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业分业经营看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_保险法论文

从保险业分业经营看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_保险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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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法》的出台与贯彻实施,按着保险业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即“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为中保集团公司、分设三个子公司,即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从而实现了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彻底分业经营。

最近,我们对双鸭山市保险业分业经营状况进行了稽核调查,分业经营后保险业呈现好的发展势头,产、寿险公司的业务稳健发展,经营管理进一步加强,一些新的内控制度相继出台。如财产保险公司到6 月末赔付率下降为50%,较去年同期下降38.3%,各项费用支出减少56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41%,实现保费收入1.052万元, 分业经营后一个月增加保费收入100多万元。但通过稽核调查, 我们也看出分业经营后一些问题暴露出来,历史包袱沉重、资金拮据、信誉下降等问题困扰和阻碍着《保险法》的贯彻实施,成为贯彻《保险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财产保险公司包袱沉重,理赔信誉下降

通过近几年我们对本辖区保险公司的常规稽核和调查表明,保险公司近几年的经济效益一直不够乐观。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缓慢,特别是矿区、林区工业不景气,加之保险公司宣传力度不够,人们的保险意识淡漠,保费收入增长缓慢,理赔案件逐年上升。特别是理赔案件审理不严和经营管理较差导致保险公司特别是财险近年经济效益滑坡,亏损面加大,理赔信誉程度也在下降。

1、财险公司历史超亏、超支挂帐沉重。我们对财险公司1994年、 1995年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了稽核调查,该公司1994年亏损850万元, 1995年亏损31万元,未进成本潜亏1.688万元,1995年实际亏损1.719万元;再看超亏、超支挂帐情况,1994年超亏挂帐80万元,1995年超亏挂帐146万元,1994年基建挂帐98万元, 1995 年基建挂帐270 万元。 到1995年末,潜亏1.688万元,超亏、超支挂帐416万元,合计待处理资金和亏损包袱达2.104万元。到1996年底该公司计划实现保费收入3.110万元,而背着这样重的包袱想要翻身谈何容易。

2、待决赔付案件积压严重。由于经济效益不佳, 保费收入增长缓慢,资金紧张,待决理赔案件前清后压。该公司1994年待决赔案近2,000件,待赔金额1.545万元;1995年待赔案2.153件,待赔金额1.542万 元。上述待决赔案资金1.542万元,待处理包袱2.104 万元,合计3.646万元。如此大的资金缺口,机构分设后,在上级公司不注入新的启动资金和目前保险公司不能进入融资市场的情况下,势必造成理赔信誉程度急剧下降。特别是影响全局保费收入的大企业出险后,由于赔付不及时,不能保证其迅速恢复生产,致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不能及时投保,保费收入受到严重的冲击,形成了恶性循环的局面。

二、财险占用人险资金格局已经形成,债务难以清算

由于机构分设前,财产险与人寿险混业经营,在财产险准备金及收入不足支付赔款发生赔付困难时,势必挪用人寿险准备金用于财产险理赔支出,从而形成财产险占用人寿险资金的格局。可按规定,经营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通常是将本业务年度的寿险收入总额抵减本业务年度的寿险全部支出后的差额转入寿险责任准备金,因此,寿险资金是不得与财险资金串用的。据统计, 1994 年财产险占用人寿险准备金105万元,1995年增加到892万元,到目前分家后已形成财险占寿险资金1.200万元。据了解,财险公司至今也无明确态度或还款计划, 上级公司不给注入资金,只能是挂帐,实质上财险与寿险是明分暗未分,财险仍占用寿险的资金。

三、机构分设增加投资,加大资金占用

由于财险与人险实行分业经营,建立两套相互独立的机构,使原有营业用房、交通工具和工作人员难以满足需要。据调查,我市财产保险公司目前营业用房尚能满足需要,而机动车辆缺乏,不能保证办案用车。人寿保险公司营业用房短缺,急需购建新的办公楼。而且随着两家公司业务的发展,必将增加新的固定资产和工作人员,从而导致新的大量资金投入,使我市原本经营困难的保险业更是雪上加霜。而上级公司制定的分家原则为:不准增加人员,不准添置固定资产。实际上分家前两套业务合并为一套行政管理和业务人员,现在分家后,势必变为两套行政业务人员,而且固定资产也是一分为二。因此不增加新的投资是不现实的,否则,将影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四、无序的竞争冲击保险的正常经营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无视人民银行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擅自为下级行下达指令性保费收入计划。我市三家商业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利用商业银行所谓的“信贷杠杆”作用,强制企业投保,抢占保险市场。仅仅一、二个月的时间里,三家商业银行为其它机构收取保费70万元,造成保险业的无序竞争,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加重了本来业务覆盖面不宽的保险公司的负担。同时,由于跨区竞争的保险公司手续费(即佣金)高,也给中保集团的公司带来压力,而中保集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保费费率标准,不如其他保险公司灵活,必然使业务发展受到局限。

