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主体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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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即将加入WTO,政府如何适应WTO规则,相当一部分人的认识是模糊的。有的认为WTO规 则 是针对经济事务,对企业组织进行约束的,不是针对政府机构的,所以WTO规则与政府没 有关系,甚至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把自己看成适应WTO规则的旁观者;有的片面认 为WTO规则本质上不允许政府对经济事务进行行政干预,特别是贸易自由化原则禁止政府干 预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影响近乎消失,进而将产生我国一些产业和大部分 企业在失去政府保护后必然被冲垮的悲观情绪;有的片面认识WTO规则特殊保障条款和差别 待遇的作用,认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政府仍然可以对幼稚工业和弱小产业行使特殊 保护权利,所以又出现了只要各级政府发挥行政干预作用,各产业和企业将不会受到很大冲 击的盲目乐观情绪。因此,客观、全面地认识WTO规则赋予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权利,正 确认识和发挥各级政府在适应WTO规则过程中的作用,对于我国各产业和企业应对加入WTO带 来 的冲击与挑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议》。 WTO的若干协议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 规则,其本质是约束各成员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WTO的所有协议,都 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在国际法中,一般来说,只有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 体。在WTO中,单独关税领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但是个人、企业、跨国公司 等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WTO协议并不直接管辖企业的经营行为,而是管辖各成员方政府 或被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WTO与国际性行业协会组织或企业联合 组织有本质区别。加入WTO,是政府行为,而非产业或企业行为。因此可以说WTO本身就是以 带 有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我国从1986年正式提出恢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中的缔约国地位开始,1995年WTO正式成立,中国复关谈判变成“入世”谈判,到1999年中 美签订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定,以及目前仍在进行的关于中国“入世”的最后谈判,都是 中央政府组织进行的。最终结果是我国将以主权国家政府的名义加入WTO。

WTO协议对其成员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各方面不能做什么、能够做什么以 及怎样做的具体规定,都是针对成员国政府作出的,其法律效力只能直接作用于政府,而不 能直接作用于企业或某个产业。当然执行这些规定产生的后果则体现在产业或企业上,但这 种作用从WTO来说是间接发生的。纵观WTO所有协议,从保障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反倾 销措施,到农产品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原产地规则 、海关估价等等,几乎每个协议,每项规则都明确界定了成员国政府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什么和必须做什么,以及应该怎么做。由此可见,成员国政府既是WTO规则的权利主体,也 是遵守和执行WTO规则的义务主体。

WTO协议共包括29个法律文件,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 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此外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和决定。这些法律文件确定了WT O一系列规则和机制,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能够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并且通 过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非歧视、市场开放、公平竞争是WTO三大基本原则,透过这三大基本原 则,可以清楚地看到在WTO框架下,政府在参与、组织、管理经济活动过程中不能随心所欲 、无所作为。WTO既然是带有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这个国际组织就 意味着政府行为——无论是决策,还是决策的执行都要受WTO规则的规范和约束。

WTO禁止政府采取的行政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市场开放和公平贸易原则下禁止政府 组织使用补贴或变相保护的办法为国内产业和企业提供优惠;二是在非歧视原则下禁止政府 组 织实施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成员国之间实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WTO允许政府组织采用的行政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非歧视原则下的例外,二是针对具 体情况采取的行政措施。这些行政措施主要有提高关税水平、限制进口数量、实行进口许可 制度、对劣势产业予以补贴等形式。

需要说明的是,WTO协议规定的政府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一般是针对中央政府所言 ,特别是涉及国家与WTO之间及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只能由中央政府出面解决。但WTO 允许政府组织采取的国内支持措施却不仅指中央政府,也包括地方各级政府,而WTO不允许 做的行为对所有政府组织都是禁止的。

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来说是一个历史性转折,必将促进中国经济体制特别是对外贸易体制在 较短时间内发生显著的变化,大大促进中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面对WTO的冲击,产业界和 企业界应做好充分的准备,采取必要的措施应对入世的挑战。但作为适应WTO规则的主体, 政府组织在应对入世方面更要发挥主导作用。产业界、企业界的应对是单一的、局部的,政 府 组织的应对则是全面的、宏观的。

