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自由证明初探_自由心证论文

审计自由证明初探_自由心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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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视上收看海峡两岸栏目中台湾媒体人评论法官审理案情时,常提到法官心证一词。联想到审计证据的收集、取得,也是在审计人员心中先获得审计证据,二者有相通、相近之处。

自由心证原则在国外法律文献中往往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其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通过诉讼活动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理性良知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自由心证之“自由”,不是法官个人意志之“自由”,而是法律框架之下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心证之“心证”,也不是法官个人随心所欲之“心证”,而是法律制度之下的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心理过程。

审计自由心证的形成过程

审计自由心证的形成是有规律可循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且表现为一种制度保障和约束。这种制度保障和约束,以及它的形成过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一、审计自由心证形成前的制度保障

审计法中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规定:“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三)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二、审计自由心证形成中的制度保障和约束

审计公开 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组制 审计法中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制是指由2名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弥补审计人员个体知识上的缺陷和认识上的不足,避免可能出现的主观片面性,为形成正确的自由心证奠定基础。

回避制度 审计法中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证据 审计法中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程序 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法中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责任原则 审计法中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审计自由心证形成后的制度保障和约束

复核制度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中规定:“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提交下列复核材料:(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二)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七)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中还规定:“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一)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三)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六)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业务办公会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法律救助 审计法中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自由心证的价值取向

自由心证原则克服了法定证据对案件的判定专横武断的封建专制色彩,更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秩序、公平、正义、自由、理性、善良的精神,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官的青睐,凸显出强大的生命力。审计自由心证之“自由”,不是审计人员个人意志之“自由”,而是法律框架之下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心证之“心证”,也不是审计人员个人随心所欲之“心证”,而是法律制度之下的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心理过程。审计自由心证必须建立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法律制度、廉政纪律之上。随着审计地位的提高,防范审计风险的需要,对审计人员自由心证的认知必然提上议事日程。审计自由心证同法官自由心证一样会受到审计人的青睐,凸显出强大的生命力。从后台走上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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