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结构与经济利益的变化、影响及对策_经济论文

经济结构与经济利益的变化、影响及对策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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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成分和利益群体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一分化与重组的进程,是在怎样的深度和广度上展开的?它们具有哪些新的特点?由此会引发或加剧一些什么样的矛盾?党和政府应采取何种对策来予以正确地处理和化解?这些问题却是需要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的。

一、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分配制度的变革和经济发展由封闭向开放的转变,使得经济成份的结构和经济利益的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1、经济成分的分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成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活跃局面已初步形成,其发展进程呈现以下特点:

——国有经济的实力有了很大增强,但所占比重趋于下降。1978-1998年,国有工业的总产值从3289亿元增加到了25696亿元, 国有单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851亿元增加到了6021亿元; 但国有工业在乡及以上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却由77.63%下降为21.57%,国有单位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由54.62%下降到了20.65%(注:据《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有关数据计算;如果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则1998年国有工业产值为33621亿元,约占工业总产值的28.24%。)。

——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最为迅速。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个体、私营经济成分在许多竞争性行业取得了惊人进展,其所占比重急剧上升,1998年已占工业总产值的17.11%,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7.05%,在国民经济中居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

——外商投资经济和混合经济正在大量涌现。改革开放以来,不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逐年增加,而且股份制经济、合作经济和联营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组成的混合经济也不断发展。1998年,我国工业领域中已有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1.14万个,产值9262亿元,占工业总产值7.8%;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6.25万个,产值17750亿元,占工业总产值14.9%(注:据《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有关数据计算;如果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则1998年国有工业产值为33621亿元, 约占工业总产值的28.24%。)。

——随着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就业结构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78-1998年,国有经济单位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从78.3%下降为43.81%,减少34.5个百分点;集体经济单位人员从21.6%下降为9.49 %,减少12个百分点;其它经济单位人员则从0.1%上升为46.7%, 增加了46.6个百分点。

近20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对生产力的大解放和大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一块基石。

2、利益结构的重组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国家”利益主体的多元化。首先,过去这一利益主体泛指国有资产的利益、各级政府和全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利益。由于各级政府的财权、事权以及政府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权益并没有合理划分,而且实行政企不分、统收统支,因而突出了他们利益共同性的一面而忽略了其差异性的一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税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开核算,各地“分灶吃饭,财政包干”。税收也从过去的统一征收入国库改为分别归中央和地方政府入库使用。这样,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避免了财政上的“大锅饭”,同时也使得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都成了既有共同利益、又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其次,在市场化进程中,各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差别也开始加大。如在不同政府部门任职的同级干部,其收入水平实际是大不相同的。这种利益差异性的凸现,使得政府的不同部门也具有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再者,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已经或正在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它们也必须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这些情况表明,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这一利益主体,事实上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分化和衍生了。

“集体”利益主体的多元化。集体是同一层面利益主体的集合,过去在农村主要指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在城镇主要指企事业等单位。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村中的集体已分化为乡、村两级的集体经济,乡、村两级的乡镇企业,以及联户经济、合作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等。城镇中集体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明显的改变,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差别日益突出,利益主体开始进一步分化。

“个人”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个人本来就是一种独立、分散的利益主体。但过去片面强调了他们的整体利益,而压抑了他们的“个性化”发展。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状况有了根本的改变。例如,一大批私营企业主脱颖而出,成为了一个“高收入的群体”;蓝领阶层和白领阶层已经“初具雏形”,前者以工资性收入和体力劳动为主,后者则以工资性收入和脑力劳动为主;农业劳动者、个体劳动者和退休者、下岗者、失业者等也都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利益群体。可以说,“个人”作为一种利益主体,其内部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分化成了各种极不相同的利益主体。

利益结构变动的特点

首先,利益主体从过去的较为简单趋向多元而复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利益主体的结构主要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组成,利益关系较为简单。而改革开放以来,它们已分别转变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企事业单位、企业主、企业经营者、蓝领工人、白领工人、农民等多种不同的利益主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也由简单明了而变得错综复杂。

