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践的形式_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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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实践问题日益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紧迫问题之一,大量内容丰富的专著和论文相继问世,形成了研究实践问题的国际哲学思潮。其原因不仅在于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范畴,而且还在于现代社会实践呈现出分化和整合相统一的特征或趋势,各种质上相异的实践相互联系,形成了有机的整体。因此,深化实践范畴,对于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理论,科学地分析现代社会实践都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本文的目的不在于探讨有关实践的全部问题,而只是就实践分类标准和实践形式做初步的探讨。

实践分类及其形式,首先涉及两个理论前提,即实践是在什么层次和水平上进行的,实践的范围是什么。前者涉及实践主体问题,后者与实践客体相关。

现代哲学认识论研究表明,主体分为不同层次,具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的主体不是先验的,也不是给定的,而是能动地生成的。不同层次和水平的主体通过不同途径和方式生成,由于不同形式的主体所处的“主体—客体”情境存在着质的差异,所以主体的生存和发展方式也表现出质的差异性。马克思在论述个人的生活时写道:“如果生活不是活动,那又是什么呢?”[①]在论述社会生活时又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②]如果说活动是个体主体存在和发展的方式,那么社会主体在本质上则是通过实践生成的,实践是社会主体形成、存在和发展的方式。“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③]这里,马克思不仅是指“新唯物主义”应该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对象、现实、感性”,更重要的是指出,应该从主体的生成方式——人的感性活动和实践——去理解“对象、现实、感性”,即应从社会主体的层次和水平上,而不是从个体主体的层次和水平上分析、研究实践。某些著作和论文忽略了这个前提,不对实践主体进行分析和规定,不区分社会主体和个体主体,把实践主体等同于个体主体。这就导致了把个体主体的一切对象性活动都归为实践,如把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男女之间的关系,甚至宗教祈祷,迷信活动等都视为实践的具体形式,并称之为“广义的实践”或“不严格意义下的实践”。对于这种观点,我们是不能同意的。因为,将个体主体的活动等同于社会主体的实践,用活动概念代替实践概念,势必把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庸俗化,使实践范畴失去了哲学方法论意义,而且从根本上取消了实践范畴。诚然,马克思也使用过“人的实践”概念,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实践是在个体主体水平和层次上进行的,更不意味着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实践。马克思这里的“人”,应该理解为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即社会主体。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的思想证明了这一点。

实践主体是社会主体,但也不能由此得出任何社会主体都是实践主体,发生在社会层次和水平的任何过程都是实践的结论。否则就会得出“理论实践”的说法。法国的阿尔都塞、前东德的克劳斯、维蒂希等学者认识到了传统实践定义之不足,丰富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他们把“理论实践”规定为“具体理论”和“元理论”之间的关系,如具体语言学上升抽象为一般语言学理论,“数学——逻辑”抽象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数理逻辑(克劳斯、维蒂希);或唯物辩证法运用于认识论、科学史、伦理学、美学、政治经济学等(阿尔都塞)。“理论实践”的观点,也是我们不能同意的。首先,他们把社会主体把握客体的方式规定为唯一方式——实践方式。实践确实是社会主体掌握客体的方式,但它不是唯一的方式。因为,社会主体掌握客体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质的差别是由“工具——客体对象”决定的。其次,他们没有分析实践结构中“工具——客体对象”相互作用的特殊性及其理论意义。诚然,理论认识也是社会主体掌握客体的方式,其结构中同样存在着“工具——客体对象”的相互作用,但是这种相互作用与实践结构中的“工具——客体对象”相互作用有质的区别。后者改造、加工客体对象,使客体对象失去原来的纯“自然”性质。它物化、凝结了社会性质,从而使“第一自然”,“自然之物”变为“为我之物”。这样一来,原来的客体对象消失了,新的产品产生了。前者并非如此,理论认识结构中的“工具——客体对象”之间相互作用虽然也生产着并创造出新的产品、新的客体对象,但原来的客体对象并未因此失去自己的“自然”性,并没有因此而改变或消失。例如,物理学的客体对象并没有因为“数学——逻辑”的抽象、物理学理论的解释而改变或消失;社会关系并没有因为社会科学认识而直接地改变或消失。“具体理论”和“元理论”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元理论”虽然是从“具体理论”中抽象出来的关于共同性的一般理论,但作为客体对象的个别的、具体的理论并没有因此而改变。现代信息论认为,认识、思维加工的对象是客体的信息,但信息具有不可变性、可再生性等特点,所以它并不因为思维加工而改变或消失。从这个意义上讲,黑格尔的思想并不因研究者而改变;研究者改变的不是黑格尔的思想,而是人们对黑格尔的态度、看法等,因此,理论认识并没有改变研究的客体对象,也没有改变客体对象的信息,它不是一种实践形式。最后,“理论实践”混淆了实践和认识的最根本的质的差异,他们总是在实践和认识之间寻找一一对应的关系,把认识和实践的关系看成一种直接的、线性的关系。如此一来,不同层次之间的认识关系就变成了实践关系,否则高度抽象的理论就失去了实践基础。这不仅对认识和实践的关系作了机械的解释,而且对实践也作了唯心主义的解释。

