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实现形式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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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经济对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并不因其在国民经济中占一定比重而自然而然地产生,必须以相应的配置结构、制度设计为依托,否则其主导作用难以实现。那种主张国有企业均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用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形式实现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的观点,其意义值得怀疑。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意义更需要从其解决非价值化社会经济问题的能力去予以说明。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现其主导作用,应主要体现为从事外在性经济活动,引导国民经济健康、稳定、迅速发展。

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并不因其在国民经济中占一定比重而自然而然地产生。它必须以相应的配置结构、制度设计为依托,失去了与特定社会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度设计、配置结构,其主导作用也就难以实现。

(一)

社会主义经济对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在不同的经济运行环境中,这一作用的发挥方式,相应地,其配置结构及制度设计及管理方式是大不相同的。

传统体制下,国有经济的配置结构、制度设计及管理方式是服务于计划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的。传统体制之所以将国有化推行至除农业以外(事实上,在相当长时期内实行的以人民公社为代表的高度集中管理的农业集体经济,已是一种“准国有化经济”)的绝大部分国民经济领域,并对各领域中的国有企业一律实行国营制度,是基于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在这些领域中,社会生产力已经发展到了这样的水平,它除了实行社会直接管理之外,已不适应于任何其它方式的管理。在此理论认识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特征,在于国家用指令性计划直接指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实现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计划控制,即企图用行政指令实现社会或国家效用函数与企业效用函数的一致化。这种运行方式只有在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都在其计划指令下行动时,方能有效地控制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众所周知,国家对企业的长期的、全面的指令性计划管理是建立在国家对企业所占有的全民所有的资产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上的。因此,实现计划的现实要求与完善计划的内在冲动,使计划经济具有脱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断地提高社会公有化程度,尤其是国有化比重的趋势。其所以如此,是因为计划经济的运行方式决定了,国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是通过它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即主体地位来实现的。计划经济模式在实践中的失败,证明了在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国有经济以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的思路是行不通的。

(二)

近十几年来,针对传统管理体制的弊病,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基本上是沿着放权让利、扩大经营自主权,激活利益机制,促使其提高经营效率的思路进行的。应当承认,尽管这些改革措施不无成效,但从总体上看,至今未获得令人满意的成功。

第一,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率的目标远未达到,[①]相反,国有企业的亏损面、亏损额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②]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说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低主要是由于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窒息了企业的利益动机和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严格的行政指令管理严重地限制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其无法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那么应当说,迄今为止的企业改革措施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扫除了这方面的障碍。国有企业所享有的经营自主权、收入分享比例等,在国有产权所能具有的范围内已相当大。有的研究者甚至认为,中国的国有企业现在拥有的自主权可能已是世界各国国有企业中最大的。但是,这并没有带来相应的效率提高,相反,因此而出现的混乱却是最严重的。[③]机会主义倾向所造成的败德行为不仅取代了传统管理方式的弊病,成为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下降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而且成为国有资产被蚕食、大量流失的根本原因。建立有效的内在约束机制因此成为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中受到重视的问题。建立公司制法人财产权,其中包含有这方面的内容。然而,从已有的实践来看,已经建立的公司制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内并没有因此形成强有力的委托人(所有者)对代理人(经营者)的约束与监督机制。相当一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经营者以各种手段尽可能地摆脱股东的产权约束与监督,侵犯股东权益,引起了股东的强烈不满和失望。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股市投机倾向严重,股价剧烈波动的因素之一。

第二,政企分离,国有企业成为独立市场主体问题并未解决。从理论上看,公司制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建立,可以实现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在一定程度上使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之所以是一定而非完全,是因为它不仅取决于国有企业的制度形式,而且与国民经济的产权结构密切相关,当整个国民经济是单一的国有经济时,国家事实上是无法摆脱对国有企业的无限责任的。但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即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仍无法彻底解决。对于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国家面临着两难选择:为了实现政企分离,可以将国有资产所有权授权企业经营者——如董事长或总经理——代理。这样,势必面临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失控的巨大危险;或者,为了有效行使国有资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国有资产投资或管理公司)派代表参加董事会。此时,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从承包制条件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企业外部的分离,转化为国家作为股东直接在企业内行使包括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资产受益等一系列权利在内的所有权。政企在形式上(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国家作为出资者之一仅负有限责任)分开了,但在实质上却联系得更紧密了。政府的行政干预可以更直接地通过其派出的资产代表表现为股东行使权利。

