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结构及其构成要素_社会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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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结构的几种不同观点

有关社会结构研究的源流,可追溯到社会学的初创时期。但一般认为,把社会结构作为社会学、人类学研究的对象,并对其观念、现象、结构原则进行科学分析是本世纪中期以后的事。在“社会结构”的理论研究方面,拉德克利夫—布朗(A·R·Rad-cliffe-Brown)应获得最高的评价。他不但第一个给“社会结构”下了经验主义的科学定义,而且把社会结构作为社会人类学最重要的概念引入比较研究,从而使功能主义者在进行跨社会文化比较研究时出现的问题,在方法论上得到了解决。拉德克利夫—布朗的“社会结构”是指“社会关系的网络”,而且他认为这种社会结构是从个人的行为活动中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布朗的社会结构的概念不但包括诸如国家、部族、氏族等这样持续存在的社会群体,而且还包括所有人与人之间形成的二元社会关系,例如父与子、舅与外甥等的亲属关系和酋长与平民、雇佣者与被雇佣者等由社会分化所形成的关系。

拉德克利夫—布朗把社会结构分成两类加以区别:一类是被直接观察到的、实际存在的、具体而真实的结构;另一类是田野调查人员所描述的结构形式。他认为,在社会结构的研究中,所关心的是一组在特定时间内,由一些人结合起来的、实际存在的关系。只有这样的关系才能直接观察到。他认为,某些个别人之间实际存在的关系或行为,可以作为一般描述的说明。但为了达到科学的目的,我们需要的是关于这种结构形式的报告。可见,拉德克利夫—布朗所寻求的社会结构并不是直接观察到的、实际存在的结构,而是由这些经验事实归纳出来的结构形式。

拉德克利夫—布朗之后,对社会结构的经验主义观点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但是,有个别学者使用社会结构一词时,与拉德克利夫—布朗的用法稍有不同。著名社会人类学家埃文期—普里查德(E·E·Evans-Pritchard)根据他对东非畜牧民努尔(Nuer)社会的详细的实地调查认为,“社会结构”是伴随着高度一贯性和持续性的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即表示诸群体之间的有组织的联系。他所持的这种观点与他所调查的努尔社会的结构特点是密切相关的。努尔社会由几个部族组成,每个部族又包括几个父系外婚氏族,每个父系氏族内部又分成最大世系群,而最大世系群又进一步分解乃至分解到最小世系群为止。埃文思—普里查德正是从具有这种结构特点的努尔社会的分析中,提出了他的结构思想。在他看来,具有相同性质的世系群分支体之间的关系就是表示整体社会性质的结构原理。从埃文思—普里查德的社会结构观点来看,家族和亲属都不能列入结构和持续存在的社会群体。因而,不能成为反映社会结构特征的群体要素。另一方面,因为亲属关系是沿父方和母方双向延伸,不但每个人的亲属关系的范围不同,而且其群体界限是很难确定的。因此,亲属不能形成固定群体,也就不能算作社会结构的构成要素。

埃文思—普里查德的上述结构概念,是从可观察到的社会关系来建构的。这一点与拉德克利夫—布朗是相同的。但是,他的这种社会结构观点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大小于布朗的社会结构观点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论及结构,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结构的“持续性”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过,布朗把社会结构分为两个层次即实际结构和结构形式来讨论的,而布朗是在结构形式这一层次上强调“持续性”的。再来看埃文思—普里查德的结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他在布朗所说的实际结构这一层次上就强调“持续性”。在实际结构即直接观察到的真实社会关系中,不受成员交替的影响而持续存在的群体,只在那些诸如部族、氏族、世系群等群体,而具体某个家庭及个人关系都随其成员交替而发生变化。埃文思—普里查德正是看到了实际存在的社会关系的这种特点而建构了他的狭义的社会结构论。拉德克利夫—布朗也看到了实际存在的社会关系的这种特点。但是,在布朗所说的结构形式中与具体人无关的角色关系,在这个社会中仍然持续存在,不会消失。家庭也同样,作为构成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群体,在每个社会中是不可缺少的。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埃文思—普里查德把社会结构的构成要素限定在群体之间的关系,而拉德克利夫—布朗却把社会结构的构成要素扩大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埃文思—普里查德的社会结构论,当分析类似努尔那样具有不同层次的持续性群体的社会时十分有效。但是,当分析“实际结构”这一层次上不存在持续性群体的社会时,如分析内蒙古、西藏的村落社会时就会遇到困难。而拉德克利夫—布朗的社会结构适合于各种不同社会的结构分析,因为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拉德克利夫—布朗作为社会人类学家,他的结构概念可以说是从“未开化社会”的研究中提炼出来的。但是,他的概念同样适用于工业社会(或现代产业社会)。今日社会学家们对社会结构的观点与拉德克利夫—布朗的观点有相当的一致性。尽管表述方式、分析对象有了些变化,但基本框架是相同的。如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说:“‘结构’这个术语指的是任何事物的基本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联的方式”[①]。而伊恩·罗伯逊也说:“在描述或分析人类社会时,用‘结构’来作比喻是很有益的。社会并非是由凑巧占据了同一地域、胡乱地发生相互作用的人组成的杂乱无章的集合体。尽管人类有能力从事灵活的、创造性的活动,任何社会却都有一种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律或模式。因此,对于社会学家来说,社会结构就是指某一社会制度的基本成分之间有组织的关系。虽然这些基本成分的特征及其彼此之间的关系因社会而异,它们却为一切人类社会提供了框架”[②]。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日本著名社会学家富永健一提出了更直观的、包容的社会结构概念。他说:“所谓社会结构,可以定义为:构成社会的如下要素间相对恒常的结合。这些构成要素可以从接近个人行动层次(微观层次)到整个社会的层次(宏观层次)划分出若干阶段,按着微观到宏观的顺序可以排列为角色、制度、社会群体、社会、社会阶层、国民社会”[③]。

