稗海》第3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87页。)直到1916年8月,即袁氏死后2个月,北洋政府才通令各省恢复成立省议会,但到五四运动前,除大多数省区陆续恢复外,尚有部分省区未恢复。

按1912年9月公布的《省议会议员选举法》规定, 省议会议员选举人和被选举人资格,除前者为年满21岁后者为年满25岁外,其他条件均一致。即:(一)在编制选民册以前已在选区居住2 年以上的中国男子。(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2.有价值500元以上的不动产;3.小学毕业以上;4.有前项同等文化程度。各省议会议员基本上依此选举产生。它虽然将工农大众排斥在外,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省议会议员是清一色的反动分子。事实上,各省议会议员构成不仅较为复杂,而且还有差异。一般除旧官僚、旧政客及地方军人的亲信外,尚有部分在该省具有一定声望的工商、金融界资本家和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特别是在南方各省议会中,国民党人并不鲜见。从政治倾向上看,有保守、冥顽的反动分子,亦有开明、民主的逐新人士。同时,作为省议会的成员,对于摧残这一机构的北洋政府亦心有余悸。所以在一定条件下,他们体现自身存在的价值,甚至站在民众一边亦就不足为怪了。

再从省议会的职权看,主要有下列各项:一、议决本省单行条例,但以不抵触法律命令为限;二、议决本省预算及决算;三、议决省税及使用费、规费的征收,但法律命令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四、议决省债的募集,及省库有负担的契约;五、议决本省财产及营造物的处分及置入;六、议决本省财产及营造物的管理方法,但法律命令有规定者,不在此限;七、答复省行政长官咨询事件;八、受理本省人民关于本省行政请愿事项;九、得以关于本省行政及其他意见建议于省行政长官;十、其他依法律命令应由省议会议决事项。省行政长官对于省议会的议决有提交复议权,即:省议会的决议,如省行政长官不以为然,应于5 日内声明理由,咨交复议;如出席议员2/3以上仍执前议,省行政长官则应于10日内公布之。此外,省行政长官认为违法,还可以咨请省议会撤销,如省议会不服,得提起诉讼于平政院。(注:见胡次威:《地方行政概要》,上海昌明书屋,1947年版,第53~54页。)尽管省议会的权力有限,但它仍不失其为一个地方最高立法机关、监督机关和民意机关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权力制衡原则。实际上亦不同程度地起到了制约作用。不要说南方国民党人和西南军阀控制省区的省议会,就是北方各省的省议会亦是如此。如:1912年秋,袁世凯令冯国璋督直,冯未到任,直隶省议会就“全场否认,举议长与总统交涉”。冯上任后,不履行省议会清理财政、整顿吏治的决议案,议员群起责问,令冯“呆如木鸡,瞠目不能答”,“几不得下台”(注:《民立报》,1912年9月13日、10月13日。)。 该省议会还提出弹劾冯的16大罪状,强烈要求内务部予以严惩,至使冯不得不提出辞职。(注:见陈瑞云:《现代中国政府》,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93页。)因此,把省议会简单地看作军阀的“御用工具”、花瓶或更具欺骗性等,有失偏颇。诚然,在军阀政治的环境里,一般情况下,省议会难以完全履行其职权,体现出其应有的政治功能。换言之,省议会发挥出较大的政治作用,需要客观条件,五四运动就提供了这样的条件。

五四运动的支持者和参与者

省议会作为一个机构群,各自受到自身内部成员结构和各自省区政治的囿限,而对五四运动的反应表现出某种差异性是很自然的。我们说它是五四运动的支持者和参与者,是从总体上认为它的基本方面是如此,并不包括它们态度和行为的全部。

五四运动爆发后,对于青年学生爱国义举的同情和支持,在省议会中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反应。尽管随着运动的扩展和深入,这种同情和支持的内容有所变化,但大体上都表现为道义上(主要是舆论)的支持和实际行动上的支持两个方面。