某些作者反对“理论实践”观点,并指出了“理论实践”范畴将导致唯心主义地解释实践范畴。但是他们在论战中,对实践作了过于狭窄的规定,从而走向了另一极端。他们认为实践只是人有目的的运用物质工具改造客体的物质活动。他们不仅把“客体”和“对象”等同起来,视为同义语,而且还把实践工具简单地规定为物质工具。因此,在他们看来,教育、管理等都不是实践。这里的分歧仍然是对“工具——客体对象”相互作用特殊性的理解。首先,“客体”和“对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实践客体是指进入实践范围、主体指向的客观事物,而实践客体对象是指进入实践情境中的工具指向的实践客体的某一部分(如实体、关系、属性等)。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主体改造的决不是实践客体的所有方面,而只是客体的某一方面、某一部分(实体或关系或属性)。因此,没有理由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人的属性排除在实践的客体对象范围之外,其次,实践“工具”不仅仅限于“物质工具”。众所周知,经典作家赋予它何等重要的理论意义。虽然他们主要着重分析了“物质工具”,但决不能以此为根据,把实践工具只规定为物质工具。为了生存和发展,人类不仅创造了物质工具,而且还创造了以语言符号为表征的观念形态工具,如理论体系,社会规范等。后者不仅是认识、思维的工具、交往的工具,而且是实践工具。在实践过程中,以语言符号为表征的观念形态的工具执行着与物质工具同样的功能。物质工具与观念形态的工具区别在于,“工具——客体对象”相互作用时存在的状态不同。在实践过程中,物质工具指向的是实体对象;观念工具指向的是关系对象或属性对象(如物质生产,经济管理,教育等)。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实践有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既不能把它推及主体的一切活动领域,也不能将它看成是社会主体掌握客体的唯一方式。不是社会性,不是客观物质性,也不是主体的能动性,而是“工具——客体对象”相互作用的特殊性规定了实践结构的质的确定性。正是这种特殊性把实践与社会主体掌握世界的其它方式区别开来。

上述分析和结论,为实践分类确定了一般的理论前提。现在通行的部门分类抛弃了这个前提,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和不彻底的。首先,部门分类是直观的经验分类,而不是科学分类。马克思写道:“日常经验只能抓住事物诱人的外观,如果根据这种经验来判断问题,那么科学的真理就会总是显得不近情理了。”[④]其次,部门分类只针对着实践系统的表层结构,没能深入分析实践系统的深层结构。社会实践系统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结构体系,深层结构总是制约着表层结构。对实践系统的哲学分析要求从表层转向深层,并在此基础上解释表层结构。第三,部门分类在理论上是混乱的、不彻底的,不具有哲学方法论意义。例如,部门分类把物质生产和实践分为不同形式的实践。其实,二者是同一形式的实践。因为在物质生产和科学实验过程中,“工具——客体对象”的相互作用具有同一性质,都是物质工具和实体相互作用,都是加工、改造物质实体。马克思在分析社会结构及其起源时,曾指出过生产劳动的巨大意义,但生产劳动不仅仅是政治经济学的概念,而且是一个广泛的哲学概念。马克思并没有撇开技术革新、工具的创造和发明、科学、技术实验,抽象地谈论生产劳动。相反,马克思把二者联系起来,并且确定了科学实验、技术革新、工具的发明创造及广泛应用等实践的优先地位。总之,在马克思看来,科学实验和物质生产是同一实践形式。这种思想在马克思的《机器,自然力和科学的应用》、《资本论》等著作中,表现得最为突出。最后,上述部门分类的缺点从下列问题中表现出来:

1)它不能解决实践形式的分化和整合的关系问题;2)不能确定新的实践形式在整个社会实践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3)不能说明不同实践结构的质的差异性。

与部门分类不同,新的实践分类一开始就把自己建立在实践过程中的“工具——客体对象”相互作用的特殊原则基础上,为自己找到了一般的理论前提和根据实践的客体对象进行分类的标准。

“工具——客体对象”相互作用的特殊性把实践与主体存在和发展的其它方式区别开来,规定了实践的特殊性质,确定了实践的范围;客体对象规定了实践过程的逻辑,共同的客体对象规定着同类实践的性质,所以,如果说“工具——客体对象”相互作用的特殊性确定了实践范围,是实践分类所依据的理论前提和基础,那么实践的客体对象的特殊性就成为实践分类的标准和原则。

