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经济的结合_农民论文

论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经济的结合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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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在发展过程中客观地提出了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相结合的重大课题。山东省农村改革试验区顺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内在要求,较早地对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经济结合问题进行了有组织、有设计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拟结合试验区的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的总结和探讨。

一、两者结合问题的提出

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全国各地结合本地资源特点和区位优势,探索提出了培植主导产业、建立规模化生产基地、发育龙头企业、完善市场体系等诸多重大举措,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无疑对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农业产业化实践的进展,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又逐步凸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龙头企业要求原料供应批量性、稳定性与农户供货分散性、随意性的矛盾日趋激烈。在实施产业化战略过程中,各地培植和发育了一批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这些龙头企业为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求及时取得成批量的加工原料,但是他们在组织货源、收购原料的过程中,面对的是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农户不具有法人经营资格,契约观念淡薄,一旦市场出现对各方经济利益有较大冲击的情况,随时都可导致契约的解体。退一步讲,即便龙头企业和农户都能信守合同,但是龙头企业与面广量大的分散小农户进行交易,其交易费用也是相当昂贵的。因此,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这种交易和连结方式只能是短期的和不稳定的,必须寻求新的组织形式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户的有效对接。

二是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随着家庭生产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的提高不断加剧。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促进了区域分工和主导产业的形成,提高了家庭生产专业化和集约化的水平,使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市场交易。实践表明,专业化生产的农户因其分散性在与市场对接过程中,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市场经济是等价交换的经济,但在目前的市场上,一方是实力弱小的农民,另一方是拥有巨额财产的大企业、大财团,他们控制市场的手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远多于农户,形成市场交易的地位和信息严重不对称,农民很难有等价交换和平等竞争的能力及地位。加之目前市场发育处于初级阶段,信息不灵,销售渠道不畅,往往形成“多了砍,少了赶”的局面,农民在市场波动中深受其苦。因此,没有一定的产业组织形式把分散、弱小的农户组织起来,农民很难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自主。

三是农民利益需要保护与自身缺乏保护能力的矛盾益加显化。目前各地农业产业化的典型形式大多是“公司+农户”。尽管这一经营模式在沟通农户与市场的联系,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弱化农产品市场风险等方面显示出积极意义,但它却不能成为农民进入市场的理想模式。因为龙头企业是独立于农民之外的,与农民不是同一个利益主体,它与农民联系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原料成本,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只有在对其经营有利的条件下,它们才可能和农民发生特定品种、规模和价格基础上的贸易行为,它们为农民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只能和上述行为紧密联系,龙头企业自身并无保护农民利益、提供综合配套服务的义务。特别是当龙头企业因种种因素经营不善,企业利益得不到满足或发生亏损时,企业就会不顾农民利益,甚至有意转嫁风险。这样,农民不仅分享不到加工、经营环节的利益,还会丧失自己的部分应得生产利益。这说明如果不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农民就不能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保护自己的利益,更谈不上获得一体化的平均利润。

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更好地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实践面临的困惑首先由实践自身进行了突破。率先实施产业化的山东各地进行了大胆探索,适时地引导农民在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使产业化与合作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农业产业化奠定了有效的组织载体,成为保证农业产业化顺利健康发展的机制性创新。

二、两者结合的形式和途径

农业产业化的基本运作模式可以形象地描述为“市场+龙头企业+农户”。前已述及这种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运作模式在实践中面临着各种挑战,难以形成稳定、有效运转的一体化组织。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山东省特别是山东省农村改革试验区探索了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与这种基本模式相匹配,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经济相结合的类型和模式。目前大体形成以下几种结合类型:

(一)“嵌入式”结合。即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嵌入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市场+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运作模式。这种运作模式对企业来说,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保证原料的稳定供应;对农户来说,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与企业对话,维护自身利益,改变对企业的依附地位。由于创办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不同,这种模式可进一步分为“垄断嵌入式结合”和“竞争嵌入式结合”两种类型。前者的核心在于龙头企业是创办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社员产品由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后全部交给龙头企业进行加工。其基本做法是,由龙头企业向原料生产延伸,用引导和扶持的办法,组织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建立原料生产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合作社以合同契约的关系相连接。合作社则按合同要求,以销定产,有计划地给合作社成员下达种植计划,组织农产品收购和供应。这种“垄断嵌入式结合”的优点,在于龙头企业扶持农民创办合作社,合作社起步较快,能实现快速对接。但不足是排斥合作经济组织在出售农产品和企业在选购农产品时的公开、公平竞争和多项选择。“竞争嵌入式结合”的关键,在于农民是创办合作社的主体,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他们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的关系是在竞争和谈判中实现的,不是事先定好的,也不是单一性的,往往是一个合作经济组织对应着几个龙头企业,这无疑增大了合作经济组织的选择空间和机会,弥补了“垄断嵌入式结合”的缺陷。

