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罪推定研究_法律论文

共同受贿罪推定研究_法律论文

共同受贿罪过的推定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罪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受贿案件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即财产共有关系人(通常为夫妻)一方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另一方收受他人财物,事后双方均称二者之间没有预谋,互不知情。这类案件由于双方行为人的特殊关系,办案人员很难收集到证明二人共同故意的直接证据,从而使法庭认定这类共同受贿罪困难重重。

法律推定在受贿案中的适用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在财产共有关系人一方收受他人贿赂,另一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应当推定二者之间有主观故意。其理由是:

第一,对特定的财产共有人共同受贿案件实行法律推定,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在财产共有关系人共谋的受贿案件中,往往与其妻子、子女约定好了,由妻子、子女收受别人的财物,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别人谋取利益。一旦东窗事发,双方都一致咬定互不知情。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一旦不能证明双方的共同受贿故意,就无法认定这类受贿行为。

第二,实行法律推定是现代诉讼效率的要求。我国刑诉法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制定了一系列诉讼制度,如不起诉制度、主要证据移送制度、简易程序制度等等,对夫妻之间受贿的特殊案件实行法律推定是发展和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重要措施,它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对特殊的财产共有人受贿案件实行法律推定,也是基于财产共有人(特别是夫妻)之间特殊关系和双方负有某种义务的考虑。我国婚烟法规定,夫妻在婚烟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职务的纯洁性要求其不得滥用权力谋取私利,并且对配偶负有教育和防范其利用自己职权谋利的义务。由于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双方互相庇护的可能性极大,使司法机关几乎无法取得有关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当出现夫妻一方利用对方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时,法律要求有职务的一方承担一定的说明义务,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中国传统道德观念的。

第四,它符合世界发展趋势。法律推定在诉讼制度和证据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成为普遍认可的一种司法实践。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个判例确认,在一辆汽车中发现一支枪,可以推定当时在该汽车内所有人员共同非法持有该枪,除非该枪实际上属于车内某个特定人所有。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推定也较为普遍。如在德国,90年代德国颁布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被告人贩卖1000马克的海洛因被认定,又在其家中查出上万马克的现金或同其收入不相称的大量财富,就被推定也是犯罪所得,予以定罪没收;如想免除罪责,被告人必须举证说明其钱财来源是合法的。我国法律对推定已有规定,如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因而对夫妻受贿主观故意实行法律推定,是法律推定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并不违反我国的法制原则。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财产共有人(夫妻)受贿的特殊案件中适用法律推定,应当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推定的适用条件

法律推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要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2)控诉方必须首先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即控诉方首先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其完成了法律规定的证明义务后,被告方才负有一定的义务。(3)在得出法律推定事实之前,司法人员必须保证被告方拥有提供证据予以说明的机会,否则推定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司法人员适用这种法律推定时,首先注意把握适用的特定对象,防止任意扩大范围。这种法律推定仅适用于特殊夫妻受贿案件,即夫妻一方利用对方的职权收受贿赂,对方随后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其次控诉方必须积极承担举证责任,不能将所有举证责任推给被告方。因为法律推定的实质是降低控诉方的证明标准,即在所推定的问题上,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由“证据确实充分”或“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降低为一种“具有极大的可能性”。

由于这种法律推定存在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为了保证其合理性,防止其滥用,可以对这种转移限定一些条件,如司法机关取得直接证据特别困难或者无法收集直接证据;或者夫妻采取同样方式多次受贿;或者行为人先前有过共同受贿的事实。

(二)保证被告方的知悉权和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平等机会

由于法律推定在控诉方完成举证责任后,有关的举证责任相应地转移到被告方。为了保护被告方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当注意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及时告知被告方负有举证责任。司法机关收集到一定证据后,如果能够达到证明基础事实的程度时,司法机关就应当告诉被告方承担有关举证责任,以便其积极举证,同时司法机关还应当向被告方说明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以便其作出正确选择。二是为被告方提供收集有关证据予以说明的平等机会。机会均等是现代诉讼程序公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法律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赋予了被告方更多的义务,因而保证被告方与控诉方平等参与诉讼的机会,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的程度

由于法律推定转移举证责任,因而被告方履行举证责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是否应当要求其不仅作出说明而且应当提出证据并按照“证据确实充分”或“无合理怀疑”的标准予以证明,则是运用法律推定必须明确的问题。例如,一方嫌疑人受贿时不在现场,并且所受的贿赂又不在其控制之下,这时嫌疑人的举证责任仅限于说明缘由。相反,嫌疑人在夫(妻)受贿时在场或者所受的贿赂在其控制之下,嫌疑人仅仅说明是不够的,还必须提供合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确实不知道受贿之事。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夫(妻)一方收受他人钱财后,另一方故意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而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这时嫌疑人的举证责任就应当因为这种违法行为而加重,即他不仅应当一般地说明情况,而且还应当负有举出适当证据合理解释其不知受贿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予以合理释明,则可推定其主观上有受贿的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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