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民族国家和谐稳定的基本要素及其形成_民族问题论文

多民族国家和谐稳定的基本要素及其形成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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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世界大多数国家是一国多族。国家的多民族结构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既有社会现实。一国多族既是当代民族问题产生的主要渊薮,又是解决这些问题不可更移的社会条件。产生于多民族国家的民族问题只能在多民族国家内求得解决,任何超脱这种现实的想法和行为最终都要碰壁。因此,为了实现多民族国家的和谐稳定,必须建立一种合理的民族关系和民族与国家的关系。这种关系应具有三个特点:1.国内各民族都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都可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民族结构上的“多元”以各民族都作为“一元”的存在为前提,而各民族“一元”资格的确立又是以它们应有的平等地位为条件的。2.国内各民族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一体性社会联系。这种联系或基于天然的地理条件,或缘于长期的政治统一和经济生活的共生和互补,或形成于现代化国家的高度社会化沟通。3.组成国家的各个民族自觉认同于同一国家。共同的国家认同是多民族共为一体的精神保证和国家得以稳定和发展的必备条件。没有同一国家认同的“多元”是没有凝聚力的,即便具有一定程度的一体性社会联系也是不自觉的,因而也是不巩固的。概括来讲,平等的民族关系、共同的国家认同和一体性社会联系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要素。实践证明,当代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解决,其立足点只能求诸这些要素的建设。

一、多民族国家和谐稳定要素的一般形成

民族平等关系的形成 在多民族国家中,民族数量上的“多元”是客观存在的,但没有平等的民族关系,国家的社会结构既不可能合理也不可能实现稳定。因此,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把实现民族平等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前提。所谓平等,主要是相对压迫和被压迫、剥削和被剥削、主导和从属等民族不平等关系而言的。民族平等关系的形成也就是被压迫、被剥削以及从属的民族摆脱原有的地位获得自主地位的过程。由于压迫和剥削制度的推翻有赖于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因此严格来说,在社会主义革命以前的任何时代民族平等都不具备实现的条件。但看待民族平等应采取相对和历史主义的态度。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民族不平等是赤裸裸的,民族压迫和剥削同阶级压迫和剥削紧密联系在一起。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推翻封建制度的斗争中,首先把“民族平等”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不能否认这种口号的虚伪性,因为正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肆意剥削其殖民地民族,在其国内也长期实施种族歧视和压迫,推行民族同化政策。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民族平等”毕竟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的口号,资产阶级在进行民主革命和国家建设的同时,也不能不把“民族平等”逐渐推入其中。尤其是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渐次推行的“多元文化主义”宣布了民族同化政策的放弃,从而使这些国家不但在法律上而且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承认了各民族的平等,尽管这种平等还是被迫的、不彻底的。所以,虽然严格意义上的“民族平等”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前不可能真正实现,但当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后已有了实现相对平等的可能,而且一些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也确实推进了这种进程。当今的种族歧视和民族歧视不断遭到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各国政府和人民的一致谴责正是这种进程的反映。

各民族之间一体化社会联系的形成 造就民族间共为一体社会联系的因素大致有自然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三部分。自然因素主要指地理环境。在一定地域内,因山川、大漠、森林或海洋等屏障会自然构成一些地理单元,同一单元内的民族相对固着一处,使得他们在血缘上、文化上、政治上和经济上相互融合,从而造就出这些民族联系的天然一体性。愈是古老的国家,其疆界的自然痕迹愈明显,这与人类活动愈早愈受自然条件制约是一致的。近代以来,随着民族交往的增加和人类征服自然能力的提高,人们的社会联系愈来愈超越了自然条件制约,表现在国家疆界的划分上政治因素的作用也愈来愈大。于是在现代国家的形成中,竟可以出现几何图形和以经纬线为走向的国家疆界。这种疆界的出现对原有的相邻民族间的社会联系一体性是一种破坏,同时又人为地对一些没有这种联系的民族硬性捏合,不利于形成合理稳定的民族格局。

