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中的价值冲突_自由主义论文

自由主义中的价值冲突_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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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词,“自由主义”更是众说纷纭,理论层出不穷。然而,这些理论有一个共同点,无论古典自由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还是社群主义,都是以个人自由为最终诉求,或者直截明了地追求之;或者以较隐蔽的方式,通过迂回曲折的途径去获取。理论的多样化和各种理论的冲突反映了“自由主义”是一个内在紧张的体系,它表现为三对价值冲突。

困境之一:一元价值和多元价值的冲突

自由主义所追求的一元价值就是以自由为最重要和最终价值诉求的一元,在所追求的价值序列中,自由被列在第一位,其他与自由冲突的价值都必须作出让步,不得有损于自由的实现。自由被当作一切现代国家经济活动和政治实践的终极目标,被视为人类解放和社会进步。多元价值并不以某一种价值作为最终的诉求,它反对对各种价值按照重要性进行排序。它坚持认为每种价值在具体的场合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都能够发挥相互之间不能替代的积极作用。因而不能把它们的关系化约为有大有小、有高有低、有轻有重的单一层级结构。所以,多元主义认为现代国家的价值诉求不仅仅是自由,民主和平等的价值也是题中之义,实现这些价值才能实现人类解放和社会进步。

是否以自由为最终诉求,使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泾渭分明。尽管如此,自由主义还是坚持认为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并行不悖。自由主义是这样论证的:自由主义承认人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活动的权利,鼓励充分地发展人的个性和自由意志,促进世界多样化和人的价值追求、价值创造的丰富性,可见,自由作为一种肯定的积极的权利,它的理想似乎在于把社会导向多元。自由主义赋予人们选择的自由,不同的生活环境、知识背景以及兴趣爱好都可能成为不同选择的充分理由,只要一人的选择不妨碍另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截然相反的选择也被视为具有同等的合理性,因此,自由必然产生多元。此外,自由主义认同价值的多元性,对我们选择一种价值而放弃另一种价值表示同情和理解。在不妨碍自由的前提下,他们相信任何价值都有被选择或者被抛弃的合理性。这种价值选择的变易性和宽容性充分地表明自由主义对多元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然而,自由主义的以上论证只是阐明了“自由”这个理念有利于多元社会的形成,并不能进而推断出“自由主义”这种社会建构理论必然会实现多元。“自由”本来的意思就是反对专制,反对束缚,它要求在选择时面对一个非严格导向的、各个被选择项都不具有绝对优先性的对象体系,选择的过程不受外来力量的非法干预,选择结果的合理性来源于选择行为本身,独立于任何特定价值原则的评判。由于设定了选择对象、过程、结果的多元,人们根据“自由”的理念创造的社会必然是个多元的社会,然而,如果将“自由”当作选择的目标置于其他价值之上,“自由”就会走向自我否定。不难理解“自由”是多元的根基,而在“自由”之后加上“主义”两个字,“自由”由一种表征开放、宽容的理念转变为一种至高无上的价值时,情况就大不一样了。

当自由主义以一种折中的形式既肯定了多元的价值观又坚持以自由作为最终的目标时,它就把多元和一元的紧张包含在其体系之中。在论证一元和多元的统一过程中,自由主义者对选择的多元和结果的多元采取区别对待。对前者和自由主义的统一他们套用了“自由”理念和多元的关系进行了细致的阐述;而对后者与自由主义的关系则是避而不谈。他们心理很清楚,既然自由主义以自由作为最终的价值诉求,它就不能毫无保留地接受结果的多元,特别是自由选择不自由的结果,所以他们只承认人们有自由追求多元价值的权利,而不承认所追求价值内容的合理性。更为甚者,一旦自由主义将自身确立为社会理想或者意识形态,它就不可能对与它的价值取向相违的理论置若罔闻。无论自由主义自诩如何崇尚自由,它都不会拥抱结果中缺乏自由的民主、平等等理论。相反,它会以自由为名对其展开批判。因此,为了自圆其说地论证一元和多元统一,自由主义只有对结果多元作出限定,即假定结果的多元中默认了自由这一元的存在,也就是承认自由能与其他价值相互协调、和平共处,并由自由统摄它们。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自由和民主、平等等价值并不总是相互支持,为了其他价值的实现而牺牲自由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使得自由主义者回避矛盾,避重就轻的论证显得苍白无力。

