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价值论的几个问题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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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此伏彼起。我认为,马克思的整个体系恢弘庞大,科学、严密,大部分争论或所谓的发展只是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误解,尽管我十分敬佩争论者们探索创新的勇气。因此,本人不揣浅薄,谈一点自己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理解,求教于经济学界的前辈和同仁。

一、物化劳动并不创造价值

马克思从分析商品二重性出发,创造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指出:一、价值是商品经济中特有的历史范畴,它以交换价值的形式反映了独立的劳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二、价值的实体是人类的劳动。

然而,一般来讲,对“劳动”一词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即劳动能力、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到底是哪种劳动创造价值呢?学术界的很多争论也正是由此开始的。从目前的争论来看,无论是劳动价值论一元论(注:参见苏星:《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还是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注:参见谷书堂、柳欣:《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或是物化劳动与活劳动都创造价值的理论(注:参见钱伯海:《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经济学家》,1994年第2期。),都一致认为,劳动能力是潜在的劳动,不形成价值;活劳动,即人的劳动能力的支出,形成价值。争论的焦点在于物化劳动是不是创造价值。我认为,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

第一,从价值的质来看,价值是劳动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的结果,物化劳动只能被动地转移价值。物化劳动是一次价值创造过程的结果,是凝结的、静止状态的劳动,或死劳动、过去的劳动。与作为价值过程主体的活劳动不同,物化劳动仅仅是新的价值创造过程的物质条件,“只是作为活劳动的物质因素起作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7页。)。而活劳动在价值创造过程中起着主体和能动的作用,一方面,作为有用劳动,在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的同时,创造了新产品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作为抽象劳动,创造了新价值,是价值的源泉;如果新创造的产品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形成价值。也许当新创造的产品是使用价值,因而具有价值时,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者可以说物化劳动创造了价值,但如果生产出来的新产品没有用,那么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体现在那里呢?这也从反面说明了“生产资料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只是它作为生产资料而失掉的价值。”(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29页。)“生产资料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决不会大于它在劳动过程中因本身的使用价值的消灭而丧失的价值。”(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30页。)

第二,从价值的量来看,价值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说物化劳动创造价值,那么我们该如何计量价值呢?例如,根据劳动价值论,一件上衣的价值是由生产该上衣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即是由生产棉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纺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制衣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和决定的,假设,生产棉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纺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制衣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各为10单位,那么,棉花、纱布和上衣的价值分别为10单位、20单位和30单位;但如果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成立,那么,要么纱布的价值大于20单位,上衣的价值大于30单位,要么用于纺纱的10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小于生产棉花的10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用于制衣的10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又小于纺纱的10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显然都是违背常识的。再进一步说,在生产过程中,连续不断的劳动不断物化,我们到底应该从哪一时刻开始计算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呢?

第三,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实际上是从现象反推结论,从价值分配的现象推断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从价值构成来看,商品的价值可以分解成(C+V+M),其中新创造的价值(V+M),是收入的源泉,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但不能把工资、利润、地租说成商品价值的源泉。而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实质上就是从价值分配的现象出发推断,除劳动以外资本也创造价值,割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片面地以存在的现象为合理,以合理为真理。

二、供求不决定价值的量

从单个商品来看,一种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即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平均劳动量决定。如果把一个生产部门生产的商品总量当作一个商品来看,它的价值就是由该生产部门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决定的。但由这些社会必要劳动所形成的价值能否实现,或单位商品的价值表现为怎样的价格,则是由另外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有些学者据此认为供求参与价值决定。例如,何炼成先生曾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假定某种商品的供给量是6000件。其中在优等条件下生产的1000件,共花费8000小时;在中等条件下生产的4000件,共花费40000小时;在劣等条件下生产的1000件,共花费12000小时。如果从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决定的关系来考察,则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8000+40000+12000)/6000=10。也就是说,在这种商品的供给量和社会正常需要量一致的情况下,该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就等于10。但是,如果社会正常需要量只是5500件,也就是说,该种商品供给量超过社会正常需要量500件,那么用在这500件上的劳动就不会为社会所承认,因而不能形成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当然是在劣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中有500件不能参与社会价值的决定,于是该种商品的单位价值就不再是等于10,而是=(8000+40000+500×12)/5500=9.818。反之,在社会正常需要量超过供给量的情况下,商品的社会价值的总和就要大于个别价值总和,从而在该部门内构成一部分“虚假的社会价值”。(注:何炼成:《也谈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

