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对中国人基本人格结构的影响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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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77(2003)02-0016-06

一、引言

文化是人类创造的复杂丰富的智慧产物,文学、艺术、教育、科学、制度尽在其中[1]。文化有实在存在和观念存在两种形式。前者基本以物理形态存在,最大的特点是存在于个体之外,是可感知的,包括各种语言、文字、艺术(音乐、美术)、建筑、服饰、科学技术、生产工具、社会制度等;后者基本以观念形态存在,其最大特点是存在于活的个体头脑中,以心理形态存在,只能由当事人体会而不能为他人感知,表现为人的行为习惯、思考方式、思想观念、言语能力、风俗习惯、教养方式等。后一种存在形态反映的是前一种文化形态对人的影响,也正是因为有了持有文化的个人,文化才能传承,才能使人由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状态。

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形成了与动物的根本差别:理性的思维能力和复杂的高级情感。根据心理学研究,这些特质都是人类文化影响的结果,离开人类的文化环境,一个天赋极好的婴儿也不可能成长为一个具有正常思维和情感的人。前面提到的两种文化存在形式,都对个体产生着影响,物理性文化形式通过拷贝世界对个体发生影响,精神性文化通过人际相互作用影响个体。

文化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性的物质和精神形式,文化对个体的影响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个体在接受文化的塑造时也在反作用于文化,文化与个体的影响是相互的而且非常复杂。我们认为,只有抓住文化的基本方面——核心理念——对个体人格形成的影响,才可能较好地讨论文化与人格的关系。

二、“仁”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

尽管不同文化在表现上纷繁复杂、变幻不定,但它们各自都有某些基本的核心理念,这些核心理念是此文化区别于彼文化最根本的依据,它能够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较为稳定地保持不变[2]。几千年来,中国儒家文化的核心理念“仁”就是很稳定的[3]。文化对人造成的最根本的影响就在于其核心理念的影响。本文就集中于探讨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仁”对中国人人格形成的影响,以及其影响机制和后果。

根据文化学及人类学的研究,人们普遍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是“身—心分离的二元结构”的设计,中国人用“身”与“心”来设计人的结构,表面上和西方文化中灵魂—肉体的结构相似,但实际内容是很不一样的。中国人对于“身”,首先强调的是它与父母、祖先之间的血缘联系。被父母“生”出来的“身”和被上帝“造(make)”出来的“肉体(body)”是不同的[4]。

由于被生出来,个体就与他的父母、血缘亲属乃至天地万物有着割不断的联系(天人合一)。因为身体发肤是受之父母的,它并不仅属于自己,它还属于父母、祖先、宗族乃至国家。而西方以基督精神和古希腊文明为基础的文化则强调每一个具体的人都是上帝的孩子,都是存在于世间的神物,因而也有相同的地位,“人人生而平等”就是这种理想的反映。所以,当“上帝死了”之后,每个现代西方人在理论上都获得了独立,他只属于他自己以及他所信仰的上帝[2]。

中国人的“心”虽也有理智的功能,但其主体功能却是“情”,这种“情”不仅是喜、怒、哀、乐、惧这样的自然情感,更是指自己对他们(别人)的感情,这种感情被中国文化视为人的本质特征,这一本质特征包括“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心,即“仁、义、礼、智”。其中,“仁”为核心与基础,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核心观念是“仁”,它强调一个人只有在与另一个人的关系中才能定义自己,即,只有通过“二人”才能定义“一人”,仁也就是“二人”的意思,故“仁者,人也”。在传统中国社会,这类“二人”的对应关系包括君臣、父子、夫妇、师生、兄弟、朋友等。到了现代,由于国家取代了天下,二人关系扩展到了社群与集体,但这种关系本质没有改变,只是变成了更大规模的人际关系[1、2]。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是否“仁”不在于他自身有怎样的素质,而必须要体现在他人身上,必须实现于与他人的关系中,即实现于所谓的人伦中。“仁者爱人”,“仁”不可能局限于“一人”之中,也无法在一人身上得到体现。就像光一样,只有当它照射在另一个对立物上时,它才能显示自己的存在。所以,一个人离开了以“仁”为核心的人伦,那么这个人也就没有了“心”,就没有了精神世界,变得“禽兽不如”甚至“行尸走肉”。

