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行政中的运用_民主集中制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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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党在全国执政以后,把这种制度运用于政权建设。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就表明: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适用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国家机构,但在具体运用中要注重四个问题:

一、正确处理行政首长负责制与集体领导的关系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领导工作中的具体运用。集体领导就是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新中国成立至今,集体领导制度已推广贯彻到国家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中。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排斥集体领导。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始终要求政府的行政活动必须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特别通过的《组织法修正案》,专门增加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必须同集体领导相结合。这也是由于行政首长个人的智慧和精力是有限的、而现代领导工作又具有极其复杂性所决定的。在政府的领导工作中,行政首长负责制与集体领导相结合,就能保证集体决策的有效性,保证决策的贯彻执行有严格的责任制,从而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这种结合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日常事务由行政首长决定。要建立集体议事制度。凡是涉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事关本地区的大政方针和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基础建设和重要工程及投资规模的确定,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主要行政干部的任免,以及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形成一致性意见。对于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内容要进行规范,不能事无巨细,均由集体讨论研究,对日常事务、程序化工作,应由行政首长独立负责地作出决定。

第二,行政首长应在集体意见的基础上行使最后决定权。政府常务会议的决策程序与集体领导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行政首长多一票最后决定权。但行政首长的最后决定权要建立在集体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集体意见决定,而不能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行政首长对关系到政府全局性的问题作出最后决定之前,应将提案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在政府常务会议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行政首长行使最后决定权并颁布实施;行政首长对政府重大问题所作的决定,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或报告。这是保证行政首长正确行使最后决定权的基础。行政首长正确行使最后决定权,有利于调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有利于防止个人专断的现象发生,还能够保证领导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行政首长的全面领导权才能真正落实,也才能够对政府机关工作真正负起全面责任。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是保证行政首长“最后决定权”正确的关键。当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利益矛盾突出,市场复杂多变,难以预测的因素增多,政府工作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如何才能适应这种要求,使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真正能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显然,单凭主要领导人的聪明才智,对一个县或市以至全省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等重大问题作出及时、正确的决策,是远远不够的,一旦决策失误,会给本地区的事业或经济带来重大损失。因此,有必要强调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强调建立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决策是领导者的主要职责。在国家行政机关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本在于建立一种约束机制,即由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科学管理。

第一,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科学决策程序是民主化科学化决策的重要保证。由行政首长和副职组成的领导班子是行政决策中心,他们只有把决策纳入程序化轨道,才有可能实现科学决策。决策程序一般包括:发现问题,确定目标;分析矛盾,拟制方案;评估论证,方案优选;定点试行,实践检验;实施方案,各尽其职;信息反馈,追踪决策。其中信息反馈、追踪决策贯穿于决策全过程。整个决策就是一个制定方案、执行方案、在实践中修正完善方案的过程。

第二,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以群众路线为基础。刘少奇同志说过:“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59页)这就把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统一起来。 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走群众路线。要建立领导联系群众的制度。在决策前,要深入群众中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善于发现问题,找到主要矛盾;在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以各种方式让群众参与讨论;在决策后,同样要到群众中去,了解方案执行过程,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补充或修正原有方案,纠正偏差。要注意建立行政首长联系群众的具体制度,如蹲点制度、接待日制度、信访制度、通报评议制度等。

第三,建立由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这是辅助决策中心的智囊机构,由各类专家组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如在发现问题、确立目标阶段,要运用预测技术对目标的确立及未来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预测;在分析矛盾、拟制方案阶段,要运用决策技术提供二个以上备选方案;在综合评价、方案选优阶段,要对每个备选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在试点和全面实施阶段,要对执行状况进行可靠性分析,提供修正意见或追踪决策方案。专家咨询委员会一般是松散型组织,其成员具有较高的科学和专业素质,召之即来,来之能战。行政首长应重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及时给予指导,支持他们独立地进行科学研究,并在政策上、物质上提供支持。

三、搞好党政的分工与合作

搞好党政的分工与合作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保证。通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以及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处理党政关系上,既要避免出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又要防止出现党政完全分离,或在政府领导工作中否认党的领导的现象,努力搞好党政的分工与合作。

第一,要明确党政各自的职责。党对政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但不能包办代替政府机关的工作,要“真正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政府工作当然是在党的政治领导下进行的,政府工作加强了,党的领导也加强了。”(《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9-340页)行政首长是政府的法人代表,主持政府全面工作,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行使职权,对政府的有关重大事项决策有最后决定权,并对政府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地方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领导本地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政府重大问题的决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决定政府党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免,负责考察并决定由行政首长提名的行政领导人选,管好所有党员,保证党的政治领导和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党政要协调一致工作。党和政既要明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又要分工合作,协调一致。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要同时运用到党委领导班子和行政领导班子中去,两套班子密切联系,相互沟通,有利于达成共识,形成合力。行政首长在行使最后决定权前要主动听取同级党委意见,在各方面自觉接受党委监督;党委应积极支持行政首长依法行使职权,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正确制定和贯彻落实;当行政首长和地方党委的意见有分歧时,应及时协调解决,若意见仍不一致,应向上级主管机关请示。这是行政首长正确行使最后决定权的组织保证。在职务设置上,行政首长是共产党员的,可以任同级党委常委。

四、提高主要领导人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实际运用中必然会遇到不少困难,解决这些困难的关键在于提高行政首长、地方党委书记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

第一,民主集中制是对领导干部素质的最基本要求。民主集中制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形成的,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运用于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产物。因此,民主集中制要求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念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就是对领导干部素质最基本的要求。领导干部的素质作风也直接影响到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如果那里的主要领导人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较高,民主作风较好,民主集中制就执行得好;反之,如果那里的主要领导人马克思主义理论素质较差,民主作风不好,那里的民主集中制就很难坚持。

第二,在领导干部中加强民主集中制的教育。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一靠制度,二靠教育。在制度方面,如前所述,要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制度、民主科学决策制度、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等。但是,制度还要靠人去执行,这就要靠教育。因此,要加强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尤其要系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帮助他们坚定政治立场,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思想认识水平。一个领导干部,只有真正懂得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懂得了党的群众路线,懂得了我们党在革命和建设中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践经验,才能真正懂得民主集中制,也才能在领导工作中自觉坚持和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主要领导人要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领导班子团结。民主集中制在理论上是贯彻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规律,在实践中规范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是增强领导班子团结的最根本的制度保证。党、政的领导班子团结,才能形成凝聚力,才能保证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如果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猜疑,甚至背后搞小动作,相互拆台,就形不成领导核心和权威,容易失去发展机遇,还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下级和群众。江泽民同志在谈到增强领导班子团结问题时指出:“主要领导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开展谈心活动,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利于消除不团结的因素。”(《人民日报》1996年6月24日)这就给主要领导人提出了更高要求。 行政首长、地方党委书记要切实负起责任来,以身作则,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在班子内部讲团结,讲党性,讲大局,提倡友谊、谅解和支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觉悟和能力,使班子真正成为政治上坚定、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务实、开拓进取、具有战斗力的领导集体,努力开创政府工作新局面,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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