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万里时期北京物价与工资_明会典论文

明万历年间北京的物价和工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京论文,物价论文,年间论文,工资论文,明万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些年来,明代社会经济史研究取得丰硕成果,但在物价史方面却进展不大。而了解一个时期的物品和劳务价格及其变动情况,是了解实际生活水平的重要依据。由于疆域广袤,各地经济发展程度相差很大,物价史必须以地区为研究单元。明代虽然制定了“时估”制度,①但任何一个地区都没有留下系统的物价资料。因此,广泛搜集各地区的物价资料,是物价史研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全国各地区中,作为全国政治中心的北京,保存下来的物价资料相对较多,明代后期尤为丰富。目前亟须系统地搜集和整理这些资料,为最终建立一个物价变动的时间序列奠定基础。本文初步整理了《万历会计录》、《宛署杂记》、《工部厂库须知》中的物价资料,并参照其他一些零散记载,概述了万历年间的物价和工资状况。

一、万历年间的三种物价资料

《万历会计录》、《宛署杂记》和《工部厂库须知》分别编纂于万历前、中、后期,记载了多项物品和劳务的价格。因编纂的时代和性质不同,三种文献所载价格的质量也有一定差别。以下略作说明和分析:

(1)《万历会计录》。由户部尚书王国光、张学颜先后主持编纂,万历九年(1581)四月纂成,共 43卷。该书卷三○《内库供应》所附“商价时估”记载了内府各库、司、局应收纳的80多种物品价格,卷三六《仓场》所附“商价时估”则记载了各仓场应收纳的9种粮料价格,并加按语云:“其递年上下二估,本部山东、河南等司官,九门、盐法等委官,会同科道,照时岁丰歉,多寡不定,大约亦不甚远。今备录万历九年题准会估之数,以备查考。”明代时估制度时有变化,隆庆四年(1570)规定:各仓场及内库监局召买物料,“上半年定于五月,下半年定于八月,俱以十六日为期,务在随时估价,不得执一”。②《万历会计录》于万历九年四月纂成进览,已载有该年时估价,可见确实贯彻了“随时估价”的原则,并未拘守五月时估之制;除备录万历九年时估价外,凡与万历八年秋时估价不同的物品,亦皆标明增减之数,看来确是据时价斟酌,而非沿录旧估。当时正值张居正柄政,官员一般不敢敷衍了事,时估应当能够大致反映市场价格。此外,该书卷三一《光禄寺供应》,记载了分派各地的厨料果品数额及其折价,其中30余种标明了每斤价银。根据该卷所载嘉靖七年(1528)题准事例:“各项厨料,照依京师时估,定议则例,行各处查照发去价值,征解折色银两送寺买办。”可知这些厨料果品的折价,亦是依据北京时估而定。从万历《明会典》卷二一七《光禄寺》可知,这些厨料果品绝大多数是在嘉靖五年改为折银的,《万历会计录》所记价格有可能是沿用旧估。但既然万历初年仍作为标准价格使用,说明并未发生太大的价格波动,对了解当时物价有一定参考价值。

(2)《宛署杂记》。由宛平知县沈榜编纂,万历二十年成书,共20卷。该书卷一四、一五“经费”,分列坛壝、宗庙、陵园、行幸、宫禁、内府、各衙门、乡试、会试、殿试、杂费等项目,详细记载了宛平县的花费数额;此外,卷一○“奶口”、卷二○“志遗五”也记有一些经费支出项目。除租赁物品不计外,可计算出单价的物品有300多种。该书所记物价,只有少数标明了年份,最早的为隆庆六年,最晚的为万历二十年;其余绝大多数物品都未标明年份,可视为到万历二十年仍在通行的事例。关于物品价格的依据,该书未予说明,但这些物品皆需买办,应当也是参照朝廷的会估支付费用。明朝每年上、下两估的做法,一直执行到万历九年。该年题准:“各仓场料草及各库物料价银,参酌往年近日旧册,量加增减,著为定规,以后非物价大相悬绝,不得再行会估。”③也就是说,从万历十年开始,除非物价出现大幅度升降,一般不再进行时估,而是以万历九年的时估为准。但是,由于物价经常起伏波动,难免出现“旧价不敷”现象,需要作出调整。万历十七年,工部疏言“畿民铺商之役困累至极”,指出“惟将会估重加订正,则物价自平,众情自安矣”。④万历二十二年,户部覆刑科左给事中马邦良疏,其中有一条“酌时价”:“甲丁等库召买物料与秋收物件,因岁丰歉,会估不同。合以上年估定之数为准。”⑤看来此前已恢复了每年会估之制。据此推测,《宛署杂记》所记物价,属于隆庆六年和万历五年的,应当反映了上一年或当年的时估;属于万历十四年至二十年之间的,可能反映了万历九年确定的时估,当然政府会根据实际市场价格作出一些调整。

