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生存机制研究_个人管理论文

腐败生存机制研究_个人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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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方法

研究腐败问题有不同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有的从政治学角度加以研究,有的从经济学角度加以研究,还有的从文化学、社会学、法学等角度加以研究。本文采用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即国家——社会关系方法对这个问题加以研究。这个方法马克思在他的名著《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与《法兰西内战》中曾加以应用。我的具体方法是,把腐败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实施权力,与社会发生关系时所发生的一种社会现象来看待。这样一来,国家与社会便成了腐败现象赖以存在的两个必备的条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腐败行为的主体,是腐败行为的受益者;社会则是腐败行为的客体,是腐败行为的受害者。我们就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出发去研究腐败的发生、腐败的类型、腐败的防范与治理等等有关的问题。如果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比作仆人(即公仆),而把社会比作主人,则国家—社会关系就成了雇—主关系,这样对国家—社会关系就比较好理解了。我们就是从雇—主之间的相互依存与相互作用之中去理解腐败问题的。

在我国“文革”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是用阶级斗争理论来研究腐败问题的。这个理论的代表者就是毛泽东。毛泽东认为党内和政府机关内出现的腐败问题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两个阶级的斗争在党内、政府机关内部的反映。只要两个阶级的斗争存在,腐败现象就会存在。他还认为,在党内政府内的腐败分子是受到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从而蜕化变质为资产阶级分子的,是资产阶级的代理人,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是人民的敌人。因此反腐败就是一场反对资产阶级复辟的阶级斗争,他主张要发动群众,用大规模阶级斗争的方式来进行反腐败斗争,以保证党和国家的权力永远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保证党和国家永远不变颜色。用阶级斗争的观点研究腐败问题这在阶级社会里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法。但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仍然把它作为研究腐败问题的主要方法就很不妥当了。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已经不再是阶级社会,社会的主要矛盾也不再是阶级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运用阶级斗争理论作为主要方法来研究腐败问题,就必然对腐败的产生、发展、性质及治理产生错误的认识,就必然会在实际工作中产生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因此用新的研究方法来代替阶级斗争方法来研究腐败问题是完全必要的。

二、腐败的实质

用国家—社会关系方法来研究腐败问题,对腐败的性质就可以有一个更明确的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说指出,国家是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产生出来的。它的职责就是对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以保护社会上人们的共同利益。社会把公共事务的管理权交给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就要根据社会的需要运用这种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为社会服务。腐败就发生在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上,发生在他们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从国家—社会的这种权力—管理关系来看,腐败就是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权力,在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为自己的机关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如何实现的呢?这就要对国家—社会的关系做一详细的说明。

三、腐败发生机制

上面我们谈到国家从社会中诞生出来以后,就成了拥有社会公共权力的特殊社会组织。它与社会的关系本应是雇员—主人的关系即仆—主关系。从国家方面来说,它应该运用社会所给予的公共权力为社会服务,以尽它作为社会公仆的职责。从社会方面来说,它应该在接受国家的服务的同时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报酬及服务费用,以维持国家机构的运转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生活。如果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如此简单,那么腐败行为就不会发生了。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这是因为在国家机关中存在着一种腐败的趋势。这种趋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特殊性决定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机关是一个特殊的权力机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而成为掌握社会权力的特殊职业者。由于掌握了这种特殊的权力,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据有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地位,这使他们很容易从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另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也是由社会中的人们中间选拔出来的,他们也有自己的利益和要求。他们一旦掌握了公共权力,就会产生利用这种权力为自己的这一阶层及个人谋利益的企图。他们并不满足于从自己正常工作中获取正常报酬,他们还想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谋取比他们的正常报酬更多的利益。在阶级社会里国家政权掌握在剥削阶级手里,他们总是想把国家机关变成剥削机关,象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成为补充直接经济剥削的第二重剥削人民的手段。”〔1〕

然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上述企图并不能都变成现实的行为。因为从社会方面来说,除了把公共权力交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为他们的服务提供报酬以外,他们也极力防止公务人员滥用权力来损害他们的利益。这样就产生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趋向和行为的防范机制。社会的防范机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种是积极的防范机制,这表现为社会对公务人员运用权力时的监督机制。另一种是消极的防范机制,这就是社会在发生侵犯自己的利益行为时的保护机制。社会防范机制的作用就是要防止国家机关的腐败趋向,使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能给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这样在国家与社会两方面就产生了两种完全相反的作用机制:一个是国家机关趋于腐败的机制,一个是社会为防范国家机关的腐败趋向而形成的防范机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与否与蔓延程度就看这两种对抗机制的能力消长与互相作用的情况。一般说来,国家公务人员的腐败趋向及企图是无时不有无处不在的。而社会防范机制的形成总有滞后性及疏漏,因此腐败现象总是时有发生。在阶级社会里尤其是这样。但是如果社会的防范机制足够强大,则足以防止腐败现象的大规模蔓延。然而国家机关面对社会的防范机制也不是无能为力的。国家机关在与社会交往中也会产生抵制与破坏这种机制的方法和手段。如果社会的防范能力不够强大,或者国家机关的抵御能力超过了社会的防范能力,并逐渐破坏了这种能力,腐败就会在社会上蔓延开来。

