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83年越南传入中国看中越宗主国关系的终结_中越论文

从1883年越南遣使来华看中越宗藩关系的终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越南论文,关系论文,越宗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11)02-0085-07

肇始于宋朝初年的中越宗藩关系,成为此后两国以朝贡和册封为核心的基本邦交模式。直至1885年《中法新约》签订,这种模式才告终结。然而,笔者通过对中法战争前后中越历史关系的重新检视后发现,其实在1883年,中越宗藩关系的终结已成为历史事实,其标志即是1883年越南遣使赴清外交的失败。不仅如此,该事件还是中法战争前夕中法越三方惟一、也是最后一次就越南问题展开多边协商与交涉的尝试,对此后的中越关系及越南问题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对于如此重要的历史事件,学界的研究只局限于事实陈述且语焉不详。①本文依据新版的《李鸿章全集》②及学界利用较少的越南汉籍《阮述〈往津日记〉》③,辅以新近翻译出版的法国外交档案④等中、英、法、韩等多种语言史料及相关研究成果,从中、法、越多重视角来全面考察该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而分析其对中越宗藩关系的影响。不当之处,恳请方家指正。

中法战争前夕,越南对清朝的朝贡行为及其贡道受到法国殖民当局的阻挠,中越官方往来几至断绝。⑤面对来自法国的威胁,清廷除在外交层面通过驻法公使曾纪泽向法国外交部重申中国对越南的宗主权、军事层面指示因在越南剿匪驻留的清朝军队原地驻扎布防外,1881年12月,清廷谕令北洋大臣李鸿章负责“妥筹越事”。⑥李鸿章接到谕旨后,遂即采取了加强中越联系的举措。

李鸿章为了取得与越南的联系并掌握越南的现地实情,遂派招商局广东分局局董唐廷庚等赴越南以运粮为名进行秘密侦探活动。1882年2月11日,唐廷庚等抵达越南都城顺化,要求面见越南嗣德帝阮福时,该王以“向未接见天朝官员,恐启外人疑忌为辞”,⑦不肯相见,实际上是“恐露其臣服中朝之迹”⑧而遭法人疑忌而已。因为越南此时还没有得到清朝实际的军事保护,所以还不敢同法国完全决裂。但越王仍期望得到清王朝的援助,遂于2月14日特派协办大学士阮文祥秘密会见唐廷庚并转达了越南政府的三点意见:“一、我国朝贡于清,诸国皆知,清国设有总理衙门,公论所在,倘他(法国——引者)生心悖约,则清认为属国与诸邦争辩,则他亦不敢违公论以独行其意,仍许我国设官于清都驻侯,若有何事得于总理衙门控诉;二、广东现闻诸国领事多于此住,欲赖东督奏准我国设一领事于此,以便往来商卖通报信息,因与诸国交游,得以通达情意;三、我国欲派人遍往各国如英、俄、普、法、美、奥、日本等国探学,未得其便。清国有船常往诸国,欲赖搭行无碍。”⑨

越南政府的要求,一是派遣外交代表常驻北京,以便与清政府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以抵制法国“生心悖约”;二是派遣领事常驻与越南邻近的广州,不仅可以“往来商卖通报信息”,而且还要“与诸国交游”,亦即与各国开展近代外交关系;三是希望获得清政府支持(准许搭乘中国轮船)向西方及日本等国派遣“探学”人员,亦即公务考察与留学人员。上述要求不仅体现了越廷对清朝交往方式与内容的变化及想借助清朝帮助与国际公论来改变越南所面临困境的愿望,还包含试图进一步改变中越传统宗藩关系而开展近代外交的意图,表明面临法国殖民侵略威胁的越南阮氏王朝有意突破传统宗藩关系的局限,以应对中越关系的新局面。这一变化可以视为中越关系乃至以中国为中心的传统东亚宗藩关系体制开始向近代转型的一个例证。