相比较而言,道义上的支持更为普遍。五四运动由山东问题而起,山东省议会的支持态度最鲜明。五四运动发生的第二天,正为山东问题而来京活动的山东省议会两议长等,“开会决定见总统求释各生,并赴警厅向各生慰问”(注:《申报》,1915年5月8日。)。5月7日,山西学生集会声援北京学生的爱国行动,山西省议会致电北京政府,转达学生的要求,并谓:“查该生等此番举动,秩序严整,言词沉痛,纯粹出于爱国之热忱,别无其他之意思,一般人员,见之无不赞成,闻者无不感动。本会议员,亦咸以对之生愧为词,舆论如此,公意如此,本会势难壅于上闻。拟请钧院、钧部、钧厅俯顺舆情,力予挽救。并乞请青岛交涉、借款筹备及学生公愤各情形,宣示国人,以重民意,而慰群情”(注:《五四爱国运动档案资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209页。)。四川省议会亦致电总统徐世昌,指出:“京师各学生, 迫于爱国义愤……赤手空拳,以相报复,有识者方哀歌其志,愧悔已过不暇,及复而之,其将使我国人竞为聋聩听人宰割而后顺民乎?……所有禁锢的学生,务望全体释放,以平公忿,而杜隐忧。”(注:《国民公报》,1919年5月25日。)对于学生殴章、焚曹宅事,江苏、 广东等省议会分电北京政府,为学生的行为开脱。江苏省议会谓:“大学生殴章案、事出爱国,国人共谅。……愿钧座宁舍弃蠹国之官党,勿自割爱国之情感,速释学生,以平全国愤潮,保全大学,免摇教育根本”。(注:龚振黄:《青岛湖》,载《五四爱国运动资料》,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150页。)广东省议会亦指出:“缘此次肇事之原, 各学生确与曹、章、陆等向无私怨,因恐外交失败,作一当头棒喝,纯系爱国热诚。……万勿徇二、三私人之请求,逞淫刑而伤元气。”(注:前揭《五四爱国运动资料》,第152~153页。)

省议会不仅在道义上、舆论上大都体现出积极支持的态度,而且在实际行动上,有些省议会亦给予一定的支持,为该省学生及各界民众集会和活动提供空间,有的省议会机关甚至成为学生和民众的主要活动场所之一。在山东,5月7日,山东学生及各界团体召开的国耻纪念会,以声援北京学生的爱国运动;6月, 山东省各界联合会的成立大会暨推选晋京请愿代表和其后各界联合会召开的决定罢市的各界大会等,这些重要的集会都是在省议会进行的。在吉林,5月10日,吉林省议会、 教育会、工会、农会、商会、各学校等决定于11日在省城公共运动场开国民大会。然“事为军政界所悉,遂由省公署电知各团体不得开会。教育厅飞饬各学校不许学生赴会,军署派出宪兵警署加派巡警拒守运动场大门。……以是十一日未能开会,……各团体……遂约定十一夜五更造饭,十二日晨黎明齐集省议会协定办法,合力进行。军警界果未及备,而十二日黎明,省议会门前已蜂涌蚁聚,万头攒动。开会于议场廊下,会千数百人”。(注:《时报》,1919年5月18日。 )在省军政界阻挠的情况下,省议会为各界民众的集会提供了难能可贵的条件,使吉林省各界声援五四运动的爱国义举得以进行。在湖北,1919年6月2日,武汉各学校校长和学生代表联席会议,商讨湖北五四运动的重要问题,也是在省议会举行的,“三议长亦在坐”(注:《申报》,1919年6月8日。)。

