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呼唤机会公平的制度安排_三农问题论文

和谐社会呼唤机会公平的制度安排_三农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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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06)02—0127—04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这一目标的提出,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按照这一目标,中国未来的改革开放事业,不仅要保证经济的不断增长,而且要在经济增长的前提下保证社会、文化等相关领域的同步发展,实现人民群众在经济增长基础上的机会公平。

一、和谐社会的经济学内涵是保证机会公平

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是实现社会公平。这种公平主要是指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是指在同一社会形态下,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产业间的人们能够平等地获得生活享受、劳动、受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机会。当然这种机会公平是有限度的,是在现实社会所能满足的基本条件之上的有限的公平。在机会公平的前提下,可能出现因为人们自身智力、体力差异所导致的结果的不公平。如果这种结果的不公平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国家就要运用宏观调控手段予以调节,使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到尽可能多的经济发展成果。

和谐社会是与不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动态的概念。不同生产力水平的社会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和谐标准。各种不同社会形态或者各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都有与之相对应的和谐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是动态的、暂时的;不和谐则是一种常态。任何阶段生产力的发展,都会打破原有的和谐,通过新的社会秩序的建立达到新生产力水平基础上的新的和谐。生产力的发展与经济增长,是打破旧的和谐、创造新的和谐的基础,并为下一阶段的经济发展及制度建设提供了依据和奋斗目标。创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是社会从无序到有序,再到无序的循环往复过程。但不同社会之间的和谐标准与内涵都与上一个社会之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的和谐,是在生产力水平发展基础上的和谐。一般而言,社会和谐与否,主要反映在是追求经济增长层面上新的和谐,是较高层次的和谐。

经济学意义上的和谐是可以计量的,计量标准就是以洛伦茨曲线为基础的基尼系数。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基尼系数达到0.4,即进入收入分配不公的警戒线。超过警戒线将导致社会不和谐甚至发生社会动乱。按照基尼系数进行衡量,我国1978年的基尼系数为0.2,这表明收入分配绝对公平,但是这种公平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国际经验表明:公平,又不牺牲效率的基尼系数是在0.2—0.3之间。我们在现阶段所要追求的和谐,就是要在保证经济稳定增长的基础上,使社会公平控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有限区间。

二、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是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破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市场配置资源促进了资源的有效利用,经济效率获得了极大的提高。但是因为体制转轨时期制度建设的不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提高全社会经济增长水平的同时,也导致了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逐步拉大。(这其中有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带来的收入分配的合理的差距)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公平。这些问题的出现,是体制转轨时期制度缺失的具体表现。从目前的国情出发,在全国范围内与体制有关的不和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三农问题为代表的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矛盾

党的十六大报告作出我国在总体上已经实现小康社会的基本判断。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个总体上小康水平的实现,不过是平均数意义上的小康,是在收入分配存在极大差距的条件下的平均数值。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既有占总人口2.2%的高收入阶层已经远远超过小康生活标准,甚至达到世界高收入生活水平;又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贫困群体远未达到小康要求,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至今没有真正脱贫。按照我国官方统计口径,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分配之间的基尼系数为0.47。而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收入分配课题组的统计计算,如果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因素货币化,我国城乡居民的基尼系数也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城乡矛盾加剧。

城乡收入差距是衡量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一项基本标准,不仅如此,城乡居民在获得资源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不公平。按照中国政府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中国城镇居民的学龄儿童,都有机会享受义务教育,但生活在农村贫困区的居民却有相当一部分难以得到义务教育的公平机会,不仅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农村居民进城务工的权利、子女受教育权利、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等等存在机会缺失。这种机会不公不仅影响到农民本人以及家庭的生活水平,还会由于贫困的传导作用,进一步影响下一代获得市场机会的能力,形成贫困的固化,导致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拉大。

(二)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

按照GDP标准,我国于1998年已经达到人均800美元,即在总体上已经进入小康社会。但按照2002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极大的差距。改革开放以后的17年间(1978—1995),东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10.87%,而中部和西部地区只分别增长9.42%和9.26 %。 尤其是在1992—1995年间,东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6.93%,而中、西部地区分别只有14.09%和11.40%。由此导致中西部的国内生产总值在全国所占的比重呈不断下降趋势。再以人均GDP为例。截止2000年底,全国人均GDP为7543元;而广东、上海、河南、湖北、陕西、宁夏所分别代表的东、中、西部人均GDP各自为13730元、 37382元、5924元、7813元、5024元和4163元。最高省份和最低省份的人均GDP绝对值相差33129元。2000年东中西部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分别为7682元、5165元和5487元,收入最高省与最低省间的收入之比为2.39:1;收入最高城市与收入最低城市之比为4.88:1。上海人均GDP为1400美元、西部地区人均GDP600美元、整个广东省的人均GDP为1800美元。数字表明,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正在拉大,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经济稳步增长与就业率逐年下降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始终保持快速增长势头。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我国经济增长一度保持两位数的水平,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进入90年代末,通过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措施,经济实现软着陆,将经济增长速度控制在了一位数以内,但也始终保持在8%—9%左右。而与此同时,城镇就业比率却没有实现同步增长,而是出现递减趋势。