第三,国有产权代理层次多、代理成本高的问题不可能因此解决。国有资产究其实质而言,社会全体成员才是其真正的所有者。政府及其所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公司以至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只不过是全民财产不同层次的代理人而已。因而,政府各级机构也会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也会产生代理及监督成本,这是一种超出具体企业范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扣除。任何产权制度关系,只要采用委托代理经营方式都会产生代理成本。问题在于,在同一类型经济活动领域内,哪一类产权制度关系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层次较少,所有者的产权约束机制更有效,便能实现相同收益水平下的代理成本支出最低,从而是最有效率、最具竞争优势的产权制度关系。已有的国有企业改革存在的问题是:它并没有减少传统体制下存在的过多代理层次,相反,以激活企业利益机制为目标的放权让利松绑搞活,却使应有的监督机制削弱了。机会主义倾向上升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收益下降以至资产本身的大量流失成为日益严重的问题。

第四,无法发挥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即使不考虑上述问题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假定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够造就以盈利最大化为唯一目标的国有企业,也会因此产生另一个更为本质的问题: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存在依据,反映其制度本质特征的是代表全民长远、根本的利益,然而,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经营目标的国有企业的运作机制、运行方式与其它产权制度企业有什么不同?既然如此,又能指望靠什么使它们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呢?

在现实经济运行中则存在着另一种倾向,即更重视国有企业的全民性质,注意到必须对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控制。它具体表现为政府有关部门周期性地收权,限制企业的自主权,用行政手段干预国有公司制企业领导人的任免,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监督与干预的加强,等等。这类行为往往受到舆论的尖锐批评,认为是体制复归,是有关政府部门想夺回因改革而失去的权力和利益。诚然,这种批评不能说全无根据。有在部门在控制国有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泛滥时,曾自觉不自觉地使用了传统体制下的管理方式,出现了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过分限制。有的政府机关动机不纯,想以此保持对企业的既有控制权,从而维持、扩大自己的既得利益,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某些权益之争不过是两个代理人之间的私利之争,也是客观事实。但是,把问题仅仅归结于此,无视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其经营者因国家放权让利,扩大自主权,监督、约束机制弱化而产生机会主义倾向急剧膨胀,造成了国有资产权益的大量流失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显然是不合适的。

政府有关部门的这种做法既不能有效地遏制国有企业经营者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又不能促进企业活力、效率的提高,某些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旧体制的复归。既有问题得不到解决,同时却又陷入新的矛盾之中,因而,“治理整顿”、权力上收不久,又不得不再度放权,随之而来的是新一轮来势更猛的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泛滥。现实中的困惑充分说明了在既有改革思路框架内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困难。

(三)

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两难局面说明,尽管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多年,但是,对国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性质、作用等基础性理论问题却未充分研究。因而,在国有企业改革思路设计上不能不带有盲目性。实践证明,必须认真思考国有经济改革的深层次理论问题。

国有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形式,是有其基本的制度规定性的。它决定了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特定的适用范围、运作功能及服务的社会经济目的。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以此为出发点,在国有产权的基本制度规定框架内进行,超越或违背了它,国有制就不是国有制。国有经济的基本制度规定性就是其产权不可分割地属于社会全体成员所有。国有资产的使用必须服务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尤其是其整体的根本的长远的利益。因为,只服务于个别或部分社会成员利益的财富都可以采用可分割的产权形式,它有利于减少委托代理层次,降低代理成本,提高效率。

国有产权的基本制度性质决定了它的管理必须选择委托代理方式,而且,一般地说,由于它的产权不可分割,决定了它的委托代理层次要多于那些可在社会成员之间分割产权份额的产权制度形式。因而,其委托代理成本一般要大于后者。

