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法学教育看“案例教学法”_法律论文

从美国法学教育看“案例教学法”_法律论文

从美国的法律教育谈“判例教学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判例论文,教学法论文,美国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 052 文献标识码:A

美国的法律教育是属于大学本科基础教育后的一种专业教育,也叫职业教育。因此,只有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人才有资格报考法学院。美国法律教育主要分为三个层次,法律博士J.D(Juris Doctor)、 法学硕士LL.M(Master of Law)、法学研究博士S.J.D(Doctor of theScience of Law)。法律博士JD是美国职业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学历,是美国律师人才资源的主体,经过严格的考核筛选后可逐级进入更高层次的学位学习即LL.M和S.J.D。LL.M和S.J.D是法律基础教育层次上并以法学研究为主的教育,旨在培养法学教育科研人才。实际上,JD是绝大多数美国法律学习者的主要目标,只有极少数美国人和部分外国学生继续LL.M和S.J.D的学习。因此, 培养职业律师始终是美国各法学院办学最根本的目的。

律师是美国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群体,全国人口中平均不到四百个人就有一个律师,美国历任的总统中,一半以上都是律师出身。法律职业领域里,除了数量众多的开业律师外,其它重要的法律工作者也几乎都是从律师中产生,如国家司法机构的法官和检察官等都必须要从优秀律师中挑选;法律教师和法律研究人员等也要求持有律师执照;一部分国家立法机构的议员和政府机构的官员也是来源于律师。正是由于美国社会对律师的大量需求所激发,法律教育一直盛世不衰,法学院也长期成为美国最优秀人才角逐和云集的地方。律师职业对美国法律教育有着极强的影响力,其教育中带有明显的行业特点。如美国律师协会(AMA )是全美法律职业者的社团组织,但在规范和指导法律教育方面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比如法律教育的行业许可制度, 即法学院办学须取得AMA许可, 以表示行业管理者对学校办学能力以及学生学历水平的认可,这些学校的毕业生一旦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就具备了从事职业律师的条件。美国绝大多数的法学院都是获得了AMA许可的, 凡未经认可的学校,其办学的能力普遍得不到社会的承认。由于美国的法律是以判例实践为主,再加上行业性管理对教育的指导作用,使美国的法律教育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法学院的课程是按职业律师应具备的基本技能的要求来设置,强调实践的重要性而不注重抽象的理论教学。教学内容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外,更加重视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综合职业能力包括了三大能力即法律知识能力,职业思维能力和驾驭法律信息资源能力。基于这三种能力的培养,美国法学院普遍采用“判例教学法”。该方法一般在课堂上没有像序、概论、定义等这类理论性的教学,而是通过实际的判例分析讨论来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整个的教学都是建立在以提高综合职业能力的目标上。在该教学法中,教师首先应根据教学内容收集整理一些相关的判例,并作为教学资料发给学生,选编出来的判例通常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它们是曾经确立过或影响过某一重要法律理论和原则的判例。这些事实推理性强,文字精练的判例一般要求学生在课前仔细阅读,认真分析并作出判断。除了这些判例资料,教师鼓励学生主动去查找更多的一些相关判例,尽可能地全面阅读和比较分析,准确理解该判例法原则的法律精神。因此,教师还要在课前提供广泛的参考文献目录,如法规、判例、法学文献目录以及有关的电子资源目录包括法律计算机数据库,法律光盘和法律网络资源站点等。课堂上,教师组织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判例,去发现和理解判例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整个教学活动中,教师始终扮演的是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角色,而不是纯粹“教师”的角色。因为“判例教学法”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在法律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项法律理念或法律原则,更重要的是要让受训者去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这种职业的体验更多地需要来自于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和主动发现的精神,而不是依靠“填鸭式”的灌输。笔者在对美国耶鲁法学院实际课堂的观察中发现,美国的教师总能够在教学中为学生创造出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他们一般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巧妙提问,引导学生展开讨论,他们如同会议的主持人那样能够有效地控制好讨论的主题和节奏,有机地组织和串联每个发言者的意见,最后才进行点评和终结,对整个讨论的组织能够充分体现出教师的学术水平。当然,课后教师还要安排大量的时间,预约个别辅导,学生可以通过这种机会获得更多的来自教师自身经验的一些知识。实际上,“判例教学法”就是给受训人员提供一种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模拟实战机会,判例学习的最后结果往往是要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一个或一套方案,学生为了得到这样的答案,他们会像职业律师或是法官那样认真分析案由、找到法律上的争议点,从海量的法规判例资料中搜索出相关的法规判例,在认真分析比较其效力的范围和权威的大小后,确定适用的法律,最后对判例作出终结性的判断,并概括提炼出自己的基本意见。课堂讨论中,学生如同律师在法庭上那样,陈述自己的观点。通过教师的循循善导和集体讨论的相互碰撞,个人的见解逐步形成了统一意见,除了达成对基本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的共识外,还产生出了新的法律思维和视野,使受训者在获得知识的同时,得到了充分职业化的思维操练和技能的训练。