李鸿章对于越使驻京一项表示了一定的认同。事实上,早在1881年,驻法公使曾纪泽即向总理衙门提出了筹办越事办法七条,其中前两条和越廷的意见很接近,具体内容为:“一、越南除例遣贡使之外,宜专派精通汉文明白事体大员,长住京师,听候分示,转报该国;二、越南系中国属国,例不得擅遣使臣驻扎他邦。然该国如派一精通汉文明白事体之员,带同法文翻译官一人前来西洋,作为敝处随员,亦可常探西洋消息,报其国家。”⑩1882年3月28日,李鸿章致函总理衙门表示:“敝处先于上元节议复劼刚所商办法七条,胪陈清听,方虑越南派员驻京,并赴出使英、法大臣处坐探两条或有窒碍。顷接招商局员唐廷庚移复沪局总办来文,据称,去腊二十六日往顺化都城与该国王特派之陪臣阮文祥密谈,转求其派员赴京,在总署学习,并派员往法,求星使明认藩属,代向外部辩论各等语,似劼刚所拟办法正合该国王之意……至该国久隶中朝藩属,若自愿专派大员长住京师,随事请示,似属有益无损,外人亦未便过问。”(11)4月2日他给越南国王复文:“派员赴总署学习交涉事宜一节,尚属可行,事关变通旧例,自应由贵国王咨呈礼部,据情代奏,听候大皇帝谕旨懔遵。”(12)李鸿章一方面出于现实主义的政策考虑,承认根据形势变化变通旧例的必要性;一方面仍要求越南国王按照传统宗藩关系的惯例与渠道,来获得咨请清政府礼部代奏并“听候大皇帝谕旨”,正是反映了当时清政府既不能不部分地接受近代条约关系体制的形式与内容,同时又不肯完全放弃传统朝贡关系体制的所谓“一个外交两种体制”(13)的政策。

正如论者指出,当时“清方原则上已同意越南派专员长驻燕京,以便于总理衙门经常联络,并同意协助越南派官员前往欧、美、日本各国考察”,而且越南“阮廷已摒弃其传统的闭关政策,颇有积极且迅速地图强之意愿。尤其欲‘设官于清都驻侯’之要求,清楚地揭露清越双方均有意加强联系与提携。”(14)那么,面对法国对中越宗藩关系的阻挠与破坏,如何在外交实践中实现中越之间的官方联系,则成为中、越双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宝海的谈判,则为解决此一难题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在与越南进行秘密接触的同时,中国与法国也在外交上频繁交涉,越南遣使来华即通过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宝海的谈判才得以实现。

1882年11月27日,李鸿章派马建忠与宝海商定越南事宜,达成初步意向三条:中国将滇桂兵退回,通商事件,中法分巡红河南北。(15)总理衙门对此持肯定意见,并于12月13日照会宝海:“本衙门查应议各条,均须俟两国派定大员后,并应由越南国王遣派大员三面会商,斟酌妥议。总之,此事需要法国面上过得去,中国面上过得去,又使越南国能办得动,斯为尽善办法。”(16)总理衙门的考虑不可谓不周全,既照顾到中、法两国的实际利益,也顾虑到在越南能否执行所议各条款的问题。而法国对于越南参加三方会谈持有异议,即“属邦未便会商”,(17)主要还是为了维护其在越南的保护国政策。在中、法就越南能否参加三方会谈出现分歧时,李鸿章于1882年12月27日致函总理衙门:“至越员会商,在我固无此体制,在彼亦未必甘心,今若与说明带同备问,似可兼顾越南一面。”(18)显然,李鸿章将越南“参加会商”变通为“带同备问”。正是如此变通,法国才允许中、法谈判时越南在场。

其实,越南使臣参加谈判的资格与身份是相当不明确甚至是尴尬的。因为按照宗藩关系体制,如让越南参加中法会谈,显然不符合越南的属国身份,而按照西方保护国原则,越南也无权参加会谈,这也是法国极力反对的一个主要原因。李鸿章不但让越南参加会谈,而且还要求“全权代表所作出的决议只有在顺化朝廷认可之后才最终生效”(19)。

正因为已经了解到越廷遣使计划的真实意图,李鸿章1883年1月10日致函两广总督曾国荃,传命在越南办理招商局事务的局员唐廷庚“商同越南派明干大官一二人,于正杪来华备问。”(20)越廷遂“命刑部尚书范慎遹充钦差大臣,侍郎加参知衔阮述副之,往清国天津公干。”(21)1883年越南遣使赴清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笔者以为至少有如下三点值得关注。

