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与高考制度改革_高考论文

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与高考制度改革_高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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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正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过渡,1999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已明确提出,到2010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将接近适龄青年的15%。高校扩招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高等教育机会均等问题亦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高考是我国高等学校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是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入口”。新世纪之初的高考制度应如何改革,从而使高等教育机会均等逐渐实现,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良性发展,在科教兴国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追求公平是人们古已有之的理念。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吕氏春秋·贵公》中言,“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墨子·尚同篇》中说,“夫明乎天下之所以乱者,生于无正长”。在西方,古希腊的思想家们把公平规定为和谐与秩序,柏拉图理念论的核心即是公平,认为公平就是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首要条件。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理论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与体现。教育公平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概念,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教育公平的观念源远流长,孔子在两千多年前就已提出“有教无类”的朴素思想,古希腊雅典的公民教育也隐含了民主教育的思想。近代社会曙光初现之际,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就致力于把新兴的市民阶级要求的“平等”推广到教育方面来,寻求教育的公平。到18世纪末期,教育公平的思想已在一些西方国家转化为立法措施,在法律上确定了人人都拥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马克思在1886年提出“教育是‘人类发展的正常条件’和每一个公民的‘真正利益’”的教育平等性含义。(注:马克思恩格斯论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127.)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更是首次把“受教育权”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规定:不论社会阶层、经济条件、父母的居住地,一切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公平被理想地体现为法律上的教育权利平等。

然而,法律上的教育权利平等的理想并未在现实中实现。经过西方社会科学家的大规模实证调查,发现教育平等还广泛受教育机会的各种社会及其他不平等因素制约,如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发展、社会阶层、人口发展等。由此,教育公平由教育权利平等进一步延伸为教育机会均等。1960年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详尽阐述了教育机会均等的概念,它包括“消除歧视”和“消除不均等”两大部分,“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社会出身、经济条件、家庭背景之上的任何差别,排斥、限制或给予某些人以优先权,其目的在于取消或减弱教养中的均等对待”;“不均等”是指“在某些地区之间和团体之间存在的、不是故意造成也不是因偏见形成的差别对待”。(注:钱志亮.关于教育公平问题的探索[J].中国教育学刊,2000,(1):61-62.)可见,教育机会均等并未假定所有个体在各方面基本上是平等的,因而它要求每个个体应该根据其天赋取得各种机会。

教育机会均等作为教育民主化的重要内容,是世界各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标。由于事实上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个体才能、禀赋的差异和不平等,教育机会均等具有鲜明的价值取向,主要是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教育状况。机会均等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教育机会均等作为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整个社会的公平是有紧密联系的。教育机会均等是社会公平与教育基本理念对教育活动的一种基本要求。教育活动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通过教育的体制、结构、评价以及教育过程中的分流等因素所具有的选拔作用,将各种不同类型的人才输送到社会的不同位置上去。在存在各种不平等的社会中,教育能增强人的社会能力,提供相对公平的竞争和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机会,帮助弱势者改善其生存状态,缩小社会性的不公平。

教育机会均等的含义和要求在不同层次的教育中是不同的。义务教育的机会均等是个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政府不仅要为其实现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而且必须从内在的方面保证它的实现,即通过对学校、教师、教学内容、招生等具体教育环节和过程的法律规定,保证教育机会均等的落实。非义务教育的机会均等作为人们一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并不完全是一种国家或政府分配的平等和公正,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与市场交换有所不同的争取性的平等与公正。这些非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的获得,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个人的努力以及通过这些努力而达到的某种水平或具备的某些能力,而不完全是依靠国家和政府所给予的。当然,这种争取性的平等与公正的保障也是国家的责任。

作为教育顶层的高等教育,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原因,教育资源有限,并不能使每一个适龄青年都能接受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机会均等指所有社会个体争取接受高等教育的外部条件是同等的,不能因为个人的某些外在条件的原因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的首次世界高等教育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与行动》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优先行动框架》提出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能否被高等院校寻取应根据那些想接受高等教育的人的成绩、能力、努力程度、锲而不舍和献身的精神,而且一个人一生中的任何时候均可被录取,其以前所获得的实际能力应得到应有的承认。因此,任何人不得因其种族、性别、语言、宗教、经济、文化或社会差别或身体残疾而被拒绝接受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应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使更多人接受高等教育。(注:杨东平.教育公平的理论和在我国的实践[J].东方文化,2000,(6):86-94.)