因为精神世界的“心”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实体而必须与他人共享,这样,中国传统文化便缺乏独立人格观念。单独的个人只能是一个“己”或“身”,只能“独善其身”,而不能是一个“人”。“人”只能是一种投射角色,只能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得到定义,彻底地说,一个中国人只能是“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君之臣、父之子、夫之妇、师之生等(如图1所示)。除了这些社会角色外,无所谓“自我”。如此一来,由于“人”是关系而非个体,所以他并不因为出生来到世上就自然是一个“人”,自然地取得一个“人”的资格。必须要到能够履行自己在人伦中的义务时,他才真正“成人”,当他在正确履行这些人伦义务时,叫作“会做人”,否则不能算作一个人,会被骂成“不是人”。

图1 中西方文化对个人定义的图示比较

这种共体性的“人”的观念在宋明理学中得到了极致性的发挥,如“仁者浑然与物同体”、“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莫非己也”。这种思想将天下人视为不可分割的血缘亲族,视天下万物为一体,明确提出普天下之人,不仅在精神上而且在肉体上都是不可分的整体,所以“四海之内皆兄弟”。

基于这种群体主义的“人”的共体性观念,中国传统伦理观将伦理过程完全视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节,将伦理准则完全视为调节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这一点不像西方伦理那样重视各种人际关系之外的个人素质问题。“仁”作为中国文化追求的至善至高境界,是一种为维护大一统群体(国家)的和谐的人际社会关系(所谓安定团结)的原则,针对的是现世的人际调节。因此,中国传统的伦理观显示出了强烈的群体主义和实用主义性质。

有关实证研究也证明,古代中国人人格结构中的“仁”与现代中国人人格结构中的所有因素都有显著相关。从人格结构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文献分析来看,古今中国人人格结构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之所以如此稳定正是因为以“仁”为核心的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和严密的社会教化。以“仁”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对中国人的熏染是根深蒂固的,已烙印在每个中国人心灵深处[3]。

西方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则强调人的个体性和独特性。在西方“神”本位的文化中,“人”与“神”的关系是由个体自己决定的——他可以选择接近上帝而得救,也可以选择背弃上帝而令自己不得救。于是,就产生了“良知自由”的观念。每一个“人”都被认为是一个“良知主体”——他有权选择自己的“得救”方式,如果他不想“得救”,别人也干预不了。因此,每一个“个人”又同时是一个“权利主体”。这种宗教观念在中世纪之前,是束缚个人的,因为它使“个人”成为“神”与“来世”的“苍白的囚徒”,以压迫个人并彼此压迫。但当“上帝”终于死了之后,“人”就获得了解放。由于每个人都是一个“良知主体”,所以人的个体性得到了更好的发展[2]。

从比较中可以看到中国传统文化是调整现实人际关系的文化,不要求个体思考形而上的东西,甚至不需要思考现实之外的事情,也没有提供实践机会。中国古代知识分子要么脱离现实潜心考究古学,要么学习经世致用之学。所以中国人缺少反思和内省的传统,而这是发展个体自我意识的关键,所以传统文化压制着个体自我意识的发展,造成个体独立性较差:其一,个体自我意识得不到充分发展,特别是独立精神和自我意识很差;其二,造成整个文化的功利主义或实用主义取向,所谓“重实际而黜玄想”。

在真正中国文化影响下长大的个体如果要想以“适应良好的方式”实现身心两方面的需要,就必须依赖人际关系网通过交人情而先达到交“心”,然后才有可能满足“身”的要求。这种将人际关系作为主要精神内容和生存手段的文化影响下的个体经常会出现两极性的反应:由于人际关系成为可以利用而且必须利用的资源,那么同一个人可能有时“仗义执言”,“两肋插刀”;有时“明哲保身”,“损人利己”,至于何时出现及怎样出现,那就要看用什么手段可达到交“心”进而满足“身”的需求了。

三、文化对个体人格形成的影响

文化和心理学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吸引了大批学者深入探讨文化与心理学的相互关系,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是探讨文化对个体人格形成的种种影响。在这方面,R.Linton、C.DuBois、A.Karchiner及J.West等均是十分重要的研究者[5]。

R.Linton、C.DuBois,A.Karchiner及J.West共同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格结构”(basic personality structure)理论,这个理论认为一个社会所有的成员由于共同的早期养育和训练而具有共同的人格结构,按照这个观点,一个民族的基本人格结构是由该社会的“初级制度”(primary institutions)决定的,比如生产方式、家庭婚姻、儿童养育等,在形成基本人格结构之后,它又反过来投射成为“次级制度”(secondary institutions),如宗教信仰、神话传说等。基本人格结构比起文化模式要明确得多,但仍是一个抽象而理想化的概念。