(3)《工部厂库须知》。由曾经两度巡视厂库的工科给事中何士晋纂辑,万历四十三年六月成书,共12卷。该书自卷三至卷一二,详细记载了工部所属各机构“会有”、“召买”的各项物料数额及单价,以及一些部门的劳务价格,总数达400余种。该书卷三《营缮司》有一条按语:“以上各监局、各工所仓库一应物料,除会有者照旧取用,其会无者召商买补,临期照依原估价值移会。”可知该书所记物价,亦属会估价格;但究属何年估价,未加说明。同卷《营缮司条议》谈道:“买办各项物料价值,载在《会估》。然亦与时低昂。往例年一行之,自三十七年后会估法废,未免偏肥偏枯,官商两碍。以后口以两年为限,公同科道,备细酌定,上下公平,庶措办易而督责易行。”书中还屡次提到“三十七年会估”,可见每年会估之制,坚持到万历三十七年,自三十八年废止。卷四《修仓厂》一条夹注云:“一应木价,万历四十三年会估,每两加二钱。”卷五《神木厂》谈道:“今万历四十三年会估,木商苦称赔累,于长梁、柁木、松木每价一两各加银二钱,当照数补算。盖时价一二年间各有赢缩不等,故会估之法必须每年举行,囗不失大常,不囗小变,不能执一也。”卷八《盔甲王恭厂》记载紫花布每匹三分,其下皆注明:“三十五年会估每匹加一分,三十七年会估每匹减五厘,仍旧三分五厘。”书中还有“新旧会估”、“照旧估”之语。根据这些情况分析,万历四十三年虽进行了会估,可能只对木植等少量物料价格作出调整,其他大多数物价,都是万历三十七年的会估价,而此年会估价则又大多沿袭了以前的会估价。而且,此时“厂库二次会估,不过据司厂送册裁酌,而司厂又凭旧卷开造”,⑥会估价与时价不一定完全相符,当然也不会相差太大。

以上三种资料,《万历会计录》、《工部厂库须知》中绝大多数物品都只有一种价格,它们作为招商买办的标准价格,反映的应当是各种物品的中间价格。《宛署杂记》记录的是实际支出费用,很多物品都有两种以上的价格。其中少数物品的价格歧异,是由于记录舛误造成的。比如,书中多次提到红烛,都是每斤值银1钱,只有一次记载:“大红烛一对,重一斤,银一钱;中红烛一对,重半斤,银五分;小烛一斤,银二钱。”此处所记小烛价格,不仅与大红烛、中红烛的价格矛盾,也与他处所说小烛价格不一致。还有少数物品,价格相差似乎过大,但又无法判断是否误记。如速香的价格,书中几次谈到都是每斤4钱8分,只有一次记为每斤4两8分,相差近10倍。又如书中一次提到磁青纸9张,价银22两5钱,平均每张2.5两,一次提到大磁青纸10张,价银1两,平均每张0.1两,前者价格奇高。

但绝大多数物品的价格差异并非误记,而是实际存在的。出现这种情况是很正常的,因为同一种物品在规格和质量方面也会有不小的差别。《宛署杂记》谈到各种物品时,偶尔会提到质量和规格,如茶和墨均有上、中、下之别,面有上白面、次白面,银硃有上好银硃、中银硃,这些当然都会影响到价格。如书中所记墨的价格共有6种,每斤最高0.64两、最低0.3两,其中每斤0.6两和 0.48两者,个别地方曾说明为好墨。书中前后提到的荆筐价银,有每个1两、0.03两和0.025两三种,其中值银1两的荆筐,是长7尺、阔0.5尺、深3.5尺的特大号。炭篓的价格则有两种,大炭篓每个0.005两,小炭篓每个0.003两。乡饮酒礼的宴席,上席用重5斤鲜鱼1尾,价银0.1两,上中席用重3斤鲜鱼1尾,价银0.075两,中席、下席均只说明用鲜鱼1尾,未标明重量,但中席每尾价银0.03两、下席0.025两,显然大小有别。除规格和质量不同外,造成同物异价的另一种可能是各个项目的费用标准确定于不同年代,受原额主义赋税原则的影响,未能根据实价进行调整和统一。因此,上述三种资料,特别是《宛署杂记》和《工部厂库须知》中的物价记录,只能说大体反映了万历年间北京市场的价格水平。

二、各类物品的价格及其变动

本节以上述三种资料为基础,参照其他一些零散记载,介绍一下万历年间北京各类物品的价格及其变动情况。首先作几点说明:第一,以下所言物价,凡未详细说明出处者,皆出自三种资料。其中《万历会计录》中的物价皆标为万历九年,《工部厂库须知》中的物价皆标为万历三十七年;《宛署杂记》中的物价,凡有年份者标明年份,未说明年份者一律标为万历二十年。第二,以下所列物价均指银,单位为两,凡遇一种物品有数种价格,则将各种价格从高到低依次列出,中间用“/”号分隔。第三,三种资料所记物品种类繁多,为便于查阅和比较,以下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对各种物品进行了粗略分类;很多物品的用途不止一种,则只归入一类。另需说明,关于竹木、砖瓦的价格,主要见于《工部厂库须知》,特别是该书卷五《神木厂》所载“木料等价规则”,详细开列了多种木料的型号、尺寸和价格,限于篇幅,本文未予录列。

l.粮食

明代北京的粮食,有麦、米、豆、谷等。三种资料中,以《万历会计录》记载粮价最多。该书卷三六《仓场》,载有万历九年春各仓场应收纳粮料的估价,其中牺牲所、神乐观、司牲司只记载了每石估银数,而其他仓场则分别记载了正价、脚价和作为两项之和的总价。兹将各仓粮料的脚价和正价整理为表1(粮料单位均为石)。

