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信息资源建设立法研究_数字图书馆论文

我国网络信息资源建设立法研究_数字图书馆论文

我国网络信息资源建设立法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资源论文,我国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网上信息资源建设和信息资源网络化构建,是社会信息化、全球网络化的重中之重,是网 络规划、组织、管理、经营、利用各方共同关注的焦点;网络信息资源建设中伴随着各类主 体的信息活动而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信息关系,这些信息关系的调控需要国家制定一定规 模的政策法规体系来实施。

1 网络信息资源的特殊性及其法律保护

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拓展了信息资源的范围、规模与多样性,人们获取信息资源的便利性 和自主性也大大增强,然而网络开发利用的人文基础未变,即他人的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得 到保护。同传统的信息资源相区别,网络信息资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数字化作 品。纸介质作品以数字化形态存储就形成了网络作品,但数字化过程并非二次创新,只不过 产生另外一种转化形式,作品在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并没有变化,因而大多数人已取得共识 :数字化作品应象原作品那样受到保护。二是数字作品,即以数字化形式生产的作品。三是 网络汇编作品或称“网络版本”。是指利用因特网上大量的信息和共享软件,在网上收集整 理出各种文字、图像、声音信息,制作完成的一部“计算机作品”,应划入编辑作品的范畴 ,因为其中融入了编辑人的创造性劳动。

上述数字型作品类型存在的网络信息资源,其表现形式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 、电子邮件、新闻论坛、电子公告板、电子合同、WWW网页等,这些数字化信息具有数据量 大、高密度存储、传输及查询速度快、交互性强等特点,因而对传统法律的时间性、地域性 、 主体确认、行为控制等方面都构成了很大的冲击与挑战。尤其是针对知识与信息进行保护且 具有较强地域性、时间性的传统知识产权,在对网络信息资源的生产、分配关系进行调整 时,面临更大的难度,也需要更大的灵活性。

首先,开发制作数字作品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和大量的人力物力,传播时则易复制且隐 蔽 性强,如果开发者的权益得不到合理保护,则会抑制网络信息资源的生产。例如有人主张在 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可以或应当享有法定许可,而不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甚至不必支付报酬 ;主要理由是,我国信息产业正在发展初期,为促进发展、保障信息量及其流通,特别是中 文信息的流通,应当自由使用作品,国家和法律应当赋予网络公司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 。然而,这将导致创新信息的锐减和无用信息的大量充斥,而且与国际条约、国际大市场是 不相容的。

其次,数字技术使得作品的复制速度和难易程度发生了本质变化,合理使用的性质也发生 了质变,应当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例如有人提出,默示许可是一个解决网络版权 纠纷问题的当采措施,根据我国最高法院民商法方面的解释,对这种默示许可是承认的,就 是说权利人不表态,但权利人的行为已经显示出权利人同意这种主张,权利人不表态的行为 表 达了权利人的真实意思,就可以认为权利人已经默示许可了合理使用行为。

再次,网络的发展使得一些传统的概念发生了变化,如出版,在传统出版过程中各种作品 一般要接受政治性、学术性等方面的审查;但在网络中发布作品是否视为出版,是否受到审 查以及何种审查,在现行法律中是难以找到合理、准确依据的。再如合同,在传统贸易中合 同一般以书面形式为准,而且通常要求当事人亲笔签名;但在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是以数 字信息形式存在的,尽管我国《合同法》已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因缺乏《电子商务 法》,因此法律条文的详细性、适用性都是有局限的。

2 我国网络信息环境的法制建设

网络信息资源建设涉及网络经济、网络文化、网络生态等互联网成长的各个领域,其中所 产生的网络信息法律关系远远超出传统法律调整的范围,涵盖了包括网络信息收集与储存、 加工与传递、检索与利用、安全与保密、开发与保护等在内的体现信息资源生命全过程的各 种社会关系。网络信息资源的法制环境建设应围绕以上各方面开展,以发挥在网络空间保障 信息交流的作用。

2.1 我国现有网络信息环境建设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事实上尚未制订专门性的信息资源法或网络信息资源法,甚至尚缺乏专门化的网 络信息资源法规。但我国已有的相关性法律,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尤其 是近些年来我国陆续颁布的一些较有针对性的信息法律法规,已经为建立良好的网络信息环 境奠定了坚实基础,并成为指导人们进行网络信息资源建设与开发利用活动的规范,这些法 规主要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 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 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联网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等。

