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银行不良资产重组对中国银行业的启示_银行论文

泰国银行不良资产重组对中国银行业的启示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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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国家的金融危机发生后,泰国众多的银行纷纷陷入困境。而直接危及银行生存,导致金融危机产生的最重要问题之一是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大量的呆帐、坏帐使泰国的许多金融机构百孔千疮,陷入破产、资不抵债的境地。

一、泰国银行不良资产重组受阻

据香港《Asia Business》杂志报道, 泰国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已引起泰政府重视,政府要求泰国大量的金融机构进行资产重组,但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又根源于众多欠债不还的企业债务人,在银行进行不良资产重组的同时,成百上千的负债企业也需要对自身的债务进行清理。

但是泰国银行不良资产重组面临着重重困难。截止1998年11月底,泰国所有金融机构大约2.5万亿泰国铢(约折合 700 亿美元)的不良资产中仅有820亿泰国铢(约21亿美元)、约占3%比例的不良资产较顺利地进行了重组。

泰国银行不良资产重组过程十分复杂和缓慢,首先对各种不良资产进行清理分类就得化上三年多的时间。在泰国,由于经济衰退严重,几乎每个企业的经营都陷入重重困难之中,当人们对负债企业进行债务清理时,发现企业经营情况之糟令人吃惊,对各类债务清理分类十分困难。

泰国银行对不良资产重组采取了许多办法,如:延缓企业偿还利息、调整债务形态,变卖资产、债权转股权、由新的投资者购买债权等,银行希望通过上述方法能盘活其50~70%的不良资产,使银行不良资产的比重有所下降。目前泰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占比已高达35~50%。泰国银行不良资产重组受阻,主是碰到以下三方面障碍:

1.法律滞后,案件审理周期太长,程序复杂繁琐

泰国银行不良资产重组显得步履艰难的主要原因是,泰国现行有关法律条文对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显得软弱无力,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泰国的企业债务人似乎占据了上风,得到鼓励和纵容,不愿坐下来与银行商量如何清偿债务,而是借故拖延和拒绝偿还债务。经济学家已呼吁出台更完善更健全的企业破产清偿法等相关法律,以对债务人形成压力,促使其履行偿债义务。

从理论上讲,银行在与借款人就偿还欠款纠纷调解无望的情况下,可有三种法律上的选择来清收贷款:

一是银行可以在法院的监管下要求企业破产;二是可以要求企业用抵押物品偿还贷款;三是申请企业破产并用破产企业的资产清偿贷款,但是这些方法在泰国实际操作起来却很困难。1998年4 月通过的破产清偿法中的法律条文明显对债务人有利,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等相关法律条文含糊不清,漏洞不少。泰国国会正在考虑通过一个议案来修订完善有关法律,但要通过这一议案,时间会拖得很长。即使更明晰、带有强制性的破产法议案得以通过,还需在法院化上几年时间进行试行验证。

在用抵押物偿还银行贷款问题的处理上,债务人也毫不担心,因为用抵押物还债需要法院判决,但是案件审理却会拖上几年,泰国法院指定每月中的一天只处理一宗类似案件,每天只能有1-2个证人在法庭上出庭,如一个案例涉及许多证人,审判就得拖上5~8年,此外,被告人的上诉和申诉也会延缓判决时间。

法律上还有一个极不合理之处就是,抵押物还债只有在债务人5 年之内还不起利息后才能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债务人可以拖到第5 年的最后一天还掉利息后再拖延5年债务。

2.社会信用意识淡薄,欠债不还现象大量存在

大量的泰国企业债务人不愿还钱,一些借款人想利用银行进行资产重组之机迫使银行减免他们的债务,有些企业有足够的还债能力,但却有意让贷款逾期,而银行迫于不良贷款比例上升的压力,只得答应企业部分还贷或给予企业贷款展期。

一些大型企业往往完全左右了银行的贷款,由于银行已经给了这些企业大量的贷款,对这些企业的欠债银行除了继续向其注入资金以外几乎没有别的选择。因为企业一旦破产,银行是无力核销如此巨大的债务的。中小型企业的情况也使银行陷于左右为难的境地,中小企业既使还得起钱,他们也怕还贷后银行不愿再发放新贷款,于是就继续长期占用银行贷款。