乍一看来,何先生的例子的确是非常严密的。但我认为其中有一处是不妥的,即对于社会正常需要量的界定。所谓社会需要量,应该是“社会能够按市场价值支付的商品量”(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2页。),而不能用商品的数量加以衡量。因为社会需要量受市场价值的影响,“如果市场价值降低了,社会需要(在这里总是指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平均说来就会扩大,并且在一定限度内能够吸收较大量的商品。如果市场价值提高了,商品的社会需要就会缩减,就只能吸收较小的商品量。因此,如果供求调节着市场价格,或者确切地说,调节着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的偏离,那么另一方面,市场价值调节着供求关系,或者说,调节着一个中心,供求的变动使市场价格围绕着这个中心发生波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2页。)

那么,供求如何影响商品价值的实现呢?假定全社会共有100单位的简单劳动,用来生产两种商品A和C,生产单位A和单位C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别为1/5和1/10,即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一单位简单劳动生产5单位A或10单位C。因此,A和C按价值进行交换的比例为1A=2C;社会总劳动时间是在A和C之间按比例分配时,A和C的总量将为250单位和500单位。如果只有40单位的简单劳动用于生产A,即有60单位的简单劳动用于生产C,那么,A和C的总量将分别为200单位和600单位。此时,对C来说,只有40单位价值的社会需要,对A来说却有60单位价值的社会需要,即C只能实现40单位的价值,而A和C的交换比例可能处于1A=2C与1A=3C之间,即A以高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而C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也就是说,“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的社会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因此,这些商品比如要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中一部分甚至根本卖不出去。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同要由这种产品来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小,结果就会相反。但是,如果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和要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适应,从而产量也和需求不变是再生产的通常规模相适应,那末这种商品就会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交换或出售是理所当然的,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应当从这个规律出发来说明偏离,而不是反过来,从偏离出发说明规律本身。”(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9页。)可见,在社会劳动总量没有按比例分配的情况下,供求的失衡导致价格对价值的偏离,使一部分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能实现;反过来,这种偏离又将调节社会劳动总量在不同部门的分配,使商品的价值与价格趋向一致。

三、坚持劳动价值论应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价值个量与价值总量的关系,首先,单个商品的价值量是由该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长度决定的。应该注意的是,生产一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一方面取决于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力,另一方面,取决于全社会用于生产该商品的劳动时间。假设全社会共有n个生产者生产同一种商品,每个生产者的生产时间各不相同,且由于劳动的复杂程度不同,以及受各种其他条件的影响,各个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也不尽相同,

生产者1在S1时间内生产该商品A1单位

生产者2在S2时间内生产该商品A2单位

生产者3在S3时间内生产该商品A3单位

……

生产者N在Sn时间内生产该商品An单位,那么,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B为

B=(S1+S2+S3+…+Sn)/(A1+A2+A3+…+An)

可见,生产一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单个商品的价值量是不断变化的,它随着用于生产该商品的劳动时间的增加而增加,随着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减少。

其次对于每个生产者来说,在其他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时间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某个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将使他不变的劳动时间表现为更多单位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增加他在不变的劳动时间内生产的价值量,扩大他在社会价值总量中的分配份额,即获得相对剩余价值。

然而,与价值个量的变化规律不同,全社会新创造的价值总量为:

V+M=(A1+A2+A3+…+An)×B=S1+S2+S3+…+Sn

全社会商品的价值总量为T=C+V+M。即全社会商品的价值总量一方面取决于全社会物化的价值存量,另一方面主要随着劳动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也许有人会引用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观点,认为,由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社会的价值总量将不断增长:(1)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2)生产工人的范围的扩大;(3)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使生活资料的价值降低,因而使劳动力价值相应降低,从而缩短了必要劳动时间,延长了剩余劳动时间,增加了剩余价值;(4)最先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的企业,获得了超额剩余价值。事实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是对价值量的误解。第一,劳动的复杂程度和是否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只适用于一个社会内部各生产者之间的比较。相对于其他生产者来说,劳动复杂程序高的生产者或最先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的生产者将在全社会新创造的价值总量的分配中获得更多份额的价值(即剩余价值)。但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和先进技术设备的采用——无论是单个生产者的还是全社会的——都必将降低生产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从而降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第二,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本身将降低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影响全社会所创造的价值总量,而且生活资料的价值的降低,只能说明劳动力的价值的降低,说明新创造的价值在V和M之间的不同分配;并不能说明劳动者在同样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的增加;第三,如果劳动者范围的扩大没有引起劳动时间的增加,那么,价值总量也根本不会增加。真正决定价值总量的是劳动时间。这也更充分说明了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