政治因素与国家民族结构的形成密切相关,而统一的国家政权,以及由这种政权实施的国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最直接地规定国内各民族的一体性。国家可以按照统一的原则合理地调节国内的民族布局;可以推行或提倡一种语言、一种意识形态和一种文化传统;可以使它的国民按地区、按行业而不是按民族单位去从事经济、文化和政治活动,从而使国民处于一种自然的整体社会联系之中。国家职能的完善程度、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程度以及国家对民族实行的自觉政策都直接影响着国家范围内民族联系一体性的形成。一般来说,国家职能完善的程度愈高,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程度愈高,民族政策愈合理有效,也就愈有利于民族联系一体性的形成。政治统一是国家社会民族一体性形成的必要因素,在商品经济不发达和社会化程度不高的古代社会甚至可以成为决定因素。我国古代农业地区的民族联系就主要是因政治因素而形成的。

经济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表现在民族关系上也是如此。从历史上看,经济因素在建立民族之间的社会联系方面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我国历史上汉族和北方游牧民族以“茶马互市”为代表的互补经济是古代经济连接民族关系的典型。游牧和农耕是我国古代民族依据自然地理条件从事的两种基本经济形式。但农业经济需要一定的牲畜和畜牧产品作为劳动工具和衣食来源,而游牧经济也需要农业地区的粮食和手工业品作为其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工具。因此通过互市和纳贡等途径,游牧民族的牲畜和畜产品不断输入农业地区,而农业民族的农产品、手工业品和生产技术也不断输入游牧民族地区,从而使两者构成了一种互相依存的经济互补关系。所以尽管汉族和游牧民族在历史上战争频仍,但正常的经济交往又从未中断。而且,从另一角度看,游牧民族和汉族之间的战争往往是在正常的经济交流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发生的非常性交往,北方游牧民族的所谓“犯边”、“寇抄”,很多情况下即是正常交易中断以后迫于生计的强制经济行为。这也正是双方形成一体性联系的反向表现。西欧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商品经济对国内居民关系的连接是经济促进民族一体性联系的又一典型事例。早期封建社会层层封授的土地制度、错综复杂的宗主和从属关系,不但把西欧分割成一块块封建领地,也阻隔了各地民族间的联系。而这种状况的改变正是发生在公元12世纪西欧经济繁盛以后。经济的发展,道路与桥梁的修建以及成长中的商业交易和市场流通将君主的政治统治扩展开来,将国内居民大范围地卷入到共同的经济生活中来,同时也将原有的民族碎片(部落、小的民族集团等)连接起来,为造就统一的民族和国家奠定了基础。

需要强调的是,随着社会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经济因素对国内民族一体性联系形成的作用越来越大。从当代世界民族问题的表现来看,在消弭国内民族差异方面,最有力的是经济因素;在国内民族分离不得不发生时,最不容易断裂的也是经济联系。以加拿大的魁北克问题为例,强烈的民族意识使魁北克的独立倾向一直存在于加拿大政治生活领域,但至今未能实现,主要原因就在于魁北克省与加拿大其他地区长期以来形成的密不可分的经济联系。1995年10月30日魁北克省就独立问题举行全民公决,结果反对独立的联邦主义者以50.6%的票数胜出。虽然投票赞成独立的人占到了49.4%,但民意测验表明,他们中的许多人并不真正希望脱离加拿大,而只是想同加拿大联邦达成某种协议。因为他们知道,魁北克如果独立,它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将失去每年由联邦政府提供的150多亿加元的补贴,失去由联邦政府提供的退休金和众多的就业机会等许多经济利益。所以即便是独立派的首领、魁北克省省长巴里根也一贯主张魁北克割断与加拿大的一切政治关系,而只维持经济关系。当然,这种“离了婚,还要同居”的打算自然要遭到联邦政府的反对,而魁北克独立真要割断这种深入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经济联系也是十分困难的。(注:参见《光明日报》1995年11月3日。)所以现代社会维系国内各民族联系的最主要因素是经济,只有建立在密不可分的经济联系基础上的民族关系才是最牢固的。

