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的“非正式”机制_东南亚国家联盟论文

东盟的“非正式”机制_东南亚国家联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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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在发展过程中,创造了一种独特的合作模式,即东盟模式。该模式最突出的是“ 不干涉内政”和“非正式性”两个方面。关于第一方面,国内不少学者已对“不干涉内 政”做过一些较为深入的研究,本文打算对东盟的“非正式性”或者说“非机制性”做 点研究。可以说,在东盟的发展过程中,“非正式”方式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然而,随 着国际形势的发展以及东盟自身的变化,这种“非正式”方式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 东盟完全机制化的趋势不可避免。当然这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东盟的组织结构:非核心机制

几十年来,东盟在非正式谅解上的合作大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连1967年东盟成立 时发表的《曼谷宣言》也仅粗略地谈到了东盟建立的动机,规定了东盟的目的和宗旨, 由参加会议的5国外长代表各自国家签署,甚至不需要经过国内正式批准程序。

东盟成立后,经过了“缓慢的生长期”。从1967年到1976年的巴厘会议前东盟发展处 于“磨合期”。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的5个创始成员国虽然走到了一起,但是固有的恩 怨并没有消除。1968年沙巴主权归属争端的再度出现致使菲马矛盾激化,新加坡处死2 名印尼船员导致印新两国关系紧张。关键时刻,东盟决定由泰国和印尼充当“说客”, 劝说马菲两国以大局为重,化干戈为玉帛,息事宁人,让东盟能够平稳发展下去。这次 调停基本上是成功的。印尼和新加坡的矛盾由于双方很克制,没有给东盟带来太大的负 面影响。

1968年危机的解决是一个很重要的开始。东盟从此以非正式的方式,通过协商、调解 、建立共识来维护东盟的团结,共同培育“东盟意识”。目前,东盟依然坚持通过这种 方式达成非正式的谅解或松散的协议。

“非正式”也是一种文化。东盟各国相互打交道的时候,很注意宣示善意,逐渐赢得 对方,并谨慎地给予信任。达成协议的手段就是协商和达成共识,而不是面对面地在谈 判桌旁讨价还价,针锋相对。

1971年,东盟提出建立和平、自由和中立区的概念,目的在于反对大国干涉地区事务 ,发挥东盟在地区事务中的主导作用。是年11月,东盟5国外长特别会议在马来西亚首 都吉隆坡召开,会议通过了《和平、自由和中立区宣言》。这是东盟政治合作的开始, 尽管只是一个微小的进步,毕竟是东盟加强合作的一个标志。

1976年,是东盟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年。当年2月,在印尼旅游胜地巴厘举行 了东盟首脑会议,而此前东盟的决策一直依靠外长会议。首脑会议的召开表明,首脑会 议自此成为东盟最高一级的决策机构。会议取得的成果是签署了两个极其重要的文件: 《东盟协调一致宣言》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这两个文件是东盟历史上第一次达 成的具有约束性的文件。这个事实本身清楚地说明了东盟方式的内涵。

东盟最高一级的决策机构——首脑会议和部长级会议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松散而灵活 的组织形式。两会都由各成员国轮流举办,顺序是按照各国的英文名称的第一个字母来 排列的,这体现了不分国家大小、强弱的绝对平等原则。

与决策机构一样,东盟执行机构的设置也注意体现东盟的“平等伙伴关系”原则。最 高一级的执行机构常设委员会直属于外长会议领导,也实行轮换制,每年改组一次,由 外长会议的轮值国外长和其他国家驻轮值国的大使组成。

次一级的常设(职能)委员会、特别委员会、东盟秘书处和东盟各国秘书处,名义上都 接受常设委员会的领导。常设(职能)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或是根据东盟国家的数目予 以设置,或是实行轮换制。如在文莱加入前,东盟就根据5个成员国的现实,设置了5个 常设经济委员会,分别设在5个国家内。东盟秘书长是根据东盟发展需要设立的。为了 使东盟秘书处的职能相对固定,也使东盟有个象征性的总部,东盟秘书处没有实行轮换 制,而是永久性地设在印尼首都雅加达。为了保证秘书处的公正性,它的职权除被加以 种种限制外,其领导层也由各国代表共同组成,秘书长也由各国轮流派代表出任。同时 ,还赋予各东盟国家秘书处以与东盟秘书处同样的地位。