国有产权的基本制度性质决定了它的内部监督机制一般弱于其它产权制度形式,因而,一定的外部监督、数量控制无论从制度性质还是宏微观运行效果来看都是必要的。

国有产权的基本制度性质决定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是有其特定的配置领域的,即外在性经济领域。在该领域,社会成员之所以选择这种委托代理层次较多从而代理成本高于可分割性产权,需要一定的外部监督、数量控制的产权制度形式,显然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在外在性经济领域比其它产权制度关系具有更好的适应性,更高的效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之所以在外在性经济领域选择国有制,不仅因为国有产权制度能够胜任其它产权制度无法胜任的任务,如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社会公共福利、经济基础设施及其服务等公共产品,有效地克服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外在性经济活动的需要与其它产权类型企业只愿意从事内在性经济活动之间的矛盾,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等,而且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主导作用的基本形式。

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实现方式在不同经济运行机制下是大不相同的。市场经济是以独立市场主体及其追求微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活动为基础的。因此,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表现为承认主体(政府、企事业单位、居民)效用函数不同条件下,调控者如何实现被调控者与调控者之间的效用函数一致化问题。其主要方式可以归结为各类利益诱导。财政货币政策运用是一种利益诱导,运用国有经济从事外在性经济活动,创造有利的社会经济运行条件,也是一种利益诱导方式,一种国家运用国有经济实现宏观调控,从而发挥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主导作用的方式。

外在经济(不经济)或生产中正的(负的)外在效应是一个生产者的产出或投入对另一个生产者不负代价的副作用,或者,按照J·E·米德的定义:“一种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指的是这样一种事情,它使得一个(或一些)在做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这一事件的决定时根本没有参与的人,得到可察觉的利益(或蒙受可察觉的损失)。”[④]

外在经济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经济效果传播到市场机制之外,并改变了接受效果的厂商的产出和由其操纵的投入之间的技术关系。正规的表述则为:生产者i的产出q[,i]不仅受他控制的变量——向量x[,i]变化的影响,而且受生产者j所控制的变量e[,j]所影响,形成下面的生产函数:

q[,i]=f[,i](x[,i],e[,j]),

即生产者j从事的生产活动具有正的外部效应时,生产者i将免费获得由e[,j]所提供的一定量的经济效益。然而e[,j]具有指向性,只有当特定地区特定产业的生产者从事特定生产活动时,这才能获得由e[,j]所提供的经济效益。因此,当生产者i具有多种产出选择可能,例如产品或产出方法q[,1],q[,2],q[,3]…q[,i],…,q[,n]时,生产者j对产出q[,i]提供e[,j],将促使生产者j选择q[,i]的生产,不仅如此,它而且吸引其它生产q(q[,k]≠q[,i])的生产者转向q[,i]的生产;当社会生产是分布在ω个地区进行时(ω=1,2,3,…λ…,ω),q[,λ]=f[,λ](q[,i],e[,i])表示生产者j仅向λ地区的生产者提供e[,j],那么,市场主体受利益的驱使(假定其它条件不变),将增加对地区i的投资;特别地,当生产者j只对地区i的特定产出i提供e[,j]时,那么,e[,j]所提供的外在经济效益仅仅促进该地区产出i的增长。

e[,j]可以以不同的方式提供。它或者表现为特定地区的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及其服务的提供改善了投资环境,从而提高了厂商对该地区投资的预期收益率;或者表现为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需要巨额投资且具有较大投资风险的基础产业、主导产业、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和扶持,通过促进这些具有巨大前瞻、傍侧、回顾效应产业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及地区的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迅速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及国际竞争力,等等。这些活动,往往短期效益不明显,大多难以在市场上收回其边际成本,因而,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必然供给不足,而且,在市场发育不成熟的经济中矛盾更为突出。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优势,就在于国家能够运用强大的国有经济从事这些对国民经济长期发展、整体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活动。而国家有意识地利用这种方式实现宏观调控引导国民经济的发展,正是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导作用最重要的实现形式。

(四)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挥主导作用的形式是否仅此一种?在体制转型期间,为了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其它经济成分的发展,国有企业承担了较重的财税负担,为了保障转型时期的社会稳定,国有企业不得不承担相当部分冗余人员的安置,等等。国有企业在这方面所作出的牺牲,无疑是国有企业在体制转型期间主导作用的一种重要体现。但是,这只适应于特定历史时期,长此以往,国有经济是难以为继的。

主张国有企业应以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论者可能认为盈利最大化并不妨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因为此时国有企业虽不以从事外在性活动实现主导作用,但是可以用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实现其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