在现实的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客体对象总是以三种方式存在着,即实体、关系、属性。因此,根据上述确定的分类标准,可以把实践分成三种基本形式:以实体为对象的实践,以关系为对象的实践,以属性为对象的实践。我们分别称之为实体实践,关系实践和属性实践。

实体实践是社会主体有目的地运用物质工具,改造实体对象的能动方式。它实现着社会和自然两大系统间的物质能量交换,是社会和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社会和自然的关系发展程度的现实标志,包括物质生产、技术革新、工具的改进、创造和发明、自然科学实验等具体实践形式。实体实践实现着“第一自然”向“第二自然”、“自为之物”向“自在之物”的转换与过渡。它创造了人类社会丰富的物质文明。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实体实践创造的物质文明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文明“地质力”,这种文明“地质力”和自须力相互作用,构成了所谓的“理智层”。“理智层”概念表明,现代生态环境的变化不单纯是自然变化,而是加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因素,是在人类社会实践的作用下变化发展的,如环境污染、生态平衡的破坏等等。因此,第一,人类必然在科学理论指导下理智地进行实体实践,谋求社会发展和生物圈的组织性最优地协调一致。[⑤]这一切都是在“科学实验——技术革新——物质生产”等实体实践中得到实现和发展的。第二,必须科学地、合理地组织和管理科学实验、技术革新、物质生产三种基本实体实践,使它们协调一致地发展。否则,就不能协调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各种相互作用。

合理地组织社会和自然界之间的相互作用,首先要求合理地组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就是关系实践的任务。所谓关系实践,就是社会主体有目的地运用观念形态的社会规范改造、规范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能动方式。它是社会内部自我组织调节、控制、管理的方式,标志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发展程度,同时也是社会有序化程度的标志,包括社会制度和体制的创立、革命和改革、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及日常生活的管理,也可以称之为管理实践,关系实践的历史发展经历了经验的和科学的两大阶段。经验的关系实践建立在人类社会经验的基础之上,与一个社会、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关系很大。科学的关系实践则以社会科学理论为前提和基础。因此,与经验的关系实践不同,作为科学的关系实践工具的社会规范(如法律方针、政策、计划、条例等)的制订(决策)必须科学化、民主化,关系实践的历史发展使人与人之间的动物式的、非人的关系逐渐转变为适合人全面发展的人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地分析、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非人的关系,提出了反映未来社会的符合人的发展的真正的人的关系概念——“共产主义”概念。社会主义社会的诞生,标志着关系实践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如果说实体实践集中了全部自然科学问题,那么关系实践则成为全部社会科学知识的生长点。属性实践是社会主体有目的的动用科学理论知识、文化作品等改造、建构人的属性的能动方式,同时它又是社会文化(包括人类的经验科学理论知识等)的传递方式,所以又可以称之为文化实践(如教育、出版等具体实践形式)。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与实体实践相关),不仅是社会存在物(与关系实践相关),更重要的,人是属性存在物。人的属性(包括自然的、心理的、社会的)是通过活动形成的。它主要是属性实践的结果。“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的类的本质”(马克思语),这种本质的对象化即实践地创造一个世界,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实际上,人不仅创造一个真、善、美的世界,而且也按真、善、美的“尺度”创造着自己。但是,“创造”,首先必须被创造出来。作为前提,马克思正确地写道:“已经形成的社会,作为自己的恒定的现实也创造着具有人的本质的丰富的人,创造着具有深刻的感受力的丰富的全面的人。”[⑥]这首先是通过属性实践实现的。与“共产主义”概念相对应,马克思在研究人的问题时,提出了“全面的人”的概念,用以反映人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反映未来社会人的状态。“全面的人”为研究“人”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人的问题是全部科学,并首先——从直接现实性上讲——是人文科学的中心问题。属性实践是改造人的实践,是人文科学知识的生长点。因此,人文科学研究必须坚持属性实践的原则,林崇德博士从儿童心理学的角度正确地阐释了这个原则。他曾连篇论述儿童心理学的研究必须坚持教学实践的原则,另一方面,属性实践必须在人文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现代社会“人才意识”的增加,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属性实践的重要性,而教育改革、文化反思等更是直接地把属性实践推向了社会发展的前列和首要地位。我国属性实践发展的水平很低,进展缓慢。如教育,只重知识教学或能力教学,忽视了改造培养人的属性的其它方面,这是十分片面的。当然,这与我国的人文科学研究现状,与哲学中的人学研究现状关系甚密。因此,研究人的全面成长和发展规律,探究共产主义新人的形成和塑造规律,并按这些规律来进行属性实践就成为关于人的科学的历史任务。

