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研究_税收负担论文

中国上市公司所得税税收负担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得税论文,中国论文,税收论文,上市公司论文,负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有关中国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的研究目前尚不多见。国内研究主要停留在初始阶段,未经量化分析。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孰轻孰重,众说纷坛,但这一问题的存在却不容忽视。所得税征管关系到财政收入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同时,税收负担关系到企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和规模效益的扩大。因此,该问题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做一分析。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要研究中国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首先应了解中国的所得税体制。中国企业所得税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五个阶段。第一时期,包括四个阶段。建国初期,财政部颁布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对实际的利息所得额征收5%的利息所得税;1958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1960年开始,我国进行了简并税制的工作,税收职能日益减弱;1978年以来,我国开始了以所得税为重点的两步利改税,第一步利改税通过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来解决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随后,在1984年10月1 日开始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主要解决第一步利改税中遗留的问题,使所得税和流转税一起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经过这四个阶段,我国初步完成了由旧体制下的单一税种向流转税和所得税主体并重税制的变化,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所得税体制。但是由于我国所得税制中的税种,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当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设置的,因而,对所得税的征收处理也有所区别,形成了各种企业所得税并存的格局。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的所得税制进入了其发展的第二时期,即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税制。该税制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采用相同的比例税率,并对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统一要求,取消了国营企业调节税以及类似于税的基金和各种附加费用。

1994年1月1日后实行的新税制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统一实行了33%的所得税率,并对许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给予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二是用税法规范了企业所得税列支项目和标准,从而在计算经营收益时存在两套相对独立的不同的规则——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法。前者(包括会计概念、准则和规定)用以计量符合财务报告要求的经营收益(会计利润或帐面收益),而后者则用以确定应税所得额,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要衡量企业的税负水平,应了解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上市公司的会计利润数据可以通过年报资料数据库获得,但是应税所得额的取得却并非易事,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可以利用职权优势向税务机构索取数据,但该数据却不能为公众所得。因此这也是税负研究停滞不前的一个原因。

国外学者在这一方面做了许多尝试。目前的主流是采用实际税率法(effeotive tax rate)。该方法主要用于评价所得税制的公平性和效率高低。 一般来说, 可以分为平均实际税率法(average effectivetax rate)和边际实际税率法(marginal effective tax rate )两大类(注:关于该方法的详细介绍可参见Callihan(1994)。)。平均实际税率法将ETR定义为税费和所得之间的比率, 主要被用于税制公平性的验证,即通过平均ETR的比较来衡量相关税收负担的轻重。 而边际实际税率法将ETR 定义为某项投资活动或项目的税前投资回报率和税后投资汇报率之差异与税前投资回报率的比率,主要被用于税制效率的检验,即通过边际ETR来对不同投资活动或项目相关的税收成本进行比较。 这两类方法各有利弊, 一般根据特定所需研究的问题选用。 齐默尔曼(Zimmerman.J.,1983 )就曾用平均实际税率法研究公司税收负担与公司的行业、规模等之间的关系。随后,诸如博卡塔、马罗维里等西方学者均利用平均ETR 对公司的税收负担以及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注:因篇幅所限,此处不列举进行过此类研究的文献, 详细资料可参阅Callihan(1994)。)。与此同时,谢福灵(Shevlin.T.,1987)、 格仑瑟(Guenther.D.,1992)等也采用边际ETR 探讨与税收有关的公司会计选择与组织行为方面的问题。他们的研究都是根据各自的研究目的和方向对该方法加以修正和补充,经过适当的数据处理完成的。这些国外的研究成果表明,在重要数据无法取得的研究障碍下,实际税率法(ETR )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替代方法。本文主要是对上市公司所得税税收负担进行研究,因此如不特别指明, 文中ETR 均采用平均实际税率法(averageeffective tax rate)对ETR的定义。

二、研究方法和数据选取

(一)研究程序

鉴于实际税率的特点,本文将采用基本统计方法对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ETR)进行数据分析来达到研究目的。 首先计算出样本公司的平均实际税率,然后将其进行比较分析,再按行业和地区对其进行综合分析,看其税负有无明显的行业和地区差异特征,相对于名义税率及其他非上市国有企业的税负水平有无不同之处。