第一,越廷在广州设常驻使节。已如前述,越廷所陈三点意见中的第二点即是请求清廷准其设领事于广州,但碍于宗藩体制,此点意见未得清廷明确答复,因而才改为钦派。关于“钦派”与“钦差”,香港学者陈荆和在《往津日记》一书的第9页“解说”部分指出,“钦差”为imperial envoy或特使,钦派指越廷派出国外之专员。换言之,越廷所派“钦差”除传递公文外,还可与清廷协商国事,其职权范围显然要大于专门负责递信事务的“钦派”。由此可知,阮述在此次赴清活动中,其身份与职务前后有变化,即先是充当“钦派”赴广东递信,继而又改派为“钦差副使”赴津公干,而驻广东“钦派”则由阮皤继任。

第二,中越公文传递程序与渠道的改变。越南政府的公文一般由两广总督代呈,现在可由驻广州钦派转递天津的越南特使范慎遹、阮述,再递交北洋大臣及总理衙门。这样,越南可以与清政府的高层直接联系,在提高其国家地位的同时,也提高了其政策制定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第三,此次遣使除传递公文外,还有两项使命,即在李鸿章与宝海谈判时备咨问,并与清朝议决越事。因法国政局变动,对越政策也随之强硬,宝海被召回,(22)中法越三方会商计划未能实现。1883年3月24日,李鸿章在接见越南特使范慎遹时,“只得以法廷复翻前议,不愿中国过问推诚告之”。(23)这样一种令人遗憾的结局,与中越双方欲借此遣使解决越事问题的初衷相去甚远。

至于越南使节与清朝议决越事的使命,可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越廷想借此遣使赴津的机会,请求清政府帮助其实施自强政策,并接洽无侵略野心之国家与越南订立条约。1883年3月24日,范慎遹向李鸿章转交嗣德帝的密函二件:“越南甚欲自强,请求中国派遣工匠技师与军事教练,携带机械,在广南、沱瀼、海防、海洋等城市造船铸炮。如此办法难于实施,则请允许派遣数十名越南人前往中国新建兵工厂、造船厂,学习新技艺。并希望中国政府接洽无侵略野心之国家与越南订立条约,派遣领事驻海防,藉以遏阻法国之侵略北圻。”(24)李鸿章对于越南嗣德帝所表现出的自强之志给予肯定,并在致总理衙门函中特别指出:“该国王虽近耄荒,而于时势大局似尚明晓。”(25)但“因局势变迁,无法实行。”(26)

至于越南与无侵略野心国家立约以牵制法人的请求,则与李鸿章的“以夷制夷”策略不谋而合。众所周知,李鸿章处理朝鲜问题的一个重要策略,即是让朝鲜同欧美各国签订通商条约来达到制约日本的目的。(27)1883年4月22日,总理衙门即收到越南陪臣范慎遹询问越南能否效仿朝鲜与各国订约通商的禀文一件。(28)总理衙门对此的答复是——“将来或仍仿朝鲜例,由越南与各国议订商约,再由署北洋大臣李鸿章等酌夺情形办理。”(29)

李鸿章早已在越南问题上推行其惯用的“以夷制夷”策略。早在1881年12月,李鸿章同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会谈时明确指出,“越南与缅甸、印度毗连,如越为法吞并,亦于英土不利”,因而建议威妥玛与英国外部商议,“派使与越南议立通商条约,以牵制法人,使勿进步”。(30)威妥玛没有接受李鸿章的建议,认为法国人在越南的地位已经很稳固,要加以制止是办不到的。(31)到1883年6月,李鸿章致电驻德公使李凤苞,要求他告知德外部“或劝派使与华、越订通商之约”。(32)当时的德国政府“时而表示同情中国,时而态度倾向法国,其予人之印象为兴风作浪,李鸿章谓其‘专于簸弄’”,(33)李鸿章劝说德国与越南订约的计划也告流产。李鸿章又转而请求美国驻华公使杨约翰出面调停,遭到法国拒绝。(34)上述外交努力失败后,李鸿章认定“各国与越订约似宜于越战稍定后方可”。(35)

