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持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几点思考_科斯定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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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坚持公有制的基础上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是向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提出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中国近2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为在理论上解决这一难题提出了如下一些值得深思的是非关系问题:(1)怎样把握和发掘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的产权思想;(2)怎样判断产权明晰与私有化的关系;(3)怎样看待马克思所有权理论与科斯理论的关系。本文拟结合学术界讨论的进展,谈几点认识。

一、马克思的产权思想及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分析

马克思一生没有使用过产权这一概念,但是,在他的著作中却包含着丰富的关于财产所有权关系的论述。其中,蕴含着马克思关于产权的许多重要思想。这些思想包括:

(1)所有制的产生是与分工相联系的。马克思认为:“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也产生了所有制。”“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1]并且“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2]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是首先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的角度来把握所有制问题的。

(2)随着分工和所有制关系的发展,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矛盾的不断加深,为保护和界定既有的利益,作为上层建筑的所有权形态便产生并被确立下来。因而,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所有制关系是所有权的现实基础。所有制的性质、内容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分工与生产力的发展决定所有制的变动,从而也决定了所有权的变动。

(3)所有制关系的核心是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不能获得剩余价值(如“地租”和“利润”)的权利对所有者毫无用处。马克思讲:“假定由于竞争的缘故,某一块土地不再提供地租,可是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在法律上仍然享有占有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对他毫无用处。”[3]因此“土地与地租没有任何共同之处,机器与利润没有共同之处。对于土地占有者来说,土地只有地租的意义。”[4]

(4)一定所有制基础上的产权关系,可以在不同的环境与体制中获得不同的发展和变异,并采取不同的存在形式。马克思指出:古代社会的公社或部落的所有制中,公社的成员对土地的关系具有不同的财产权利关系的形式。这“部分地取决于部落的天然性质,部分地取决于部落在怎样的经济条件下实际上以所有者的资格对待土地……而这一点本身又取决于气候,土壤的物理性质,受物理条件决定的土壤开发方式,同敌对部落或四邻部落的关系,以及引起迁移、引起历史事件等等的变动。”[5]这是因为,所有制作为一个高度抽象的一般性经济学范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如私有制、公有制等。但是作为人们对一定所有制关系的意识反映的权利观念或权利形式,不仅在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中会表现为不同社会性质的产权关系,而且即使在同一性质的生产关系中也会因条件和环境的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产权形式。这也就是说,产权关系的具体形式是随着时空条件和人文等社会文化因素的不同而相异的。那种把具体的产权关系从而把产权制度看成凝固不变的,并且认为只能有一种产权制度与一定的所有制相对应的观点,不仅违背现实,而且也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

(5)产权(财产权)包括财产的各种权利(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是可统一又可分离的,具体表现为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本、土地等的统一与分离。

(6)由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四权构成的产权是一种物权,离开了对物(如生产资料)的所有,产权将不复存在。

(7)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资本的产权关系发生了双重的分离。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的成立。由此……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6]

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含产权理论)的上述基本规定清楚地表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构成一定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制度,它具有一般性和相对的稳定性,所有制的变动,必然引起社会经济制度性质的变化;而所有权,则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服务于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基础的,它规定了财产在法律上的归属及其相应的权利。产权概念则不同,它不但包含了财产的归属关系,而且,作为所有权在市场交易中的体现,它严格地界定了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财物支配使用和任意转让的权利。因此,产权与所有权是有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的两个经济学范畴。与所有权不同的是,产权是与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交易过程相联系的,它不仅包括静态的财产的归属关系,而更为重要的是包括了动态的经济运行过程中交易各方对财产的支配、使用及收益索取等方面的关系。对马克思理论的传统理解虽然对所有权范畴作了比较深刻的揭示,但把所有权等同于产权,忽略产权作为所有权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具体作用这一本质规定,显然是具有片面性的。产权理论的功能之一,则是将市场运行中以所有制为基础的人们的财产权利关系,通过产权形式,对交易活动进行具体的、现实的和清晰的界定。