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更是尖锐,自由倡导的是人独特个性的发展,它必然导致人与人差距拉大,在经济上造成两极分化;平等则着眼于人类整体的协调发展,出于对社会稳定和秩序的考虑,它致力于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距并缓和经济上两极分化。在平等的诸多含义中,只有程序平等和法律上的平等与自由相包容,而结果平等和经济平等经常跟自由处于不可调和的矛盾之中。因此不能指望因自由而平等。

既然自由无法协调民主、平等,它们是同一层级并且相互矛盾的价值,选择自由就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排挤民主、平等,在现实中,号称多元的自由主义无论如何都无法把多元坚持到底。

困境之二:个人本位和集体本位的价值冲突

在封建专制统治下,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受到了严重的剥削和奴役,他们的权利得不到肯定,能力得不到发展。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个人经济、政治独立的要求逐渐被提出来,自由一词开始出现在进步思想家的文献中,斯宾诺莎指出思想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洛克也提出自由不受法律之外的任何权力束缚的思想。稍后的启蒙主义思想家基本上都把个人自由确立为天赋的自然权利。既然个人自由是天赋的、不证自明的,那么追求个人自由就是正确的,值得支持和赞扬;而束缚了个人自由的集体(指封建专制下的集体)应该予以批判和否定。在这个历史时期,两种价值(个人价值与集体价值)性质相反,反差如此强烈,选择就变得轻而易举,其正当性的论证因而也变得不重要。对于这对矛盾,采取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并运用正常人具有的判断力加以解决似乎不会招致什么非议。然而,问题只是得到暂时的解决。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与集体两极直接对立的矛盾变得错综复杂,构成一个阶级在反抗专制统治中同进退、共存亡的个人获得自由后相互之间逐渐出现利益冲突,曾经作为他们共同敌人的集体已不复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他们按照自己的利益要求组织集体,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纳入一致的轨道。面对这种状况,继续强调个人自由既无助于个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缓和,也无助于对集体的肯定和重视。解决个人利益的冲突以及突出集体的价值意味着必须在个人自由至上的原则外确立新的原则。于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功利主义原则作为对个人自由主义的纠偏被提出来。这种理论建基于两个设定:一是人的利益优先于人的权利,权利是达到利益的手段;另一个是人与人的利益具有可比性。对于前者,功利者致力于否定人的权利(个人自由)的至上性,以利益的概念去包含或者替换权利(自由)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后者进一步否定个人利益的差异性和不可替代性,认为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集体之间具有可比性,因而可以根据利益总额的大小决定优先选择集体的利益。

然而,这两个理论基设并非牢不可破,罗尔斯对此展开了批评:首先,不是人的利益优先于人的权利,相反,“权利的概念优先于善”;再者,“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对待人与人的区别”(注: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27~31.),个人利益不同不仅表现在量上,而且表现在质上。他反对功利主义把人的权利当作政治交易和集体利益的牺牲品,主张把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确立为建构正义社会的首要原则。诺齐克则走得更远,他恢复了个人权利的首要地位,并把这个原则贯彻到几乎一切领域,反对国家在再分配领域的积极作用,认为它损害了个人的权利。他们对功利主义的批判都带有浓厚的康德主义色彩,即把个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依照这一指导原则,他们割断了对个人之间的冲突进行整合的连结在个人和集体之间的纽带,把孤立个人的权利作为选择的根据而无视集体的存在。这说明新康德主义者在否定功利主义过分强调集体价值的同时走向另一个极端,因此必然招致理论上的攻击。有学者认为,“社群主义的晚近崛起,是在针对罗尔斯的《正义论》的批判中重新汇聚成一股思想潮流的。社群主义的批判对象,主要是指向当代自由主义抽象个人权利的公设,认为这一公设削弱了作为维系个人的社群纽带,导致了孤立而原子化的人”(注:王焱、柯凯军:《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与哈耶克的理论及其他》,《知识分子的立场——自由主义之争与中国思想界的分化》,时代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350页。)。社群主义者认为个人权利是实践活动和社会交往的产物,是历史地形成的,并不具有优先于其他各种社会价值的性质。然而,社群主义者的任务并不是要取代自由主义,而在于对个人的自由予以适当的限制,为个人权利划定适当的界限。因此,有人把社群主义的立场界定为“自由,但也须注意公共利益”(注:韩震:《后自由主义的一种话语》,《自由与社群》(“公共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2页。),突出了集体共享的利益在个人价值追求中的地位。