其次,利益主体的角色定位由较为稳定趋向富于变化。改革本身就是对利益关系的调整。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利益主体的角色定位必然会趋向于不太稳定和富于变化。过去,“国家、集体、个人”三种利益主体的角色定位是较为稳定的;而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事权划分等处在变动之中,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利益主体的角色定位也因市场经济的“风吹浪打”而处于不断调整的过程之中,因而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

再者,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逐步趋向法律化。市场经济是一种由完整的法规制度所制约的法治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经济活动也都应当以法律为“边界”,由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陆续制定、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用以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规范它们的活动和行为。我国利益主体的权益已开始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正逐步趋向于法律化。

3、收入分配的新格局

分配方式的变化

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和利益结构的差异化,不能不对收入分配的格局产生直接的影响。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个体、私营和“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发展,以及国有企业的改革等,使得城乡的分配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种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局面迅速地形成。

——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或企业的劳动仍必须间接地通过商品价值的实现而转化为社会劳动。这时的按劳分配,只能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进行,其基本形式就是工资、津贴和奖金等。这种意义上的按劳分配,目前已成为我国一种主要的分配方式。

——按劳动力价格分配。这种分配方式主要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对其雇员采用。而且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的价格是围绕其价值,并根据市场供求而上下波动的。经理、技术人员等因其所受教育和训练费用较大,因而其劳动力价格和年薪往往也较高。

——按资分配。它主要表现为投资利润、存款利息、债券债息、股份分红、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以及其它金融资产所带来的收入。

——按技术等生产要素分配。市场机制的引入和科技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可按技术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之后,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而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已不鲜见。

——多元综合分配。即按多元要素进行综合分配的方式。目前农村中实行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方式,就是一种按多元进行综合分配的方式。

——按基本生活需求分配。它往往与其他分配方式相结合而发挥作用。例如,给困难职工的补助,给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给住房特困户分配的“安居工程”平价商品房,给城市困难户发放的救济款,等等。这些都属于由政府按需求进行的特殊分配。

——按权力分配。例如,某些部门或行业因拥有支配相应资源的垄断经营权而获取收益,从而可以给本部门或本行业的职工发放高于平均水平的工资和奖金。当然,还有另一种按权分配,即所谓“钱权交易”的腐败行为。

——按人平均分配。这是一种补充的分配方式,虽然带有平均主义色彩,但在实际的分配活动中往往可以时有所见。例如,定期给每个干部、职工增加一级工资,或按人平均发放奖金和实物等。

收入水平和收入结构的变化

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分配方式多样化,使得广大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和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8年,据全国城镇居民抽样调查,年人均实际收入为5458.34元, 其中来自国有和集体单位的收入为3652.05元,占66.91%;金融资产的利息、债息等收入为1215.91元,占22.28%;来自家庭投资和经营的其它收入为590.38元,占10.81%(注:《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 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在职工总收入中,工资外收入正逐步上升。1993年,工资外收入约占职工总收入的31.9%,而1996年已上升到50%左右(注:引自《经济研究参考》1996年第48期。)。可见,过去完全靠工资收入的城市居民,现在的收入来源已经多样化了。

1998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3018.48元; 其中集体组织劳动报酬为130.63元,仅占4.33%;企业劳动报酬为356.36元,占11.81 %;家庭投资和经营收入2286.81元,占75.76%;金融资产等转移性财产收入135.09元,占4.48%(注:《1999 年中国统计年鉴》, 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

这些情况表明,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已由过去的单一靠基本工资或集体组织劳动报酬,转变为了收入来源的多样化。

收入差距与财产差距的拉大

——城乡比较: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均收入比,1985年为1.72,1990年为2.02,1998年为2.52;1998年的城乡差距比1985年拉大了1.47倍。