上述外交努力的失败,并不能否定这样的事实,即清政府与李鸿章试图借用近代条约制度继续维持传统宗藩关系,这是19世纪末晚清政府外交政策的一个基本特征。

另一方面,越廷也想借遣使机会获得清政府的军事援助。法国之所以撤换公使,撕毁协议,是因为早已确定了武力在越南建立保护国的政策。越南当局无力抵抗,只得向清朝求援。1883年3月24日,越南特使范慎遹向李鸿章提出清政府派兵船往助顺化的请求,李鸿章以“目下南、北洋兵船尚未练成,断断无可远派,且法国水师擅长,实非中国兵船所能制胜。吴全美凑集数船,奚足以与法船角逐,只可在粤、越交界遥作声势”而予以回绝,并制定了“固防观变”的观望策略,命“滇、粤力添兵进扎,严明约束,固我边防,徐观其变,再作区处。”(36)在清廷获悉越南南定于1883年3月27日失陷后,上述的观望策略进一步得到重申与确认。1883年4月14日,清廷下旨:“法破南定,著滇粤两军扼要进扎,吴全美督水师移近越洋巡哨。总之,衅端不可自我而开,要必壮我声威,用资震慑,并期实堪备御,进止足恃,以杜诡谋,而维大局。”(37)

由于范慎遹苦苦哀求“天朝若不加意封殖,趁此因机相应,则下国事势更怒贻艰”,而越南形势急转直下,迫使清朝不得不有所动作。(38)1883年5月1日,清廷命李鸿章“迅往广东,督办越南事宜,所有广东、广西、云南防军均归节制”,(39)大有与法国决战之势。但事情的发展并非如此,尤其是督办此事的李鸿章持有不同看法:“臣若遵旨驰往粤东,当檄调远省大军分道并进,声势浩大,真若欲与法国开衅者,倘因此尽遭兵端,该国或据为口实,添调兵船来扰海口,南北各省防不胜防,全局为之震动,日本从而生心,为患更大。”(40)清廷先是同意李鸿章暂驻上海不赴广东,后又命其“速赴天津,仍回北洋大臣署任,筹备海防一切事宜。”(41)至此,李鸿章为避免陷于同法国开战的危险,只是出于对边防安全的考虑进行了军事防御部署,但对越南的军事援助并无实质性的作为。所以,越南此次遣使寻求清朝军事上的援助计划也宣告失败。

法国认为李鸿章及清廷的“观望”是在拖延时间,于是决定对越南顺化进行武力占领。(42)1883年8月19日,法水师提督孤拔攻占顺安炮台,8月25日迫使越廷签订法越第一次《顺化条约》,该约第一款规定:“南国接受法国保护,遇有与外国交涉之事,必须由法国作主”。(43)在天津的越南使者范慎遹、阮述认为在天津于国事已无用,于8月31日修禀文呈李鸿章请求回国,并于当日日记记载:“我国与法之事,原由中朝来文愿为调停,又召余等至津询问,乃讲说既不能成,又畏缩趦趄,不肯以兵船相援,以致法人乘我有事,迫我以和。我国当此变故交集,其势不得不从,而中朝不能保护藩封,不知何辞以自解于天下也?世局至此,尚何言哉!”(44)越南使者实际上认定此次遣使的失败。11月12日,李鸿章以“陪臣在津,现无商办之事,应准回国,以免羁候”,(45)同意越南使者回国的请求。11月23日,越南使者乘坐轮船招商局保大轮离津回国。至此,中越利用遣使解决越南问题的计划宣告失败。

1883年越南遣使来华虽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成效,但其所揭示的中法战争前夕的中越关系特征,对于我们重新认识中越宗藩关系的终结仍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第一,此次遣使是中法战争前夕中法越三方惟一、也是最后一次就越南问题展开多边协商与交涉的尝试。19世纪中叶以后,法国殖民主义势力正式介入越南,以宗藩体制为特征的中越双边关系衍生为中法越三边关系。从1875年中法就1874年法越《和平同盟条约》的首次交涉开始,到1880年中国驻法公使同法国外交部的交涉,均没有越南方面的参与。李宝谈判后的李鸿章与法国继任驻华公使脱利古的谈判也仅限于中法之间,直至法越第一次《顺化条约》的签订,越南被迫放弃对法国的抵抗,成为法国保护国止,越南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已无参与解决越南问题的可能。尽管越南参与中法谈判的计划没有实现,但清朝为越南参与谈判资格的争取是为越南争取超越属国或被保护国地位的国际法资格,而这样一种争取努力,本身已开始突破传统宗藩关系的体制,不能因其努力最终失败而低估了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第二,此次遣使揭示了中法战争前夕中越宗藩关系开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此次遣使所反映的中越交往的情形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别于中越传统宗藩关系。以李鸿章为代表的清政府对越南的上述请求不仅表示赞同,而且在实践中也努力调整政策应对之。上述变化意味着清政府与越南都试图突破宗藩关系的限制而建立更加直接有效的近代型外交关系。