表1中的正价,是纯粹的粮食价格,各仓场虽有所不同,但相差较小;表中的脚价,即运输费,因各仓位置、上纳难易不同,相差较大,如御马仓粮料每石脚价多达0.17两,而吴家驼仓粮料每石脚价只有0.02两。有些粮料的总价,不同仓场之间差别较大,主要是因脚价差别较大所致。牺牲所、神乐观、司牲司的粮料,未说明脚价数目,但其估价远高于其他仓场的正价,显然包括脚价在内。

此外,《万历会计录》卷三○《内库供应》也记载了万历九年春内府十库应收纳粮料的估价:小麦每石0.8l两,糯米每石1.12两,黑豆每石 0.44两,黄豆每石0.535/0.53两,绿豆每石0.71两,汤绿豆每石0.81两,芝麻每石1.3两。与表 1中相同粮料比对,可以看出,这些估价也是包含脚价在内的。因此,万历九年春北京的粮食价格,应以表1中的“正价”为基准。

小麦的价格,《工部厂库须知》也有记载,为每石0.7两,与万历九年相差不大。面的价格,《宛署杂记》记载隆庆六年每斤0.01两,万历五年0.007两,万历二十年有0.01两、0.008两、 0.005两三种价格,《工部厂库须知》记载每斤 0.008两,也基本保持着稳定。另据张鼐《宝日堂杂抄》卷末所附万历三十九年正月光禄寺“宫膳底账”,⑦烧饼面每斤0.013两。《宛署杂记》曾提到上白面、次白面,可见面粉质量是有差别的,宫中食用当为上乘白面,价格自然要贵一些。关于面食,《宛署杂记》只记载了糖饼的价格,每100个值银0.03两。

米的价格,《万历会计录》卷三六《仓场》记载粟米正价每石0.64两;卷三○《内库供应》记载糯米每石1.12两;卷三一《光禄寺供应》记载,万历五年、九年,粳米每石折银1两,糯米每石折银1.1两,而人匠食用粟米“倘有不敷,量于麦熟漕至之时,折支(折色)两月”,每石给银 0.9两;卷三七《营卫官军俸粮》记载在京军士月粮折色,俱每石折银0.5两。《宛署杂记》记载万历五年白米每石0.8两,万历二十年粳米每石1.4两。《工部厂库须知》记载江米每石1两。万历《明会典》卷二一七《光禄寺》记载细粟米每石折银1两、稻谷每石0.65两、粟谷每石 0.55两。又据《实录》记载,万历三十年,户部复议密云粮饷,建议:“自今年为始,如遇年丰价贱,大约每米一石,定价五钱,于额内酌量动支便宜收买。其所买之米,即于每年正、四月应放折银七钱月分,以之给军。”⑧万历三十二年,户部疏言救荒之法,建议“发京仓二十万石平粜,每石价六钱五分”。⑨万历四十三年救荒,顺天府尹李长庚奏言,“臣等督发二县平粜,遵照部议,粳米每石六钱,粟米每石五钱。”⑩上述价格高低不等,而且有的含脚价,有的不含脚价,难以判断变动趋势。综合分析,万历年间北京的米价,粟米最低每石约0.5两,一般在0.65两左右;粳米每石最低0.6两,一般多在0.8以上;糯米一般每石在1两以上。

其他粮食的价格,除《万历会计录》所记外,《宛署杂记》记载五谷每石0.6两、红豆每石 8/2/0.8两、豆粉每斤0.02两。其中红豆价格有3种,不知是记载有误,还是用于太庙荐新的红豆原定价格畸高,如与其他豆类参照,每石 0.8两当更接近市场实价。此外,万历《明会典》卷二一七《光禄寺》所载折收价,绿豆每石1.2两,黑豆每石0.7两,显然包含脚价在内,并非实际市场价格。

2.畜禽和鱼肉

畜禽和肉类的价格,《工部厂库须知》无载,《万历会计录》也只记有干鱼每斤0.036两、火熏猪肉每斤0.06两,但《宛署杂记》记载较多。此外,根据万历三十九年“宫膳底账”,可以推算出猪肉、牛肉、羊肉、鸡、鹅的价格,正好可与《宛署杂记》相对照,见表2。

据表2可知,从万历初期到中期再到后期,猪、牛、羊肉的价格呈平缓上升趋势。鸡、鹅的价格均有高低差别,乃是大小不同所致,如万历二十年每只0.05两之鸡标明为“大鸡”、每只0.2两之鹅标明为“大鹅”;此外每只0.07两之鸡为太庙荐新所用“嫩鸡”,价格偏高。以中间价而论,鸡价万历后期与中期相比大致持平;鹅价万历中期与初期持平,但后期较前中期则明显上涨。鸭价的变动当与鹅价相似。另据“宫膳底账”,猪头每个折合猪肉5斤,即每个猪头约值银0.125两。