由此可见,实体实践、关系实践、属性实践三种基本实践形式,各有自己的特殊性,有相对独立的发展规律,有相对独立的范围。不仅如此,三种基本实践相互联系,构成了全部社会实践系统的深层结构,决定着、制约着表层结构的功能。

实体实践实现着社会与自然之间的“现实关系”,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它不仅为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提供了物质前提和基础,而且还为关系实践、属性实践和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和基础。马克思写道:“劳动作为以某种形式占有自然物的有目的活动,是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是同一切社会形式相关的、人和自然界之间的物质交换的条件。”[⑦]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考察了物质工具在社会实践发展过程中的巨大作用和重要意义。物质工具的更新和发展,应用的普遍性程度,不仅标志着实体实践的发展程度,成为“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⑧],而且“是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革命化的因素之一”。[⑨]实际上,马克思是从实体实践,关系实践,属性实践三维角度分析研究物质工具的。换句话说,马克思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首先是生产关系),人的属性(能力)三者出发来分析研究物质工具的。我们知道物质工具首先是实体实践的物化结果。因此,马克思对物质工具的研究为我们分析实体实践与其它两种实践的关系提供了方法,指出了分析的出发点。实体实践的物化结果一旦进入社会,便凝结了双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就为关系实践提供了对象。另一方面,这种物化结果,主要是物质工具的发明和创造,对属性实践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属性实践应该培养出掌握、使用新工具的社会主体。总之,实体实践通过它的物化结果和关系实践相联系;通过实践主体和属性实践相关。

在社会实践系统中,不仅存在实体实践和属性实践的关系,而且存在着关系实践对实体实践和属性实践的关系。人、主体的活动和实践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存在、进行。关系实践的基本功能正是组织、调节、控制、管理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即关系实践执行着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调节器和催化剂的功能。首先,关系实践规定着其它实践的社会性质,调节着其它实践发展的方向;其次,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实践组织、调整、控制着其它实践的规模、发展速度、有序化程度、效率水平等量的指标;最后,归根到底,关系实践为其它实践的进行,为人的存在、享受和发展创造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形式。另外,关系实践执行着实体实践和属性实践之间的构同,发生现实联系的中介功能。正是关系实践,一方面为属性实践培养的潜在主体转变为现实社会主体提供途径,另一方面又把实体实践对其主体未来发展的要求以信息的形式反馈给属性实践。没有关系实践作为中介,这种互反作用就不能实现。

属性实践通过对人的培养、改造,为其它实践准备了潜在的或现实的实践主体,成为社会实践系统发展的动力形式。其次,属性实践也为科学研究、艺术创造等提供了现实的或潜在的主体。而新理论的诞生、新艺术作品的问世为社会实践的进行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发展的可能性。虽然这种联系是间接的,但正因为如此,这种联系才是最重要的。这种间接联系是极其复杂的问题,已超出本文的范围,故只是提到而已。

现代系统论认为,任何一个结构、系统都不是孤立的、封闭的,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有赖于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程度。三种基本实践通过各自的“物化”结果相互连结,通过信息反馈相互证明和相互检验。如属性实践的成功与失败并不能在自身中得到证明,只能在其它形式的实践中,在其它形式的活动中得到证明,这点在教育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由此可见,实体实践,关系实践和属性实践之间形成了有机联系的整体或结构,形成了全部社会实践系统的深层结构,制约着各种实践部门的功能作用。从“人——社会——自然”三维关系分析,正是它们实现着“人——社会——自然”三者之间的“现实关系”,个体主体的活动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成为现实的活动,社会主义掌握世界的其它方式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成为现实的方式。总之,正是这三种基本实践组成的实践系统的深层结构,保证了社会和人的存在和发展。在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三种基本实践组成的功能结构是特定的,它决定着社会实践的总体功能作用。在现实的实践部门中,虽然三种实践都存在,但各自在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作用受到功能结构的制约与限制。例如,在物质生产部门中,形成了以实体实践为主的功能结构,在教育部门中形成了以属性实践为主的功能结构,只有在此意义上,我们才可以把某一实践部门规定为特定的实践形式,如物质生产、教育、管理等。这样,部门分类就获得了深层解释,部门分类实质上是在实践系统深层结构的基础上,依据实践系统的功能结构进行分类的。因而部门分类只能说明实践部门的功能,而不能解释实践系统结构。

注释:

[①]《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单行本,第48页。

[②]《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八条。

[③]《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条。

[④]《马恩选集》第2卷,第170页。

[⑤]P·H·杜比宁《社会生态学原则的形成》,《哲学译丛》1987年第1期。

[⑥]《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单行本,第80页。

[⑦]《马恩全集》第13卷,第25页。

[⑧]《资本论》第1卷,第204页。

[⑨]《机器、自然力和科学的应用》单行本,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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