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资本分配或剩余索取分配行为的历史分析_恩格斯论文

按资本分配或剩余索取分配行为的历史分析_恩格斯论文

对按资分配或剩余索取行为的历史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剩余论文,分配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重新出现和发展,一些曾被消灭了的经济范畴,如雇佣劳动、剩余价值、按资分配或剥削等也重现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之中。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要消灭剥削,现在为什么又允许剥削?有人说,把按资分配完全等同于剥削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按资分配都是剥削。也有人说,一般意义上的剥削是对他人剩余劳动成果的合法、文明的占有,这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是一种中性行为,无所谓功罪可言,并且是一种永恒的现象,是不能消灭的。有人认为,无论在什么历史时期,无论在什么社会制度下,凡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单纯由客观经济规律支配的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均不能认为是剥削,只有采用超经济强制手段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才能称之为剥削。也有人认为,剥削与劳动、剥削与社会主义本质和我们党的宗旨势不两立,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在劳动和剥削之间坚决地划清界限。

笔者认为,按资分配或剥削的实质是对剩余劳动成果的分配,是生产资料或资本所有者凭借所有权,对他人剩余劳动成果的索取或无偿占有。对这种分配关系,对这种剩余索取的权利和行为,不能简单地对待,应当作历史的、辩证的理性分析。

一、剩余索取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历史的进步性和合理性

按资分配或剩余索取,强调在生产资料或资本面前人人平等,但社会中人们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占有并不平等。所以,这种分配方式与按劳分配相比,就是不合理的。按劳分配的前提是消灭了生产资料或资本占有方式的不平等。然而,这种比较并不能否定按资分配,即剩余索取在特定历史阶段的进步性和合理性。

这种进步性与合理性的集中表现,就是它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因此,凡是能推进生产力发展的因素,都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和合理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受资本家支配的,资本家的唯一目的和动机,就是对剩余价值的索取,剩余索取也就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内在推动力。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那样,大规模生产首先是在资本主义形式上发展起来的,资本家疯狂追求利润的欲望,迫使人们尽可能便宜地生产商品,一方面促进了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促进了不变资本使用上的节约(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1975,第25卷,第101-102页。)。发展社会劳动生产力,成为资本的历史任务和存在理由(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1975,第25卷,第288-289页。)。事实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在它的最初的上百年内所创造的财富,超过了人类社会以往的几千年。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认为,资本家作为人格化的资本,有它历史的价值和历史的存在权。它狂热地追求价值的增值,肆无忌惮地迫使人类去为生产而生产,从而去发展社会生产力,去创造生产的物质条件,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创造现实基础,也正因为如此,资本家作为人格化的资本,应当受到尊敬(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1975,第23卷,第649页。)。恩格斯曾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使命是无所顾虑地按照几何级数推动人类劳动的生产率的发展。如果它阻碍生产率的发展,它就背叛了这个使命。由此证明它正在衰老,越来越过时了(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1975,第25卷,第292页。)。也就是说,当它阻碍生产力发展时,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失去其历史进步性和合理性。

一定的分配关系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从而又从属于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1995,第2卷,第33页。)。从世界范围来看,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从而它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至今还没有灭亡,就是因为它所能容纳的生产力还没有全部发挥出来。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及其分配关系虽然已经出现,但要最终取代资本主义,既取决于资本主义内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矛盾的发展,还取决于社会主义自身的发展。当社会主义还没有创造出高于资本主义的劳动生产率时,要想最终战胜资本主义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就仍有其存在的理由,按资分配或剩余索取,就仍能发挥它的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

我国虽然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但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其主要标志就是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且呈多层次、不平衡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为了发展生产力就必须根据多层次、不平衡的生产力状况,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在不导致阶级分化的前提下,允许个人成为生产资料或资本的所有者,并获得剩余索取权。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这种剩余索取权仍不失其历史进步性和合理性。它可以把社会上一切可利用的生产资料和资本动员起来,并吸纳其他生产要素,共同为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服务。有了剩余索取权,人们就会把自己的积蓄或闲置的资产转化为投资,或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存款于银行,或购买债券、股票。剩余索取权还会促使人们发挥聪明才智,通过种种创新活动,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尽可能使商品变得便宜,尽可能地降低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这些积极效应,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已日益充分地显示出来。

如果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索取权使资本“不自觉地为一个更高级的生产形式创造物质条件”(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1975,第25卷,第289页。),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是自觉地利用剩余索取权,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为最终过渡到全面实行按劳分配,消灭剩余索取权创造条件。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利用剩余索取权,正是为了将来消灭剩余索取权。这种消灭,并不是取决于我们的主观意志,而是取决于客观的物质条件。只有当剩余索取权已不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反而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时,它才会退出历史舞台。

二、用辩证的历史的唯物主义的理性态度对待按资分配或剩余索取行为

因为我们现在还存在着种种按资分配现象或剩余索取行为,所以有人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生了怀疑,认为我们走偏了方向,甚至有人说我们正在培植一个新的资产阶级。其实,这些同志把按资分配或剩余索取,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剥削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绝对地对立起来,看成十恶不赦的东西,缺乏辩证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理性分析。