与上述经验主义的结构观点不同,法国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提出了观念论的结构思想。列维—斯特劳斯所谓的“结构”是由先验的逻辑演绎出来的观念领域里的“意识不到”的结构。他认为,这种结构在经验层次上是看不到的,只有通过对隐含在经验资料深层的意义和象征的解释才能发现它。列维—斯特劳斯以他的这种独特的结构思想创立了结构主义人类学而得到了学术界的注目。但同时,由于他的思想过于偏重哲学方法,因而也受到了不少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的批评。

二、结构性要素:笔者的社会结构观

笔者对社会结构的理解并不与上述诸位学者的观点完全一致。但是,笔者从这些学者的研究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启发。尤其是拉德克利夫—布朗社会结构论是笔者社会结构观点的基础。从他的结构论中学到了从社会关系入手考察社会结构的基本方法。对“实际结构”和结构形式的区分,使笔者接受了作为一个研究者所要描述的不是实际结构而是结构形式的观点。埃文思—普里查德的社会结构论,尽管只考察持续存在的社会群体,但恰恰这种观点给笔者于用持续性存在的要素来建构社会结构的启示,并在布朗及大部分社会学者和人类学者的结构论的启发下,使笔者看到了“持续性存在的群体”之外的(个人行动层次上的)“持续性存在”要素。而从富永健一的社会结构论中,笔者学到了如何从这些不同要素的结合来认识社会结构的基本方法。

为了把笔者在各种社会结构论的启发下所形成的社会结构的观点说明清楚,在这里提出一个概念——结构性要素。所谓结构性要素是指构成社会的诸多要素中能持续存在并能反映其社会特征的要素。笔者所理解的社会结构正是这些结构 性要素的组合方面。在笔者看来,构成社会的结构性要素有以下五种:角色、群体、地域社会、制度和社会类别。上述五种概念(有的笔者在提法上做了些改动,如地域社会、社会类别)均为社会学和人类学的重要研究对象,每一个概念都可以构成为一本专著的题目。实际上不少学者在这方面做过杰出的研究。本文不想做重复的工作,只想把笔者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和所接受的观点阐述一下。如果说本文有不同于其它学者研究的独特之处,那就是将这些概念统一纳入社会结构这一主题之下,把它们作为社会结构的不同构成要素,论述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角色 我们在每一个社会中都可以观察到许许多多的二元关系:如父与子、妻与夫、学生与教师、经理与职员等。每一个人在这一系列社会关系中总处在一定的地位,这种地位决定他应该如何行动。也就是说,决定他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一般把“角色”定义为:一个群体或社会中对某种特定地位的人所期待的行为。我们在个人层次上描述社会结构时,我们关心的是“类”而不是某个具体的人,是一般的行为方式而不是特定的行为。“角色”正是反映这种“类”和“一般行为方式”的概念。笔者之所以把“角色”作为结构性要素来处理,是因为每一个社会对一定角色赋予的行动意义是稳定的。虽然承担这个角色作用的是个人,但与整体的联系上赋予角色意义的却是社会。构成社会的最小“细胞”是个人,而把个人行动结构化的角色必然是构成社会的最小的结构性要素。不论多么庞大的社会或群体进行逐次解剖分析之后,最后所得到的最小的结构性要素必定是角色。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角色组合。如果解剖家庭我们可以得到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子女、兄弟姐妹等角色;如果解剖一个企业(工厂)结构,我们就会得到厂长、处长、科长、车间主任、工人等纵向的职位和生产、销售、采购、人事、总务等横向分工组合的各种角色。

