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贫困生的资助与资助_助学金论文

高等学校贫困生资助及其经费筹措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高等学校论文,经费论文,贫困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095(2002)03-0101-04

如何保证贫困家庭的子女享有高等教育的权利,帮助高校中的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通过高等教育使得贫困家庭获得脱贫的人力资本,从而保证国家的稳定和全社会的共同进步,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工作者乃至全社会比较关注的话题。在本文中,作者将就高校贫困生资助及其经费筹措问题作些探讨。

一、我国高等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社会背景

从衡量一个国家收入差距常用的洛伦曲线和基尼系数指标看,目前我国社会贫富差距问题比较严重,而且贫困家庭的绝对收入较低。根据世界银行《1998/1999年世界发展报告》提供的资料,中国最低的20%人口的收入比重只有5.5%,最低40%人口的收入比重仅为15.4%,而最高的20%人口的收入比重高达47.5%。1978年代表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城镇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185,1990年为0.23,1999年为0.415,超过国际上一般认为的0.4的警戒临界点,中国已经变成收入不平等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①。从绝对收入看,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1998年我国城镇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仅为247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2160元②。根据国家统计局《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1年末,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2366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60元,广大农村人口的收入相对城市人口而言较低,只有城镇居民收入的34.49%。

诸多调查显示,家庭收入来源差异是高校贫困生产生的重要原因,且高等教育实行收费政策使得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根据有关统计,大学生每年包括学费在内的各种费用至少在6000~10000元之间,这个数目对大部分家庭也许是可以承受得起的,但对原本经济十分困难的贫困家庭则无异于雪上加霜③。贫困家庭面对远远超出自己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的高等教育费用,其子女往往是由于经济的而不是智力的原因,被排挤在高等教育的大门之外,就是勉强举债进入大学,生活也极为窘迫,不少学生被迫中途辍学。有关研究发现,1997年入学学生对普通高等教育需求的价格弹性系数为1.095,也就是说学费增加10%,约有11%的学生会因难以负担学费而放弃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且低收入家庭的需求弹性系数对学费变化较之富裕家庭更为敏感④。国家1998年有关统计也显示,自高等教育收费以来,高校贫困生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我国1050所高校的300万名在校生中,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占15%~20%,约有60万名大学生无法从容面对大学的学费、住宿费和相对较高的消费水平⑤。因此,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十分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学生资助政策和资助经费筹措机制,以保障贫困家庭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公平。

二、目前我国高校贫困生接受资助情况⑥

根据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于1999年秋季对全国100所高校5000名贫困生的问卷调查显示,对高校贫困生的资助主要有减免学费、贷学金、助学金、奖学金、商业贷款以及参加勤工助学等形式,具体获得各类资助的贫困生人数占总的贫困生人数比例和年生均金额参见表1。

表1 贫困生获得资助调查数据

从这项调查中我们发现,高校贫困生大部分都能享受到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资助。在各种资助形式中,助学金的资助面最大,平均48.4%的贫困生每年可获得约600元的资助,而减免学费的资助力度较大,年生均金额为1116元。但高校贫困生获得奖学金的比例低于普通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比例,没有明显的优势,仅占23.8%,而大多数高校获奖学金的学生比例为30%或更高。

三、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

1.目前我国高等学校贫困生资助经费来源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已经形成初步的贫困生资助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其中国家拨款是主渠道,有关对高校贫困生资助面最广和资助力度较大的助学金和贷学金的主要经费来源情况参见表2。国家有关部门及各高校都非常重视高等学校的贫困生资助工作,从1999年起国家开始试行助学贷款计划。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将助学贷款分为两种:一为由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承办、国家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该贷款针对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为无担保信用贷款。二为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该贷款中部分需要担保和抵押,在助学贷款市场所占份额很小。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的执行是国家通过金融手段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新的尝试,对贫困生的资助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数额有限、贷款期限过短、信用制度不完善以及贷款银行风险承担过大等方面的问题⑦。

表2 助学金和贷学金经费来源⑥

2.资助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分析

以上调查数据表明,相对于高等教育花费和贫困生支付能力之间的缺口来讲,现有资助数额较低,力度还远未达到需要,因此要大力增加贫困生资助经费。这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经费的多渠道筹措机制。

