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人口老龄化:对“接力”模型和“反哺”模式的再思考_家务劳动论文

应对人口老龄化——对“接力”模式和“反哺”模式的再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模式论文,人口老龄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054(2007)03-0009-06

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潘光旦先生认为我国家庭是双向抚养模式,而西方小家庭是单向抚养模式。费孝通先生则指出,中国家庭不仅重视上代对下代的抚养,也重视下代对上代的反哺。中国家庭的双向代际经济流动模式为“反哺”模式,西方社会家庭代际的单向为“接力”模式。因而有人便得出结论,把我国的养老方式称为“反哺”模式,把西方的称为“接力”模式。或者认为“反哺”和“接力”是中西方两种社会采用的不同养老模式。

经过改革开放后近30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和20世纪二三十年代相比,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发生了重大变革。本文试图回答以下问题:第一,如果仍然把我国的养老方式简单地概括为“反哺”模式,是否会以偏概全。因为这种概括,一是模糊了老龄化时代代际财富的关系;二是容易把传统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子女对父母经济上赡养看成是永恒的;三是反哺在我国现阶段有工业支持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质上是当代人对老一代饮水思源的“反哺”。同样,西方社会也在变迁,“接力”模式是否能客观地反映西方老年人与子女间的代际经济关系的本质。或者说,“接力”模式是否一定是西方发达社会的产物,我国的养老方式中是否只有“反哺”模式。第二,“接力”模式和“反哺”模式是否有本质的差异。

一、“反哺”模式和“接力”模式的比较

所谓“反哺”模式是指家庭的双向代际经济流动模式,家庭中既重视上代对下代的抚育,也重视下代对上代的赡养,代际关系为:甲代抚养乙代,乙代抚养丙代,丙代抚养丁代。反过来,丁代对丙代,丙代对乙代,乙代对甲代也有赡养义务。而“接力”模式是指家庭的单向代际经济流动模式,代际关系为:甲代抚养乙代,乙代抚养丙代,丙代抚养丁代。只强调父代对子代的抚养,而不要求子代对父代的赡养。无论哪种养老模式,从养老的内容而言,主要有经济供养、精神慰藉和服务照料,这里更多的是比较经济供养。代际之间供养关系的方式和程度取决于生产力水平、生产社会化程度、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文化传统等,必须与时俱进,因为人口老龄化是以前社会没有遇到过的。下面我们主要以经济供养为例来讨论现阶段中这两种养老方式的关系。

在养老方式上,西方发达国家在历史上确实存在过“反哺”模式,但是自从19世纪前后,生产力发展,生产社会化,出现了核心家庭和独立的新观念,子女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就由政府、社会承担起来,实现了从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的转变(陈功,2003)。这种转变意味着子女不再向年老的父母提供经济支持,而转由社会提供。那么,从宏观代际关系角度来看,也就是把不同的队列看作不同的代的话,社会向老年父母提供的经济支持来自那一代呢?显然是活跃在劳动力市场上能参加生产的年轻一代。既然同样是由年轻人向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这为什么就不被认为是“反哺”呢?实际上,所谓的“反哺”模式或“接力”模式之别,只不过是人们观察事物的角度不同罢了。从微观角度(家庭)看,这种养老方式被称之为“接力”模式;如果从宏观角度(社会)看,就是“反哺”模式。这种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养老方式的结果,忽视了生产社会化和传统的以家庭为生产单位之间代际关系的本质差异。