群体 人们按照一定的角色关系稳定地结合在一起就是群体。属于一个群体的成员具有区别内外的认同感,相互之间形成持久的社会关系,分担着不同的群体角色。关于群体的分类,学术界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虽然分类的角度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是二分法。如藤尼斯的社会与团体、高田保马的基础集团与派生集团、富永健一的基础集团与机能集团、伊恩·罗伯逊等大多数学者的首属群体和次属群体,还有的学者把群体分为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等等。在这众多分类法中,笔者赞同富永健一的分类法,即把群体分为基础群体(基础集团)和功能群体(机能集团)。他是从功能分化的角度进行分类的。所谓基础群体,不是由特定的功能性活动而形成的群体,而是被血缘、婚缘等关系本身所决定而结成的社会群体,如家庭、宗族等亲属群体就属于这类群体。在现代社会中,家庭从某种意义上来看,也与功能群体一样承担着人的生活所必需的某一方面的功能,但从历史渊源上来看,属于不同的谱系。家庭是原本就有的,而功能群体则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功能分化而形成的。因此,功能群体是以功能分化为前提的概念,是分担社会某一方面功能的群体。笔者之所以赞同这种分类方法,是因为这种分类法为社会和群体进行结构功能分析提供了理论依据。我们可以根据功能不同,把功能群体进行进一步的分类和解剖。我们也可以从功能群体的增多和家庭、亲属群体的功能缩小来解释社会结构的变迁。在未开化社会或传统社会中,主要以基础群体为主构筑社会。而在现代产业社会中,家庭、宗族、功能群体(组织)发挥着比家庭等基础群体更为重要的作用。

地域社会 不同的群体在一定的地理区域上结合在一起就是笔者所说的“地域社会”。自然形成的村落、市镇等社区和以一定政治手段划定的行政区域均属地域社会。在传统社会和作为人类学研究对象的“未开化社会”中,有时一个单一的亲属群体,如一个氏族或一个世系群就占据一定的地理区域,这时的亲属群体可以理解为地域社会。地域社会与群体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空间概念,而后者不一定与特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系。不过群体虽然与地理空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它必定存在于一定的地理区域内。也就是说,不管什么样的群体必定被某个地域社会包容。笔者对“社会”的理解与对“地域社会”的理解完全相同,即社会必定与地域相联系。笔者在“社会”前面加上前缀“地域”是因为强调作为构成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它被更大的社会单位所包容,即强调它不是“全体社会”,而是作为全体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的“部分社会”。国家作为最大的地域社会它是属于全体社会,在“未开化社会”中,一个小小的村落(最小的地域社会)也可能是全体社会,但这些都是地域社会的一个特例而已。

制度 扮演不同角色的人结合在一起组成群体,而相互关联的角色结合在一起就是“制度”。因此,制度可以理解为角色复合体。社会学家常常把制度定义为:为了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而形成的一套相互关联的角色和规范。根据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和在社会中所发挥的不同功能,可以分类出各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例如,对性行为加以控制和照顾儿童的家庭制度,传授文化知识的教育制度,共同遵守和重申社会的价值标准和团结的法律制度,等等。一切制度都是在长时期内由于人们对其社会的特殊需要做出社会反应而形成的。每种制度都有一套稳定地组合在一起的价值标准、规范、地位、角色和参照群体,它提出了一种固定的思想和行动范型,提出了解决反复出现的问题和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方法。制度是根据扮演不同角色的人所形成的人的汇集。有人为了把这些关系表示出来,采用了制度体的概念,即用制度体表示群体。因此,把现代产业社会中的家庭看成是根据一夫一妻制和核心家庭制这一制度来形成的制度体,把政党和议会成是根据现代民主制这一制度而形成的制度体。