此外,《宛署杂记》还记载了其他一些畜、禽、鱼的价格,见表3。

表3

牛1只8

羊1只0.5

鲤鱼1斤0.024鱼1尾0.03/0.025

猪1口1.5 30斤羊1只0.54/0.48 鲫鱼1斤0.1 5斤鲜鱼1尾0.1

彘猪1口1.2

20斤羊1只0.33/0.32 白鱼1斤0.08 3斤鲜鱼1尾0.075

80斤豕1口1.6 狗1只0.12/0.05 鳜鱼1斤0.05 1尾0.007

60斤豕1口1.2 活兔1只0.375/0.1/0.05 鳊鱼1斤0.054醃鱼1尾0.02

40斤豕1口 0.8雉鸡1只0.1 醢鱼1斤0.018/0.017

内中除醃鱼属于万历五年外,其他均属于万历二十年的见行事例。每只0.375两的活兔,以及雉鸡、鲤鱼、鲫鱼、白鱼、鳊鱼,皆为太庙荐新物品,恐怕要高于一般市价。

另外,万历《明会典》卷二一七《光禄寺》记有几项禽畜折价:牛1只6两、活鹿1只4两、祭祀猪1口(重150斤)5两、鹅1只0.3两、鸡1只(重 2斤)0.07两;绵羯羊1只(重30斤),山东、山西、陕西等地纳银0.75两,南直隶、江西等地纳银1两;祭祀羊1只(重50斤),山西及顺天、真定二府纳银4两,其他地方纳银6两;肥猪1口(重100斤),江北地方纳银1.95两,江南及庐州、凤阳纳银1.7两。与《宛署杂记》所记价格相比,除祭祀猪、羊高出较多外,其他均比较接近,大约亦是参照京估而定。

3.蔬菜与果品(附豆腐、面筋)

蔬菜和干鲜果品的价格,《万历会计录》和《宛署杂记》都有不少记载,备录于表4。

万历九年与二十年相同的物品,有木耳、莲肉、菱米、荔枝、圆眼、红枣、胶枣、栗子、榛子、杏仁,但杏仁单位不同。其中价格有所下降的有菱米、荔枝、圆眼、胶枣、栗子,有所上升的有木耳、莲肉,价格未变的有红枣、榛子。另据“宫膳底账”推算,胶枣每斤约0.036两,比万历九年、二十年高出较多;菉笋每斤0.04两,比万历九年为低。总起来看,绝大多数物品的价格变化不大,比较平稳。另需说明,《宛署杂记》记载的鲜菜鲜果,大多为太庙荐新和正祭品物,如韭菜、荠菜、生菜用于正月,苔菜、芹菜(水芹)用于二月,黄瓜、樱桃、杏子用于四月,茄子、桃子、李子用于五月,冬瓜、西瓜用于六月,鲜菱、芡实、葡萄、鲜枣用于七月,芋苗用于八月,山药用于十月,芥菜、菠菜用于十二月,价格肯定会偏贵一些,沈榜在《宛署杂记》卷一五最后的议论中,就谈道:“月果等价善者,顾令众商至抗争趋之。”

关于豆腐、面筋的价格,三种资料均无记载,“宫膳底账”记载1连豆腐0.005两、10块豆腐约 0.007两,面筋1个0.0123两。

4.调料与茶糖酒(附酒曲、酒糟)

调料类的物品,《工部厂库须知》记载香油每斤0.028两、梔子每斤0.02两,据“宫膳底账”可计算出香油每斤0.0296两。《万历会计录》和《宛署杂记》中,记载种类较多,兹整理如下,见表5。

从可比物品看,除《宛署杂记》所记栀子价格较《万历会计录》和《工部厂库须知》高出甚多外,其他均变化不大:如香油的价格,以中间价而论,万历初期、中期与末期十分接近;花椒、土碱、大蒜的价格,万历二十年较九年基本持平,茴香、蒔萝的价格则略有上升。此外,据《万历会计录》卷三七《京营官军食粮则例》,食盐每斤折银0.005两,与《宛署杂记》所记白盐价格相近。

明代饮用的茶叶,分为芽茶、叶茶两类,其中芽茶是用幼嫩芽叶制成,叶茶用较大芽叶制成。至于细茶,当指质量较好之叶茶,曹琥《请革芽茶疏》(11)提到江西广信府贡茶“有芽茶之征、有细茶之征”,将细茶与芽茶对举,正可为证。芽叶嫩度不同,价格也相差颇大。据《万历会计录》记载,万历九年每斤芽茶估银0.08两、叶茶0.02两,光禄寺所用叶茶每斤折银0.025两。《宛署杂记》记载万历五年每斤细茶0.04两,万历二十年每斤茶叶0.1两,每斤细茶的价格则有0.104两、0.1两、0.099两、0.096两四种。此外,《宛署杂记》还提到茶叶每包0.005两,可惜未说明每包的重量。从这些数据看,万历中期与初期相比,茶叶价格似有上升。

关于糖、蜜类,《万历会计录》记载白糖每斤0.061两、黑沙糖每斤0.03两、蜂蜜每斤0.055两,《宛署杂记》记载沙糖每斤0.32/0.04两、蜂蜜每斤0.32/0.032两、糖果山每斤0.04两。其中《宛署杂记》所记沙糖、蜂蜜的价格均有两种,而且相差悬殊,较之《万历会计录》,低价显然更为合理,高价或者是误记,或者是沿袭下来的不合理价格。