影响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因素是多种多样和复杂的。从教育活动的内部因素看,有高等教育的资源分配、各个地区配置和向社会各群体提供的高等教育机构的差异、高等教育的选拔方式等;外部因素则有个体能力多样性的遗传继承、不同个体对于教育价值理解的差异、政府和社会为个人提供的获得教育的政治权力等。然而,由于现实还不能保证每个人都能接受高等教育,因此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来实现高等教育机会均等。高等教育的入学制度便是完成这一神圣使命的手段。因此,这一具有选拔性质的制度对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影响至关重要,也是最直接和最明显的。所以,这种制度必须相对每一个想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来说都是机会均等的,符合公平竞争原则,能将最合适的个体选拔输送到高等教育层次。

综观世界各国,由于社会、经济和教育的发展程度不同,其高等教育的入学制度也不尽相同,但可从选拔的程序角度归结为四种类型。一是证书制,即以一定的中学毕业证书考试代替高校入学考试,其高中阶段实行的是双轨制,一部分学术性强的中学的主要任务是为高校培养新生,实行一定的淘汰率,获得毕业证书就可入大学;二是高考制,就是通过高校招生考试进行择优录取;三是综合选拔制,指从高校入学考试成绩、面试、中学的学习成绩和推荐信等方式进行综合选拔;四是开放式入学制度,无需参加考试,凡具有进入大学学习能力者均可入学。(注:任兴祥,孙毓英.综合考察高等教育公平问题[J].江苏高教,2000,(1):64-66.)

我国采取的大学入学制度是高考制。从1952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全国普通高校统一命题和考试,采取统一的考试科目、时间和录取方法。几十年来高考制度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高考制度通过改革得到不断充实和完善,目前还处在继续改革探索的动态过程之中。

高考为我国高校科学有效地选拔人才,引导中学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权力、出身和人际关系等因素对教育公平的干扰,体现了客观性和公正性,保证了个人凭才能平等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然而,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表面公平中,不能忽略其隐含着的深层次的实质性不公平,其结果直接影响到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

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是三者的有机统一,其中任何一个环节被扭曲就意味着不公平的出现。我国地域辽阔,地理位置、人文环境的不同造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发展差异极大,从而导致了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及政府和个人对教育投入能力的差异,这在基础教育领域表现的更为明显。从1997年我国城乡普通中学的状况看,约占70%的农村人口中,高中阶段在校生仅占14.55%,1998年全国高中在校生平均辍学率为3.23%,农村则达4.2%,有的地区甚至高达10%。(注:戚业国,杨晓江.大学入学制度与高等教育的公平与效率[J].高等教育研究,1998,(4):36-37.)许多辍学的学生连参加高考的机会都没有,如何分享高等教育机会?城乡之间的中小学师资质量、教学条件等不可同日而语,最明显的例子如英语加考听力,部分经济落后地区根本无此方面的教学设备和师资,如何备考?不在同一起跑线,且在过程中受到的待遇也不一样,却必须接受同一竞争规则——高考,必然会影响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注:杨东平.影响接受高等教育机会不均的制度性因素[J].中国高等教育,2001,(6):28-29.)

个人分担高等教育成本,是国家为解决高等教育经费匮乏的一个重要措施。从1995年起,高等院校普遍实行缴费上学,学生每年需缴纳几千元的学费,热门专业如计算机、法律等相对还高些,且有逐年增长趋势。虽然各高校也设立了贷学金、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但其受益面窄,手续繁琐,杯水车薪,难以真正解决学生的经济困难。这使得不少家庭条件不好的学生虽然通过了高考,个人能力上已达到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但因经济原因只能放弃接受高等教育机会,这类考生每年都不少。

这些看起来都是高考制度衍生的外部因素,与其本身联系不紧。但从高考制度本身来说,它真的就很公平吗?先说试题考查的内容。现行高考偏重智力因素的考核,忽略非智力因素。个人能力的评价被简化为卷面分数,德、体等其他方面有缺陷只要分数高就可“一美遮百丑”,而有些品德好、创新能力极强的专才却因某科的缺陷而无缘进高校大门。再说录取分数。我国的高等学校大多集中在东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很少,从而造成“城市优势”。同一种考试,各地方的录取率和分数线却相差甚大。科目设置也有待商榷,高考科目从7科到3+2,部分地区实行3+1、3+X等,究竟哪一种才能真正考查学生的能力,也须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尽管如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制度,当前我国难以找出比高考更科学合理的大学入学制度。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只达到11%,按马丁·特罗(Martin Trow)教授的大众化理论,还属于精英教育阶段。高等教育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并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只能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进行公平竞争。因此,高考制度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实行下去。但是,对其日益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不能坐视不理,必须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经过系统的分析和论证,进行深入的改革,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实现。