假设我们仍然把西方发达国家的养老模式称为“接力”模式,那么,发展中国家的养老模式只有“反哺”模式一种形式吗?以我国为例,虽然社会保障程度不高,但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收入中有13%来自养老金或福利,其中,城市老年人收入中64%来自养老金或福利(陈功,2003),而不是来自子女。所以,把我国的养老模式称为“反哺”模式的传统观点已经不合时宜。“接力”模式既不能概括西方养老方式,“反哺”模式也不能概括我国的养老方式,以“接力”模式和“反哺”模式划分养老方式的类别模糊了代际关系的本质。在“接力”模式中,一味地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一旦子女长大成人,子女没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老年父母似乎已经完成了养育子女的责任,不再对子女有任何经济支持,父母和子女之间断绝了经济往来。而在“反哺”模式中,强调的是子女对老年父母的支持,忽略了老年父母对子女的继续支持。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从微观角度看,用“接力”模式和“反哺”模式区分养老方式都有不妥之处。接下来,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代际关系的状况进行考察,以便更清楚地认识养老方式的实质。

费孝通先生在他的《江村经济》一书中论述了20世纪30年代我国农村家庭中财产的传递状况。在传统家庭中,家长掌握着经济大权。一个婴儿,一无所有,赤身裸体地来到这个世界。随着他逐渐长大,家庭中的财产开始部分地传递给他。财产传递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发生在结婚的时候,男女双方的父母都要以聘礼和嫁妆的名义供给新婚夫妇一套属于个人的礼物,作为家庭财产的核心。另一个步骤是在分家的时候,父母将部分财产,如土地、房屋等传递给年轻一代。分家以后,儿子获得单独的住房或分得一部分老房屋,其中单有一间厨房,其妻便在这厨房内为这个家煮饭。他有单独另一块土地,所得产品归他个人支配。但实际上,他对这些分配所得的权力仍是不完全的,只要他父亲在世,便可以对他使用的土地和房屋施加影响。儿子不得违背父亲的意愿出售土地。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保留的不动产部分将传给儿子。

从以上的财产传递过程中,我们看到,父母直到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一直是家庭财产的真正拥有者。经济财富在家庭中的代际流动在父母年老后的大部分时间里一直是向下流动,即由父母流向子女。只有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子女才完全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我们才能清晰地看到代际关系中的反哺关系。据郭志刚对上世纪90年代我国代际经济流量研究指出(1998),总体上代际经济流动方向都是子代流向父代,在农村尤为突出,农村老年人总体中供养费用大于抚养费用。农村老年人平均每个人给子女38.41元,但从子女处获得268.12元,抚养与供养之间的比率高达1∶7。农村仍然处于十分传统的反哺养老的状况,说明子女供养老年人仍然是我国养老的主要方式。

然而,由于城乡和性别之间存在着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老年人内部在代际经济流动上也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差异。一方面,这种差异反映在代际经济流动的方向上,已经出现个别分组的老年人产生了与中国传统的“反哺”模式相反的本质性的变化,如城市男性老年人就平均水平而言不但已经不需要子女来供养,而且他们还能够给子女以经济上的帮助。表2中从性别情况看,城市男性老年人得到的供养费用的总和小于抚养费用的总和。据此得知,城市男性老年人是在抚养子女,平均每个老年人净给子女89.78元。另一方面,这种差异还表现在那些仍然属于传统“反哺”模式的其他分组之间在平均净供养数量上存在着明显差别。这种差别也反映出中国传统的子女养老模式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的现代化过程中。“反哺”模式已经不能准确地概括中国目前的养老方式。

同样引起我们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接力”模式是否反映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代际关系本质。年轻一代承担赡养老年父母的责任,这通常被认为是前工业社会的养老方式。但是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发现,在家庭代际经济流动中,中年子女或者给老年父母提供直接的经济支持,或者为老年父母购买服务性支持(Attias-Donfut,1992)。因为这种支持的力度非常小,人们所观察到的更多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支持,因而认为子女不承担赡养老年父母的责任,这就是费孝通先生所指的“接力”模式。从家庭角度来看,子女无这种赡养责任,是可以这样来描述。然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老年人通常在65岁就离开了劳动岗位,成为被抚养人口,那么他们需要的大量的养老资源来自哪里?马肯诺斯(Markenroth)认为,不管养老金制度的形式怎样,所有的养老受益都必须由在职劳动的一代来支付。尽管个人当前进行储蓄以备将来养老之需,但届时只能由那些处于劳动阶段的社会成员来提供消费资料。因此他认为,从社会的观点来看,现收现付的方式(payas-you-go)是唯一可行的养老金制度(陈少晖,2003)。虽然现收现付的方式不一定是唯一可行的养老金制度,但是,目前许多国家,包括我国采用的都是这种制度。萨缪尔森也认为,每一代人只有在生命的工作阶段创造消费品,因此,每一代人在他们具有生产能力的阶段上,通过赋税的形式将所产生的一部分产品交给国家,用于赡养正处于退休阶段的一代。他们之所以愿意这样做,是因为可以通过国家的作用,使每一代人达成与国家之间的隐含协议。当他们支付退休一代的收入时,他们就取得一种权力,即当他们处于退休阶段时,下一代人将用自己创造的生活资料养活他们(陈少晖,2003)。