上述做法表明,东盟不但在决策机构的设置上努力追求无核心的机制,而且在执行机 构的设置方面也尽可能避免受到某一个国家影响的核心执行机构(注:马晋强主编:《 当代东南亚国际关系》,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第193~215页。)。

“非正式”的东盟面临改革的压力

东盟的组织机构,特别是决策机构本身所具有的联系松散、缺乏决策核心的特点 ,从制度上保证了每个成员国的绝对平等地位,杜绝了使某个成员国主导东盟事务成为 可能。虽然在决策时,东盟不采用投票方式来达成决议,但这种追求共识的方式并不意 味着低效率。在此,我们必须考虑到东盟各国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以及东盟的独特性。 在不以投票方式强行通过决议时,大家可以继续谈,继续努力,最终使反对得最厉害的 成员也软化态度。多亏这一方式,东盟取得了好多项辉煌的成果。例如在1988年到1991 年间,在雅加达举行的柬埔寨交战四方之间的非正式会谈,最初困难重重,似乎根本没 有成功的可能。然而,经过不懈的努力,各方最终达成共识,并于1991年在巴黎签署了 巴黎和平协议,使越南从柬埔寨撤军。

但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这种机制也带有相当大的缺陷。例如,东盟每年要 召开200多个各种会议,来协调其内部关系。同时,东盟的合作大多是说的多,做的少 ,满足于签订一些合作文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行动迟缓,甚至停步不前。这方面 ,尤以经济合作最为明显。

另外,东盟决策的“东盟模式”虽然能照顾到各个成员国利益的方方面面,但也造成 了东盟在决策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果断。有时,会由于贻误时机而造成重大失误。即使最 终形成了决策,也难以避免各国对决策的解释不同和执行决策的时候步调不一;而在东 盟扩大为“大东盟”后,面临着组织规模扩大与组织效能可能下降的矛盾(注:胡九龙 :《试论冷战后东盟与美国在亚太安全事务中的新关系》,载《东南亚》2000年第3~4 期。)。例如,东盟地区论坛(ARF)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预防性外交”是它的三大目 标之一。然而,要实施预防性外交,不可避免地要建立相应机制。而这显然与ARF作为 非机制化安全活动场所的特点发生了矛盾。由于各成员利益和需要不同,它们对该问题 的立场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和欧盟在ARF成立伊始就想将其 建成类似于欧安会那样的地区合作组织,因此它们是ARF预防性外交机制化的积极促进 派。它们希望通过推进预防性外交,促使ARF尽早成为管理亚太地区安全问题的机制, 以增强其在亚太安全合作中的地位。

确实,亚太地区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安全问题,仅在东亚地区,就有朝鲜半岛问题、台 湾问题和南中国海问题。可以说,这其中任何一个问题都会对亚太乃至世界局势带来爆 炸性的影响。

起初,美国对短期内在东南亚地区建立正式的常设安全机制持怀疑态度,因而采取观 望姿态。后来美国转而大力推动ARF机制化进程,并提出一系列具体建议。如引进“第 三方斡旋”和实行“第三方卫星监控”。美国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影响和主导ARF的发 展方向,防止其出现“离心”现象。

有学者提出,为了执行“预防性外交”,ARF应该建立一种机制性的框架。比如说,可 以从加强主席的地位入手,建立“名人咨询委员会”以及专家小组以帮助解决冲突,也 可以考虑对由现任、前任和候任主席组成的“三驾马车”进行改革,以求解决冲突,减 少紧张气氛,便于讨论涉及地区和平与安全的紧要问题。另外,ARF的主席国也可以来 自于该组织之外的国家。ARF应该设立秘书处。在ARF开会期间,应该同时举行国防部长 会议而不只是外长与会(注:Barry Desker,“The Future of ASEAN Regional Forum” .http://www.ntu.edu.sg/idss/research-050105.htm )。

东盟对于预防性外交机制化问题存在着矛盾心理。一方面,东盟希望通过机制化使ARF 在地区安全问题上发挥实际作用,另一方面,东盟又担心ARF预防性外交机制化的建立 和完善会挑战其对ARF的主导权。例如,随着“ARF主席作用”机制的引入,ARF的非东 盟成员也可能成为主席国,这样东盟的地位很可能因“轮值主席国的增加”而有所削弱 (注:李丽:《东盟地区论坛与预防性外交》,载《江南社会学院学报》第3卷第4期,2 001年12月。)。