应当指出,即使我们假定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国有企业能够获得与其它经济类型企业一样的微观效率,这一思路也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外在性经济领域是客观存在。该领域经济活动的性质决定了其它经济类型企业不愿意而且也不可能长期进入这一领域。它非国有企业莫属。近年来,由于资金紧缺,有些地方运用BOT等方式吸引外资从事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似乎是个例外,其实不然。外商之所以愿意以BOT等方式投资经济基础设施,或是这类项目的产品或服务是一种具有可分割性、排它消费的产品,外资通过获得垄断经营权而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或是当这类项目无法实现垄断经营时,当地政府往往通过利益补偿,如对项目周围的土地使用权的低价或无偿转让等换取外商的投资。这是政府因资金短缺或缺乏必要的技术及管理能力,为了全局、长远的利益,不得不牺牲某些局部、眼前的利益。因此,若政府具有足够的资金、技术及管理能力,运用BOT等方式从事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则未必是经济合理的。国有企业既然必须从事外在性经济活动,为什么不因势利导,运用它实现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呢?

2.从事外在性经济活动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必须亏损经营,而是意味着企业不以盈利最大化为唯一目标,企业的盈利目标是从属于更高层次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在自然垄断行业(它们一般都是外在性经济领域),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是可以实现高额垄断利润的。但是,在该领域,国家仍必须实行必要的价格管制及数量控制,不能听任国有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类型企业)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此时,国家的价格管制、数量控制面临着如下选择:是为了获得尽可能高的国有资产收益而听任价格高涨,而使与之相关的、国家正需要鼓励发展的经济活动萎缩呢;还是限制价格于合理范围以内,以至在必要时将利润率限制在平均水平之下,同时要求国有企业实现某些社会经济目标,以此鼓励、促进相关经济活动的发展,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指导意图?二者得失孰大孰小?谁更符合全社会的利益呢?

3.若国有企业均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用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形式实现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其对国民经济的意义是值得怀疑的。此时,国有企业对国家、社会的意义仅仅体现为国有资产收益。如果我们希望国有企业具有自我发展功能,显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上缴财政的折旧及大部分税后利润均应留给企业。因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所能得到并自由支配的资产收益仅仅是税后利润中的现金分配部分。它有多大呢?下表是美国3家上市公司80年代的税后利润分配情况,从中可以得到些启发。

美国3家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美元

U·TCXSO·H

1.总资产(亿)96.476111.376 3.028

2.普通股价值(元/股) 28.65 23.677

9.72

3.每股盈利 3.376 2.004 0.772

4.每股现金分配 1.33 1.054

0.19

5.股本盈利率(%) 11.78

8.46

7.94

6.现金分配/股本(%)

4.64

4.45

1.95

7.现金分配/盈利(%) 39.40 52.59 24.61

资料来源:根据United Technologies,CXS Corporation,Ozak Holdings Inc.1986年年度报告(O·H为1985年)中有关数据整理计算。U·T公司主营高技术产品,CXS主营运输、能源、技术产品及房地产,O·H主营民航。

注:表中数字为U·T、CXS公司1982~1986年,O·H公司1981~1985年5年数字平均数。

由上表可知,在企业处于正常情况下,公司税后利润的大部分转化为公司的再投资基金。而高技术公司的这一比例实际上比表中反映的更大。U·T公司1982~1986年打入成本的研究与发展费用高达43.84亿美元,而同期用于股东分红的仅为7.76亿美元,后者仅为前者的17.7%。因此,尽管公司业绩不错,但股东投资的年现金收益率并不高,仅4%左右。按此比例估算,假定我国现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以盈利最大化原则经营,而且获得与上述公司相当的盈利率,每年国家从现存国有资产中可以获得的资产收益大约是800亿元左右(这个数字能否达到是大有疑问的。因为自1985年以来,我国财政每年所获得的企业收入从未超过80亿元。1992年来自企业的收入仅占国家财政收入及各项税收的1.44%、1.82%。[⑤]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供的数字,1992年,国有企业的资金利润率是2.0%[⑥])。即使如此,也只相当于1994年国家财政收入的15%。[⑦]倘若仅仅着眼于这一目的,无疑大大低估了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及改革的重要性。因为这笔收入事实上不难从其它渠道,例如加强税收征管,调整税收等获得。[⑧]