在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经费来源中,国家拨款一直是高校贫困生资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学校自筹和社会捐助的比例相对较低。考虑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财政能力有限,同时由于国家对社会贫困人口最低生活费等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以及我国中小学义务教育发展经费的需要,在增加对高校贫困生资助经费时完全靠政府增加财政拨款的可能性极小,也不现实,但应保证这一主要来源的稳定。在多渠道经费筹集机制中,高等教育募款是最具发展潜力的经费筹措渠道,应得到高等学校以及社会各方面的重视。目前的高等教育募款远非过去那种被动接受捐赠,高等学校已经开始通过有组织的专业化的募款来开拓社会捐赠渠道。慈善捐赠、捐资助学是新时期值得宣传和倡导的精神文明新风尚。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大量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后,它们主要出于广告效应和与高校建立紧密联系的考虑,同时也出于回报社会的目的,热衷于在高校投资助学,带来了国外捐资助学的全新观念。广大海外华侨、爱国实业家、校友不忘祖国和母校,热心支持国内的公益事业和教育事业,为高等教育慷慨解囊,乐于设立各类奖励基金和助学基金。国内一部分企业和个人在先富起来后,也在考虑回报社会。因而我们需要大力加强筹资多渠道中的有关高等教育募款渠道方面的工作。

四、我国高等教育募款队伍的建立及其对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贡献

高等学校要做好募款工作,必须建立一套专门的高等教育募款队伍。党和政府对高等教育募款在政策上给予了大力支持。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指出,应“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增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也明确指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高等教育投入”。自1994年起,国内一些著名大学,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等,都相继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基金会,行政上隶属于学校,专门负责学校的多渠道筹资、资金运作和募集经费使用。其中清华大学、北京大学还在美国成立了各自的北美清华教育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直接在国外募款。各高校的教育基金会是执行高等学校募集经费、管理教育基金、使用基金三大职能的专门机构,其宗旨是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争取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通过募款资助贫困大学生也是各高校教育基金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高校的募款为学校的发展和建设做出了贡献,其中包括对高校贫困生的资助工作。以笔者所在上海交通大学为例,2001年度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收到的协议捐款达到人民币9500余万元,其中指定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的捐赠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700余万元,香港金清洋先生捐赠100万美元给上海交通大学设立金清洋奖助学基金,交通大学41届校友杨臣勋学长捐赠100万美元设立勤俭奖助学金基金,两项基金皆不动本金,使用每年利息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另据北京大学网站公布,2000年度北京大学共接受专门用于设立助学金的捐赠97万元人民币,受助人462人,人均约2100元。

五、对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建议

为了合理制定贫困生资助方式和资助管理方法,更多地筹措经费资助贫困生、更好地发挥资助款的效用,结合我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体会,我们提出下列建议:

(1)充分发挥国家拨款主渠道作用,同时重视高等教育募款渠道。结合国家主渠道的助学项目,在高校建立完善的“奖、贷、助、减、勤”多形式立体资助体系,根据贫困生不同情况选择最佳方式资助,最大程度发挥各个渠道经费及各种资助方式的作用。以贷学金为例,针对商业助学贷款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贫困生寻找担保难的现象,建立各高校的贫困生担保基金,解决贫困生担保难的问题。考虑国家助学贷款项目贷款量太小不足以使贫寒子弟应付眼前之需,还款期限过短难以承受等缺点,建立学校自己的中长期助学贷款基金作为辅助,使得贫困生的贷款选择面扩大,更大程度地满足贫困生的需要,这样可根据贫困生自身的情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组合贷款品种。

(2)有意识地引导捐赠人、机构设立助学金或贷学金,尤其是设立可以长期运转的助学基金或贷学基金。通常,捐赠者尤其是捐赠单位出于扬名的需要更多地希望设立奖学金或捐建楼宇。在目前奖学金相对较多而助学金和贷学金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有必要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建议或引导捐赠方考虑广大来自贫困家庭学生的窘迫和困难,给予贫困生多种形式的资助。同时,为了鼓励贫困学生认真学习,应当允许享受助学金的贫困生可以同时参与竞争奖学金,不能因为其享有助学金而剥夺其竞争奖学金的权利。

(3)学校有关部门,如招生办、学生办、基金会等应密切合作,建立详细的贫困生信息库,在社会上和高校内加强对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宣传,决不能让学生由于贫困原因放弃接受高等教育。对于学习优异的贫困生或特别贫困的学生,在大一新生报到之日起就应开始提供资助。同时根据贫困生所处年级不同,还需合理分配现有助学金和贷学金名额和数额。对于低年级学生,由于他们功课紧张,难以有较多空闲时间进行勤工俭学,在分配助学金、贷学金名额和金额时应向低年级贫困生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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