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法出版活动的成因及对策_非法出版物论文

当前非法出版活动的成因及对策_非法出版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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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版活动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出版体制的不完善和不定型使打击非法出版活动难以达到治本目的

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各出版环节不同的主体并行局面,与国家对这一行业总体上采取的垄断体制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导致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各项举措难以从根本上发挥作用。出版产业是一个意识形态性、文化性和商品性兼具的行业,国家要求国有出版单位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注重两个效益的结合来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同时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诸如专业分工这样的行政法规。从横向上看这就使出版单位在从事出版活动时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例如出版社在出书时,具有违禁内容的、格调低下的出版物不能出版;超专业分工的出版物也不能出版。而不法分子为了迎和市场及某些人的低极趣味,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则不受任何制约地大肆违规。从纵向上看单一国家严格控制的国有主体的出版环节,所面对的印、发环节则是国家允许的多种主体并行。而不同主体的利益机制则是不同的,非国有主体的相当部分是单纯以牟取利润为主要目的的。严格控制与适度放开两种机制同时并存于出版物的生产、流通过程,双轨制必然导致各种机制在运行中矛盾交织,并难以化解,导致各管理环节漏洞频出,只能被动地从市场动态反映来进行运动式的打击,不能主动地采取预防措施。这也暴露了政府对出版物市场宏观和微观的总体把握不够。

(二)出版业长期的国有垄断, 国有出版企业规模生产能力不足,使非法出版活动直接渗入内部

出版业的长期垄断形成了国有企业的坐享其成的陈旧观念,计划经济体制下小而全的统一模式,及条、块行政垄断利润,使国有出版企业的规模生产能力薄弱、经营管理能力弱化、对市场运作驾驭不足。而出版资源配置受市场左右却表现得越来越强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就使非法出版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1)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权钱交易侵入出版活动。 某些出版单位在拱手让出出版利润的同时,也将其对出版物市场长期以来形成的主动权丧失殆尽。一些专靠出卖书号、刊号、版号来维持生计的出版社成为“软体动物”,自然丧失了自我发展的能力,其管理手段和管理能力也严重弱化,规模生产能力更无从谈起;

(2)一些出版单位内部面对非法出版活动的高额利润, 受利益驱动主动参与了“自毁长城”的非法出版活动。如部分新华书店批销盗版图书,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这些出版单位不是依靠扩大对出版物市场的占有率来提高规模经营能力,参与市场竞争,而是依不法之举赢蝇头小利;

(3)在目前出版业尚无有效途径吸引社会资金的前提下, 一些非出版单位无视国家法规,利用行政手段介入非法出版活动,分割出版物市场,以权力行为扰乱了出版秩序。如河北冀州市文教局为创收,未经办理营业执照,擅自成立书刊发行代办站,将全市学校所需图书、学习资料、练习册、试卷、测验题、报刊征订发行等全部包揽下来,并作出规定要下属学校执行。这个代办站先后从不法书商及非正式渠道购进和自印了20多种25.6万册错误多、定价高的图书(多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非法出版活动的侵蚀不仅扰乱出版秩序,而且进一步抑制了国有企业的生产能力,自食其果地形成了恶性循环。

(三)某些管理干部无视非法出版活动的种种危害,片面注重经济利益,客观上纵容了非法出版活动的恶性膨胀

对非法出版活动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认识上的错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无知和漠视,目前已成为地方保护盛行,非法出版活动打击不力的主要障碍。这一问题不仅表现在一般的地方干部身上,甚至出现在专事“打非”工作的干部观念上。比如“只要不是黄书,无利也无害,何苦去砸人家饭碗”;“盗版不对,但它同样起到了正版书的宣传教育作用,给地方财政作了贡献”;“都是社会主义企业,印盗版书赚钱也是养活工人,给国家交税”等等。在这类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就出现了临汾市委一些领导在临汾非法出版、印刷、发行活动已对全国的出版物市场产生恶劣影响的情况下,仍在1994年扫黄工作座谈会上公开表示鼓励发展个体印刷企业,认为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不但不能取缔,还应鼓励。形成了山西临汾盗版教辅读物生产、发行猖獗,非法印刷遍地开花的局面。