银行不愿注入新的资金给企业,不仅是面对不良资产重组的压力,更主要的是对泰国经济学家所形容的泰国“信用观念淡薄、不还钱文化”趋势不断蔓延恶化的担心。

目前泰国政府要求银行进行资产重组是一个强制性的要求,银行将不得不核销其25%的呆帐,这一数字远远高于泰国银行8 %的资本金率,银行要承担在资产重组中的资产损失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3.银行信息不灵、缺少对债务人的财务了解

泰国银行在不良资产重组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是银行对债务人的真实财务情况难于了解。例如一家企业在多家银行贷款,还贷时常常拆东墙补西墙,或只还一两家银行的贷款,表面上维持了信用,但实际上已资不抵债。如果银行能够清楚地了解企业财务情况,银行就可以迅速地判断出哪些贷款可以收回,哪些资产不可能重组,哪些需要通过申请破产偿还贷款等。泰国银行业希望成立一个中央信贷局之类的机构,以让各银行共享借款人的财务信息,这样,恶意逃债者就无处可藏。

二、泰国银行不良资产重组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

我国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不断深入,金融改革也在不断加快步伐,但是多年来累积的金融业风险却在不断加深。近几年经济增长速度趋缓甚至下降,企业经营效益普遍低下,各商业银行的呆帐坏帐逐年上升,资产恶化的情况已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那么针对泰国金融危机发生后不良资产重组受阻的教训,我们应得到哪些启示和采取哪些措施呢?

1.首先要正视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并尽早研究制定办法加以处理。从一些外国的情况看,政府解决银行资产恶化问题动作迟缓有着惨痛教训。解决银行不良资产时间的早与迟决定着处理效果和成本代价的大小,如果政府对银行坏帐虽已有察觉,但如采取拖延,搁置的态度,最终问题会越拖越糟,银行会被巨额的呆坏帐所拖垮,金融危机就难以避免,国家经济最终将付出更大的代价,因此应警钟常鸣,要对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保持清醒的认识,不宜迟拖不决,及早研究相关政策办法予以解决。

2.正确诊断和划分银行不良资产及资产损失是解决不良资产重组的前提。目前我国已在各商业银行推行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法,就是为了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做准备。应结合央行推行的资产五级清分法的施行,对所有资产进行客观、准确、真实的区别分类,以做到对不良资产情况真实了解和心中有数,以分类情况作为银行不良资产重组重要的客观依据。

3.政府积极参与处理不良资产重组。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具体国情是国有经济、国有企业仍占主导地位,因此政府积极参与银行不良资产重组至关重要。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与各类企业及千家万户的居民有着密切的存贷款业务联系,银行为此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但又由于在不良资产重组中易受到各经济部门的利益关系及权力制约,因此,当银行在对不良资产重组时政府的关注和主动参与并给予一定支持是至关重要的,不良资产的重组,要以政府为主导,财政、法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央行、商业银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协调运作,政府可在积极支持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支持债权银行,政府可通过颁布完善有关法律、充实银行资本金、发行专项国债取代企业的银行贷款、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等选择多种途径稳步化解银行和国有企业债务矛盾。

4.提高全民信用意识观念、建立道德约束机制。改革以来,信用道德建设未引起重视,基本交易规则和信用道德严重受损。须知一个没有信用的社会是没有希望的社会。如某企业故意不还贷款就会产生示范效应,导致其他企业都不还款,这样银行就难以生存,进而引发支付危机,最终危及整个社会。因此要建立社会道德信用约束机制,坚持债信的严肃性,央行和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履约借款人的名单,给予曝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律制定要有超前性,执法要严、力度要大,要讲究效率,要建立完善拍卖市场和拍卖中介机构,使得抵债物得以顺利变现。

5.建立相关的信息系统。要制定不良资产早期预警系统,进一步实行、完善我国目前实行的贷款证操作办法,改变由事后的风险被动补救为事前的主动发现及防范。各商业银行的有关信息系统要实行联网,做到对债务人的财务、经营、资产负债信息共享,及时掌握负债人资金流动情况,银行要成为对负债企业的经营情况信息有利的掌握者,防止逃、废债务。

6.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在银行对不良资产重组时,势必要对高负债的国有企业实行扶优限劣,一些资不抵债的企业会出现破产清偿的情况,因此银行和国企的债权债务的资产重组搞好了会对经济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推动作用,但也会因为一些企业破产兼并时因社会保障体系未建立完善,职工分流后出现生活无保障、导致社会不安全因素,这一点在我国尤其值得重视,因此,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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