“判例教学法”在美国经久不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受美国实用法律主义思想的影响,如美国人在对适用判例法优越性的评价中,其中的一条便是:“遵循判例法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在工作紧迫的情况更是如此……”[1], 这种实用思想体现在法律教学上就是“利用最少的时间,掌握最多最实用的东西”。三年时间很有限,不可能教给学生所有的法律知识,因此,抽象的法学理论教学始终被认为是浪费时间又不切合实际的一种方法,既不利于学生知识能力的开发,也无助于法律实际能力的提高,即便是采用最直接、最省时的“判例教学法”,也不试图要求学生掌握在他们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可能会用到的所有的法律,主要强调那些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因为法律总是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任何权威的原始法律资源都可能随时代的发展而失去权威,但长期法律演变中逐渐发展成熟的那些基本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且能持久地适用,以其相对稳定的权威性来规范和影响社会的法律秩序和法律的创新,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往往能够帮助律师从容地应付处理在今后的可能遇见的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

美国的法律渊源复杂,数量繁多,其原始资料来源于联邦和50个州的司法机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内容广泛、卷帙浩繁是世界上任何国家所不可比的,据多年前的统计,美国仅纽约一个州的制定法条文的数量就超过了欧洲大陆任何一个国家。美国立法机关(联邦和州)每年新的制定法大约15,000个,而每年新公布的判例约为55,000个[2], 加上原来可继续适用的制定法和判例法,超过百万之多。如此庞大的原始法律资源体系无疑奠定了美国法制社会的基础,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的法律活动提供了丰富的依据,但几乎泛滥的数量,使法律更加复杂,适用的难度日益加大,即使是最优秀的职业律师对法律规定的了解也是有限的。因此实际的职业能力在美国的法律实践中显得格外重要,知识能力只是律师职业能力的一个方面,同时还必须具备职业的思维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这种两种能力可以笼统地理解为“获取法律”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在知识与实践的相互作用中获得。一般来讲,法律知识是经验的总结,而“获取法律”的能力则表现为认识法律经验的手段和方法,实际上后者是人的一种潜在认知能力(TACIT-KNOWLEDGE),这种能力的特点表现为人对社会实践活动所具有的预测性,应变性和创新性。随社会的高速发展,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形式甚至它的操作方式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职业律师需要不断的知识更新,提高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法律社会的需要。美国的判例教学法最大的优越性也在于:通过重点性的判例教学,把律师职业中必须具备的知识能力、思维能力和获取信息能力有机的融合在整个的教学过程中,加强了能力的训练,通过学生对判例法知识的深化处理,如实际操作,独立思考,共同交流等,最大限度地使知识本身转化为一种认识法律的能力,这种能力赋予了知识的无限创造性,能够使知识本身不断地增殖,以保持律师职业生涯对知识创新连续性的需要。