——地区比较:据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1996年对全国17000 户城镇居民住户家庭的抽样调查,该年全国城市家庭的贫困率为4.2%, 贫困人口为1176万人,其中东部地区188.16万人,中部地区658.56万人,西部地区329.28万人。中西部地区城市贫困人口较多,占84%;东部地区城市贫困人口较少,仅占16%,差别很大。而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农村的人均收入比,1985年为1.59∶1.18∶1, 1997年为2.15∶1.31∶1,差距急剧拉大。

——行业比较:1978年行业平均工资最高的电力煤气和水生产供应业为850元,最低的社会服务业为392元,两者相差458元;1998 年最高的金融保险业为10633元,而最低的农、林、牧、渔业仅4528元, 两者相差6105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差距拉大了近3倍。

——家庭比较:收入和财产的分布也是极不平衡的。1993年,城镇居民10%最高收入户的人均收入是10%最低收入户人均收入的3.6倍;而到1997年,10%最高收入户的人均收入为10297元,而10 %最低收入户仅为4656元,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已扩大至4.2倍。在农村,1998年5.57%的家庭人均收入在5000元以上,而6.63 %的家庭人均收入不到800元(其中1.7%的家庭不到500元)。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金融资产向少数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已非常明显。按居民家庭拥有金融资产的数量由高到低排序并均匀地分成五个组,最高20%家庭的户均金融资产约为最低20%家庭的12倍,这1/5的家庭拥有了近1/2的金融资产。

二、不可忽视的社会经济影响

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和经济利益的差异化,已成为中国社会的现实。这是社会经济结构变迁中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必然产物。但是,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和经济利益的差异化,也带来或加剧了一些社会矛盾、冲突和摩擦,这同样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1、社会结构的矛盾与冲突

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内,我国社会结构的基本框架是按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而设计和形成的。这种社会结构存在的基本前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因而,个人利益应无条件地服从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应无条件地服从于整体利益。在这种社会结构中,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或行业之间的利益差别被人为地淡化了。平均主义的统收统支、统一调拨和统一分配,则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工具。但这种社会结构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它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则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打破了“一平二调”、“大锅饭”和“铁饭碗”,从而形成了多样化的利益主体。这就大大强化了激励机制,激活了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但同时也显化或加剧了一系列社会结构性的矛盾和问题。

城乡矛盾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和城乡商品的不平等交换,一直被“根本利益的一致”所压抑和掩盖。随着多样化经济成分和利益主体的“合法化”,城乡两大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开始显露和加剧。虽然1978年之后对农副产品的调价等,使得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有所缩小,但其绝对额仍达600—800亿元,大大高于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从一开始为城里的国营、集体企业进行配套加工的生产,很快就走向了“挖技术”、“挖人才”和“挤占”市场份额的激烈竞争。大批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则形成了涌入城市的大规模的“民工潮”。这种社会流动,一方面是对城乡之间客观存在的就业、收入、教育、医疗、文化生活等差距所作出的合理反应;另一方面,确实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民工的流动性大,不确定因素多,给城市交通、城市管理、城市治安和人口控制等造成了重重困难。许多大城市的统计表明,在近年的刑事案件中,无业民工的犯罪率占据很高比例。城市居民的生活安全感下降,对民工产生敌视情绪,冲突事件偶有发生。再例如,民工的大量涌入,进一步加剧了城市的就业问题。特别是当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化、传统产业的调整进入攻坚阶段之时,下岗职工纷纷将目光投向了由农民工所“占据”的劳动岗位。于是,“农村人抢了城里人饭碗”的抱怨声时有可闻。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已先后出台了政策法规,在一些行业中限制使用外来民工。所有这一切都表明,在经济迅猛增长的同时,城乡结构性的冲突也在加剧。