对于省议会来说,无论是为学生的行动开脱、正名和要求政府释放被捕学生也好,还是为学生及各界民众的爱国集会、活动提供场所也好,都还只是从旁的同情和支持。而对于学生和民众更有力的支持,是省议会对五四运动的直接参与。这种参与首先就表现为公开要求北京政府拒绝和约签字及罢免3个“卖国贼”。在这一点上, 各省议会的态度和表现是基本一致的。山东省议会态度最为激烈。五四运动爆发的第二天,山东省议会即致电北京政府,指斥其“愚弄国民,居心媚外。”并谓:“政府既以山东为牺牲,东人又何恤以政府为孤注。与其见卖于人,毋宁失之自我。……务恳大总统、总理坚持初议,迅电专使拒绝署名,一面提出抗议,借谋挽救,否则,退出和会,以为后图”。(注:前揭《五四爱国运动档案资料》,第330页。)5月14日、24日,山东省议会又两次电达北京政府,强烈要求收回山东权利和拒签和约。6月1日,山东省议会鉴于“政府有签字之趋势”,“遂议定发最后呼吁,如仍不见容,径行签字,即请解散议会,以谢东人。各议员均慷慨陈词,自愿解职。全体签字。”随即致电北京政府,谓:“山东问题不幸失败,本会迭径电恳饬专使万勿签字留将来索还地步。气竭声嘶,未见容纳。……用特电恳大总统,仍饬陆专使坚拒签字,保留余地,慰我国民。如竟仍不鉴纳,请即颁发明令,解散本会,以谢东人。 ”(注:《申报》, 1919年6月5日。)与山东相邻的直隶省议会亦接连致电北京政府,指出:“山东一失,定罹瓜分。吾国存亡,在此一举。群情愤激,誓死力争。恳电令巴黎陆专使等据理交涉,以直接还我青岛为目的,宁至退出和会,决不签字承认。”江苏省议会电称:“务乞联合友邦,坚持到底,不达目的,誓不签字”。安徽省议会则谓:“务求我政府诸公,坚持到底,俾得还我疆宇”。奉天省议会亦致电要求北京政府“再行电令专使,坚持到底,勿稍馁却,以保领土,而维主权”。湖南省议会主张“应请政府训令全权委员,以理力争,如无效,即脱退和会。我但不署名于断送国权之条约,各国无强我履行断送之能力”(注:前揭《五四爱国运动档案资料》,第150~151页。)。广西省议会还直接致电巴黎和会的中国代表团,谓:“报载山东问题将归失败,国亡无日,万乞死争。国人誓为公后。”(注:前揭《五四爱国运动档案资料》,第153页。 )

对曹、章、陆及主政之皖系,各省议会亦多主罢斥严惩。5月6日,贵州省议会就电请北京政府“置卖国贼于极刑”(注:《申报》,1919年5月7日。)。随后,江苏省议会的电文中提出:“立即将卖国祸首曹汝霖、章宗祥、陆宗舆、徐树铮、段祺瑞诸人置斥惩办,以谢天下”(注:《申报》,1919年5月12日。)。5月13日,浙江省议会直电徐世昌云:“佥谓章宗祥、曹汝霖、陆宗舆等共同祸国,罪无可逭,应请罢斥查办,以谢国民”(注:前揭《五四爱国运动档案资料》, 第210页。)。14日,湖南省议会电吁道:“曹、章、陆等甘心卖国,请速罢斥,以谢国人”(注:前揭《五四爱国运动档案资料》,第333页。 )。云南省议会在要求“严拒签字”、“开释被捕学生”的同时,主张“将段、曹、章、陆等卖国巨奸,严加惩处,以慰人心而救国危”(注:前揭《五四爱国运动档案资料》,第153页。)。