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归全民所有,其产权是明晰的(而明晰的程度不亚于私有企业)。”这一观点显然与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以来一系列的文件精神不太吻合。学术界对此已有较多评析,这里只想补充几点,意在说明:(1)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存在着严重的不清晰,这种不清晰可以影响但不构成社会属性的基本决定因素;(2)把资本主义也存在产权不清作为拒绝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依据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所有制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是分层次的。一般而言,一定的所有制关系均可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1)生产资料所有制层次。这是经济制度中的最根本、最高也是最抽象的层次,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决定了社会性质的不同,因而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2)产权制度层次。属于所有制关系的具体化,它是所有制与资源配置调节机制的中间层次,是处理生产要素的权、贵、利关系的制度。由于所有制问题在本质上是利益关系问题,它关系到劳动者、企业、地方(部门)和国家多个利益主体,又涉及到责任、权力和利益这三个方面,从而形成极为复杂的相互关系。因此,仅靠所有制归谁所有这一大原则是无法合理界定并求得解决的,还必须辅之以具体的产权制度。(3)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这是最具体、最直接也是同经济运行相关度最高的运行与调节机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及其运行的层次性分析与论述,已为我们提供了上述基本的分析框架。这也应作为我们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生活时的理论指导。

第二,现行法律名义上虽然规定了国家财产归全民所有,但我国至今仍然存在尚未理清关系的“地方与部门的实际所有制”。这本身就是产权关系不清晰的典型存在形态。从部门和行业方面看,我国现在工业部门的产权划分基本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市场经济改革的要求是多元化发展和跨行业经营,因此,必须打破这种行业、部门产权一条线划分的格局,否则不利于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仅以我国的石油工业为例,现在仍分割为采掘、加工、出口三个段,分属“石气”、“石化”和“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三个部门,并且各自正在组建控股或大型商社。行政性分割的局面短期内尚难打破。

从地方关系来看,笔者始终认为,传统理论中不承认或排除地方独立存在的利益关系是一种主观的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而近年来中央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方面的矛盾,实际上不过是地方与地方之间矛盾关系的外化,其原因是计划体制形成的不等价变换,其实质是全民所有制下的地方产权不清晰。在当前的改革过程中,国家要组建控股公司,壮大国家所有制实力,而地方要发展当地经济以解决如地方性基础建设投资、就业、升学、工资等问题。国家上收原先下放的企业,则必然会产生何时收、收哪些、怎么收、收多少、利益关系怎么处理等这些引起中央、地方、省与市产权关系的调整问题。这一实践的进程将是极其复杂而困难的,如说原有产权关系是清晰的,当前的现实又作何解释?

第三,现实存在的全民所有制产权的科层委托经营方式中的产权关系并不是清晰的。现存的事实是:全国人民委托国务院,国务院委托地方政府或中央各部委,地方政府又委托自己的代表;部委或管理局再委托企业管理者代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现在银行又加入了这一行列。这种科层委托体制在多数场合下并没有明确的、对称的、规范的责、权、利。谁都可以而且争着去管理,实际是干预企业,但谁都不对企业负最终的责任。

与认为公有制度产权是清晰的命题相联系,有的学者认为资本主义私有产权也出现了模糊化。并依此说明中国的产权是清晰的,不能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事实上,这一提法本身在逻辑上就有毛病。

首先,提出论点时所使用的论据不对等,犯了逻辑学上所谓“丐辞”的错误。我们这样讲的目的不是要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产权关系模糊的明显事实,而是要指出证明问题的工具或方法应是同一层次的或对等的。事实是,对社会主义来讲,国有企业归全民所有,在所有制这一最高层次上无疑是清晰的,但这并不能否定国有企业在产权层次上是不清晰的。同样的道理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在产权层次上是不清晰的,但并不能否定其在所有制层次上是极为清晰的——归私人所有。

其次,资本主义产权不清晰,并不能说对其就是好事,否则就不会产生专门的论证产权清晰重要性的科斯定理。因为科斯定理的提出,原本就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产权不清晰问题的。

其三,资本主义产权关系不清,并不能认为社会主义产权关系就必然是清晰的。

其四,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在所有制清晰的基础上,产权从不清晰到清晰的往返过程,恰恰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必然要求。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产权关系从无到有,从不清晰到清晰,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在社会进步中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产权的清晰与否,一方面通过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而影响生产的社会化进程;另一方面,它对于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的巩固与发展,无疑又具有着极为重大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

二、怎样评鉴科斯定理与私有化的关系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艰难进程中,科斯定理是被炒得最热,也是被批得最狠的西方经济学理论。争议的焦点是国有企业改革能不能借鉴科斯定理,或者说,借用科斯定理来分析研究中国的产权改革会不会导致所有制性质的变化。因而,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公有制为主体,就必须对科斯定理的特殊性作出一些基本的判断。