“判例教学法”始终强调实践能力也是因为法律的实际需要。长期以来,以复杂的判例法为基础的美国法律实践活动,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实用操作技巧和方法,这些技能既有科学性又有经验性,既复杂又简单,但必须通过实践去掌握。律师的三大职业能力中的“信息获取能力”,强调的就是实际法律检索技能。法律检索是律师的核心工作之一,美国律师协会(ABA )把它明确规定在律师的工作规范和职业道德中。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工作都是要先从法律检索入手,迅速准确查找到解决有关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律师职业的基本技能,这种基本技能关系到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严肃性以及被代理人利益等,因此也作为律师的职业道德标准, 要求律师在检索中做到恪守职责, 重视如“SHEPARD”引文法等较为精确的检索方法来保证法律检索的准确。 如“Smith V Lewis”一案中,被告律师由于检索时的疏忽, 适用了不在最佳有效状态下的法律,而使原告获得到了10万美元赔偿。在美国,律师能否胜诉的关键往往取决于是否能从相关的法律中找到最有利被代理人的有效法律,其该法律的有效性表现出它的最佳适用性和权威性。美国的法律渊源关系从理论上讲,立法优于判例法,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可以否定立法,司法解释权可以限定和改变立法效力,而立法机关可以通过修改或制定新的立法推翻法院的解释……,总之,立法和判例法总是相互制约、相互补充来达到法律统一。这里我们不难看出,美国法律复杂性不仅仅是数目众多和渊源多重,更多地则表现为法律分权原则下法律渊源纵横交错的复杂关系。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下列的情况,如制定法和判例法不在一致的效力状态之下;法律虽未被取消,但其对司法的影响力已经逐渐的丧失,因为法官在处理被他们认为不合理的法规判例时除了违宪法法律采用直接推翻外,通常是搁置不用;还有就是法官对判决意见表决不统一,如全票通过、多数通过或是少数赞成等,类似这些情况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法律的实际效力和权威,而美国的法律总是处在这样的不断变迁和发展的状态下。如何分析判断法律的实际效力和权威的大小,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其中就需要涉及到许多的实用性技能来处理这一复杂的过程。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美国长期形成的门类齐全、内容完备的法律工具文献体系在促进实用技能的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如“SHEPARD引文集”、“WEST 钥匙号摘要”等就是这类工具书的优秀代表,如“SHEPARD 引文集”通过科学的记录标准和方法来报道法规、判例以及辅助性权威文献引用状况的历史记录,记录中提供的各种依据为分析评价法律判例等的效力和权威性提供了客观、量化的参数,在法律实践中价值极高。但这种工具编制的技术比较复杂,利用该工具书来检索法律被称为“SHEPARD检索技能”, 是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检索技能之一。除了这些传统的检索技能以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WESTLAW和LEXIS&NAXIS为首的大型商业法律数据库资源的极大丰富和检索功能日益强大,以及基于INTERNET网上的免费使用的法律数据库的不断发展,计算机法律检索技术已经成为律师不可缺少的基本技能。

法律实用技能可让律师终生受益,为此法学院在整个的教学活动中不管是从课程的设置、采用的教学方法还是提供的学习环境,都全面地围绕着这个的主题从各方面如“判例教学法”,法律图书馆、计算机检索等来保证法律实用技术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具体体现在以下的四个方面:第一,法律专业课学习中,“判例教学法”就包括了实用技能的学习内容,有的课程还安排专门的技能课学习时间,如“法律援助”课程规定学生每个星期必须在当地的法律援助事务所实习8—12个小时; 有的实践性强的课程如“法律审判”、“法律辩护”等,直接聘请有经验的法官和律师担任主讲教师。其二,开设法律实用技能的课程,如“法律检索”、“法律写作”、“国际法检索方法”、“历史法律文献检索”等。其三,利用法律图书馆,设立在美国法学院内的图书馆都是符合专业图书馆标准的法律图书馆,法律图书馆的收藏内容包括法律原始文献、检索工具及法律的二次文献,图书馆从资源建设到组织整理以及服务的内容和手段都能满足法律专业的需要。法律图书馆是法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一般法学院的图书馆软件和硬件设施都比较好,如耶鲁法学院图书馆实行每周全日,每日24小时的开放制度,完整有序的资源体系、技术先进的信息设备和高效优质的服务,使法律图书馆成为法律实习活动的中心,图书馆中的一批训练有素的法律咨询人员在帮助和引导学生获取法律信息能力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四,商业性法律信息公司为法学院学生提供的免费培训,美国的WESTLAW和NAXIS长期在法学院免费提供法律全文数据库检索服务的检索技术的培训,旨在帮助学生掌握该公司法律信息系统的检索技术。作为计算机法律检索的代表,这两个公司的法律检索技术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法律的检索中,早已成为了律师法律实践中不可缺少的工具。以上的四个环节,足以表明美国的法律教育对实践的重视。

以上是笔者在美国耶鲁法学院短暂一年的学习访问中,对美国法律教育和判例教学法的一些感受和有限的认识。当然,我们知道任何的一种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都应该是和该国的社会制度、经济、文化相适应。美国的法律教育是其法律制度的体现,教育方法也只符合美国的法律特点,它并不一定是法律教育的典范。这里笔者只是通过自己的亲身体会来客观评价美国法律教育的有关问题,同时也希望能为我们的法律教育提供一些可借鉴的经验。

收稿日期:200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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