经济利益的驱动,还使某些非法出版活动与我们管理队伍内部的腐败现象相结合,产生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广东潮汕地区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密集、泛滥,与当地干部的地方保护、失职、渎职有很大关系。非法光盘生产线的生产运行需要200千瓦以上的变压器或自备大型发电机, 要安装空调器冷却塔,聚丙酸脂(PC原料)加热时会发出异味,大批原材料和成品需要运输,这种种外部特征都是不难发现的。但出于经济利益,尤其是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他们将国家法律、社会、人民利益弃之不顾。

应当说利益驱动不仅仅表现在生产环节,因为非法出版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是通过合法或非法流通渠道达到实现经济利益的。因此堵住非法出版物的流通渠道,使其无法实现交换是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最后一道防线,相对于出版、印刷环节,它具有公开性的特点,易于暴露、打击。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我们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投入了绝对的力量。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失控,我们就将失去最后的机会。但管理实践表明,经济利益驱动不仅是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的根本原因,也是一些执法者执法不严的潜在原因。因为印刷厂和书店一旦设立,地方部门或主管部门就可以收取一定的利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印刷厂和书店的兴亡直接关系到当地和主管部门的经济利益。如郑州第二图书城是由郑州市工商局特种行业分局违规建立的,他们既是市场的主管者又是主办者,既是投资者又是受益者,政企不分,形成了管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利益共同点。因此当郑州二图的不法经营户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市场主办者想方设法帮助复业,甚至到别处强取合法商户的执照供其使用。

出版法制建设中重要的执法环节的薄弱使相对完善的立法流于一纸空文,执法者的错误认识及利欲熏心使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力度大打折扣。

(四)忽视群众与非法出版物的利益关系,对已形成的非法出版物的客观市场需求,缺乏消费引导宣传,使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缺乏坚实的群众基础

对于不同的非法出版物,从我国的国情及人们的受教育程度看,群众的态度是有区别的。如果是带有“黄色”内容的非法出版物,社会舆论及群众的反对态度是一致的,很容易形成社会共识。但对于内容不含“黄色”的非法出版物,群众的认识就产生了偏差。例如非法音像制品在一系列环节上的违法,使其制作成本远远低于正版制品,这样不法分子就可以以极低的价格与正版制品进行不正当竞争,如正版VCD 盘每盘零售价格约为60元(是否含有暴利成分暂且不论),而盗版的则仅为20元,甚至更低。在内容制作质量并无多大区别的情况下,消费者的选择是显而易见的。另如非法图书,由于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内容格调低下,也就迎和了某些消费者的低级需求。如果是内容不存在什么问题的非法图书,消费者一是难以鉴别,二是往往考虑对自身无甚直接损失,只要内容能看懂,便不在追究。因此消费者对非法出版活动及非法出版物也就采取了漠然甚至欢迎的态度,形成了一个非法出版物的客观市场需求,这也是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的动力所在。

(五)市场经济的趋利性是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活动产生的最直接原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的过程中,市场竞争还处于相对无序的状态,假冒伪劣产品已成为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一大公害,名牌产品纷纷被仿造、假冒,市场经济的趋利性是导致某些人制假、贩假的重要原因。而惩处力度不够又使制假、售假问题愈加严重。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共立假冒伪劣案40万起,但仅判刑2000余人。应当说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需要国家对整个经济环境加以治理,本文在此不加论述。但我们应当承认出版产业的生产环境无法摆脱目前全国制假活动泛滥这一大的经济背景的影响。在出版体制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出版产业渐渐显露出来了与市场经济不协调的垄断利润,这种相当程度上非正常的利润同样如其他低成本、高产出的行业一样吸引了大批不法分子,意欲瓜分出版利润,占有出版物市场。出版业的制假、售假行为便表现为盗版、盗印正式出版物,假冒、伪称出版单位,批发、零售非法出版物等。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难以回避的发展阶段。即使在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同样面临这一问题。虽然出版体制不同,非法出版活动的表现方式不完全一样,但在侵权盗版等方面却表现出了共性。1993年全世界因软件盗版损失达128亿美元,欧洲占38 %,亚洲占31%,北美占19%,拉美占7%,中东、非洲占5%;美国软件市场年销售额为400亿美元,其中盗版占22亿; 英国电影业因盗版而每年造成的损失多达2.5亿英镑,相当于这个市场份额的20%。 美国迪斯尼动画片《狮子王》录像带在英国刚刚上市,100 万盘盗版带已在那里销售了;印度1996年头10 个月全国软件盗版损失就达上亿美元,该国60%—65%的用户使用的软件是盗版的;墨西哥、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秘鲁、尼加拉瓜等8个国家的调查表明, 音像制品的原版产品不到一半,哥伦比亚、秘鲁和尼加拉瓜的比例竟分别达到70%、85%和90%;我国台湾地区的大学校园里40%的学生使的是盗版软件。如何将这种非法行为减低到最小程度,从根本上应当说取决于法制的完善。