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关系。从质上讲,价值反映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是财富的最终表现形式,经济发展最终取决于使用价值量。从量上讲,虽然在劳动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价值总量保持不变,但商品的使用价值总量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增加;商品的使用价值总量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成反比例变化。“这种对立的运动来源于劳动的二重性。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因此,有用劳动成为较富或较贫的产品源泉与有用劳动的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成正比。相反地,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既然生产力属于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它自然不再同抽去了具体有用形式的劳动有关。因此,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总量总是相同的。但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会是不同的:生产力提高时就多些,生产力低时就少些。因此,那种能提高劳动成效的从而增加劳动所提供的使用价值量的生产力变化,如果会缩减生产这个使用价值量所必须的劳动时间的总和,就会减少这个增大的总量的价值量,反之亦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9-60页。)

价值与价格的关系。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正如“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8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也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价值量的衡量只是理论上的,事实上,我们能看到的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下,也就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价格形式。由于使用价值量和价值量的不同运动的影响,在全社会劳动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流通中的货币量保持不变,那么,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将使作为单位商品所含价值的表现方式单位商品的价格与商品的总量呈反比例运动,即商品总量增长,单位商品的价格下降;同样,作为单位商品价格总和的国民生产总值与商品总量也将呈反比例运动,即随着商品总量的增长,国民生产总值下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价格的下降往往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因此,各国往往增发货币阻止价格的下降,使商品的价格保持比较平稳或只升而不降,持续的价格下降的情况通常只是高通货膨胀下才有的特例。这样,按这种只升不降的价格和不断增长的使用价值量即商品的量计算的产值或国民生产总值势必是逐年上升的。而且流通中货币量又往往按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率增长,从而,使不变的价值量表现为不断增长的产值量或国民生产总值量。这也说明了,“价值量的实际变化不能明确地,也不能完全地反映在价值量的相对表现即相对价值量上。即使商品的价值不变,他的相对价值也可能发生变化。即使商品的价值发生变化,他的相对价值也可能不变,最后,商品的价值量和这个价值量的相对表现同时发生的变化,完全不需要一致。”(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9页。)

四、坚持劳动价值论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

作为一种科学的价值理论,劳动价值论不仅具有严密的逻辑美,对我们今天的改革和建设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劳动价值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形式,具体表现为价格的波动引导资源配置,其实质是价格围绕价值的波动引导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配置。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资料转换的价值(C)、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和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M)三部分组成。首先部门内部的竞争使商品的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商品生产者可以通过采用先进技术或加强管理等手段提高劳动生产率,使自己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而获得超额利润;其次,部门间的竞争使剩余价值转化为平均利润,商品的市场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当商品的市场价格等于生产价格时,商品生产者就可以获得平均利润,整个经济处于均衡状态;当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生产价格时,商品生产者就可以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更多的劳动就会被吸引到这一行业;而当商品的市场价格低于生产价格时,商品生产者就无法获得平均利润,一部分劳动就将被从该行业中排挤出去。商品生产者追逐利润的规律实际上是通过竞争追逐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规律。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我们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尊重这一基本规律。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资本剥削劳动。我们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体现劳动者占有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市场经济,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坚持在所有制结构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在分配制度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2.劳动价值论对于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有重大指导意义。在从传统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融合,即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其实质是如何正确处理劳动者和剩余索取权的关系,建立有效的经济激励的问题。在传统的体制下,劳动者对剩余价值没有索取权,只有工资,而工资是所有者购买劳动力的价格。工资的多少是预先确定的,不管利润多少,都不影响劳动力的价格,劳动者没有参与利润分配权。有人会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公有制在经济总量上占主体地位,公有资本分红就代表了劳动者的利益。实际上,这种说法把概念混淆了。在市场经济下,劳动者个体承认个体利益是个体理性的表现。只承认整体利益,不承认个体利益,整体利益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与劳动价值论的本质也是相矛盾的。不但不利于劳动者积极性的提高、创造性的发挥,而且与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地位也是不相容的。探索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正确方向应当是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让劳动者在组织上参与企业管理,在经济上参与利润分配。

3.坚持劳动价值论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奇迹,但是也遇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压力、城镇失业和半失业人口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多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劳动生产率,即单位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量提高缓慢,甚至有所下降,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依赖增加要素投入替代劳动生产率下降。经济增长的速度较快,但质量却不高。从微观上看,企业效益低下,银企关系恶化;从宏观上看,经济增长随需求变动而大幅度波动,对于从根本上缓和供求矛盾,扩大就业机会作用不大。因此,解决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通货膨胀、失业等诸多问题关键在于提高劳动效率,提高单位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量,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资源消耗型向效率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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