首先,用辩证的观点看,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好像资本主义社会绝对容不得一点社会主义的因素,社会主义也绝对容不得资本主义的因素。其实,资本主义内部早就在生长着社会主义的因素。在马克思时代,就有了股份制和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马克思认为,股份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消极的扬弃”,合作工厂则是对其“积极的扬弃”。因为,合作工厂消除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形成起来”(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1975,第25卷,第498页。)。到了今天,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高水平、宽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职工持股和参与民主管理,以色列的“基布兹”和“莫沙夫”(注:参看程鸿飞:《以色列的“基布兹”和“莫沙夫”》,《真理的追求》2000.5。)等等,无不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

反过来,社会主义社会为什么容不得一点资本主义的因素呢?列宁早就认识到,同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是祸害;但同中世纪制度、同小生产、同小生产者涣散性引起的官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既然我们还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就应该利用资本主义,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注:参看《列宁选集》[M]1995,第4卷,第510页。)。所以,列宁领导实行了新经济政策,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大胆利用资本主义的第一次尝试,它帮助苏维埃政权渡过了难关。我国三大改造完成以后,毛泽东也认识到,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因为国家有需要,对人民有利益,可以增加工业品(注:参看《毛泽东文集》[M]1999,第7卷,第170-171页。)。后来,我们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实践中消灭得过快、过急了一点,但资本家按资分配的定息,一直延续到1966年才结束。而人民群众凭储蓄存款得利息,其实质也是一种剩余索取,我们从来就没有消灭过。

即使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也不是绝对排斥对他人剩余的索取。在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今天,内地的农民流动到东部的发达地区,在公有制的集体企业打工,一般地说,是不参与其剩余的分配的,集体企业同样无偿占有了打工者创造的剩余。实施“走出去”战略,我国公有制企业已经或将要到国外投资办企业,利用当地的劳动力进行生产,毫无疑问,我们将凭借对生产资料或资本的所有权,索取外国工人创造的剩余。如果谁说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原则,应当取消,恐怕是会被人笑话的。

那么,剩余索取与劳动者的利益是不是绝对对立的呢?也不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社会一切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产资料或资本是物质资料生产的客观要素,劳动力是主观要素,当这两个要素处在分离状态时,生产就无法进行,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的利益都不能得到实现。当社会劳动力资源比较充裕,而资本要素比较缺乏时,资本要素的作用就更显得重要。不承认资本剩余索取权,资本要素就动员不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一定条件下,要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增进,就应当承认资本的剩余索取权。恩格斯曾经指出:一个社会的分配总是同这个社会生存条件相联系,这如此合乎事理,以致经常在人民的本能上反映出来。当一种生产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的时候,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下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欢迎这种生产方式。甚至满意于这种分配的情绪会占支配地位。即使有人发出抗议,而在被剥削的群众中恰恰得不到任何响应(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995,第3卷,第491页。)。恩格斯指出的这种现象,在我们今天不同样如此吗?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从总体上说,也是欢迎和满意于这种分配方式的,否则他们就不会在那里就业。

用辩证的观点来分析,剩余索取也不是绝对的不劳而获。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分为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活劳动是劳动者现在的劳动,物化劳动是过去劳动创造出的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有形的如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等,无形的如技术、专利、软件等。投入的物化劳动有可能是投入者自己的过去劳动。从新价值的创造来说,活劳动是唯一源泉,资本转化来的物化劳动不能创造新价值。但从新的使用价值即新财富的创造来看,活劳动则不是唯一的源泉,物化劳动也是构成新财富的源泉。“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威廉·配第的这句名言曾被马、恩一再引用。“如果当年的劳动没有那种在它之外独立存在的生产资料,没有劳动资料和生产材料,它也不可能转化为产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4卷,第478页。)另外从新财富的价值形成来说,资本以及物化劳动的投入,构成其价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认为“资本作为价值要素和产品形成要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4卷,第396页。)有着重要作用。资本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构成成本价格。成本价格在新产品价值中的比例,取决于所使用的物化劳动的技术先进程度和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资本所有者也有可能就是生产的经营管理者。所使用的物化劳动的技术含量高,有助于提高活劳动的效率,增加产量,使分摊到每个产品中的物质成本和人工成本大大减少,而创造出的新价值也会大大增加,这应当看成物化劳动对新价值创造所起的作用,所作的贡献。至于资本所有者的经营管理,则属于活劳动范畴,而且被马克思肯定为一种“较复杂的劳动”(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1975,第25卷,第427页。),它对新产品价值的形成起着双重作用,一是本身作为较复杂的活劳动创造着一个比一般工人要多得多的新价值,合并到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中去;二是通过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节约产品生产中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使同量的个别劳动消耗形成较大的社会价值。而我们过去基本否认了物化劳动和经营管理劳动对新价值创造的贡献,总认为剩余索取者完全是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现在看来,这显然是片面的和不实事求是的。我们应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认识,把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推向前进。