地区矛盾

从全国看,在一定阶段和一定时期内,各地经济的发展总是不平衡的。而在市场配置资源的条件下,生产要素的流向和流量基本上又都是由效率来决定的。因而,近20多年来,地区之间的“马太效应”——富的越富,穷的越穷——非常明显,它们之间的差距有逐步加大的趋势。例如,1987年至1995年,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最高的省份与最低的省份,收入相对水平由1.72∶1扩大到了2.60∶1;同期,平均年收入的绝对差额亦由520元上升为4756元。

地区之间差距的拉大,既有资源实现有效配置等合理因素,也有政策倾斜等人为的因素,其结果是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进一步突出,并集中表现为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和屡禁不止。

行业矛盾

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行业之间的效益和收入差距迅速拉开。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已不仅仅局限于工农业发展的不平衡,而扩大到了几乎所有的行业。有的行业既保留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垄断性,又获取了原本属于“统收统支”的超额利润。相比之下,有的行业和单位既失去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待遇,又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两者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有些行业和单位职工一年的收入或一次分房的得益,往往是另一些行业和单位职工所望尘莫及的。“油篓”、“米篓”和“糠篓”等,就是人们对行业间收入差距的形象概括;它也体现了一种对分配不公现象的不满情绪。

2、社会阶层的矛盾与冲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阶层逐渐摆脱了以往结构简单化和僵化的格局,进入了一个急剧的、大规模的分化期。这是经济的市场化所带来的正常的社会变迁,它给所有的社会成员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和发展的余地,其激发出的社会活力已为实践所证明。但社会阶层的大分化也产生或加剧了一些社会矛盾,并且有的矛盾还相当突出,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热点。

贫富阶层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是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最快的一个发展时期,与此同时,贫富之间的差距也在拉大。当然,这种“贫”是相对于“富”而言的,并非缺吃少穿、生计无靠。

一般认为,贫富阶层之间差距的扩大可以用基尼系数来表示和衡量。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收入分布的平均状态,在0.3—0.4 之间为合理状态,0.4以上为收入差距偏大;如果达到0.6,则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据世界银行测算,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约为0.15。而有关调查显示,到1994年我国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已达0.434。另有调查表明,在城市居民中,最富有的1/5 家庭占据了全部收入的44.46%,而最贫穷的1/5 家庭则仅占有全部收入的6.04%。这表明在短短20年左右的时间里,中国社会贫富阶层之间的差距已有了显著的扩大。

对这种明显拉大了的贫富差距,人们的认识是不尽一致的。调查发现,当被问及:“您认为目前富人的社会作用如何”时,24.6%的人认为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而29.9%的人认为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其余者则不置可否。当被问及:“您认为目前社会上的富人中,有多少是通过正当手段致富的?”回答“不太多”的占48.5%,回答“几乎没有”的占10.7%,回答“不知道”的占20.8%。这表明,贫富分化的现象已引起了不少的抱怨和不满,它增加了社会冲突的可能性。

劳资之间的矛盾

改革开放后,随着“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迅速扩展,“老板”的称谓重又流行于世;与之相对应,“打工仔”也成了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之一。但由于有关的法规尚未健全,合同制等劳动管理制度尚未落实,代表劳方利益的工会组织尚未成熟等原因,劳方与资方之间的经济契约关系往往不平衡,从而导致劳资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日趋普遍,有的甚至达到了相当尖锐的程度。

资方权力过大,劳方声音微弱,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是目前劳资之间矛盾的症结;主要表现在工资待遇、劳动时间、生产条件、工作环境和管理方法等方面。虽然近年就业形势紧张,使得这些矛盾被掩盖或有所缓和,但潜在的社会冲突仍然存在。值得关注的是,劳资之间的矛盾目前已不局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之中,在一些由国有或集体企业改造而成的股份制企业中,也产生了劳资纠纷和矛盾。某些企业在转制中强迫职工出资购买股份,否则不得上岗;职工不服,要求工会出面讨个说法;即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官员阶层与其它利益阶层的矛盾