(六)各行业发展之间的协调不足,管理职能上的交叉为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留下缺口

国家对经济发展的总体宏观调控不足,对出版行业及与出版行业相关的行业之间缺乏同步发展的协调,某些行业发展过快、过猛,仅以市场为导向,甚至以不正当的违法行为促销,为非法出版活动留下空间。1996年冬季集中行动中收缴的违禁录像制品,占新华书店1996年全年同类制品销量的27.1%,比例之高,令人震惊,非法音像制品近两年的泛滥,尤其是盗版VCD盘的大量充斥市场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但对VCD盘的载体VCD机,在近两年内盲目无序的发展所导致的后果, 却未引起重视。VCD机与VCD盘的生产能力及消费者的可接受价格之间没有形成同步发展的势头。一方面表现为软硬件发展的不协调。据统计全国目前有900家VCD机生产厂家,1996年VCD机的销量达600万台,1997年可达1000万台。而1996年我国的正版VCD盘的产量仅为1206.38万张(30余条合法生产线的实际生产能力则为1亿片左右),即使全部售出, 平均一台机器也就两张盘,其间的不平衡发展是显而易见的,市场供应短缺已是不争事实。在VCD机发源地欧洲的一些国家为保护其录像业的整体发展, 采取了对VCD机的“封杀”政策,使其胎死腹中。虽然国情不同, 行业发展的步伐快慢也不一致,其中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其宏观调控的手段与时机的把握却可借鉴。毕竟VCD 机的发展不独是电子行业的布局问题,已直接影响到其支撑运行的光盘业的发展,如果两相调整,缩短彼此发展差距,其结果当另论。

另一方面在一哄而上的市场竞争中,几乎所有的国产VCD 机广告都在宣传自己的“极强的纠错能力”,其中的“纠错能力”实质上指的就是对盗版VCD盘的纠错与兼容,这无疑又为盗版VCD盘作了一个极佳的免费广告, 可以说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就从某种程度上刺激了盗版VCD盘市场的畸形发展,形成了相对庞大的市场需求, 为非法出版活动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这种市场需求,不仅刺激了国内的不法分子,同时也使境外不法分子觊觎这个市场。在破获了41条生产线的前提下,国内市场上盗版VCD盘的价格很快又回落, 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境外势力的介入。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周边地区至少有100 余条非法生产线在面向大陆市场。

相关行业之间存在的交叉管理,矛盾重重,往往受市场利益左右,也使某些环节出现管理真空。非法出版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印刷厂的失控发展。印刷行业直接涉及轻工、出版两个行业,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的印刷企业,与我国现有的出版实力不相配套。例如内蒙古经整顿重新登记的国营、集体、个体印刷厂达700余家, 年生产出版物的能力约80万令纸,但实际活源仅40万令左右。全区平均统计,生产能力与实际活源的差在1/3到1/2之间。这种带有普遍性的供大于求的现状,促使相当一部分中小印刷厂为了生存而违规承印非法出版物或直接印制非法出版物。

在这些印刷厂中大部分是没有书报刊印刷资格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厂家。按目前的《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印刷业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但其中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是由国家授权机构管理。因此对上述印刷厂的管理目前只能由轻工部门负责。出版管理部门所能采取的仅是加大对出版行业内的书报刊印刷厂的管理力度,而对非书刊印刷厂则只能出了问题再去追查,出版部门的行政法规也难以及时、有效地贯彻到这一领域。国家对印刷企业发展缺乏与经济发展相一致的总量上的宏观调控,以及对业已存在的各类印刷厂缺乏统一的管理主体和同等的执法力度,是非法出版物得以最终形成的客观原因之一。