在西方发达国家,那些不依靠家庭或不主要靠家庭养老的老年人在退休之前可能有些储蓄,并借以维持老年期的部分支出,而社会保障中的退休金、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则来自当前工作着的年轻一代。所以说,不论家庭养老还是社会养老,老年人赖以消费的社会资源主要来自年轻一代创造的财富,都是年轻人在供养老年人,本质上都是“反哺”,只是实现的方式不同。在家庭养老模式中,老年人在有劳动能力时,把自己创造的财富用来抚养孩子长大成人,之后继续帮助子女成家立业、操持家务、照看孙子女,直到把几乎所有的财富都转移到下一代。我们可以把这种对子女的支持看作一种储蓄,当老年人失去劳动能力时得到子女的赡养看作是支取。这种储蓄和支取是在家庭内部实现的,子女对父母的回报是一种明显的“反哺”。在社会养老模式中,老年人退休之前的劳动成果除了供自己所需之外并没有全部转移给子女,有一部分是以税金的形式交给了国家,以供养当期的老年人,这是一种不明显的“反哺”。简单地说,发达国家养老方式是单向式的“接力式”,不发达国家养老方式是双向式的“反哺式”,已不能准确地说明当前的代际经济关系。

二、代际关系的实质是相互依存

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接力”模式和“反哺”模式概括了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家庭内部代际经济流动的模式,这种概括反映了两种不同社会中典型的家庭代际经济关系,非常形象,易于理解,但不能滥用。但有些学者认为“接力”和“反哺”分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所采用的两种养老方式。如果说“反哺”可以被称作一种养老方式的话,那么“接力”被称作一种养老方式就说不通了,因为“接力”指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即父母对子女有教养的责任,子女对父母没有侍奉的义务。既然子女对父母没有侍奉的义务,“接力”何以成为一种养老方式?只能是一种“育幼”模式。在我国养老方式上存在各种提法,其中有养老方式、养老形式、养老模式、养老体系、养老制度等诸多称呼。具体实际中使用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居家养老、自我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养老、集中养老、分散养老等不同的分类(陈功,2003),尚未有人提出“反哺养老”或“接力养老”。既然“反哺模式”和“接力模式”反映的只是家庭中代际经济流动模式,而不是养老方式,那么如何理解当前中西方家庭代际经济关系呢?

下面我们分别从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城市和农村多个角度来讨论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代际经济关系。从全球来看,并不是到了老年后,两代人的经济关系就一刀两断了,而是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从社会角度看,西方发达国家总体上代际经济流动方向都是子代流向父代,因为老年人的养老资源是由年轻一代人创造实现的。从家庭角度看则相反,总体上代际经济流动方向都是父代流向子代,即使当子女长大成人以后,父母为了子女在社会阶梯上有一个较好的位置,也会尽力给予子女经济上的支持。据法国一项调查显示(Claudine Attias-Donfut and Francois-Charles Wolff,1992),32%的与父母不同住的成年子女依赖父母定期的经济支持,其中的14%还得到父母实物性的支持,80%得到父母至少一种形式的家务劳动帮助。综合两种观察角度,老年人与子女两代人之间的经济流动是双向的。