官员是一个与国家权力和社会管理活动直接相关的社会阶层。名义上,官员唯一的经济来源是其工资;而事实上,在体制转轨时期的中国,官员的经济收入是十分复杂的。除了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等固定收入之外,源于其它许多渠道的合理或不合理的货币、实物和“待遇”,也构成了官员实际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后一部分经济收入的多少,显然与官员所在行业、部门的工作性质,与这些行业、部门控制资源的状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强制消费”、“乱收费”、直接或间接地开展垄断性的经营活动等,成为屡禁不止的“社会公害”;广大的被管理者和消费者对此反应强烈。有少数的官员,更由“吃拿”而发展为“卡要”,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形成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这种腐败之风如不予以坚决的扫灭,则很可能成为引发大规模社会冲突的导火线。

3、社会心理和思想观念的矛盾与冲突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也在逐步地增强。但社会心理和思想意识方面的矛盾并未消失,而是更趋复杂化了。

思想观念的冲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长期超稳定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与之相适应,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一直严重束缚着人们思想的传统观念,受到了强烈的冲击。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则迅速地形成和发展起来。在这样一种新旧交替的变革过程中,接受与排斥、创新与守旧、先进与落后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显然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不同社会群体、不同社会阶层对此所作出的不同程度的反应,也构成了影响这些群体和阶层之间的矛盾的一种重要因素。

道德和价值取向的矛盾

现实生活中,社会道德和价值判断的多样化局面,集中表现为道德性取向和功利性取向的并存。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主流导向,代表者为党和政府以及社会优秀分子,他们倡导道德与功利相统一,但更为着重于道德的价值取向;二是市场导向,代表者为一部分的工商业者,他们也主张道德与功利的统一,但砝码却向功利一侧倾斜;三是低俗导向,代表者为唯利是图的贪官刁民,他们奉信极端的功利价值观。

由于社会道德观念的多层次和多样化,人们思维和价值判断中的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经济生活中,主流导向强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缺一不可,尤其强调不能损害社会效益;市场导向则偏重于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社会效益更多地被作为客观的结果而非主观的努力;低俗导向则一味追求金钱,其危害不可小视。

社会心理状态的矛盾

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内,中国的社会心理状态是比较平静和单一的,因为有个“保姆机制”为人们解除了生老病死等后顾之忧。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心理状态变得复杂起来了。一方面,绝大多数人是拥护改革开放的,因为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另一方面,许多人对进一步的社会变革,还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从不同的社会群体看,生存状态的差异使人们具有了不同的心理状况,有的舒畅轻松,有的忧心重重。对个人而言,多数人在以勤劳和努力换来了物质生活的改善之际,亦感到了生活压力的加重和生存安全感的下滑。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都将由国家负担转变为个人负担为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就业的前景也不容乐观。近年银行一再降息而内需仍然难以有效启动的现象,同样深刻地折射出人们的一种依靠存款来应对未来风险的心理状态。

社会心理状况的这种变化,是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但往往也为宗教、迷信活动提供了一定的气候土壤。人们在“此岸”的生活中越是感到不安全,感到自己对命运难以把握,就越渴望去“彼岸”世界寻求精神寄托。统计表明,无论在全国还是在浙江,近20年来宗教信徒的人数均呈大幅增加之势。其中固然有落实宗教政策等因素,但向宗教世界寻求一种特殊的心理安全保护,恐怕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当然,爱国的、向善的宗教活动,在我国是一种合法的存在。而值得警惕的是,一些人利用社会心理的复杂化,泡制歪理邪说,用迷信手段蒙骗群众,制造事端,危害社会稳定。这也提示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必须注意对社会性不安心理的矫正和调适。

三、可供选择的对策与措施

在任何社会形态及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社会矛盾总是客观存在的。但当经济体制和运行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经济成分由“冻结”的单一化向动态的多样化迅速演进、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进行大幅调整和剧烈变动之际,各种社会矛盾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摩擦与冲突,无疑会被进一步地激活、加剧或引发出来。在这样一种社会经济的“突变期”中,选择恰当的对策,采取有力的措施,来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对于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1、加快改善城乡社会结构