关于酒类,仅《宛署杂记》有所记载:烧酒每瓶0.05两、黄酒每瓶0.019两、豆酒每坛0.2两、料酒每坛0.04两。曲的价格,《万历会计录》记载淮曲每斤折价0.01两,《宛署杂记》记载红曲每斤0.064两。酒糟的价格,《工部厂库须知》记载每斤0.0065两。

5.燃料与马草

明代北京的燃料主要有柴炭和煤。《宛署杂记》和《工部厂库须知》记载了多项柴炭价格,详见表6。

表6

万历二十年(单位100斤) 万历三十七年(单位100斤)

木炭0.8/0.6/0.54/0.44/0.4长装大炭1.69

坚实白炭1.113

木柴0.7/0.65/0.6 柳柴炭0.85 柳木炭0.42

水和炭0.195/0.175 木炭0.75/0.5/0.48/0.42/0.41/0.35/0.3/0.12

白炭0.49

木柴0.35/0.24/0.185/O.18/0.16/0.156/0.15/0.145/0.125

明代北京内府及各衙门所用柴炭,起初均为本色,中叶以后部分改为折色,折价前后有所变化,据万历《明会典》卷二○五《柴炭》,隆庆三年题准:台基厂供应光禄寺等衙门柴炭,柴每百斤由0.16两减为0.15两,炭每百斤由0.48两减为0.45两,次年又减为每百斤柴0.135两、每百斤炭0.44两,并规定“如遇腾贵,会估量增”。《工部厂库须知》所记柴、炭价格都有多项,其中间价与万历《明会典》所记折价相近。《宛署杂记》所记木炭价格与《明会典》和《工部厂库须知》相近,但木柴价格却高出很多,似不太合理,因为一般情况下木炭价格要高于木柴价格。此外,《工部厂库须知》还记载礼部铸印局所用水和炭每百斤值银1.35两、《宛署杂记》记载柳柴炭每百斤值银4两,价格明显畸高,故未列入上表。

煤的价格,《宛署杂记》记载万历五年每百斤0.1两、万历二十年0.12两,《工部厂库须知》记载炸块(小煤块)每百斤约0.13两,可知万历年间煤价基本平稳。另,烧煤时需要掺土,《宛署杂记》记载每小车煤土0.03两。

谷草、稻草等主要用为饲料,也可用作柴薪,秫秸、芦苇等也常用为燃料。《万历会计录》卷三六《仓场》记载各仓草价,均是正价每束0.0217两,但脚价则从0.026两到0.0015两不等;神乐观草连脚价每束估银0.022两,牺牲所包草每包正价0.023两、脚价0.01两,秫秸每束估银0.01两,黄豆秸每束估银0.002两。(12)卷三○《内库供应》记载草每束0.0325/0.032两、谷草每束0.032两、稻草每束0.032两,显系包括脚价。万历《明会典》卷二九《征收》记载万历十二年以前,顺天府坝上等仓和太仓银库草,每束均折银0.035两,从万历十三年开始,顺天府坝上等仓减为0.03两,太仓银库草减为0.025两;卷一九○《苇课》记载芦苇100斤0.25两,亦当包含脚价在内。此外,《宛署杂记》记载黍柴每束0.01两、苇把每束0.15两。《工部厂库须知》记载秫秸100斤0.1两、稻草100斤0.18两、芦苇100斤0.17两。

6.灯烛与香料

《宛署杂记》中,记有蜡烛、红烛、烛心、灯油等的价格,详见表7。

表7

烛1斤0.1/0.05蜡烛1斤0.08油烛1斤0.1/0.08 灯油1斤0.048

红烛1斤0.1

烛心1斤0.15牛油烛1斤0.04/0.03

除以斤论价外,上述物品还常以对、枝为计价单位,如蜡烛1对0.02两,红油烛1对0.1两,桕烛1对0.0l两,烛1对0.03两、0.02两,红烛1对有0.25两、0.1两、0.02两、0.012两、0.01两五种价格,油烛1对有0.6两、0.05两、0.024两三种价格。其中红烛、油烛1对的价格均相差很大,当是因为规格和质量差异所致。

《宛署杂记》还提到一些灯具价格:纱灯1个0.4两、灯笼1个0.008两、铁丝灯笼1个0.08两、锡烛台1座0.07两、木灯台1个0.01两、木,烛台1个0.004两、竹灯挂并盏1个0.005两、火把1枝0.01两。

关于香料的价格,三种资料有如下记载,见表8。

速香的价格,《宛署杂记》几次谈到都是每斤0.48两,只有一次记为4.08两,后者疑误;《万历会计录》记载沉速香每斤0.7两,价格要高一些,或许沉速香比一般速香质好价贵。《宛署杂记》记载的隆庆、万历年间牙香价格,每斤分别为0.48两和0.03两,相差达16倍,参照《万历会计录》所记马牙香每斤0.05两,后者当更合理。苓苓香的价格,万历三十七年仅为九年的30%,下降甚多。