在中国的城市中,正如郭志刚的研究所示,全体老年人得到的子女供养费用的总和大于其抚养费用,城市中每个老年人得到的供养费用为253.02元,对子女的抚养费用为199.62元。因此可以说城市从主体上是子女在供养老年人,平均每个老年人能从子女一代得到的净供养为53.40元(郭志刚,1998)。但是,我们不难从中看出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代际经济流动也是双向的,且净流量不大,占总供养费用的21%。如前所述,农村老年人总体中供养费用则远远大于抚养费用。从老年人流向子女的经济流量是微弱的,但老年人与子女两代人之间的经济流动也是双向的。

不管上文中提到的西方研究还是中国的城乡研究,其中的数据要么限于一年或五年,要么只限于纯经济数据,它们都忽视了代际经济关系中的两个方面:遗产的继承和服务性支持。2000年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家庭户平均每户拥有住房为2.72间,农村家庭的人均建筑面积和平均每户拥有的住房间数均高于城镇。老年家庭户居住3~5间的比例占43.8%,94%左右的老年人不与其他户合住,合住比例只占6%左右。在城市中,购买住房的家庭总户数达到45.2%,加上26.8%的家庭户自建住房,城市中私人拥有住房的家庭户占72%。全国个人住房中的27%为60岁以上老年人所有,2/3的老年人拥有自己的住房。如果把住房的价值也算到代际经济流动中去的话,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老年人的抚养行为会显著加强,代际间的经济流动更趋向平衡,老年人与子女间的互助关系更加明显。同样,老年人对子女的服务性支持是代际经济流动中被忽略的另一个方面。

老年人往往意味着年老体衰,是被照料的对象,不可能对子女提供更多的服务性支持。但是,由于科学进步、社会发展、医疗条件改善、人们预期寿命延长,目前我国老年人健康水平提高,精神、身体状态良好,生活自理能力较强。据1998年江苏1162个高龄老年人口抽样调查,仅有10%的8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他人照料,其余生活基本都能自理。南京市某区老龄委曾对60岁以上的3210位老人进行了调查,老年人中患各种慢性病的比例高达74.4%,仅有2.9%的老人需要他人照料(黄润龙,2002)。弗雷茨(Fries,1990)在他关于患病率的压缩模型中,假设了一个最大化的生物学上的寿命。根据弗雷茨的观点,一般来说,一个人越接近他生物学上的最大寿命,患病率越有可能被压缩在临终前的一个较短的时间内。这为老年人从事更多的家务劳动提供了可能。在家庭中,老年人的家务劳动也是一种可贵的社会经济价值。因为老年人家务劳动可以为其他家人的社会劳动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之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例如,老年人照顾孙子女等可以直接减轻成年子女的家务负担。虽然家务劳动不直接产生社会经济价值,不被算作国内生产总值,但是可以看作是一种间接的社会经济价值。如果我们用雇保姆的价格来衡量家务劳动的报酬,老年家务劳动者应得到比较可观的报酬,尤其是老年妇女从事家务劳动的作用是比较突出的。根据1987年对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调查,老年妇女平均每天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在城市是4.7小时,农村是3.8小时,相当于半日左右的工作。老年妇女家务劳动的作用体现在照料配偶和子女两种方式。1992年,“中国老年人供养体系调查数据”表明,在有子女的老年人中,59%的城市老年妇女、67%的农村老年妇女以各种形式照料子女,在农村有一半的80岁以上的老年妇女帮助子女看家(姜向群,2001)。照料配偶同样也是一种不被算作有劳动报酬的家务劳动。由于成年子女正处在事业的上升期,繁忙的工作使他们不可能有太多的时间照料患病的老年父母,所以如果不是重大疾病,不是老年父母同时得病,老年夫妇间的相互照料成为无奈的选择。但人们并不把他们的劳动以雇护工或保姆的价格来衡量。