不难看出,自由主义理论的演变,作为其推动力并贯穿其始终的是个人和集体之间的矛盾。对两者关系的处理,有多少种方法就会产生多少种形态的自由主义。从一开始对个人自由的盲目崇拜到功利主义再到新康德主义最后是社群主义,这些理论的开创和互竞显示了人类解决这对矛盾的极大热情和勇气,然而这些历时性理论的贡献和失误共时性地影响着当下也充分说明了它们的初衷无一例外地落空了。

面对个人和集体的关系问题,我们不能把精力局限于分析何者更为重要,因为对这个问题刨根究底极可能会陷入误区,我们必须把注意力转移到具体地考察个人和集体的现实状况上来。对于现实的个人,马克思从其社会属性进行理解,“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页。)。社会的个人并不以单个人孤立的形态存在,而总是属于一定的集体。社群主义对新康德主义的批判也反映了这种观点,桑德尔就指出,罗尔斯的上述观点颠倒了个人与社群的关系。任何个人都不能脱离社群,个人的认同和属性是由他所在的那个社群决定的,因此,个人是社会的动物(注:俞可平:《从权利政治学到公益政治学》,《自由与社群》(“公共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3页。)。集体总是由个人通过一定关系联结而成,个人与集体一体两面,休戚相关。为了进一步考察个人与集体的冲突状况,我们可以把集体分为两类:其一是对个人来说既存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选择的集体,个人由于传统或者伦理道德的原因从属于它们,如国家、民族、家庭等;另一种是个人自愿组成的,拥有某种共同价值、规范和信仰的集体,诸如各种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在第一种集体中,个人与集体之间缺乏足够的合意基础,并且集体往往与权力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所以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经常以相互冲突的形态表现出来,其结果通常是集体对个人的束缚和压制。解决这种集体与个人冲突的正当方法是张扬个人的价值,强调个人的重要地位,为个人划出一块不受他人和集体干涉的私域,限制集体积极作为的范围;而在第二种集体中,个人与集体的目标一致,冲突已退居其次,人们更加关注集体理想的实现,为此目的,可以牺牲个别人的权利和利益。这里强调的是集体的利益,突显的是集体的优先地位。不可否认社群主义者对这种集体与个人冲突的解决办法有功利主义的成分,它们都承认利益可以优先于权利,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前者假定了集体中大多数人选择的目标和集体的目标具有一致性,个人的权利和集体的利益并不是处于激烈的对抗之中。在社群主义者看来,他们似乎并没有以集体压制个人,而是把个人和集体的冲突协调起来了。

以上的两种集体分别是论证个人本位的个人自由主义和集体本位的社群主义两大理论的理想环境,然而,理论的合理性是相对的,它依赖于理论的适用范围。在第一种集体中大谈集体本位只会结出专制的恶果,而在第二种集体中宣扬个人本位无疑会酿成逃避自由的悲剧。因此,没有一种自由主义理论能够一统天下,各种流派将长期共存、相互竞争。以个人自由为至上的追求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必然无法一以贯之。

困境之三:个人自由与道德的冲突

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产物的自由主义,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反过来作为西方社会发展的动力,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然而,这种思潮所强调和推崇的个人自由,对社会的影响并不尽如人意。丹尼尔贝尔指出:“个人主义的精神气质,其好的一面是维护个人自由,其坏的一面是逃避群体社会规定的个人应负的社会责任和个人为社会应做出的牺牲”(注:丹尼尔·贝尔著,赵一凡等译:《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08页。)。个人出于对自身权利的爱护而心安理得地抛弃社会责任,把社会公德置于追求自由的考虑之外,因此托克维尔甚至将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相提并论,“利己主义可使一切美德的幼苗枯死,而个人主义首先会使公德的源泉干涸。但是,久而久之,个人主义也会打击和破坏其他一切美德,最后沦为利己主义。”(注: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25页。)当然,这只是托克维尔一家之言,情况或许没那么严重,但不可否认的是人类对自由的追求和对传统道德的倡导不是沿着相同或相向的方向,如果看不到追求个人自由不仅教会个人怎样设计和实现一个独特的自我,而且也鼓励个人消解为他提供终极关怀并具以判断其行为的道德准则,单凭良好的愿望和满腔热血提出两者共建难免失于幼稚。