第三,此次遣使的失败,意味着中越宗藩关系的旧体制已经无力应对法国的侵略,具有近千年历史的中越传统宗藩关系的终结早在1883年中法战争爆发前就已经成为事实。不仅如此,外交上的失利,李鸿章在军事上并没有积极弥补,只是采取了消极的军事防御措施。正如论者指出:“当法国改变战略,一面出兵北圻,一面以军事威胁顺化时,清廷只关心边境安全,对于嗣德哀求出兵顺化防卫一事置之不理,”(46)从而导致法国以武力占领越都顺化,迫使越南签订第一次《顺化条约》,越南承认为法国的保护国,“越南的问题差不多解决了”,(47)此后的中法战争则可以看做是法国方面为落实这样一种国际法结果而发动的一场侵略战争,中法越三方关系由此变为中法之间的双边关系。清朝错过与越南联合抗法以挽救中越宗藩关系的最后机会。1883年越南遣使事件也成为中越宗藩关系框架下的中越官方的最后一次往来。此后,中越双方试图利用新一轮的封贡来抗击法国的尝试均未成功。如1883年7月,越南嗣德帝薨逝后,嗣位的阮福昇请求由海道来华朝贡请封,虽然得到清廷的批准,但因法人用兵顺化,封禁海口,逼迫越南订立第一次《顺化条约》,最终未能实现。(48)中越之间的朝贡和册封行为的失败实际上意味着以朝贡和册封为核心标识的中越宗藩关系在1883年越南遣使失败后已经终结。至于1885年《中法新约》第二款有关“至中、越往来,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49)的虚文,只不过是以国际法的形式正式确认了上述的既成事实而已。

中法战争前夕,为了应对来自法国的威胁,清政府与越南都曾试图突破宗藩关系的限制而建立更加直接有效的近代型外交关系,越南政府还试图获得清政府对其早期近代化努力的支持与协助,这表明中法战争前夕中越宗藩关系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出现了新变化。然而,这样的新变化新努力都随着遣使的失败而告终结,同时也宣告了中越宗藩关系事实上的终结。中越宗藩关系的终结,法国因素固然重要,但从宗藩关系内部中心与周边的视角进行解读则更显深刻。

注释:

①相关成果主要有余定邦、喻常森:《近代中国与东南亚关系史》,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8-319页;廖宗麟:《中法战争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王志强:《轮船招商局视阈下的中越关系新探(1880-1883)》,《东南亚纵横》2010年第9期,第61-65页。

②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39册,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③陈荆和:《阮述〈往津日记〉》,香港中文大学1980年整理本。该资料的相关评介可参见王志强《越南汉籍〈往津日记〉及其史料价值评介》,《东南亚纵横》2010年第12期。

④张振鹍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法战争》第4册,中华书局2002年版。内容为翻译的法国海军部及外交部档案。

⑤王志强:《轮船招商局视阈下的中越关系新探(1880-1883)》,《东南亚纵横》2010年第9期,第61页。

⑥《总署收军机处交出上谕》,光绪七年十月十五日,郭廷以、王聿均主编《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2年版,第180页。

⑦李鸿章:《附照录唐道廷庚来文》,光绪八年二月初十日,《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127页。

⑧《总署收广西巡抚倪文蔚函》,光绪八年五月二十日,郭廷以、王聿均主编《中法越南交涉档》(一),第377页。

⑨许文堂、谢奇懿编:《大南实录清越关系史料汇编》,台湾“中央”研究院东南亚区域研究计划2000年版,第452页。

⑩曾纪泽:《曾纪泽遗集》,岳麓书社1983年标点本,第192页。

(11)《总署收北洋大臣李鸿章函》,光绪八年二月十日,郭廷以、王聿均主编《中法越南交涉档》(一),第247页。

(12)李鸿章:《复越南国王》,光绪八年二月十五日,《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133页。