在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的条件下,城市与乡村、工业与农业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及结构性摩擦,是引发社会诸多矛盾与冲突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改善社会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尽快拆除城乡之间制度性的“篱笆”,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缩小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和打破城乡分割壁垒方面,采取了不少举措,也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但目前面临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城乡差别的进一步缩小和二元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转换,一方面有赖于提高城市现代经济部门的生产效率,扩大对农村剩余资源的吸收能力;另一方面有赖于提高农业劳动部门的生产效率和商品率,使农村可以有更多的粮食、初级农产品、剩余劳动力和资金转向现代经济部门。而这两个方面的推进,都要求实现生产要素的全面流动。

与城乡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相比较,我国要素市场的发育不仅总体上严重滞后,而且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流动还受到不少制度性“篱笆”的阻碍。例如,户籍制度的阻碍和条块分割的行政壁垒尚未彻底清除。这就应进一步加大城乡户籍管理制度、金融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就业制度、住房制度和教育制度改革的力度,尽快取消对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流动的不合理限制,从而让市场充分发挥其自组织功能,形成公平的社会流动机制和城乡统一协调的市场体系。这种符合效率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的要素流动格局,不仅在经济上是合理的,而且对于缓解社会结构性矛盾或冲突也是非常有益的。

加速推进农村工业化与现代化

我国曾在很长一个时期中,片面推行重化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而将庞大的农村人口隔离在工业化进程之外,这无疑“积淀”了引发社会矛盾的结构性因素。改革开放之后,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有力地启动了农村工业化的进程。农业劳动力在近20年中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向非农产业转移,第二产业已取代第一产业而成为农村经济的主导力量。但如何继续推进农村工业化的进程,并将它们逐步地纳入城市现代工业体系,仍是“任重而道远”。目前乡镇企业基本上仍未摆脱数量型、粗放型增长的运行轨道,产业层次低,生产力布局分散,外向发展滞后,产品科技含量不高;乡镇企业的发展环境尚待改善,项目审批难、建设用地难、银行贷款难和人才引进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乡镇企业的调整和提高,也越来越有赖于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和农业产业化的程度。因此,必须通过深化乡镇企业制度的改革,促进乡镇企业的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传统产业的更新改造和产业升级,鼓励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聚,改善乡镇企业发展的宏观体制环境等,来进一步推进农村工业化的进程。必须将农村工业化与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结合起来,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提高农业科学化和机械化水平;利用工业“反哺”和吸引其它社会资金,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同时,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改善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状况,全面提高农民的素质和农村的生活质量。

尽快扭转城市化滞后局面

城乡差距的缩小和社会结构性矛盾的化解,显然与工业化进程密切相关;而工业化的程度又与城市化的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一方面,工业化为城市化提供物质技术基础,促进城市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城市化又为工业化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载体。如果说在工业化初期,经济增长是以数量扩张为主;那么当进入工业化中期后,经济增长就逐渐从以数量扩张为主向以质量提高为主转变,城市的作用具有了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由于工业化演进的特殊轨迹,由于农村工业化实际上并不是城市工业扩散的产物,而是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释放的巨大能量所“激活”,因而城市化的进程一直严重滞后于工业化。工业的乡土化和农业的兼业化,城市工业与农村工业的“断层”,以及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稳固”,都与城市化的这种状况有关。