考察个人自由对传统道德准则的消解,我们首先必须转向提出“人是目的”口号的康德,去考察他的“哥白尼式革命”。在康德之前,宗教伦理坚持道德价值的根据在人之外的上帝那里,上帝的旨意就是最高的道德律令,是一切道德准则和规范的源泉,文艺复兴之后,启蒙思想家就致力于推翻这个严重压制人性的原则,提出“价值重估”,而真正动摇宗教伦理大厦根基的是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理论,它树立起人的理性的绝对权威,使道德价值的根据从上帝那里回到人自身,上帝不是道德价值的根据,人才是道德价值的绝对源泉,道德是人的理性自己为自己立法,是人的意志自律。无疑,康德在此突出了人的主体性。须指出的一点是,尽管在他那里,道德并不是个人随意定义的东西(他承认道德具有非个体性的特征),但由于他把道德建基于人凭借理性对道德的普遍认同上,所以当后来的个人自由主义者将追求个人自由作为理性人的首要特征时,这一命题就被转化成:道德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只存在于追求自由的领域,体现为对个人自由的追求。康德对道德客观性的论证缺乏力度,经由自由主义者以自由对理性的替换,道德情感主义逐渐泛滥。麦金太尔在《德性之后》中入木三分地指出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他认为西方的道德理论和实践已陷入严重的混乱和灾难,症结在于“把道德变形为个人爱好的情感主义”(注:麦金太尔著,龚群等译:《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而情感主义的要害,在于否认任何客观的和非个人的道德标准。

为了对上面的论述作进一步地展开,有必要区分两种道德。一种是反映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道德,即统治阶级的道德意识形态。这种道德的合理性很有限,当统治阶级极力维护的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发展时,它将丧失其合理性,而反映先进生产关系的道德将取而代之。另一种道德是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缓和人们利益冲突,维持社会秩序的传统美德,其基本价值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其具体内容不断地进行修改或补充。第一种道德在社会形态更替时常常遭到否定和摒弃;而后一种道德则通常保持着强大惯性,在与新的道德观的冲突和融和中获得新的形态。马克思认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0页。)。可见,道德价值的根据不是在人们的头脑之中,而是在人们的社会存在和生活实践中。麦金太尔也主张道德准则应该和具体的历史背景相联系,在具体的环境中考察道德的合理性。遗憾的是,自由主义者对待道德问题采取的是一种草率而武断的态度,他们不对两种道德产生和演进的背景进行考察,因而在揭示和批判蒙昧主义束缚人性时也把后一种道德否定了。其实,就后一种道德来说,只要人们处在一定的集体之中,在生活实践活动中对人与人关系的协调与前人有相似之处,传统的道德美德就有存在的合理性,人们就不能以自由为由随意地选择或抛弃道德。

事实上,道德天生就与个人自由处于一种冲突状态。道德的任务是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保持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它是从现存秩序的合理性方面去规定人应该怎样行动,是一种保守的力量;而自由强调人的个性和独立性的发扬,鼓励突破传统的束缚,打破社会静止惯性,追求不断创新。它对现存的秩序从它的否定性去理解,因而是激进的力量。然而,并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当自由成为时代的要求时,道德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如果人们以自由吞噬道德,无视外在的约束,依照自己的意愿自行其是,那么社会将会走向怎样的灾难!

总而言之,只要由道德标准的客观性和内容的相对稳定性决定的道德惯性依然存在,个人对自由的追求就一定会同道德相冲突。而解决的办法是在必要的时候放弃对个人自由的诉求,通过人的自律接受道德的约束,所以这对矛盾不可能在崇尚个人自由的自由主义语境中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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