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支持体系研究_信用评价论文

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支持体系研究_信用评价论文

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制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小企业论文,制度论文,金融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是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现代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自身所特有的创新性、高成长性,对提高我国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发挥了战略性的作用。技术创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生命,资金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血液。完善金融支持制度是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本文通过探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社会地位、经济特征、外部环境,提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制度的对策和建议。这些对策和建议有望对政府出台相关规章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望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济特征

(一)产权结构特征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权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科研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并以此作为资本投资入股。二是管理人员以其管理技能投资入股。三是所需初始投资由创业者自筹或由风险投资人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产结构中,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为载体的无形资产和以管理人员为主体的人力资本所占比重较大,而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有形资产的比重较小。

(二)资金需求特征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与其自身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具体表现为:第一阶段为种子期,资金需要量较少,一般由创业者自行解决,也有少数获得风险投资的青睐。第二阶段为创业期,资金需求显著增加,这个阶段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增加的资本投入。第三阶段为扩展期,资金需求比前两阶段的资金需求又要大,企业一方面要扩大生产,促使企业达到一定的规模。另一方面要开拓市场、增加营销投入。这一阶段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风险投资的增资。第四阶段为成熟期,资金需要量很大,这一阶段也是风险投资撤退阶段,但这时企业可以通过大量产品销售取得稳定的资金收入,企业也可以通过银行信贷、发行企业债券或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

(三)风险特征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特征也与其自身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从发展的四个阶段来看,风险特征各不相同。在种子期阶段,一方面由于技术创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技术风险。另一方面,在种子期阶段,企业的组织结构不够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存在管理上的风险。在创业期阶段,企业新产品投放市场,能否被市场接受还有待观察,存在市场风险。在扩展期阶段,企业资金需求加大,存在可能因资金链断裂而产生的财务风险。在成熟期阶段,企业可能存在两种风险:一是有些企业由于资金过于充足而产生盲目扩张或盲目实行多元化的风险。二是有些企业由于风险投资的撤退,需要寻找新的融资渠道而产生信用风险。

(四)信用特征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尚不完善,参加信用评价的中小企业的比例还不高,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参评比例更低,且大部分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不高。海南省是较早专门开设“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网”并通过网络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查询的省份之一,到2010年底,从已经发布的评价结果公告来看,参评的中小企业中只有四百多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比例仅为百分之十左右,百分之八十左右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为AA及以下级。通过分析我们发现,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有企业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中小企业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的意识不强,客观原因是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利。按照现有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企业与政府机关、法院、银行、行业协会和业务往来单位的沟通能力、企业的财务实力、经营状况的稳定性、营利能力、正常生产经营的现金流以及企业的偿债能力是决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因素,而这些因素中有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弱项,以此为标准评价出来的信用等级自然不高。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

(一)法制与政策环境

我国于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专门为中小企业立法。1999年,我国成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该基金是专门用于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资金。2005年,科技部和财政部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财政部和科技部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5月,银监会和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2010年11月,科技部组织专家编制了《201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

(二)市场环境

后金融危机时代以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市场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不再只是政府的要求和中小企业的诉求,也是金融机构谋求自身战略发展的主观需求,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已成为金融机构盈利模式创新的重要渠道。中国银行业协会和普华永道联合发布的《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0》显示,银行家已将目光由国有大型企业转向了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受到了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资源的青睐。据统计,2010年以来,A股市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三百多只,实际募集资金超过五千亿元。这些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公司中,超过九成的公司是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其中一半以上是科技型的中小企业。

三、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制度

(一)基本思路

所谓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戒律、规章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很明显,制度除了包括法律和规章,它还包括法律和规章的实施机制,而且实施机制往往比起法律和规章本身更加重要。如前面所述,近年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不少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优惠政策,银行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也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的支持力度,但效果不太理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究其原因,不是缺乏政策,也不是缺乏金融市场,而是缺乏将政策、金融市场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有效粘合的实施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核心是实施机制的构建。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服务职能,政府除了运用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直接进行宏观调控以外,更重要的要履行其协调和服务职能,设立专门的监管、协调和服务机构,发展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中介机构,搭建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平台,保持金融支持制度的系统性、持续性和可操作性,建立银行业和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长效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使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制度程序化和常规化。

(二)国际经验借鉴

在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构建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制度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设置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小企业管理局(SBA),设立了财政专项基金,开办了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了专门投资于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通过政府采购等措施扶持中小企业。日本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等八部法规,各级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中小企业厅、中小企业局和中小企业科,设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等全国性的政策性的金融服务机构和地方银行等民间金融机构,建立了由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司共同运作的信用担保体系。欧盟通过提供信用担保、发展资本市场、开办专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和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等四项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具体内容

第一,增设政府机构,完善政府监管、协调和服务体系。在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设置方面,我国省市地方政府一般都设有中小企业局或中小企业管理局,而中央政府还没有设置相应的中小企业专职管理机构。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一般由国务院直接颁布,或由科技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们联合发布,或由地方中小企业局联合地方政府部门发布,政策多而乱的局面在所难免。因此,建议国家成立一个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平行的中小企业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监管、协调和服务。包括向国务院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事务、审核中小企业中间服务机构的设立、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第二,培育信用评价和信用担保中介机构,构建信用评价和信用担保体系。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和信用担保的中介机构较少,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较小,信息不对称,其信用评价成本较高,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较大。因此,建议大力发展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和信用担保机构,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征,建立和完善适应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标准和体系,通过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降低信用评价成本。应该根据我国财政、金融和中小企业管理体制的特点,建立和完善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第三,发展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和交易体系。如前面所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在于其科技含量较高,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占总资产的比重较大,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估难、质押难、交易难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因此,建议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机构,搭建知识产权的交易平台,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和质押体系。其实,我国知识产权用于质押是有法律依据的。最早规定专利权可以用于质押的法律是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该法第七十五条首次明确了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可以用于质押。《担保法》实施一年后,原中国专利局于颁发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担保法》的具体操作指南,明确了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机构、程序和期限等。于2007年10月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实施三年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物权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客体由《担保法》中的专利质押合同变为了专利权。从《担保法》到《物权法》,从《暂行办法》到《办法》,历时十多年,在这段时期内,很多地方政府还出台了本地区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法律和政策不断地出台,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据了解,有的地方在出台《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没有办理一起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的评估信息缺乏公信力,导致银行不敢以知识产权为质押向中小企业放贷。因此,谁来评估知识产权、如何评估知识产权,如何让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质押顺利融资,如何将科技成果市场化,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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