组织请愿活动,与学生及各界一致行动,是省议会直接参与五四运动的另一面。向中央政府及各省当局请愿,是五四运动中学生及各界民众所采取的一种最直接最激烈的政治斗争形式之一,特别是各省学生及各界民众赴京请愿,无疑给当国者以极大的政治压力。而在这些请愿活动中,一些省议会亦参与其事,有的甚至起到组织和领导的作用。怀有“切肤之痛”的山东学生及各界组织的晋京请愿活动中,山东省议会不仅直接参与其中,而且在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1919年6 月中旬,山东各界组织第一次晋京请愿活动,各界团体共推代表80余人,其中省议会有王乐平、张彝伯、张逢源、张敬承、聂湘溪、李庆施、李来山、朱仲廉、吴镜荪等。王乐平负责主持,张彝伯任文书,朱仲廉任会计,李来山任庶务,聂湘溪任交际。足见省议会居于请愿活动中的组织领导地位。而且,在晋见总统徐世昌时,王乐平是主要发言人之一,“王乐平对总统说明此次晋京原因,诉说时声泪俱下,极为动人,致使持戟武士也不断以巾拭泪”(注:前揭《五四运动回忆录》(下), 第700~703页。王随后还被选为全国各界联合会(上海)的常务理事。)。在向省军政当局的请愿中,有些省议会同样参与其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学生及民众予以一定的保护。有时,正是由于省议会的介入,才使学生的愿望得以实现。1919年6月下旬, 在巴黎和约即将签字之际,五四运动亦达到了高潮。在山东,山东督军张树元对学生和各界人民的爱国运动实行镇压,在学生和军警相持之时,省议会的张公制、吴镜荪等出面调停,张公制向张树元提出:“学生请愿问题之为转呈北京政府,开市问题最好商家出于自动,军警学生两不干涉。”并以此与学生商谈,“学生提出对德和约不签字,惩办卖国贼,无条件收回青岛,取消21条等要求。张答可请山东当局把要求转电北京政府。关于开市问题,学生同意双方都不干涉,但学生要求有出版言论和进城宣传的自由。警察厅长宋宪卿要向督军请示,张公制同交涉署署长唐柯三都说:‘商家开市的办法是督军同意的,至于出版言论结社的自由载在约法,有什么不同意的?还是我们主了吧!’”。当学生要求宋对此项条件盖章而宋又施拒时,“张公制调停说,明日送省议会盖印保证。学生始认可”(注:前揭《五四运动回忆录》(下),第670~671页。)。不仅基本上满足了学生的要求,亦在事实上保护了学生。

商界罢市是五四爱国运动又一种重要的斗争形式,对此,某些省议会亦在一定程度上呼吁、支持和参与。1919年6月9日, 天津各界民众2万余人召开大会,要求商界罢市,由省议会和学生联合会组织,副议长在报告此次大会宗旨时指出:“今日开公民大会,本为救国,然须大家有一决断心,方为有济,否则救国适足以误国”。 (注:《申报》, 1919年6月12日。)号召大家吁请商界罢市。济南罢市伊始, 面对省军政当局的镇压政策,“各界遂在省议会开各界联合会,筹商维持办法。”“省议会议员全体出席,慷慨言云,商界罢市,学生罢课,吾等位列政界,当此时局,尚袖手从壁上观,扪心自思,能不愧死耶。”他们“全体决定,要求诸件不达到完全目的,全体辞职,与商学各界取一致行动。并当时共举(议员共举)代表赴省公署,谒见督军省长,要求同时拍电政府催办以上要求诸件。”(注:《申报》,1919年6月14日。)

有些省议会议员还与学生一起到民间去宣传和发动民众,直隶省议会就是这样。1919年6月3日,徐树铮在《呈天津学生运动有省议员参加报告吴笈孙函》中称:“天津报告现又决定,由各学校放暑假,学生分往内地各城乡村镇到处演说,鼓吹并联络,各处设立各界联合会,省议会各议员则认分头赴内地联络、鼓吹,与学生一致进行”。(注:林开明等编辑:《北洋军阀史料》(徐世昌卷,九),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第196页。)

还须指出的是,省议会对于五四运动的支持和参与,并不是在北京政府拒绝签约后即止,实际上大体是与各地的这一爱国运动相始终的。如:1919年下半年,全国各地的抑制日货运动,特别是同年11月日本在福建的暴行,全国各地学生及民众掀起更大规模的抗议示威活动,一些省议会公开支持。江苏省议会多次致电北京政府,强烈要求:“迅提条件,严重交涉,以纾义愤,而保主权。”(注:《民国日报》,1919年11月27日。)并要求对闽案交涉的“经过情形,取公开态度,宣示国民,以释群疑而平义愤”(注:《申报》,1919年12月7日。)。 安徽省议会电云:“兹事关系国家主权,应请提出抗议,严重交涉,务获完满结果而已”(注:前揭《五四爱国运动档案资料》,第461页。)。 在反对山东问题直接交涉的斗争中,有些省议会与学生及各界取一致态度。江苏省议会电达北京政府指出:“山东问题,近闻有与日本人直接交涉,补行签字之说,群情惶骇,万恳政府坚持初志,留待国际联盟之解决”(注:前揭《五四爱国运动档案资料》,第519页。)。 后又就上海发生军警镇压学生反对鲁案直接交涉之爱国活动一事,电质上海军政当局:“上海军警殴伤学生多人一案,远近闻知,莫不愤慨。大学生牺牲其求学之光阴,以奔走国事,行动虽不无过当,然而无金钱、无武力,激于爱国热诚,致邻感情作用,其心良苦,其志可嘉。”“究应如何处置肇事军警,以儆将来,而维人道,俾不至再演惨剧。”(注:前揭《五四爱国运动档案资料》,第560页。)