(一)科斯定理与现代化

科斯理论是30年代中期以来在对传统西方微观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一些根本缺陷的思考和批判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显然,就其所处的时代与所研究的对象本身而言,它应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因而,其理论的形成、传播和发展,一方面要服务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的需要,另一方面又必然要体现出现代化大生产本身所具有的一些重要特征的要求。西方经济学在考察资本主义经济运行时,一般都是把私有产权作为既定的前提,进而讨论如何通过竞争和市场机制使整个社会得到最大福利,即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然而,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实践却一再证明,斯密的“看不见的手”虽然“是一个伟大的知识成就,成为经济体制的许多方面的普照之光,但它无论如何都不代表全部的东西。”[7]经济生活中始终未能解决的失业、通胀和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表明了市场机制本身是存在严重缺陷的。福利经济学的主要代表庇古看到了这一严重缺陷并提出了实行国家干预以便替代失灵的市场机制的政策主张。但是,即使像凯恩斯这样20世纪最著名的经济学家,都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即从产权配置的角度来观察和分析资源的配置效率问题。

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学派正是在正统西方经济学家——从斯密到凯恩斯——忽略或认为是不变前提的产权结构方面,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科斯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他对社会化经济生活的强烈关注。他曾讲道,“当经济学家们发现他们不能分析现实世界中出现的问题时,就创造出一个他们能够把握的假想世界”,但“这决不是我30年代想要遵循的程式。……我的目的是揭示一个现实主义的假设。”[8]从这一前提出发,他发现了存在于专业化分工与社会化协作条件下除“定价制度”之外的“交易成本”的存在及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由此奠定了现代产权理论的基础。

科斯的理论主要由交易费用理论及被称作“科斯定理”的解决“外部侵害”的理论组成。交易费用理论是科斯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化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起源和规模时首先引入经济分析之中的。自斯密开始,经济学一般将专业化和分工程度的提高等同于效率的提高,而将专业化发展的原因归结为市场范围扩大。然而,在生产专业化和市场发展的同时,经济生活中却出现了企业及纵向一体化的发展这一相反的趋向。这样,理论与现实就产生了一个悖论:既然经济个体之间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经济协作,为什么还要产生企业?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企业的规模?在生产的相继阶段或相继产业之间,为什么既存在着横向合同关系,又存在着纵向一体化现象呢?传统的理论显然没有涉及并解决这些问题。科斯发现,与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假设不同之处,在于“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总和”“以及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9]企业的产生及其功能正在于它节约市场交易费用。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可以把若干要素所有者组织成一个单位参加市场交换,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人们在阐述科斯定理及其交易费用理论时,一般都注意到了其通过产权明晰以降低交易费用的内容,但均忽略和丢掉了科斯理论提出的背景及其针对的对象范围。事实上,科斯这里要分析并为之解决问题的对象,正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规模日益扩大的企业或企业的“联合”和“一体化”组织。正如科斯指出的:“上面给出的企业的定义能被用于对‘联合’和‘一体化’作出精确的解释。与先前由两个或更多个企业家组织的交易变成由一个企业家组织时,便出现了联合。当所涉及的先前由企业家之间在市场上完成的交易被组织起来时,这便是一体化。企业能以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或同时以这两种方式进行扩张。”[10]那么,我们要问,科斯当时为什么要苦苦地探索和思考这些“联合”与“一体化”问题呢?这又需对发生于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实际状况稍作分析。

资本主义进入20世纪之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生产的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程度已越来越高,生产的集中导致垄断性日益加强,为保护“集体的资本家”的利益,国家干预也愈来愈多。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即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联合”与“计划”同专业化分工中权利关系含混不清,市场磨擦日益增多,利益矛盾日益激化,逐渐演化为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可以说,斯密和萨伊设想的资本主义理想世界在此次大危机面前彻底破灭了。计划与市场的矛盾突现出来,一时间,西方经济学家们都“忙于对计划问题进行大辩论”,并形成了科斯认为“需要解决的难题”。科斯在半个多世纪后回忆当时的情景时指出:当时,经济学家们“反对所有的计划,而在当时的大萧条时期非常流行的是用一定的计划形式协调产业生产。而且,我们还有经理人员这一种生产要素,他们的职能就是协调。如果价格制度能提供必需的所有协调,为什么还需要经理协调呢?在那时,同一个问题还以另一种面孔出现在我的面前。在大约14年前发生了俄国十月革命。列宁原来说过,俄国的经济体系将像一个大工厂一样加以管理。西方许多经济学家都坚决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但是,西方却有许多工厂。其中一些极其庞大。这样,一方面是经济学家的关于价格制度的作用及集中经济计划不可能成功的观点,一方面是经理人员和那些在我们自己的经济中运作的显然的计划即企业的存在,怎样使这两方面协调起来呢?”[11]这正是科斯在当时关注的问题。