R.Linton进一步发展出了“角色人格结构”(status personality structure)概念,以补充基本人格结构之不足。角色人格结构认为虽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基本人格特性,但任何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中具体的个人的地位和角色是不同的,因而他们的人格构成也有差异。角色人格结构概念的提出为民族或社会或人格差异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C.DuBois在研究中使用了传统的人类学调查,还首次使用了心理投射测验。在研究所得资料后,她提出了“众趋人格结构”(modal personality structure)概念,她认为,在实际行为中,社会成员与所谓基本人格结构的吻合程度只能以统计学的众数(mode)表示。即,一个民族的特殊性格实质上只是一种众趋的形态。这个概念为大多数研究文化与人格的学者所采用,并逐渐发展成民族性或国民性(national character)概念。

基本人格结构意思是同一文化下所有个体具有相同的一致的人格结构,它强调同一文化下个体行为的同质性。众趋人格结构从统计学角度出发,以同一文化下所有个体行为当中最多者为代表,但肯定具体个体之间存在着差异。角色人格结构更多地反映了文化对具体个体影响的差异,由于每个个体在社会上所处角色不同,接受文化影响的侧重面不同,所以人格结构是有差异的。

我们认为,基本人格结构与角色人格结构和众趋人格结构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在于:基本人格结构是一个关于抽象人格的概念,它存在于意识的深层,不能直接感知;而角色人格结构和众趋人格结构则是行为的外显测量,是一种统计学意义上的概念,它可以明确地用行为表现来加以定义。很显然,由于影响心理活动的因素众多,即便是有相同基本人格的个体在行为表现上也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基本人格结构概念是从抽象的深层的意义上来界定个体的人格,对个体的行为产生着内在的影响,它是个体差异的根源。而角色人格结构和众趋人格结构则是在外显的可测量的意义上界定个体的人格,是个体差异的表现。

R.Linton等认为基本人格结构是由特定文化的初级制度决定的,而我们认为基本人格结构是由特定的文化的核心理念决定的。文化的核心理念不止是表现在初级制度当中,还表现在次级制度当中,比如宗教、神话传说等等。所以基本人格结构不能认为是由初级制度决定的,而是该文化的核心理念决定的。进一步,我们甚至认为人格结构也不能如弗洛伊德所认为的那样是垂直分布的,而应该是一个同心圆,从内向外,逐渐地表面化、特定化,而内在的中心的区域应该是核心的深层的人格成份。

无论是基本人格结构或者是众趋人格结构又或者是角色人格结构,都表明一个基本事实:人格形成受到文化类型及其差异的巨大影响。但是,文化对人格形成如何发生影响?文化影响人格形成的机制和方式是什么?这样的问题是现有的文化心理学所没有探讨的,而这对于文化建设以及理解一个人,一个群体乃至一个民族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同时对于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也很有价值。

四、文化核心理念与个体人格社会化

在探讨社会化过程时,不同学科研究者强调的重点不同:人类学家着重于文化的传递,心理学家着重于冲动的控制;社会学家着重于角色的学习。但他们都承认早期社会化经验对于个体日后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生活参与程度有决定性意义。

心理学家往往倾向于用社会化来表示文化对人格的塑造过程。社会化的过程也是人格结构形成的过程:从出生时的无意识状态逐渐形成意识,从单一本能结构发展出自我和超我两种新结构。人格的形成与大脑生理成熟有关系,比如,大脑皮层功能的发展与意识的出现有密切关系,但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外部人文环境的影响,比如教养。

文化的影响当然是多方面的。有多种不同的材料和形式,比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制度等等。这些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东西又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时空对个体发生影响,所以这种影响非常复杂而且难以确定。我们认为,文化对人的影响,从结果来看就是形成他的知识结构和人格结构,促成了智能的发展和人格成熟。这当中,智能或者能力是文化影响的副产品,而知识结构和人格结构与文化是直接对应的。当然,文化是通过社会化过程来影响个体的,不过,我们认为应该特别关注文化的核心理念对个体基本人格结构的形成和发展的影响。

个体基本人格结构的形成过程也是一个社会化过程,它同样符合社会化过程的一般原则,具有社会化过程的一般机制。压抑、内省、自居作用、模仿、强化、主动学习、观察学习、内化、顺应、同化、平衡等等都是基本人格形成的原则和机制[7]。比如,利用惩罚与奖励,利用对双亲的自居作用,利用欲望的升华,个体接受到文化的熏染并将这些文化要求内化,形成抽象的人格,从而能够自我管理,自我行动,最终按照社会(主流)文化的期望,成为一个文明的社会人。

理解基本人格结构与文化核心理念的关系是理解基本人格结构的关键性问题。特定文化的核心理念在该文化的各种形式中都或多或少地得到了体现,也在各种对个体发生影响的方式中存在着,文化的核心理念对个体发生着潜移默化无所不在的影响。如果说文化核心理念造成了个体的基本人格结构,那么影响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机制是什么?影响的后果是什么?如何解释变异的情况?