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对策

(一)正确地认识、理性地看待这一交融了各种因素的社会现象,作好长期作战的充分准备

政府一直把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不遗余力地打击。面对非法出版活动泛滥的现实,我们必须冷静、准确把握市场态势,认清这一严峻的社会现实将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存在,必须长期不懈地斗争。我们有信心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和打击力度的加大,这种现象必将逐步消亡。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近几年也正在向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宣战。美国1992年把商业软件盗版由轻罪改为重罪,规定任何人若被裁定非法翻印了至少10个软件,或价值2500美元的软件,将可判最高5 年徒刑和最高罚款25万美元;法国制定了严惩盗版行为条例,个人盗版软件将被判处2年徒刑和最高100万法郎的罚款,公司法人盗版则被罚款500 万法郎,严重者将被取缔公司。其他国家也纷纷加大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如墨西哥、新加坡、阿联酋等国政府。我国政府近年来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方面更是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二)出版体制的变革与完善是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根本支点

在管理意识上改变单纯的“管住不出问题”的堵截的思维方式,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版体制上着眼,对出版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在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形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当我们提出“出版产业”这一概念的时候,如果还固守着原有的体制不放,那么“出版产业”也仅仅是一时髦名词,一个应景之作。

市场经济的冲击,已使编、印、发三个环节的后两个环节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格局,出版环节的垄断与封闭终将被打破,与其被动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如主动地放开、理顺体制,努力寻找出版环节公有制实现的多种形式。如出版社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实行审批制与登记制相结合的多种管理模式,无须视登记制如洪水猛兽。如果登记制必然带来一些对国有出版企业的冲击,我们也必须去勇敢地面对这种冲击与挑战,去在市场竞争中检验自己,壮大自己;再如规范并引导“二渠道”,使之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而不是今天这种既允许其存在,又不允许其正常成长发育的尴尬状态,其结果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落后,保护了不敢参与市场竞争的低能儿,与市场经济发展中优胜劣汰的良性运行机制相违背。实质上目前已经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现实:从事出版物生产制作的,远远数倍于500余家出版社, 从事出版物流通的也远不止政府所审批的二级批发单位。如果我们正视这些问题,并从疏导的角度、法制化管理的角度予以解决,尽快结束体制转轨,顺利实现出版体制的嬗变,达到出版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政府对出版物市场宏观和微观把握的条件得以保证,非法出版活动也就可以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内了。

(三)壮大国有出版单位自身的规模、实力,以提高对市场的控制、占有,遏制非法出版活动

出版体制的转变,将出版业置于相对开放的状态,出版利润也将不再是行业垄断利润,这就迫使现有体制下的出版企业必须提高规模经营能力,以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如果出版单位能够转变观念,有效利用业以具备的各种有利条件,壮大实力,变被动地被侵权为主动地全面占有、覆盖全国出版物市场,以正压邪,在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保护下,就有可能从根本上将非法出版活动逐出市场竞争。现就与目前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紧密相关的若干问题,建议国有出版、发行单位重视以下问题:

(1)重视畅销书的市场运作。对一些畅销书、 重点书的具体运作不能仅仅局限于“守势”地防止盗版,要最大限度地及时占领全国市场,无论是大中城市还是偏远地区,不给不法分子留下时间和地域空间。美国出版业的8强年出书约7000种,占全美出书品种总量的比例并不大, 但却垄断了85%的畅销书和获奖书,年营业额45亿美元,流动资金30亿美元。其成功之道不外是强大的宣传攻势、对市场的充分估计、充足的货源保证及畅通的供货渠道。而我国出版社在畅销书运作方面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正处于市场探索阶段。对畅销书出版前的宣传,总体上缺乏,包括作者、出版社、书店灵活运用各种传媒形式造成舆论影响和声势,形成人人关心、议论的氛围;对市场的把握、运作缺乏信心及敢于承担风险的勇气,对市场往往估计不足,难以保证及时供货;对整个流通渠道缺乏全面覆盖的能力,学习读本及教材租型造货的成功经验尚未运用于畅销书的出版,这多半源于利润独享的小农意识,宁愿放弃市场占有,最终给盗版以可乘之机。如果能够重视上述几方面,可能局面会大为改观。