(二)“产权式”结合。即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吸收有关服务单位和广大农户投资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现龙头企业、农户和服务单位的紧密结合,形成“互惠互利、配套联动”的利益共同体。其运作模式是“市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即龙头企业)+农户”。这种结合方式不仅通过合同稳定了购销关系,而且还通过分红的方式使农民得到加工环节增值的利益。因此可以说,这种结合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组织连接的较高级形式。它突破了公司与农户、企业与农户之间那种仅仅只是分工协作意义上的联合,而是通过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和机制,把各方的资产紧密地结合起来。这种体现个人和法人财产利益的资产共同占有关系,不仅在一体化组织内部建立起了一种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极大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关系,增强了组织内部的合作性,而且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广泛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壮大龙头企业实力。财产的共同占有关系还使得一体化组织各方必须共同面对市场,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这无疑会激发一体化组织各方整合的市场行为取向,提高一体化组织的竞争力。

(三)“衍生式”结合。即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创办龙头企业。其运作模式是“市场+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农户”。基本做法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发育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类协会、研究会),当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一定规模,拥有相当的经济实力时,由合作经济组织直接建设龙头企业,或由合作经济组织牵头,发动社员投资入股创办加工项目,以此带领农户进入产业化轨道。这种模式意味着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态向更加内部化的方向发展。组织资产内部化,标志着农业的某种产业已完全具备了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能力,有可能预示着中国式农业产业化的前景。当然,这种模式也有不足之处。即农民自己组织的合作社初始阶段资金有限,人才短缺,创办的龙头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和带动范围有限,市场竞争能力往往比不上外在化的龙头企业,因此发展起来比较困难和缓慢。

三、两者结合的纽带与利益分配机制

处理好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搞好产业化与合作经济相结合的核心问题。在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经济相结合的经营系统中,有生产、加工、销售诸环节的多元参与主体,一体化经营成效如何,关键看能否形成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因为从根本意义上说,一体化经营中的多元参与主体,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推进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经济相结合,必须处理好生产、加工、销售诸多参与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形成一种相辅相成、互惠互利的良好利益机制。

(一)两者结合的纽带。由于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经济结合的纽带不同,其利益分配关系也不一样。从大面上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连结纽带:

1.单纯的买卖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之间既没有密切的财产关系,又缺乏契约行为规范,是通过市场交易这一环节实现结合的。由于受市场经济波动的影响,双方利益相左,行为难以约束,组织的一体化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交割过程中的价格交易水平,是一种比较松散的连结方式。因而,无力抗御市场的冲击,经常造成产业链的脱节。这种联结纽带既不利于企业原料的稳定,也不利于农民长期利益的稳定,是一种低级的连结方式。

2.合同契约关系。即通过合同契约机制把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各方紧密联系在一起。龙头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合同规定合作经济组织的供货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和龙头企业付款期限,同时规定违约者应负的法律责任。合作经济组织根据与龙头企业签定的合同再与其组织成员签订种植合同。目前大部分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普遍采用这种连结方式,但这种纽带需要签约双方具有较强的契约意识和严格契约履行的法律环境。实践中,这种连结纽带遇到的最大麻烦,就是契约一方因市场价格变化而单方毁约,造成合同契约无法履行。

3.资产关系。通过引进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使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之间、企业与农户之间相互参股入股,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农民既是共同体内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东,农民以股东的身份按照企业章程及有关法规,参与企业管理,实现对企业生产经营与利益分配等重大问题的监督和约束。从实践看,这种连结纽带具有广泛的实用性,运行态势良好。

(二)利益分配原则及分配形式。从上述三种联结纽带看,单纯买卖关系,其各方利益是通过谈判和交易实现的,不存在利益分配问题。利益分配主要在资产关系和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各地的实践显示,分配原则与分配形式主要有这样几种:

1.保护价收购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嵌入式”结合模式和“产权式”结合模式(“衍生式”结合形式只是在与社外成员签订收购合同时采用)。在保护价收购的原则下,三方的利益关系是,当产品市场价格超过保护价时,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合作经济组织以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收购社员的产品;当产品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企业按保护价格收购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合作经济组织按保护价收购社员的产品。这样,当市场价高时,社员的利益随之提高,当市场价低时,社员的利益也得到保证。

2.按交易量为主的分配原则。这一原则,突出体现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特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村专业合作社在企业与农户之间、市场与农户之间,承担着中介服务职能,合作社的利润大部分是通过为企业、为农户代购、代销农副产品或生产资料实现的。这就是说,谁为合作社提供的产品多或从合作社购买的生产资料多,谁就为合作社提供的利润多。各地在执行这一原则时,大都规定,合作社的利润在扣除合作社积累后,一部分按入股资金分红(股金分红一般相当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余全部按社员的交易量进行分配。

3.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和“产权式”、“衍生式”结合模式。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和这两种模式中,各参与主体之间都是以资产联合和劳动联合为主的,各成员的权利和责任都是平等的,只有股份多少不同,每一环节上出现的盈余或亏损,都与各成员的利益紧密相连。在分配形式上,除支付劳动报酬外,合作社和企业的利润实行按股分红,若出现风险,按股承担责任。这种形式联心联利,有利于调动每个成员的积极性,使其都来关心合作社和企业的经营管理。

四、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坚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必须长期坚持。稳定党在农村长期坚持的基本经营制度,是政策稳定和推进改革不断深化的基础。无论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发育合作经济组织,还是推进二者结合,都要在稳定和完善这一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因为农户的家庭经营是推进产业化、发育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基础。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要充分肯定和尊重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中所获得的财产权力和财产收益,保护和调动好农民的积极性。应在这个前提下,按照积极稳妥、自愿互利等原则发展合作经济和农业产业化,推进二者结合,决不能用“归大堆”、行政命令的办法强制推行。

(二)大力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国各地农业产业化多数都是“公司+农户”这种经营模式,少有实行合作经济组织办加工企业这种模式。这主要是各地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无法为产业化发展提供组织载体,也使农民在产业化经营中无法确立其主体地位,并分享农业一体化的平均利润。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当大力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多的地方,应不失时机地组建专业联合社和综合联社,形成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以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整体功能和网络优势。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的地区,龙头企业应积极引导农民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结合的步伐;农业产业化发展较慢的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采用“民办、官助”的办法,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结合形式应因地制宜、多种多样。各地情况不同,实施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经济相结合,应因企制宜、因社制宜,适合哪种方式就采用哪种方式,不要强求一个模式,不搞“拉郎配”。从我省实际看,在经济比较发达、龙头企业带动能力较强的地区,“嵌入式”结合类型更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利用现有龙头企业的带动优势,由合作经济组织牵头,组织农民在某一产业内推进区域化种植,既可以避免重复建设,又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农业产业化的水平和档次;在经济比较薄弱、龙头企业较少的地方,可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与外地龙头企业结合的方式,实现跨区域联合,发挥比较优势,防止“大而全”式的自成体系;在龙头企业较少,合作经济组织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自身创办龙头企业又有一定难度的情况下,可通过资产入股的方式,实现二者结合;在传统农区,几乎没有龙头企业的地方,可围绕主导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积累经济实力,走合作经济组织办龙头企业的路子。

(四)建立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总的要按照平均利润率的原则,把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利益返还给农民,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在龙头企业与农户是不同利益主体的条件下,合作经济组织应作为农户利益的代表,一方面通过与龙头企业的谈判,尽量达成优价供货的合约,一方面可通过向龙头企业参股,获取加工销售环节的利益。同时,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应完善二次分配制度,使农户的利益得到保证。合作经济组织自办龙头企业,由于内部化的产权构造,可确保销售利润返还农民,但在起步之初,应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兼顾起来,尽量按照“先发展、后返还”的原则,少分配、多积累,壮大龙头企业规模,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这样可使农民利益在未来的收益中得到更多的实现。

(五)优化发展环境。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经济相结合是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新生事物,经验尚不足,仍处于探索阶段,需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一是研究制定必要的配套政策。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的发展,各级都应在资金投入、项目审批、工商登记、产品销售、征用土地、税收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创造促其发展的宽松环境。二是允许打破农业生产的投入与产出的两头垄断。供销社、信用社等涉农部门,都应与农民联心联利,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加工、流通领域。三是应在总结经验教训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尽快使其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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