2.2 现有网络信息法规的主要内容

从信息资源建设与开发利用角度看,我国现有网络信息法规的核心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1)明确有害信息的范围及行为控制。根据《安全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有关信息:如煽动抗拒 、 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 封建迷信、淫秽、暴力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等等。另外根据《安全管理办法》,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有关活动,如: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 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等等。

(2)确定网络信息服务市场准入规则。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 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新闻、出版、 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 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 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3)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与义务是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从我国现有网络信息立法 来看,有关网络运营者、各类用户及安全监督机构的义务的法律规范较多,而赋予网络信息 用户权利的条款则较抽象。例如,根据《安全管理办法》,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 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机构应当履行有关安全保护职责,如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 人进行登记、对用户信息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核、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 息管理制度等等。又如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 系统要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违法者将受到相应处罚;服务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 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用户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主叫电 话号 码等信息。这些记录备份应保存60天,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互联网 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2.3 现有网络信息立法中的不足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网络信息立法存在失衡现象,即偏重于网络管理、网络及 其信息安全两大方面,虽然在《联网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中都对有 害信息、计算机病毒等作出限定,但一般性的信息资源及其利用行为尚缺乏法律法规的准确 界定,法律法规对现实问题的覆盖面不足,在实际操作中只能援引现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的 有关规定进行延伸解释和处理,如:

①网上信息的知识产权法适用问题;

②网络广告的行为规范;

③网络经营者的信息监督、筛选、过滤权;

④网络运营者及信息用户的实质权利;

⑤网络信息资源建设的责任规定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急需加强对网络信息资源建设的法制研究,以下我们仅就其中的网上信息 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推动网络信息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3 我国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不论是中文信息还是外文信息,网络信息资源的类型都可以包括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电 子邮件、BBS公告板、网页、网络数据库、数字图书馆等形式,不同形式的信息资源在建设 与开发利用中其法律规范应当存在一定差异,现有网络信息法规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但仍 存在较多漏洞。

3.1 电子书刊

电子书刊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两方面,即传统图书馆馆藏如何合理上网及印刷 型报刊如何合理上网。前者我们将在以下数字图书馆中讨论,这里仅探讨报刊内容上网中的 版权问题。有关作者的投稿行为是否包含允许报刊将其作品送上因特网的问题,在我国存在 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报刊接受投稿只是合法取得以传统形式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上 网是作者的另一种专有权利,报刊上网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明确许可。另外一种观点则主张, 同一报刊的不同版本无须获得作者的授权,最多再向著作权人支付一笔报酬。综合上述两种 观点,有人建议,编辑部最好在自己的报刊上刊登说明:凡投稿到本刊的作品都将上网,且 作者已经授权,本刊支付的稿酬也已包含上网的报酬。有关这方面的规范,有待我国网络出 版法律法规的尽快出台。

3.2 互联网页

网页作为多形态、多媒体网络信息传播媒介,实际是一种多媒体电子出版物。我国新闻出 版署在《出版物规定》中明确提出,电子出版物系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 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阅读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 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而多媒体电子出版物则指内容为多媒体形 式的电子出版物,尽管可能用到许多公有信息,但其创作是技术和艺术的结合,已有素 材的特定组合所体现的独特构思即是其原创性的核心内容。由于多媒体电子出版物在一定程 度上集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于一身,因而可以援引我国著 作权法,对主页加以保护。当然,利用现有著作权法来保护主页这一类多媒体作品是有一定 局限性的,因为多媒体作品集多种传统作品形式于一体而著作权法又未单独为其立类,因而 在实际 操作中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和清晰。因此,著作权法在进一步修订时可考虑增设多媒体作品类 、网络信息传播媒介类作品,加强新型作品的法律保护。可喜的是,我国著作权法修正案中 将把版式设计、装帧设计列入保护范围,这也将加强法律对包含版式因素在内的主页设计的 保护。