(2)出版社加强自我保护,对社标进行商标注册。 我国的出版社相当一部分有自己的形象设计,即社标。但将社标进行商标注册,使其受到法律保护的则寥寥无几。即使进行了注册,能够在受到侵权时对不法分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告诉并提出民事赔偿的则可以说没有,忽视了无形资产的保护,也放弃了对不法分子数罪并罚的可能。

(3)权利人提高法律保护意识,及时举报, 并提出民事赔偿的具体请求。当受到侵害时,如果以与不法分子简单私了的方式得到一点眼前利益,无疑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最终害了自己。假如每一个权利人(自然人和法人),包括著作权所有者、出版者、发行者、电影制作者、购买影片放映权的发行商等等,都能够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并充分运用,不与不法分子妥协,及时向司法部门提出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改变“怕讼”的观念,从长计益,树立依法保护的信心,那么不法分子所面对的就不仅仅是国家的执法机关了。

(4)发展录像租赁连锁业。大力发展、规范音像制品出租业, 引导消费者改变消费观念,除收藏以外,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以音像制品的租赁消费取代家庭、个人购买消费。录像租赁在国际上已是一项中产阶级的主要娱乐方式,录像租赁连锁业也已相当发达、完善。美国人每年用于租借录像带的费用已达到81亿美元,并逐年在增加。美国共有2.5万个录像租赁店,其中有2000个连锁店,在世界各地还有1200个连锁店,每店品种多达上万种。新加坡出租录像带的公司也多达800家, 每盘录像带租金一天仅1新元,激光视盘也仅2元。我国的香港地区1994年录像业经营额高达5~6亿港元,有700家租赁店, 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几家大连锁店,他们都拥有稳定的会员,如KPS有会员10万个, 其录像带的租金为每盘12港元,而一张电影票的平均价格则为50港元。我国虽然目前有10万家录像租赁点,但相当一部分为集个体的小本经营,品种受到很大局限,难以形成规模。开展连锁经营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它在管理形式、组织结构、市场控制能力等方面对遏止盗版,形成产业化发展方向具有积极的作用。

(四)有效、灵活利用现有法律、法规,执法准确到位

(1)牢固树立依法办案的观念,维护法律尊严。 新刑法即将实施,对于这样一部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充分体现中国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制度的标志性成果,我们应当深入研究。非法出版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现象,不独是扰乱国家的出版秩序,其侵犯的客体即使在一个案件中也不是单一的,因此我们不应简单地纠缠于刑法是否有“非法出版罪”这一问题,应当站在全局的角度来看待,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来探讨非法出版活动中的犯罪处罚问题。这不仅因为“非法出版罪”在法理上难以成立,有悖宪法的出版自由原则。而且非法出版是一行政立法概念,带有较强的行业保护色彩,对于这类违规行为,应当按有关的行政法规予以处置。如果其非法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如“扰乱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其性质已转变为一种犯罪行为,自然依司法程序作出判决。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既是在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也是在与犯罪作斗争,所以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应当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行为的不同层次,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来做到罪罚相当,不能简单以个人感情好恶的非理性态度执法,要具有一定的排他性,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针对近一两年内颁布的新《刑法》、《行政处罚法》、 《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应对现行的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行政法规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违背上述法律的应停止执行;个别条款相违背的予以修正;重复规定的以国家法律为准;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上,出现执法依据真空的要及时补充。要增加法规的可操作性条款和量化条款,避免理解歧义和执法的随意性,注重立法的实际运作效果,而不仅仅是立法的形式。

(3)要做到在执法时间、地域、强度上的一贯性、 连续性与一致性。不能仅仅是一阵风似的运动型打击。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屏障,以免出现不法分子逃避制裁的现象。李瑞环同志曾经指出:“‘扫黄’至今已非一次,为什么三令五申,屡禁不绝,反而愈演愈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作抓得不紧,不狠,不实。一些‘黄贩子’看准了我们有‘一阵风’的毛病,‘扫黄’来了,暂时避避风,转入地下,埋伏起来,等待时机。一阵风头过去,他们就沉渣泛起,卷土重来,而且更加肆无忌惮,变本加厉。”同时还应将执法中的违法现象、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置于法律的监控之下,完善执法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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