人的社会价值是在一生中连续创造的,每一个生命阶段是不可分割的。除了老年期直接劳动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即现实的经济价值外,老年人对社会所具有的经济贡献大部分是在年轻时期创造的。老年人所消费的是自己历史上积累的成果,只是需要在代际之间交换,老年人才能获得实物,以满足自己生活的需要。青少年人口必须预先从成年人和老年人那里得到经济帮助,才能实现自己的消费。没有历史价值的积累,就实现不了代际的交替,没有现时的代际经济互助,同样也实现不了代际的交替,代际之间的经济互助、经济赡养是必然的(姜向群,2001)。这种代际间的经济互助贯穿了人的整个生命历程,无论哪种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老年人与子女间的代际经济关系是相互依存的,不存在谁完全依赖谁,谁完全养活谁的问题。因而,“接力”模式反映的是单向的父母对子女的代际经济关系,强调的是父母“育幼”的历史责任,不能斤斤计较子女将来的回报,“反哺”则强调的是年轻人对老年人的单向代际经济支持关系。“接力”模式掩盖了年轻人代际间经济上的反馈,“反哺”模式忽略了老年人晚年对子女的继续支持。任何社会都是“接力”和“反哺”的统一。在社会上、家庭内,两代人谁也离不开谁,必须相互依存。

有学者认为,“养儿防老”是反哺的基础(姚远,2001)。随着年轻一代人数的缩减,“反哺”的基础正在逐渐削弱。从长远的发展趋势看,代际间经济关系会趋于平衡。但在一个人口急剧缩减的社会,老年人口的规模相对增大,年轻人口规模的相对缩小,“反哺”就会经受无源之水的考验。中国在经历了“急刹车”式的人口生育政策之后,老年人口比例急剧增长。中国60岁以上人口由10%上升到20%、65岁以上人口由7%上升到14%预计用26~27年,而法国用了115年,瑞典用了85年(邬沧萍,2004)。年轻人口减少的同时,家庭规模也在变小。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家庭户规模约为4.3~4.7人。70年代起逐步下降,到1985年,户均人口已经降到了3.89人。1985~2000年的15年间,家庭户规模经历了一个迅速下降的过程。根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测算,户均人口已经降到3.029人,核心家庭已经成为主要家庭形式,一代户和两代户之和占总户数的比例高达86.51%(王猛,2004)。传统中国养老所依赖的多子女的大家庭正在被核心家庭所取代。在社会保障没有完善的中国,老年人靠谁来“反哺”?在中国人口众多、代际人数比例发生变化的国情下,一方面应提高年轻一代的人力资本,提高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反哺”能力;另一方面,应提高老年一代健康水平和参与社会(含家庭)的能力。在和谐社会、和谐代际关系中,两代人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是人类在长寿时代的客观必然。

综上所述,“接力”模式和“反哺”模式在一定条件下反映了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代际经济流动。“接力”模式从微观上反映了西方发达国家家庭中老年人与子女间的代际经济关系的主要方面,“反哺”模式则概括了传统农业社会家庭中的老年人与子女间的代际经济关系的侧面,二者强调的都是货币形式的经济流动,忽略了不计报酬的家务劳动,以及老年人留给子女的遗产。如果从宏观角度考察西方发达国家老年人与子女间的代际经济关系,单一的“接力”模式是片面的。老年人除了直接消费自己创造的价值,还间接地消费通过年轻一代所实现的自己当年创造的价值,所以,代际间的经济流动是双向的。同样,在农业社会中,我们通常看到的是子女对老年人的经济支持,如果把家务劳动和遗产考虑进去,代际间的经济流动也是双向的。随着老年人健康水平提高,预期寿命延长,老年人不能自理的时间越来越压缩到较短的时间内,对子女的依赖期越来越短,独立时间越来越长。他们除了自理之外,有可能给予子女更多的支持。因而,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老年人与子女间的代际经济关系不能用单一的“接力”模式或“反哺”模式来概括,相互依存关系更能反映代际经济关系或养老方式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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