1.促进教育资源的相对均衡。对于历史形成的发展差距,应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调整来加以平衡,直接有效地缩小差距,保证竞争起点和过程的相对公平。基础教育的发展水平直接制约着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有限性。政府应通过多渠道为贫困地区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扶持。经费资助、动员优秀教师到边远地区任教等,都需要政府的支持。广东省政府从2001年起便率先每年拨出3亿元专款资助人均年收入1500元以下的农村困难家庭学生完成义务教育,(注:70万孩子都有书读[N].广州日报,2001-8-17.)这无疑是在全国实施希望工程基础上的又一创举。对于现实存在的高等学校空间布局的不均衡,新办大学应优先考虑设在教育不发达地区,并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鼓励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建立一些与人口分布相关和应用性强的短期大学和专科学校,如医学、师范、农林、地质类院校,逐步建立起合理的高校布局。

2.深化高考试题内容的改革。教育部提出高考改革要以有助于高等院校选拔高质量高素质人才,有助于中学的素质教育,有助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为指导思想。三个有助于相辅相成,是高考面对的三个侧面,为高考改革指明了方向。在中学推行素质教育,克服“应试教育”的倾向,是高考改革的目标。但不管承认与否,高考指挥棒总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时刻影响着中学的教学,考什么教什么,已是公开的秘密。因此,试题内容的改革十分关键。突出能力和素质的考查应成为试题的重点,在题目设计上由注重知识点向以能力立意转变,取材要联系当前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在试卷类型与结构上以单学科知识与能力测试为主导,增加综合能力测试类型,由考核传统的封闭学科知识向跨学科的综合能力迈进,强调考查学生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创新能力、人文精神、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考查也应渗透其中。2001年高考作文就被广泛认为是一次很好的“诚信”教育,使人真正动脑思考,只有那些平日受过很好的思想品德教育的学生才能写出深度,拿到高分。

3.探索高考模式的改进。高考模式的改进是当前高考改革的焦点,从广东的试行"3+X"到浙江等地增设的“春季高考”,其目的都是希望能逐渐打破大一统的考试制度。一年两次高考表面上多给了考生一次机会,但其实质并没有利于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因为高等教育机会是一定的,并没有因为多一次高考而增加,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教学秩序的混乱,浪费教育经费,实施操作上也有很大困难。倒是"3+X"模式经1998年广东省试行以来,实践证明其扩大了学校和学生科目选择权,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符合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2001年已有河南、天津、山西、吉林等18个省市开始实行了。当然"3+X"也有待改进的地方,如X科的变动性给考试组织和高校招生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同时也加重了学生的负担,不利于素质教育的推行等,故仍有待探索改进。笔者认为,不妨在综合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参照美国的大学入学制度,针对学生能力的不同,对目前的高考制度进行一些改进:仍然实行由国家组织全国统一的高考,考试科目为“3+X+综合科”,其中的语文、数学、外语和综合知识科为必考科,由国家统一出题,因为这四科是对个人综合基础能力掌握的考查,学生凭这四科成绩可申请入读一般大学;X科则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政治甚至计算机等学科,由地方自行命题,学生可自行选考若干科,凭其成绩可申请入读重点大学。这样既减轻了学生的负担,促进个性发展,有利于因材施教,也体现了不同层次高校对考生的不同要求,还有利于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竞争。因为教育机会均等前提就是承认个人能力的差异,其目的也在于通过公平竞争使个人的才智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

4.完善高考配套措施。对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高考制度本身不可能成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仅通过其本身的改革是不够的。我国人多地广,各地方由于众多原因而造成的教育水平差异在短期内是难以改变的,贫困地区经济水平的提高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对这些现实情况必须正视。因此,根据现实情况,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必不可少。高校招生录取应在考虑各地教育水平事实存在的差异基础上,根据各地的考生人数确定大致相同的录取比例,改变目前各省之间的高等教育机会的极大差异。2001年教育部对参加高考的考生条件的放宽则引来人们极大欢呼,年龄婚否不限、中职限制的取消,(注:高考报考条件放宽[N].中国教育报,2001-4-3.)被视为对过去很多因社会原因而失去高等教育机会群体的一种补偿,是实施高等教育机会均等配套政策的体现。贫穷群体“考得上而上不起”大学的窘状亦不能轻视,政府、银行、企业和高校应通力合作,尽快建立完善的贷学金、奖学金及勤工俭学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非能力因素造成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均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资源短缺的情况也会随之有所改善,大专院校数量逐渐增多,一般院校的教学质量正在提高,让求学青年有了更多的选择就读机会,教育公平性方面的尖税矛盾会相对缓和。再者,我国的高考制度正在改革,它将朝着更加完善的方面转变。我们相信这诸多因素的改变,会使我国高等教育的机会更加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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