东盟地区论坛自身也存在缺陷。首先,它遵循全体一致的原则,这使得所有的ARF成员 不可能就一些有争议性的问题做出有约束性的决议。其次,论坛一年召开一次例会的运 行制度,使它无法处理一些突发的或需要紧急磋商的安全问题,而两次大会间那些用以 处理临时问题的“专题小组”根本没有权力决定任何事情。论坛会议甚至连议题都没有 ,而且常常议而不决,充其量不过是就安全问题交流意见的场所(注:陈志明:《东盟 地区论坛评议》,载《东南亚研究》1998年第6期。)。国外一些东盟问题专家也不大看 好东盟。哈迪·苏沙斯切指出:“公众对于东盟的表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失望的。他们认 为东盟是一个不能自立的东盟,是不能果断采取行动的东盟,是一个不能应付真正现实 的困难和挑战的东盟。”(注:Hadi.Soesastro:“ASEAN During the Crisis”,Asean Economic Bulletin,Dec.1998.)

走向机制化的东盟

近几年来接踵而来的事件,包括东南亚金融危机、印尼森林大火、柬埔寨问题(指洪森 强迫拉那烈王子下台一事)等事件,使得“非正式”方式面临极大的变革压力。特别是 金融危机发生后,东盟各国按照自己的方式保护自身利益。每个成员都试图单独克服危 机;每个成员都单独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合作,并且各自寻找经济复苏的药 方。在一些基本政策方面,各国领导人的言行与早期达成的一些共同政策相矛盾,而且 大大背离了东盟的合作精神(注:CPF Luhulima,“Asean's Relevance:has it become questionable?”.http://www.pacific.net.id/pakar/luhulima/tulisan-03.html)。 基于此,东盟内部出现了要求变革的呼声。泰国外长素林提出了“灵活性干预”的主张 。

事实上,从东盟诞生以来,很少有人把东盟与国际法和条约联系起来。人们一直仅把 东盟当作一群主权国家。这些国家基于一些特别的共识和非正式的程序进行合作而不受 通过正式程序形成的正式协议的约束。然而,“非正式”的东盟本身也在改革,也在走 向机制化,而且早在1976年就开始了这一进程。只不过这个进程非常缓慢。

1976年巴厘首脑会议是东盟发展史上的转折点,因为各成员国签署了第一份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条约《东盟友好合作条约》。1977年,东盟各国签署了《东盟特惠贸易安排基 本协定》。此后东盟各国又签署了不少带有约束性的协定。90年代初,东盟提出以《共 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取代《东盟特惠贸易安排基本协定》,并以此为主要机制,用15 年时间逐步将东盟建成区内贸易平均关税在0%~5%的自由贸易区。协定明确规定了区内 贸易关税逐步下降的时间表。90年代中期以来又将建成自由贸易区的期限减到10年(200 3年),1998年第六届东盟首脑会议再将期限减少至9年(2002年),但四个新成员国越南 、老挝、柬埔寨、缅甸被允许推迟实施。从2002年1月1日起,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即菲 律宾、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和文莱开始正式实施该项协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世界局势的发展,东盟各国认识到有必要签署更多有约束性的协 议。所以1992年首脑会议以后,东盟各国更注重订立有约束力的协议和法律文件。按东 盟秘书长Severino的观点,“这些承诺必须明晰、坚定和具有可执行性。成员国只要在 协议和议定书上签字,就不可以轻易退出,这样,人们就会把东盟看作是一个基于规则 上的联盟了。”(注:Anne Viguier,“ASEAN:towards Social and Economic Integration”.http://www.asia-import.com/us/news/files/026GB.htm)看来,东盟 也并不是真的对约束性的机制那么反感,只不过不希望被人牵着鼻子走,希望保持其独 立性,这从东盟吸收缅甸入盟的坚定立场可以看出来。

“非正式”方式对于东盟的成立、发展和壮大贡献很大。但是,如果东盟期待更紧密 的合作,走向一体化,那么,各种带有法律约束力的机制则不可或缺。所以,东盟走向 机制化是发展趋势,只是过程会很漫长,至少要等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接近及各种条件 成熟之后。也许,明日的东盟就是今日的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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