7.丝与丝织品

丝的价格,主要见于《工部厂库须知》,整理如下,见表9。

丝织品的价格,根据《宛署杂记》的记载,可计算出隆庆六年红黄杭细绢每丈0.3两、红绫每丈0.4两、黄绫每丈0.4两、青素银丝纱每匹1.1两、白生绢每匹0.6两,万历二十年蓝绫每丈0.5两、黄绫每丈0.45/0.3两、绢每匹0.26两。《万历会计录》提到每匹丝绢万历八年0.4两、九年0.39两。《工部厂库须知》提到的丝织品的种类和价格较多,兹整理于下,见表10。

说明:A:长3丈6尺阔1尺8寸;B:长3丈2尺;C:长3丈2尺阔1尺8寸;D:长3丈6尺;E:单位原为丈或尺,按长3丈2尺折算为匹。

按3.2丈折合1匹,《宛署杂记》红黄杭细绢每匹0.96两、红绫每匹1.28两、黄绫每匹1.28两,而《工部厂库须知》黄杭细绢每匹1.2两、红纱每匹1.6两、黄绫纱每匹0.8两;《宛署杂记》白生绢每匹0.6两、绢每匹0.26两,《万历会计录》丝绢每匹0.4两,而《工部厂库须知》里绢、阔生绢每匹0.55/0.5两。由此推测,与万历初期、中期相比,万历后期高档丝织的价格有所上升,而中下档丝织品的价格基本持平。

8.绵麻毛及其制品

关于绵花、绵布、绵线、麻、麻布、苎布等的价格,三种资料均有所记载,毛、绒则只见于《工部厂库须知》,汇列于下,见表11。

说明:A:长3丈2尺阔l尺8寸;B:长3丈2尺;C:长3丈2尺阔1尺6寸;D:长3丈;E:长3丈阔2尺;F:长6尺阔4尺。

另据《万历会计录》卷三七《营卫官军俸粮(杂支附)》,在京军士布花,按布每匹0.25两、花每斤0.06两折支。从表11中相同或相似的物品看,从万历前中期到后期,绵、麻及其制品的价格虽略有升降,但幅度很小,价格一直比较平稳。

9.皮张与翎毛(附牛觔、牛羊角)

《工部厂库须知》记载了多种皮张的价格,汇录于下,见表12。

表12

红真牛皮1张0.5/0.475A脂硝黄牛皮1张0.45驴皮1张0.3羊皮金1张0.22

生挣/灰挣牛皮1张0.4 生血水牛皮2号1张4.52/4.5白硝山羊皮1张0.37/0.17 狗皮1张0.035

红真黄牛皮1张0.54生血水牛皮3号1张3.6 白硝羊皮1张0.1 白硝鹿皮1张0.48

黑真黄牛皮1张0.55白水牛皮底1张5.5 山羊皮1张0.2 鹿皮条1张0.48

透油黄牛皮1张0.5 白硝牛脂皮1张0.46羊粉皮1张0.1 白硝獐皮1张0.25

生血黄牛皮l张0.37牛脂皮1张0.46A

黄绵羊皮1张0.2麂皮1张0.45

生黄牛皮1张0.36 白硝马皮1张0.35

熟软黄羊皮1张0.17沙鱼皮1张0.15

说明:A:各见方5尺。

《万历会计录》中,只记载万历九年黄牛皮每张0.22两,生水牛皮每张0.72两。将《工部厂库须知》所记价格与之比较,均有所上升,尤其是生水牛皮上涨了四五倍。此外,牛皮还可按斤论,《工部厂库须知》有这样一项记载:黄真牛皮1张,计15斤,每斤银0.08两,该银共1.2两。

关于翎毛,万历《明会典》卷一九一《翎毛》记载折收翎毛(可能主要是鸭翎),每100根折银0.125两。《工部厂库须知》有这样几项记载:黑雕翎每根0.015两,接白雕翎每根0.014两,雉鸡尾翎每根0.007两,黑雁翎1 000根0.35两。

关于牛觔,万历《明会典》记载每斤0.25两,《万历会计录》记载每斤0.08两,《工部厂库须知》记载每斤0.127两;牛角,万历《明会典》、《万历会计录》、《宛署杂记》、《工部厂库须知》分别记载每副0.32两、0.055两、0.08两、0.014两。(13)明羊角,《工部厂库须知》记载每斤0.03两。

10.服饰

关于服饰类,《宛署杂记》和《工部厂库须知》中只有少量记载,见表13。

其中白线鞋为穆宗大丧所用,不必讲求结实耐用,可能比普通鞋的价格要低。

11.纸张与文具(附乐器)

关于纸张的价格,《宛署杂记》记载甚多,《工部厂库须知》也有一些记载,兹整理如下,见表14。

有些纸的价格不止一种,当是质量有异。但磁青纸的价格,《宛署杂记》记载隆庆六年每百张 250两,万历二十年每百张10两,参照其他纸张价格,后者当更合理。内中品名相同可做比较者,只有连七纸、奏本纸、白榜纸、呈文纸、中夹纸、开化纸等,就其中间价而言,明代后期较之前中期,这几种纸的价格普遍较低,而且连七纸、白榜纸、中夹纸、开化纸的落差很大。