国家认同的建立 一般来说,“国家”有两种涵义:一种是由政权统辖的一定地域连同其上的人民,所谓“国家者,士民之居也”,(注:《荀子·致士》。)即是此义。人们所说的“祖国”实际是指自己祖辈所居的地域和其上的人民。另一种是政权机构,恩格斯谈国家起源时所说的“公共权力机关”,一般的政治学说中作为研究对象的“国家”,即是此义。由此,国家认同也便有着两种指向:一种是对自己世代所居土地和土地上人民的认同,一种是对统辖和管理自己的政权的认同。两种认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对于前一种认同来说,每个民族认同于自己世代生息的地域是一种自然的感情,因为这是他们生存的根本、发展的源泉。而在同一块土地上的不同民族能否互相认同为一国同胞则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这些民族之间是否具有一体性社会联系。相互隔绝的民族是绝无认同的可能的。二是这些民族是否具有国家意识。一个尚不知国家为何物、不知自己与国家为何种关系的民族也决不可能与其他民族建立同一国家认同。于是根据这两个条件,上述建立一体性社会联系的过程也是互相建立认同的过程;而国家意识的树立,一是需要民族自身认识的提高,二是需要作为政权的国家对国家意识的培育。这种培育既需要使它的各民族国民懂得国家的意义,也需要使它的国民了解“我国”与“他国”的分野。

对于政权意义的国家认同和对于地域和人民的国家认同并不等同。人们可以永远忠诚于自己的祖国,即自己所居的土地和其上的人民,但却可以不忠诚或有条件地忠诚于自己的政权机关。作为政权机关的“国家”取得国民认同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这个国家由国内民族的代表所构成,二是这个国家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内民族的利益。由于多民族国家中民族的多元性,要取得国内所有民族的认同,从原则上讲,这个国家就必须由它的所有民族的代表所组成。但这在实际上很难完全做到。然而,尽量做到这一点,并从政策和其他国家行为上力争代表和维护国内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则是必需的。

一般情况下,对政权意义上的国家认同应与对国土和人民意义上的国家认同相统一。国家认同的当然表现便是爱国。爱国是一系列具体的心理和行为指向,它不但是针对祖国的国土和同胞,也应当针对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国家机关。完整的国家认同必然是包括这两种意义的。

二、多民族国家和谐稳定要素的自觉营造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多民族国家和谐稳定要素的形成可以是一个自然过程,诸如民族平等关系的建立、一体性社会联系的实现和国家认同的统一都可以通过社会历史的推进而逐步完成。然而这些要素的建立更可以是一个自觉实现的过程。因为一国之内各民族的政治地位和相互关系等都可以通过国家机制的作用表现出不同状况。现代社会是国家职能不断完善、国家行为对社会生活渗透不断深入的社会,人们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国家制度和行为来自觉造就和谐稳定的民族关系和民族与国家的关系。事实证明,能够促进这种关系形成的国家机制体现在相应的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和民族政策之中。

先进的国家性质 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分析,国家性质取决于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性质。在阶级社会中,民族压迫、民族斗争往往是阶级斗争的反映,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总是通过民族压迫的形式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从这个角度看,剥削阶级的国家不可能消除民族间的对立,和谐稳定所需的各民族间的整体性社会联系也不可能建立。同时,由于这些国家不可能代表被压迫民族的利益,所以也不可能建立起各民族对国家的一致性认同。然而,正如前述,由于人类社会的整体进步,到了资本主义时代,民族平等也被资产阶级所提倡并也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族关系中得到推进;由于国家固有的政治统一因素和愈来愈发展的经济沟通,资本主义国家中各民族的一体性社会联系也在迅速建立;为了巩固统治秩序和维护本阶级利益,这些国家也在逐步满足从属民族或被压迫民族的自觉要求,努力求得这些民族的一致认同。只是相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这些民族平等原则的实现、一体性社会联系和国家认同的建立带有被动性和不彻底性。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为和谐稳定要素的形成创造了最大可能。原因是:其一,社会主义消灭了剥削制度,从而消除了产生民族压迫的根源。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使民族之间不但享有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而且也会逐步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其二,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它为各民族的发展提供了优越的生产关系和政治保障,也为建立各民族的一体性社会联系和国家认同创造了充分条件。所以,国家性质的进步程度是和多民族国家和谐稳定要素的可实现程度成正比的,而对剥削阶级性质的国家来说,只有到了资本主义时期才会有完整形成这些要素的可能。