不仅如此,随着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步伐加快,下岗再就业人数逐年增加,下岗职工家庭以及转入城镇的农村剩余劳动人口纷纷成为城镇贫困人口大军。这些贫困群体与高收入阶层的生活水平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不可否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战略,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其速度令世界瞩目。但以基尼系数为标志的城乡收入差距、地区之间差距已经为我们敲响警钟:增长的同时已经产生了诸多不和谐,且有逐年加大的趋势,因此,在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党中央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这一目标既不同于原始社会的平等分配猎物,也不同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低水平的平均主义大锅饭。而是在生产力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后的新的和谐,其内在要求在于,让全体公民都能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都能公平地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这一目标的提出,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三、制度安排失衡,是机会不公的深层原因

逐步加大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以及就业岗位逐年减少与经济增长的矛盾,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旧的体制被破除,而新的体制尚未建立起来的直接表现。是制度安排失衡的具体反映。

(一)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以及一整套制度安排,是三农问题、城乡差距的根本所在

建国初期我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在资源稀缺特别是资本积累严重不足的条件下,我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偏斜式工业化道路。即在“一五”、“二五”时期将有限的资金集中投向重工业领域,为了使有限资金得到有效利用,必须实施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安排。如高积累低消费的城乡收入分配制度(城市职工低工资,且一定几十年不变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保证工业体系内部人员在低工资条件下进行再生产的城市职工福利制度(粮食、消费品供应的配给制度,城市职工就业制度,城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阻隔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等等。特别是城乡阻隔的户籍制度,将农村剩余劳动力长期阻隔在本已有限的农村土地之上,在重工业基地建设的同时,对农村劳动力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通过人民公社制度管理农村劳动力,将其以制度形式严格限制在有限的土地范围之内。可见,此时的城市化,是高度计划体制下的产物,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具有十分严格的要求,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要素自由流动。因此,尽管有相当一部分农村青年具有改变自身命运的向城市转移的迫切愿望,但真正能够实现这一愿望的仅仅限于通过升学、当兵以及极少量的城市工厂招工等渠道进入城市的转移方式,这表明:计划经济体制对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采取的是整齐划一的严格控制管理。根本不存在由利益导向驱动的要素自由流动。要素配置完全是反市场化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被严格限制在有限的土地上、而与此同时,农村还要无端承担国家一系列发展战略失误所带来的负面成本。长期的农业资金无条件抽取,与剩余劳动力强制性束缚于土地,形成了城市工业对农村经济的双重掠夺,导致了农村经济发展乏力。经过几十年的积淀终于成为令人们忧虑的三农问题。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非均衡发展战略是地区间差距的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方针指引下,中国继续实行了非均衡发展战略。这一战略首先体现在于20世纪80年代,以及90年代两次打开沿海地区的两个窗口,先后给予深圳和上海特殊政策,并相继设立了沿海开发、开放区。借助于财政、税收、稀缺资源的优先供给,这些沿海开放地区分别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带来了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原有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全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排序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以东北三省为例。改革开放初期,东北三省的经济增长水平分别居于全国的前六名,而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东三省在全国经济发展中所处的位置已经处于后进地位,特别是吉林省曾一度成为全国倒数有名的省份。经济增长、社会发展、未来前景都不容乐观。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的倾斜政策起了主要的作用。改革是利益的再分配。在改革中,东北三省的利益大量流失,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并未发挥预期的作用,从而导致了地区之间差距的日益拉大。