关于笔、墨以及其他文具的价格,《万历会计录》无载,《工部厂库须知》只记有炙砚1副0.008两、裁纸刀1把0.02两,其余均出自《宛署杂记》,见表15。

至于乐器,记载很少,见于《宛署杂记》者有:大鼓1面0.6两、小皮鼓1面0.3两、杖鼓1面0.2两、铜锣1面0.35两、锣槌1把0.03两、鼓槌1副0.015两、子1面0.3两。《工部厂库须知》记载横笛1枝0.02两,此外还记载:“喇叭一对、唢呐一对、哱罗一对,共重五斤十二两,每斤银一钱三分,该银七钱四分七厘五毫。”看来铜制乐器的价格,主要由其用料重量决定。

12.炊餐具与家具

关于炊具、餐具与家具摆设类的价格,《宛署杂记》、《工部厂库须知》中有如下记载,见表16。

万历后期与前中期价格可比的物品,有铁锅、铁勺、铜茶匙、磁茶钟、饭碗、汤碗、酒托、竹箸、乌木箸等。由于可比物品数量较少,难以据之判断物价的变动趋势。但从这几种物品看,有的价格大致持平,有的有所升高,有的有所下降,并未出现整体性的升高或下降态势,应当说物价水平还是比较平稳的。

13.工具和日用品

关于工农业生产工具和日用品,《宛署杂记》、《工部厂库须知》中有不少记载,兹整理于下,见表17。

说明:A:长3尺见方1尺2寸;B:高9寸径4寸;C:高1尺口径4寸;D:长7尺阔4尺;E:长6尺阔4尺。

内中万历二十年与三十七年价格可比者,把筒(桶)1个分别为0.03两、0.02两,芦席苇席1领分别为0.04/0.03/0.015两、0.025两,竹筛1个分别为0.03两、0.01两,竹箩(罗)1个均为 0.1两,罩篱(笊篱)1把均为0.005两,铁火箸1双均为0.01两,或完全相同,或略有下降,说明物价基本平稳。

14.颜料与杂料

三种资料记载了多种颜料以及其他手工业杂料的价格,现整理为表18。

表18中品名相同、时点相隔可做比较者,只有41种。对比万历后期与前中期的价格,土黄、靛花青、黄蜡、明礬、熟硫磺、杂油、棕毛、红土8种价格未变或大致持平;红花、茜草、乌梅、二硃、蓝靛、硼砂、水银、严漆、鱼线胶9种价格有所上升;桐油较前期下降、较中期上升;水胶的价格,万历后期两种相差过大不好判断;苏木、五棓子、槐花、银硃、大碌、二碌、硇砂二碌、铜青、藤黄、石黄、漆黄、蓝靛、烟子、墨煤、黄丹、胭脂、碌礬、净盆焰硝、广漆、川漆、生漆、光粉、瓜儿粉23种价格均有所下降。总起来看,多数物料的价格波动不太大,但也有少数物料价格的升幅(如红花、茜草)或降幅(如硼砂、漆黄、烟子等)较大。

15.金属

三种资料记载的金属价格,见表19。

表19中品名相同、时点相隔可做比较者共有9种,其中足色金、银箔、四火黄铜、红熟铜的价格略有下降,铁钉、铅的价格略有上升,锡的价格较前期略有下降、较中期略有上升,金箔、铁线的价格,万历后期不止一种。以中间价格论,与前中期基本持平。总起来看,自万历前中期到后期,各种金属的价格略有起伏,但幅度不大。

三、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万历年间北京的工资,有的是按年或月计算,有的是按日或工计算。《工部厂库须知》卷四《都重城》曾谈道,“用匠三名,约五日,计十五工。”可见作为劳动单位的工和日,其含义基本相同,所谓一工即一个劳动力一日的工作时间。

关于日薪的资料,《工部厂库须知》记载较多,兹整理如下,见表20。

从表20记载来看,当时工部各部门的劳动者,分为匠和夫两个等级,匠、夫又各分为长工和短工,匠的工资高于夫,长工的工资高于短工,但相差不是很大,而且不同部门的工资,也有所差别。总起来看,技术含量高的工种的工资水平,要高于技术含量低的工种,其中最高者每工0.07两,最低者每工0.03两,相差一倍有余。

《宛署杂记》中,也有几条关于日薪的记载:卷一四“行幸·圣驾躬耕藉田于地坛”项下:“油漆匠三十八工,银二两二钱八分。”卷一五“各衙门·翰林院”项下:“装钉匠二名,每名每日工食银七分。”“吏部”项下:“搭棚匠四十名,各八日,每日每名工食银五分。”“本府公用”项下:“装炭夫六名,约一日工食银三钱。”其中油漆匠每工0.06两,装钉匠每日工食银0.07两,搭棚匠、装炭夫每日工食银0.05两。