(二)科斯理论与私有化

作为科斯关注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的计划与市场、“定价制度”与交易成本的升华,科斯在50年代至60年代时期关注的重点转向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中大量存在的外部侵害问题,即社会化生产中外部性与不确定性造成的侵害引起的权利界定与效率变动,提出了应以交易费用的高低作为选择制度和产权的标准或一般原则。客观地讲,科斯定理是中性的,它并无制度上的偏好,也没有告诉人们私有制还是公有制是最有效率的。

有人认为,“尽管科斯本人也没有明确地把产权问题与私有化直接联系;但他的理论毕竟以西方经济制度为背景。私有制是其当然的前提和基础。”[12]这种以科斯理论提出的背景是私有制,就认定他是主张私有化的和反社会主义的推论方法,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不必说,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也是在私有制的基础和前提下提出来的,单就科斯理论本身讲,也应承认:

首先,如前所述,科斯理论关注和要解决的重点是现实经济运行效果问题。科斯作为经济学家的一种可贵精神,就是不崇拜名家和对现实问题的关注。30年代科斯把自己探索的重点放在了当时人们所关注的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上,也就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一致认为的计划经济是不可能的,但现实中却出现了一系列的纵向或横向一体化现象。而在50年代至60年代初期,他又把注意的重点移向对“生产的制度结构”的研究。对这些现实问题研究的成果,浓缩在其经典文献《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之中,并被人们总结升华为科斯定理。这虽然不能得出科斯没有否定公有制的结论,但至少可以表明这一问题并非他关注的重心和目的。

其次,科斯理论没有明确涉及经济运行的制度偏好问题。科斯定理强调在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产权明晰对产出最大化的重要性。一些人依照上边提到的逻辑,就断定科斯定理是主张私有化。我们认为,这种判断也是缺乏根据的。因为,科斯始终认为,企业归谁所有在市场经济中是无关紧要的。并且,他的产权范畴,是指一种权力的行使,而不是财产归谁所有。他的产权理论“所要决定的是存在的合法权利,而不是所有者拥有的合法权利”。他还批判道:“人们通常认为,商人得到和利用的是实物(如一亩土地或一吨化肥),而不是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利。”[13]

当涉及到产权与所有制的关系时,科斯的态度就更为明确了。在谈到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问题时,他向中国同行们强调,“我不知道明晰产权用哪一种方法更好,有许多方法已在许多国家试验过了。实际上,我不能认为最好的方法在各国间都适用。由于西方经济学整个理论体系是以私有制已经存在为假定前提的,这就很容易推出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唯一前提的结论……,但历史并没有对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作出结论。中国可能会找到某种替代的财产制度,这种财产制度在公有产权的基础上,通过明确界定各产权主体的地位和关系,建立起市场交易。如果在公有制度下也能建立市场经济,则这是真正的中国特色。”[14]他并且告诫说,中国读者应注意,他的“这些论文中叙述的事是相对于英国或美国的制度而言的,而中国的社会制度(包括法律体系)与这些西方国家是不一样的。”[15]“在中国实施全面的私有化,其改革成本肯定将是很大的”。[16]有同志疑问,既然科斯是讲产权明晰而又不涉及所有制偏好,那又是什么呢?科斯的回答是,他“运用于分析西方的生产的制度结构的方法,很可能在分析中国制度时也同样有用。”[17]显然,科斯定理实际上是一种方法,就是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明晰产权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分析方法。至于有的同志硬是要从明晰产权中推出这就是要实现私有化,实际上是因其看不到科斯理论对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作用而犯了将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的错误。

最后,要分清科斯理论与科斯理论的诠释和运用之间的区别。理论界有人引用香港学者张五常或某些东西方自由化人士对科斯定理的解释(而非科斯本人的论述)作为科斯定理是主张产权私有化的判定依据,也是外延失当的。我们似不能这样推理:因为持极端态度的张五常先生是主张私有化的,国内有些人也在利用科斯定理揭私有化,所以科斯定理也一定是主张私有化的。所以,我们认为,对理论的判定应在系统把握理论产生的背景、理论作者研究的目的和任务、理论的内容等之后,再作出判断,应多一分有根据的理智,而少一分带感情色彩的东西。退一步讲,即使当时是为资本主义服务的理论,也不等于社会主义就不能对其中一些富有启发性的内容进行借鉴。根据小平同志的精神,判断一种经济理论的对错得失,正确的方法应该是看其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否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

注释:

[1][2][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6-37页、25页、72页、254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4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494页。

[7]李兴耕:《当代国外经济学家论市场经济》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页。

[8][9][10][11][13][15]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12]《内部文稿》1996年第16期。

[14][16]《内部文稿》1995年第2期、第3期。

[15][17]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序言,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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