(13)权赫秀:《晚清对外关系中的“一个外交两种体制”的现象刍议》,《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9年第4期,第70-83页。

(14)陈荆和:《阮述<往津日记>》“解说”,第9页。

(15)李鸿章:《复总署 论法越边事》,光绪八年十月十八日,《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180页。

(16)《总署给法国公使宝海照会》,光绪八年十一月四日,《中法越南交涉档》(一),第559页。

(17)李鸿章:《复总署 欲筹越议》,光绪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201-202页。

(18)李鸿章:《致总署 陈法使仍依前议》,光绪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戌正,《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191页。

(19)Documents diplomatiques.Affaires du Tonkin,Deuxième Partie,Décembre 1882-1883,Paris,1883,p.59,转引自Eastman,Lloyd E,Throne and Mandarins,China's Search for a Policy during the Sino-French Controversy 1880-1885,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7,p.63.

(20)李鸿章:《致总署 述越南往还文牍》,光绪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205页。

(21)《命范慎遹往清国天津公干》,许文堂、谢奇懿编《大南实录清越关系史料汇编》,第459页。

(22)Billot,Albert,L’affaire du Tonkin-Histoire Diplomatique de L'établissement de Notre Protectorat sur L'annam et de Notre Conflict avec la Chine.1882-1885,par un diplomate,Paris,1888,p.35.

(23)李鸿章:《致总署 论越事应固防观变》,光绪九年二月十七日,《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220页。

(24)(26)龙章:《越南与中法战争》,台湾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6、108、173页。

(25)《总署收署北洋大臣李鸿章夹单》,光绪九年二月十五日,郭廷以、王聿均主编《中法越南交涉档》(二),第699页。

(27)详见[韩]权锡奉《清末对朝鲜政策史研究》,首尔一潮阁1986年版,第79-116页;权赫秀《19世纪末韩中关系史研究——以李鸿章的朝鲜认识与政策为中心》,首尔白山资料院2000年版,第38-52页。

(28)《总署收署北洋大臣张树声函》,光绪九年三月十六日,《中法越南交涉档》(二),第756-758页。

(29)《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筹办法越事宜摺》,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法战争》(五),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4页。

(30)李鸿章:《致总署:论法越交涉》,光绪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91页。

(31)(34)[英]季南:《英国对华外交(1880-1885)》,许步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1、97页。

(32)李鸿章:《寄驻德李使》,光绪九年五月十二日,《李鸿章全集》第21册,第58页。

(33)龙章:《越南与中法战争》,第173页。

(35)《总署收署北洋大臣李鸿章函》,光绪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中法越南交涉档》(二),第910页。

(36)李鸿章:《致总署 论越事应固防观变》,光绪九年二月十七日,《李鸿章全集》第33册,第220页。

(37)《总署收军机处交出内阁奉上谕》,光绪九年三月八日,《中法越南交涉档》(二),第738页。

(38)许文堂编《越南、中国与台湾关系的转变》,台湾“中央”研究院东南亚区域研究计划2001年版,第57页。

(39)《总署收军机处交出上谕》,光绪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中法越南交涉档》(二),第771页。

(40)李鸿章:《复陈赴粤督军事宜片》,光绪九年四月初一日,《李鸿章全集》第10册,第180-181页。

(41)李鸿章:《请饬潘鼎新帮办片》,光绪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李鸿章全集》第10册,第183页。

(42)《脱利古致外交部长沙梅拉库》,1883年6月22日于上海,张振鹍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法战争》第4册,第534页。

(43)[越]陈重金:《越南通史》,戴可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95页。

(44)(45)陈荆和:《阮述〈往津日记〉》,第49、56页。

(46)许文堂编《越南、中国与台湾关系的转变》,第38页。

(47)E.Driault,la Question d'Extrme-Orient,paris,1908,p.267,转引自[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二卷,张汇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87页。

(48)王志强:《轮船招商局视阈下的中越关系新探(1880-1883)》,第63页。

(49)Treaties,Conventions,etc.,china and Foreign States.Shanghai:Published at the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Vol.1,1917,p.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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