四、腐败防范机制

上面谈到要使腐败不能发生,在社会一方就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防范机制。社会防范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主动的监督机制,另一个是被动的保护机制。由于国家的阶级性质、政体模式以及社会的经济文化条件和发展程度,社会的组织化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各个国家以及各个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监督模式及所起作用也就有很大不同。一般来说,社会监督可分为规范化监督与无序化监督两种。规范化监督是社会的人们通过制度与法律等合法程序进行的监督活动。社会运用法律、制度、道德、舆论等手段进行的监督活动都属于这种类型。例如制定公务员活动的各种法规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动就属于法律监督的范围;制定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规范与准则就属于道德监督的范围。社会的人们通过选举、罢免等制度化安排来选择国家工作人员就属于制度监督。公民通过报纸等舆论工具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评论、表扬、批评或谴责等就属于舆论监督。规范化监督的实施要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例如社会自身要摆脱对国家权力的依附关系,就是说社会自身的自治程度要比较高;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要比较高,社会组织较为发达,社会的法律与制度比较健全而且能正常有效地发挥作用。如果没有这些条件,规范化的监督就难以进行,或虽然有但起不了什么作用。这时社会对腐败的防范就要借助于无序化的监督来完成了。无序化监督是社会中人通过非正规的手段与方法进行的。这种监督往往是在缺乏正常监督渠道,或国家权力机关堵塞了正常监督渠道的情况下发生的。聚众闹事、示威游行、武装起义都可以算作无序性监督的形式。我国古代农民忍受不了封建官僚政府苛捐杂税的层层盘剥,斩木为兵,揭竿而起,造反抗争,也是一种无序的监督。无序监督的副作用很大,往往造成社会震荡,国家与社会都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无序监督往往发生在国家权力过大而社会组织发育不会,因此难以运用规范化手段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因此之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腐败会愈演愈烈,最后只有用无序的手段加以制止。

在国家机关内部也有防范腐败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然而这种内部监督机制只有在社会监督机制足够强大时才能起作用。否则它就会逐渐削弱,最后变成形式化的东西。

保护机制也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法律型的保护机制,就是社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和制度安排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国家权力机关的侵犯。另一种是宗法型保护机制。这种保护机制是社会的公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结成某种人际关系网络,并且通过个人关系的运作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保护往往是在个人之间进行的,因而不具有整体性;这种保护往往没有法律与制度的因而不具有强制性;这种保护往往需要社会的个人投入更多的成本(金钱、礼品等)才能达到目的,因而其自身就具有腐蚀性。这种保护机制的最大的弱点还在于它缺乏公正性。受保护的机率在于社会中个人关系网的多少及关系的厚薄程度。金钱在寻求保护中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这种保护机制有利于富裕阶级和阶层,而不利于穷人及劳动人民。受剥削的贫苦劳动人民往往哭诉无门,自己的利益难于得到保护。因此,这种不公正性往往使无权与无钱的阶层受到损害,使腐败行为的恶果最后完全转嫁到这部分人身上,终于会使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的破坏。

法律型的保护机制与宗法型的保护机制往往是同时存在的。不过由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国家权力的性质与体制的不同,因而这两种保护机制的表现形式及作用强弱也不相同。在我国古代封建官僚政治体制中,宗法型的保护机制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个封建王朝越到后期,其法律保护的作用越弱,而宗法保护的作用越强。这是因为,由官—民形成的各种关系网络不仅起到了保护作用而且也破坏了法律保护机制。

五、腐败类型

腐败的类型多种多样,从国家—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总的可归结为两大类;一类是主动型的腐败,另一类是被动型的腐败。这是从腐败行为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角度来划分的。主动型的腐败如敲诈、勒索、任意加征税赋,役使民力,乱收费、乱摊派等等,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社会勒索钱物的行为。被动型腐败的主要表现是接受贿赂、礼品等等,在这些活动中,社会的人们是主动的,而国家工作人员则是被动者。