1.对实际税率(ETR)的定义。本文的实际税率(ETR)是根据深沪两地证交所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计算所得。每一家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ETR)表示为平均所得税费用与平均税前利润总额之间的比率, 即

实际税率(ETR)=平均所得税费用/平均税前利润总额

笔者决定采用平均所得税费用和税前利润总额而非年度报告数据,是由于一定时期的平均税费和利润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税前利润补亏对实际税率(ETR)计算结果的影响, 同时也可减少偶发因素的干扰。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经济法规汇编》,1998 )所以本文采用上市公司平均的年报数据计算平均的实际税率(注:由于该项问题的研究在国内还未深入展开,所以此处采用最基本的ETR 计算公式,未对变量进行增减修正,以避免对结果产生误导。)。

2.行业划分。在研究的第二阶段,将对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按行业进行汇总统计。本文将所研究的样本公司分为七大行业,即房地产、高科技、工业、公用、金融、商业及综合。

3.地区划分。根据上市公司法定地址,按国家行政区域进行划分,即3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二)数据的收集与计算

1.数据的来源。研究中使用的数据均来自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中的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权威的公开出版物。具体包括样本公司1993到1997年5个会计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及盈余数据、 行业类型等。

2.样本的选取。本文选用了525家样本公司, 基本原则是所有沪深上市公司中5年所得税费用及盈余数据具全的公司。 在进行地区和行业比较综合分析时,需要对以上样本公司中进行筛选,具体采用以下原则:(1)平均税费或平均税前利润非负数;(2)实际税率小于100 %的上市公司。采用以上原则进行筛选,原因在于平均税费或平均税前利润为负数说明该上市公司基本未履行纳税义务, 且国家有财政返还。 而ETR大于等于100%的上市公司属于极端值,对综合比较分析有影响,所以剔除。最终剩下502家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及地区的综合比较分析。

3.分析时间段的选取。本文选择1993—1997年5 个会计年度作为分析时间段,是基于以下考虑:(1)税法规定5年税前利润补亏。因此,至少要有5年以上的数据才可减少该部分对结果的影响。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形成时间较短,为保证一定的样本容量就选用了5 年的数据(注:由于时间长度不够,5年平均数据不能减少全部偶发因素的干扰。); (2)由于我国在1994年1月1日进行了所得税制改革, 本文的研究主要针对新税制下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因此必须采用近几年的数据。

三、研究结果与原因分析

(一)统计分析结果

经过对525家样本公司5年财务数据的整理,得到了研究所需的基本数据—平均所得税费用和平均税前利润。本研究将分三步走,首先对这些样本公司的ETR进行整体比较分析。

1.整体统计分析。表1是笔者统计的深沪股市上市公司ETR分布表。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主要分布在(-2.3755,2.6470)区间内,基本呈正态分布,样本公司ETR的平均值为16.07%。其中ETR为5%~30%占全部样本公司数的8成以上,ETR 为10 %~15%的公司几乎为总样本数的1/3,而ETR在35 %以上的公司仅占样本公司总数的3.80%。有将近9成的公司ETR<25%,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并不高。

表1 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率(ETR)分布表

ETR区间

公司个数

公司所占百分比

0%以下

19 3.62%

0%—5%

17 3.24%

5%—10% 5710.86%

10%—15%15128.76%

15%—20%13826.29%

20%—25% 7113.52%

25%—30% 37 7.05%

30%—35% 15 2.86%

35%以上 20 3.80%

2.行业统计分析。在剔除极端值后,笔者按照样本公司所属行业将其分为七大类,其中房地产24家,高科技18家,工业276家,公用39 家,金融4家,商业75家,综合66家。工业类的样本公司所占比重最大, 为54.98%。图1就是行业分类统计的结果。

图1 深沪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率示例

从图中可以看到,在7个行业中有6个行业的ETR低于20%, 仅房产一类略微超出,高科技行业的ETR最低为13.42%,金融、公用和综合行业的ETR也在15%附近徘徊。这说明国家在制定税制时, 是有一定的行业区别的。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如高科技、公用事业等,国家都给于一定的政策性质倾斜以扶持该行业的发展,而对于一些国家严格控制发展的行业,如房地产业,则给予一定的限制以规范其运行。但就目前来看,行业差距并不大。

3.地区统计分析。在对上述样本公司进行行业分析后,还可以根据地区对其进行比较分析。笔者按行政区域进行分类,发现样本公司分布在我国大陆3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各地区的实际所得税税率见表2,图2是其ETR分布图。