民主合理的国家形式 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阶级属性,它只是从理论上规定了国家对多民族国家和谐稳定要素形成的影响,但在实践中它并不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的民族关系和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如社会主义消灭了剥削制度,消除了产生民族压迫和民族对立的社会基础,但它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国家能自动消除民族问题。它只是提供了一种从根本上消除这种问题的可能,而这种可能是需要具体的国家形式和国家行为充分发挥效应才可变为现实的。国家形式和国家性质没有直接的关系:君主制作为一种政权组织形式既可以存在于奴隶制国家,也可以存在于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国家;单一制的中央集权作为一种政权结构形式,可以实行于所有的剥削阶级国家,也可以实行于社会主义国家。由国家的性质所决定,同一国家形式可以表现出不同的阶级倾向,但除此之外,同一国家形式又会产生出大致相同的国家功能,包括对民族关系的影响。所以为了达到解决民族问题的目的,不同性质的国家也会在不同程度上采取相同的国家形式。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历来认为,民族问题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社会制度、政权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列宁曾强调指出:“解决民族问题的办法只有一个(如果说在资本主义世界,在压榨、纠纷和剥削的世界,一般地还有解决问题的可能的话),这就是实行彻底的民主主义。”(注: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页。)这里的“民主主义”主要指国家形式问题。列宁还曾将俄国、奥匈帝国和瑞士的民族问题作了比较,说明俄国和奥匈帝国内部没有民主,民族问题日益加剧,瑞士则由于实行较为充分的民主政治,从而使民族纷争减少到最低程度,强调了民主政治对解决民族问题的至关重要性。(注:参见《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民族出版社1987版,第242页。)民主的国家形式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唯一国家形式,也即建立合理稳定的多民族国家所必需的国家形式。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在民族关系上能够体现民主原则的国家形式最常见的是自治和联邦。

自治是一种依靠自我管理自身事务并对其行为负责的社会管理形式。民族自治通常是在统一国家中按民族居住地划分自治区域、在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制度。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少数民族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自我管理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宪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是坚持国家统一原则与其他国家民族自治相一致的地方。然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又有自己鲜明的特点:1.高度灵活。根据各民族居住交错的实际,我国的一个少数民族可以在其聚居的几个地方分别建立自治地方,也可以由共居一地的几个少数民族共建一个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地域的大小划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等不同级别。这样便使有条件的少数民族都能享受到自治权利。2.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相结合。实行自治的民族,在其自治的地方内既行使自我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又承担管理与其地位相适应的地方行政事务的义务;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既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又是统一国家下属的一级地方政权。3.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因此,在划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时,并不仅仅依据民族的聚居状况,而是以实行自治的民族聚居区域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地的民族组成、民族关系和经济发展条件,把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结合起来确定自治地方的区域、行政地位和名称。(注:参见黄光学主编:《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230-232页。)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管理形式,我国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表明了这种制度的正确性。

联邦是由若干具有较大自主权限的政治实体(如共和国、邦、州等)组成的联盟国家。它是相对于单一制的主要复合制国家形式。联邦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有最高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但各联邦成员在遵守国家统一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也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治体系,除了外交、国防和财政立法等事务外,具有独立管辖本区域一切政务的权力。联邦制的联邦单位可以以纯粹的地域划分,也可以是以民族聚居为标准的区域划分,因此它也是多民族国家,尤其是各民族人口悬殊不大的国家经常采用的国家形式。联邦的组成单元比自治有更大的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丝毫不能损害联邦国家的统一。斯大林在1917年3月写的《反对联邦制》一文中谈到,联邦制最终都是一种走向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并举了美国、加拿大和瑞士的例子。斯大林的用意在于说明联邦制不适合俄国,尽管后来苏联还是采用了联邦制,但他说明联邦制并不是完全的独立,而是有着集中和统一的原则,这点是正确的。

