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另一个重要进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审议了刑法修订草案_法制论文

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另一个重要进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审议了刑法修订草案_法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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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结束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与会的人大常委会委员评价说,对这部基本法律作较大修改,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重大进展,也是继去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

修改刑法势在必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就刑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我国现行的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经过17年的实践,总的看来,刑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一是制定刑法时对有些犯罪行为研究得还不深,规定得也不够具体,不易操作,以致执行时随意性较大,如对渎职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的规定都比较笼统;二是有些犯罪行为现在已经变得很严重,如走私犯罪和毒品犯罪等,需要相应加重刑罚;三是随着十几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发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特别是金融犯罪、证券犯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犯罪、计算机犯罪等。为此,有必要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

明确规定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王汉斌副委员长指出,这次修改刑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类推的规定。草案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二,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个原则在宪法中已有规定,在刑法中再作明确规定是有实际意义的。草案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三,明确规定了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罪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草案明确规定:“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常委会委员们认为,这次修订明确规定刑法三个基本原则很有针对性,有助于解决实际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吴树青委员说,罪行法定原则有利于防止在确定犯罪问题上的随意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利于解决超越法律的特权,罪刑相当原则有利于解决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量刑不当、量刑不一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郎胜解释说,罪刑法定是国际刑事法律制度普遍遵循的原则,我国刑法原来基本上也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制定的,当时考虑到刑法分则只有103条,明文规定需要追究的刑事犯罪行为不够完全,可能有些犯罪行为必须追究,法律又无明文规定,不得不又规定可以采用类推办法,规定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类推在过去实际办案中使用很少,而且基本上是破坏婚姻、侵占罪等轻微犯罪。这次修订,刑法分则的条文从原来103条增加到281条,对各种犯罪进一步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现在有必要也有条件取消类推的规定。

对刑法若干基本制度的重大修改

除取消类推制度外,这次对刑法若干重要的基本制度也作了修改。王汉斌副委员长对这些修改也作了相应说明。

一是对“减刑”和“假释”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现行刑法由于对“确有悔改”这一减刑、假释条件没有明确的界限,较难掌握,随意性较大,而且没有严格的程序,容易出现流弊,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也不利于减轻罪犯对社会的危害。修订草案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将有关“减刑”的规定修改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将有关“假释”的规定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但是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并且更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的严格程序。

二是对正当防卫作了重大修改。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太笼统,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界限不清,随意性较大,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受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把歹徒打了,人民警察在抓捕中开枪把人犯打伤了,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被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使受害人行使自卫的正当权利和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受到打击。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修订草案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受害人受到暴力侵害而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草案还规定:“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盘问、拘留、逮捕、追捕逃犯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职务的时候,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人民警察受到暴力侵害而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常务委员会委员们对此进行审议时呼吁,既要保护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也要防止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而造成严重后果,对警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更应严加约束。

三是对自首、立功作了较宽大的处刑规定,以鼓励犯罪分子自首、立功,更有利于查处犯罪。草案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审判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草案特别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草案还作了鼓励立功的有关规定。

四是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作了更严格的程序规定。现行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王汉斌副委员长指出,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对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的情况没有具体标准,各地人民法院掌握界限不统一,随意性较大,存在不少问题,甚至出现一些流弊。因此,适用这一规定必须规定严格的程度。草案将刑法规定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修改为“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核准”。

对刑法分则的重大修改

据介绍,这次修改,对现行刑法的“反革命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渎职罪”等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刑法分则包含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十章。

草案把“反革命罪”一章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除保留原有的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规定外,对危害国家危险性最大的分裂国家、武装叛乱、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相勾结实施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作了更加明确、具体、强化的规定。对反革命罪原来的规定,可以适用普通刑事犯罪的,都规定尽量按普通刑事犯罪追究。

王汉斌说,这次对刑法反革命罪的修改,是考虑到我们国家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建设时期,从过去大规模的群众性阶级斗争进入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事务,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规定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这也是为了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过去依照刑法以反革命罪判刑的仍然继续有效,不能改变。

王汉斌说,现行刑法对投机倒把罪、流氓罪、渎职罪规定较为笼统,造成执行的随意性。修订草案根据十几年来按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具体行为规定刑事责任,有些已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作了规定,这次修订,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增加了对合同诈骗、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犯罪行为的规定,尽量分解按具体行为定罪,不再笼统规定投机倒把罪。

针对实际执行中定为流氓罪随意性较大的弊端,这次修订将流氓罪分解为侮辱、猥亵妇女的犯罪、聚众淫乱的犯罪、聚众斗殴的犯罪和寻衅滋事的犯罪等四条具体规定。

现行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过于笼统,有的规定处刑也偏轻,这主要指玩忽职守罪。这次修订,主要是把十几年来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并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新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渎职犯罪行为。刑法规定的渎职犯罪除贿赂罪外共为7条,现在增加为32条。对渎职罪的法定刑也作了修改,最高刑规定为15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已建议在3月1日开幕的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审议刑法修订草案。

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相信,经过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完善,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一定会很快问世并在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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