表2 深沪上市公司不同地区ETR明细表

安徽19.44% 河北18.57% 辽宁 21.56%

北京20.35% 河南22.52% 内蒙古 14.92%

长春22.48% 黑龙江

13.49% 宁夏 21.53%

福建12.67% 湖北18.60% 青海 17.58%

甘肃19.73% 湖南 8.54% 山东 17.87%

广东17.61% 吉林23.03% 山西 24.15%

广西16.74% 江苏15.53% 陕西 15.36%

贵州12.31% 江西18.00% 上海 15.08%

海南17.71%

深圳15.79%

四川17.18%

天津19.92%

西藏18.39%

新疆15.11%

云南21.75%

浙江13.11%

重庆22.06%

图2 深沪上市公司不同地区ETR分布图

从表2和图2可以看出,不同地区的所得税率有较大的差异。所有地区的ETR均低于25%,最大值为24.15%,最小值为8.54%,一般集中在15%~20%之间。其中,内陆地区的ETR平均为18.84%,而沿海地区的ETR为16.84%,内陆地区略大于沿海地区。而且,内陆省份中的湖南、黑龙江、贵州等地区明显偏低,吉林、长春、山西、河南等地则明显高于平均值,两极分化较为严重,但沿海开放地区则不尽然,除了极个别的省份之外,一般均在16%左右。

(二)原因分析

从以上的统计结果我们不难看出,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远远低于国家所得税法规定的名义税率33%。虽说实际税率和名义税率有所区别,不宜直接比较,但从上市公司本身来看,其税收负担也并无想象当中的那么重。就实际税率本身而言,我们通过比较不难看出,行业、地区之间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存在着明显差异。原因有以下两方面:

1.我国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制定不规范。税法规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目的在于平衡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是经查阅上市公司年报,发现存在很多税前的减免政策,有些税收减免措施会人为地侵蚀税基,再加上逃税、避税,使得企业的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的背离程度越来越大。回顾我国的现行税法,我们可以发现,法定的优惠并不多,仅原则性地规定了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即只有在5 个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上市公司以及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第一批到香港上市的9家上市公司可以采用15 %的优惠税率。但是很多地区的行政主管部门都出于一些利益目的采用种种名目制定了一些变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通常采用直接减免或先征后退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给予优惠。这对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很不利。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竞争。这样不规范的税收政策会人为地造成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形成不平等税收基础上的经济竞争,导致企业和地区之间的相互攀比,也会助长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

2.上市公司更易“高度”利用现行政策。上市公司一般都是该地区、该行业比较优秀的企业,拥有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也有许多精通国家各方面政策的“军师”,他们会尽可能地利用现行政策,为企业谋得最大的利益,这也符合“理性经济人”假设。

四、结论和局限性

本文通过对525家上市公司1993—1997 年平均实际税率的统计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平均为16.07%, 远远低于名义税负33%,从上市公司本身来看,16.07%的所得税税收负担并不重, 因此,目前尚不具备减税的条件。

通过可能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问题可能出在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制定上。这已经或是正在一定程度上对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带来不利影响。应从所得税政策入手:

1.制定合理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产业导向力度不够,更多的是侧重于对一定区域范围内企业的普惠制,这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税收调节功能的实现。笔者认为,应逐步从区域税收优惠向产业税收优惠转变,从直接优惠为主向直接与间接优惠并重转变。适度合理虽是很难把握的问题,但可以先定一些试行方案,根据施行结果再灵活调整。

2.严格控制减免税权限。应规定税收的减免权由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进行,以杜绝越权减免方案的出台。

3.加强所得税征收监管力度。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当然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多元化经营已并非综合类上市公司的专利,上市公司为避免行业单一而带来的经营风险,增强竞争的适应能力,适当调整经营结构也在情理之中,但这给国家分行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征管带来了难度。应加强对税源的管理以及优惠对象的认定工作,所有征税部门都应首先从国家利益出发,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杜绝舞弊行为的出现。

以上是笔者的拙见,仅供参考。在本文的研究中,还存在以下的局限性:

(1)研究中1993年的数据是1994年新税制之前的, 势必会对结论产生一定的影响。

(2)行业和地区差异与税收负担的关系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实证研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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