分析与评价

前已提及,五四运动中各省议会的态度和表现并不仅限以上所举。实际上不仅各省议会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而且一省议会在运动各个阶段及内部成员的态度和表现上亦有所不同,这种复杂和变化无疑给我们科学地认识、评判和剖析各省议会在五四运动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因由带来不小的困难。因此,以下仅是笔者依据目前接触到的资料并在前述的基础上形成的个人的一些浅识。

从省议会在五四运动中的地位作用看,一方面,省议会作为五四运动的支持者和参与者,首先,它的运动和参与,对于五四运动在各地的开展和深入,以及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的爱国政治运动无疑具有积极作用。这一点,前文所列已充分证明。其次,它的支持和参与,也使五四运动多了一种声音,一种力量,从政治行为上说,五四运动是一种多主体的政治行为,其中,主体中的主体部分,当然是以青年学生先锋的全国各界民众,但从支持和参与的程度上说,省议会似也应是一个主体,尽管是一个次要的主体,一个带着两面性的主体,而有时似又是一个不可或缺的主体。再次,它的支持和参与,对于政府当局来说,与学、工、农、商各界的作用不同,后者是国家政权体系外的压力和抗争,前者则是国家权力体系内的一种制衡,对于五四运动直接目标的实现和其他成果的取得具有特殊的积极意义。省议会在当时作为崭新的地方政治机构,在国家政权体系内一身三任,即立法机关、监督机关和民意机关。反映民意,督促政府,是其权力和义务所在,亦自然是对当局者的一种牵制。这一点,从北京政府及各省当局对省议会态度的回应中能够反应出来。对于江苏省议会反对鲁案直接交涉和要求中央公开其经过,北京政府在复该省议会电中答道:“青岛交涉,正在考量之中,现在并无直接交涉之事。至司法问题,关系收回领事裁判权,至为重巨,自应极力振刷,已饬主管部切实办理”(注:《申报》,1920年4月30日。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中央政府向地方议会直接解释问题的做法可以说明此点。第四,它的支持和参与,与国会和军界相比,亦具有自身特殊的地位。国会对于五四运动表现出支持的态度,但是,由于此时的国会早已分成南北(新旧)两个,没有统一的机构,在国人心目中已失去了往昔的神圣和崇高。而省议会在恢复后大都有统一的机构,并较为稳定。如此一来,从声音上说,国会比起省议会要微弱得多,而且在实际的支持和参与上更是望尘莫及。值得注意的是,各省议会在运动中相互呼应,并有联合的愿望。在五四运动的高潮中,江苏省议会议员即倡议组织省议会联合会,指出:“省议会为地方人民代表机关,讵容坐视,鄙见应速联络各省,组织省议会俾得以真正民意,对此问题,有相当解决。时机急迫,拟请我会领函发起,征集各省同意,以便早日进行”(注:《新闻报》,1919年6月7日。)。军界中只是一小部分(主要是直系吴佩孚等)公开表现出同情和支持学生的爱国之举,与省议会比,它不具有普遍性,并且军队的特殊性亦决定了他们没有像省议会那样直接参与到运动中来。省议会与军界的支持相比,虽不甚强力性,但却有法律感,名正言顺,给人以民主的启示。第五,省议会议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斗争的经验,以及在此基础上他们给予学生和民众一定的保护和掩护,客观上减少了人民的损失和牺牲。