社会类别 我们可以根据某种共同特征和相似地位,把社会或群体中的人进行归类,划分出若干稳定的类别来。这种稳定的类别就是笔者所定义的“社会类别”。由于资源不平等分配所形成的社会阶层和社会阶级就属于社会类别的一种。地位、性别、年龄、种族、职业、血缘等都可以成为进行“社会类别”划分的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说,属于同一社会群体的人们相互间也有某一方面(如血缘、地缘、职业等)的共同特征,广义上可以理解为社会类别的一种。在社会结构分析中,必须对社会类别和社会群体进行严格的区分,即作为两种不同的概念来处理。作为社会群体,具有自己的协调其成员活动的组织系统和一套规章制度。成员之间具有稳定的社会关系,而社会类别却没有。因此,社会类别不同于社会群体,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族”原本是一个社会群体,但有时却成为了社会类别。如居住在北京市区的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朝鲜族等少数民族,它们虽然属于同一民族,居住同一地区,但它们却不具有管理本民族事务和人员的组织系统,而且它们之间也不具有稳定的社会关系。因此,这时的民族仅仅是一种社会类别:即说明具有共同历史来源的一类人而已。把社会类别作为构成社会的结构性要素来论述,是因为它能反映一个社会的结构性特征。不论是自己意识到的或世袭的社会类别,还是调查者根据实际状况分类出来的“社会类别”,都能反映社会的某一方面的结构特征。每种社会类别都与一套制度和价值规范相联系。在社会类别中,社会阶层历来是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关注的重要研究题目。不少学者把社会阶层也作为分析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因素进行了讨论。然而,社会类别的其他方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些学者尽管也注意到了性别、年龄等因素在社会结构分析中的重要性,但未能从理论上对这些要素进行概括。把社会类别作为构成社会的结构性要素提出来,并把它与角色、群体、地域社会、制度一起确立为分析社会结构的重要概念,正是本文的独特之处。在社会结构的分析中,社会类别这一概念的引入,很多过去没有得到正确认识的问题,在理论上得了圆满的解释。如笔者调查的藏北牧区的“骨系”(rypa),有人从与亲属群体的联系中去考察,但实际上相同骨系的人相互之间不一定有认同的亲属关系,而且骨系也没有任何群体特征。在笔者看来,骨系仅仅是以血缘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类别。与此社会类别相联系的社会制度就是属于同一骨系的人严禁通婚和发生性行为。而且,对违反者不是由骨系内部进行处理,而是由不同骨系成员组成的地缘群体——部落组织来严惩。再如,传统汉族社会的婚氏,在一个村落社会,相同婚氏可以组成一个群体——宗族组织,每个宗族都有自己的族长、族规、族产等。但在更大的社会单位中,如县范围内,同姓却仅仅成了社会类别。社会类别常常有固定的语言表达形式,如印度的种姓有婆罗门(传教士)、刹帝利(武士或贵族)、吠舍(商人)和首陀罗(仆人)等四个基本等级。汉族姓氏有张、王、李、赵、周、黄、刘、林等上百种,中国民族成分有蒙、汉、藏等五十六种。有时研究者为了社会结构分析的需要可以人为地进行社会类别的划分。如费孝通在他的《乡土中国》中,把江村、禄村、易村、玉村各户分为富、中、穷、无土地四个类别比较了四村土地与资源分配不平等的结构。再如,富永健一比较了日本不同年代65岁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1980年为8.6%,1985年为10.24%,预测2025年为23.34%),由此指出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④]。总之,不论是固定的语言表达形式以及社会成员明确认同的社会类别,还是研究人员人为地划分的社会类别,都能反映所研究社会的结构特征。

上面提出了角色、群体、地域社会、制度和社会类别等构成社会的五个结构要素。社会结构就是对这些结构要素之间的(结合)关系,从理论高度上所进行的概括。扮演不同角色的个人结合在一起形成群体,不同群体在一定的地域上结合在一起形成地域社会,而社会制度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而产生的角色复合体,不论群体还是地域社会中。反过来说,我们可以对一个社会进行解剖,把它分析为若干更小的地域社会,每个地域社会又可分为若干不同次的群体,再从群体中分析出若干不同角色,不论是群体还是地域社会中,我们都可以看出规定多个不同角色(超越单一角色)行为方式的制度,把一个社会或群体的全体成员按不同特征进行社会类别的划分。要了解一个社会就必须从社会结构入手,也就是要弄清各个结构要素之间的结合方式。

注释:

①戴维·波普诺:《社会学》(上册),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页。

②伊恩·罗伯逊:《社会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4页。

③富永健一:《社会结构与社会变迁》,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7—20、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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