我们认为文化核心理念对基本人格结构形成的影响方式是同构投射。同构投射的意思是一个实体的结构以相同的形式映照到另一个实体上,比如细胞的复制,由于DNA信使的作用,使得同一个体的所有细胞都有相同的染色体结构,携带着特定的遗传信息。用此概念来表示文化对人格的影响,主要目的是要强调文化对人格形成的影响是以结构化方式进行的,即个体形成的人格结构与文化的结构是对应的,可以从文化对人的设计中发现该文化下(正常)个体的人格的结构,虽然不能一一对应,但在结构上是基本一致的。对于基本人格的形成,考虑到文化核心理念是特定文化中相当稳定且广泛的结构和成份,所以特定文化下个体间的基本人格结构应该是相同的。因此,文化的传递不会是代际复制,但基本人格结构却是相同的。基本人格结构应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结构。由于文化结构性地影响着基本人格结构的建立,所以基本人格结构应该包含一种结构,它类似于弗洛伊德提出的无意识冲动进入意识的检查者。这是一种深层的结构,它本身不是观念或者规则的,即不能用语言来表达和组织。采用和弗洛伊德相似的看法,这种结构处在潜意识中本能欲望冲动的出口处,起到对本能冲动进行检查、变换、及限制的作用,将不为社会所容的本能冲动以社会可接受的面貌表达出来;第二部分是基本知识经验系统。人的心理行为并不是完全没有目的或意图,只受结构化的人格结构和本能冲动控制的,显然人是受到经验知识的支持的,这使得他的心理活动和行为的很大部分(不是全部)是有意义的。人格结构作为个体情感和行为的内部调控机制,必须要包含知识经验系统。所以,基本人格结构还应该包含一种类似数据库的记忆系统,它包含着各种与核心理念有关的观念、知识和经验。这是个体调节情感,做出道德判断等理智活动所必需的知识支持系统。

基本人格有两类作用。首先要承认libido或生命力的合理性,不同个体虽然在心理行为表现上存在着差异,但是都有性质相同的生命力,生命力是个体心理活动的动力。对于任何有生存欲望的人来说,这种生命力就必定存在而且性质相同,差别只在于强度。不过,生命力在对个体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发生影响时却受到基本人格结构的调节控制。由社会化过程形成的基本人格结构调节着个体生命力的表达,从而无意识地影响着个体的各种心理过程。这类作用是基本人格在潜意识中发生的反应。

其二,要承认人格有其理智的一面,个体心理行为不止受到潜意识过程的结构反应的控制,还要受到价值观念系统的调节,这是意识过程的。比如,调节情绪,进行价值判断、道德推理等。文化的各种道德伦理内化后,个体就形成了评价事物价值的观念系统。

个体形成了基本人格结构,文化的核心理念就已植根于此人的心灵深处了。文化核心理念的结构和观念已经以结构对应的方式存在于个体人格结构之中,稳定而有力地影响着个体的情感表达、思维方式、行动方式等等。有些是个体能够认识到的,有些是不能够意识到的,但无论如何,基本人格结构对他都有强烈的影响。

根据我们的观点,在以“仁”为核心理念的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个体当然具有与之相应的基本人格结构,所以传统意义上的中国人的正常心理和行为表现正是这种基本人格结构的反映,通过对中国人一些习惯性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人的基本人格结构。

五、一些现象及其分析

铲平主义。中国社会盛行“铲平主义”,所谓“枪打出头鸟”,“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堆出于岸,水必湍之;行高于人,众必非之”。在中国人中间,一个人与众不同的才能很可能带给他莫须有的压力。因为中国文化的“二人”定义“一人”的“仁”的理念,强调人际的“和合”,每个人都应以对方为重,不能带有攻击性,因为一个人在别人面前“出头”常被感受为一种“狂妄”,一种“伤害”,易遭忌恨和打击,所以为考虑对方的心理感受计,就不要轻易“出头”,由此而逐渐造成了一种相互压制的人际氛围,不要“脱离群众”。“年少轻狂”的热血青年必须要变得“圆滑”、“聪明”,这样才“成熟”,然而代价是“泯然众矣”。