加大城市化步伐,扭转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的现状,对缩小城乡差别和缓解社会结构性矛盾,意义重大。为此,必须改变以往限制城市扩张的发展思路,将城市和城镇的建设问题及时摆上议事日程,按照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科学地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合理地配置空间资源,强化各类城市的功能,提高它们的整体素质,形成一个以大城市为中心、中等城市为骨干、小城市和小城镇为基础的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城镇体系。必须注重优化乡镇工业的布局,引导乡镇企业向城镇集聚,如限制乡镇企业新的零星布点,从改善投资环境入手,通过建设标准厂房或厂房联建等形式,把小型、分散的村办、乡办及个私企业集中到工业小区或工业园区,并在用地、设施和人口迁移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和社会化服务;如有计划地吸引一批大企业、大集团到城市安家落户,或在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以形成人才、资金、技术和产业的集聚效应。必须改变单一的政府投资格局,疏通城市建设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采取BOT、TOT等项目融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要素集聚规模的扩大和辐射能力的增强,必将“拉动”农村地区生产条件和生活水平的改善,从而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2、合理调整社会利益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成分的分化和重组,个人或群体利益关系的不断变动,必然不停地触动既有的利益格局,从而引发这样或那样的社会矛盾或社会冲突。在经济体制的根本转换和社会结构的突变时期中,及时合理的调节对改革、发展和稳定尤为必要。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试图在“抹杀”利益差别、“冻结”社会分化的条件下,来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不成功的。要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必须打破平均主义,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物质利益的激励作用,从而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当然,市场机制并不能完全实现公正的利益分配,也不可能自动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市场交易尽管在原则上是平等的和等价的,但市场的自发调节很容易引起收入和消费差距的不断扩大,从而偏离社会公正的原则,引发社会矛盾或冲突。因而,必须坚持在保持效率的同时促进公平,警惕两极分化的倾向,并适时采取措施,把社会贫富之间的差距控制在既有激励作用、又能为多数人所接受的水平上,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基础。

完善税制,强化收入再分配

从分配领域看,我国现行的分配关系仍然具有过渡时期的特点,一方面拉开了收入差距,拓展了收入渠道,“恢复”了激励功能;另一方面,制度还不健全,竞争还不规范,分配不公的问题明显存在。同时,在认识上也存在着一些误区,如将收入差距的扩大简单地等同于效率的提升。而事实上,收入差距对效率的刺激作用具有递减的趋势;当这种差距过大时,它不仅不能激励效率的提高,反而会因人们“收入水平的相对下降”和“沮丧情绪”而导致效率的下滑。为此,必须完善个人累进所得税,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调节过高收入,控制财富的过度积聚;必须加强税收征管,改进税收手段,堵住税收漏洞,鼓励勤劳致富,限制寻租活动等所形成的“灰色”或“黑色”收入;必须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群体实行社会救济,切实保障社会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消灭绝对贫困,并动态地控制相对贫困。

创造条件,增进机会平等

在保持效率的同时促进公平,包括着广泛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促进机会的平等。例如,应当严格控制收入差别和财富差别对教育平等的影响,避免由社会成员的经济差距导致其受教育的不平等,进而又使这种经济差距因受教育程度的差异而进一步扩大,形成恶性的循环。再例如,应当进一步放开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并割断政府管制机构与被管制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创造一个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

规范劳资关系,健全工会组织

近年来,劳资双方的矛盾与纠纷已呈上升的势头。这类问题若处理不当,也很可能引发社会关系的紧张与冲突。因此,在“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应普遍建立和健全工会组织,努力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和解决劳资矛盾的重要作用;应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和争议仲裁制度,及时纠正非法使用童工、强迫超时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资、劳动条件恶劣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与现象,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将冲突遏制在萌芽状态;应加强有关劳动关系的立法和劳动行政执法工作,使劳资矛盾的协调与解决规范化、法制化,使相关的法规、政策得到有效的实施;同时,要通过宣传和教育,增强劳资双方之间的信任感,加强相互的理解与沟通,既维护双方各自的利益,又促进他们共同的利益。