3.3 网上新闻

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时事新闻不受 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规定已引起争议,尤其是网络环境中新闻发布 时效大为增强,为大量摘抄提供了方便和可能。另外,在网络空间中,任何网站都可以成为 网络信息传媒,在传统报刊、广电传媒的垄断地位被打破的同时,也造成了网上新闻的杂乱 无章和良莠不齐,因此2000年11月7日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并实施了《互 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则上只有依法建立的新闻单位可以从事登载网 络信息的权利,但也规定了一些例外。如其中第七条规定: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 联 网站当具备一定条件时(如机构、资金、设备、人力、信源等),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 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 业务,且应注明新闻来源、签订有关协议,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它来源的新闻。 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第十四条还规定:互联网站链接 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 准。这些规定将有利于网络新闻的净化及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中文信息资源质量的提高。此 外,我国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 系统要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其中包括任何人不得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依此 规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发布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3.4 数字图书馆

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是目前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热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 个方面。其一,传统图书馆上网以构建数字图书馆过程中的版权保护问题。在我国,以公共 图书馆为主的图书馆界积极主张应将图书馆馆藏上网行为纳入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内, 因为图书馆的服务是非商业行为,图书馆上网也不会过分影响纸质图书的销售。但也有学者 提出,为了建设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是否就可以无限制地使用他人作品,甚至不惜牺牲权利 人利益?解决公益性问题,不该让作者付出代价,而应采取以国家投资来为公益服务的方式 。实际操作中我国已出现一些较妥善的办法,即由制作单位向版权管理部门交纳一定的费用 、其余问题由版权管理部门去解决,如人民大学的剪报中心。当然,对于图书馆来讲,也应 当考虑一些特殊的规定,如有些具体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和约定,如附加增值服务的权利、用 于馆际互借的权利等。其二,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数字图书馆的资 源内容是按照用户需求挑选出来的具有高度价值的知识信息,经过分类、编辑、整理、加工 ,以用户易于接受的形式提供给用户,它是一种有很大增值的有序的知识库,必然存在知识 产权关系;包括数字图书馆的域名保护、数字图书馆网页版权保护、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库 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数字化图书馆建设者应当追求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建设中 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正成为信息产业界、法律界、图书馆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4 我国网络信息资源立法的未来任务与主要研究领域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网络信息立法已在网络信息安全、信息技术保障、信息服务运行 管理体制等硬件条件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但网络信息资源的软件条件建设尚缺乏专门性立 法,有待于将网络信息立法的方向由硬件过渡到软件,并加强网络信息资源法研究。

4.1 加强网上信息资源建设与保护的法制建设

网上信息资源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特定需要,对分散化、多样化、数量巨大且流动性强 的网上原始信息与数据进行采集、加工、提炼,使之成为有价值、可利用和易获取的集成性 效用信息。由于网上信息资源建设是一种智力劳动密集性和知识组织密集型的工作,其成果 要得到社会的充分承认,需要有相应的法律给予明确的保护;因而网上信息资源建设的法律 保障机制,成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乃至网络化社会构建的重要现实需求。就我国而言,因特 网上中文信息极其缺乏,因此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加速制定我国网上信息资源建设的法律 法规体系的需求表现得更为突出,它已经同开发本国信息资源、发展民族文化这一重要命题 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除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外,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如在网络环 境下,信息技术的先进性与易用性使得保护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困难,而个人信息的保护又 是用户充分利用网络并促进网络发展的基础条件;因而应当制定一些基本的法律规范,保障 信息用户的权利,例如:限制个人资料的收集范围与原则、限制利用个人资料、保障个人参 与并了解资料的建立与更改、正确管理个人资料、明确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等。再如,作为 产品与服务信息传播新方式的网络广告的行为规范与合理竞争,政府在国家信息资源建设方 面的责任与行动准则,电子商务中数字信息的运行机制与法律确认等,都需要尽快制订法律 法规,进行合理的规范与保障。

4.2 强化网络信息资源法律的学术研究

网络信息资源立法研究是我国信息法学的重要分支,它是一种涉及信息管理学、法学、社 会学、计算机科学的跨学科研究;由于网络信息的海量特征与高度流动性、信息形态的多样 性与动态交互性以及网络信息行为的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来 解决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获取、共享、传输和利用中的人类活动与行为,因而网络信息资 源立法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其重点研究内容应包括:

①我国网络信息资源立法的建设现状与内容分析;

②我国网上信息资源建设立法的任务与目标;

③我国信息资源建设现有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分析;

④我国网上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特殊法律问题;

⑤我国网上信息资源建设的法制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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