以联邦制的形式协调民族关系取得最好成效的当数瑞士。当年列宁曾把瑞士作为资本主义民主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典范,至今仍是适宜的。瑞士人没有“民族”观念,但其所谓“德语瑞士人”、“法语瑞士人”、“意大利语瑞士人”及“列托—罗曼瑞士人”等四个语言集团实际上就是民族集团。瑞士的联邦组成单元是州,州以下是市镇。瑞士的联邦宪法对各州的自治权给予了充分的保证,且对于居住于各州的不同语言集团一视同仁,不论他们操何种语言,有多少人口。瑞士的立法机构、政府和司法部门的组成也都充分体现了各语言集团自主平等的原则。此外,瑞士一直实行着一种独特的直接民主制度,即“公民表决”和“人民倡议”制度,它也对维护瑞士的公民权益和民族团结起了重要作用,因为它保证了国家重大决策的实施必须符合大多数瑞士人和各个民族集团的意愿,避免了公民和各民族对政府不满情绪的积蓄。瑞士的联邦机构组织形式和直接民主制共同为瑞士各族人民的一体性社会联系和国家认同提供了政治保证。因此,瑞士人才认为他们没有必要将自己国家的居民过多地加以划分,甚至对“民族”一词都有反感。“我是瑞士人”、“我们都是瑞士人”几乎构成所有居民自豪的心态。(注:参见曹枫:《富于向心力的瑞士民族关系》,《世界民族研究》1995年第1-2期)。

自治和联邦是协调民族关系的两种基本国家形式,此外,还有二者兼有的混合形式。如前苏联的各民族均按其居住地建立独立的民族共和国和不同的自治单位,在此基础上又组合成一个大的联邦。然而,苏联的联邦制是按民族原则建立的,但又是有着高度集权控制的。高度控制使得联邦和自治形同虚设,而按民族原则划分联邦和自治单元又为民族分离创造了条件。所以,苏联的联邦制不是一种成功的国家体制。

民主合理的国家形式首先切实保证了国家机构中有足够数量的各民族代表。各民族自治机构和按民族原则组建的各联邦机构都是以本地区民族的代表为主,而在非民族自治和联邦的国家机构中也会有相当比例的各民族代表。只有保证有足够数量和比例的各民族代表进入国家机构,才能保证他们都参与国家事务。没有这个前提,是不会满足各民族的政治要求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和瑞士的联邦制正是从国家制度上保证了各民族的平等政治权利。

平等团结的民族政策 从形式上看,民族自治和按民族因素建立联邦都是民主原则在民族关系上的体现,但它们推进多民族国家和谐与稳定的程度在各国不尽相同。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调节民族关系的民族政策有着更直接的影响。

民族政策是国家自觉处理民族问题的行为准则。自古以来的多民族国家都有各自不同的民族政策,然而能够促进国家和谐稳定的民族政策只能是平等、团结的政策。这是因为,具有和谐稳定要素的多民族国家必然是多种文化、多种民族以平等的地位共聚一体的国家。在这种国家里,各民族政治上是平等的,其文化和价值观念是得到尊重的,彼此是团结的,而任何违背民族平等和团结的政策都不可能造就这种局面。平等团结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民族政策,这为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有着彻底实行的可能。中国政府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历来重视民族平等团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建国伊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注:《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1编,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页。) 此后我国的几部宪法也都重申了这样的内容。为了贯彻民族平等团结原则,50年代以来国家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对55个少数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展程度高低和居住地域大小,一律确认为民族。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中,对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都有着详尽的规定。在有关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各个方面,国家也都颁布了一系列具体的法规和政策。这些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维系我国良好民族关系的根本保证。此外,为了解决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原因造成的发展差距问题,国家还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等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使国内各个民族以真正平等的地位享有国家公民的各项权利,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各民族的权益。