其次,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按资分配、剩余索取,或者叫作剥削,都是一种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我们不能用抽象的公平、正义等道德观念来评判其功过是非,更不能诉诸感情,恨不得立即消灭之,方解心头之恨。对于资本主义分配,正如恩格斯所说,只有当这种生产方式已经走完自身的没落阶段的颇大一段行程时,当它多半已经过时的时候,当它的存在条件大部分已经消失而它的后继者已经在敲门的时候——只有在这个时候,这种越来越不平等的分配,才被认为是非正义的,只有在这个时候,人们才开始从已经过时的事实出发诉诸所谓永恒正义(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995,第3卷,第492页。)。也就是说,按资分配在一定时期内应当被看成是正义的。这似乎有点离奇,其实很正常。马克思早就说过,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995,第3卷,第306页。)。如果把按资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看成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一种交易,那么,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个交易的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度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1975,第25卷,第379页。)。

正因为如此,恩格斯才对那种从永恒正义出发批判资本主义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这种诉诸道德和法的做法,在科学上丝毫不能把我们推向前进;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愤怒出诗人,可是愤怒在这样的场合能证明的东西是多么的少,到现在为止的全部历史中的每一个时代,都能为这种愤怒找到足够的材料(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1995,第3卷,第492页。)。确实,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里,甚至在我们共产党人的队伍里,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等令人愤怒的事情也不算少。既然如此,我们又有什么必要因为有那么一些人,凭借资本所有权索取了他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就义愤填膺,甚至呼天号地呢?

而且,我们也没有必要带着感情色彩把剩余索取者加以丑化,把他们当作心肠特别歹毒、专门剥人皮、抽人筋、吃人肉、喝人血的妖魔鬼怪看待。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一开始就宣布:“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的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1975,第23卷,第12页。)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和地主对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的索取和占有,并不取决于他们个人的道德品质,而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关系。恩格斯作为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其立场早已转到无产阶级一边。但是,为了经济上接济马克思,他必须“过他所厌恶的商人生活”,充当欧门——恩格斯公司的店员和全权代表,去代表他父亲做那“该死的生意”,成为一个“在算帐经商上如此精明的德国商人”,他从公司得到5%-10%的分红比例,这样他才能“帮助马克思及其一家免于饿死”,“从种种绝望的困境中解脱出来”(注:参看海因里希·格姆科夫等:《恩格斯传》,易廷镇、侯焕良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80年版。)。你能说恩格斯对别人剩余的索取,是一个严重的道德品质或政治立场问题吗?当然不能。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不能要个人对这种关系负责。所以,我们在今天同样不能要一切有剩余索取行为的人对这种关系负责。特别是在我们党把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后,而且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又对其他经济形式发挥巨大影响的条件下,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把剩余索取行为的人(不包括外商),排斥在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队伍之外,硬要把他们划入资产阶级的行列中去呢?

事实上,我们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除了通过劳动得到收入以外,还在领取着利息、股息等非劳动收入,“利息把单纯的资本所有权表现为占有别人劳动产品的手段”(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1975,第25卷,第429页。),股票、债券等证券,“实际上都只是代表已积累的对于未来生产的索取权或权利证书”(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1975,第25卷,第531页。),有了这种证书,就“在法律上有权索取这个资本应该获得的一部分剩余价值”(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1975,第25卷,第540页。)。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在今天对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是同样适用的。

三、对按资分配或剩余索取要加以引导和规范

对按资分配或剩余索取行为,我们应当采取理性的宽容态度,首先要承认它在一定阶段的历史进步性和合理性,然后在实际工作中,要对其加以引导和规范。第一,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调节好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使资本及其收入的来源合理合法,杜绝一切超经济强制的敛财手段,堵塞一切非法的收入来源渠道。既保护人们的合法收入,也取缔一切非法收入;既保护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要调节过高收入,防止发生两极分化。对通过剩余索取而得到的高收入,在获得、继承、转让等环节上,通过税收进行调节。更要注意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收入,特别是对城乡贫困人口要通过多种有效手段,帮助其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脱贫解困,逐步走向富裕。只要不发生富者越来越富,穷者越来越穷的问题,先富与后富之间适当拉开差距,是不会形成两级分化的。第三,要鼓励人们把剩余索取得来的收入继续用于积累和投资,防止挥霍浪费。适当地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是必要的,如果用于挥霍浪费,则必然导致腐败。用于积累和投资,有利于社会主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整个国家的繁荣富强,也可以给个人带来更多收入。第四,要在全社会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并通过生产力的发展,为过渡到全社会的按劳分配,进而再过渡到按需分配创造物质条件。当然,这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标签:;  ;  ;  ;  ;  ;  ;  ;  ;  ;  ;  

按资本分配或剩余索取分配行为的历史分析_恩格斯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