主动型腐败主要有下面三种类型。1.服务—取酬型,即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提供某项服务向社会收取一定的额外费用。最典型的是非洲某国政府机关收取的一种“入门费”。据说有一位英国高级公务员到西非某国政府进行访问。他感到十分不解的是,每当他到一个官员的办公室时,他的向导都开口向他要钱。当他发现这笔钱是用作贿赂每位官员的入门费时,他的不解便变成了愤怒。这位一向奉公守法的公务员对向导说道:“天啊!这个政府难道就没有正直廉洁的官员了吗?”向导想了想说:“有倒有一两位,不过,他们的入门费要收得更多一些。”〔2〕2.服务—榨取型, 即借提供管理与服务的机会,勒索榨取钱财。例如我国五代的大贪官赵在礼的事迹就十分典型。赵在礼在宋州当州官时,正赶上有蝗灾,赵便以驱赶蝗虫为名,命令每户缴纳丝绸布帛,说是要张幡驱蝗。蝗虫过后,赵便把所收布帛收归己有。由于赵在礼横征暴敛,宋州人对他恨之入骨。当人们得知他要调走的消息后,无不额手相庆,相互祝贺说:“此人去,可谓眼中拔钉”。赵听到这话后十分恼恨,就索性向朝廷要求再留任一年,以报拔钉之恨。在这一年里,他公然下令要宋州百姓无论主客户每人必须交钱一千,名目就叫“拔钉钱”。如不按时缴纳,轻则掘地拆屋,重则捕入牢狱,施以鞭笞等酷刑。一时间宋州无数百姓财尽人亡,而赵在礼则收到“拔钉钱”百万有余。3.单纯榨取型,即不提供任何服务而专以权力榨取勒索财物。上面讲到的所谓“拔钉钱”就属于这种类型。

被动型腐败的主要形式是收受贿赂。贿赂由社会中的组织或个人主动给予,其目的无非三种,一是寻求国家权力机关的保护;二是寻求国家权力机关的服务;三是在国家权力机关保护下追求利益或利润。

从国家与社会的雇—主关系来看,不仅服务多取酬是腐败,而且那种只收取合法报酬而不服务或少服务也是一种腐败,这可以称为惰性腐败。如拖拉作风,消极怠工,文山会海,失职渎职等也都属于腐败行为。

六、腐败渗透机制

国家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机关和组织、国家制度、与合法的意识形态四个方面所组成。腐败可以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身上,也可以出现在国家机关的某个个别组织机构当中,当然也可能蔓延成为一种制度性的行为,最后还可能被意识形态合法化,这样腐败就会透渗到意识形态中去。因此,腐败就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即个人层次、组织层次、制度层次和意识形态(或叫做思想)层次。腐败的严重程度也可依次逞现为这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最轻,第四层次最为严重。一般说来,腐败的发生总是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开始的,然后依次向组织、制度与意识形态层次渗透。腐败处于个人与组织层次的时候,它还不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普遍现象。一旦腐败渗透到制度层次,就具有了普遍性。如果腐败被意识形态承认和接受,它就成为国家制度中合法的部分。这就标志整个国家机关都处于腐败状态了。

1.与个人腐败相关的因素

(1)个人腐败首先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思想品德有关。 个人道德修养差的人易受腐败行为的影响,个人道德品质高尚的人不易被腐败。我们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品德修养,就是要培养他们不易受腐败侵蚀的人格。但是个人的品格受环境的影响很大。在廉洁的环境中,不受腐败的品格容易养成,在腐败的环境中,要保护廉洁的品德极为不易。所以在腐败行为蔓延的情况下要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品德修养。

(2)个人掌握权力的大小与性质

个人掌握的权力越大,受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对掌握较多较大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与防范要特别予以注意。直接掌握人、财、物权的工作人员以及直接掌握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权力的工作人员,腐败的机会会更多一点,对这些人也要注意加强监督。

(3)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类型

在宗法型社会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社会中的个人的关系变成了私人之间的关系。社会中的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权力机关发生关系接受国家的服务与管理。社会中个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有以下三种:即人情—服务型,关系—保护型与金钱—利润型。社会中个人通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私人关系寻求国家的服务、保护并追求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中的个人必然要以金钱等手段去结交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个别工作人员,这就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创造了机会。

而在法制型的社会中,社会中的个人或组织不直接面对权力机关中的个人,而是通过法律与国家相联系,寻求服务与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中介作用减少,因此腐败机会大大减少。

(4)国家权力的集中程度

在集权化的国家里,国家机关的权力往往集中于一个人手中。国家机关无论大小,权力都很集中。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衡,因此容易发生腐败。在权力较分散,权力之间制衡与监督较为严密的社会里,个人腐败的机会会减少。

(5)腐败行为受惩罚的可能性。

社会监督机制较健全,反腐败措施得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能被及时发现并受到惩处。这样个人腐败的代价就十分巨大,就会使腐败行为大大减少。反之如果社会监督无力,反腐败措施不得当,腐败行为很少受到惩罚,就会使腐败行为受到鼓励,因而使腐败行为增加。

2.与组织腐败相关的因素

(1)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与作用。 由于国家机关的各种组织与部门的性质、地位与作用很不相同,其中有一些组织或部门因其性质、地位与作用的特殊性而有更多的腐败的机会。如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部门,直接对社会事业进行管理的部门,受腐败的机会就比较多。