在民族平等团结政策中,平等原则往往得到更多的强调。民族平等的口号虽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就已提出,但西方国家把它比较自觉地纳入民族政策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西方的民族平等政策较集中地表现于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本世纪20年代,美国犹太裔学者卡兰(HoraceKallen)首次提出了“文化多元主义”(Cultural Pluralism)的概念,他认为“(各民族的)文化本身就具有价值”,“在多样性的影响中才能出现创造性”。(注:参见马戎:《美国的种族与少数民族问题》,《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至70年代,西方学术界在比较政治学和民族学领域已较多地提倡“文化多元主义”,并以此取代“同化论”和“整合论”,成为西方民族政策的基础。他们认为,一个国家内由文化差异所决定的各种社会团体都应获得平等的社会地位。这些社会团体可以是民族集团、种族集团,也可以是语言、宗教或种姓集团。所以“文化多元主义”中的“多元”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这与西方社会不重“民族”而重“文化”的传统是一致的。加拿大是最早实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国家。1971年10月8日,加拿大联邦总理特鲁多宣布将“双语结构内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作为处理民族事务的国策,80年代这一政策又被加拿大纳入宪法和具体法规。(注:参见王丽芝:《神话与现实——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再思考》,《世界民族》1995年第1期。)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提出在各国引起了强烈反响。1973年澳大利亚开始推行这一政策,其后在美洲、欧洲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也都开始实行,只是有些国家并未直接采用“多元文化主义”的提法。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基本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尽管这种政策主要还是一种“文化”政策,还不可能在经济和政治领域造就出真正的平等,但它的进步意义是巨大的,因为它至少在政策上或法律上承认了各民族文化和权利的合法性,承认各民族共存这样一个事实。

在资本主义国家同样有积极意义的民族政策是所谓的“整合”政策。“整合”一词源自英文"integration",又被译作“一体化”。这一政策在本世纪中期先后在墨西哥、圭亚那、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一些美洲和大洋洲国家开始实行。对“整合”的解释各国有所不同。如墨西哥的“整合”理论认为,不同的民族应相互接近和融合。统一的墨西哥国民,并不排除不同成分的存在,并不要求他们在各方面都达到同一,只要有一些统一的东西可使这些不同的成分凝聚起来就行了。整合的最终目标“是要求生活在国家领土上的不同民族形成为一个国民”。(注:参见李毅夫、赵锦元主编:《世界民族概论》第18章,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新西兰民族“整合”政策的定义是:“结合(combine)而不是融合(fuse)毛利人和帕克哈人的成员以形成一个国家(nation),毛利文化在其中保持自己的特性。”新西兰推行“一体化”政策有两个明确目标:一是消灭民族之间的隔阂,包括对待毛利人的不平等现象和歧视态度,使毛利人与帕克哈人真正处于平等的社会地位,相互团结友爱,以便使毛利人更积极地参与新西兰的社会生活,使各民族成员都成为新西兰人;二是积极帮助和鼓励毛利人主动保护和发扬自己的民族文化,增进民族意识,同时引导帕克哈人尊重毛利文化,以期使新西兰变成具有多元文化的国家。(注:参见李毅夫、赵锦元主编:《世界民族概论》第23章,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澳大利亚是一体化政策与多元文化政策两种政策并行。前者是对于土著人的政策,它的特点是承认土著民族有权决定他们的未来,有权保留他们的种族特点,有权保留他们的独特社会;而后者则是对于非英裔移民的政策。(注:参见阮西湖:《澳大利亚民族志》,青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8页。)圭亚那提倡“种族一体化”,这个由伯纳姆提出的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政治上各种族不分大小,同样重要,权利平等;经济上各种族参与和分享机会均等;文化上肯定各种族的贡献,提倡发展共同文化;宗教方面尊重多样化,寻求各种族团结。“种族一体化”的目标是“一个人民、一个国家、一个命运”。(注:参见郝时远、阮西湖主编:《当代世界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22-523页。)可见,各国对“整合”的解释尽管不同,但基本内容都包括对各民族文化和社会地位的尊重,都提倡各民族权利的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构建共同的国家和人民(或国民)。从社会实践上看,实行民族或种族“整合”政策的国家,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平等原则是一种公正原则,建立在公正原则上的社会现实自然可以使各民族获得应有的权利和价值信念,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民族对国家的信任感和认同。然而平等原则毕竟是一种树立“多元”的原则,它可以最大限度地造就民族的独立自主意识,发扬民族的各项传统和特征,但却并不必然具有促使各民族凝为一体的自发性和推动力,这就必须在民族政策中添加促进民族团结的内容,同时也要辅之以国家认同的教育。无原则地提倡“多元”不利于和谐稳定的民族结构和国家—民族关系的形成。如加拿大是最早推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国家,但1993年加拿大的一次民意调查却显示:74%的人对多元文化主义表示出不同程度的排斥;72%的人认为来自不同国家的各民族和种族群体应努力适应加拿大的社会环境,而不应该极力保持各自的文化传统;54%的人认为种族主义在近四五年又有新的抬头。(注:参见王丽芝:《神话与现实——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再思考》,《世界民族》1995年第1期。)1995年10月魁北克独立问题再次掀起浪潮也在事实上说明了这项政策的缺陷。实际上,多元文化主义的这项缺陷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如美国学者约翰·海厄斯就认为,同化理论不足取,因为它不允许差别存在;而多元论也有毛病,因为它未能回答人们向普遍性生活方式看齐有无必要。因此他提倡“多元一体说”,并以此来解释美国民族关系的走向。(注:参见杨国美、黄兆群:《美国学术界关于移民、民族和种族问题的研究(下)》,《世界民族》1997年第4期。)无独有偶,1995年4月末首届全球文化多样性大会在悉尼举行时,被人称作澳洲“多元文化之父”的杰西·朱伯勒斯基教授出人意外地宣称:多元文化主义“已经过时”,“应该弃用”。由于“多元文化主义”一词的概念含混,使得有些人实际上不是在促进多样文化的融合,而是在巩固不同文化间的差异,企图使这种差异永久化;有的人把出生国的政治冲突带到澳洲社会来,损害了澳洲的利益;各级政府扶持一些少数民族的短期倾斜政策长期不作调整,实际上形成了对其他少数民族的歧视。因此他赞成应以“多种文化,一个澳洲”的口号来取代“多元文化主义”。历史学家杰弗·伯莱尼也认为,从前南斯拉夫、黎巴嫩、斐济和其他一些民族纷争不断的国家和地区来看,“把多样化放到至尊的地位将会葬送共同的价值观”。“多样性越是突显,长远的危险就越大”。根据这些意见,澳大利亚联邦诞生百年大庆(公元2001年)顾问委员会宣布将“多种文化,一个澳洲”定为庆祝活