(三)产业结构设置的非均衡是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不同步的关键

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使我国在短短的时间内迅速建成了国家工业化体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强大国力。但是这一战略也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应:第一,重工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在国家大笔投资的同时,并没有起到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的作用。一个模拟实验表明:由于投资偏重于重工业,我国减少了40%的就业岗位。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以及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老工业基地的国有企业出现大量的下岗失业工人。到2002年底中国的国有和城镇集体单位在岗人员已经累计减少了6000万人,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下岗失业人员,占全国总数的3/4。第二,重工业优先发展阻碍了产业结构的有序形成,进而延缓了城市化进程。我国“一五”计划的实施,为城乡劳动力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据统计此间城镇人口增量中69%来自于机械增长,年均绝对增量达600多万人推动了城市化的快速增长。但此时的城市化是以集中投资于重工业拉动的城市化,缺少轻工业、第三产业的协调发展,城市所具有的要素聚集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按照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重工业属于第一部类,轻工业属于第二部类。重工业的优先发展使第一部类生产的产品,超出被严重压抑的第二部类的应有需求,相当一部分第一部类的产品价值不能得到最终实现,影响了社会再生产的有序进行。第三,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中国产业升级的步伐。特别是近年来,伴随着信息经济的时代要求,全国各地在经济发展战略的制定方面,都把加快发展信息业等高科技产业作为地区发展战略的首选内容。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信息业的快速发展,必然对劳动力的有序安置形成巨大的冲击。因此,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始终保持了稳定增长,但却不能有效地带动劳动就业的同步增长。当然,在这其中还有一个因素不可忽视,这就是,大量非公有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发展,与原有的统计口径之间存在一些不相协调之处,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存在一定的数据低估。但从总的方面来看,我国近年来确实存在经济稳步增长与就业率逐年下降的矛盾。而这一矛盾的出现,是产业结构设置非均衡的直接表现。

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根本保证

(一)加快城市化进程,实施配套的制度安排,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创造物质基础

解决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我国连续两年的两会都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重要议题,足以看出政府对三农问题的关心。我国政府做出的减免农业税的决定使三农问题在部分地区暂时得到了解决。但是,中国三农问题的实质,绝不仅仅是农民负担过重,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有限土地上承载了过多的剩余劳动人口。只有将过剩的劳动人口有序地转移出去,才能使土地的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待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目前城市化水平仍然很低。当今经济发达国家城市化水平已经达到70%左右,发展中国家大约为42%,全球平均接近50%,我国到2000 年底约为36%。建设城乡公平的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在现阶段加快城市化进程,走大、中、小城市共同发展的城市化道路,为农村人口转为城市人口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并且切实制定反哺农业的具体措施,使得农业经济发展拥有必要的资本积累,和充足的发展资金保证,最终使三农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当然,在目前的情况下,首先应当解决减轻农民负担这一眼前性的问题,随着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最终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问题,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要加快城市化进程,必须有配套的制度保证:(1)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创造将农民工转化为城市产业工人和市民的制度环境。重新设定农民工户口迁入城镇的条件。对于流入城镇多年,具有基本稳定的生活来源,又有留城愿望的农民工应允许其定居,并同时推进农民工住房等配套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镇户口对农村户口,以及本地户口对外地户口的歧视。从长远看应当逐步用身份证制度取代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创造有利于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宽松的制度环境。(2)加快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逐步扩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将已经获得稳定就业岗位的农民工逐步纳入社保体系范畴。建立面向城镇所有非农产业的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保证农民工的基本人身权利。在农民工聚集地区建立相应的幼儿以及儿童抚育机构。并且提供相应的优惠条件,减少对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歧视性待遇,使农民工能够逐步适应城镇工作、生活的新环境,并逐步融入城市社会,成为其中的一员。逐步减少因城市待遇不平等而造成的劳动力回流,促使城市化进程持续稳定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创造物质基础。

(二)强化转移支付的制度保证,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经济欠发达地区长期以来一直承担着为经济发达地区提供资源的任务。近年来随着东部地区的快速发展对能源的迫切需求增加,西部地区再次成为东部发达地区能源供应地。西气东输、南水北调、输油管道的铺设,伴随着西部地区的宝贵资源源不断地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应当遵循价值规律。特别是稀缺资源的配置,更应当体现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对于来源于西部的稀缺资源,不但发达地区应当按照价值规律对欠发达地区给予必要的补偿,而且国家也应当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约束经济发达地区的资源浪费行为,还要通过不同地区间的劳务、项目、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合作,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减少因资源廉价外流带来的利益损失,并在经济发达地区的补偿中共享改革成果。

(三)在注重发展高新科技产业的同时,兼顾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保持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基本同步

信息时代的来临要求我们加快发展以信息技术为主要内容的高科技产业。但是人口众多的国情要求我们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保持充分稳定的就业岗位。国情的要求,不仅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而且关系到社会秩序稳定和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因此,适应现代社会人们日益增加的物质文化需求,特别是多样化、特性化的需求,原有的部分传统服务业项目可能被日益个性化的精细化的服务所取代。大型超市的发展,再挤掉了大量销售人员的同时,也带来了后勤加工人员的增加:各种新型产业的诞生,将为增加就业岗位提供广阔的空间。为了保证必要的密集型产业发展,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应当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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