我们在肯定省议会在五四运动中的地位和积极作用的同时,亦不能不看到它的局限即另一面。这主要体现在:一、省议会支持和参与的有限性,亦即对政府当局的妥协性。它表现为在政府和学生民众中间取两面态度,当运动接近目标或当局强硬时,省议会易于妥协,动员学生停止罢课,商人停止罢市等不一而足,归根到底,这是省议员的阶级属性及省议会的机构属性所决定的。二、省议会态度和表现的差异性,基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南方各省议会普遍较强烈,但却或多或少夹杂南北政治对立和斗争的意味。另一种则是北方各省议会除山东最为强烈、直隶有较强的危机感外,其它省议会反映较弱。应当说,这也是民国以来国家政治纷乱的一种反映。如此等等,都是我们评判省议会在五四运动中的地位作用时,不可不考虑在内的。

省议会在五四运动中为什么有如此态度和表现呢?这更为错综复杂,如果从主客观两大方面来检视,至少包含如下因素:

从客观方面说,第一,五四运动是中国进入民国以来第一次全国范围内具有民族性和民主性的政治运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掀起惊天巨浪,客观上促使社会各阶级、阶层、各机关团体乃至个人都必须表明对它的态度。作为地方民意机关的省议会何能脱此之外呢?第二,五四运动作为民众的政治参与,旨在通过政治请愿、示威等方式来影响政府的决策,其直接目标就是拒绝和约签字等。它虽是人民的意愿,但最终必须体现为政府的行为,即由政府代表国家拒签。这种激烈的但又是合法的政治参与,决定了全国各地民众对于本省区中的省议会——这个由选举而堂皇产生的颇具现代民主政治形式的政治组织,不能不寄以厚望,希冀这一民意机关能够真正代表民意,以这一组织作为影响政府决策的另一路径。五四运动爆发后,各地学生民众以不同方式要求省议会代表民意,转陈意见;他们吁请有关方面支持的文电中,亦常常将省议会摆在重要的位置。1919年5月7日,太原各校学生聚集到省议会,“声称:今日非学生干预政治,乃人民建议议会之举动,现有紧急问题三件,请贵会速达政府,为民请命。”(注:前揭《五四爱国运动档案资料》,第208页。)而1919年6月5日《北京学生宣言书》中, 就把各省议会列为衔首。第三,是民国以来省地位提高及与中央复杂关系这一客观现实的一种反映。辛亥革命后,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增大是不争的事实,并且这种情况随着中央权威重建的失败而越发突出。在关于国是的主张上,来自省的声音也因之愈加强劲,特别是与中央矛盾、对立的各省,省军政当局对省议会的态度或支持或默认。所以,省议会在五四运动中对中央政府的强硬态度除其他因素外应包含这一方面。

就主观方面而言,其一,是省议会政治位置及位置感的体现。处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省议会被五四运动推上了政治斗争的前沿,在充满着正义又弥漫着民族主义气息的民众面前,它自身的政治价值,它的权力、责任都受到严峻的考验。这方面,省议会及议员亦是清楚的,体现在各省议会大都把反映民众的政治意志、支持和参与这一运动视为当然和己任。五四运动爆发的第二天,山东省议会致电北京政府称:“本会为人民代表,目睹危亡,谨为最后之呼吁。”(注:前揭《五四爱国运动档案资料》,第330页。)5月13日,江西省议会电谓:“学生出于爱国热忱,本会有代表民意之责,理合转陈,伏乞鉴纳,以保国土,而顺舆情。”(注:前揭《五四爱国运动档案资料》,第210页。)1920年5月,江苏省议会仍认为:“此后外交问题,敝会忝为人民代表,责无旁贷,自应联合各会,继续力争,以冀达最后目的。断不忍使全国青年废时失业,独负此重大责任也。”(注:《新闻报》,1920年5月3日。)其二,说到底,是省议员民族意识和民主意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集中反映。作为政治人又身置国家民主机关的省议员,在国家民族前途的危机关头,在全民族的爱国民主运动洪流中,其民族意识民主意识的觉醒和昂扬,并表现为政治行为是不难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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