动的主题。(注:参见《澳洲多元文化政策步入新阶段》,《光明日报》1995年6月7日。)

所以,在把民族平等、“多元”作为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加以强调时,如不辅之以民族团结政策和国家统一的教育,不突出国家意识和共有价值观的核心地位,国家认同和各民族一体性联系的建立是有困难的。民族平等和“多元”必须坚持,但表现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一体”也不可或缺,“多元”只有和“一体”结合起来才是完整和完善的。

以上叙述说明,能够促进和谐稳定的民族关系和国家与民族关系的国家机制即是先进的国家性质、民主合理的国家形式和平等团结的民族政策的统一。我们说进步合理的国家机制能够造就和谐稳定的民族关系和民族—国家关系,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机制能够满足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的政治要求和各项权益。即由先进的国家性质所保障,国家以自治、联邦或其他民主的形式能使各民族充分参与国家事务,表现自己的存在,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同时国家又以平等团结的民族政策使国内各民族的利益得到尊重、保护和维护。然而需要指出,进步合理的国家机制的建立是一个逐步实现和逐步完善的过程,超越实际的期望和操之过急的举措都将会带来事与愿违的结果。此外,国家不同,民族问题存在的状况不同,建立和谐稳定多民族国家的国家机制所需要的结构、政策等也不尽相同,不能指望一种模式解决所有的问题。

当然,在建立进步合理的国家机制以保证各民族的正当权益得以实现的同时,各民族成员也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认识水平和整体素质。在民族关系中,各民族既要维护本民族的利益,也要尊重其他民族的利益;在民族与国家的关系中,各民族既要重视自己的局部利益,也要重视国家的整体利益。否则,势必导致民族矛盾和民族与国家的对立,再好的国家机制也将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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