控制失业待业,提供可靠社会保障

实现充分就业,是中国所面临的跨世纪的难题。近年由于内需不旺,经济增长趋缓,就业形势更为严峻。失业待业的社会群体,难以形成现实的生产力,也容易因缺乏固定的职业收入,不得不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承受巨大的压力,而产生悲观、失望和不满情绪。控制这一群体的规模,有效的对策可以“双管齐下”:一方面,在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同时,积极扶持多种所有制成分的中小企业;在调整产业结构和行业结构的过程中,大力发展就业弹性较高的第三产业及相关行业;在转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同时,着力培育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另一方面,要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扩大教育、推迟就业年龄,降低劳动力参与率;要改善工时制度,减少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对在职职工和下岗分流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力素质,缓解结构性失业的矛盾。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实行男女有别的就业政策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妇女就业的问题,必须慎之又慎,因为它将对两性之间的利益格局产生直接的影响。

要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措施,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远不能适应急剧的经济转轨和社会变迁,因而亟需按照“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加快推进由主要局限于“公有制领域内的工薪收入者”向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转变,由“国家全部负担”向“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转变,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的转变,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的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转变,以及由“政策调整”和“法律规范”的转变,从而为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效的“安全网”和“减震器”。

3、大力推进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

政治的民主化和治理的法制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成分和利益主体多样化发展所提出的客观要求。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将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并使社会维持稳定运行的状态。

深化政治改革,保持安定的政治局面

安定的政治局面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为此,必须兴利除弊,进一步改革我国政治体制存在着的一些重大缺陷;必须健全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必须保持政治领导集体的稳定性和政策的相对稳定性,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社会经济管理水平;必须加快国家机构的现代化,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廉政、勤政和高效;必须普遍实行公务员的专业化和公开竞争上岗,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必须限制政府的任意量裁权,防止官员的权力滥用,并强化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推行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司法公开。

标本兼治,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

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9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正确地估量形势,作出了许多重要决定,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一些阶段性的成果。但当前反腐败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因此,一方面要对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贪赃枉法、腐化堕落以至于“卖官鬻爵”等具体腐败现象,逐项进行治理和制裁;另一方面要通过教育、法制和监督,不断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例如,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就是导致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凡是可以公开的用权行为,都应该向社会公开;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应该实行定期轮换;具有相互制约功能的职责和权力,不能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部门,以避免权力过大或过于集中,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机会。再例如,应当尽快改变我国某些现行的税收征管办法,特别是基层的税收专管员制度。因为这种制度使得大量不易征收的分散税源,往往变成了税管员一人说了算,或由征税和被征税双方讨价还价确定的、弹性极大的包税制;进而很容易成为吏治不清、税源流失和行贿受贿、滋生腐败的一个渠道。

注重引导,实现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有序化

经济体制改革对社会成员政治权利的促进是极其广泛的。特别是随着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同社会群体的独立意识已开始逐步形成,群体内部的联系和交流趋于活跃,群体性的活动也有增多的趋势,这将必然导致他们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意愿的不断增强。如果渠道堵塞,这种自觉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可能因意愿和热情受到挫伤而造成社会成员对政治的冷漠和疏离现象,同时也将使社会矛盾不断“郁结”起来。如果任其无序地发展,则这种自觉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可能会形成一种非程序化的扩张,从而造成政治参与的“膨胀”危机和社会的动荡不安。而如果渠道畅通,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都能够较为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果引导得当,通过“人大”、“政协”、“基层民主”和“来信来访”制度等,把它纳入民主与法制的有序轨道;那么这种自觉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将有利于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和整合,并成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一种原动力。

加强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实现动态的社会稳定

体制转轨阶段和社会转型时期,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律、社会等各个层面上的变动及其影响,是极其深刻和广泛的。在这个阶段和这个时期中,精神领域的迷惘和迷乱,社会问题的增多和复杂化,恐怕都是难以避免的。因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一方面必须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另一方面必须加强立法、执法和法制的宣传教育,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人们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其它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当然,社会稳定总是相对的。不深化改革,不加快发展,就难以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长期稳定。因此,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中,我们必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社会政治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在改革和发展中实现社会政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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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结构与经济利益的变化、影响及对策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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