五、承保率低,保险业务覆盖面小

从目前保险业发展状况看,地区发展不平衡,承保率低,保险覆盖面小的问题比较普遍。首先从种类看,很多险种未开展起来,如市财险公司只开办了企业财产险、机动车辆险等17个险种,不足可开办险种的10%。特别是责任险仅开办了产品质量责任险、人身责任险、食品卫生责任险等三个险种。其次,承保面非常窄,覆盖面不够。从双鸭山市资产结构看,整个资产达60多亿元,而承保额只占30多亿元,仅占资产总额的50%。按大数法则原则,承保面越大,经营风险越小。经济效益越可观。但从我们调查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面看,各险种的覆盖面都不足50%。如城市家庭财产保险仅占可承保面的2%, 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占可承保面的50%,企业财产保险占可承保面的40%,车辆损失险占可承保面的40%。

由于险种单一,承保面窄,承保率低,险种结构不合理,按大数法则计划的赔付概率相应加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一旦不能偿付,按《保险法》的规定就要关业整顿,由金融监管部门接管。

六、寿险、财险业务交叉,容易发生业务纠葛

由于原已开设的某些险种的不规范性和某些展业方法的局限性以及某些险种承保方式的可变性,使某些业务既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由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又可以通过意外伤害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承保。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其中有许多可以用责任保险的办法承保。如果某些险种业务归属不及时、明确,人险、财险业务互相交叉,很容易发生业务上的纠葛,形成人保集团内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两个公司之间对某些险种的竞争,造成不必要的内耗,而且最终可能导致该交叉业务险种双方发展都缓慢。

鉴于我们在稽核调查中保险业目前存在的问题,为确保《保险法》的正确、深入贯彻实施,我们谈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为解决保险公司财险占用寿险资金、财产挂帐包袱沉重的问题,保证保险业务正常营运,增强理赔信用程度,是否可以使中保集团准入人民银行融资中心,通过融资形式,缓解保险资金紧张的矛盾,保证保险公司的理赔信誉程度;同时,上级主管公司应千方百计地筹措资金,保证下级公司的保险营运,使得下级公司尽快丢掉包袱,轻装上阵;财政部门也应积极支持保险公司的改革,给予优惠倾斜政策,适当在税收上给予减免,在亏损指标上给予照顾。只有这样,中保集团的业务才能不受原来包袱的压力,按《保险法》分业经营的原则,真正使财、寿险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与国际接轨,实力不断增强。使寿险业务的经营风险降低,不会因财险损失偏差大而混业经营、占用寿险资金,影响寿险业务的正常运转。

二、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理赔质量。分设后。财、寿两家公司应加强内部经营核算,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及时堵塞漏洞,增收节支。对理赔案件实行内部赔付审理制度,每件赔案做到层层负责,层层把关,层层审理,降低理赔案件的水份。因此,两家公司应尽快建立一个理赔审理部门,保证理赔工作迅速、准确、无误。

三、加强保险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拓宽业务覆盖面。财、寿险两家分设后,势必给保险人造成对两家公司的认识模糊,因此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保险意识,使每个公民都来关心保险、了解保险、参加保险。对于一些保险覆盖面小的险种,不应从眼前效益出发,应放眼未来。只有业务覆盖面拓宽了,风险才能降低,效益才会提高。保险公司要大胆开拓业务种类,拓宽业务覆盖面,使财、寿两家保险公司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运用好寿险资金,保证资金的增值。在目前保险公司不得办理金融业务的情况下,财、寿险两家公司分设后,财险不得再占用寿险资金,那么寿险公司的资金应在符合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灵活运用,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按《保险法》的规定,寿险公司购买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是比较好的资金运用方式,收益比较稳定。因此,应用好、用活这部分资金。

五、加强对保险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对保险机构的审批,特别是跨地区性的代办业务审批,制止无序的保险业竞争行为。对于非法建立的一些代办保险机构应予取缔,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保证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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