(一)适应WTO的规则,加快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加入WTO对我国各级政府组织带来的冲击和 不适应,比对各产业和企业带来的冲击和不适应更直接、更具体。政府组织作为适应WTO规 则的主体,在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工作效率上都要发生根本的转变。要切实把政府职能转 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各级政府组织都要成为 市场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规则的监督者。要加快政企分开的步伐,政府不再干预企 业的经营活动,赋予企业绝对的经营自主权,下决心把该由企业办的事情交给企业去办。要 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和做法,建立公平公正的国内市场秩序,给予国内外产品和企业 同等待遇。要坚持依法行政,清理、废止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政策措 施,政府组织的任何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二)坚持出口导向战略,进一步扩大出口规模。我国加入WTO后能够充分享受贸易自由化带 来的好处,总体上有利于扩大出口规模。各级政府应充分运用WTO规则允许使用的行政手段 和措施,扩大出口能力,优化出口商品、市场、主体结构。目前我国出口商品的重点仍然是 劳动密集型的制成品,特别是机电产品的出口在制成品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各级政府部门除 采取WTO允许的多种形式的补贴和减免税的办法直接鼓励出口外,还可以建立生产和销售支 持体系,如加快建设“出口走廊”,通过公路、铁路、航空等,把商品出口生产基地同现代 化的港口连接起来,建设现代化的运输和贮存系统;建立政府支持的国外销售网络,为企业 扩大出口提供信息服务;加强出口金融支持体系的建设,政府向金融部门提供一定的支持, 用于出口融资和信贷担保以及风险较大的出口产品技术开发与研制等;发挥政府组织在开拓 国际市场上的主导作用,利用政府驻外机构及财政支持促进出口市场多元化,降低企业的出 口成本,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贸易自由化,要立足我国国情,要 以促进经济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前提。对关系国计民生和鼓励发展的支柱产业,政府 部门可通过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给予积极的保护。弱化来自外部的冲击。如我国农业受到市场 开放的冲击较大,但农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对农 业的保护工作,充分利用WTO允许的各种政策措施,加大对农业的支持、补贴,尽快提高农 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政府部门还可利用WTO实施和管理的多边协议与协议 中允许的保护措施,对国内鼓励发展的产业给予补贴和保护;利用例外与保障措施限制非正 当进口,以避免对弱小产业造成损害性冲击;以及利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 护我国的知识产权。通过政府部门利用WTO规则进行的宏观调控,达到促进落后产业淘汰、 支 柱产业快速发展的目的。

(四)通过政府行为,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入WTO后,所有企业都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 权,政府不能对企业直接干预。但是这并不是说政府对企业发展没有作用了,而是应当改变 政府对企业的介入方式。在一定意义上说,加入WTO后,企业要想保持和提高国际竞争力, 政府部门的帮助和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政府部门还要充分运用WTO规则的有关规定,为 企业创造良好的国际市场环境。一是保持进出口贸易平衡,减少和缓解贸易摩擦,为企业争 取良好的国际环境。从中央政府来说,要力求全国进出口贸易基本平衡,避免其他国家因贸 易逆差而利用WTO规则的有关条款限制我产品出口,或对我国企业实施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壁 垒。中央政府还要积极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影响和限制我国企业出口的行为进行有 理有力的斗争。地方各级政府一方面按照WTO规则规范管理企业的进出口行为,避免引 起贸易摩擦,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加强本地区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树立良好 的国际形象,为本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二是促进出口市场多元化。WTO协议对政 府组织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各级政府组织可利用行政手段和 财政支持的办法,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帮助。由于开拓一个新市场,尤其是容量较小的单个 市场,对企业来说效益小而且风险高,因此需要政府给予扶持和引导,需要政府间通过交涉 得到较好的起步环境,如仅仅靠企业本身的努力,开拓新市场的过程必定很缓慢,出口市场 多元化的目标就不能实现。三是建立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各级政府机关必须彻底转变 职能,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对经济活动实行真正意义的宏观管理,使国内各省区之间的各种 商品和生产要素按市场经济规律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全面开放,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 ,自然就会生产并提供成本低、质量高的产品和服务,这样的产品和服务以及生产这种产品 和服务的企业才有打入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中国加入WTO,对各级政府组织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在WTO规则下,政府的行政方式、管 理内容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适应WTO规则,提高政府组织的决策和管理水平,是长期艰巨 的任务。各级政府组织都要充分认识用WTO规则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快政企 分开的步伐,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WTO规则下

管理经济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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