此外,《宛署杂记》中还有一些未说明用工时间的雇工费用:万历十六年谒陵,搬运男夫每名0.12两,女轿夫每名0.48两。每年给皇帝、皇太后等进春,包春人夫每名0.029两、进春长夫每名0.08两。在诸王馆选淑女、宫女,打扫夫每名0.03两。屯院到任,打扫夫每名0.02两、短夫每名0.02两;出巡、点马,扛夫每名0.06两。乡试时举人执旗夫,每名0.03两。万历二十年会试所用皂隶,每名有的0.18两、有的0.06两、有的0.03两,轿夫每名0.16两,进题灯夫每名0.03两。万历十七年武乡试,兵部皂隶每名1.2两,进出场用皂隶每名0.058两,写帖书手每名0.9两,誊录书手每名0.15两,进出场用轿夫每名0.16两,进呈录用短夫每名0.025两。内中每名0.03两以下者,劳动时间可能不足一日;每名0.06两左右者,可能为一日之劳酬;每名0.12以上者,恐怕都要服役数日,并非一日之工食。

综合上述资料,可以看出万历年间北京一个普通劳动者,如果从事的是非技术性工作,日薪约为0.03-0.04两,某些劳动强度较高的工种可达0.05两;具有专门技术的工匠,日薪稍高,约为0.05-0.07两。

关于月薪和年薪的资料,相对比较缺乏。《工部厂库须知》卷三《营缮司》记载,宗人府纂修《玉牒》表背(裱褙)等匠,每名每月工食银1.5两;同卷《营缮司条议》记载,各司皂隶,每名每月工食银0.6两;卷六《虞衡司》记载,东、西安门看守厂夫,每名每月工食银0.6两。如按每月30日折合成日薪,则裱褙等匠每日0.05两,各司皂隶、看守厂夫每日0.02两;折合成年薪,裱褙等匠每年18两,各司皂隶、看守厂夫每年7.2两。

《宛署杂记》中,关于年工食银的记载较多。如卷三《职官》中,记有本县吏役员额和工食银,并说明这些吏役“俱听雇募”。卷六《繇赋》中,开列了本县繇赋中出办的吏役员额和工食银;《力役》中则分“实役”和“募役”,开列了本县编佥的吏役员额和工食银。所谓“实役”,即“择丁之有力者,佥为正户,次为贴户,各照丁则银数,取足所定工食,而止编给由票,自行收讨”;所谓“募役”,即“查照丁则征银,在官听募役领给”。以下分实役、募役两类,将各种吏役的年工食银,按照从高到低的次序,整理为表21。

《宛署杂记》所记各种吏役的工食银相差很大,这是因为工食银并非纯粹的工资,当役者不仅要付出劳力,还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对此,该书卷六《力役》解释:“其工食盖视役难易,各有差云。”工食银特别高的差役,往往是在本身劳力之外,还要承担其他费用,如马夫工食银高达40两,就是因为还要承担饲养马匹的费用。工食银特别低的差役,大概是有事则上役,无事则可从事其他生业,并非常年羁于职役。如工食银最低的浣衣局、安乐堂、静乐堂土工,据同书卷一○《土工》:“宛平县力役中有静乐堂土工三十一名,安乐堂土工二十九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二钱,额于均徭人丁中编给由票,听头户自应,盖专掌内庭物故宫女殡送之役者。”显然,这些土工不需要每人每日应役。常年当役者的年工资水平,从吕坤的议论中可以得知:“今各衙门快、壮、门、皂工食,至薄者每日银二分,厚者三分四分,此内既无杂派之名,此外又有需索之利。”(14)以每月30日、全年12个月计算,每日2分则全年7.2两,每日3分则全年10.8两,每日4分则全年14.4两。

以上介绍了万历年间北京的年薪和日薪水平。总起来看,以月或年计薪者,如折合成日薪,较以日计薪者要低一点。这是因为以月或年计者,属于长期性雇工,工作较有保障,而且活计有忙有闲,可能还会有一些休息日;而以日计者,属于临时性雇工,不一定天天都有活干,而且活计大多较忙,所以单位劳动时间的工资自然要高一点。

注释:

①参见高寿仙:《明代时估制度初探》,见王天有、徐凯主编:《纪念许大龄教授诞辰八十五周年学术论文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②《明穆宗实录》卷四六,隆庆四年六月甲辰条。

③万历《明会典》卷三七《时估》;《万历会计录》卷三○《内府供应·沿革事例》。

④《明神宗实录》卷二○七,万历十七年正月甲寅条。

⑤《明神宗实录》卷二六九,万历二十二年正月丙午条。

⑥《明神宗实录》卷四八七,万历三十九年九月辛丑条。

⑦邱仲麟;《〈宝日堂杂抄〉所载万历朝宫膳底账考释》,《明代研究通讯》第6期,2003年。

⑧《明神宗实录》卷三七四,万历三十年七月癸亥条。

⑨《明神宗实录》卷四○三,万历三十二年十一月辛丑条。

⑩《明神宗实录》卷五三七,万历四十三年九月戊子条。

(11)参见李传轼:《〈请革芽茶疏〉简介》,《茶业通报》1988年第1期;郭孟良:《曹琥及其<请革芽茶疏》考辨》,《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12)据万历《明会典》卷二五《草料》、卷二九《征收》,每束草的标准重量为15斤;据嘉靖《江阴县志》卷四《田赋》,马草每包重10斤。

(13)万历《明会典》卷一九一《翎毛(牛觔角附)》。

(14)吕坤:《摘陈边计民艰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一六。

标签:;  ;  ;  

明万里时期北京物价与工资_明会典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