4.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这种思路把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存在意义仅仅归结为单一的价值化目标,并以货币为尺度衡量其效率水平进而其存在的必要性。这实际上已经取消了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意义,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要从国有经济获得的完全能从其它经济成份中获得。其次,它实际上是认为在市场经济中,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是完全价值化了的,一切社会经济问题都可以通过市场用价值手段解决,事实并非如此。而且,正是由于可以用市场法则、价值手段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其它经济成份市场主体一般都可以很好地解决,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意义也就更需要从其解决非价值化社会经济问题的能力予以说明。即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现其主导作用的形式,主要体现为从事外在性经济活动,引导国民经济健康、稳定、迅速地发展。

(五)

以国有经济从事外在性经济活动实现其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其作用程度取决于四个方面的因素:(1)社会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国有经济从事外在性经济活动,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供给方面,是一种对生产者的利益提供,促进投资、生产及经济结构调整。因此,当一个社会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不是有效需求而是有效供给不足,其主要任务是促进经济增长、结构转换时,这种方式的作用将较大;(2)生产社会化及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导致外在性经济的技术和制度条件包括共有变量、市场组织成本等等。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高,社会成员的效用函数或厂商的生产函数中共有变量也就越多,社会的外在性经济领域也就越大,反之,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的组织成本将越低,它将导致因生产社会化而产生的外在性的内在化。[⑨]这两个因素的相互作用将影响外在性经济领域的大小从而运用国有经济从事外在性经济活动实现其对国民经济主导作用的程度;(3)国有经济与独立市场主体的力量对比状况。运用国有经济从事外在性经济活动引导国民经济发展,首先要求国有经济具有一定比重;其次,它应当配置在外在性经济领域;第三,它并不以实现企业盈利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当然,这并不否认其尽可能提高效率的必要性)。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国有经济方能对国民经济起较大的主导作用。独立市场力量的大小是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一个指示器,从这个意义上,它可以归诸上一点,但是,独立市场主体的发育程度对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有重要影响。当独立市场主体力量较弱小时,国有经济往往必须从事部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大型独立市场主体可以承担的经营活动,促进经济的加快发展,此时,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也就更大些;(4)本国经济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地位。当本国经济是实行开放战略的后进经济时,这是受竞争经济。受竞争经济的外在性经济领域一般大于竞争主导经济。此时,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就更大些。

可以认为,运用国有经济从事外在性经济活动实现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在我国现阶段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它应当成为我们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制度设计及配置结构的出发点之一。

注释:

①据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联合通报的1994年全国工业经济效益情况表明:1994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为95.11。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88个百分点,而同期其它经济类型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为126.9,二者相差31.8个百分点。见《经济日报》1995年2月25日第1版。

②1994年11月末我国国有企业亏损面达41.4%,12月份亏损面虽略有下降,但亏损额却在上升。见《经济日报》1995年1月16日第3版,1995年2月18日第2版报道。

③俞建国:“稳步推进中的企业改革”,《经济研究参考》第121期。

④外在经济(External Economies or Externalities)的概念,请参阅约翰·伊特韦尔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2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0~284页;J·E·米德:“外部经济效应理论”,见《效率、公平与产权》,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302页。

⑤1985~1992年,企业收入最高年份仅78.3亿元(1990),占当年财政总收入、各项税收之比为2.36%、2.77%,1985~1992年平均水平为1.97%、2.65%。见《中国统计年鉴(1993)》,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年版,第215~219页。

⑥据报载,1994年国家财政收入为5181.75亿元,见1995年3月7日《经济日报》第1版。

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年全国国有资产经营情况”,《经济研究参考》第121期。

⑧据有关研究,1982~1992年间,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累计达5000亿元左右,即每年平均500亿元。(见谷书堂、曹学林:“1991年1季度宏观经济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分析”,载于《当前宏观经济分析与宏观调控》,中国计划出版社1994年版)换句话说,倘若国有资产的存在仅仅是为了获得资产收益,那么,现有的国有企业若都转为非国有企业,国家每年反而因此“收入”500亿元,相当上述800亿元的62.5%。

⑨J·E·米德:“外部经济效应理论”,见《效率、公平与产权》,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313~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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