性压抑。由于中国文化不鼓励个体表现自我,而必须消融于群体之中,所以中国人难得特立独行者。因此,个体的自我意识得不到充分发展,在与性有关的问题上表现得最为充分。中国传统文化对“人”的设计极端抹杀“性”的正常要求,性只有安身立命与传宗接代的功能,而不是个体获得全面成长的“身”必然具备的自然形态。事实上,在传统时代安排的婚姻中,常常不考虑两性之间的真正喜好,而个人也大多俯首听命。在这样一种制造人口的事业中,两个人甚至可以完全排除爱的因素而结合。

中国人所具有宗教经验就是“二人”之间的“人伦”关系,主要的不朽观念就是通过人伦关系实现传宗接代,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显然,现代中国人对于这种传宗接代的生命任务已不太强调,但由于中国文化的这种身心结构设计,使得中国人在婚姻自由的形式后,仍受到传统文化的强烈影响。中国人的恋爱方式、婚姻关系都明显与西方人有差异。几十年前,许多到美国留学的中国(港台)学生,往往连自己交女朋友的能力都没有,常常感到“有一种神奇的力量使自己处于瘫痪状态”。今天,青年男女的结识虽然大多自己完成,但仍存在这样的倾向:开始时必须要与一群熟人一起行动,接触多了,才从这个“母胎”中分化出来。

但是,传统意义上,中国人的问题不是性压抑。因为在这种文化下,这样的行为是正常的,不这样才不正常。在这种文化下,性其实是不需要个体来考虑的事情,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别人都给他安排好了,不需要他亲自动手,当然相应的能力(心理结构)就得不到发展。由于必须通过人际关系来解决,所以正常中国人少有浪漫的恋爱经历,即使有也是被动的。典型的正经人,或者好人在男女关系上不会敢做敢为。由于意志和经验的原因,通常的敢为者常常又导向玩弄异性的极端形式。

正名之必要。因为中国文化的等级观念,以及个体得不到充分发展自我的机会,所以中国人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必须把对方与自己的关系按亲疏、远近、长幼之序排列清楚,这叫做“正名”或者获得“名分”。对于完全不相识的人,中国人就无法下定义,也无法确定他与自己的关系(根据对方对自己下定义),这时就可能根据表面的信息加以推测,往往造成许多“人以貌相”故事。更多的情况是经人介绍,这样就可以成为“客人”、“朋友”。如果不相识但彼此又有事相求,那么在“拉关系”后,变成了“自己人”,就凡事好商量。否则就是“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自我压缩的性格。极端重视人际关系的文化,使中国人为人处事必须要考虑到别人,并且在这种关系中互相压制。中国文化将“二人”当作“天理”,所以出现了“克己复礼为仁”、“杀身成仁”。中国人非常重视人情,所谓“盛情难却”。一方面,中国人凡事讲人情,中国文化是人情制约的文化,人情往往是含糊关系,所以中国人善于“模糊推理”,善于听出“弦外之音”;另一方面,一般人由于受到这种人情的压制,自我又得不到发展或者不需要发展。“小我”在国家民族的大业甚至家族家庭的利益面前显得渺小。在非常时期(如国难当头)放弃小我而成全大我,可以产生“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中国式共产主义精神;同样,由中国人组成的社区在西方社会是最为稳定的,很少见到中国人为争取合法合理利益而游行示威的。但是,也有不利的一面,在东南亚的排华浪潮中受到攻击时,中国人竞然没有一点还手之力,这时中国人显得非常窝囊,“羊性”十足。所以有人感叹,中国人是最好统治的。中国文化对世界常采取“静”的态度。静并不是吵的反义,事实上,中国人很吵,在茶馆里中国人很吵,在图书馆常常听到管理员在上班时大声交谈。静是动的反义,传统父母不鼓励小孩发展好奇心,要求他们不要冒险,不要乱动,不要乱问,对世界不要采取征服的态度,而要顺从符合世界,喜欢看热闹但不愿“多管闲事”。中国文化是对人际关系采取反射态度而不是内省态度的文化,出现这种情况是必然的。

六、小结

以上我们分析了一些在中国人身上常见的行为习惯和思维方式,可以发现,在这些习以为常的外部行为表现背后隐藏着深刻的文化要素——“仁”的成分。这些文化要素通过对个体基本人格结构的形成发生影响而实现其作用。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生活但依然以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仁”为生活准则的中国人有如此相同或相似的表现,正是因为有着共同的基本人格结构。但必须要强调,基本人格结构并不能完全解释个体行为和情感,这是因为文化是有层次的复杂体系,而个人的人格结构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基本人格结构只是其中的核心结构,而不是人格结构的全部。所以基本人格结构适合于理解文化的核心理念,以及整个民族心理特性或国民性这样的问题,但在解释具体个人的人格特点时必须要考虑更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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