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的必要程序必须规范_民主集中制论文

民主集中制的必要程序必须规范_民主集中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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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把民主集中制放在党的建设的首位,正说明了它的极端重要性。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要求我们认识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的同时,严格地规范其必要的程序。否则,民主集中制就很难得以贯彻落实。

程序之一:决定重大问题要召开正式会议

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形式和重要程序。对于那些方针政策性大事、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都必须在相应的正式会议上进行,而不能在某种随意组合的不定型的人群中进行。由于受到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由于有的领导把行政处理问题的方式直接引入党内,使得我们有的时候有些部门在决定重大问题时,不召开相应的正式会议。或者采用“走过场”的形式,或者采用碰头会之类非正式会议以及会下个别协商等形式代替法定正式会议的做法,这都是不符合民主集中制程序的。长此以往,这种松懈将会逐渐淡化党的组织观念。

所谓法定正式会议,是指党的章程和其他党规规定了其权限、范围和参加人员的法定会议,而不是随便的什么会议。也就是说,按规定该在代表大会决定的问题,就必须召开代表大会决定,该在全委会或者常委会决定的问题,就必须召开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而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用其他会议甚至非会议来代替。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中央和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要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发挥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

凡是党内重大问题就要在更大范围内发扬民主。一般而言,重大的问题影响面大,影响周期长,因此需要广泛地集中各方面的意见来做出决定,这只能由人数比较多的代表大会和全委会来承担;而一般性问题,突发事件和日常工作,可以分别由人数比较少的领导核心常委会或主要领导承担。这样做,有利于形成协调完备的领导机制,从而杜绝和避免“个人说了算”和“少数人说了算”的弊端。

程序之二:对所决定的问题决定前要充分讨论

这既是民主集中制所要求的基本内容,也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程序,它包括会议前的通报、酝酿、协商、会议参加者应有的思想准备和会议上的畅所欲言、自由讨论。如果召开的是正式会议,但到会人不知议题又不能充分发表个人见解,那么所谓民主集中制的实行也是徒有虚名的,甚至变为以民主集中制为幌子的独断专行。邓小平同志曾对此批评道:“他们并没有使会议的参加者对于所要决定的问题,在会议以前具有思想上的准备,在会议上,又没有造成便于展开讨论的气氛,实际上形成强迫通过,这种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的办法,必须坚决加以反对。一切提到会议上的问题都必须经过讨论,允许提出异议。”(《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231页)

充分讨论,是发扬党内民主的有效表现,也是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这些年来,我们在这方面也有忽视之处,有些重要事情应该在党内先讨论,让党员早知道,也没有很好地坚持下来,使一些很好的建设、意见游离于决定之外;即使决定下来也一时难以在党员中产生共鸣,以形成统一的思想和行动。由此可见,充分讨论的目的在于真正地而不是形式地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使重要问题的决策科学化。当然,我们也要防止事无巨细都拿到会上集体讨论,都要形成党委意见才办事,这样也会干扰大方向,使党委难以集中精力议大事。为此,对于会议讨论议题一定要规划好,事先通知,不搞临时动议;会上则让大家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尤其是反映群众的情绪和呼声。对复杂的情况和问题要反复比较,鉴别和论证,要想到事情的几种可能性,估计到问题的几个方面。作为会议主持人,一定要审时度事,冷静观察和分析,重要的是要让人讲话,而自己则不能忙于表态,当意见大体一致时,又要敢于表态和集中大家正确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较大,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予以表决,非紧急情况的,也可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行决定。

程序之三: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实行表决

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关键性程序。在会议上充分讨论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是通过讨论,找到问题的正确点,形成共识。在实行民主集中制时,自觉地把民主作为集中的基础,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要把握好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集中来解决问题,这一线索不能中断,也不能只顾一头。四中全会“决定”指出:“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这是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主集中制程序作出的一项重要规定,各级党委以及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问题的所有组织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对于重大问题决定是否按民主集中制的必要程序办,标志就在于是否敢于实行表决,是否以多数人的意见为依托。对表决的结果应有严格的统计,记录在案,并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布,这也是不能图省事或另有企图而取消的。这么做正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党员权利和义务的申张。有的地方和部门出现的“议而不决”的现象,或者由少数人或个人做决定的现象,往往就在于没有适时地将议题在讨论之中付诸表决。邓小平同志说:“党内讨论重大问题,不少时候发扬民主、充分酝酿不够,由个人或少数人匆忙做出决定,很少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投票表决,这表明民主集中制还没有成为严格的制度。”(《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0页)

程序之四:确定执行方案要明确分工

党的会议作出决定之后,关键在于实施。这既是决策、决定的延伸和继续,又是执行工作任务的开始,如果光作原则性的决策和决定,而不制定相应的执行方案并明确分工、那么,再好的决策和决定也会因无法贯彻执行而成为一纸空文。“没有个人分工负责,我们就不可能进行任何复杂的工作,就将陷入无人负责的灾难中。”(《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234页)因此,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包括这一道程序, 《党章》也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现实生活中有两种毛病阻碍这一程序的有效实施。一是借口集体领导,共同负责,而内部没有分工或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工作“踢球”,居功诿过,效率很低;二是虽有分工,却不切实负责,对自己分管的工作不调查、不研究,得过且过,或把矛盾上交。显然,两种毛病都将导致“决而不行”的现象。对此,四中全会“决定”明确重申:“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不可偏废。要提倡领导干部敢于负责的精神,反对遇事推诿、互相扯皮和无人负责,党的委员会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这里还要说明一点: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而不能有任何消极的表现,更不能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程序之五:对于决定执行情况要监督检查

这可以说是执行民主集中制某一个回路的最后一个程序。实际上就是对某一集体决策及其执行结果的检查和验收。这一程序包括执行情况的及时监督、指导、反馈、评估等,目的在于及时总结经验,补充和完善原有方案,纠正实际工作中的偏差,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将民主集中制坚持和贯彻到底,把纸上的东西变为活生生的现实,以免虎头蛇尾,功亏一篑。

由于事物是发展变化的,加上人们的认识不可能一步到位,所以决策在执行中也会有某些变化,有时是局部的变化,有时是方向的变化,有时甚至停止或暂缓执行,这都是可能的。所以,为了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真正做到决而必行,行而必果,或者说做到令行禁止,必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反馈执行情况,修正决策和决定的某些不足。而对于那些我行我素,各行其是,拒不执行决定和失职的人,则要追究责任,严肃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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