(2)组织负责人的态度

如果某个组织机构的负责人非常廉洁,他就会为整个机关树立起廉政的榜样,从而有效地减少整个机关腐败现象的发生。如果他还能够对腐败行为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就会加大腐败行为受惩处的危险性,从而阻止腐败在本部门的蔓延与发展。如果这个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本身就不廉洁,不仅不对腐败行为进行惩处,而且带头搞腐败活动,那么整个机关很快就会被腐败的祸水所淹没。

3.由组织腐败向制度腐败的发展

如果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个别人和个别组织的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这些个别行为就可向普遍性发展。这样个别人的腐败行为就可发展为多数人的腐败行为;个别组织的腐败就可扩散为整个国家机关的腐败。这就形成了制度性的腐败。所谓制度腐败包括这样几个内容:

(1)腐败渗透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大多数组织机构之中。 尽管程度不同,但大多数国家机构和部门都有腐败现象发生。

(2)腐败成为国家的一种制度安排, 成为国家机构运作的必要程序。我国古代的“政以贿成”指的就是这种现象。这就是说,国家机关的政治运作已离不开贿赂这种方法了,没有贿赂这种手段,无论公务私务都办不成。腐败的这种制度化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腐败行为被法律承认为正当的行为,因此被合法化了。例如我国古代的官吏利用征收税赋的权力贪污自肥的腐败现象非常严重。他们贪污的名目却很“正当”,叫做“耗羡”,就是借口所征钱物在运转或存储过程中要有耗损而多征钱物。一开始封建王朝还把这种行为看作是腐败行为,但随着这种腐败行为的不断扩散,封建王朝又不能加以制止,这种现象就逐渐公开化了。再到后来就连封建皇帝也把它看作合法现象而加以保护。清朝的雍正皇帝就下过耗羡归公的诏书,就是对收取“耗羡”这种腐败现象的合法化的认可。另一个方面是腐败成为国家各机关办事的固定程序或方法。虽然这种程序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作为不成文的法则却被任何国家机构及办事人员所遵守。在中国古代,人们通常把这种具有腐败性质,而人们又不得不遵守的不成文法则称为“陋规”。清朝晚期有一个官员叫张集馨,写过一本书叫《道咸宦海闻见录》,非常精彩地描绘了当时官场的各种各样的陋规。

(3)形成了腐败收入在国家各机关内部进行再分配的机制。 上面我们谈到,国家机关中有些部门获得腐败收入的机会很多,有些部门获得腐败收入的机会很少,获腐败收入少的部门希望分润腐败收入多的部门的腐败收入,腐败收入多的部门也想拿出一部腐败收入给腐败收入少的部门,以弥补这些部门的心理不平衡,也可减少腐败行为受检举告发的可能性。这样一来,腐败收入就在国家各机关内部流动起来,并逐渐形成了一种各方面能够接受的再分配机制。这种再分配机制在中国古代社会里表现得十分明显。

4.腐败向意识形态的渗透

腐败的意识形态化是腐败制度化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它表现在三个方面:(1)腐败观念道德化。 即大多数人不再认为腐败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认为是“道德”的行为。(2)社会对腐败行为无可奈何, 因而把它视为常情。人们普遍认为,不用腐败手段就办不成事,社会舆论也向腐败行为倾斜,为之进行辩护。(3)腐败行为不仅合法化, 而且成为国家立法的基础与根据。清朝初期的养廉银制度就是这样制定出来的。

七、腐败的消亡

国家—社会关系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在奴隶制社会与封建制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控制与依附的关系,即国家控制着社会的一切权力,社会依附国家而存在。马克思主义认为,这是社会还未能从国家中分离出来的状态。在这种国家与社会未分离的状态下,社会不能成为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的腐败的蔓延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在这种状态下,社会对国家的防范机制是难于形成并正常发挥作用的。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摆脱对国家的依附关系,成为独立的力量提供了条件,资产阶级革命则是使社会最终从国家束缚中解脱出来,获得真正解放的政治运动。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最终确立了国家与社会各自独立的关系。在这种条件下,社会才能真正建立起对国家权力的防范机制。但是,由于资产阶级对于国家权力的控制,使得国家成为资产阶级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因此腐败很难得到有效的治理。

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才能为逐渐消除腐败提供合理的社会条件。因为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的胜利不仅会使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建立在相互独立的基础之上,从而使社会防范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还会打破剥削阶级对国家的控制,从而根本改变国家的性质。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还为国家的逐渐消亡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一旦国家消亡,腐败的主体就不存在了,腐败现象就会自然而然地随之消亡。

注释:

〔1〕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初稿, 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第1版第2卷,第410页。

〔2〕见Robert Williams著《非洲的政治腐败》1987 年英文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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